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聲字第496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496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黃正安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泰源分監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瀆職等案件,經法務部核准假釋,聲請人聲請交付保護管束(103年度執聲付字第12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黃正安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正安前因瀆職等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7年度訴更(三)字第4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並經最高法院99年台上字第6729號上訴駁回確定。於民國99年11月10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3年2月14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3年2月14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泰源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核准假釋日期及文號:103年2月14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