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聲字第2350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2350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曾文陽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侵占罪案件,聲請付保護管束(103年度執聲付字第103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曾文陽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曾文陽因侵占罪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101年度審易字第363號判處有期徒刑2年,上訴臺灣高等法院以101年度上易字第2515號維持原判決確定。於102年4月21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3年7月4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3年7月4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監獄新竹分監假釋出監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 官 陳明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