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聲字第1750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1750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呂志杰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裁定如下:
主文
呂志杰犯附表所示貳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
理由
一、受刑人呂志杰違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妨害自由罪,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本院及最高法院判決確定,分別處刑如附表。檢察官聲請最後事實審法院即本院定其應執行刑,合於法律規定。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劉嶽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