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2734號
- 抗告人
- 即受刑人
- 林東賢(原名林伯樹)
(於法務部矯正署泰源技能訓練所執行)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定執行刑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3年8月13日裁定(103年度聲字第2734號)提起抗告,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理由
一、抗告期間,除有特別規定外,為10日,自送達裁定後起算。法院認為抗告不合法律上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抗告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刑事訴訟法第406條前段、第408條第1項前段明文規定。
二、抗告人即受刑人林東賢經本院103年度聲字第2734號裁定應分別執行有期徒刑9年、6年,民國103年8月26日確定、同年月28日移送執行。抗告人於112年7月13日向監所提出「刑事聲明異議狀」,核其內容是針對上述定執行刑裁定爭執應輕於8年有期徒刑,視為對定執行刑裁定不服之抗告。已逾法定不變抗告期間,抗告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0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許永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