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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上訴字第4054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2 月 05 日

法官蔡永昌張正亞陳榮和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上訴字第4054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甲○○

          (現另案於臺灣臺北監獄執行中)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甲○○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95年度上訴字第4054號,中華民國96年1月5日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對於下級法院之判決有不服者,得上訴於上級法院;上訴期間為十日,自送達判決後起算,但判決宣示後送達前之上訴,亦有效力;在監獄或看守所之被告,於上訴期間內向監所長官提出上訴書狀者,視為上訴期間內之上訴。刑事訴訟法第344 條第1項前段、第349條、第35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即被告甲○○於民國 (下同) 96 年1月15日,收受本院95年度上訴字第4054號第二審判決正本,有本院送達證書乙紙在卷可稽。其上訴屆期日為96年1月25日, 然被告遲至96年1月29日始提起上訴, 有其上訴狀所蓋臺灣臺北監獄收狀登記戳在卷可考,是被告上訴已逾前開法定上訴期間。綜此,被告之上訴權已經喪失,自應裁定駁回其上訴。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84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5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蔡永昌

                   法 官 張正亞

                   法 官 陳榮和

書記官 劉麗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上訴字第4054號於民國 96 年 02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