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1,084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聲字第2270號

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7 月 04 日

法官許宗和游士珺沈君玲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2270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郭耀仁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等案件,聲請付保護管束(103 年執聲付字第981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郭耀仁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郭耀仁因(一)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更名前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下同)以101 年度聲字第800 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8 月確定;(二)另犯竊盜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0 年度易字第4321號判處有期徒刑1 年2 月,上訴後經本院以101 年度上易字第934 號上訴駁回確定。於民國100 年8 月21日送監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3 年6 月27日核准假釋,爰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3 年6 月27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函暨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4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許宗和

法 官 游士珺

法 官 沈君玲

書記官 彭于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聲字第2270號於民國 103 年 07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保護管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相關課程

讀到這裡,下一步可以學的:

  • 判決實戰這門課教你拆解判決書結構、快速定位爭點。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