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聲字第1935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1935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鄭宇倫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贓物罪案件,聲請付保護管束(103年度執聲付字第85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鄭宇倫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鄭宇倫因贓物罪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0年度上易字第2399號判處有期徒刑2年確定。於101年10月30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3年5月30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3年5月30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 官 陳明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