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聲字第3443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3443號
- 聲請人
- 即被告
- 陳俊誠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103年上訴字第2432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前經本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101條之1之第1項第5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及執行,執行羈押。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俊誠所犯偽造文書等案件,均為法定刑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並無逃亡或串證之虞,實無羈押之原因及必要。且被告與未婚妻尚有婚約,婚期已定而被告尚在羈押中,難對雙方長輩交代,請准予具保停止羈押云云。
三、茲查: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0年簡字第7630號判處有期徒刑三月確定,因未到案執行,而遭檢察官通緝;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同院以101年簡字第287號判處有期徒刑五月,上訴後經以101年簡上字第308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亦因未到案執行而遭通緝。另因竊盜案件(下稱前案),經同院以102年易字第533號受理後,以通緝報結,到案後經同院以103年易緝字第51號判處有期徒刑八月、五月,上訴本院以103年上易字第1628號上訴駁回確定,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可知,被告先前已因案受三次之通緝,充分顯現其逃避審判及執行之心態,足認其確有逃亡之虞。又被告前案竊盜通緝中再犯本案,亦足見其有反覆實施竊盜、詐欺之虞。綜上,本件羈押原因尚未消滅,所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至被告陳稱其與未婚妻有婚約,婚期已定等情,未據提出相關事證,且非刑事訴訟法第114條各款所定事由,本院無從審酌,併此敘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