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聲再字第362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再字第362號
再審聲請人
- 即受判決人
- 侯正着
上列被告因聲請再審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3年9月25日所宣示之裁定,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裁定正本法官姓名欄中關於「法官張文宏」之記載應更正為「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裁定正本法官姓名欄中,關於「法官張文宏」部分,顯係「法官張永宏」之誤載,依首開說明,自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 官 彭幸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