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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聲字第482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2 月 24 日

法官林瑞斌許文章黃斯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482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杰森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代表人
楊錦松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3年度執聲字第19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杰森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犯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罰金新臺幣伍拾捌萬元。

理由

一、受刑人杰森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因違反健康食品管理法等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審理最後事實之本院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7 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4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林瑞斌

法 官 許文章

法 官 黃斯偉

書記官 彭威翔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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