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聲字第4221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4221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謝俊義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3年度執聲字第184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謝俊義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伍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謝俊義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犯附表所示之罪,前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其中附表編號2至10所示之罪,曾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2030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4年,經本院判決上訴駁回),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上開判決附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就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