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聲字第3597號
台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3597號
- 聲請人
- 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蕭振和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103年執聲付字第152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蕭振和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本件受刑人蕭振和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等案件經本院以95年上訴字第4054號判處12年、10月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12年8月,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施行後,經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就前開判處之有期徒刑執行減刑,嗣經本院以98年聲字第1627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3年確定,於民國(下同)96年1月12日入監執行。茲經法務部於103年10月17日核准假釋出獄,有該部矯正署103年10月17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份在卷可稽。
二、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准如聲請人所請,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趙文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