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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聲字第3597號

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0 月 23 日

法官趙文卿林庚棟陳如玲

台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3597號

聲請人
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蕭振和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103年執聲付字第152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蕭振和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本件受刑人蕭振和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等案件經本院以95年上訴字第4054號判處12年、10月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12年8月,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施行後,經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就前開判處之有期徒刑執行減刑,嗣經本院以98年聲字第1627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3年確定,於民國(下同)96年1月12日入監執行。茲經法務部於103年10月17日核准假釋出獄,有該部矯正署103年10月17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份在卷可稽。

二、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准如聲請人所請,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趙文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3 日

法 官 林庚棟

法 官 陳如玲

書記官 張品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聲字第3597號於民國 103 年 10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保護管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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