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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聲再字第284號

侵占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7 月 11 日

法官陳晴教郭惠玲曾淑華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再字第284號

再審聲請人

即受判決人
闕源泉
選任辯護人
賴瑩真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侵占案件,對於本院一0三年度上易字第六五一號第二審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九條定有明文,此為法定程式,如有違背者,法院應依同法第四百三十三條之規定,以裁定駁回再審之聲請;次按刑事訴訟法再審編並無準用同法第三編有關上訴之規定,自難謂此種訴訟程式之欠缺,法院應先命為補正(詳最高法院八十八年度台抗字第四一六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經查:本件再審聲請人闕源泉於民國一0三年七月九日具狀就本院一0三年度上易字第六五一號判決聲請再審,然遍閱全卷除聲請再審狀及所提出之證據外,並未附具上開刑事確定判決繕本。揆諸前揭規定,本件聲請自屬違背法律程式,且無須命其補正,乃逕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三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陳晴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1 日

法 官 郭惠玲

法 官 曾淑華

書記官 呂修毅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聲再字第284號於民國 103 年 07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侵占,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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