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聲字第3521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3521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謝宗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執聲字第149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謝宗哲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叄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謝宗哲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貳罪,經本院先後判決如附表所示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定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因犯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罪,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且各罪均為裁判確定前所犯,有各該刑事判決書附卷可憑。茲據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刑。末查,本件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係不得上訴第二審之案件,判決確定日應為本院102年度上易字第2515號判決時為準,是檢察官聲請書附表編號1之判決確定日期102年12月4日,應更正為102年11月15日,併予指明。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 法 官 劉壽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