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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聲再字第362號

詐欺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0 月 28 日

法官彭幸鳴張永宏劉秉鑫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再字第362號

再審聲請人

即受判決人
侯正着

上列被告因聲請再審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3年9月25日所宣示之裁定,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裁定正本法官姓名欄中關於「法官張文宏」之記載應更正為「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裁定正本法官姓名欄中,關於「法官張文宏」部分,顯係「法官張永宏」之誤載,依首開說明,自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 官 彭幸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法官張永宏」。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8 日

法 官 張永宏

法 官 劉秉鑫

書記官 蔣忠興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聲再字第362號於民國 103 年 10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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