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聲字第4366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4366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顏慧如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3年度執聲字第192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顏慧如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受刑人顏慧如因妨害自由等罪,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 官 王炳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