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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聲字第1801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5 月 30 日

法官周煙平陳如玲林銓正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1801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賴文生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賴文生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拾壹年拾壹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對受刑人賴文生於民國100年間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定應執行刑。

二、受刑人賴文生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周煙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30 日

法 官 陳如玲

法 官 林銓正

書記官 于耀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3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聲字第1801號於民國 103 年 05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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