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4 分鐘讀完全文 1,330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一○○年度台上字第一二五一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3 月 17 日

法官陳世淙陳東誥何菁莪許錦印蔡名曜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一○○年度台上字第一二五一號

上訴人
羅家強
選任辯護人
余俊儒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月十九日第二審判決(九十九年度上訴字第二六六七號,起訴案號: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八年度偵字第一三九九二、一五三三七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七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上訴理由書狀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或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本件原判決撤銷第一審關於上訴人羅家強販賣第二級毒品、轉讓禁藥部分之科刑判決,改判仍論處羅家強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四罪);販賣第二級毒品(一罪);明知為禁藥而轉讓(一罪)各罪刑(均處有期徒刑),已詳敘認定犯罪事實之依據及憑以認定之理由。從形式上觀察,原判決並無違背法令之情形存在。又量刑輕重屬事實審法院得依職權自由裁量之事項,原判決以上訴人之責任為基礎,已說明斟酌上訴人之素行、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所得利益及無視法令之禁制及毒品之危害,所為足以助長毒品氾濫戕害他人健康,但其偵查、審理中均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為量刑之基準,既未逾法定刑度,又無濫用量刑權限之情形,要難指為不當。上訴人無視於原判決上開說明,以原判決未審酌其僅跑腿換取毒品施用,出售之數量甚小,利益微薄,而量處重刑,有理由不備之違法云云,徒對原審量刑自由裁量之職權行使,依憑己意,漫事指摘,難謂已符合首揭法定上訴要件。其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最高法院刑事第十二庭

Q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一○○ 年 三 月 十七 日

審判長法官 陳 世 淙

法官 陳 東 誥

法官 何 菁 莪

法官 許 錦 印

法官 蔡 名 曜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 年 三 月 二十二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一○○年度台上字第一二五一號於民國 100 年 03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