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聲字第2693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2693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張浚益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3年度執聲付字第116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張浚益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浚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上訴字第3359號刑事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4月確定,並於民國100年1月11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3年8月1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3年8月1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所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