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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聲字第1750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5 月 23 日

法官劉嶽承李麗珠郭豫珍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1750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呂志杰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裁定如下:

主文

呂志杰犯附表所示貳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

理由

一、受刑人呂志杰違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妨害自由罪,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本院及最高法院判決確定,分別處刑如附表。檢察官聲請最後事實審法院即本院定其應執行刑,合於法律規定。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劉嶽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3 日

法 官 李麗珠

法 官 郭豫珍

書記官 陳采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聲字第1750號於民國 103 年 05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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