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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聲字第48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
    103 年 02 月 24 日
  • 法官
    林瑞斌許文章黃斯偉
  • 法定代理人
    楊錦松

  • 當事人
    杰森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482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杰森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楊錦松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3年度執聲字第19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杰森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犯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罰金新臺幣伍拾捌萬元。 理 由 一、受刑人杰森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因違反健康食品管理法等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審理最後事實之本院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7 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4 日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林瑞斌 法 官 許文章 法 官 黃斯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彭威翔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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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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