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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聲字第3521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0 月 20 日

法官劉壽嵩陳博志黃惠敏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3521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謝宗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執聲字第149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謝宗哲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叄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謝宗哲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貳罪,經本院先後判決如附表所示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定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因犯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罪,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且各罪均為裁判確定前所犯,有各該刑事判決書附卷可憑。茲據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刑。末查,本件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係不得上訴第二審之案件,判決確定日應為本院102年度上易字第2515號判決時為準,是檢察官聲請書附表編號1之判決確定日期102年12月4日,應更正為102年11月15日,併予指明。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 法 官 劉壽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0 日

法 官 陳博志

法 官 黃惠敏

書記官 王靜怡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聲字第3521號於民國 103 年 10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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