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聲字第2270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2270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郭耀仁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等案件,聲請付保護管束(103 年執聲付字第981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郭耀仁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郭耀仁因(一)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更名前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下同)以101 年度聲字第800 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8 月確定;(二)另犯竊盜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0 年度易字第4321號判處有期徒刑1 年2 月,上訴後經本院以101 年度上易字第934 號上訴駁回確定。於民國100 年8 月21日送監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3 年6 月27日核准假釋,爰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3 年6 月27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函暨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