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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聲字第3443號

聲請具保停止羈押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0 月 06 日

法官王炳梁黃雅芬陳世宗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3443號

聲請人
即被告
陳俊誠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103年上訴字第2432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前經本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101條之1之第1項第5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及執行,執行羈押。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俊誠所犯偽造文書等案件,均為法定刑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並無逃亡或串證之虞,實無羈押之原因及必要。且被告與未婚妻尚有婚約,婚期已定而被告尚在羈押中,難對雙方長輩交代,請准予具保停止羈押云云。

三、茲查: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0年簡字第7630號判處有期徒刑三月確定,因未到案執行,而遭檢察官通緝;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同院以101年簡字第287號判處有期徒刑五月,上訴後經以101年簡上字第308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亦因未到案執行而遭通緝。另因竊盜案件(下稱前案),經同院以102年易字第533號受理後,以通緝報結,到案後經同院以103年易緝字第51號判處有期徒刑八月、五月,上訴本院以103年上易字第1628號上訴駁回確定,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可知,被告先前已因案受三次之通緝,充分顯現其逃避審判及執行之心態,足認其確有逃亡之虞。又被告前案竊盜通緝中再犯本案,亦足見其有反覆實施竊盜、詐欺之虞。綜上,本件羈押原因尚未消滅,所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至被告陳稱其與未婚妻有婚約,婚期已定等情,未據提出相關事證,且非刑事訴訟法第114條各款所定事由,本院無從審酌,併此敘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6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王炳梁

法 官 黃雅芬

法 官 陳世宗

書記官 楊品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聲字第3443號於民國 103 年 10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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