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聲字第4335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4335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蘇金龍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受刑人保護管束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3 年12月26日所為之裁定,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之理由欄三「本院100 年度上易字第2898號判決」之記載,應更正為「本院101 年度上易字第2989號判決」;又理由欄三「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 年度審易字第2230號判決」之記載,應更正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審易字第2230號判決」。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於民國103 年12月26日製作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第2頁第19行理由欄三中,所載之「本院100 年度上易字第2898號判決」之記載,顯係「本院101 年度上易字第2989號判決」之誤寫;又同頁第22行理由欄三中,所載之「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 年度審易字第2230號判決」之記載,顯係「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審易字第2230號判決」之誤寫,且均不影響於全案情節及裁定本旨,應予更正記載如主文所示。爰依職權裁定更正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