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重上更(三)字第3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貪污治罪條例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8 月 17 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03年度重上更(三)字第33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李民卿 選任辯護人 蔡宏修律師 朱龍祥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李清楠(原名李清南) 選任辯護人 林雯澤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立毅 選任辯護人 李浤誠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敏鏱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鄒勝雲 上二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周燦雄律師 蔡炳楠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楊伯元 選任辯護人 薛松雨律師 王玫珺律師 林佳薇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王家翔(原名王駿林) 選任辯護人 高素真律師 上列上訴人等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不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現改制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8年度訴字第53號,中華民國92年8月22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 〈現改制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86年度偵字第18776號、 第19410號、第23559號、87年度偵字第610號、第1724號),提 起上訴,經判決後由最高法院第三次發回更審,本院判決如下:主 文 原判決關於李民卿、李清楠、林立毅、陳敏鏱、鄒勝雲、楊伯元、王家翔部分,均撤銷。 李民卿共同連續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賄賂,處有期徒刑捌年,褫奪公權伍年。所得財物新臺幣壹佰伍拾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如附表七所示之物,均沒收。 李清楠共同連續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賄賂,處有期徒刑陸年肆月,褫奪公權肆年。所得財物新臺幣肆拾叁萬叁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如附表七所示之物,均沒收。 林立毅共同連續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賄賂,處有期徒刑陸年壹月,褫奪公權肆年。所得財物新臺幣壹拾肆萬肆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如附表七所示之物,均沒收。 陳敏鏱共同連續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賄賂,處有期徒刑陸年陸月,褫奪公權肆年。所得財物新臺幣陸拾柒萬捌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如附表七所示之物,均沒收。 鄒勝雲共同連續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賄賂,處有期徒刑陸年叁月,褫奪公權肆年。所得財物新臺幣叁拾伍萬肆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如附表七所示之物,均沒收。 楊伯元共同連續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賄賂,處有期徒刑陸年陸月,褫奪公權肆年。所得財物新臺幣陸拾陸萬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如附表七所示之物,均沒收。 王家翔共同連續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賄賂,處有期徒刑陸年肆月,褫奪公權肆年。所得財物新臺幣肆拾壹萬柒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如附表七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 實 壹、李民卿為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原臺北縣稅捐稽徵處,以下簡稱新北市稅捐稽徵處)工商稅課營業稅股股長,李清楠(原名李清南)、林立毅、陳敏鏱、鄒勝雲、王瑞山(原審通緝中)等人均為該處稅務員(以上6人任職情形,分如附 表一之一編號1至6所載);楊伯元、王家翔(原名王駿林)2人則為臺中市稅捐稽徵處稅務員(其等任職情形,分如附 表一之一編號7、8所載)。李民卿負責督導轄區內公司稅捐登記,營業稅稽徵及零稅率之申退業務;其餘稅務員均負責審核轄區內(渠等服務區詳如附表二「管區稅務員」欄所示)公司稅籍登記、營業稅稽徵、請領統一發票及零稅率申請退稅等相關業務,皆為依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李文鑫(原審通緝中)原為新北市稅捐稽徵處稅務員,因故離職(其後於76年7月4日設立金哲企業顧問有限公司,該公司於78年間經臺北市稅捐稽徵處發現涉嫌虛設行號情事,於78年8月20 日以中創字第36421號函撤銷登記)。 貳、李文鑫、李民卿(以其父李輝堂名義)、鄒勝雲(以其配偶周秀玲名義)等人共同於82年7月23日設立「漢昇企業管理 顧問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漢昇公司,其後更名為「文昇企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文昇公司,其設立、變更情形如附表一之二);李文鑫及其配偶成慧萍(原審通緝中)等人另於82年6月7日設立「大漢企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大漢公司,其後更名為「文聯企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文聯公司,其設立、變更情形如附表一之三)。而黃明朝(另經本院判決有期徒刑1年,減為有期徒 刑6月確定)、劉瑞潭(成拓會計事務所負責人,另經本院 判處有期徒刑10月,減為有期徒刑5月)分別係文昇〈漢昇 〉、文聯〈大漢〉等公司於桃園、豐原市、大里市等地分設事務所之股東兼地區聯絡人。李文鑫並自83年9月起僱用會 計師林文忠(另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減為有期徒6月確定)擔任文昇公司生產部經理(兼臺北區主任)、自85年7 月起僱用會計師程國東(另經本院判決有期徒刑10月,為有期徒刑5月確定)擔任文昇公司業務部經理(兼高雄主任) 、自81年底起僱用吳瓊芳(另經本院判決有期徒刑1年10月 ,減為有期徒刑11月,緩刑5年確定)擔任文昇公司秘書主 任(兼稽核主任,84年間至文昇公司之臺北總公司)。 叁、李文鑫因曾任職於稅捐稽徵處擔任稅務員,深諳稅捐稽徵作業程序,且與稅務員熟稔,除邀集李民卿、李清楠、林立毅、陳敏鏱、鄒勝雲、王瑞山等稅務員投資文昇公司之外,並以向石玉明(另經本院判決有期徒刑8月,減為有期徒刑4月確定)、周佰陽(另經判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購買身分證 ,由吳瓊芳委託黃明朝、劉瑞潭持不實資料,向新北市政府建設局、臺中市政府建設局、前臺灣省政府建設廳申請設立登記完成95家虛設公司之公司登記,再持此95家虛設公司資料,及由李民卿、李清楠、林立毅、陳敏鏱、鄒勝雲、王瑞山、楊伯元、王家翔所提供轄區之房屋稅籍編號(管理代號)等房屋證明資料,偽填營利事業統一發證設立(變更)登記申請書,分別向新北市稅捐稽徵處或臺中市稅捐稽徵處辦理不實營利事業登記,並由李民卿等稅務員並為不實之查核,待李文鑫領得虛設公司之統一發票後,或出售以幫助其他營業人逃稅,或對記帳業者包攬各公司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業務,如有進項憑證不足廠商,依憑證不足之程度,可約定以抽取各該公司全年營業額0.6%至1%,或另商定之價格不等之款項為酬,由其提供不實統一發票,並由所招募之執業會計師以每件新臺幣(下同)1萬5000元代價為不實之簽 證,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以牟鉅額不法利益,李民卿等稅務員即自李文鑫處按虛設公司開立發票收取賄款。李文鑫復以虛設95家公司,互開統一發票作為進項憑證,利用媒體申報營業稅之方式,列報鉅額進貨,復偽刻各保稅工廠統一發票章及保稅字號章,蓋用於開立扣抵聯發票上,並由上開稅務員包庇審核准予退稅,使新北市及臺中市稅捐稽徵處陷於錯誤而分別退還鉅額稅款,再由成慧萍出面領取並匯往國外。陳敏鏱收受賄賂48萬元、王瑞山收受賄賂3萬元、鄒勝雲收 受賄賂3萬元外,李民卿、李清楠、林立毅、王瑞山、陳敏 鏱、鄒勝雲等稅務員共同收受賄賂300萬元,楊伯元收受7萬8千元另與王家翔稅務員則共同收受賄賂100萬元。各稅務員則依管轄區內虛設公司比例分配賄款金額,新北地區300萬 元部分,李民卿分得150萬元、李清楠分得43萬3千5百元、 林立毅分得14萬4千元、陳敏鏱分得19萬8千元、鄒勝雲分得32萬4千元,餘由通緝中之王瑞山取得;台中地區100萬元部分,王家翔分得41萬7千元、楊伯元分得58萬3千元(計算如理由所述),詳情如下: 一、83年起,李文鑫為虛設公司以請領統一發票為不法使用,乃與石玉明、周佰陽、吳瓊芳、黃明朝(另經本院判決有期徒刑2年,減為有期徒刑1年確定)、劉明潭(另經本院判決有期徒刑1年8月,減為有期徒刑10月確定)等人共同基於行使變造特種文書、行使偽造私文書、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之概括犯意聯絡,由李文鑫以每枚3萬元之代價,向石玉明購 買石玉明及不知情之「戴發仁」、「黃春生」、「黃德年」、「汪金海」、「李偉陵」(起訴書誤繕為李偉凌)、「孫德雄」等人之國民身分證正本或影本,另向周佰陽購得不明數量身分證正本或影本,李文鑫再交由不詳之成年人於不詳地點就其中大部分之身分證(如理由欄)資料予以置換、拼湊而加以變造。完成後,即由李文鑫指示吳瓊芳交予黃明朝、劉瑞潭而委由不知情之詹德財及其他刻印社人員刻製印章(名義人如附表二所示),蓋用於黃明朝及其他不知情之不詳之人以電腦製作之公司設立(變更)申請書暨公司章程等文件(詳如附表三所示),而偽造表示該等人士申請設立公司之意思表示之私文書,持向新北市政府建設局、臺中市政府建設局、前臺灣省政府建設廳辦理如附表二所示95家公司之設立(變更)登記等事項而加以行使,使承辦公司設立(變更)登記等事項之公務員將上開不實之公司負責人、股東等事項,登載於職務上所掌管之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卡,足以生損害於公司設立登記、管理等事項之正確性及如附表二所示(不含石玉明)之人。嗣經核准而取得公司執照後,李文鑫於臺北地區部分與稅務員李民卿、李清楠、林立毅、陳敏鏱、鄒勝雲、王瑞山等6人,另於臺中地區部分與 稅務員楊伯元、王家翔等2人,各共同基於行使變造特種文 書、行使偽造私文書、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之概括犯意聯絡,李民卿、李清楠、林立毅、陳敏鏱、鄒勝雲與王瑞山等6 人(新北地區,以下同)、楊伯元、王家翔等2人(臺中地 區,以下同)另分別共同基於對於違背職務行為,要求期約進而收受賄賂之犯意聯絡,事先言妥如取得統一發票,李文鑫將按虛設公司所開立發票金額之2.5%或3%款項行賄該等稅務員。期約既定,李文鑫即指示不知情員工將該不實取得公司執照、名義上負責人之國民身分證影本及由管區稅務員李民卿、李清楠、林立毅、王瑞山、陳敏鏱、鄒勝雲6人或 楊伯元、王家翔2人所提供轄區之房屋稅籍編號(管理代號 )等房屋證明資料,偽填營利事業統一發證設立(變更)登記申請書(於其上蓋用前開偽刻印章而偽造如附表二所示公司負責人之印文),持交新北市政府聯合作業中心或臺中市政府建設課以辦理營利事業統一發證事宜,各該公司設址區域之主管稅務人員李民卿、李清楠、林立毅、王瑞山、陳敏鏱、鄒勝雲6人,及楊伯元、王家翔2人於負責督導、審查時,均明知如附表二所示公司係李文鑫所虛設,其公司負責人身分證或係偽造不實、或係實際上並無設立登記所填寫營業地址、或未在登記地址營業等不得核准、或未實際遷入設立情事,仍於職務上掌管之審查表上為不實之登載而違反查簽作業規定予以核准,使李文鑫得進而據以指示所屬文昇等公司員工偽蓋前開偽造之公司負責人印章,而偽造該等公司之「營業商號使用統一發票申請書」,表示由公司負責人為代表人而申購統一發票之意思,並持以行使,以購買領用各該虛設公司之統一發票,足以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統一發票核發管理之正確性及該等虛設公司之名義上負責人。 二、李文鑫領得虛設公司統一發票後,與黃明朝、劉瑞潭、林文忠、程國東、吳瓊芳、實際簽證之會計師(僅就所簽證公司部分)與如附表五「逃漏稅公司」欄所示公司行號之負責人、經辦會計人員、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即記帳業者或處理該電子計算機有關人員(僅該公司行號或所受託辦理記帳業務之公司行號部分),另其等於新北地區與李民卿、李清楠、林立毅、王瑞山、陳敏鏱、鄒勝雲6人、於 臺中地區與楊伯元、王家翔2人,共同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 、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幫助納稅義務人逃漏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使用電子計算機處理會計資料之商業,故意輸入不實資料之概括犯意聯絡,另李民卿6人、楊伯元2人並承前對於違背職務行為,要求期約進而收受賄賂之犯意聯絡,遇有憑證不足之公司行號,一則由李文鑫以收取發票金額5 %之代價,將附表四「開立發票之虛設公司」欄所示虛設公司之統一發票出售予如附表四「逃漏稅公司」欄所示之營業人牟利,以幫助該等營業人逃漏稅捐,並足以生損害於稅捐機關核課稅額正確性及該等小規模營業人、虛設公司被冒用名義之董事、股東。另則利用國稅局對於會計師簽證之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案件採取每10件抽查1件之規定,由李文鑫 以前開漢昇公司、文昇公司、大漢公司、文聯公司等名義,或其分別於臺北、桃園、新竹、臺中、臺南等地區登報招攬之會計師(顏雪玲、陳廷裕、李珍妮、黃淑珠、呂鴻銓、王振麟、王金蘭、劉美蘭、陳淅滄、陳玲芬、謝如幸、傅淑玲、林文忠、劉建忠、陳楠鄉、林青樺、黃錫良、錢其康、朱麗如、林婉蓉、呂雅玲、顏榮裕、劉建和、王來順、李建華、陳再生等)名義成立之會計師事務所(名稱:漢聯、新聯、文聯、文昇、民昇、忠勤、昌聯、五工、眾聯、輝聯、漢鴻、學宜、勤達、華文、中漢、崇德發、漢拓、智聯、智疌、立聯、英群聯合、錢其康等),於臺北市(希爾頓大飯店)、臺中市(通豪大飯店、全國大飯店、長榮桂冠大飯店)、桃園市(假日飯店)等地,向代客記帳業者舉辦說明會,或由王瑞山、鄒勝雲、陳敏鏱等稅務員向代客記帳業者推薦、介紹,或由劉瑞潭向同業(代客記帳業)或直接向客戶表明可提供代客記帳業者佣金(客戶全年營業額之0.15%),透過代客記帳業者或直接向營業人(客戶)說明「包稅制」(即所稱「表二案件」或全責案件)之好處,即進項憑證不足之客戶,僅需繳交該客戶全年營業額0.6%至1%或另商定之不等費用(取決於憑證缺少之程度,欠缺憑證6%以下者 ,按該公司全年營業額0.6%計價,欠缺憑證超過6%至15%以下者,依全年營業額0.85%計價,欠缺憑證超過15%至30%以下者,依全年營業額1%計價,欠缺憑證超過30%以上 者,由李文鑫與客戶商討收費價格),即可由李文鑫所屬會計師事務所負責製作帳證、簽證及報稅事宜,且負責繳納該廠商全年營利事業所得稅;日後如被國稅局抽查,亦由文昇公司負責補稅或行賄稅務員的費用,以此方式招攬「表二案件」客戶,黃明朝亦在中壢市自行經營代記帳事務所,在桃園地區招攬客戶(代記帳業者)予文昇公司負責處理包稅業務。若客戶同意以「表二案件」方式處理,則由林文忠將案件分配予李文鑫分設於臺北、桃園、臺中等會計師事務所組員(查帳員)、組長,先行清查憑證不足之數額,以電腦逕為虛列成本或費用,製作不實之營利事業所得稅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即俗稱401表)、會計師查核申報書,再交由各 處之組長、主任秘書審核,嗣由文昇公司交由林文忠(負責督導稅務案件之處理)、程國東(負責業務之招攬及稅務之處理,自85年7月加入後起)及所聯絡之其餘會計師,而由 林文忠及其他會計師以1件1萬5000元之代價為無保留意見之不實簽證。若上開「表二案件」客戶遭到國稅局抽查,且李文鑫決定補充憑證,則由吳瓊芳負責彙整、統籌該等「表二案件」客戶所缺少進項憑證,並以虛設公司或前述稅務員所提供轄區內不需使用統一發票廠商之資料,轉由李文鑫於大陸東莞及上海所設分公司人員,填製偽造之憑證(統一發票、小規模營利事業開立之收據),轉交所屬各會計師事務所人員以電腦記入帳冊以供國稅局人員查核(於85年之後則因國稅局變動頻繁,故部分於抽查前即填製偽造之憑證並記入帳冊),如遇查帳之國稅局稅務員認憑證有問題而向營業稅管區稅務員通報查證時,即由管區稅務員違背職務而為該等不實憑證護航,以此方式幫助如附表五所示等納稅義務人逃漏營利事業所得稅,足以生損害於稅捐機關核課稅額正確性及該等小規模營業人、虛設公司被冒用名義之董事、股東。李文鑫並按所使用不實統一發票或小規模營利事業開立收據金額之比例用以行賄管區稅務員,84年、85年度部分,李民卿、李清楠、林立毅、王瑞山、陳敏鏱、鄒勝雲6人共取得 300萬元,其中李民卿分得150萬元、李清楠分得43萬3千5百元、林立毅分得14萬4千元、陳敏鏱分得19萬8千元、鄒勝雲分得32萬4千元,餘由王瑞山取得;而楊伯元、王家翔二人 共取得100萬元,楊伯元分得58萬3千元、王家翔分得41萬7 千元;另於86年初,由李文鑫指示公司員工呂素杏轉交陳敏鏱佣金賄款48萬元,另轉交王瑞山、鄒勝雲各3萬元;另於 86年6、7月間,因楊伯元提供其轄區小規模營利事業商行資料給文昇公司製作不實交易收據,李文鑫指示文昇公司總務經理曹高義至臺中支付賄款7萬8000元予楊伯元。 三、李文鑫復利用依法設立營業登記公司行號依據更名修正前之營業稅法第7條第1項第4款銷售與保稅工廠之機器設備、原 料、物科、燃料、半製品,其營業稅率為零稅率之規定,提供資料及數據指示與其有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及記入帳冊之犯意聯絡之吳瓊芳及其他不詳之人製作統計表,再傳真予李文鑫於大陸東莞或上海分公司之員工製作不實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俗稱401表),透過如附表六所示虛 設公司,以互開統一發票並製作不實之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之方式,營造有實際營運之假象,並利用媒體(磁片)申報方式,虛列鉅額進貨(惟未於磁片內載明進貨明細以供勾稽),申報該等虛設公司因銷售而開立統一發票予適用零稅率之裕威電子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凱音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日月冠股份有限公司、誠洲股份有限公司、臺灣虹志電腦股份有限公司、聖坤股份有限公司、美利達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智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信電子股份有限公司、鴻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美優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環球精密電路股份有限公司、歌利王股份有限公司、憶華電機股份有限公司、崑哲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揚捷電子業股份有限公司、飛中電腦股份有限公司、郁珺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艾德蒙海外股份有限公司、帝聞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程遠電子通信股份有限公司、聲寶股份有限公司土城三廠、致福股份有限公司、連宇股份有限公司、全友電腦股份有限公司、臺灣柏恩氏電子股份有限公司、鴻海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山汶股份有限公司園區分公司、臺灣橫尾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艾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保稅工廠,並偽刻上開保稅工廠統一發票專用章及保稅字號章,蓋用於如附表六所示計53家(起訴書誤繕為54家)虛設公司之統一發票上,偽為該等保稅工廠確曾購買發票所列貨物供作原(物)料使用,利用零稅率銷售額申報方式,憑以向新北市稅捐稽徵處或臺中市稅捐稽徵處申請退取5%營業稅,足以生損害於稅捐機關核退營業稅 之正確性及前開公司。李民卿、李清楠、林立毅、陳敏鏱、鄒勝雲、王瑞山等6人,及楊伯元、王家翔等2人,均明知其服務區內之虛設公司並無營業事實,而係於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俗稱401表)虛列進貨,且所提交之媒體申報 磁片內容,並無進項明細足供勾稽,乃利用媒體申報方式施行之初,其他相關人員就此業務未臻熟練之際,承前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期約賄賂之犯意,及各與李文鑫間有公務員登載不實之犯意聯絡,李民卿、李清楠、林立毅、陳敏鏱、鄒勝雲、楊伯元、王家翔與李文鑫約定將來須交付賄賂,乃於各該虛設公司之退稅清冊上予以不實核定,由新北市稅捐稽徵處、臺中市稅捐稽徵處據以匯款或開立國庫支票,待李文鑫領得虛設公司之統一發票後,或出售以幫助其他營業人逃稅,或對記帳業者包攬各公司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業務,如有進項憑證不足廠商,依憑證不足之程度,可約定以抽取各該公司全年營業額0.6%至1%,或另商定之價格不等之款項為酬,由其提供不實統一發票,並由所招募之執業會計師以每件1萬5000元代價為不實之簽證,幫助他人逃漏稅捐 ,李民卿等稅務員即自李文鑫處按虛設公司所開立發票等不實憑證金額之一定比例收取賄款。李文鑫復以虛設95家公司,互開統一發票作為進項憑證,利用媒體申報營業稅之方式,列報鉅額進貨,復偽刻各保稅工廠統一發票章及保稅字號章,蓋用於開立扣抵聯發票上,並由上開稅務員包庇審核准予退稅,使新北市及臺中市稅捐稽徵處陷於錯誤而分別退還鉅額稅款,另由成慧萍持上開53家虛設公司之大小章,至彰化商業銀行等行庫蓋用於開戶申請書上,以該等公司名義開設帳戶以存入上開國庫支票,再由成慧萍領出款項。合計經核准退稅1億6852萬5588元(詳如附表六所示,起訴書「附 表二之一」所載有跳行繕打致誤植情事),其中李文鑫實際取得1億5278萬3060元(其中新北市稅捐稽徵處部分為1億4563萬8890元,起訴書誤繕為1億5275萬0035元,另臺中市稅 捐稽徵處部分為714萬4170元),另其中716萬5302元(原審判決誤植為8,577,226元)係已核准但未兌領,另其中857萬7226元(原審判決誤植為7,165,302元)則於85年10月28日 經附表六編號1至5所示公司申報繳回。嗣經法務部調查局新北市調查站於附表七、八所示時、地,查扣如附表七、八所示之物。 肆、案經法務部調查局新北市調查站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證據能力部分: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中所為之陳述,與審判中不符時,其先前之陳述具有較可信之特別情況,且為證明犯罪事實存否所必要者,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2定有明文。此所謂之「陳述不符」,係指該陳述之主要待證事實部分,自身前後之陳述有所矛盾不符,導致應為相左之認定,並包括先前之陳述詳盡,於後簡略,甚至改稱忘記、不知道或有正當理由而拒絕陳述(如經許可之拒絕證言)等實質內容已有不符者在內(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1296號判決意旨參照)。查證人即共犯 黃明朝、吳瓊芳、林文忠、程國東等人於調詢中之陳述,對渠等以外之其他共同被告而言,屬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惟其等均經本院於前審審理時以證人身分傳喚到庭,依法具結後為證述,並予其他共同被告對質詰問之機會(見本院上訴字卷二第323頁至第326頁、第275頁背面至第277頁、第319頁至第322頁、第277頁至第280頁、第322頁至第323頁、第281頁、更一字卷三第219頁背面至第220頁、第112頁背面至116頁、第127頁背面至第129頁),且於審理時提示 上開證人之調詢筆錄及告以要旨,由各被告等依法辯論,踐行合法調查程序,已保障被告等於訴訟上之程序權。惟查,證人黃明朝、吳瓊芳、林文忠、程國東等人於法院審理時所為之供述,關於渠等在李文鑫集團中擔任之角色或其他共同被告涉案之情節等,與調詢中部分供述尚有前後不一之情形: (一)證人程國東於調詢中就文昇公司之收費標準,詳述複雜之計算方法,及該計算式中各類案件收費不同之依據及原因、文昇公司收案後之分工流程、各階段承辦人等(見偵8卷第81 至88頁,偵查卷均依封面編號為代號簡稱,如附表九所示),與卷附文昇公司之「860616營業稅處理要點」(見偵19卷第14、15頁)所載內容,互可對照,且其亦於調詢中述及行為當時雖知違法卻不得不為之原因,該等情境均為證人本身方能知悉之事項,是其於調詢中之陳述,應具有特別可信性。 (二)證人黃明朝辯稱其於調詢中係為求交保而配合調查員之誘導等語,否認調詢之任意性等。惟其於調詢時之錄音帶已無可查,此據法務部調查局新北市調查站95年2月15日板肅字第 09500007110號函說明:楊秋娟、黃明朝、李錦富、吳瓊芳4人,因90年間該站錄音帶儲藏室搬遷,4人詢問錄音帶已遺 失等情(見上訴審卷二第318頁),已無從勘驗。而證人黃 明朝係先後4次接受調詢,其中86年9月17日、10月3日之第1、3次調詢,係有辯護人在場陪同應訊,當不致受誘導而為 不實陳述。另86年9月19日、10月30日之第2、4次調詢,雖 無辯護人在場陪同,但均係接續第1、3次調詢所述情節陳述,內容未有矛盾不合之處,所述並與卷內公司資料卷之相關事證相牟。而其經檢察官訊問時,皆表示於調詢所言實在,並無任何有關被誘導之陳述。其中於86年9月17日第1次接受調詢後翌日即86年9月18日經檢察官複訊時,仍稱因為作過 稅務員,所以知道本件一定要有稅務員包庇才能完成公司設立登記、請領發票等語(見偵6卷第22頁背面至第23頁,有 律師陪同在場),是其調詢中陳述各節,應係其本於所見所聞而為之陳述。 (三)證人林文忠於86年9月8日、11日、12日、17日、25日接受調詢時,均有辯護人陪同在場,另其餘次調詢雖無辯護人在場,但於調詢後經檢察官複訊時,共15次向檢察官表示各該調詢皆為據實陳述(見偵1卷第134頁背面、第143頁、第174頁、第186頁、第193頁、偵3卷第32頁、第42頁、第62頁、第 97頁、第122頁、第124頁、偵5卷第105頁、第110頁、第126頁、偵8卷第129頁背面)。嗣於法院審理時,雖改稱其調詢係依調查員指示而為云云,然於本院更一審審理中,亦證稱:調查員並沒有講的很明白要我配合調查,是說會盡量向檢察官求情,調查員亦沒有先寫好答案要我照著回答,只是據我所知,調查員已預想好筆錄內容等語(見本院更(一)字卷一第128頁至第129頁)。而觀諸證人林文忠於調詢中之各回答內容,均詳陳其過程,非單純有或無之回答,非親身經歷者,不可能為該等詳細內容之陳述。 (四)證人吳瓊芳於偵查之初,係以證人身分被傳喚,其於各次調詢、偵查中,皆詳細說明文昇公司如何虛設公司、勾結稅務員、詐領退稅款等事項,已顯示管區稅務員收賄、包庇等情事。直至86年12月4日偵查時為檢察官改列被告後,即翻異 前於調詢及偵查中之所有供述,其為己利益卸責而為與最初不符之陳述,實乃人之常情。觀之證人吳瓊芳先後3次接受 調詢,均間隔相當時日,其自由未受限制,於各次調詢結束離去後,如有何未能本於自由意志陳述、與實情有所出入之處,或於嗣後應詢時有所更正,然其各次接受調查局人員詢問時,均仍詳述其情,諸多細節,若非其陳述,當非調查員所能知悉而有所提示。其於86年11月17日、12月4日偵訊時 ,亦均未否認前詞(見偵16卷第71頁、第72頁、偵8卷第69 頁、第70頁),可徵其於調詢時之陳述信而有徵。 (五)上開證人於審判中均已翻異前於調詢時所供,惟承上各節,其等先前之陳述,從客觀上之環境或條件等情況加以觀察,仍有足以取代審判中陳述之可信性保證,且該等陳述實為證明被告犯罪存否所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2之規定,應認黃明朝、吳瓊芳、林文忠、程國東等共犯於調詢所述,均有證據能力。被告李清楠、楊伯元、李民卿、陳敏鏱、王家翔、鄒勝雲、林立毅之辯護人主張證人吳瓊芳之調詢無證據能力;被告楊伯元、李民卿、陳敏鏱、王家翔、鄒勝雲、林立毅之辯護人主張證人林文忠之調詢無證據能力;被告陳敏鏱、鄒勝雲、林立毅之辯護人主張證人程國東之調詢無證據能力;被告李清楠、林立毅之辯護人主張證人黃明朝之調詢無證據能力等,尚有未合。 二、證人呂素杏、李錦富、楊秋娟、彭石山、郭玿彤(原名郭萬芳、戶役政更名資料見本院更一審卷三第79至80頁,以下均仍稱郭萬芳)、曹高義等人於調詢中之證述,屬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惟證人呂素杏、李錦富、楊秋娟、彭石山、郭萬芳、曹高義,業經本院更一審於審理時,以證人身分傳喚到庭,依法具結陳述,並予其他共同被告等對質詰問之機會(見本院更(一)字卷三第205頁背面至第210頁、卷四第64頁至第66頁、卷三第197頁背面至第205頁、第216頁背 面至第219頁、第123頁背面至第127頁、第117頁至第123頁 ),賦予被告等反對詰問權,並踐行合法調查程序。參諸證人呂素杏、李錦富、楊秋娟、彭石山、郭萬芳、曹高義等人前於調詢中之陳述詳盡,其後於審理中所述簡略,或稱忘記等語,且審理中部分供述與前於調詢中所述不合者,咸稱係遭調查員引導所為,惟查: (一)證人呂素杏於本院更ㄧ審審理中雖稱受調查員引導,然亦證稱:調查員引導是指拿一些資料給我看,問是不是這樣,調查員是用口述的,不是提示筆錄,我也未遭調查員利誘等語(見本院更(一)字卷三第206頁至第207頁)。則所稱遭調查員引導云云,僅係調查員提示資料供其辨識,核屬一般訊問技巧。且證人呂素杏在文昇公司資歷完整,歷經助理查帳員、查帳員、代理主任、主任、業務主任等職,負責招攬客戶,對於文昇公司之運作應相當知悉,而能完整描述文昇公司業務內容及運作流程,況其於原審審理中已證稱:調詢所述實在等語(見原審卷八第88頁),堪認其於調詢所述,應具有特別可信性。 (二)證人李錦富關於被告李清楠、李民卿、鄒勝雲等是否涉案,於調詢與審理中所述不ㄧ,其於原審審理中並稱:調詢筆錄多處非其所言,調查人員未依其要求更改筆錄云云,於本院前審審理中亦稱:因我大腦神經於95年受到病毒嚴重感染,當時如何製作筆錄已不記得,在調查站是先說明大概狀況後才開始製作筆錄,筆錄內容是用聊天方式製作出來的云云。惟經原審當庭播放、勘驗證人李錦富於86年8月6日在法務部調查局新北市調查站接受訊問之錄影帶結果,其確有提及要李清楠將退稅款追回來,且有問李清楠為何要這樣,李清楠說被李民卿牽著鼻子走,其經閱覽筆錄後表示可簽名,並未發生請求修改筆錄情形(見原審卷九第315頁,勘驗結果詳 如後述),與證人李錦富事後所辯製作調詢筆錄時之情形不符。而其於查稅時發現疑點並與相關稅務員交涉之內容及對話,非經其陳述,亦非調查站人員所可得知並為事先提示,況其亦自述調詢後有因腦神經受損,無法記得當時情形,是其前於調詢中所述,較其於審判中所述,顯具有特別可信性。 (三)證人楊秋娟於原審審理中證稱:調詢筆錄是調查員拿1張表 說都是虛設公司,我在公司並不知道這些是虛設公司,全省的事務所都是我設立的,我只負責事務所及找會計師,不知道虛設公司的事情云云(見原審卷八第90頁)。於本院更ㄧ審審理中證稱:不記得當庭所見的被告林立毅是否就是拿支票給我之人,是不記得,並非確定不是林立毅等語(見本院更(一)字卷三第200頁)。惟該證人既經手文昇公司於全省 事務所之設立,涉入既深且廣,且係主動前往調查局說明,業經其調詢筆錄所載明,並無被迫應訊之情形,其於調詢中所述文昇公司設立虛設公司等節,當屬就自身經歷及知悉之事實所為之描述,其於審理時之陳述,或因時間久遠而記憶模糊,或出於迴護舊誼所致,其先前於調詢中所述,應具有特別可信性。 (四)證人彭石山於原審審理中對調詢說王家翔當時核對身分證、簽名等,不太記得了,惟其亦稱對86年9月24日所為調詢大 部分無意見等語(見原審卷五第249頁背面、第250頁背面)。則應無可能會就其中若干問題故為不實指述被告王家翔,其關於被告王家翔涉案情節,應係因時間久遠而記憶不清,且經本院更ㄧ審時勘驗證人彭石山於86年9月24日調詢錄音 光碟,就其有為陳述部分,難認非出於任意性(見本院更( 一)字卷三第11頁至第16頁)。至該筆錄所載內容與實際光 碟顯示聲音縱有稍許出入,無礙於該筆錄所載係自由陳述之認定,則證人彭石山先前於調詢中所述,具有特別可信性。(五)證人郭萬芳於審理中所述未如調詢中詳細,其於原審審理中稱對偵3卷第18頁之調詢筆錄已無印象等語(見原審卷五第 35頁背面),並於更ㄧ審審理中證稱之前於調查站所述均實在(見本院更(一)字卷三第127頁)。是證人郭萬芳先前於 調詢中所述,自記憶較清而具有特別可信。 (六)證人曹高義於本院更一審審理時改稱不知李文鑫集團股東有哪些人,調詢中所說的股東名字,是事後看報紙上寫的云云,旋又改稱是調查員口頭提示方知云云。但經詢以調查員有無拿任何資料給其看、要其照資料回答公司股東的姓名時,復答稱沒有等語(見本院更(一)字卷三第120頁至第121頁)。則其否認於調詢中如何能敘明股東姓名之原因,顯屬臨訟編纂,其若不知股東人等,亦無可能因調查員口頭提示,即說出相關人之姓名,是其前於調詢中所述明確,當較於審理中一概推託之詞,具有特別可信性。 (七)證人呂素杏、李錦富、楊秋娟、彭石山、郭萬芳、曹高義等人於調詢中關於李文鑫集團之股東、虛設公司等事項,於調詢中之陳述,皆為證明被告等犯罪存否所必要,應認均有證據能力。被告李清楠、楊伯元之辯護人稱證人呂素杏、楊秋娟之調詢無證據能力;被告李清楠之辯護人稱證人李錦富之調詢無證據能力;被告楊伯元之辯護人稱證人彭石山、郭萬芳、曹高義之調詢無證據能力等,俱不可採。 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中有滯留國外或所在不明而無法傳喚或傳喚不到情形,其於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中所為之陳述,經證明具有可信之特別情況,且為證明犯罪事實之存否所必要者,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3第3款定有明文。查證人成慧萍於調詢中之供述,屬被告以 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為傳聞證據。然證人成慧萍尚在通緝中,行蹤不明而無法傳喚,其於調詢中所述領款等節,具有特別可信性,復為證明犯罪事實存否所必要之證據,自應有證據能力。 四、被告以外之人(包括證人、鑑定人、共同被告等)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之4等4條之規定,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得為證據。當事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同法第159條之5定有明文。其餘下列所用於證明被告李民卿、李清楠、林立毅、陳敏鏱、鄒勝雲、楊伯元、王家翔等人犯罪之各該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供述,公訴人、被告及其等辯護人於本院準備程序中,或表示同意作為證據,或表示無意見、不爭執,或雖曾表示無證據能力,嗣亦改稱無意見或不爭執等語(見本院上更(二)字卷二第31頁、第42頁、第114頁、第145頁、第173頁背面、第178頁、第182頁),其中表示無意見或不爭執部分,迄至言詞辯論 終結前,均未再聲明異議,而本院審酌上開供述證據製作時之情況,無不當取供及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認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揆諸前開規定,認前揭證據資料應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認定部分: 一、訊據被告李民卿、李清楠、林立毅、陳敏鏱、鄒勝雲、楊伯元、王家翔等人均不否認如事實欄所載擔任稅務員、負責如附表二所示服務區內公司稅籍登記、營業稅稽徵、請領統一發票及零稅率之申請退稅等相關業務。被告李民卿並坦承曾以其父李輝堂名義加入李文鑫所成立公司擔任股東等情。惟均矢口否認有前開犯行: (一)被告李民卿辯稱:1.我授權李清楠等4人幫忙看設立的案件 ,依零稅率退稅案件程序,未接觸營業稅申報資料,僅形式上於退稅清冊上蓋章,未接受賄款。2.原審所採為認定我是文昇公司的股東、共犯虛設行號、幫助他人逃漏稅等之證人,爾後均推翻前詞,原審以調詢及偵查中未經具結之傳聞證據為論罪依據,已有不法。證人吳瓊芳、楊秋娟、曹高義、呂素杏於調詢、黃明朝於調詢及偵查中所述,與事實不符。證人吳瓊芳於調詢中遭威脅恐嚇及指引作答,證詞非出於任意性,且無調詢錄影光碟在卷可查,無法採為論罪依據。3.我係赴大陸就醫,非畏罪情虛、棄職潛逃。又我係新北市稅捐稽徵處內勤股長,未在中部服務,原審未予說明我究於何時、何地與其他被告謀議收受賄賂及偽造文書。4.無證據可證我提供轄區房屋稅籍編號、管理代號等資料予李文鑫。我為殘障人士,負責內勤,並無管區,各該管區內相關公司之稅籍登記、請領統一發票事宜,乃由管區外勤稅務員調查後,製作「查簽表」交由其他主辦稅務員周存智、蘇聰智、吳松茂等代為審核,非由我審核。且虛設行號均採用媒體申報進、銷項營業資料,不必經由營業稅管轄區人員收件審核,我更無可能提供相關資料。5.李文鑫集團舉辦相關說明會、提供不實發票、收取簽證費用等,均在83、84年間,當年父親李輝堂並非文昇公司股東,與我無涉。6.於81、82年間因欲投資李文鑫欲成立之電腦軟體公司,將父親李輝堂資料提供李文鑫,然李文鑫未向我收取資金,該公司亦未成立,嗣後發現李文鑫未經我與父親同意,擅將我父親登記為漢昇公司股東,李輝堂未於股東同意書親自簽名,並非股東,亦未匯入資金、參與該公司股東會、經營、分配紅利。證人郭萬芳、林文忠、楊秋娟於本院前審之證述,可證我並非文昇公司股東,未與李文鑫共犯本案。7.證人陳曉菁、李錦富之調詢筆錄,非採一問一答方式製作,且與事實不符云云。 (二)被告李清楠辯稱:設立案件有依法審查,和李文鑫所屬公司並無金錢往來,且設立案件原則上都會去現場查看;沒有協助虛設行號,也沒有協助李文鑫辦理虛設行號辦理詐領退稅,沒有介紹客戶給別人,也沒有按照憑證金額抽取傭金。公司的設立案件是縣政府核准之後才發文給稅捐處,稅捐處再按案件分發給承辦人,承辦人再依照相關規定審核。這些廠商都是申請劃撥退稅,劃撥退稅的作業流程是專人專櫃收件,電作課承辦人員在現場審核如果沒有問題就申報收件,然後再轉發給各承辦人裝訂成冊後再送交電子作業課建檔,我並沒有受賄。證人黃明朝、吳瓊芳、呂素杏、陳聖宗、張素宜等人之供述無證據能力。我非文昇公司股東,未與李文鑫虛設行號並提供發票、逃漏稅及冒領退稅款等,亦未由陳聖宗陪同於85年10月24日至86年2月1日間至世華銀行李文鑫帳戶提領現金100萬元以上、85年11月30日至美國運通銀行李 文鑫戶提領現金200萬元以上且收受之云云。 (三)被告林立毅辯稱:設立登記是依規定書面審查,特殊情況才會去現場看。我和李文鑫並無往來,設立登記行號方面,只是臆測之詞,事實上並沒有證據顯示我有受賄。買賣發票詐領退稅款部分,「表二案件」所有的廠商全部都沒有在我管轄範圍內;媒體申報退稅方面,公司媒體退稅是專人專案處理,並不是個人可以核准。我未投資及擔任李文鑫集團公司之股東。依證人李錦富於原審證述:管區稅務員在辦理公司設立時,係書面審查,於有虛設行號之嫌時,始須至現場查證,故非每件都須親至現場。況縱漏未至現場查證,亦僅行政疏失。證人吳瓊芳、黃明朝、林文忠、楊秋娟、曹高義、李錦富等人於調詢之供述絕大部分未提及我,而係指證其他涉案之稅務人員,況該等調詢係遭調查局人員不當引導,除此並無其他積極證據證明涉犯本案云云。 (四)被告陳敏鏱辯稱:其轄區雖有11家虛設行號,但沒有虛開統一發票,公司之設立書面齊全就准設立,退稅是由專人專案處理,並非個人可以核准,且作業規則沒有規定要去現場看,我沒有受賄400萬元。附表二虛設公司是稅捐處自行列表 ,沒有提供查簽表證明是我承辦的。附表四共有248家逃漏 營業稅廠商,附表五有154家逃漏營利事業所得稅的廠商, 所取得附表二的虛設行號發票,均未在我轄區,按照常理根本不可能受賄。關於協助退稅問題,因零稅率的退稅都是媒體申報,是採專人專櫃收件,非我收件,我無權核定。證人呂素杏於調詢中證述交付我等之款項為「傭金」,且說明計價方式、收取之成數等,惟依證人吳瓊芳於調詢中所述,名目係為「行賄」,則文昇公司給付稅務員之款項究為「傭金」或「行賄」,涉及本案有無違法,應予詳查云云。 (五)被告鄒勝雲辯稱:我非文昇公司股東,文昇股東名冊裡面沒有我的名字。我僅辦理設立登記,退稅非由我經手,從收件到錢退下來,我僅蓋一個章,依規定核准統一發票並不用到現場看,且附表二所列逃漏稅公司均不在其轄區,沒有幫助他人逃漏稅,吳瓊芳的證詞說我受賄,沒有其他證據。證人呂素杏於調詢中證述交付我等之款項係為「傭金」,且說明計價方式、收取之成數等,惟依證人吳瓊芳於調詢中所述,名目係為「行賄」,則文昇公司給付稅務員之款項究為「傭金」或「行賄」,涉及本案有無違法,應予詳查云云。 (六)被告楊伯元辯稱:1.關於虛設行號部分,在我轄區涉案的7 家公司,新北市調查站去調查的時候,所有的房東都承認那段時間有租屋的事實,且我都有去現場勘查,經過上級主管核章後,才准予領用統一發票。證人湯火論、陳杏泉、黃素美將房屋出租後,不知房屋使用狀況,不能證明無人使用。又「添易」、「龍浩」、「憶明」等公司辦理稅籍變更時所附設籍房屋之房屋稅繳款單,均係湯火論、陳杏泉親自繳納並保管稅單,若其等無提供該等房屋稅單予承租人,該等公司即無法辦理稅籍登記,且公司有無營業,與有無繳納社區管理費、是否以負責人以外之個人名義承租無關。我至龍浩等公司設置地點查看時,該處有辦公設備等外觀,我並無故意。又該7家公司於85年4月以前即設立,我於86年3月始向 中華電信公司申辦call機,無可能於85年4、5月間即使用該號碼。證人楊秋娟於調詢、原審證述於85年4、5月間呼叫我、將前開公司資料交予我辦理稅籍登記,顯與事實不符。又青山、鳳鳴、億明、龍浩等4家公司早於85年1月31日辦妥稅籍登記,我無辦理變更登記之必要,況該等公司只短短經營85年1到4月總共開立統一發票118張,實難察覺該等公司有 何異常,之後就停業,到86年9月份案發,這些公司早已不 再營業,電腦也沒有出現異常。檢調單位是從李文鑫事務所資料裡面反查到這7家公司有異常,因而倒果為因而認我涉 案。2.證人吳瓊芳於調詢中係依調查員指示陳述,非出於自由意志;證人楊秋娟、林文忠於調詢中所述非其親自見聞,係依吳瓊芳筆錄而為,且吳瓊芳於偵查中即否認調詢中所述,該等證詞未具特別可信性,不得作為論罪依據。另證人黃明朝於調詢中供述之涉案6名稅務員,未含我在內,亦徵證 人吳瓊芳調詢之供述不實。3.青山科技有限公司等7家公司 係以媒體申報方式辦理退稅,與證人劉竹筠於調查局所述人工申報退稅之查核方式有別,並未列於全國虛設行號檔內,該等公司負責人、股東亦非登記列管之異常對象,我不可能察覺有異。4.附表四所示虛設行號開立發票之公司,無一家位於我轄區內。取得虛設行號發票抵稅的營業人,全部都不是在我轄區,也都不是我准的營業人。我轄區內涉案之7家 公司,僅單純向稅捐處申請開立統一發票金額5%退稅,文 昇公司無利可圖,不可能提撥相同金額予我行賄。5.證人曹高義並未見過我,其調詢筆錄及自白書均係遭調查員引導製作,調詢與原審及本院前審供述有所出入,曹高義將7萬 8000元交我時點,究為吃飯時,或於餐廳門前交付後旋離開,時間為中午或傍晚?該等金額與稅務有關或為酒店欠款?所述均前後矛盾,況文昇公司分類帳未有該筆支出,縱認曹高義確有將該筆金額交我,所稱有關稅務案件請我幫忙等語亦係傳聞,無證據能力。6.公司退稅如以媒體申報,係由資理員於退稅清冊上核章,不是我收件,也不是由我審核,退稅款不是我權責,原審核人員難以察覺,我無不實核定情事,稅捐處的政風單位於行政調查後,還我清白,現在我仍在營業稅第一線服務,工作並未更改。7.證人彭石山調詢筆錄與調詢光碟內容不符,調詢筆錄不具特別可信性,彭石山於原審自承係臆測大漢公司內部通報所載「李再找楊介紹」之「楊」意指楊伯元,自不能據此為不利之認定云云。 (七)被告王家翔辯稱:我服務區內博洋等公司,確實有按照規定去現場查核,而且會計事務所彭石山也有帶4個人去我那邊 簽名,實際有無經營看不出來,不知道這幾家是虛設行號,怎會幫助逃漏稅。詐領退稅款部分是媒體申報,由專櫃人員而非服務區人員收件,由資理人員審核,服務區人員難以查察。我與文昇公司無金錢往來,吳瓊芳在調查局供稱核算84、85年文昇公司開立虛設行號發票金額5%的費用,行賄臺 中市稅務員楊伯元及我共100萬元,依此說詞,退稅金額僅 不過5%左右,公司何來利潤。證人吳瓊芳已於審理中證述 其於調詢中部分所述並非真實,證人楊秋娟於偵查中之證詞未經具結,證人彭石山86年9月24日調詢筆錄與錄音光碟內 容不符,以不具證據能力之證據,作為論罪依據,顯有違誤云云。 二、經查: (一)被告李民卿、李清楠、林立毅、陳敏鏱、鄒勝雲、楊伯元、王家翔、王瑞山等人均為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併其等之稅務服務區,分述如下: 1.被告李民卿於75年12月4日至82年2月11日於新北市稅捐稽徵處擔任稅務員;自82年2月12日起升任該處工商稅課營業稅 股股長(於86年7月11日經專案考績免職),負責督導轄區 內公司稅捐登記,營業稅稽徵及零稅率之申退業務等情,據被告李民卿於原審審理中自承在卷(見原審卷九第252頁、 卷十四第10頁至第11頁)。其任職起迄期間及職務,並有新北市稅捐稽徵處87年7月15日87北縣稅人字第431508號函附 卷可稽(見偵9卷第35頁至第36頁)。 2.被告李清楠自70年10月8日起於新北市稅捐稽徵處擔任稅務 員,初負責轄區為瑞芳區,於78年間調任板橋區,82年間調任樹林區,84、85年間調任土城區(於86年7月10日經專案 考績免職)等情,業據被告李清楠於原審審理中自承在卷(見原審卷十一第7頁至第8頁、卷十四第11頁)。其任職起迄期間及職務,並有新北市稅捐稽徵處87年7月15日87北縣稅 人字第431508號函附卷可稽(見偵9卷第35頁至第36頁)。 3.被告林立毅於79年4月1日至79年9月26日於新北市稅捐稽徵 處擔任助理稅務員;自79年9月27日起升任稅務員,於83年 間之轄區為板橋二區,84、85年間調任樹林四區(於86年7 月9日經專案考績免職)等情,業據被告林立毅於原審審理 中自承在卷(見原審卷九第257頁、卷十三第212頁至第213 頁、卷十四第10頁至第11頁)。其任職起迄期間及職務,並有新北市稅捐稽徵處87年7月15日87北縣稅人字第431508號 函附卷可稽(見偵9卷第35頁至第36頁)。 4.被告陳敏鏱於71年3月30日至82年3月21日於新北市稅捐稽徵處擔任助理稅務員;自82年3月22日起升任稅務員,原負責 轄區為新莊十區,於84、85年間調任泰山ㄧ區(於86年7月 11日經專案考績免職)等情,業據被告陳敏鏱於原審審理中自承在卷(見原審卷十三第213頁、卷十四第10頁至第11頁 )。其任職起迄期間及職務,並有新北市稅捐稽徵處87年7 月15日87北縣稅人字第431508號函附卷可稽(見偵9卷第35 頁至第36頁)。 5.被告鄒勝雲自75年12月1日起於新北市稅捐稽徵處擔任稅務 員,原負責轄區為新莊ㄧ區,後調任新莊二區(於86年7月 11日經專案考績免職)等情,業據被告鄒勝雲於原審審理中供承在卷(見原審卷十三第213頁至第214頁、卷十四第11頁)。其任職起迄期間及職務,並有新北市稅捐稽徵處87年7 月15日87北縣稅人字第431508號函(見偵9卷第35頁至第36 頁)附卷可稽。 6.被告楊伯元於74年間在臺中市稅捐稽徵處擔任助理稅務員;79年間升任稅務員,於83年9月6日起任職該處黎明分處,轄區為臺中市西屯區逢甲里、福安里,84年3月3日調任總處法務課,84年12月11日回任黎明分處,負責營業稅相關業務,轄區為臺中市南屯區田心里、大同里及永定里,86年2月1日後,轄區變更為南屯區溝墘里、中和里及楓樹里等情,業據被告楊伯元於調詢及原審審理中供承在卷(見偵5卷第第25 頁背面、原審卷十四第11頁)。並有臺中市稅捐稽徵處編制員工就職通知書、營業稅服務區配置表等在卷可稽(見偵17卷第92頁至第96頁)。 7.被告王家翔於82年間在臺中市稅捐稽徵處擔任助理稅務員;84年間升任稅務員,自82年9月20日起,負責轄區為該處工 商稅課第7服務區(行政區為臺中市西區公正里、公義里及 中興里),85年7月20日後,轄區變更為第13服務區(行政區為臺中市北區淡溝里、賴村里、育德里及中達里)等情,業 據被告王家翔於調詢及原審審理中供承在卷(見偵10卷第 170頁背面、原審卷五第245頁、原審卷十四第12頁)。並有臺中市稅捐稽徵處營業稅服務區配置表在卷可稽(見偵17卷第92頁至第96頁)。 8.王瑞山自69年9 月27日起任職於新北市稅捐稽徵處擔任稅務員,於86年7月4日經專案考績免職,其任職起迄期間及職務有新北市稅捐稽徵處87年7月15日87北縣稅人字第431508號 函附卷可稽(見偵9卷第35頁至第36頁)。 (二)關於事實欄叁、一所述虛設行號、辦理不實營利事業登記、申請統一發票部分: 1.如附表二所示95家公司均為虛設之行號,為被告等人所不爭執,且查: (1)該等公司之設立(遷移)登記處,或無該地址之門牌編號,或雖有該址,但無該虛設公司實際營業等情,業據證人王文進、張瑞芳、周松嵩、吳南省、涂玉花、林建樺、簡育瑜、陳麗娜、吳吉春、江鄧淑貞、黃教地、呂海源、湯月琴、陳雅幸、吳彥三、張央色、余金塗、邱迪華、石黃淑鳳、曾淑娟、劉嘉賜、李東義、葉阿建(原審誤載為蔡阿建)、王玉輝、陳曉菁、張明燦、林正彥、潘麗櫻、陳蔡玉琴、薛麗雲、范玉琴、吳惠敏(原審誤載為吳敏惠)、楊呂佳玲(原審誤載為楊佳玲)、何吉任、羅慶闊、柳郝志美、陳杏泉、黃素美、張銓斌(原審誤載為張銓武)、陳滿足、湯火論、駱夢蘭、駱小琴、陳姿君等人於調詢或偵查中證述屬實,且有門牌編釘資料(見86保字第6712號內公司證物夾資料卷)。至本院前審函查附表二編號1至24之線華等公司「營業人設 立登記查簽表」,因年代久遠,均已遺失乙節,有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新北市分局98年8月24日函文等可稽(見本 院上更(一)字卷二第209頁、第262頁),此尚難為被告李民卿、李清楠有利認定。 (2)證人鍾楙森並未成立楙森有限公司,且揚捷電子業股份有限公司、聲寶股份有限公司土城三廠與「楙森有限公司」並無任何業務往來,亦無收到任何楙森公司開立之發票等情,已據證人鍾楙森於調詢及偵查中(見偵5卷第60頁、第61頁、 偵16卷第33頁)、證人即鍾楙森之妻溫玉花於調詢中(見偵5卷第1頁、第2頁)、證人即揚捷電子業股份有限公司負責 人張石平於調詢中(見偵5卷第4頁、第5頁)、證人即聲寶 股份有限公司之職員賴淑芬於調詢中(見偵5卷第3頁)證述無訛。另證人林清泉未設立青山科技有限公司,為證人林清泉所證實(見偵16卷第33頁)。 (3)「和融汽車有限公司」、「陽陽有限公司」虛設於臺中市○○○○○街0號7樓之8,並未得所有權人之同意,業據證人 即所有權人駱小琴於調詢中證稱:我不認識和融汽車有限公司石玉明及陽陽有限公司負責人蔡仁榮,該2家公司並未與 我簽立租賃契約,亦未在該處營業。只知公司會計小姐將前開的房屋租給1個叫石玉明之人,惟當時是以個人名義與我 簽立契約,我並未與和融汽車有限公司簽訂所提示83年11月1日房屋租賃契約書,該契約之立契約人姓名、身分證號碼 、住址等筆跡,均不是我的筆跡等語(見偵5卷第6頁、第7 頁)。復有房屋租賃契約書影本(見偵4卷第102頁)在卷足證。 (4)「楙森有限公司」、「博洋汽車租賃有限公司」虛設於臺中市○○○○○街0號5樓之12,未得所有權人同意,亦據證人駱夢蘭於調詢中證稱:該房屋僅8坪左右,係石玉明個人名 義於83年間承租,並未租給楙森有限公司及博洋汽車租賃有限公司作為開設公司營業之用等語(見偵5卷第8頁、第9頁 )。 (5)證人陳姿君於調詢中證稱:臺中市○○路000號10樓1室房屋係我所有,85年9月11日起租予陳嘉麟,於第2個月要向陳嘉麟收租金時,他已搬走,入內查看,屋內已搬空,陳嘉麟不知去向。該屋僅12坪,是小套房,並不適合開設公司或做辦公室使用。不認識鍾楙森(楙森有限公司)及蔡仁榮(陽陽汽車有限公司)等語(見偵5卷第10頁、第11頁)。 (6)證人黃素美於調詢時亦稱:臺中市○○街○段000號9樓之5 ,在85年4月以後,未設有「添易企業有限公司」及「家紘 實業有限公司」。我從84年6月即擔任該大樓管理委員會之 財務委員,負責收取管理費,自管理費繳費統計表可知,該大樓186號9樓之5,在85年間係有住戶「長豐工程公司」在 該址營業,惟該址於84年5月及7月份沒有繳管理費,所以當時是空戶,沒有人居住或設立公司營業〈提出繳費統計表〉等語(見偵5卷第12頁至第16頁)。及於本院前審審理時證 稱:調查筆錄係據實以告等語(見本院上更(一)字卷四第75頁)。 (7)證人陳杏泉於調詢時證稱:臺中市○○街○段000號9樓之5 房屋為我所有,於81年間租予長興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直至85年3月28日租予林進興,但林進興未搬入使用。故於 85年8月間租予賴顏宏作為樺慶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辦公室使 用迄今。從未租予潘國禎作為添易企業有限公司辦公使用〈提出租賃契約書〉等語(見偵5卷第17頁至第21頁)。及於 本院前審審理時證稱:我住於新北市三重區,出租房屋後,不可能每天去看,稅單沒有拿給承租人等語(見本院上更( 一)字卷四第76頁)。 (8)證人湯火論於調詢時證稱:臺中市○○路○段000號17樓11 室房屋為我所有,於85年1月底確曾租人,但他並沒有實際 開設公司營業,甚至承租期間連電話也沒有裝過,裡面根本沒有任何辦公器材及用品,僅10坪而已,不認識石玉明及孫德雄等語(見偵5卷第22頁、第23頁)。及於本院前審審理 時證稱:有出租一個小套房給別人,僅是單純租給他,已忘記有無提供房屋稅單等語(見本院上更(一)字卷四第74頁、第75頁)。 (9)下列公司所據為負責人者,如王慶中(線華實業有限公司)、謝上升(鋁悌實業有限公司)、楊青融(容薪實業有限公司)、王東亮(路宙實業有限公司)、陳平勤(電暘實業有限公司)、譚信明(鋼麗實業有限公司)、陳文隆(億客多實業有限公司)、陳保友(鋼悌實業有限公司)、李洋一(金星辰汽車有限公司)、許義明(劍秋實業有限公司)、陳平川(電紀企業有限公司)、汪金海(小新實業有限公司)、洪錦卿(宇音實業有限公司)、翁淑媛(律心實業有限公司)、張廷熙(高談貿易有限公司)、林福添(商鞅實業有限公司)、洪錦堂(見來實業有限公司)、張保明(源今實業有限公司)、陳嘉麟(勁彥租賃有限公司)、蕭輔州(功利貿易有限公司)、吳國建(靛材實業有限公司)、莊文中(鏵鏵汽車有限公司)、溫信中(鑫錫實業有限公司)、王子祥(包麗實業有限公司)、林學俊(薪明實業有限公司)、鄭南生(稅文實業有限公司)、江國豪(包星實業有限公司)、溫士宏(德酈實業有限公司)、施鳴宏(鑫語實業有限公司)、黃慶林(電微企業有限公司)、劉全保(木易企業有限公司)、黃建州(機源實業有限公司)、劉民治(揚盛貿易有限公司)、黃慶昌(宋江貿易有限公司)、林欣華(利里實業有限公司)、于昌民(天庭實業有限公司)、梁光欣(計憑實業有限公司)、李良知(銀亦實業有限公司)、黃炳泉(駱秉貿易有限公司)、何阿英(龍葵貿易有限公司)、陳麗雲(巨上實業有限公司)、張金田(溯海實業有限公司)、陳朝京(容塑實業有限公司)、高天翔(源計實業有限公司)、賴明風(喬昕實業有限公司)、劉宗賢(歆利實業有限公司)、曾學豪(包欣實業有限公司)、林右嵩(包鎂工業有限公司)、盧尚榮(塑源實業有限公司)、陳榮隸(家紘實業有限公司)、潘國禎(添易企業有限公司)、葉慶仲(集眾有限公司)、陳嘉麟(鳳鳴貿易有限公司)、曹經平(憶明科技有限公司)、蔡仁榮(陽陽貿易有限公司)等人,其身分證統一編號與實際配屬之人姓名不符,亦有新北市民政局87年3月2日87北府民6字第057117、000000 號等函、87年4月1日北府民6字第095677號函、87年5月15日北府民6字第145431號函等在卷可稽(見偵9卷第69頁至第72頁不起訴處分書、偵16卷第201頁不起訴處分書、偵21卷第 42頁、偵24卷所附口卡片影本、戶籍資料查詢、簽呈、不起訴處分書、偵25卷第65頁、第66頁、偵26卷第44頁、偵27卷第133頁至第136頁、偵28卷第36頁、偵29卷第49頁、第50頁),足見其虛假。且經新北市稅捐稽徵處以87年8月14日87 北縣稅聯字第433069號函(見偵9卷第80頁)、臺中市稅捐 稽徵處以87年7月18日中市稅商字第87069828號函(見偵9卷第21頁)敘明如附表二所示之公司均屬虛設等情,此部分事實,堪以認定。 (10)被告李清楠於本院審理中請求調閱於其管區內所虛設公司之營業人設立登記查簽表,經本院函查,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新北市分局覆稱:本院申請查調83、84年多家公司營業人設立登記查簽表,僅就查得資料回復等語,並僅檢附畫仙廣告有限公司之營利事業設立登記查簽表1份,有該分局100年12月16日北區國稅板橋三字第1001056551號函及其附件可按(見本院上更(二)字卷二第47頁、第48頁)。觀諸該畫仙廣告有限公司之營利事業設立登記查簽表,確由被告李清楠蓋用職章表示「經查符合稅法規定擬准予設立登記」,為其經手無訛。另本院前審依被告李清楠之相同請求而為函查結果,經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新北市分局覆以:新北市稅捐稽徵處營業稅稅籍資料袋之保管,乃按稅籍編號依序存放在各主辦人員所管倉庫鐵架上,由各主辦人員自行保管,被告李清楠、林立毅所主辦營利事業稅籍資料因該二人不假自動離職經專案考績免職,並未辦理業務之移交,而該稅籍資料袋經事後清點,均不存在而無法提供等情,有該分局95年1月17日北區國稅北縣三字第0950025404號函在卷可參(見 本院上訴字卷二第321頁),其餘部分查簽表資料顯已無法 調閱,附此說明。 (11)同案已判決確定之被告石玉明確有提供人頭資料予李文鑫虛設公司,經石玉明於調詢中稱:在80年左右,在桃園市投資華美餐廳為股東,李文鑫和當時中壢稅捐處的黃明朝常至華美餐廳用餐,因而認識。在81年間,李文鑫要求我提供人頭予李文鑫「成立公司」,雙方交往才開始密切;李文鑫答應只要提供1個人頭的身分證及資料,就會每月支付1個人頭的費用3萬元給我。李文鑫並稱人頭不會被抓到,如果被抓到 會負責處理,於是答應提供人頭給李文鑫成立公司。由我提供人頭成立公司的有戴發仁、黃春生、黃德年、汪金海、李偉陵、孫德雄等人,渠等均是我高雄眷村鄰居,實際上李文鑫只給付我人頭費用20萬元左右,沒有成立「和融汽車有限公司」、「憶明科技有限公司」,亦非「畫仙廣告有限公司」股東。李文鑫表示將變造我所提供的人頭身分證照片、身分證字號,只要通知人頭辦理身分證遺失即可,不會出事等語(見偵8卷第101頁至第106頁)。石玉明於偵查中亦供稱 :提供4、5人,有戴發仁、黃春生、黃德年、汪金海、李偉陵、孫德雄等語(見偵8卷第153頁)。核與證人黃德年於偵查中所稱:84年沒有在土城開設畫仙廣告有限公司,身分證沒有遺失,但曾交由石玉明去辦護照等語(見偵26卷第36頁、第41頁)。證人李偉陵於偵查、本院前審審理時證稱:有拿身分證影本給石玉明,不是萱貽貿易有限公司之負責人等語(見偵8卷第166頁、本院上更(一)字卷四第70頁)。證人戴發仁結證稱:沒有設立「宗敏貿易有限公司」,曾交付身分證影本予石玉明,因83年間石玉明是我公司(大康環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的副董,應該是交身分證正本給石玉明,石玉明說要辦護照,要帶我等去大陸,石玉明說他太太在旅行社上班等語(見原審卷七第109頁)。而「宗敏貿易有限 公司」董事係「戴發仁」,「諭智貿易有限公司」董事則係「黃春生」,「畫仙廣告有限公司」董事係「黃德年」,股東之一為「石玉明」,「小新實業有限公司」董事係「汪金海」、「鼎見貿易有限公司」董事係「黃德年」、「萱貽貿易有限公司」董事係「李偉陵」、「高亢科技有限公司」董事係「孫德雄」、「通球貿易有限公司」董事係「孫德雄」、「和融汽車有限公司」董事係「石玉明」、「憶明科技有限公司」之董事係「石玉明」等情,分別有該等公司之股東名單在卷足稽(見偵8卷第109頁至第118頁)。 (12)同案已判決確定之被告黃明朝於86年9月17日在謝傑律師陪 同下,於調詢時陳稱:石玉明幫李文鑫提供虛設行號的人頭資料,得知李文鑫獲利極高,並握有李文鑫設立虛設行號及勾結稅捐處稅務員獲得不法利益的錄音帶,並曾播放錄音帶內容予陳敏鏱等稅務員知悉,因此向李文鑫勒索5000萬元,否則將公布錄音帶內容予檢調單位,李文鑫於是匯款120萬 元予石玉明,希望擺平此事,但石玉明收了120萬元後,仍 繼續勒索餘款,於是86年3月李文鑫找我為代表,和石玉明 談判,但未成功,石玉明僅同意降價為3000萬元,因李文鑫僅願支付300萬元,雙方談判不成,就未再插手管此事等語 (見偵6卷第8頁背面至第9頁)。而86年9月3日法務部調查 局調查員在臺北市○○路000巷0弄00號11樓所查扣之李文鑫筆記本中,亦有下列記載:「石玉明先生盜錄的錄音帶拿來要求我以3000萬元買回,請問我應該採取下列那幾種方案來應付」、「石玉明這件事,請問最終的結果將會是怎樣?資料會向司法機關檢舉」、「石玉明向我敲詐之事,如果由黃明朝出面去談會更好嗎?」、「石玉明敲詐我之事,請下列何者去談會比我自己去談結果會更好?黃明朝」、「用電話盜聽來勒索我之集團,目前派出一位自稱姓方的人來主談,請問我該用下列那一組人馬去談判,最能夠讓此事結果最佳?陳敏鴻(陳敏鏱的弟弟)及警政司法人員配合」、「中和彭銀臺拿我被錄音之事要求我付2500萬臺幣之事,請問目前彭銀臺是否已退出此事?」、「彭銀臺出面恐嚇要脅陳敏鏱、楊秋娟等事件,請問是誰授意?」、「石玉明欲向我借 200萬,實際上為要脅,請問我付款的話,可以解決目前錄 音恐嚇及讓綁票我或妻兒的計劃事件停止嗎?」、「石玉明要向我借100萬元,請問借給他之後,對於用盜聽電話來恐 嚇勒索我的事件,將會如何?」(影本見原審卷十三第249 頁至第265頁),足為被告黃明朝前揭供述之佐證。 2.關於李文鑫虛設行號、辦理營利事業登記所須稅務員協助承辦手續等情形,經證人吳瓊芳證稱如下: (1)其於86年9月18日調詢中供稱:我84年間調至李文鑫開立文 昇公司擔任稽核至86年8月間,主要負責內帳、人事及李文 鑫交辦事項,為該公司之秘書主任。李文鑫於板橋區、桃園市、臺中市、臺南市、高雄市等各地分設許多會計事務所(如新聯等),而文昇公司則係李文鑫於各地所設會計師事務所之管理機關。李文鑫曾支付款項予周佰陽、石玉明等人購買人頭身分證,並轉交黃明朝或其所開設之華華會計事務所辦理虛設行號之設立。我知悉該事係因李文鑫曾交代我通知出納郭萬芳領錢,由我轉交李文鑫,由李文鑫支付予周佰陽、石玉明,並曾告知該款項係購買人頭身分證之費用,要我轉知會計陳曉菁如何記帳。我因而知悉李文鑫向周佰陽等人購買人頭身分證之情事;另楊秋娟於文昇公司負責公司設立、變更登記等業務,我與楊秋娟在同一辦公室,曾多次聽李文鑫要楊秋娟與黃明朝或華華會計事務所連絡、催討或商討設立虛設行號之事,故知悉前述各節。關於周佰陽、石玉明出售人頭身分證予李文鑫使用之代價,李文鑫曾表示人頭費1件3萬元,但不知李文鑫與周佰陽、石玉明等人計算之詳情。黃明朝亦係文昇公司股東,黃明朝及其所開設之華華會計事務所辦理虛設行號之設立、變更登記等,均會列出明細表向文昇公司請款,我等均將請款資料交李文鑫核閱,李文鑫說付少錢就付多少錢,文昇或旗下會計師事務所並無為客戶代辦工商登記之服務,所以黃明朝可能知悉虛設公司之事。印象中王瑞山、陳敏鏱亦是股東,公司行號之設立須經稅務員查核,審核通過才能設立,所以李文鑫可能勾結稅務員,在稅務員包庇下,才能順利設立前述公司,據我所知李文鑫是勾結王瑞山、李清楠、陳敏鏱,有無其他人則不清楚等語(見偵6卷第38頁至第43頁)。翌日於檢察官訊問時,亦稱 調詢中所言均屬實在(見偵6卷第74頁)。 (2)於86年10月5日調詢時亦供稱:李文鑫自83年間起自設公司 (即虛設行號),以各該虛設公司憑證充作客戶進項或售予 其他廠商之進項憑證,更進而以虛設行號之憑證詐領退稅款。李文鑫由虛設公司所在地管區稅務員提供房屋稅籍等公司設立所需部分資料,另由石玉明、王冬花、周佰陽等人提供虛設人頭負責人或股東等人照片、交由某不知名人偽造上述人頭負責人之身分證後,將上述資料交給黃明朝,由黃明朝辦理公司登記後,再將相關資料交回公司,轉交予各管區稅務員辦理稅籍登記,完成登記後,各稅務員並將統一發票購買證送交回本公司。我知道協助李文鑫虛設公司管區稅務員共7位,其中有王瑞山、李清楠及陳敏鏱等,另外4人雖不知姓名,但只要核對李文鑫虛設公司所在地即可知道另4人之 姓名,該7位管區稅務員當然知道李文鑫所設於其等管區之 公司係為虛設,並無實際營業,因前述虛設公司之設立資料即係上開稅務員提供,顯見他們與李文鑫間早有勾結。而稅籍設立,各管區稅務員更需至現場查核,是以該7位稅務員 應知悉李文鑫虛設公司之事,偵4卷第9頁起之「統計表」係我依李文鑫提供各項資料及數據製作,統計李文鑫所虛設公司之營業稅申報(俗稱401申報書)及詐退稅之詳情。統計 表中「註」欄1、2、…7是管區稅務員之代號,只要核對該 虛設公司之所在地,即可了解稅務員係何人。我製作完成後,即將該統計表傳真予李文鑫於大陸東莞或上海之分公司,去製作不實之401申報書,完成後,交由文昇公司人員帶回 臺灣,我核對後,由李文鑫直接交前述7位管區稅務員,李 文鑫製作此等虛設公司401申報書交給所勾結之管區稅務員 ,係為製造前述公司營業之假象,以詐領退稅款。小額收據係文昇公司偽刻前述稅務員所提供之不需使用統一發票廠商之印章製作不實收據,並蓋上述偽刻之印章,植入「表二案件」客戶帳證,文昇公司亦會偽刻正常公司之統一發票印章,偽造不實之交易憑證予「表二案件」之客戶使用等語(見偵4卷第1頁、第2頁、第5頁)。 (3)於86年10月8日調詢時供稱:文昇公司自行虛設公司在申報 營業稅時,由大陸東筦、上海製作虛設行號的401申報表送 回臺灣,再由李文鑫交予管區稅務員,或管區稅務員王瑞山、李清楠亦親自來公司拿401申報表,因李文鑫曾指示將虛 設行號的401申報表送稅捐處給李清楠及王瑞山,故我曾叫 陳聖宗將虛設行號的401表送去給李清楠、王瑞山。一般公 司申報401報表時,進項應附扣抵聯,但文昇公司虛設之行 號無進項事實,故都未附扣抵聯,由管區稅務員包庇而讓文昇公司的虛設行號完成申報。故李文鑫將其虛設行號開出銷項金額5%的費用行賄管區稅務員,李文鑫曾指示我核算文 昇公司自設虛設行號開立發票金額的5%費用予管區稅務員 ,經我核算84、85年文昇公司自設虛設行號開立發票金額5 %費用,需行賄支付臺中稅務員楊伯元、王家翔2人約100萬元,其2人如何分帳不清楚,我只是算臺中區楊伯元、王家 翔2人的總金額約100萬元,臺北方面經核算需行賄支付稅務員王瑞山、李清楠、陳敏鏱、鄒勝雲等約300萬元等語(見 偵11卷第33頁背面至第39頁)。 (4)證人吳瓊芳之證詞已顯示管區稅務員參與、收賄包庇虛設行號情事。證人吳瓊芳雖於本院前審審理時改稱:在調查站所講的不是很實在,不知事實如何,也不知協助李文鑫虛設公司管區之稅務員共有7位,名字是調查員提示名單,講這幾 個人是隨便講的,筆錄的內容是調查員的意思,調詢筆錄不實在云云(見本院更(一)字卷三第113頁至第116頁)。經本院前審函調吳瓊芳於調詢時之錄音情形,經法務部調查局新北市調查站覆稱:因該站錄影(音)帶儲藏室於90年間整修搬遷,經事後清點,相關錄音帶已遺失而無法提供等情,有該站95年2月15日板肅字第09500007110號函可按(見本院上訴字卷二第316頁,另本院前審所一併函索之楊秋娟、黃明 朝、李錦富等人錄音帶亦同,後不贅述)。惟觀之證人吳瓊芳先後3次接受調查局人員詢問,均間隔相當時日,其自由 並未受限制,故其於各次調詢結束離去後,如有何未能本於自由意志陳述、與實情有所出入之處,於嗣後應詢時有所更正,然其各次接受調查局人員詢問時,均仍詳述其情,諸多細節,若非其陳述,當非調查員所能知悉而有所提示,且若係依調查員之意思而為供述,豈會有「我知道協助李文鑫虛設公司管區稅務員共7位,另外4人,我不知姓名」及「李文鑫可能勾結稅務員,有無其他人我則不清楚」等不清楚何人之供述內容。而證人吳瓊芳於86年11月17日、12月4日偵訊 時,亦均未否認前詞(見偵16卷第71頁、第72頁、偵8卷第 69頁、第70頁),可徵其於調詢時係本於所知,依事實陳述,其事後翻異之詞,不足採信。 3.同案已判決確定之被告黃明朝就其參與虛設行號、管區稅務員之包庇等,亦證述甚明: (1)黃明朝於86年9月17日調詢時供稱:李文鑫之文昇公司股東 有俞台華、新北市稅捐處稅務員林立毅、陳敏鏱、鄒勝雲、李民卿、李清楠、王瑞山等,文昇公司使用之虛設行號發票,這些虛設行號都是李文鑫等設立的。係由石玉明、周佰陽提供身分證影本等人頭資料交給李文鑫,李文鑫再給其秘書吳瓊芳偽變造身分證影本資料,然後購買巨匠電腦軟體,製作公司設立登記資料,然後再交給稅務員王瑞山等辦理公司登記,請領發票,申報營業稅。公司辦理設立登記,無論有無向縣政府辦理營利事業登記,要營業均要向所屬稅捐處辦理稅籍設立登記,所屬稅捐處營業稅服務區的稅務員要至現場查勘,同時公司負責人要在稅捐處的查勘表上簽名蓋章,李文鑫成立的虛設行號公司均未在登記地址設立,所以均要轄區稅務員幫忙包庇才能設立登記,事後的發票請領、申報營業稅,均要稅務員王瑞山等幫忙才能完成請領虛設行號公司發票等語(見偵6卷第4頁、第5頁、第6頁,謝傑律師陪同在場)。 (2)於86年9月19日調詢時亦供稱:於83年起受李文鑫之託,以 每件3000元代價,由李文鑫提供虛設行號負責人及股東之身分證影本等人頭資料,及虛設行號所須之房屋使用執照等設立公司所須之基本資料,由我製作申請公司設立之文件資料,如公司設立登記申請書、公司章程、股東名簿、設立登記卡等,交由李文鑫去辦理後續手續。我知錯了,當時由於李文鑫表示不懂得如何申請公司設立登記,要我幫忙,再以每件3000元之酬勞引誘我,我因貪而鑄成大錯;李文鑫成立各虛設行號之人頭,由石玉明、周佰陽提供虛偽身分證影本給李文鑫,確實經過,我未參與。我曾就虛設行號所使用之房屋使用執照影本一事問過李文鑫,李文鑫稱係「新北市稅捐處王瑞山等稅務員提供給他的」,叫我放心,不要過問。我用巨匠電腦軟體,參酌李文鑫所提供的文件虛偽撰打而幫助李文鑫製作申請虛設公司設立相關文件,虛設行號申請設立時,必須在申請書表上蓋章,所以該等印章亦一併由我籌刻,即各虛設行號公司大小章、股東章等,均由我找一家設於平鎮市火車平交道旁之「藝苑刻印社」刻製,大約每1、2個月。李文鑫統計我所作過的虛設行號件數,由李文鑫之秘書吳瓊芳匯到我銀行戶頭,連同代刻印章的錢,每次約2、3萬元不等。由我幫忙李文鑫設立之虛設行號者計有:季布、大桃園、歆利、包欣、包鎂、喬昕、容薪、路宙、電暘、宗敏、生運、震山、諭智、鋼麗、劍秋、乙圓、文義、永薪、士林、高七、商鞅、源今、勁彥、靛材、鑫鍚、包麗、稅文、高亢、宇鉅、元麟、顯赫、新鮮、引力、駱秉、巨上等35家(見偵6卷第85頁至第87頁,黃明朝親自打勾註記之虛設行 號詳目),其餘印象不清楚。李文鑫取得這些虛設行號之設立登記的資料後,找夏訓、陳炳星等會計師為這些虛設行號作不實的設立簽證,向前臺灣省建設廳等相關機關申請,以完成登記;其中亦必須勾結各虛設行號稅務員服務區之王瑞山、李清楠、陳敏鏱、鄒勝雲、林立毅等稅務員以取得統一發票本等語(見偵6卷第80頁至第84頁)。 (3)於86年10月3日調詢中供稱:李文鑫當初說他不懂公司設立 登記要哪些資料,請我幫忙處理,我即照李文鑫要求,替其要申辦的公司取名字,或由李文鑫自行提供公司名稱,經我向經濟部商業司查核,沒有相同名字者,就以該名稱登打相關設立資料後,交由李文鑫自行去辦理後續手續。我曾於赴大陸辦事時,順便幫李文鑫帶過2次虛設行號之章戳,但不 曾帶過發票本,因為很重,李文鑫亦有找我辦過臺中地區之虛設行號,並曾設立4家,李文鑫原先找別人辦,被退件, 又找我登打相關之登記資料、交其申辦,亦被退件,李文鑫後來改找文昇公司臺中地區的股東劉瑞潭辦理設立事宜等語(見偵6卷第93頁、第96頁、第97頁,有律師陪同在場)。 (4)於86年10月30日調詢中供稱:李文鑫文昇公司在各地的股東,我只知道桃園地區的股東有陳敏鏱,中壢地區的股東是我,臺中地區的股東有劉瑞潭。劉瑞潭處理的虛設行號是楙森、源鑨2家公司,86年8月底,李文鑫通知我到香港商談,劉瑞潭亦趕赴香港,3人商討被調查局偵辦情形,劉瑞潭報告 狀況,並稱其有使用李文鑫提供的虛設行號發票給其自己成立的公司使用,也有給文昇公司臺中地區的客戶使用,也有給劉瑞潭自己成立的記帳事務所客戶使用,以逃漏稅捐,問李文鑫怎麼辦,李文鑫說已辦理補報補繳,調查局最多查到虛設行號,不會查到幫助逃漏稅及行賄稅務員部分,要劉瑞潭別緊張。我在86年10月3日調詢時所述2次行賄稅務人員之事,是在我於85年6至8月間擔任文昇公司總務經理一職任內等語(見偵6卷第101頁至第104頁、第108頁至第112頁,有 律師陪同在場)。 (5)關於其本身涉案部分,其另於86年10月3日偵查中供稱:我 於83年起受李文鑫之託,以每件3000元代價,由李文鑫提供虛設行號所需之身分證影本及房屋使用執照等設立公司所須之基本資料,代為登打,然後交給李文鑫送會計師簽證。我代登打者共計有季布、大桃園、歆利、包欣、包鎂、喬昕、容薪、路宙、電暘、宗敏、生運、震山、諭智、剛麗、劍秋、乙圓、文義、永薪、士林、高七、商鞅、源今、勁彥、靛材、鑫錫、包麗、稅文、高亢、宇鉅、元麟、顯赫、新鮮、引力、駱東、巨上等35家。另吳瓊芳有交給我虛設行號的印章1小包,每次內有2小包發票章,我帶到大陸,交給大陸李文鑫的職員,而華華會計事務所的印章是委託詹德財的藝苑刻印社刻的等語(見偵6卷第78頁至第79頁)。 (6)參諸證人詹德財於本院審理中所證:我為藝苑刻印社負責人,為客人刻各式印章,之前設址中壢市○○路00號,現在搬到57號,仍在為客戶刻印。於83年起,華華會計事務所有委請我刻製公司大小章等印章,與我接洽者都是華華的小妹等語(見本院上更(二)字卷二第139頁背面),與被告黃明朝 上開供述由華華會計事務代為籌刻公司大小章等情符合。另證人林文忠亦於調詢中證稱:約在85年間在文昇公司(即大漢公司)臺北市新生北路總部,曾聽李文鑫對吳瓊芳說:有缺發票的話,可以向周佰陽拿,吳瓊芳也默允照辦。我也曾聽李文鑫談及周佰陽可以自己印發票等情事,所以黃明朝所言應屬事實等語(見偵3卷第28頁)。 (7)被告黃明朝嗣後翻異前詞,辯稱:當時被羈押,受到調查員脅迫所作的筆錄都不實在,是依照調查員的意思而作云云。惟查: ①黃明朝於調詢時有律師在場陪同,且86年10月30日調詢後,經檢察官於同日複訊時,亦有律師陪同在場,其仍供稱於調查站借提所述實在等語(見偵6卷第108頁)。其有律師陪同焉有受調查員脅迫或依調查員意思制作筆錄可能。且其於交保後,仍書立補充意見書陳明:自我交保後,李文鑫不斷以電話騷擾我家人,怪我在收押期間道出李文鑫集團不法情事,要我澄清,不然以黑道相見,我均不予配合等情(見偵8 卷第132頁),亦未否認前於調詢中所供各節,其事後翻異 前詞,不足採取。 ②經本院前審依黃明朝之請求調取於調查站詢問時之錄音、錄影資料,據覆稱:因逢90年間該站錄音帶儲藏室搬遷,經事後清點,旨開楊秋娟、黃明朝、李錦富、吳瓊芳4人詢問錄 音帶已遺失(見本院上訴字卷二第318頁)。另黃明朝否認 有代登打35家虛設行號資料,並請求勘驗扣案主機內有無被訴35家虛設行號資料,惟經本院於100年12月12日當庭會同 資訊人員依黃明朝之請求啟動該台電腦以行勘驗,畫面顯示缺乏開機程式及系統,無法進行,黃明朝並稱:該主機有連接KEY PRO(按所指為保護鎖),裡面有開機密碼,事務所 人員說保護鎖也被查扣了,所以後來事務所再買一個等語(見本院上更(二)字卷二第81頁背面),該次因而無法進行勘驗(見本院上更(二)字卷二第81頁至第82頁)。經本院清查扣案物品,並無被告黃明朝所述之保護鎖,乃向查扣該電腦主機之法務部調查局新北市調查所函詢扣案當時是否一併查扣裝置於主機後端之「KEY PRO軟體保護鎖」,經復稱因時 間久遠已無法確知等語,有該處101年1月9日新北肅秘字第 10144001090號函可按(見本院上更(二)字卷二第96頁)。 再於101年3月5日當庭以被告黃明朝提供之開機保護鎖測試 ,鍵盤仍無反應,於畫面上出現要求輸入密碼之窗格或分機號碼時,經本院要求提供,被告黃明朝均稱:沒有密碼、不知分機號碼等語,故無密碼或相關號碼可供輸入以行勘驗,被告黃明朝亦表示無其他方法可供進行勘驗等語(見本院上更(二)字卷二第100頁至第101頁)。是均無從依被告黃明朝之請求勘驗該電腦主機。惟參諸被告黃明朝於偵查中曾委請辯護人擬具答辯狀,亦稱有代登打公司登記必要表格35件交予李文鑫等語(見偵8卷第120頁背面),若無其事,何具此言,是前扣案電腦雖無法進行勘驗,亦無從資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 (8)黃明朝另辯稱華華會計事務所縱有代登打35家虛設公司資料,我亦未審核文件內容真實與否,無從知悉是否為虛設行號等語。惟查,該35家公司登記資料雖記載代辦人為陳炳星(見本院更(一)字卷二第210頁),但代辦名義人與本件實際 行為人未必相符,且黃明朝於調查時已就上開代登打情節供述至詳。參諸證人林文忠供稱:文昇公司及所屬會計師事務所並不辦理客戶的工商登記設立、變更等業務,但我在臺北文昇公司任職時,卻聽到吳瓊芳、楊秋娟和文昇公司股東黃明朝成立之華華會計事務所人員辦理工商登記事宜等語(見偵3卷第33頁、第34頁),則黃明朝所經營之事務所配合李 文鑫辦理之工商登記事項為何,已屬昭然,並有本院函調之上開公司資料可據,核與證人詹德財、林文忠供述情節亦屬相合,益見黃明朝所為翻異,難以採取。 4.另經證人陳曉菁於調詢中證稱:85年3月間因閱報人事欄, 進入民昇會計師事務所(址設新北市土城區中央路二段附近,負責人:洪逸民會計師)擔任電腦輸入人員,85年8月間 調至文昇公司擔任會計,迄至86年8月底文昇公司稽核主任 吳瓊芳通知員工暫時不用上班為止;我奉調至文昇公司記內帳後,才知民昇會計師事務所為文昇公司在臺灣省各地所掌控之眾多會計師事務所中的一家,雙方有如總公司(文昇公司)與分公司(會計師事務所)之關係,且文昇公司有資金支援民昇等所掌控之會計師事務所,人事有相互交流調派。例如我自民昇會計師事務所調至文昇公司,文昇公司具決策權,足以證明相互關係。文昇公司名義負責人是李文鑫之妻成慧萍,成慧萍不管公司業務,偶爾來公司不是約友人打麻將就是跟員工閒聊,實際負責人李文鑫如在國內,較常來公司,但不是每天上班,如在國外則以電話遙控公司業務;稽核部主任吳瓊芳等於是李文鑫不在公司時的總管,除對李文鑫指示之公司業務承上啟下外,並可命令文昇公司所屬之會計師事務所。此外,吳瓊芳實際經辦臺北地區虛設行號案件,並審核文昇公司及所屬會計師事務所之會計、出納憑證內帳;曹高義是總務部經理,除負責複核吳瓊芳審查之會計、出納憑證內帳外,因僅曹高義、李文鑫2人有申報交際費, 所以可能曹高義負責公關業務。楊秋娟是李文鑫私人秘書,不負責公司業務;郭萬芳是出納,負責文昇公司及所屬會計師事務所之零用金及小額現金收支;我為會計,負責以電腦輸入文昇公司及所屬會計師事務所之內帳與廠商憑證統計作業;另有朱高民,不知是何職稱,好像無特定職掌,每月支薪3萬多元;陳聖宗是員工,負責送件、買便當等跑腿、打 雜工作;我知悉吳瓊芳實際經辦臺北地區虛設行號案件,因曾在文昇公司內看過數量上百的暗紅發票章戳,這些章戳都由吳瓊芳保管使用。我亦曾目睹蓋在廠商報稅的申報書上,依正常來看,除非虛設行號,否則怎麼可能同時擁有這麼多章戳,且通常都是由吳瓊芳自己蓋章戳,此外,86年3月間 ,吳瓊芳曾要求我至新北市板橋區實踐路由林文忠會計師負責之會計師事務所處理報稅案件,因楊秋娟私下告訴我做此事會有危險,意即可能有觸法問題,所以我藉故推拖未去。另86年3月至5月報稅簽證期間,吳瓊芳曾要求我及楊秋娟、郭萬芳、陳聖宗等文昇公司員工幫她在廠商報稅申報書上蓋上該廠商之大小章戳,若有不從者,動輒以年終考績脅迫,我迫於無奈才照辦。因我曾目睹多次吳瓊芳指派陳聖宗去找店家刻上開發票或公司大小章戳,且幾乎固定刻印店家,每月會來文昇公司結算刻印章費用,我均會列在公司之雜支項下,當然知悉吳瓊芳經辦處理臺北地區虛設行號案件;調查站在文昇公司查扣之乳白色章戳,我不曾看過,不知何人保管及其用途;另所查扣之暗紅色章戳,即我前述之發票章戳,係文昇公司所有,吳瓊芳所保管,陳聖宗代找店家刻印,做為蓋在廠商報稅之申報書首頁之用,大約在86年8月間, 吳瓊芳曾通知員工公司出事了,要求員工幫忙銷毀證物,我迫於無奈,配合陳聖宗、郭萬芳等員工一起處理,包括將上百個暗紅色發票章戳及上百個木質各廠商公司大小章戳,或撕毀膠質印文,或以砂紙磨掉印文,事後吳瓊芳又要求員工分批將上開已銷毀印文的章戳燒掉或丟掉,並特別交代不要丟在公司附近,以免被發現與文昇公司有關,我亦迫於無奈照辦。此外,吳瓊芳並要求燒毀一些指定滅證的文件,燒毀地點在新北市林口區之文昇公司所屬林口倉庫,參與者除我之外,尚有楊秋娟、郭萬芳,至陳聖宗有無前去不能確定,由李文鑫的姐夫賴朝正開車載我等前往。我看過周佰陽、石玉明2人,知道他們是李文鑫的朋友,周佰陽常為錢的事與 吳瓊芳爭執,不是吳瓊芳退讓叫出納郭萬芳算給他,就是周佰陽找李文鑫要錢,通常李文鑫會叫吳瓊芳照付,每次付款金額少有數萬元,多則達數十萬元,為分批交付,由周佰陽簽字在支出證明單上具領,並要求不得在帳上登載其全名,所以本人通常以「周」代表周佰陽。吳瓊芳叫郭萬芳支付現金給周佰陽、石玉明,僅要求我以「進貨」科目登載支付款,我曾向吳瓊芳要求原始進貨憑證以便登帳,吳瓊芳答稱有支出證明單就可以了,並叫我照她說的登記即可,其他不用管那麼多,我乃未再多問;僅知黃明朝是文昇公司國外部經理,不常來公司上班,此外華華會計事務所是黃明朝開設的,雙方常有聯絡,印象中文昇公司的吳瓊芳、楊秋娟都曾與華華會計事務所聯絡過。我印象中新北市稅務員王瑞山常來文昇公司,86年3月至5月文昇為廠商辦理報稅簽證期,王瑞山來得更頻繁,通常王瑞山都直接找吳瓊芳,不清楚為何事,吳瓊芳曾多次指派陳聖宗送件給王瑞山,不知道送何件,都是封在牛皮紙袋內,上開均係我目睹耳聞。昨日調查站約談吳瓊芳到案說明,當晚吳瓊芳即電話通知楊秋娟,要求楊秋娟傳話給我及郭萬芳,表示若我及郭萬芳被調查局約談,或有意自行出面說明,一定要說是吳瓊芳策動的,且不准我及郭萬芳在應訊時亂說話。今日上午,我及郭萬芳約定向調查站投案主動說明案情後,即去找以前成慧萍交代有需要可委請的劉志忠、林鴻鵬律師,劉志忠在知悉伊及郭萬芳之來意後,特別交代我及郭萬芳不要在應訊時說出吳瓊芳曾指示員工銷毀證物之事,以免觸法犯罪等語(見偵3卷第3頁至第8頁)。證人陳曉菁於本院前審審理時復具結證稱其上開所 述並沒有講假話等語(見本院上訴字卷四第93頁、上更(一)字卷四第63頁)。其所述湮滅相關資料部分,核與證人即李文鑫之姊夫賴朝正於原審審理中證稱:有載李文鑫公司員工至林口載運、處理資料一事(見原審卷十三第183、184頁,其因與被告李文鑫間有親屬關係,依當時有效之刑事訴訟法第186條第4款,不得令其具結)、證人陳聖宗於原審審理時證稱:確有銷毀印章ㄧ事,是大家一起做的,印鑑章上的字用磨砂紙磨掉,砂紙是我去買的,發票章、大小章都有等語(見原審卷五第36頁背面),均相符合,足見證人陳曉菁上開所證各節,信而有徵,洵堪認定。 5.另經證人即曾經手文昇公司虛設行號業務之楊秋娟證稱參與虛設行號等行為之人: (1)其於86年10月3日調詢中證稱:我係主動前來調查站說明。 我於文昇公司擔任秘書組長、秘書主任期間,主要負責工作中,包括聯絡各地事務所特定稅務員,另於84年10月間至85年4月間負責自設公司之設立,亦即文昇公司所虛設之公司 ,目的在於買賣統一發票,並充作客戶之憑證,自設公司明細表是吳瓊芳所製作,記載文昇公司虛設行號之詳情。因吳瓊芳於85年9月產假,曾教導我製作85年7至8月之申報,但 我實在搞不清楚,最後該期之數據由李文鑫決定,交由大陸東莞公司製作各該虛設公司之401表,再由我及胡瑞卿、陳 冠如等人核對,故而知悉部分情形。該「註」欄「1」表示 樹林地區,「2」係土城地區、「3、4」係新莊地區、「5」係泰山地區、「6、7」係臺中地區,新北市部分之管區稅務員為李清楠、王瑞山、陳敏鏱、鄒勝雲、臺中地區為王家翔、楊伯元等人。而新北市樹林地區之管區稅務員,不知其姓名,前述6位稅務員各負責地區要問他們自己才清楚。因我 於84年10月至85年4月間曾負責文昇虛設公司設立業務,為 辦理前述虛設公司業務,曾分別與李清楠、王瑞山、陳敏鏱、鄒勝雲、王家翔、楊伯元等6人聯絡,而李清楠、王瑞山2人更多次親自來文昇向我拿前述虛設公司之設立資料、401 表等。其中有部分虛設公司之資料是李清楠、王瑞山拿來交給李文鑫後,轉交給我或吳瓊芳辦理虛設公司事宜。我等需將前述虛設公司之公司執照、房屋使用執照、公司章程、股東名冊、公司負責人身分證影本等資料交給前述管區稅務員去辦理稅籍,取得稅籍後才能以該公司名義購買空白統一發票使用,我於辦理好虛設公司之公司執照後,即彙整前述申報稅籍所需之資料,並與李清楠、王瑞山、陳敏鏱、鄒勝雲、王家翔、楊伯元等人聯絡,通知他們文昇公司在他們管區設立公司,將上述設籍資料派員送交他們。李清楠、王瑞山有時會親自來公司收取,他們將上述虛設公司之稅籍設立後,即通知我或吳瓊芳派員去拿購票證明。李清楠、王瑞山2 人有時會將購票證明送至公司;前述虛設公司之公司登記、營利事業登記等係分別由黃明朝、劉瑞潭等人辦理,他們2 人是文昇或其事務所股東;前述李清楠等6人知悉文昇設立 於彼等管區之公司係虛設、並無實際營業之公司。因為文昇公司沒有那麼多的身分證或房屋租賃契約等有關資料設立公司,所以前述虛設公司之許多資料均係李清楠等人所提供。且上開公司之設立地址均係上述李清楠等人提供,他們均明確知悉上述公司均係虛設公司等語(見偵4卷第36頁至第41 頁)。於其負責虛設行號業務之84年10月至85年4月間,新 北市樹林地區之管區稅務員應係被告林立毅,已如前述,是該證人證詞已就被告李清楠、王瑞山、陳敏鏱、鄒勝雲、王家翔、楊伯元等人如何參與虛設行號一事,指證歷歷。 (2)證人楊秋娟於86年10月7日再度主動前往調查局說明案情, 並供稱:85年4、5月間(詳細時間記不清楚),李文鑫虛設之憶明、青山、鳳鳴、龍浩等4公司辦妥遷移至臺中市之程 序後,李文鑫即命我攜帶上開公司資料交給楊伯元。我至臺中市本公司之崇德發會計師事務所後,與楊伯元取得連絡,楊伯元至崇德發會計師事務所,我將上開資料交給楊伯元去辦理稅籍登記。另我雖未與王家翔連絡,但王家翔曾與李文鑫連絡,李文鑫並將王家翔之連絡方式告知我,告訴我有問題可直接與王家翔連絡,而李清楠、王瑞山、陳敏鏱、鄒勝雲等人,我則常與他們連絡,討論前述虛設公司之設立稅籍等事。吳瓊芳認識李清楠、王瑞山、陳敏鏱、鄒勝雲、林立毅、王家翔、楊伯元、李民卿等人,鄒勝雲、李民卿2人係 文昇公司股東,吳瓊芳需定期核算股款予各股東,所以當然知道鄒勝雲、李民卿2人。我所屬之虛設公司業務亦係吳瓊 芳移交給我接辦,所以吳瓊芳當然知道上述稅務員。文昇股東為稅務員者,我祇知道鄒勝雲、李民卿2人,黃明朝、劉 瑞潭雖為股東,但他們不是稅務員,除此尚有何其他股東,我就不清楚等語(見偵11卷第4頁、第5頁)。並有其提出載有楊伯元、王家翔、李清楠、李股長之電話簿足佐(見偵11卷第7頁、第8頁,此電話簿部分雖經被告林立毅主張無證據能力,惟本院用為證明之犯罪事實與被告林立毅無關,附此說明)。查證人楊秋娟對於曾交付被告楊伯元辦理稅籍登記之公司名稱,清楚證稱為憶明、青山、鳳鳴、龍浩等4家公 司,且係於該4家公司辦妥遷址至臺中市之後,受李文鑫指 示交付資料予楊伯元,並就其如何聯繫被告楊伯元之經過,詳為陳述,其雖陳稱日期為85年4、5月間,然亦附帶說明詳細時間記不清楚等語,經該筆錄所載明(見偵11卷第4頁背 面第3行)。而辦理稅籍登記之時間,係公文資料明確可查 之事,該日期距證人楊秋娟前往調查站說明之日期已逾1年 半,證人楊秋娟復經手甚多公司行號登記變更業務,自難期其對於所經手之每一事項日期均記憶清楚無訛。況憶明、青山、鳳鳴、龍浩等4家公司係同日辦理遷址臺中市之營利事 業變更登記,故4公司資料係證人楊秋娟同時經手交付,合 於常情。而該4家公司遷址至臺中市之營利事業變更登記, 均由被告楊伯元所查簽,亦有該4家公司之營利事業變更登 記查簽表在卷可稽(見本院上訴字卷二第379頁、第377頁、第375頁、第382頁),收件文號(258、260、261、262)幾乎相連,收件文號處並有蓋用稅務員楊伯元之職章者,而該憶明、青山、鳳鳴、龍浩等4家公司於遷址臺中市後,稅捐 主管機關之管區稅務員即為被告楊伯元,證人楊秋娟亦無將資料交付他人卻故為誣指被告楊伯元之必要,則其證稱將該資料一併交由被告楊伯元等語,應屬可信。又被告楊伯元所使用之呼叫器號碼0000000000,雖係被告楊伯元自86年3月 11日起以其妻路映慧名義申請租用,然證人楊秋娟所提交之電話簿記載被告楊伯元之電話號碼,除該呼叫器號碼外,尚有(04)0000000轉103之電話號碼,是該呼叫器並非證人楊秋娟唯一與被告楊伯元聯繫之管道,且該(04)0000000轉 103之電話號碼係緊接於楊伯元之姓名之後記載,顯為證人 楊秋娟初始所知與被告楊伯元連繫之電話,另0000000000則另行記載於行尾,當係其後始得知之聯繫方法,故證人楊秋娟於上開調詢及於原審審理中所稱「呼叫」楊伯元,取得連絡等語,應係誤記該次交付文件之聯繫方法所致,尚不足為有利於被告楊伯元之認定。 (3)證人楊秋娟本院前審審理中雖改稱:我沒有負責辦理虛設行號的業務,自設行號是文昇公司自己設立的公司,不是虛設行號,其在調詢中回答自設公司係指虛設公司,目的在於買賣統一發票,並充作本公司客戶之憑證等情,是調查局提供吳瓊芳的筆錄給我看,我當時有問何謂虛設行號,我不知道虛設之事,調查員就拿吳瓊芳的筆錄給我看,並向我解釋何謂虛設行號,調查局要這樣寫,我也不知要如何去反駁云云。惟查,其係主動前往調查局說明,業經其調詢筆錄所載明,並無被迫應訊之情形。且其於原審審理時仍證稱:84年10月到86年5月這段期間秘書主任是吳瓊芳兼任,是王瑞山請 人家拿東西給我轉交給李文鑫,王瑞山有時會打電話給我,說會拿東西過來,85年4、5月間,李文鑫虛設的憶明等4家 公司遷移到臺中,李文鑫要我帶資料交給楊伯元,我不知道什麼資料,李文鑫要我帶到臺中去,把資料放在事務所,與楊伯元連繫,我說把資料放在事務所,把資料放著,就趕回臺北等語(見原審卷四第68頁至第75頁),仍稱憶明等4家 公司遷移到臺中後,有帶資料到臺中給楊伯元一節。另證人郭萬芳亦於調詢中證稱:我與陳曉菁、陳聖宗曾將吳瓊芳命我等書寫制式的報稅、繳稅申請書之事告訴楊秋娟。楊秋娟就稱這是危險且違法的事,且我等所寫的申請書、繳款書之公司是文昇自設的,要我等千萬不要再依吳瓊芳之指示代辦繳稅的事等語,足徵證人楊秋娟早知文昇公司違法虛設行號等情,其嗣後改異前供,辯稱均不知情等語,核係迴護被告等人之詞。 6.證人林文忠於調詢中陳稱:由周佰陽提供虛設行號的人頭資料給李文鑫,然後由吳瓊芳、楊秋娟將周佰陽提供的人頭資料交給黃明朝的華華會計事務所辦理設立,然後轄區稅務員配合讓李文鑫虛設行號成立並請領發票等語(見偵3卷第87 頁)。經證人即文昇公司之工讀生陳聖宗於原審審理時證稱:聽吳瓊芳、楊秋娟、郭萬芳指揮,吳瓊芳職務最高,吳瓊芳曾交付寫好的稅款繳款書給我,指示我去匯款,並要我拿一些線華等公司的存摺去領錢、匯錢,線華等60幾家公司的名稱及公司章我大部分都看過,忘記誰指示我拿去公司附近刻印店刻的,有時我去拿,有時文昇公司其他人去拿,另我有幾次依指示將文件拿去稅捐處交予王瑞山、李清楠,但不記得是吳瓊芳或楊秋娟中的哪1位指示的(見原審卷五第31 頁至第32頁)等語。經證人彭石山於調詢中陳稱:我得知楙森、博洋、和融、源鑨等公司為虛設行號,因該4家行號之 營利事業所在地的住址是我去租洽的,且是大漢總部秘書處叫我去租的。租金由中漢會計師事務所支付給房東,租約締結期間各為1年,都是套房,契約生效後,各房間鎖匙均由 我保管,從未有人向我領去用,因此那些地方必定沒有營業事實。其中和融、源鑨均租在臺中市○○○○○街0號7樓之8;楙森、博洋均租在臺中市○區○○○○○街0號5樓之12 等語(見偵4卷第91頁)。嗣於原審審理時亦證稱確有前開 租屋情事(見原審卷五第249頁至第252頁)。證人彭石山並於本院前審審理時證稱:依秘書處給的金額去租屋,是秘書處交辦,不是李文鑫等節(見本院上更(一)字卷三第217頁 至第219頁)。經本院前審勘驗證人彭石山於86年9月24日接受調查局訊問時之錄音光碟結果,難認其於調查時之陳述係出於非任意性(見本院上更(一)字卷三第11頁至第16頁)。至該筆錄所載內容與實際光碟顯示聲音縱有稍許出入,無礙筆錄係自由陳述之認定。被告楊伯元、王家翔主張此部分無證據能力等語,不足為採,證人彭石山所述租屋情節,應堪認定。證人郭萬芳於調詢中證稱:文昇公司之實際股東有李文鑫、黃明朝、劉瑞潭等人,其他的就不知道,我知道李文鑫及旗下各公司均有自己設立公司並辦理營利事業登記證之情事,而且也有自行刻製該自行設立公司之統一發票章之情事。我曾常常聽、看到一位叫周佰陽的先生與吳瓊芳爭論有關周佰陽提供給文昇的發票與吳瓊芳自己核算的發票金額有出入,且周佰陽說他也有到大陸之分公司核對過,確實與吳瓊芳向其提示之發票金額差額太大,嚴重影響到李文鑫要支付予周佰陽的發票錢額度/曾有一次周佰陽說差200多萬元,這事也鬧到李文鑫那兒,所以我知道此事,86年4月間,吳 瓊芳命我、陳曉菁、陳聖宗書寫制式的報稅、繳稅申請書,記得有鳳鳴、鋁悌、士林、龍浩、通球、鋼麗,如提示之文昇公司虛設行號名單,並要求我等3人依其交付之美國運通 銀行支票、世華銀行南京東路2段松江路分行存摺、提款單 ,去提現後,再自行到上開銀行附近之其他銀行辦理繳稅,約辦了2個星期,我等就告訴楊秋娟是吳瓊芳脅迫我等書寫 報稅繳款書及延後審查申請書,並去銀行提現繳稅,楊秋娟就告訴我等這是危險且違法的事,且我等所寫的申請書、繳款書之公司是文昇自設的,要我等千萬不要再依吳瓊芳之指示代辦繳稅的事,後來不久吳瓊芳又要脅迫我等辦理此事,我3人就與吳瓊芳吵架;記得在85年我剛接出納不久,吳瓊 芳剛好生產休假,其業務由楊秋娟代理,有一次楊秋娟與某不詳男子約在樓下旁邊停車場,上來後說剛才有個人拿1張 身分證給她辦理公司設立登記,而她依李文鑫指示付錢給該男子,該男子就立即要給她1000元當回扣,她不敢收,又有一次同樣男子又拿身分證給她辦理公司設立登記,她也一樣支付款項給那個人,那個人仍要支付1000元給楊秋娟,她也沒收,就反問為何要給她1000元,那個提供身分證之人就告訴楊秋娟,以前吳瓊芳辦的時候都有收;因我曾在楊秋娟桌上看過好幾次放有身分證數張至數十張,而且看到那些身分證照片都是同一人,但姓名、資料、統號、基本資料都不同;楊秋娟不是自己辦理公司登記,均由黃明朝的華華會計事務所代辦,我常常聽到楊秋娟與華華事務所的謝小姐聯絡並催促快辦理公司設立登記之資料;周佰陽常常自我處支領3 萬元、5萬元不等之款項,這些都是經吳瓊芳同意後核支的 ;我認識石玉明,我並未付錢給石玉明,石玉明來均是提供資料予楊秋娟;在文昇公司扣押2袋紅色及乳白色發票章戳 之把手,就是上開自設公司的統一發票章戳,在此事爆發後,成慧萍有一天叫我等去辦公室,要我等幫忙取下章戳上膠面印文,而取下之膠面印文均遭成慧萍以剪刀剪毀並丟棄等語(見偵3卷第13頁至第19頁);其於原審審理中亦證稱: 確曾於楊秋娟桌上看到十幾張身分證,有幾張照片一樣,且公司設立、變更都是由楊秋娟聯絡華華事務所的謝小姐,又於吳瓊芳請產假時,有2次楊秋娟和人家約在樓下,上來時 說有人拿身分證給她,並有提到對方要給她1000元當回扣等情(見原審卷四第81頁、第86頁),亦徵被告黃明朝、劉瑞潭、石玉明參與文昇公司以集團分工方式辦理虛設行號之事宜;證人郭萬芳於本院前審審理時改稱之情(見本院上更( 一)字卷三第123頁至第127頁),核與其先前於調詢、原審 審理時所證內容未合,核係迴護之詞,不足為採。 7.被告楊伯元坦認有承辦家紘實業有限公司、添易企業有限公司、憶明科技有限公司、龍浩汽車有限公司之設立、變更登記事宜。被告王家翔亦坦認有承辦楙森有限公司、博洋汽車有限公司、和融汽車有限公司、源鑨有限公司、陽陽貿易有限公司之設立、變更登記事宜,其等且均稱必須至現場查看。惟被告楊伯元辯稱:經我實地前往查看前開公司「營業」地址,認有營業跡象云云(見偵5卷第25頁至第33頁)。被 告王家翔亦辯稱:我於楙森有限公司、和融汽車有限公司、博洋汽車有限公司為設立登記時,曾至現場查看,認有營業跡象云云(見偵5卷第44頁至第47頁),顯與上開各該公司 設址房屋之所有權人證述之內容不符,並有「營利事業變更登記查簽表」、「營利事業設立登記查簽表」各2紙附卷足 稽(見偵5卷第36頁、第39頁)。且查: (1)楙森有限公司、和融汽車有限公司、博洋汽車有限公司於83年間設址於被告王家翔之服務區(第7區),嗣被告王家翔 於85年7、8月間調為服務第13區時,該等公司即變更營業所在地,被告王家翔即未再至新址查看,此為被告王家翔於調詢時所坦認(見偵5卷第45頁至第47頁),且有「營利事業 變更登記查簽表」、「營利事業設立登記查簽表」各4紙附 卷足稽(見偵5卷第51頁至第58頁)。 (2)再者,陽陽貿易有限公司(遷至王家翔管區)、憶明科技有限公司(遷至楊伯元管區)、龍浩汽車有限公司(遷至楊伯元管區)均未於新北市稅捐稽徵處設籍,有新北市稅捐稽徵處85年1月26日85北稅工字第28783號、第28787號、第28785號函在卷可稽(見偵5卷第92至94頁),故若變更登記時, 應加強審查一節,亦據證人即新北市稅捐稽徵處新莊分處一股(營業股)股長林家名於調詢中證稱:陽陽、憶明、龍浩等3公司未於新北市稅捐稽徵處設籍,實際上之作法,因該3家公司均達年餘沒有實際營業,雖可以用「變更登記」方式受理登記,但在審查時,應要深入調查該等公司是否有在申請之現址實際營業,以防有虛設行號之情。除了在受理登記時必須確實到現址查看是否確有執行營業之跡象外,並予以列管,加強查緝。雖作業手冊沒有特別規定,但以一位稅務員而言,他應主動不定期查核前開公司是否確有在現址營業等語(見偵5卷第89頁、第90頁)。另證人即新北市稅捐稽 徵處營業稅股股長花慶陽亦於調詢中證稱:陽陽、憶明、龍浩等3公司未於新北市稅捐稽徵處設籍,受理變更登記之臺 中市稅捐處若查無實際營業跡象時,可暫緩核發統一發票購買證,俟舉證其實際營業之資料後,再准予辦理變更登記,實務上服務區稅務員應至現場實地查看,就其營業場所及其設備去認定是否有營業之跡象等語(見偵5卷第62頁至第65 頁)。另證人即新北市稅捐稽徵處法務課課長、工商稅課課長吳兩義於調詢中亦證稱:服務區承辦人員於收受營業人申請書件後,依作業手冊之規定,應於3日內,就①申請書表 是否齊全?②申請設立地址,是否已另有商號之設立?③申請設立事項是否屬實?有無虛設行號之嫌?④查對負責人國民身分證或其他證明文件與申請書記載內容是否相符,必要時請負責人在申請書上簽名。⑤應否使用統一發票及使用課稅方式?⑥實際開業日期等事項調查完竣,並將查核結果填註於查簽表相當欄內,經核定後,送交收件人員通報縣市政府工商主管單位處理,查簽表之調查意見欄係以勾記方式,根據實際調查結果為「是」或「否」的勾記,填寫查簽表的主要目的係瞭解申請設立登記的營業人有無實際營業情形及其營業狀況,作為准駁之依據,防止虛設行號。調查完竣後,承辦人員應將查簽表陳核,股長決行後即將查簽表退還承辦人,由承辦人自行或助理人員將查簽表的設立登記申請書資料建立電腦稅籍檔,然後裝入稅籍資料袋由服務區承辦人員保管;所謂3日內調查完竣,實務上若因業務繁忙,並未 嚴格執行,但實地調查則是一定要踐履的調查工作,因為不實地調查無法瞭解該營業人的實際營業狀況,也無從瞭解該營業人有無虛設行號之嫌等語(見偵6卷第53頁、第54頁) 。並有「營利事業申請設立登記流程圖」、「營利事業設立登記查簽表」在卷可考(見偵6卷第58頁、第59頁),均說 明於上開公司之設立、變更時,前往公司設址地點實地查名有否營業,係必經之程序。 (3)青山科技有限公司、鳳鳴貿易有限公司、龍浩汽車有限公司、憶明科技有限公司均係於85年1月31日自新北市遷至被告 楊伯元於臺中市之管區,此經證人即臺中市稅捐稽徵處工商課一股股長劉竹筠於調詢時證稱:青山科技有限公司、鳳鳴貿易有限公司、龍浩汽車有限公司、憶明科技有限公司自新北市遷至臺中市,不但日期相同,且自83年成立後迄85年1 月仍未設立稅籍,顯有違常理,營業稅服務區稅務員應注意查察,加強現場勘查,以避免虛設行號遷至其服務區等語(見偵17卷第34頁至第35頁)。並於本院前審審理時證稱其於調詢中所述上開內容正確等語(見本院上更(一)字卷四第71頁、第72頁)。另家紘、添易、集眾3家公司之設立登記承 辦稅務員為被告楊伯元,其亦經手憶明公司之退稅等情,經證人即資理員張麗雲於調詢時證稱:廠商會先送媒體申報書至稅捐處的收件處,收件處再將廠商媒體申報書按服務區分送給各服務區稅務員,稅務員再將申報書交由資理員協助整理,資理員將申報書外銷零稅率銷售額和廠商每2個月申報 的營業稅申報書(即401表)銷售額初步核對金額是否相符 ,相符合即送電作科登錄,由電作科製作廠商退稅清冊,資理員再核對退稅清冊金額和營業稅申報書金額是否相符,相符後,將廠商退稅清冊送服務區稅務員審核蓋章,以示負責。辦理公司營利事業設立登記的職掌是服務區稅務員楊伯元負責的,楊伯元並未告訴我家紘、添易、集眾3家公司有違 反營業規定,憶明公司退稅款支票係由楊伯元向承辦人員蓋章簽收,再交由我通知億明公司請領等語(見偵17卷第129 頁),嗣於原審及本院前審審理時均為同一內容之證稱(見本院上訴字卷六第26頁至第29頁、上更(一)字卷四第73頁)。足證被告楊伯元於該等公司之虛偽設立等,確有涉案。 (4)證人即資理員林麗鳳於調詢證稱:我均將整理好之資料一冊一冊送給王家翔去審核簽章,因我無權負責審核之責,所以都是王家翔審核簽章的。我只是依廠商的書面資料予以整理,編定成冊然後送給王家翔審核。王家翔是負責楙森、源鑨公司區域的稅務員,應該對該區域商號的設立營業及變更等相關經營狀況要有所瞭解,對於楙森、源鑨公司是否為虛設行號,王家翔應清楚,所以稅務員才需負責實際審核之責等語(見偵17卷第37頁至第38頁)。亦徵被告王家翔所辯由專櫃人員而非服務區人員收件,由資理人員審核,服務區人員難以查察等語為虛。 (5)綜前各項,被告楊伯元、王家翔就附表二編號84至95所示公司虛設行號情節,顯係知情而共同參與李文鑫上開犯行無訛。被告2人所辯,核係卸責之詞,不足採信,證人劉竹筠於 本院更審所證情節,依上所述,自難據為被告二人之有利認定。 (三)關於事實欄叁、二所示幫助他人逃漏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部分: 1.如附表二所示公司均係文昇公司所虛設之公司,已如前述,自無實際營業事實,而竟提供該等虛設公司之統一發票供附表四、五「逃漏稅公司」欄所示各公司於申報營業稅或營利事業所得稅時之憑證,目的顯為幫助該等營業人逃漏稅捐。並有新北市、桃園縣、新竹縣及臺中市稅捐稽徵處就附表四「逃漏稅公司」欄所示公司所為處分函共201紙及專案申請 調檔統一發票查核清單(見偵20卷全卷)、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查核「李文鑫集團涉嫌幫助逃漏稅案成果表」(見偵9卷第45頁至第55頁)、福敏染整股份有限公司83年度營 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查核結果(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87年11月9日北區國稅一第00000000號函)(見偵16卷第195頁)、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90年4月3日北區國稅三第00000000號函、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91年7月9日財北國稅審三字第0910224545號函(見原審卷九第169頁至第172頁)附卷足憑,此部分事實,足堪認定。另營業稅業務,主管稽徵機關原屬臺灣省稅務局所屬各縣市政府稅捐稽徵處,於92年1 月1日由各區國稅局收回自徵,亦經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 局新北市分局以95年1月17日北區國稅北縣三字第0950025404號函敘明,故本件案發時,營業稅尚由各縣市政府稅捐稽 徵處稽徵。 2.關於如何分工幫助逃漏稅犯行,經證人即同案已判決確定之林文忠於調詢供稱明確: (1)證人林文忠於86年9月8日調詢時供稱:新聯事務所總負責人為李文鑫,我係新聯事務所經理,負責內部作業,包括人員招募、固定資產之添購、人員管理、案件的製作及財稅務事項之指導。另和我平行而由李文鑫直接指揮者有總務部經理曹高義,其為北區國稅局離職稅務員,負責處理和北區國稅局的公關交際事務、業務主任呂素杏、呂雪鳳、吳世勇3人 ,負責客戶招攬,費用的收取及所有有關客戶事。經理之下設有主秘張淑敏(板橋、土城地區)、王筱嵐(大三重地區)、林瓊惠(新莊地區)3人,負責分區向客戶收取帳證資 料及案件製作過程中有問題及有爭議部分的處理、解決。主秘下設有組長孔惠玲、林芳如、陳月蓉、周怡如4位,其中 孔惠玲、林芳如、陳月蓉3位是查帳組組長,負責該組組員 有關案件問題解答及審核,而周怡如係電腦組組長,負責資料登打及列印。組長下設查帳員,有陳惠美、簡秀玉、曲玉娟、蘇敏琪、朱怡美等,負責憑證之審核及案件製作。另有專員李日揚、陳麗真、黃貞禎3位和組長同級,但需負責製 作案件及審核憑證。另有外務呂榮基,負責開車載主秘向客戶收取案件。新聯事務所製作客戶的稅簽報告及簽證作業流程,主要由李文鑫招攬客戶,再由業務主任呂素杏等和客戶洽談,依業務需要分級。1種是純簽證,只負責客戶的簽證 及事後國稅局的查帳,所有稅款由客戶自行負責,而簽證費用是收取客戶全年營業額千分之1的費用。1種是包稅制,亦稱全買案件,即客戶有憑證不足、帳證無法經稅務單位驗證者,全部都可代為解決,客戶的繳稅款也包含在內,呂素杏等與客戶談妥後,即由主秘與客戶聯絡並收取資料,客戶資料取回公司後,由我依查帳員能力分配件數,由查帳員依行業專長自行製作案件,經查帳員查妥後,發現憑證不足或帳證不全之類的問題,會先向組長請教,有關稅務法令問題,組長會依其專業能力解決,組長無法解決者會詢問我,我會告知處理方案,由組長向查帳員轉答。如不是稅務法令可解決的,組長就會跳過層級直接找主秘,再由主秘找業務主任談是否要替客戶解決。如業務主任決定解決客戶的問題,通常分2種方式,ㄧ是業務主任呂素杏等直接提供虛設公司的 發票予組長,做為該客戶的進項憑證,ㄧ種是直接將憑證金額先填入客戶的申報資料中,如碰到國稅局查帳時再解決。查帳員完成客戶申報資料後,會交給主秘再行審核,然後由主秘通知會計師,每年12月底主秘就已完成會計師簽證的名單,我也是簽證會計師名單之1員,然後會計師就審核簽證 ,每年7月後,再由主秘計算應收金額,業務主任審核無誤 後,向客戶收費。偵1卷第126頁至第131頁,調查站將新聯 會計師檔中有關84年度全數參與全買案件之廠商彙製而成之表格,就是84年度參與全買案件的廠商,85年度的全買案件廠商也可能一樣。新聯事務所對於全買案件廠商植入虛設公司發票或直接填入進項金額於營業額申報,可減輕全買案件廠商的公司及股東營利事業所得稅及個人綜合所得稅,在營利事業所得稅方面可減輕的金額,依客戶所提供的進項憑證及新聯事務所所提供之不實發票而定,原則上客戶付出約定全買案件代價係因不能提出足夠的進項憑證,由新聯負責給予不實的發票,幫助客戶增加成本及費用,減少稅額。會計師簽證1件費用1萬5000元,參與全買案件之廠商都為帳證不齊全之廠商,故李文鑫集團可為其作帳,補其不足並作「保證」,簽註無保留意見之會計師簽證並代為處理後續一切稅務問題,文昇公司即為李文鑫不法集團總部,新聯事務所提供全買案件廠商虛設公司發票之來源。據我所知,係李文鑫勾結稅捐處稅務員,利用人頭成立虛設之公司,再用虛設公司申請發票,申請下來的發票,一是稅務員自行對外向廠商販售,一是透過李文鑫轉交新聯事務所呂素杏等或主秘提供予全買案件廠商作為憑證等語(見偵1卷第119頁至第214頁 )。嗣經移送檢察官訊問時,證人林文忠仍表明其為主動到案,於調詢時所述均實在(見偵1卷第137頁)。 (2)證人林文忠嗣於86年9月11日調詢時證稱:文昇公司客戶, 有分表一及表二(含21A、22A )2種公司。表一作正常簽證 ,表二則作不實之簽證,有時1天可簽30幾家,且均作無保 留意見之簽證。我違背會計師之本職,作不實之簽證,係因我受僱於李文鑫,李文鑫給我每件1萬5000元代價叫我簽證 。我受到李文鑫人情壓力,無法拒絕。文昇公司所運用之虛設公司,我知道者有士林貿易、季布、龍葵、宇鉅等10餘家在北部地區,而中部地區有楙森、博洋、和融、包欣、陽陽等公司,其他如天影、高亢等都是。文昇公司利用這些虛設公司發票為表二(21A、22A)客戶作假帳,虛增成本費用來逃漏營利事業所得稅。在85年度表二客戶作假帳的方法是全面的作,即未被國稅局抽查前,都把假帳作好,等國稅局來抽查。至84年度之前,都是等到國稅局抽到時,再幫客戶補齊帳證作假帳。表二客戶被國稅局抽查時,先以公關處理,無法處理則補稅了事。偵1卷第150頁至第164頁之文件係於 板橋區實踐路30號9樓程國東之辦公處所取得,係李文鑫因 客戶86年被新北市稅捐稽徵處發現使用虛設公司後,怕曝光而指示程國東、許登富、吳世勇、記瑩佳、王筱嵐、呂素杏、許素玉等杜撰說明書,企圖補稅了事,並嘗試說服客戶至調查站為不實陳述以消弭此事。偵1卷第161頁之「文昇通報90號」係工作指示,其中第1點所謂「營業外損失均不必開 發票,已另有辦法」即利用發票之替代物品如和解書等虛偽書證來作假帳逃稅之工作指示。所載「臺中有4家,每家可 用限額為600萬,北縣有士林、季布、新鮮,每家限額為600萬,營業外科目要考慮營業項目,發票要跳開,若上列7家 未開給客戶,至少要開出每家400萬」係指要利用文昇所屬 之相關虛設公司發票幫客戶作假帳逃稅之工作指示,亦可自通報中了解士林貿易、季布、新鮮等公司均為虛設公司。新莊事務所明細表中「公司名稱」欄所列公司,均為文昇之客戶公司,而「廠商」欄所示為被文昇偽造之「小規模營業人收據」之開立公司名稱,此乃李文鑫內部對虛偽收據之使用情形紀錄,純為作假帳,幫助客戶公司逃稅之用。收據本到處均可買到,收據章均找印章店所偽刻,都是李文鑫在大陸找人來做的。據我了解,國內員工沒有人願意為李文鑫做這種事。86年9月2日由李文鑫指示曹高義代為在板橋區四川路愛買旁一家泡沫紅茶店召開會議,指示搬移資料事宜。因李文鑫案發後逃往大陸,86年9月3日李文鑫曾叫我到香港與他會面避風頭,我對不實作假的公司資料,為其作無保留意見之會計師簽證,我錯了,願意接受處罰等語(見偵1卷第144頁至第148頁)。隨後經檢察官訊問時,亦稱當日於調查站 所述實在(見偵1卷第143頁)。 (3)證人林文忠於86年9月12日調詢時證稱:李文鑫成立許多會 計師事務所,出資請會計師擔任各事務所名義負責人,聘請會計師為不實之簽證,以幫助廠商逃漏稅捐。李文鑫成立之會計師事務所經常變更名稱,並更換地址,我記得之會計師事務所有崇德發、新聯、輝聯、智聯、眾聯等。受其聘請為不實之簽證之會計師則有我及劉美蘭、王金蘭、傅淑玲、林婉容、陳楠鄉、陳廷裕、呂雅玲、黃淑珠、李貞妮、顏雪玲、劉建忠、劉建和、顏榮裕、廖梅淳、葉如萍、林青樺、洪逸民、呂鴻銓、王振麟、朱麗如、謝博文等約30位左右。會計師每簽證一家廠商,李文鑫給付1萬5000元予簽證之會計 師。李文鑫所屬各會計師事務所之業務人員、主秘,於12月底收集客戶名冊至文昇公司彙整,由該公司楊秋娟分配予前述會計師負責簽證,並由該公司向各地國稅局申報延期。文昇公司於3月初開始向客戶們收集帳證,各會計師於3月底完成約20分之1左右客戶之簽證,5月15日前完成約20之2左右 客戶之簽證,其餘20分之17左右之客戶,則均集中於5月31 日前完成簽證,因所有客戶大部分均集中在約半個月左右之時間內完成簽證,且李文鑫一再要求各會計師對各個客戶均需簽證,不得簽註任何保留意見,並對所有會計師保證若發生問題他均可處理。另因曾向各地國稅局申報延期,是不如期完成簽證,廠商即會為國稅局罰鍰,且列入抽查重點,所以各會計師在時間之急迫,李文鑫之要求壓力、保證之下,雖未對各客戶帳證作確實之審查,仍簽註無任何保留意見,而完成簽證等語(見偵1卷第165頁至第167頁)。隨後經檢 察官訊問時,亦稱當日於調查站所述實在(見偵1卷第174頁)。 (4)證人林文忠於86年9月15日調詢時證稱:李文鑫在聘請劉美 蘭等30位左右會計師及每次會計師簽證其在場時,皆會強調來其這裡簽證,品質不要求太高。大的會計師事務所要求90分,其等只要60分,日後案件有問題,其會處理。意思即是如果同意要就簽證,不同意即不要在該處簽證。在李文鑫處簽證1件可收取1萬5000元簽證費,故劉美蘭等30餘位會計師都和我一樣做了不實簽證。其中在83年簽證時,會計師呂雅玲曾就上元金屬股份有限公司部分數字不合理,拒絕簽證,因李文鑫不在,所以我就同意其不簽。另有會計師蔡麗鳳對有問題的案件不斷要求修改或拒簽證,最後在壓力下蔡麗鳳還是簽證,但蔡麗鳳不久就離開李文鑫集團。扣押物14之1 「通報183」所提「通報176之灌水案件之作業未傳來臺北者,請於7月16日前傳來」,所謂灌水案件,指虛增客戶成本 及費用以減少營利事業所得。扣押物中「通報197」所提「 各地辦事處主任,對李總上課所言的安全責任,如不願意承擔者,請自行告知李總,以便安排專門負責的人,但職務恐變動」,係指呂素杏、呂雪鳳等人的職務,對李文鑫提供虛設公司發票如被稅捐單位或司法單位查獲時,要替李文鑫出面頂替承擔等語(見偵1卷第175頁至第177頁)。隨後經檢 察官訊問時,亦稱當日於調查站所述實在等語(見偵1卷第 176頁),並有文昇公司「通報183」、「通報197」等文件 附卷可佐(見偵1卷第180頁、第181頁)。 (5)證人林文忠再於86年9月17日調詢時證稱:黃明朝為文昇公 司主要股東,在文昇公司中,大家都叫他黃經理。我與李文鑫係上下關係,而黃明朝與李文鑫則係平行關係。國內事務非黃明朝主掌,但由於黃明朝與李文鑫間係平行股東合資關係,所以相關文昇包稅、漏稅、虛設公司等不法作為,黃明朝應知道,因為黃明朝與李文鑫同屬決策層面人士,也曾參與國內文昇經理、業務主任、主秘、辦事處主任會議。據我所知,俞台華、陳敏鏱均曾出資與李文鑫合夥等語(見偵1 卷第188頁至第189頁)。隨後經檢察官訊問時,亦稱當日於調查站所述實在(見偵1卷第193頁)。 (6)證人林文忠再於86年9月19日調詢時證稱:文昇公司及所屬 各會計師事務所84年營業額為2億多元,85年營業額約2億元左右。文昇公司的會計師事務在所稽核主任吳瓊芳負責內帳業務、人事管理及李文鑫交辦事項,李文鑫皆會將其收費金額1成5部分給記帳業者當佣金,故記帳業者當然願意提供客戶予文昇公司所屬會計師事務所作簽證。文昇公司於83年間在土城經營漢昇會計師事務所,84年間改名為民昇會計師事務所,為文昇公司設立於土城之據點,經扣押土城事務所分類帳即載有因強復公司被抽到補稅而支付稅務員查帳交際費用10萬元、因羅瑪公司被抽到補稅而支付稅務員查帳交際費用4萬元、6萬元、皇家宮廷企業社和宏安土木包工業被國稅局查到帳而支付稅務員交際費用10萬元、5萬元等語(見偵3卷第33頁至第35頁)。隨後經檢察官訊問時,亦稱當日於調查站所述實在,均在自由意識下所為等語(見偵3卷第42頁 背面)。 (7)證人林文忠再於86年9月25日調詢時證稱:85年間,我在文 昇(即大漢公司)總部曾聽李文鑫對吳瓊芳說有缺發票的話,可以向周佰陽拿,吳瓊芳也默允照辦。我也曾聽李文鑫談及周佰陽可以自己印發票等情事,所以黃明朝於86年9月19 日所言周佰陽可取得印製發票之用紙、油墨、鋼模來印發票賣給李文鑫等情,應屬事實。據我由大漢(文昇)臺中區業務主任彭石山處得知,李文鑫在臺中所成立之虛設公司如陽陽等公司,係透過稅務員楊伯元來包庇,如報營業稅等稅務問題,均透過楊伯元來處理。文昇「8月15日主任會議」文 件係我所撰寫、交由郭萬芳電打而成,目的是李文鑫想了解文昇(大漢)每件客戶案件盈虧及支出項目情形,指示我通知各據點,以統一之格式,把文昇內帳中的進貨區分為1、2、3,其中進貨1為「當表二包稅客戶被國稅局查帳時,文昇實際為客戶補繳的金額」、進貨2為「文昇為客戶作假帳所 用之假發票、假收據,而必需行賄管區稅務員之費用,以確保國稅局通報各該管稅捐處時以免穿梆」、進貨3即「文昇 (大漢)客戶公司被北區或北市國稅局抽查帳冊時,直接行賄稅務員之金額」。但此一格式過於繁瑣,各地文昇據點無法配合,僅以「進貨」乙項代表「行賄稅務員之總額」,即前述進貨3之內容,以在文昇之內帳中所謂的「進貨」,都 是行賄稅務員之金額等語(見偵3卷第28頁至第29頁)。隨 後經檢察官訊問時,亦稱當日於調查站所述實在(見偵3卷 第32頁)。 (8)證人林文忠再於86年9月26日調詢時證稱:民昇會計師事務 所之內帳中顯示冠華公司項下30萬元、尚方、正圍1萬2000 元係李文鑫用來行賄稅務員之金額。分類帳進貨欄內之明細,亦可與民昇會計師事務所84、85年收入成本明細作一印證,如分類帳「進貨」85.5.20傳票號碼0000000「三峽之星之交際費」8萬元,與成本收入明細表中「三峽之星工地」「 進貨3」8萬元相互印證,即知8萬元係行賄稅務員之稅款支 出等語(見偵3卷第43頁、第44頁)。 (9)證人林文忠再於86年10月8日調詢時證稱:偵5卷第124頁之1至第124頁之9之文昇客戶報稅正負數表,是李文鑫於85年3 月間申報8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前,自國稅局獲悉,該84年度查稅案件於抽查時若申報負數,較不易被抽查到,因而指示員工凡「表二案件」,須申報為負數,該表係事後員工彙整所有之「表二案件」之申報狀況及未申報負數之理由,並於通盤調查後,將前述「表二案件」之公司資料交由國稅局負責抽查案件人員,以避免「表二案件」被抽查到;凡2字 頭代號即為包稅案件,「自設」之代號即為該公司虛設之空頭公司,「缺額欄」係指缺少之憑證數額等語(見偵5卷第 121頁至第123頁),並有與其所述相符之文昇公司客戶報稅正負數表可佐(見偵5卷第124頁至第124頁之9)。隨後經檢察官訊問時,亦稱當日於調查站所述是對的(見偵5卷第126頁)。 (10)證人林文忠再於86年10月17日調詢時證稱:李文鑫的組織是成立文昇公司(前身為大漢公司)為總公司,在各地區成立會計師事務所為分公司。臺北地區先後成立文聯、新聯、昌聯、漢昇、民昇、五工等會計師事務所;桃園地區先後成立眾聯、輝聯、漢鴻、學宜、勤達、華文等會計師事務所,新竹地區有國孚會計師事務所;臺中地區先後成立中漢、崇德發、漢拓、智聯、智捷等會計師事務所;臺南地區有立聯會計師事務所等;另有靠行的英群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及錢其康會計師事務所。文昇公司所屬各會計師事務所負責對外招攬客戶,並生產製作營利事業所得稅簽證及申報,然後向客戶收款,所收款項全都轉交李文鑫公司處理,各分公司開銷再向總公司申請,由總公司核撥。李文鑫每年會不定期舉辦座談會,邀請各地區記帳業者參加,李文鑫會帶業務主任一同出席,向記帳業者說明業務,事後即由業務主任向記帳業者招攬業務,或由業務主任直接和個別廠商招攬業務。表一(稅簽自付)以客戶全年營業額千分之1標準收費,表二(稅 簽全責)以客戶全年營業額0.85%至1%收費。記帳業者每 介紹1位表二客戶可抽取該客戶全年營業額0.15%的佣金; 而業務主任則可抽取公司實收簽證金額的3%的佣金;若業 務主任招攬個別廠商客戶,可抽取10%至15%的佣金。表一案件係指:該客戶憑證較足者,公司只負責簽證及申報,而繳稅由客戶自行繳交,日後被國稅局抽查,行賄稅務員之交際費用由客戶自行負擔,但由文昇轉交。表二客戶係指:該客戶憑證不足或成本無法勾稽,文昇企管公司不但負責簽證、申報、繳稅,日後被國稅局抽查,補稅或行賄稅務員的費用,全由文昇企管公司負責,所以稱包稅制或全責案件。記帳業者或個別廠商找文昇簽證,目的就是要逃漏稅捐;招攬客戶後,由業務或主秘向客戶收取帳證資料,由各會計師事務所查帳員審核,剔除不合格的憑證,挑出客戶的問題,如憑證不足、金額、成本顯然無法勾稽者,摘錄後,向組長及主秘報告,主秘就會打電話給客戶,說明該客戶帳證資料有問題,如為表一案件客戶,即爭取是否轉為「表二案件」客戶,如為「表二案件」客戶,即再予確認,此項和客戶溝通工作,是李文鑫特別指示的,如主秘爭取表一客戶轉為表二客戶,則主秘、組長、查帳員可領取獎金。向客戶溝通完後,查帳員就會將該客戶憑證不足金額部分,直接灌水補足,然後依據灌水後的不實金額製作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會計師查核報告書,然後再由組長、主秘審核,然後由總公司聯絡會計師簽證,會計師簽證完後,送各地國稅局稽徵所申報營所稅,如客戶申報的營所稅被國稅局抽查到,主秘就會看抽查的國稅局稅務員係何人(看李文鑫是否熟識)、營收金額多少(即補稅金額多少)、缺憑證金額多少(看成本效益及風險),然後向李文鑫報告,看是否行賄稅務員還是補稅,還是製作不實憑證。如李文鑫指示要製作不實憑證,主秘就會將憑證不足金額部分通知總公司吳瓊芳,吳瓊芳就會通知大陸分公司製作不實憑證,然後寄回所需的會計師事務所,查帳員就會將不實憑證製作傳票入帳,然後才送國稅局抽查。文昇公司製作不實的憑證有3種:一、李文鑫和管區 稅務員勾結虛設公司,有天影、高亢、季布、揚盛、陽陽等公司。二、李文鑫偽刻小規模營業人店章,作不實的小規模營業人收據。三、向周佰陽購買偽印的統一發票。李文鑫勾結管區稅務員成立虛設公司的情形為:由周佰陽提供虛設公司的人頭資料給李文鑫,然後由吳瓊芳、楊秋娟將周佰陽提供的人頭資料交給黃明朝的華華會計事務所辦理設立,然後轄區稅務員配合讓李文鑫虛設公司成立並請領發票。85年之前均於被抽查後始補充憑證,嗣因慮及國稅局人員更動繁仍,於85年之後部分於抽查前即補不實之憑證等語(見偵3卷 第81頁至第89頁)。隨後經檢察官訊問時,亦稱當日於調查站所述實在(見偵3卷第97頁)。 (11)證人林文忠再於86年10月22日調詢時證稱:文昇公司自設公司明細表所登載之公司,全係李文鑫勾結管區稅務員成立的虛設公司。李文鑫成立這些公司,一方面是做為詐領營業稅退稅款,另一方面是用做文昇公司簽證客戶的不實憑證。文昇公司要從事簽證業務,首先需招聘會計師成立會計師事務所,故李文鑫先後成立多家會計師事務所,但只有我與程國東、黃錫良會計師有在會計師事務所上班,其餘會計師事務所皆是李文鑫向會計師借牌成立的。這些會計師僅於簽證時,按李文鑫分配的客戶論件計酬,每件簽證費1萬5000元, 而李文鑫文昇公司所屬的會計師即會為李文鑫的客戶做不實簽證。龍葵貿易有限公司、顯赫貿易有限公司、復旦貿易有限公司、稅新實業有限公司、宇鉅貿易有限公司之8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資料聯影本(於新聯會計師事務所倉庫搜索扣得),係李文鑫勾結管區稅務員成立之虛設公司,於年度申報時,為自己虛設之公司逃漏稅所製作的不實簽證資料,以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等語(見偵3卷第99頁至第 104頁)。隨後經檢察官訊問時,亦稱當日於調查站所述實 在(見偵3卷第122頁)。 (12)此外復有精泉塑膠廠股份有限公司傳真新聯會計師事務所要求處理全買案件文件1紙(見偵1卷第125頁)、暢和公司、 君鋼公司、昌崎公司、阡展公司、致昌公司、弘磊公司、鑫將公司營業稅補報繳處理報告(報告人為業務經理、程經理,見偵1卷第151頁至第160頁)可證。其所述李文鑫招募會 計師等情,經證人呂鴻銓於原審審理時證稱確有開設學宜會計師事務所一事(見原審卷十三第126頁)。另證人陳淅滄 到庭證稱:有從事會計師事務所工作,叫昌聯會計師事務所,是設在新莊區,我為負責人,有接觸過李文鑫,李文鑫有案子給我簽證,1件1萬5000元,案子是李文鑫拿給我的,我幫他簽證而已,事務所沒有查帳員,查帳員是李文鑫他們做好底稿拿過來的,因為剛退伍,想要多賺一些錢,當時我在一家建設公司上班,是看報紙上刊登應徵會計師,簽證部分主要是李文鑫的案子等語(見原審卷十三第147頁至第148頁)。核與證人林文忠上開供述由李文鑫聘請會計師簽證一事相符。而自原審向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函查據覆之92年6月10日北區國稅審一字第0921031172號函附林文忠自83年 至85年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簽證案件明細(見原審卷十三第 185頁至第198頁)以觀,林文忠所簽證案件如附表五編號17、68所示公司營利事業所得稅之申報案件,均有不實簽證而幫助逃漏營利事業所得稅情事無訛,益見證人林文忠上開調詢供述情節為實。證人林文忠雖於法院審理時翻異前詞,辯稱係因當時在羈押中,當時據我所知調查局已經扣到內帳等相關資料,然後要我配合說一次,筆錄確實是我的沒有錯,但我為了希望趕快聲請具保,就配合調查局的演出云云。惟查,證人林文忠非僅接受一次調查局人員之詢問,且調查局人員均先詢問其前次所述是否實在,其均答稱實在,而其於調詢後解返地檢署時,應知其將繼續受羈押,未能如願交保,然於檢察官複訊,亦皆表示於調詢中所述實在。況證人林文忠於本院前審審理中亦稱:調查員沒有將要我配合調查講的很白,他們說當時會儘量向檢察官求情,調查人員沒有先寫好答案要我照著答案來回答等語(見本院更(一)字卷三第128頁背面),參諸證人林文忠於調詢時所述諸多細節綦詳 ,如非經其說明,當非調查局人員事前所能得悉,且縱調查局人員有所提示,若非證人林文忠親自經歷,不可能詳述若此。而其於原審審理中供稱:86年9月3日李文鑫有叫我到香港跟其會面避風頭一事(見原審卷七第79頁),及於偵查中供稱:其係於86年9月4日要到四川時被逮獲等語(見偵1卷 第12頁),如非涉及不法,何以至此。足徵證人林文忠於法院審理中,係因被提起公訴,畏罪情虛,乃避重就輕而有所卸飾,其事後迴護其他被告之詞,不足採信。 3.另復有證人吳瓊芳之證詞可佐: (1)證人吳瓊芳於86年9月18日調詢中供稱:李文鑫虛設公司好 處有二:一為李文鑫利用其設立之各會計師事務所以會計師簽證或包攬方式招攬客戶,為降低客戶稅款,即以前述虛設公司之憑證充抵進項,或出售前述虛設公司之憑證牟利。正常會計師簽證僅收營業額千分之1款項,文昇或其所屬各會 計師事務所之包稅則以該公司營業額1%左右款項包稅,稱 之為表二客戶。只要是表二客戶則一切稅務問題由文昇公司負責,包括憑證等,若有補稅,由文昇公司繳納。所以文昇公司即以虛設公司之憑證充抵表二客戶之進項憑證,降低或免除該客戶之補稅金額,增加文昇公司之收益,同時李文鑫亦出售前述虛設公司之憑證予其他需要者,從中賺取不法利益。李文鑫曾告訴會計師們,不必嚴格審查,他有辦法解決,要會計師不必擔心。李文鑫招攬表二客戶後,由文昇公司所屬各地會計師事務所查帳員進行初步查核,將表二客戶所缺少之憑證或成本無勾稽者,列清單交業務主任或其他人員,通知客戶已整理該客戶不足之部分,說明若請文昇公司以包稅方式處理,可達逃漏稅捐之好處,並由查帳員將表二客戶帳證不足之部分輸入電腦,以網路傳輸至文昇公司,由我負責管制,並稽催大陸東莞或上海二分公司儘速製作前述虛設公司統一發票,分送至所屬各地會計師事務所,由各該事務所主任、主秘或組長分交各查帳員,植入表二帳證中。文昇公司及其所屬會計師事務所82年之營業額約5000餘萬元,83年之營業額約1億餘元,84、85年之營業額均約2億餘元等語(見偵6卷第38頁至第39頁)。 (2)證人吳瓊芳又於86年10月5日調詢中供稱:協助李文鑫虛設 公司之稅務員有7位,有王瑞山、李清楠、陳敏鏱,另4人我雖不知姓名,但核對所需設公司所在地即可知悉。偵4卷第9頁之「統計表」係我依據李文鑫提供各項資料及數據製作,該表係統計李文鑫所虛設公司「營業稅申報(俗稱401表) 」及詐退稅詳情。表中「註」欄1、2、…7是管區稅務員之 代號,我製作完成後,傳真予李文鑫於大陸東莞或上海之分公司製作不實之401申報書,完成後,交由文昇公司人員帶 回臺灣。我核對後,由李文鑫直接交前述7位管區稅務員, 李文鑫製作此等虛設公司401申報書交給所勾結之管區稅務 員,係為製造前述公司營業之假象,以詐領退稅款。小額收據係文昇公司偽刻前述稅務員所提供之不需使用統一發票廠商之印章,製作不實收據,並蓋上述偽刻之印章,植入「表二案件」客戶帳證。文昇公司亦會偽刻正常公司之統一發票印章,偽造不實之交易憑證予「表二案件」之客戶使用。文昇公司出售虛設公司統一發票予客戶充當進項憑證,據以申報營業稅時,向客戶以該發票金額5%收取費用,亦需給付 予前述王瑞山等管區稅務員。除此之外,文昇公司表二客戶所使用小額收據,其有關資料均係前述稅務員提供,故文昇公司使用該收據時,亦需支付該收據2.5%或3%的款項予上述稅務員。「表二案件」即文昇公司之包稅案件,該類案件帳證不全,客戶支付該公司全年營業額0.85%至1%之款項 予文昇公司,由文昇公司負擔該客戶營業所得稅及查帳之應補稅款;申報負數表是84年度將營業所得做虧損以避免查帳之公司名冊,每公司需付3萬元之賄款。此外遇有抽查,由 李文鑫或黃瑞森或各地區之主任、秘書主任等人,按個案向承辦稅務員行賄。本案事發,李文鑫將其所有之臺北市○○○路○段00號7樓房屋,無償借予立法委員林豐喜,文昇公 司涉嫌行賄之不法帳證,平常即存放前述處所。林文忠於86年8月中旬為調查站約談,李文鑫即自國外以電話指示我, 要我通知全公司人員將所有資料整理後,送至林豐喜居住之新生北路1段84號7樓藏匿。當天深夜,劉瑞潭從臺中趕至臺北市,找我及曹高義帶其至前述地點,找林豐喜之助理馮老師(名不詳)幫忙,將前述藏匿在林豐喜住所之文昇公司不法事證運走,找個地方隱藏,以避免被有關單位查獲。馮老師答應幫忙處理,劉瑞潭才返回臺中,劉瑞潭特地從臺中北上處理上述情事,係因劉瑞潭係文昇公司設立豐原、大里地區事務所之股東,虛設公司之相關資料,於事發後,李文鑫即命楊秋娟等人在林口倉庫燒毀一部分,另命其姊夫運至南部某處燒燬等語(見偵4卷第2頁至第8頁)。 (3)證人吳瓊芳又於86年10月8日調詢中供稱:李文鑫文昇公司 勾結稅務員支付稅捐處稅務人員金錢的項目有3種:一種是 「表二案件」使用小規模營利事業所開立的普通收據,該普通收據是管區稅務員提供轄區小規模營利事業公司資料予李文鑫,李文鑫則製作不實交易收據予「表二案件」客戶,然後依所使用的金額的2.5%或3%的款項予管區稅務員。如該「表二案件」客戶被國稅局抽查,查帳的國稅局稅務員如果認為該案件普通收據有問題,就會向營業稅管區稅務員通報查證,這時管區稅務員就會為這些不實交易的普通收據護航,故管區稅務員會向文昇公司收取包庇該不實交易普通收據金額2.5%至3%費用。二是前述管區稅務員協助李文鑫成立虛設公司,而文昇公司出售前述虛設公司予客戶充當其進項,據以申報營業稅時,其向客戶所收之發票金額5%費用, 亦須給付管區稅務員。文昇公司自設虛設公司申報營業稅時,由大陸東莞、上海製作虛設公司的401申報表送回臺灣, 再由李文鑫交予管區稅務員(或管區稅務員王瑞山、李清楠亦親自來公司拿)401申報表,李文鑫指示將虛設公司的401申報表送稅捐處給李清楠及王瑞山時,我有叫陳聖宗送去給李清楠、王瑞山。一般公司401表在申報時,進項應附扣抵 聯,但文昇公司自設的虛設公司,因無進項事實,故都未附扣抵聯,而管區稅務員包庇都讓文昇企管公司的虛設公司完成申報。故李文鑫曾指示我依虛設公司開出銷項金額核算費用行賄支付管區稅務員。經我核算84、85年文昇公司自設虛設公司開立發票,需行賄支付臺中稅務員楊伯元、王家翔2 人約100萬元,2人如何分帳不清楚,我只是算臺中區楊伯元、王家翔2人的總金額約100萬元,臺北方面經核算需行賄支付稅務員王瑞山、李清楠、陳敏鏱、鄒勝雲等約300萬元等 語(見偵11卷第33頁至第39頁)。 (4)另扣案銀行帳號資料表中亦有:「劉私人帳戶(匯薪水)一銀豐原分行00000000000劉瑞潭」、臺中共同帳戶-世華聯 合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00之活期儲蓄存款簿封面傳真(戶名劉瑞潭)之記載(影本見原審卷十三第414頁、第415頁),足資佐證。經核證人吳瓊芳上開供述內容與證人林文忠所述情節相符。證人吳瓊芳亦經上訴審判處有罪、緩刑確定在案,則其於本院上訴審、更ㄧ審翻供改稱於調查站筆錄內容係調查員之意思云云,不足採信,已如前述。又其對於李文鑫行賄稅務員之金額,先後有依所虛開發票銷項金額 2.5%至3%或5%計算等不同之陳述,惟參諸文昇公司就向 其購買虛設公司發票之營業人亦係依發票銷項金額收取5% 之代價,則其當無可能全數給付予稅務員,並衡諸罪證有疑利於被告之法則,應認係以發票銷項金額之2.5%至3%為計算標準。 4.已判決確定之同案被告黃明朝於86年9月17日在謝傑律師陪 同下,於調詢中供稱:我在76年任職桃園稅捐處時,經同事俞台華介紹認識李文鑫,82年我離開稅捐處時,李文鑫即找我共同投資,和李文鑫即有多項生意合夥關係,我亦算是文昇公司關係企業成員之一,亦有列席參加文昇公司的幹部會議,所謂文昇公司的國外部黃經理就是我。我和李文鑫合夥早期在82年10月至83年10月成立大漢企管公司,漢鴻會計師事務所即大漢企管公司的分支機構,我係大漢企管公司股東之一。當時李文鑫即在承作客戶包稅案件,協助客戶逃漏稅,據我所知,李文鑫和文昇公司的業務主任呂素杏、呂雪鳳等向客戶招攬生意,會計師簽證分為表一、表二兩種簽證方式。表一的客戶是憑證比較夠的,簽證收費標準是客戶公司全年營業額的千分之1;表二的案件是客戶憑證不足的案件 ,李文鑫會加入虛設公司發票,並指示文昇旗下會計師做不實簽證。如客戶憑證不足達全年營業額15%以上,簽證收費標準是客戶全年營業額的1%;如客戶憑證不足為全年營業 額的15%以下者,簽證收費標準是客戶全年營業額的0.85%,表二客戶不足者。我配偶徐碧媛在桃園縣中壢市成立華華會計事務所,我因此知道文昇公司使用不實發票,所以有告誡配偶不要使用李文鑫文昇公司的發票。臺灣文昇公司的「表二案件」,全送到大陸東莞分公司製作查帳報告,然後將「表二案件」公司的憑證等帳證資料留在大陸,查帳報告送回臺灣給文昇公司的會計師做不實簽證。如稅捐單位抽查到表二公司的案件,因帳證資料全在大陸東莞,如果沒有帳證資料,國稅局係依查核所得資料逕行核定稅額,則文昇負責繳納所補的稅款。另一方面李文鑫將臺灣成立的虛設公司發票及偽刻公司章亦送至大陸製作不實的交易發票,送回臺灣申報營業稅後再送回大陸。86年8月16日李文鑫通知我出事 了,新聯會計師事務所被調查局搜索,要我儘快參與處理善後,並通知我和曹高義、程國東、呂素杏、呂雪鳳、楊秋娟等見面,16日12時我即在國稅局新北市分局對面的麥當勞和曹高義、程國東、呂素杏、呂雪鳳、楊秋娟見面,依李文鑫指示,第一:文昇公司所屬旗下員工先發8月份薪資,暫停 上班,10月1日再通知是否繼續上班,並發9月份薪水。第二:臺北分公司倉庫遷移,以免被調查局搜索。第三:呂素杏、呂雪鳳儘速藏匿,不要被調查局約談。上述3項工作資金 方面由曹高義負責,執行工作由程國東負責。我並要求呂素杏等留下聯絡電話以便聯絡,當天程國東打電話給艾意雯處理桃園分公司之事,處理情形和臺北分公司同等語(見偵6 卷第3頁至第10頁)。另其所稱:以前有聽說過劉瑞潭,李 文鑫在香港跟我說臺中地區有事情找劉瑞潭〈後改稱〉86年8月份劉瑞潭到香港來找李文鑫,李文鑫要我作陪等語(見 原審卷七第74頁),亦有被告劉瑞潭「出入境查詢資料」(見原審卷四第192頁)可資佐證被告劉瑞潭於86年8月30日確有出境至香港情事。再經同案被告成慧萍亦於調詢中供稱:我雖登記為文聯企管之負責人,然實際負責人係我配偶李文鑫,黃明朝則為上開公司之合夥人。而華興公司則僅為文聯企管另外一個名稱而已,其出資合夥人、員工亦大致與文聯企管相同,會同黃明朝辦理匯款至華彩公司,係因華興公司、文聯企管及香港華彩貿易有限公司均係由李文鑫、黃明朝等人合夥開設,所以須會同黃明朝辦理等語(見偵6卷第11 頁至第12頁)。經原審調取黃明朝於玉山銀行中壢分行存款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交易明細(見原審卷六第143頁至第147頁),內有由「眾聯會計」、「漢昇會計」、「 李文鑫」、「新聯會計」、「陳冠如」、「許登富」、「漢新企管」、「林文忠」、「文昇企管」、「學宜」等與李文鑫相關公司、會計師事務所及所屬員工匯款紀錄。足見黃明朝與李文鑫金錢往來之密切,。 5.關於此部分逃漏稅捐犯行,尚有下列文昇公司所屬員工等人之證詞可佐: (1)證人程國東於86年10月13日調詢中陳稱:我自85年7月擔任 文昇公司業務經理,客戶概分二種,一種係替其簽證,代編成本,代辦國稅局查帳等事項,所有稅款由客戶自行負責,收取客戶全年營業額千分之1的費用。另一種為包稅制,即 帳證由文昇公司製作處理並簽證,稅款由文昇公司負責繳納,按客戶全年營業額的千分之6至10收費,收費標準是視客 戶持有之憑證多寡來收費。欠缺憑證多的收費較高,較少則收費較低,不足的進項憑證由公司總務部以自行設立之虛設公司之發票來補足。因阡展企業公司、致昌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君鋼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昌崎公司、暢和公司、弘磊公司、宏益公司、明昭公司、鑫將公司、鑛鋒企業有限公司等客戶於申報營業稅時,被稅捐處查獲使用虛設公司之發票,而該等客戶係屬包稅制之客戶,此項問題,必須由文昇公司處理,所以李文鑫於86年6月16日指示我處理要點,我再根 據其指示整理出該「860616營業稅處理要點」,依該要點來解決問題。該案我原先不願意做,因為非我職掌,且感覺是違法的事,但是李文鑫說稅捐稽徵法有自動補繳免除其刑的規定,故誤認處理本案並無刑事責任。且我為公司員工,對於老闆交辦事項,很難推辭不做,因而願意督導該案處理等語(見偵8卷第81頁至第86頁),並有文昇公司之「860616 營業稅處理要點」可憑(見偵19卷第14頁、第15頁)。該處理要點內載: 「叁、分工: 一經理:接受報案、派案、追蹤處理結果、彙報李總。二生產主任: 1.被分配案件之送查或陪客戶處理及解釋。 2.送查案件之分配製作及督導、檢查。 3.送查過程於第二天下班前通報經理。 三主秘: 1.通知配合客戶,有營業稅查帳函立刻通知我們。 2.接到案件電傳經理及業務主任。 3.立刻通知客戶,辦理延期送查事宜。 4.檢查送出案件之合理性。 5.被分配案件之送查客戶處理及解釋。 6.教導客戶,若有稅務員問補繳補報案件,一律回答承辦人出去了,等他回來立刻回電。客戶應立將稅務員姓名及電話通知主秘,主秘充當客戶承辦人回電,並聲明在外回電,並通報業務主任。 7.送查過程於第二天下班前通報經理。 四業務主任: 1.接到案件電傳經理及主秘。 2.聯絡接到案件之客戶出面,教導說詞及安客戶心。3.被分配案件之送查或陪客戶處理及解釋。 4.聯絡客戶,溝通本公司作法及安客戶心。 5.送查過程於第2 天下班前通報經理。 五外勤主任: 1.被分配案件之送查或陪客戶處理及解釋。 2.經理交辦研究事項之處理。 3.送查案件之諮詢及支援及失敗案件報告撰寫及接辦複查以後事宜。 4.送查過程於第二天下班前通報經理。 860616規定事項: 四三角關係名片尚未印製者請業務主任儘速印好,提供相關人員使用。」 暨有致昌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君鋼興業股份有限公司致新北市稅捐稽徵處之說明書附卷足稽(見偵19卷第22、25頁)。另於「君鋼營業稅補報補繳案件處理報告」(見偵19卷第33頁)亦載明: 「報告人:程經理 處理經過: 一6 月18日送帳至聯查組,由謝先生承辦,影印天影發票及帳本。 二謝先生告君鋼拿到虛設公司發票,此事很嚴重,並要約談君鋼負責人前來說明如何取得此張發票及如何付現之詳細流程。 開會結果: 一出書面報告,利用第三者名片敘述取得發票及付現經過,並準備自動補繳之稅單、401 申報書、發票及假名片。 二7 月2 日將資料準備齊全,經程經理確認後,送稅捐處總收發掛號。 三7 月9 日又收到聯查組來函,要求文到10日內提供買賣合約書及支付價款流程備查。 四此案未做到資金流程,經開會奉上面(李r)指示,回函無資金流程,亦無合約,但已自動補繳,請以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 規定,准予免罰結案。 五7 月19日依上面指示回函送稅捐處總發文掛號。 六資料留抵(底)2 份,1 份給客戶,1 份交程經理」 並有上載「國孚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程國東」名片1 紙(見偵19卷第16頁)可佐。證人程國東具會計師資格,於84年8 月22日加入臺北市會計師公會,84年10月12日加入臺灣省會計師公會一事,有臺北市會計師公會92年4 月11日北市會字第0920154 號函、臺灣省會計師公會92年4 月14日(92)會總字第202 號函附卷足憑(見原審卷十三第112 至114 頁),堪認證人程國東上開關於如何幫助「表二案件」客戶逃稅之供稱情節,應屬有徵。 (2)另經證人楊秋娟於調詢中證稱:自設公司係指由文昇所自設之虛設公司,目的在於買賣統一發票,並充作本公司客戶之憑證等語(見偵4卷第37頁)。 (3)證人呂素杏亦證述文昇公司所屬幫助逃稅之情事: ①其於86年11月11日調詢中陳稱:我77年即至李文鑫所開設之金哲企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工作。金哲公司因涉嫌設公司而為臺北市稅捐稽徵處撤銷登記,嗣後李文鑫成立大漢、漢聯、文昇等企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並借用會計師之執照在新北市之土城、三重、板橋、新莊、桃園縣之桃園市、中壢市、臺中市、臺中市之豐原區、大里區、彰化縣、新竹市、臺南、高雄等地成立會計師事務所,以會計師簽證之方式幫助客戶逃漏稅,公司所謂之包稅制係針對欠缺憑證或雖不缺憑證但其成本無法勾稽之客戶。其收費標準,欠缺6%以下(含6%)憑證者,按該公司全年營業額千分之6計價;缺6%至15%(含15%)憑證者,依該公司全年營業額千分之8.5計價;缺15%至30%憑證者,則依 該公司全年營業額1%計價;其所欠缺憑證超過30%以上 者,則由李文鑫與客戶商討其收費價格;其全年營業額不足2000萬元者,以2000萬元計;另不缺憑證但其成本無法勾稽者,則依該公司全年營業額千分之6計價;該類客戶 從作帳、申報營業所得稅,繳交營所稅、查帳等所有程序包含繳交之稅款及查帳之補稅款,均由文昇公司包辦。「「表二案件」」客戶欠缺憑證,均係通知總公司吳瓊芳,由吳瓊芳負責調度李文鑫等虛設公司之統一發票,並交予各地區會計師事務所植入客戶帳證,前述線華等公司即係吳瓊芳交由我使用之虛設公司等語(見偵8卷第93頁至第 95頁)。 ②證人呂素杏再於87年2月5日調詢中陳稱:欠缺進項憑證之百分比,係依據客戶該年度1至12月申報之營業稅(即401表)計算出其營業稅額(即銷貨額),再將其1至12月之 進項扣抵額加上員工薪資扣繳憑單加進口貨物金額加伙食費加上員工加班費等各項支出為其進項,再以上述營業額減進項為其淨利,再以營業額除以淨利(即營業額為分母,淨利為分子)核算出其百分比,此即為欠缺進項之百分比。包稅制客戶,李文鑫所屬各會計師事務所當然不會依實申報其營利事業所得稅,因包稅制客戶之營利事業所得稅均係由李文鑫所屬各會計師事務所負責繳納(即由所收簽證費內支付)。若依實申報,其所收簽證費根本不足以支付稅款,所以李文鑫即規定依該客戶之營業額來決定繳納之繳稅金額,故不可能依實申報。另前述表一案件客戶之繳稅金額,由客戶自行決定(因該稅款係由客戶繳納),文昇公司再依客戶決定之稅額作帳。但有特殊情形,即客戶決定之稅額與實際應納稅款差距過大,李文鑫所屬會計師事務所之查帳員、組長、主秘、業務主任、主任會逐級反映,並與客戶連絡,告知上情,再由客戶決定其繳納稅額,或是否轉為「表二案件」,依客戶之最後決定製作帳證及有關報表。李文鑫等人為減少前述營利事業所得稅之繳納金額,即規定由各地區會計師事務所統計後,通報總公司稽核主任吳瓊芳,由吳瓊芳負責處理,再將各地區會計師事務所所需之進項憑證送交各地,由各地會計師事務所製作帳證。吳瓊芳所提供之進項憑證有小額收據及李文鑫自設公司統一發票等,程國東知道前述使用不實進項憑證及幫助他人逃漏稅等情,因業務人員需向客戶說明前述各項詳情,使客戶明確知道給本公司包稅或簽證好處,以爭取客戶。程國東不但是業務部經理(即該部主管),且為會計師,自然瞭解會計師簽證之有關規定及前述文昇公司作法業已違法。程國東係文昇公司業務部經理,指導及協助各地區業務人員招攬客戶,故對文昇公司之簽證作業非常瞭解。86年5、6月間,新北市稅捐稽徵處查獲致昌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君鋼興業股份有限公司等公司使用李文鑫自設公司統一發票,乃通知上述公司致昌等公司攜帶該等公司印章及負責人國民身分證、私章、帳簿憑證及有關課稅資料至該處查帳,李文鑫即要求各地會計師事務所主動為前述被新北市稅捐稽徵處所查獲之客戶補繳其營業稅,並由程國東指導各地業務人員製作說明書,以應付新北市稅捐稽徵處之查帳等語(見偵11卷第43頁至第47頁),並提出「致昌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君鋼興業股份有限公司」說明書影本為證(見偵11卷第49頁至第51頁)。③證人呂素杏再於87年3月21日調詢中證稱:自76、77年間 即任職於李文鑫所開設之會計師事務所之助理查帳員、查帳員、代理主任、主任、業務主任等職。我擔任李文鑫開設之新聯會計師事務所助理查帳員時,主要負責查核李文鑫或其業務人員所招攬之稅務簽證案件之客戶帳證等業務。查核程序係直接核對客戶之記帳業者所製作之試算表及該客戶之交易憑證,核算其申報稅額與憑證之差額,並製作手稿,內載該公司之實際營業額、調整額、灌水(即虛列之成本或費用)等。另依李文鑫所訂之比例(依全年營業額之不同而有不同之比例)製作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之損益表、資產負債表、營業成本表、費用明細表、401申 報書(即進銷項統計表)、限額計算及各類所得扣繳總表等申報資料。表二客戶係包稅客戶,其營利事業所得稅由本事務所負責繳納,該類客戶之記帳業者,少數曾提供日記帳、明細帳、總分類帳等予本事務所,而僅提供試算表及原始憑證等。本事務所表二客戶之稅款係由本事務所負擔,而其所收之簽證費已遠少於其應繳之稅額,所以我等絕對不可能依實申報,所以該類廠商或其記帳業者根本不需提供其帳簿,由本事務所自行依李文鑫所訂之比例製作各類報稅資料,所以本事務所不會依規定查核,沒有製作工作底稿,僅於國稅局查帳時,才會於事後補作,以應付國稅局查帳,所屬會計師均未依定核對前述各項帳證,即於其稅務簽證各項報表上簽名認證等語(見偵4卷第113頁至第116頁)。 (4)另經證人即文昇公司之外勤主任黃瑞森於調詢中證稱:我在83年間與林文忠一起至大漢、文昇企管公司,職稱為外勤主任。李文鑫經常於會議中或某些不特定場合,向我說其與稅務員的關係很好。表二客戶係指支付公司較高額簽證費用之廠商,這類客戶之帳證,若欠缺進項憑證是由我公司負責補齊,若被抽查帳冊,其應補繳之稅款或有必要支付給查帳員的交際費,也全由我公司自行負擔等語(見偵3卷第68頁、 第72頁)。及於本院審理中證稱:我曾任文昇公司外勤主任,國稅局查帳時,將會計事務所做好的資料帶去國稅局解釋,我於調詢中所述「85.6.12 TO:李先生FROM:台中黃主任 」之函文,是我於85年6月12日陳報給李文鑫的報告內容。 因臺中地區的表2客戶達川公司的申報帳證資料,被台中地 區國稅局查帳員分機229林先生提出意見,我認為責任應歸 屬達川公司本身,且我當時無法自行解決,故請示李文鑫,我認為要擺平稅務員(指分機229林先生)的交際費,應由 客戶達川公司負擔,所以請示李文鑫要向達川公司洽談收取交際費,及應收多少金額,是照著事實回答。表二客戶若被抽查帳證,其應補繳之稅款或有必要支付給查帳稅務員的交際費,也全由文昇公司自行負擔,老闆要如何處理由老闆決定,老闆也有決定放棄的。要給國稅局查帳人員的交際費用,其支付標準,李文鑫有說過,表一客戶之交際費支付標準係以營業額千分之1至千分之1.5計算;表二客戶之交際費,原則上均是由李文鑫自己經手處理。我接受調詢時,好像後來有1位律師到場一下,調查員無明示、暗示要我咬出某一 特定人,作完筆錄時,要簽名前有閱覽過筆錄,有時文字有疑義,我會反應,調查員說所寫的就是我的意思等語(見本院上更(二)字卷二第132頁至第134頁)。 (5)再證人文昇公司之總務人員曹高義亦於86年9月20日劉志忠 律師陪同下,於調詢中證稱:我原在稽徵處擔任稅務員,曾與李文鑫共事,86年6月15日申請離職,並到李文鑫文昇公 司擔任總務工作,負責解答文昇所屬各會計師事務所有關稅務問題之解答。程國東係業務經理,負責對外招攬客戶及向客戶收取簽證費用,林文忠是生產部經理,負責客戶案件之審查製作、簽證、申報,吳瓊芳係稽核主任等語(見偵4卷 第104頁)。及於86年10月3日調詢中陳稱:表一客戶為申報證件完整,只要由我公司所聘請之會計師簽證辦理申報即可,按營業額之千分之1收取代辦費。表二客戶則係指會計憑 證明顯不足之廠商,酌收1%左右費用,由我公司代為補齊 憑證,再由會計師事務所簽證後申報,有的則先申報後再補證等語(見偵5卷第84頁)。 (6)另證人即文昇公司員工許淑卿亦於調詢中證稱:81年至李文鑫之眾聯會計師事務所擔任電腦操作員,83年調為查帳員、84年升任電腦組長、後改調為查帳組長、85年8月升任為主 秘,擔任總務方面,負責和吳瓊芳接洽補虛設公司憑證的事項。「表二案件」客戶大多是憑證不足或成本無法勾稽者,收費標準一般是全年營業額的1%,稅額由文昇公司負責繳 交,客戶不必再負擔任何稅額。若被抽查到,則憑證不足部分由查帳員傳真或由電腦網路傳輸給總公司吳瓊芳,吳瓊芳就會提供虛設公司發票如士林、乙圓、文義、高亢、生運、天影等不實的交易收據寄回桃園分公司,再由查帳員將吳瓊芳提供的虛設公司發票製作傳票後將不實之帳證送國稅局抽查等語(見偵4卷第56頁至第61頁)。 (7)另經證人即文昇公司員工張淑敏於86年9月25日主動前往調 查站說明:我於83年調至李文鑫的漢昇會計師事務所升任為組長,84年調至李文鑫於土城漢昇會計師事務所升任為主任秘書,一直到86年的新聯會計師事務所都擔任主任秘書一職,文昇公司所屬會計師事務所客戶簽證有「表二案件」,是憑證不足或成本無法勾稽,收費是客戶全年營業額的1%, 稅額由文昇公司負責。如被國稅局抽查,通常會製作延期申請書,延期1個月,將抽查到客戶案件重新製作,如果是「 表二案件」,林文忠就會分配負責之查帳員重新製作,該查帳員就會將表二客戶憑證不足的金額報告組長,組長則會將憑證金額傳至總公司,稽核主任就會將虛設公司之發票寄至各會計師事務所,組長再分給各查帳員製作傳票,連同發票送至國稅局備查。我擔任主秘,對該協助客戶逃漏稅均事先知情,查帳員審查後發現客戶有憑證不足、無法勾稽者,會向我報告,我會與客戶聯繫是否轉為表二客戶,客戶確認者,即由查帳員將憑證不足金額灌水填入申報表,經我檢查再交給會計師簽證,事後若國稅局查帳,由我製作延期申請書通知國稅局,查帳員將虛設公司發票加入製作傳票,我亦知悉,並由我將不實的表二客戶案件帳證送國稅局抽查;在國稅局抽查到「表二案件」前,為避免增加風險及增加製作成本,故不製作。被抽查到的客戶,李文鑫會先評估是否可製作虛設公司發票,不行者則放棄。虛設公司之發票由吳瓊芳提供,有乙圓、天影、高亢、生運、揚盛、士林公司等,我在與稅務員初步溝通中,如稅務員很刁難,我等即知可能要花交際費才能擺平被抽查的案件,就會口頭或書面報告黃瑞森或李文鑫,由其等去擺平稅務員,另一種是李文鑫透過吳瓊芳問我是否有無法處理之案件,我就會將案件名稱、抽查的稅務員告訴吳瓊芳,吳瓊芳就會轉知李文鑫,由李文鑫去擺平稅務員,查帳案件工作進度表是我及各事務所主秘製作,因黃瑞森不會打電腦,故由我幫忙製作,黃瑞森再交給李文鑫看,其中公司名稱欄位是記載被抽查之公司,查帳地區及人員欄是指該案件被哪位稅務員所抽查,進貨欄應該是行賄抽查稅務員的交際費等語(見偵4卷第63頁至69頁)。另 於87年3月22日調詢時陳稱:漢昇會計師事務所未依該客戶 實際交易情形製作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之各項相關表件,所以並未要求客戶提供其前開各項帳簿,大部分客戶含記帳業者即未提供帳簿,李文鑫所屬各會計師事務所之會計師,均未實質核對任何帳證及工作底稿,即逕行在客戶之各項稅務簽證報表上簽名認證,李文鑫不具會計師資格,並非合法之稅務代理人,他係以洪逸民會計師名義開設漢昇會計師事務所招攬所得稅代理業務,另以顏雪玲、陳廷裕(眾聯)、李珍妮、黃淑珠(輝聯)、呂鴻銓、王振麟(學宜、漢鴻)、王金蘭、劉美蘭(新聯)、陳淅滄、陳玲芬、謝如幸(昌揚)、傅淑玲、林文忠(新聯)、劉建忠、陳楠鄉、林青樺、黃錫良(崇德發)、錢其康、程國東、朱麗如、林婉蓉、呂雅玲、顏榮裕、劉建和、王來順、李建華、陳再生等會計師名義成立會計師事務所招攬所得稅代理業務等語(見偵4卷 第124頁至126頁),並有查帳工作進度表2紙附卷足佐(見 偵4卷第70頁至第71頁)。證人張淑敏於本院前審審理時並 證稱:我為新聯公司的主任秘書,吳瓊芳有來我事務所查帳,開始擔任稽核,到最後擔任什麼我不知道。在調查站有說過文昇公司的客戶簽證有「表二案件」,就是憑證不足或者成本不好編,我知道文昇公司有虛設公司這件事,因為租房屋接電話轉接,轉接電話要我來聽,有人會打電話問這是什麼公司,我等要回答「是」。虛設公司有開立發票,因為憑證不足時,有把發票拿給我灌水;查帳員做完帳後,我會跟總公司說缺什麼,總公司就會拿發票過來補足數額,我認為這是假的。寄過來的時候,我會拿到發票,我知道是假的。發票拿到之後就交給下面去作帳,因為上面指示要這樣做。新聯會計事務所為客戶辦理查帳及簽證流程,業務會去將案件拿進來,我等一個事務所會有一個主任,主任會統計拿幾個案件,會拿出來交給我,我再交給組長;新聯會計師事務所收到這些案件有區分表一、「表二案件」。如果純粹帳目問題,我等會問會計師,如果數額不足,查帳員及組長會向我等反應,我會向總公司吳瓊芳反應,若憑證不足,吳瓊芳會把資料寄回來,看誰需要這個資料就交給組長或者個案的承辦人員。我只要帳目上有問題就會問會計師,客戶憑證不足,有時會問會計師,新聯會計師那時有林文忠、程國東。交給會計師的資料是結算申報書給他們看,除非他們有要求還要看其他資料。公司客戶憑證不足時,就會跟總公司聯絡寄一些資料過來,要什麼資料他們就寄什麼資料過來,假發票也是其中之一,我的窗口是對吳瓊芳,大部分是向吳瓊芳請示等語(見本院上訴字卷四第206頁至第212頁)。 (8)另經證人即新聯會計師事務所查帳員王筱嵐於86年10月1日 調詢時證稱:我於82年擔任新聯會計師事務所查帳員,84年6月間升任該事務所主秘,86年8月20日離職,原因之一係發現該事務所以「包稅制」所招攬之會計師案件,有以不實帳證幫助他人逃漏稅之嫌,愈作愈覺得有問題。李文鑫係新聯會計師事務所之實際負責人,林文忠係生產部經理。包稅制係指對憑證(統一發票、收據等)不足之客戶,收取客戶全年營業額0.85%至1%款項,而該客戶當年度之營所稅及因 國稅局查帳而需繳之營所稅均由我事務所負擔。我事務所為賺得鉅額不法利潤,即由查帳員擅自更改該客戶每月申報之營業稅內容製作不實之營所稅申報書(俗稱401表)交予會 計師簽證後,向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申報,當被抽查到時,先申請展期,並通知總公司之吳瓊芳,由吳瓊芳通知大陸分公司之人員依據營所稅申報書製作不實之憑證,後吳瓊芳即會交付所缺少之憑證而由查帳員植入帳證中。我會計師事務所之簽證會計師均由李文鑫聘任,簽證費每件約1萬 5000元,虛設公司係由吳瓊芳負責處理,另吳瓊芳亦曾要陳冠如在桃園刻製與文昇及其所屬會計師事務所無任何往來之公司統一發票章作為偽造不實統一發票之用等語(見偵4卷 第80頁至第86頁),及於87年3月21日調詢時陳稱:我可確 認87年3月21日呂素杏所言屬實,因我曾在李文鑫集團擔任 新莊、三重、板橋地區之查帳員、查帳組長,最後升任主秘,所以對李文鑫集團所屬之會計師的不法行徑,了然於胸,李文鑫所屬之會計師如林文忠等,均是李文鑫之橡皮圖章,堅信李文鑫與國稅局之特殊關係,僅負責蓋無保留意見之簽證章,從不翻查公司之帳簿憑證,因為李文鑫集團作假帳之表二客戶大部分根本沒有憑證,也不用製設會計帳簿,小部分雖有憑證及簡略之帳簿,也是缺漏甚多,只要透過會計師簽帳的保護,被抽中查帳的機率必低於10%,萬一不幸被抽中查帳,再趕緊補作帳冊,虛造憑證還來得及,縱使來不及,就讓國稅局以同業利潤標準逕核也沒有關係,因為總的來看李文鑫還是獲利良多。會計師係李文鑫之橡皮圖章,每蓋一個章有1萬元以上的厚利可圖等語(見偵4卷第117頁至第 118頁)。 (9)另經證人即曾任新聯會計師事務所查帳員、主任秘書之許素玉於調詢中陳稱:表二客戶係指憑證不足、帳冊不全之客戶,該類客戶採包稅制,我事務所收取其全年營業額0.85%至1%之費用,由我事務所負責製作假帳、虛植不實之統一發 票、收據等,以利通過稅捐機關之查帳,若無法通過,則稅捐由我事務所負責繳納;「表二案件」由查帳員輸入客戶試算表至文昇公司所提供之電腦軟體內,計算客戶應繳之營業所得稅額及預備為該客戶繳交之稅額,再由電腦自動核算出該客戶不實之申報書,遇有國稅局抽查到該類案件時,即通知總公司,由總公司通知大陸東莞、上海等分公司製作不實該客戶之總分類帳、日記帳、現金帳、成本表等,並以不實之統一發票、收據等充當該客戶之憑證,送回總公司後再交由我事務所繳交國稅局查帳,查帳後之應補繳稅款由我事務所負擔。前述「表二案件」所需之不實帳證,均是通知總公司之吳瓊芳,案發後約於86年8月間,成慧萍打電話通知將 我事務所有有關帳冊裝箱,運至桃園,並將電腦資料清除等語(見偵4卷第87頁至第89頁)。 (10)另證人即文昇公司員工林瓊惠於調詢時證稱:其於82年9月 依報紙廣告應徵新聯會計師事務所查帳員,後升為組長、85年8月升為主秘,新聯之實際負責人李文鑫,李文鑫另成立 文昇企管公司,管理設於新北市、桃園、臺中、高雄所設立之會計師事務所,而新聯即李文鑫設於新北市之會計師事務所,「表二案件」係客戶缺少憑證者,需由公司違反規定提供無實際交易之發票予事務所,其收費為客戶全年營業額1 %至0.85%計算。遇有國稅局抽查到「表二案件」時,即以電腦網路或傳真至總公司之吳瓊芳,吳瓊芳即將所缺之憑證寄交事務所以應付國稅局查帳,林文忠為會計師,「表二案件」欠缺憑證會向林文忠報告,所以林文忠確實知道「表二案件」憑證不足之情事。吳瓊芳係以無實際交易之不實統一發票或小額收據充作該客戶之憑證。我曾經在通知、通報中看過自設公司之用語,曾詢問吳瓊芳,但回稱這個我不用知道,據個人經驗可能就是虛設公司。因「表二案件」需大量之不實交易憑證,自設公司以滿足各地會計師事務所所需。文件中之「進項」係指交際費,應該是行賄稅務員之款項。「查帳工作進度表」之「延期日期」即係申請延期送帳之日期等語(見偵4卷第73頁至第78頁,其嗣經上訴審拘提未到 ,經更一審、本院審理均傳喚未到)。 (11)另經證人即文昇公司員工彭石山於調詢中證稱:我於82年中至84年底擔任大漢公司(即文昇公司)臺中據點中漢會計師事務所臺中區業務主任,李文鑫所開出簽證服務條件為:一般稅務帳證較齊全的公司,以表一案件記酬(即該公司全年總營業額千分之1作為簽證帳證費用)。而帳證較不齊全的 公司,可加入包稅包帳制之「表二案件」(視該公司帳證不齊全之程度,收取該公司全年營業總額0.85%至1%的費用 作為簽證費用),此類「表二案件」的收費中已包含該公司該年度的營利事業所得稅捐費用,即所謂「包稅」,而帳證不齊全亦可透過作假帳來使之齊全,如摻入虛設公司發票等,即所謂「包帳」,這種包帳、包稅作假帳的「表二案件」被國稅局抽查到時,有關補稅等一切稅務問題,均由大漢解決等語(見偵4卷第90頁至第91頁)。 (12)另經證人即眾聯會計師事務所查帳員陳淑好於調詢中陳稱:我於83年6月至86年初曾任李文鑫所開設立眾聯會計師事務 所查帳員及查帳組長,簽證種類有2,一為正常簽證客戶, 其所缺之進項憑證在6%以下,該類客戶自行負擔營利事業 所得稅,其費用以全年營業額千分之1計算,另表二客戶亦 稱包稅客戶,應給付約全年營業額之1%費用,由我事務所 負擔其營利事業所得稅、補稅款、及打點查帳稅務員之賄款,而該類客戶均未提供任何帳簿,僅該廠商之記帳業者製作試算表,連同實際交易憑證交我事務所,再輸入電腦,依李文鑫所定之比率核算其營所稅,並製作損益表、資產負債表、營業成本表、費用明細表、進銷項統計表、限額計算及各類所得扣繳總表等申報資料,交予李文鑫聘請之會計師,未依規定核對即予簽證等語(見偵4卷第107頁至第112頁)。 (13)另經證人即漢昇會計師事務所之查帳員、組長林淑芬於調詢中陳稱:我於84年3月至李文鑫開設之漢昇會計師事務所擔 任查帳員、組長,85年6月間離職,簽證客戶僅少部分有依 規定提供日記帳、明細帳、總分類帳等,表二客戶均逃漏稅,其簽證表件均非實在,查帳員根本無法核對客戶之帳證,所以未製作工作底稿,只有在為國稅局查帳時才事後補作等語(見偵4卷第119頁至第121頁)。 (14)另經證人即85年5月開始任職新聯會計師事務所查帳員之林 芳如於調詢中陳稱:林文忠係新聯會計師事務所之實際負責人,公司客戶案件由林文忠分配給查帳員,先抽查稅務憑證,剔除無公司抬頭及編號、住址、跨年度過期等不符者,再依客戶所給之試算表(含資產負債表及損益表)重新核算營利事業所得稅,如不符或差距過大即透過組長蔡孟如向林文忠報告,其處理方式有2:1.依新核算的營利事業所得稅金 額通知客戶繳稅。2.主動拿發票說是該公司之發票,要我等將該發票列入進項憑證,或交待我先輸入進項憑證,而後補發票,客戶即不用補稅等語(見偵1卷第29頁至第31頁), 於上訴審復具結證稱其於調查站所述實在(見本院上訴字卷四第214頁)。 (15)另經證人即新聯會計師事務所查帳員孔惠玲於調詢中證稱:林文忠為新聯會計師事務所之負責人,與客戶聯絡尚有以漢聯、文聯、漢昇、文昇名稱;收費低者(內部稱表一),由客戶自行提供進項憑證,收費高者(內部稱表二)由新聯會計師事務所提供進項憑證,該種客戶需詳細核對各項帳冊,若稅捐機關抽查時處理有二:1.新聯會計師事務所繳稅。2.由主秘張淑敏、王筱嵐、林瓊惠及林文忠等自行與稅捐機關接洽處理,在85年(含85年)以前則由主秘王筱嵐、林瓊惠等提供不實之憑證給查帳員作帳並核算稅款交予渠等處理,86年後則由其自行處理等語(見偵1卷第33頁至第36頁)。 及於本院審理中證稱:我於新聯會計師事務所負責審核查帳員製作之營所稅申報書等手稿,新聯有2種不同之收費標準 ,收費高的表二客戶,主要包含由新聯提供進銷項憑證之客戶,客戶帳證不全或帳證凌亂,並負責該公司稅款申報及繳交,新聯收得案件後,係由林文忠分配給主秘、主秘分配給組長、組長再交與查帳員辦理,主秘交予我等查帳時,即會告知該客戶屬何種情形,若屬表二,查帳時,即不會詳細核對該客戶之帳證,俟稅捐機關查帳,事務所再行辦理,抽到表二客戶帳時,新聯之處理方式,一種係不提供帳證,由稅捐機關核定稅款後,由新聯繳交,另一種方式係由主秘及林文忠等自行與稅捐機關接洽處理,在85年(含85年)以前,由主秘王筱嵐、林瓊惠等人提供不實憑證給查帳員作帳並核算,稅款交予王筱嵐等人處理,我查帳時有處理過表二客戶,短少之憑證由文昇公司提供等語(見本院上更(二)字卷二第134頁至第135頁)。 (16)另經證人即新聯會計師事務所之查帳員陳月蓉於調詢中陳稱:我85年8月起任職於土城區之漢昇會計師事務所,由林文 忠之秘書張淑敏面談,年底扣繳憑單扣繳義務人載為民昇會計師事務所,86年2月間遷至板橋區即名為新聯會計師事務 所。接記帳業送來請求簽證之帳本後,由負責人林文忠指派予查帳員預作查核剔除,並向國稅局辦理營業所得稅之申報,查帳流程為:就送來之帳冊隨機抽檢某月份之帳本,查核相關之憑證,剔除不符者(例統編、抬頭、破損、二聯式),並將記帳業送來之試算表輸入電腦由電腦來核算是否補缺額,依程式電腦會將數字補齊(加班費、差旅費、交際費在最高許可範圍內),至於日後如國稅局須查帳,再設法補足所需之憑證,記帳業接到查稅通知後會知會林文忠,其會指示查帳員該客戶帳本調出,發現憑證不符,查帳員告知林文忠,林文忠即會將不足之憑證交予查帳員粘貼補足,憑證不足者收費高,另者一般收費等語(見偵1卷第37頁至第39頁 ),且於上訴審具結證稱其於調查站所述實在(見本院上訴字卷四第212頁)。 (17)另經證人即84年11月起任職新聯會計師事務所查帳員之黃貞禎於調詢中證稱:負責人係林文忠,為客戶製作成本表,若發現客戶進項憑證不足,只要反應上去,就自然會有信封裝好客戶進項憑證放在我桌上等語(見偵1卷第40頁至第43頁 )。嗣於本院審理中亦為相同證述(見本院上更(二)字卷二第136頁)。 (18)另經證人即文昇公司之業務主任呂雪鳳於86年11月14日調詢中陳稱:李文鑫集團之客戶概分為表一及表二,表一客戶收取之簽證費用為該公司全年營業額的千分之1,屬正常簽證 之公司,事後若被國稅局抽查帳證,則由客戶公司自行負責。表二客戶收取簽證費用,則視其帳證齊全之程度,收取該公司全年營業總額千分之6至千分之10的費用,屬不正常簽 證之公司,李文鑫集團生產部將為該公司作假帳來應付國稅局的稽查,其中稅捐費及事後倘被抽查補稅、裁罰,甚至須行賄稅務員之金額等,均由李文鑫這邊來負責等語(見偵8 卷第98頁、第99頁)。另於87年2月21日調詢中陳稱:我負 責李文鑫所屬會計師事務所之土城、板橋、新店、臺北市等地區之業務,李文鑫集團之客戶概分為表一及表二客戶。表一客戶係正常營運,委請李文鑫所屬會計師事務所辦理稅務及財務簽證,並不欠缺進項憑證,或雖有差額但不願意包稅之客戶。而表二客戶則係指包稅之客戶該類客戶係欠缺進項憑證,而交由李文鑫所屬會計師事務所之會計師作不實之稅務或財務簽證之方式申報其營利事業所得稅,並以上述包稅及為客戶製作成本表等方式招攬客戶。表一客戶收取全年營業額千分之1為其簽證費,表二客戶則視其欠缺進項憑證之 比例,而收其全年營業額千分之6至千分之10不等之費用, 由李文鑫所屬會計師事務所之查帳員先抽查其所欠缺之進項憑證金額後,虛增不實進項憑證費用表以降低淨利減少其營利事業所得稅額,製作稅務簽證報告書,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交由其所屬會計師簽證後,申報該客戶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程國東係負責業務部,林文忠則負責生產部,均需配合作業,所以均明確知悉各地會計師事務所以不實簽證方式幫助他人逃漏稅之詳情,虛增進項費用之憑證,由各地會計師事務所統計後,通知總公司之吳瓊芳,由吳瓊芳負責處理,再將各地區會計師事務所所需之進項憑證,分交各會計師事務所作帳,吳瓊芳所提供之進項憑證,有小額收據及李文鑫虛設公司之統一發票等,我公司業務人員均會告訴客戶我公司包稅制之好處,程國東更會主持拓展業務之說明會,向客戶從事推銷本公司之各項業務。86年新北市稅捐稽徵處查獲致昌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君鋼興業股份有限公司等8家廠 商使用李文鑫自設公司之統一發票,乃通知上述致昌等8公 司攜帶該等公司印章及負責人國民身分證、私章、帳簿憑證及有關課稅資料至該處查帳,李文鑫為免其使用自設公司統一發票之事蹟敗露,乃要程國東指導各業務主任撰寫說明書,以應付新北市稅捐稽徵處之查帳,其分派予我之廠商,因我拒絕撰寫,係由程國東自行書寫等語(見偵11卷第53頁至第57頁)。及於87年3月22日調詢中陳稱:因我事務所並未 依廠商實際交易情形製作申報營所稅各項表件,而係依李文鑫自訂之標準製作申報資料,因此我事務所不要求客戶提供各項帳冊。表二客戶由於憑證不足,需繳納鉅額稅額,該類客戶由我事務所包稅簽證,所收之簽證費遠少於客戶應繳之稅額,因此我事務所並未依實申報,也就不需要廠商或其記帳業者提供帳冊,我事務所亦未依規定查核,沒有製作工作底稿,僅於國稅局查帳時,為應付查帳之需,而於事後補作,李文鑫除以洪逸民名義開設漢昇會計師事務所招攬所得稅代理業務外,另有以王金蘭、劉美蘭成立新聯;顏雪玲、陳廷裕成立眾聯;李珍妮、黃淑珠成立輝聯;呂鴻銓、王振麟成立學宜、漢鴻;陳淅滄、陳玲芬、謝如幸成立昌揚;劉建忠、陳楠鄉、林青樺、黃錫良成立崇德發;程國東、朱麗如、錢其康、林婉蓉、顏榮裕、呂雅玲、劉建和等會計師名義成立會計師事務所招攬所得稅代理業務等語(見偵4卷第130頁至第132頁)。 (19)另經證人中漢會計師事務所(嗣更名為崇德發會計師事務所)之查帳員、組長、主任秘書鍾清芳於調詢中陳稱:中漢、崇德發會計師事務所及文聯公司均是李文鑫所有之文昇集團設在臺中市辦理稅務簽證業務的據點,地點均為臺中市○○路00○0號14樓之3,所有業務均受臺北總公司指揮、掌控,臺中市業務據點對外均稱「大漢」。在所承接的廠商中,因其憑證的齊全與否,分為表一、表二兩類,表一係指憑證齊全的廠商,表二則指帳證憑證不齊全的廠商,表二廠商欠缺的憑證,由組長、主任秘書與臺北秘書處主任秘書吳瓊芳聯繫後,以自設公司的憑證寄下來補齊然後再申報等語(見偵11卷第25頁)。於原審中經提示告知證人游美、朱春雀、石麗華、邱芳眉、施秀靜、郭湘玲、鄭筱芸、賴阿美、邱隆信、魏吉民、郭碧華、黃春、林大森於調查中所述,亦表示無意見(見原審卷九第246頁、第247頁)。 (20)經證人即文聯公司業務部臺中主任鍾美惠於調詢中陳稱:當表二客戶把試算表交由我公司時,我公司之查帳員就將這些資料輸入電腦,並對於憑證不足的部分,在電腦資料中先予灌水,俟每年10月以後,若逢國稅局要調卷查帳時,我等就會把該家廠商憑證不足的資料向臺北總公司報告,然後臺北總公司就會把因憑證不足而必須補足之憑證(指統一發票或收據),寄給我等,然後再由我等把這些由臺北總公司寄來的憑證放入帳證中,再交給國稅局去查帳等語(見偵11卷第29頁)。嗣於原審審理時亦具結證稱:我有先後在中漢會計師事務所、智聯會計師事務所上班過,擔任主任一職,也有在臺中市的1家全國大飯店辦理說明會,是李文鑫來辦說明 會,要承攬簽證業務,簽證費用都是營業額的千分之1,若 有缺憑證的是1%的,事務所有接過憑證不足收取1%的,憑證不足的部分,我等會跟李文鑫說需求,李文鑫就會交給我等,我也知道這是虛設進項,李文鑫叫我自補,我等就補,智聯和中漢事務所有事都是找李文鑫,我都是和吳瓊芳聯絡,我跟李文鑫或是吳瓊芳說需要的憑證等語(見原審卷九第247頁至第249頁)。 6.另亦有記帳業者等人之證詞可佐: (1)證人劉淑凌即劉淑凌會計事務所負責人於調詢中證稱:春羊鐵弗龍有限公司(84年至85年)、帝座工業股份有限公司(83年至84年)、昌崎企業有限公司(82年至85年)、捷華工業股份有限公司(83年至84年)由新聯會計師事務所簽證。我於83、84年間曾參加新聯會計師事務所在臺北火車站前希爾頓大飯店所舉辦之說明會,因新北市稅捐稽徵處新莊分處稅務員王瑞山、鄒勝雲分別向我推薦並要我去參加,我方前往之。現場約有5、60名記帳業者參加,主持人已記不清楚 ,但主要議題係在說明新聯包帳、包稅的特殊服務,且只要商家繳交全年營業額的1%給新聯,則營利事業所得稅的一 切問題,如帳證不全等稅務問題均由新聯解決,要記帳業者向公司行號推廣這項服務。包帳包稅的情形,通常是稅務帳冊憑證較不齊全的商家才會加入,即交給新聯該商家全年營業額1%,則一切費用如作帳、簽證、稅金、稅務員查帳、 補稅等稅務問題,均一併由新聯處理,以昌崎公司為例,昌崎85年度之營業總額為3000餘萬元,而繳交給新聯1%約30 萬元之簽證費,並由新聯會計師王金蘭簽證,稅金也一併由新聯代繳,新聯即可賺取其中差額(即30萬元減去稅金),因此新聯可以利用虛設公司如天影科技有限公司所開立的發票,加入昌崎的進項,虛增費用以減低營利事業所得稅額,新聯就可以多賺一些。我自呂素杏口中得知新聯負責人為李先生,如有帳冊要移交,均由呂素杏及黃芳媖來取,說明書2張、新北市稅捐稽徵處營業稅自動補報補繳稅額繳款書- 本稅:2萬6000元,加計之利息713元(見偵1卷第13頁、第 14頁、第16頁)均係新聯所製作等語(見偵1卷第8頁至第12頁)。 (2)證人蔣秋美即蔣秋美事務所負責人於調詢中證稱:82年、83年間,經由新北市稅捐稽徵處新莊分處稅務員王瑞山向我主動介紹推銷,我才與新聯會計師事務所有簽證之業務往來關係,同亦因王瑞山介紹,我約在83年、84年間參加新聯在臺北希爾頓舉辦之說明會,由李文鑫主講,呂素杏等人也在場。會中有介紹新聯製作之電腦軟體及推銷參加新聯會員,知新聯有特殊服務,簽證費為營業額之1%;85年2 月間呂素 杏打電話告知有1張乙圓租賃公司之發票金額約20餘萬元用 不掉,希望能開給超明公司,經呂素杏再三請求我才答應作為該公司之進項憑證(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票查核清單-字軌:BH00000000-見偵1卷第56頁)。因新聯之前有拿上開 發票作為超明公司之進項憑證,所以85年5月間有派一小姐 拿一張營業稅申報書即401表(見偵1卷第77頁)請我補蓋超 明公司之發票章,我才知新聯要自動補繳前開營業稅等語(見偵1卷第72頁至第75頁)。 (3)證人陳瑞宜即運達會計事務所負責人於調詢中證稱:天影科技有限公司及揚盛貿易有限公司,予君鋼興業股份有限公司及宏益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之發票(見偵1卷第89頁、第91頁 、第92頁),係漢昇會計師事務所提供,約83年漢昇之呂小姐到我事務所,問有無需簽證之案件,宏益於83年、君鋼於84 年即由漢昇簽證,84年6月間宏益、君鋼傳真查帳通知,我問呂小姐何事,呂小姐說幫我查證,經事後不斷追問才說該發票係漢昇老闆李先生的朋友開立之2家虛設公司,漢昇 會處理,並傳真補報補繳說明書(見偵1卷第90頁)給我; 漢昇之負責人是李文鑫或李文興我不確定,但呂小姐告訴我李文鑫是稅捐單位退休下來,很有辦法,漢昇之服務方式有二:一為純簽證,費用營業額千分之1,一為包稅簽證,君 鋼之簽證會計師為洪逸民,宏益為李珍妮,以我記帳業者之經驗,應於85年4、5月間即應發現天影、揚盛是虛設公司,此次竟至86年5、6月間才知道,與稅捐處稽查作業流程不符等語(見偵1卷第82頁至第88頁),並有發票AQ00000000、 說明書、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票查核清單(見偵1卷第89頁 至第92頁)附卷足佐。 (4)證人蔡麗紅即德麗會計事務所負責人於調詢中證稱:在83或84年在臺北火車站前希爾頓大飯店的說明會中,介紹客戶給新聯作簽證部分,稅務員張清河、王瑞山、陳敏鏱均曾向我推薦;新聯盜用銘億陳之發票給虛設公司,應係製造營業之假象等語(見偵1卷第103頁至第106頁),嗣於本院審理中 亦證稱其於調詢中所述實在,且稱:我為德麗會計事務所負責人,銘億陳有限公司、璟昕金屬有限公司、芊合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嘉宏空調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晟輝工業有限公司及振祥鋼鐵機械股份有限公司等6家公司之稅務是委由我事 務所登載、申報,且係由我本人承辦,因銘億陳公司的營業額於83、4年間劇增,為使該公司稅務申報較易通過國稅局 的查核,我建議該公司的稅務由會計師簽證,該公司同意後,我即將該公司的稅務申報委由新聯會計師事務所辦理,銘億陳公司的相關帳證及統一發票也一併委交新聯會計師事務所辦理,如銘億陳公司有虛開或虛收統一發票之情事,應該是該會計師事務所所為,因每一家公司申報完之後,我等都會將空白發票撕掉,不可能會虛開,客戶交付時,空白發票都已經撕掉,調詢中經調查員提示乙圓租賃有限公司統一發票異常清單2頁,並告知據調查乙圓租賃公司係一虛設公司 ,璟昕、晟輝、芊合、嘉宏及振祥等我所代理記帳的公司不可能買受乙圓公司之貨品,請我說明上開璟昕等5家公司之5筆進項,我陳稱璟昕等5家之稅務雖由我事務所代理,但因 其稅務申報亦採會計師簽證,我事務所僅負責居間將該5家 公司帳證整理好後,即委送新聯會計師事務所簽證,我確信未替璟昕等5家公司向乙圓公司收受統一發票作為進項憑證 。上開進項憑證如果不是璟昕等5家公司自行收取,則應該 是新聯會計師事務所收受的,我曾自新聯會計師事務所呂小姐口中聽過該事務所有提供所謂的包稅服務,即記帳業者所代理的客戶,如有憑證不齊全或稅務方面的問題,則可介紹給他們,由他們替客戶簽證,這種包稅的簽證費用為營業額的1%,而介紹的記帳業者可抽取千分之1至1.5的佣金,但 我事務所沒有介紹新聯會計師事務所以「包稅」方式簽證之客戶,相關本案之文義科技有限公司及乙圓租賃有限公司所開立之AX00000000、AX00000000、BH00000000、AX00000000、BH00000000、AX00000000等6張發票,確定由新聯會計師 事務所呂小姐所流出,偷夾在銘億陳等6家公司帳證資料中 ,使我德麗會計事務所誤為申報扣抵銘億陳等6家公司之營 業稅捐;84年由於我有40餘家公司均委託新聯簽證,屬大客戶,所以呂小姐表示新聯願為這40餘家公司提供一特別服務,即除簽證外,另行免費辦理84年11、12月營業稅之申報業務,我欣然接受。事後,新聯在85年3月間將一些發票返還 給我,表示該等發票是85年元月或2月份的發票,係客戶當 初夾在84年11、12月份的發票中,應屬85年1、2月申報扣抵的發票,我不疑有他,進而將這些發票誤為申報,即前開 AX00000000等6張問題發票,我於調詢當時有稱由銘億陳公 司所開出之AH00000000發票,係由新聯所偽開,德麗與銘億陳毫不知情,由於新聯為我客戶提供申報84年度11、12月營業稅的特別服務,所以我把銘億陳公司84年度11、12月份的發票本均交給新聯保存,故必在此一階段中被新聯所盜用,新聯替公司簽證的服務方式各有不同,收費標準亦有差異,以該公司全年營業總額千分之1、6、8或1%等,不一而足,視該公司稅務帳冊齊備程度來議價,這在83年或84年在希爾頓大飯店的說明會中,呂小姐對我說得很清楚;而且參加該次的說明會及介紹客戶給新聯作簽證部分,稅務員張清河、王瑞山、陳敏鏱均曾向我推薦,新聯向客戶簽證之費用,係由我向客戶收取後,再匯入富邦銀行三重分行傅淑玲的戶頭中,或由呂小姐親自前來德麗向我收取現金,我不清楚新聯將虛設公司發票,利用我來列入銘億陳等6家公司進項中, 藉以逃漏稅捐之目的何在,且銘億陳等6家公司帳證齊全, 無須用以墊高成本。另新聯盜用銘億陳公司發票給虛設公司,其目的應為虛設公司(文義)製造營業假象,銘億陳公司有被發現使用虛設行號發票,後來記得有去補稅,我問新聯為何如此,新聯的呂小姐說放錯了,陳敏鏱推薦新聯時,說這家事務所不錯,可以去找該事務所,我於調詢中均照事實並本於自己之意思而為陳述等語,並當庭指出所稱陳敏鏱即在庭之被告陳敏鏱無誤(見本院上更(二)字卷二第140頁至 第143頁)。 (5)證人戴淑玲即戴淑玲事務所負責人於調詢中證稱:一和公司係委由新聯簽證,2、3年前經同業介紹,曾到臺北希爾頓飯店參加李文鑫舉辦之研討會,會中李文鑫有介紹一些電腦資科,另於會中宣導他們擁有整齊之法律、稅務人才,希望我們記帳人員加入會員,都是新聯呂小姐透過我向客戶收取簽證費用,86年6月間有接到新北市稅捐處聯查組謝先生電話 詢問有關仁義結公司之發票事,嗣告訴呂小姐,呂女告知已處理好了且會向謝先生說明等語(見偵1卷第107頁至第113 頁)。於本院審理中證稱:我為戴淑玲會計事務所之負責人,是記帳代理士、我認識仁義結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實際負責人徐榮結,徐榮結委託我事務所記帳、申報營業稅等業務,84年度的營所稅,我委由新聯會計師事務所辦理簽證,85年度則由我事務所代為申報,我有於調詢時稱記得在85年4、5月間,新聯會計師事務所之呂小姐到我事務所,拿1張 由文義科技有限公司於85年1月22日開立給仁義結公司統一 發票(號碼AX0000 0000、金額110萬4276元)給我,要我協調仁義結公司繳納該張發票應繳之營業稅5萬5214元,當時 我認為該張發票並非仁義結公司交給我之發票,所以拒絕新聯會計師事務所呂小姐,經呂小姐再三請託說:他們已經代繳該張發票的稅金,所以我當時勉強收下該張發票,但同時要求呂小姐要開出同金額之「進貨退出證明單」,以相互抵銷,如此對仁義結公司比較不會有影響。至於仁義結公司涉嫌利用文義科技公司84年11月AH00000000之發票部分,則完全不知情,仁義結公司84年11、12月及85年1、2月的營業稅申報資料,都沒有發現這張發票,一和塑膠公司的營所稅是委由新聯會計師事務所簽證的,惟該公司負責人洪木朗曾向我表示,因進項憑證不夠,希望能予節稅方式,我有向該公司表示可以全權委託新聯會計師事務所處理,但是簽證費會比較高,因一和塑膠公司有付給新聯會計師事務所較高的簽證費,所以有關欠進項憑證部分,新聯會計師事務所均會想辦法替他們補足。我曾到臺北希爾頓飯店參加李文鑫舉辦之研討會,會中李文鑫介紹一些稅務上之電腦資科,宣導我等記帳人員加入會員,惟其會費年費要數萬元,所以我事務所沒有參加會員,我事務所有介紹一和塑膠公司、優技工業公司、龍志鋼模公司、仁義結公司等委由新聯會計師事務所負責簽證,均是以較高之簽證費委由新聯會計師事務所簽證。所謂較高之簽證費,是一般簽證費的7、8倍左右,還有談價優惠的空間,都是新聯的呂小姐透過我向客戶收取簽證費,但簽證費多少我沒有印象了,調查員沒有明示或暗示要我咬出某特定人,仁義結等公司如何將資料交給我轉交呂素杏,一和公司後來有被核定補稅等語(見本院上更(二)字卷二第143頁背面至第145頁)。並有發票(字軌:AX00000000,買受人:仁義結、營業人:文義,名義:違約金110萬4276元 )、營業人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原銷售單位:精練強韌鑄鐵股份有限公司、文義科技有限公司,原買受人:仁義結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401表-仁義結精密工 業股份有限公司(見偵1卷第115頁至第118頁)附卷足佐。 (6)證人沈國肇即民源會計師事務所負責人於調詢中證稱:由新、佑瑞、萌盛、潤康、森盟、豐港、偉技、詠盛、意成、欣億等公司,與陽陽、生運、楙森、和融、永薪、天影、博洋、乙圓、揚盛、文義、士林等公司,無業務往來,亦無進貨之事實,這些發票(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票查核清單-偵18卷第8頁至第14頁)是由成拓會計師事務所劉瑞潭代辦簽證 業務時,自行檢附使用辦理申報。大約在85年初,劉瑞潭到我事務所招攬會簽證生意,對我表示,成拓會計師事務所簽證稅賦之業務,對於憑證充足的客戶酌收營業額千分之1之 簽證費用,對於會計憑證不足之客戶酌收營業額之1%之簽 證費用,今年5、6月間,從報紙上知道李文鑫案件時,我打電話向劉瑞潭詢問,劉瑞潭才告訴我,我代為記帳之上開10家公司均有遭劉瑞潭以虛設公司之統一發票增加進項,方了解等語(見偵18卷第1頁至第3頁)。嗣於原審審理中證稱:代客記帳之客戶由新、佑瑞、潤康、意成、詠盛、萌盛、欣億、森盟、偉技、豐港等公司,是委託劉瑞潭的成拓會計事務所辦理簽證業務,因劉瑞潭也和我同業,我是將資料交給成拓事務所的小姐去辦理簽證,營所稅有簽證的也是交由成拓去處理,不用簽證的我再處理,劉瑞潭跟我說認識幾個會計師,有做會計師簽證的業務,劉瑞潭跟我說的收費的標準,當初是談營業額的千分之1,會計憑證不足的要酌收營業 額的1%,86年10月4日之調查筆錄所述屬實等語(見原審卷九第243頁)。 (7)證人謝英銘即永信會計事務所負責人於調詢中證稱:棋鈺、和昌自84年度以後的稅務改採會計師簽證,我事務所僅負責整理憑證及記帳,申報稅務事宜則由負責人為劉瑞潭之成拓會計師事務所處理。劉瑞潭於83年底到我事務所來招攬會計師事務所簽證業務時,曾表示他們的簽證有2類,即公司憑 證齊全者歸為一類,稱為表一案件,而公司憑證不齊全者另歸一類,稱為「表二案件」。表一案件公司依一般會計師收費,收取該公司營業額之千分之1做為簽證費,至於「表二 案件」公司所欠缺之憑證資料由劉瑞潭負責籌湊,但簽證費用則收取年營業額的1%,84年間我將棋鈺及和昌2公司交予劉瑞潭簽證時,係以表一案件方式交由簽證,約85年5、6月間劉瑞潭於申報棋鈺、和昌2公司84年營所稅向我收取該2公司之簽證費、營所稅及84年11月、12月份營所稅時,我才知道劉瑞潭有加入勁彥等公司統一發票做為棋鈺、和昌2公司 進項憑證這回事,經向劉瑞潭質問為何擅自加勁彥等公司的發票並收取5%營業稅,劉瑞潭僅表示因該2公司憑證不足,當時我雖然知道不妥,因不敢向棋鈺及和昌公司說明,於是就含混將簽證費、營所稅及84年11月、12月份的營業稅一起向棋鈺、和昌公司領款,除扣留簽證費1成佣金外,悉數轉 交予劉瑞潭等語(見偵18卷第39頁至第41頁),並有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票查核清單在卷可稽(見偵18卷第42頁至第47頁)。其於原審審理時證稱:於調查局訊問時所述屬實(見原審卷九第246頁)。嗣於本院審理時亦證稱:我曾任永信 會計師事務所負責人,為記帳士,有替棋鈺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和昌針車廠股份有限公司記帳、申報稅務。但棋鈺及和昌公司自84年度以後的帳務改採會計師簽證,我事務所僅負責整理憑證及記帳,申報稅務事實則由成拓會計事務所的劉瑞潭負責,我記完帳後給劉瑞潭簽證,劉瑞潭於83年底到我事務所招攬會計師簽證業務時,曾表示他們的簽證有2類, 即公司憑證齊全者,為表一案件,公司憑證不齊全者,歸為「表二案件」。表一案件依一般會計師收費,收取該公司營業額之千分之1做為簽證費,「表二案件」公司所欠缺之憑 證,由劉瑞潭負責籌湊,簽證費用則收取年營業額的1%, 84年間我係以表一案件將棋鈺、和昌2公司交予劉瑞潭簽證 時,簽證費議定為營業額的千分之1,我抽取其中10分之1的佣金,其餘調詢時所述細節,多因時間太久而記不起來。但我於調詢時所述之內容應該是事實,我才會在筆錄上簽名,且係本於自己之意思而為陳述,調查員應該不會明示或暗示要我咬某人等語(見本院上更(二)字卷二第170頁背面至第 173頁)。 (8)證人劉宇喬即頌揚代書事務所負責人於調詢中證稱:有代鋒企業有限公司及昭興有限公司記帳,自84年底即將該2公司 之帳轉由文聯會計師事務所(後改為文昇公司)辦理營業所得稅業務,我僅係辦理記帳,買空白統一發票、申報營業稅等業務而已。因為自84年起鑛鋒企業有限公司及昭興有限公司之營業額大量提高,每年之營業額已大於4000萬,為減少代客記帳業務,故而乃徵求鑛鋒企業有限公司及昭興有限公司負責人湯鏡如、陳和吉之同意後辦理,由我事務所照樣記帳,而將每年之營業所得稅申報業務交予文聯事務所辦理。因為文聯會計師事務所的李文鑫有傳真一些宣傳資料給我們,我則去參加李文鑫會計師的說明會,了解到每年營業額超過4000萬就可以辦會計師簽證,而會計師簽證則可免營所稅查帳之業務,申報及查帳則歸會計師負責,又同行之間也都有委託李文鑫的文聯會計師事務所辦理簽證申報,所以我乃徵求鑛鋒及昭興公司負責人之意思,而決定將該2公司的營 所稅(84及85年度),轉交由文聯會計師事務所來簽證申報。我記得高亢科技有限公司統一發票編號00000000、勁彥有限公司統一發票編號00000000(見偵7卷第60頁、第61頁) ,這2張發票是85年3月初,文聯會計師事務所的呂素杏給我,要我將這2張發票分別充作鑛鋒及昭興公司之進項憑證並 申報;李文鑫要求鑛鋒及昭興,支付該年度營業額1%為簽 證申報費用,並由我代轉,其他會計師事務所辦理營所稅簽證申報之費用僅千分之1而已。所謂統包方式即我只負責記 帳,而鑛鋒及昭順(興)只要依李文鑫之要求支付營業額1 %之費用,其他如營所稅或補稅、或查帳衍生之問題均交由文聯負責。大約在86年6月間鑛鋒及昭興公司分別打電話並 傳真新北市稅捐處之調查通知單給我,我即將該2張通知單 傳真予文聯事務所,並與林小姐及吳世勇聯絡,他們2人說 文聯自會處理,就轉告鑛鋒及昭興。之後又收到新北市稅捐處發給鑛鋒及昭興的公文,要求要提出說明,我依舊傳真並轉予文聯事務所的林小姐及吳先生,他們也保證會處理,並告訴我鑛鋒的部分在調查通知單到之前,文聯已補繳,另昭興部分也已補繳,事隔不久某日,林小姐與吳先生一起到我辦公室,並拿出已繕打裝訂好的說明書文件2份(見偵7卷第71頁、第87頁),要求我蓋該2公司的大小章,我想是為了 此2公司查稅之問題不疑有他,就蓋了鑛鋒及昭興公司之大 小章等語(見偵7卷第55頁至第58頁)。 (9)證人許盛棟即義祥會計事務所負責人於調詢中證稱:暢和公司自85年5月起至8月止,共計以文義科技有限公司、天影科技有限公司、士林貿易有限公司、生運租賃有限公司、永薪科技有限公司、畫仙廣告有限公司、乙圓租賃有限公司、揚盛貿易有限公司、高亢科技有限公司、勁彥租賃有限公司之發票作為該公司之進項憑證,此部分之帳務係由我處理,我並不知道該發票如何取得,我僅依據客戶提供予我之進項憑證來記帳等語(見偵7卷第141頁至第142頁)。並有新北市 稅捐稽徵處86年7月3日86北縣稅工字第139961號函(見偵7 卷第122頁)及專案申請調檔發票查核清單(見偵7卷第148 頁、第150頁)附卷足稽。 (10)證人黃春即聯發會計事務所負責人於調詢中證稱:餘慶堂等29家公司均係委託我記帳,每月收取3000至4000元等記帳費用,因為餘慶堂等29家公司均需要會計師簽證,所以委託中漢會計師事務所代為簽證。「83年年中李文鑫在臺中通豪大飯店舉辦臺中地區記帳業者座談會,我有參加,會中李文鑫推銷其所設計之電腦軟體及會計師簽證業務,座談會結束後,李文鑫所屬的中漢會計師事務所業務人員鍾清芳、鍾美惠即在會場與我洽談,介紹中漢會計師事務所之電腦軟體及會計師簽證業務,在提及會計師簽證業務上,其分為2種簽證 方式,一為表一案件之客戶,是客戶憑證比較充足,李文鑫的中漢會計師事務所只提供簽證業務,客戶營業稅的稅款及向稅捐處擺平之規費,由客戶自行負擔,其收費方式為客戶全年營業額的千分之1。另一為「表二案件」之客戶,客戶 憑證比較不足,或成本無法勾稽,李文鑫的中漢會計師事務所除提供簽證業務外,客戶營業稅的稅款及向稅捐單位擺平之規費亦由中漢會計師事務所負責,其收費方式為客戶全年營業額的1%,並且記帳業者若將客戶介紹給李文鑫所屬之 中漢會計師事務所簽證,將可獲得李文鑫客戶收取之會計師簽證費用的0.15%的佣金等語(見偵20卷第170頁至第171頁)。 (11)證人林大森即林大森事務所負責人於調詢中證稱:中漢會計師事務所,會提供和融、勁彥公司之統一發票供政大及達錩公司作為進項憑證,係因2、3年前在臺中市某飯店,我參加李文鑫舉辦的臺中地區記帳業說明會,會中李文鑫大力推銷其所設之電腦軟體及會計師簽證業務。會後,李文鑫所屬的中漢會計師事務所黃主任及業務人員鍾清芳即常常與我接觸,後來政大及達錩公司要辦理簽證業務,我便拿去中漢會計師事務所辦理,並由該事務所代為整理各項憑證,編製報表,所以該事務所會提供和融、勁彥公司統一發票供政大及達錩公司作為進項憑證;中漢會計師事務所之收費方式為,對於憑證資料充足之表一客戶,僅提供一般正常簽證服務,營業稅及給付稅捐機關之規費,均由客戶自行負擔,收費係以客戶全年營業額的千分之1計算。「表二案件」指客戶憑證 比較不足,或成本(進銷項)無法核對,該事務所除提供簽證業務外,客戶營業稅的稅款及給付稅捐機關之規費亦由該會計師事務所全包,故收費係以客戶全年營業額的1%計算 ,而給我等記帳業者之佣金,不論表一或「表二案件」,均為該事務所向客戶收得費用之10%至20%,以達錩公司為例,該事務所給我的佣金即為達錩公司全年營業額千分之1的 20%等語(見偵20卷第279頁至第281頁)。 (12)證人游美即美新會計事務所負責人於調詢中證稱:於83年間,李文鑫假臺中市通豪大飯店、全國大飯店,招攬臺中地區代客記帳業者舉辦推銷李文鑫所開發之會計師簽證服務,我應邀前往參加時,在會場上結識進泰公司原負責人劉敬仁,劉敬仁將該公司稅捐記帳生意自84年元月起交由本所辦理申報迄今,另因劉敬仁經營之進泰公司年營業額(84年、85年度)均為1億元左右,且與李文鑫係舊識,故要求我接受李 文鑫之會計師簽證的服務,復經李文鑫交代,有關進泰公司之帳證,均由李文鑫所屬之中漢會計師事務所簽證,並與鍾美惠聯繫,是84年度、85年度之申報工作,均先由我事務所先收妥發票憑證,並登打媒體申報後,再交予中漢會計師事務所作帳及成本分析表等各類帳冊,嗣經彙整後再交我事務所送到稅捐處申報。前述高亢等4家公司之統一發票資料, 即係中漢會計師事務所為進泰公司彙整帳證時所植入的等語(見偵20卷第220頁至第223頁)。 (13)證人朱春雀即文桓會計事務所負責人於調詢中證稱:智聯會計師事務所提供博洋、陽陽、楙森及和融等4家虛設公司之 統一發票,供我記帳之億興、瑞日、合格、昌徽及弘呈等5 家公司做為進項憑證之代價,據智聯會計師事務所於85年向我事務所招攬包稅事宜時,曾表示簽證費用為公司營業額的千分之8.5至千分之10,視該公司帳冊齊全、繁雜與否收費 ,稍有不同。因我事務所僅是單純的媒介簽證,並未從中收取佣金,所有的簽證費用都是智聯會計師事務所算好後,由我事務所代為向億興等公司收取,因此我並不清楚億興公司到底哪些是給付千分之8.5,哪些是給付千分之10的簽證費 。所謂包稅,據智聯會計師事務所當時招攬時表示,對進項憑證有欠缺或帳務有問題的公司,可給智聯以包稅方式處理,意即該等公司的帳證、憑證由智聯負責處理等語(見偵20卷第293頁至第296頁)。 (14)證人石麗華即永信會計事務所負責人於調詢中證稱:高亢公司104萬元統一發票,係85年2月間智聯會計師事務所的鍾小姐寄給我的,我接到該發票後覺奇怪,因為佳承公司從未與高亢公司有業務往來,亦無該筆發票的進貨事實,故我打電話到智聯會計師事務所詢問鍾小姐為何寄該發票,當時鍾小姐在電話中僅表示係做記帳的必要,且該張發票做為進項憑證對佳承公司有利,因此我就收下來,85年3月帳證資料移 交給李建國會計師事務所時,該張高亢公司的統一發票亦一併移交給李會計師等語(見偵20卷第313頁至第316頁)。 (15)證人邱芳眉即理記工商會計事務所負責人於調詢中證稱:達翔公司係我事務所記帳及申報營業稅,而簽證係由智聯會計師事務所負責,85年初我因父親住院,故甚少管理事務所之事。86年元月智聯會計師事務所業務鍾美惠,要求我向達翔公司收取前述智聯會計師事務所提供的陽陽、楙森、和融3 家公司不實交易發票予達翔公司的5%營業稅款15萬5500元 ,我才知道此事。經我向達翔公司負責人邱永錐求證,才知道鍾美惠一直聯絡不到我,就直接和達翔公司邱永錐聯絡,提供前述陽陽等3家公司不實交易發票予達翔公司,邱永錐 未置可否,表示要詢問我,但鍾美惠卻未經我同意私自將前述等3家公司不實交易發票寄到我事務所,承辦小姐在不知 情的情況,將前述陽陽等3家公司發票,做為達翔公司進項 憑證而申報營業稅,到鍾美惠向我收取陽陽等3家公司5%營業稅款時,才知道,並向達翔公司邱永錐告知此事,在86年4月邱永錐才將前述5%營業稅款15萬5500元付與智聯會計師事務所等語(見偵20卷第324頁至第326頁)。 (16)證人施秀靜即全益會計事務所負責人於調詢中證稱:世陽公司以沒有進貨事實之統一發票申報當期稅賦,我事後才知。86年4、5月間,鍾美惠打電話要我補繳上開發票之稅款並接受裁罰,經我查對後始知有上開發票,並當場問鍾美惠原因,鍾美惠乃告知我該發票之營業項目不符,故要補繳。我詢問為何會有該張發票,鍾美惠告知該張發票係他們寄給世陽公司的。鍾美惠係李文鑫集團之會計事務所員工,曾在彰化市中央路財經大樓舉辦會計師簽證說明會,知該公司有辦理會計師簽證,依營業額酌收費,其中有分會計憑證充足,抑或會計憑證不足者之分等語(見偵20卷第354頁至第356頁)。 (17)證人郭湘玲即湘玲會計事務所負責人於調詢中證稱:李文鑫曾假臺中通豪大飯店、長榮桂冠大飯店、全國大飯店為代客記帳業者舉辦多場說明會,推銷李文鑫公司開發之簽證軟體、所屬會計師事務所之簽證業務及給付代客記帳業者之佣金等情,嗣後業務員並多次親至我會計事務所擴展上述業務。保欣公司因要向銀行貸款,帳證需經會計師簽證,我即將保欣公司之帳證委請李文鑫所屬之中漢會計師事務所簽證,簽證後我即將保欣公司之憑證等,均交予會計師事務所作帳及成本分析表等各類帳冊,高亢公司之統一發票即係中漢會計師事務所為保欣公司作帳時所植入的等語(見偵20卷第371 頁至第373頁)。 (18)證人鄭筱芸即利商會計事務所之負責人於調詢中證稱:楙森及陽陽2公司之統一發票,係替川湧公司做會計師簽證的中 漢會計師事務所,於處理川湧公司帳務憑證時擅自加入的,我事務所僅負責向川湧公司收取進項、銷項憑證後,即全數轉交給中漢會計師事務所做帳,等中漢做完帳後,再將營業稅申報之磁片交給我事務所,由我事務所列印401表去申報 。所有憑證資料還是留在中漢會計師事務所,我是在接到中漢會計師事務所的請款明細才知中漢會計師事務所,有擅加他公司的統一發票做為川湧公司之進項憑證這回事,中漢會計師事務所提供上開楙森及陽陽2家虛設公司之統一發票後 ,向我收取發票金額5%之費用;峻崇公司的情形和川湧公 司一樣,不實之統一發票也都是中漢會計師事務所自行擅加的,沒有不同之處等語(見偵20卷第388頁至第390頁)。 (19)證人賴阿美即懷恩代理記帳業負責人於調詢中證稱:2、3年前曾參加過李文鑫集團在臺中市全國飯店及通豪飯店對代理記帳業者所開之說明會,由於未全程參與,故在會後該集團所屬智聯會計師事務所鍾美惠小姐,到我辦公室找我,希望招攬客戶,由智聯事務所做帳並簽證,我比較的結果,鍾美惠他們服務較好(如去年年底至今年3月均代為作帳及申報 不另收費)、簽證費用較低,所以就於85年10月左右先將偉晴公司之帳及當年簽證交給鍾美惠做做看等語(見偵20卷第403頁至第405頁)。 (20)證人邱隆信即邱隆信會計事務所負責人於調詢中證稱:財政部財稅資料中心統一發票查核清單1紙,是中漢會計師事務 所鍾美惠提供的,鍵銓公司的簽證是委由中漢會計師事務所負責,鍾美惠在提供揚盛公司不實交易發票給鍵銓公司時,事先我並不知道,事後鍾美惠向我收取1萬5000元揚盛公司5%營業稅發票款才知道,當時想反正已申報,於是同意鍾美惠提供的虛設公司發票,並支付鍾美惠5%營業稅款1萬5000元。鍾美惠來洽談簽證業務時,曾提出介紹簽證客戶1家可 收取簽證費用15%的費用,鍵銓公司的簽證費每年4萬元, 我可收取6000元佣金,但條件要配合中漢會計師事務所的簽證,必需接受中漢會計師事務所提供的配合作業;其典企業有限公司與士林貿易有限公司沒有交易事實,士林公司之發票亦是由鍾美惠提供,情形和鍵銓公司一樣等語(見偵20卷第423頁至第425頁)。 (21)證人魏吉民即眾業會計事務所之人員於調詢中證稱:我事務所係以每月2000元之報酬替昭松公司做帳,在85年上半年,中漢會計師事務所在通豪大飯店召開說明會,表示可以代做稅務簽證及編製成本表,經我向昭松公司負責人林炳杉推薦,獲其同意,以年度營業額之0.1%委請中漢會計師事務所 代簽稅務簽證及編製成本表。我事務所將昭松公司之進、銷項憑證等資料在86年3月底之前,交給中漢會計師事務所代 為編製成本表和稅務簽證,詎料中漢會計師事務所竟將上述天影、楙森、陽陽公司之發票充當進項憑證,據以申報稅捐,我事務所事前並不知情等語(見偵20卷第472頁至第474頁)。 (22)證人郭碧華即日盛會計事務所負責人於調詢中證稱:財政部財稅資料中心統一發票查核清單4張,係中漢會計師事務所 鍾美惠提供的,鍾美惠提供前述4張虛設公司發票沒有收取5%營業稅款,我只負責向良友公司收取當期營業稅款後,繳交給鍾美惠,中漢會計師事務所會加入前述虛設公司發票充當進項,自行直接將虛設公司金額5%加入良友公司營業稅 款中,做為提供上開發票費用等語(見偵20卷第510頁至第 511頁)。 (23)證人莊芬即莊芬會計事務所負責人於調詢中證稱:巨竹、美加等2公司,都是加入李文鑫集團之眾聯會計師事務所的表 二客戶,也就是帳證較不齊全的公司,而眾聯會計師事務所的連繫人係主任許淑卿,眾聯會計師事務所以收取前開公司全年營業總額的1%作為簽證費用,包括該年度的營所稅支 付金額,均全權由眾聯會計師事務所負責,廠商無需再支付任何費用等語(見偵20卷第531頁至第532頁)。 (24)證人徐繡梅即昌信會計事務所負責人於調詢中證稱:匯星公司確實不曾與勁彥公司有生意上之往來,此項進項憑證係輝聯會計師事務所李文鑫主動拿給我,要我為匯星公司申報之進項憑證,由於匯星公司委託輝聯會計師事務所代為簽證,輝聯會計師事務所李文鑫要求我在記帳時配合,為了匯星公司的會計師簽證,我只好配合。後來輝聯會計師事務所在桃園假日飯店舉辦一場說明會,我即前往瞭解,始知悉輝聯會計師事務所辦理會計師簽證業務,價錢較一般會計師事務所便宜,且服務較週到,因此在知會匯星公司後,82年起委託輝聯會計師事務所代為匯星公司作會計簽證,由於84年12月輝聯會計師事務所李文鑫,要求我在記帳時配合將勁彥公司進項憑證,記在匯星公司帳務上,我與匯星公司商議,認為此有所不妥,故自85年起匯星公司的會計簽證改由李俊欣會計師事務所。輝聯會計師事務所李文鑫於85年初拿了1張勁 彥公司銷售發票(字軌號碼為AQ00000000,銷售統一編號 00000000、銷售金額175萬元,稅額8萬7500元)要求我為匯星公司記帳時,作為進項憑證,並要求我在稅捐單位退回此筆8萬7500元之稅款時,交還給輝聯會計師事務所李文鑫, 86年6月時,輝聯會計師事務所李文鑫打電話給我,告知勁 彥公司那張進項憑證有問題,需要補稅,我遂要求李文鑫將當初稅捐單位退回之8萬7500元稅額還給匯星公司,86年6月我主動至稅捐單位為匯星公司處理此筆補繳稅款之事宜,輝聯會計師事務所提供前述之勁彥公司的統一發票係做為匯星公司資產類的進項憑證;楙森及永薪2家虛設公司的統一發 票,其來源與前述勁彥公司一樣都是輝聯會計師事務所的黃芳媖小姐提供給我,要我放入菁星及筌笙2家公司的進項憑 證中,該2張統一發票也是屬於資產類的進項憑證,退稅後 我也都依輝聯黃芳媖的指示向菁星及筌笙2家公司收取6萬 9000元及2萬5500元退稅款後,轉交予黃小姐,輝聯會計師 事務所的實際負責人係李文鑫等語(見偵20卷第554至556頁、第586頁至第588頁)。 (25)證人張秀嬿即張秀嬿會計事務所負責人於調詢中證稱:詠勤公司並無與和融汽車有限公司有進貨事實等語(見偵20卷第234頁至第235頁)。 7.另有使用文昇公司虛設公司統一發票做為進項憑證之公司人員證詞可佐: (1)證人湯鏡如(鑛鋒企業有限公司負責人)於調詢中證稱:鑛鋒企業有限公司沒有收受由高亢科技有限公司於85年1月3日所簽發之發票1張(金額53萬3750元,字軌號碼AX00000000 ),鑛鋒有以前開發票,充作進項憑證,逃漏營業稅,是我委由頌揚公司劉宇喬小姐全權處理,該發票亦係由劉宇喬處取得,並非我自行取得,86年6、7月間,收到新北市稅捐稽徵處寄到鑛鋒的繳款書,我去質問劉宇喬究竟是哪一張發票出問題,劉宇喬表示再查查看並負責繳交漏稅款2萬8556元 等語(見偵7卷第79頁至80頁)。 (2)證人蔡火爐(璟昕金屬有限公司之負責人)於調詢中證稱:未和乙圓公司生意往來,係以每月3000元委由記帳業蔡麗紅處理自約80、81年至85年營業額在2、3000萬元左右,蔡麗 紅向我表示有認識之會計師可處理,每年支付蔡麗紅約25萬元簽證費,不知是何人簽證等語(見偵1卷第54頁、第55頁 ),並有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票查核清單-字軌:AX00000000在卷可稽(見偵1卷第56頁)。 (3)證人游明旺(芊合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於調詢中證稱:未和乙圓公司生意往來,係委由蔡麗紅處理,簽證費達數10萬元等語(見偵1卷第57頁、第58頁),並有專案申請調 檔統一發票查核清單-字軌:AX00000000在卷足稽(見偵1 卷第59頁)。 (4)證人洪木朗(一和塑膠有限公司負責人)於調詢中證稱:未和乙圓公司生意往來,一和公司歷年來係委託戴淑玲記帳,記帳費每月2000元,另外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亦係由戴淑玲介紹會計師簽證,費用約為營業額1%,這項金額包括簽證 費、稅金及一切費用,也就是包稅,我只要付這筆錢,其他我都不管等語(見偵1卷第60頁、第61頁),並有專案申請 調檔統一發票查核清單-字軌:BH00000000在卷足稽(見偵1卷第62頁)。 (5)證人杜世輝(晟輝工業有限公司負責人)於調詢中證稱:未和乙圓公司有生意往來,係委由蔡麗紅記帳等語(見偵1卷 第63頁、第64頁),並有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票查核清單-字軌:BH00000000在卷足稽(見偵1卷第65頁)。 (6)證人李金英(嘉宏空調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於調詢中證稱:未和乙圓公司有生意往來,係委由蔡麗紅記帳等語(見偵1卷第66頁、第67頁),並有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票查 核清單-字軌:AX00000000在卷足稽(見偵1卷第68頁)。 (7)證人許富義(超明工業有限公司負責人)於調詢中證稱:未和乙圓公司有生意往來,係委由蔣秋美記帳及交會計師簽帳等語(見偵1卷第67頁至第71頁),並有專案申請調檔統一 發票查核清單-字軌:BH00000000在卷足稽(見偵1卷第65 頁)。 (8)證人周麗珍(振祥鋼鐵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之妻)於調詢中證稱:未和乙圓公司有生意往來,係委由蔡麗紅記帳等語(見偵1卷第78頁至第80頁),並有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票查 核清單-字軌:AX00000000在卷足稽(見偵1卷第81頁)。 (9)證人江支欣(致昌企業有限公司負責人)於調詢中證稱:85年間用揚盛貿易有限公司發票4張(見偵1卷第2頁專案申請 調檔統一發票查核清單所示,字軌:FB00000000、FB00000000、FB00000000、FB00000000)係陳敏鏱於85年11月介紹承包修理機器,事後陳敏鏱拿該4張發票給我,補稅說明書( 見偵1卷第23頁)非我所為,接到通知後曾找陳敏鏱,陳敏 鏱說他知道了,要我拿通知書給他;83年、84年間稅務員陳敏鏱來我公司,主動提出致昌公司是否需會計師簽證,他有很多朋友都是合法會計師,我問妥當嗎?陳敏鏱說沒問題,會計師簽證的事交給他處理,簽證費他會跟我算,而簽證費包括會計師的簽證費,還有一些稅務問題不明白的地方可以請教他,另外稅務事後有問題他會代為處理,於是我就將致昌公司的會計師簽證事項,全交由陳敏鏱處理,83年、84年會計師簽證費多少,我不記得了,85年度的會計師簽證費約70多萬元,而會計師簽證費我都是直接交給陳敏鏱處理;另陳敏鏱亦曾表示會計師簽證我公司繳稅後,任何需補稅等稅務問題均由他負責,我才委託陳敏鏱找會計師簽證報稅等語(見偵1卷第19頁至第21頁)。 (10)證人彭實足(隆恩通運有限公司之業務負責人)於調詢中證稱:隆恩與生運租賃有限公司間無生意往來,帳務由新聯會計師事務所處理,約84年新聯會計師事務所的呂素杏帶李文鑫來隆恩公司討論稅務問題,提供李文鑫名片內載「漢聯聯合會計師事務所」,表示其係新聯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嗣84年度即由呂素杏處理簽證,發票2紙不知何來等語(見偵1卷第24頁至第26頁),並有李文鑫名片、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票查核清單:字軌-BH00000000、00000000在卷足稽(見偵1卷第27頁、第28頁)。 (11)證人陳和吉(昭興有限公司負責人)於調詢中證稱:昭興有限公司從未向勁彥租賃有限公司購買貨物,昭興有限公司之帳務事宜均委託頌揚會計事務所負責人劉宇喬處理,偵7卷 第96頁所附說明書不是我提出的,內容亦不實在,我有收到偵7卷第98頁之新北市稅捐稽徵處86年7月9日北縣稅聯字第140464號函,我公司將此函交由劉宇喬處理,說明書上之公 司章非我所蓋,我公司於84年度及85年度因營業額約6、 7000萬,頌揚會計事務所無法辦理營所稅簽證事宜,故頌揚會計事務所再委託某事務所辦理營所稅簽證業務,簽證費均交由劉宇喬等語(見偵7卷第93頁至第95頁)。 (12)證人徐烈貞(銘億有限公司助理)於調詢中證稱:我公司從未與文義科技有限公司為買賣交易,稅務係交由德麗會計事務所蔡麗紅整理申報等語(見偵7卷第114頁至第116頁)。 (13)證人林清泉(暢和水電工程有限公司之實際負責人)於調詢中證稱:我公司未曾和文義科技有限公司、天影科技有限公司、士林貿易有限公司、生運租賃有限公司、永薪科技有限公司、畫仙廣告有限公司、乙圓租賃有限公司、揚盛貿易有限公司、高亢科技有限公司、勁彥租賃有限公司等有業務往來,我於85年間由朋友介紹認識周佰陽,周佰陽向我表示他從事會計記帳業務,可以幫我公司作帳,並可介紹一些朋友賣一些工程用具給我,我遂將暢和公司的帳交給周佰陽處理,並陸續付了100多萬元給周佰陽購買一些用具,但周佰陽 並沒有交付我任何工具,反而拿了偵7卷第127頁至第137頁 之專案申請調檔發票查核清單所示之公司發票給我,並表示可將這些發票當作暢和公司之進項憑證,我未反對,偵7卷 第140頁之說明書應是周佰陽作的,因為85年底周佰陽通知 我說前述10家公司統一發票有問題,稅捐機關在查了,要我快去補稅,我遂補繳了40餘萬元營業稅等語;嗣於同次調詢中補充說明:自84年開始委託許盛棟幫暢和公司處理會計、記帳業務,周佰陽提供前述文義等10家與暢和公司並無交易事宜之公司發票給我,由我併同暢和公司其他進項憑證交給許盛棟一併申報,而許盛棟並不知道這些發票有問題等語(見偵7卷第124頁至第126頁)。 (14)證人林麗美(詠盛公司負責人)於調詢中證稱:詠盛公司與乙圓公司無業務往來,我公司之會計作帳工作是委由沈國肇處理等語(見偵18卷第15頁),並有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票查核清單在卷可稽(見偵18卷第17頁)。 (15)證人陳文宗(欣億公司負責人)於調詢中證稱:欣億公司與文義公司無業務往來,我公司之會計作帳工作是委由沈國肇處理等語(見偵18卷第18頁),並有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票查核清單在卷可稽(見偵18卷第20頁、第21頁)。 (16)證人洪立貴(偉技公司負責人)於調詢中證稱:偉技公司與楙森公司無業務往來,我公司之會計作帳工作是委由沈國肇處理等語(見偵18卷第23頁),並有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票查核清單在卷可稽(見偵18卷第24頁、第25頁)。 (17)證人林朝煌(森盟實業有限公司負責人)於調詢中證稱:森盟公司與士林公司無業務往來,我公司之會計作帳工作是委由沈國肇處理等語(見偵18卷第27頁),並有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票查核清單在卷可稽(見偵18卷第28頁)。 (18)證人莊碧(萌盛企業有限公司負責人)於調詢中證稱:萌盛公司與揚盛、楙森公司無發票所載之進貨,我公司係委請民源會計師事務所,負責人為沈國肇處理等語(見偵18卷第29頁、第30頁),並有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票查核清單在卷可稽(見偵18卷第31頁、第32頁)。 (19)證人朱清福(潤康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負責人)於調詢中證稱:潤康公司與永薪、博洋、天影等公司沒有業務往來,我公司之會計作帳工作是委由沈國肇處理等語(見偵18卷第35頁),並有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票查核清單在卷可稽(見偵18卷第36頁至第38頁)。 (20)證人林桂鋒(棋鈺公司之實際負責人)於調詢中證稱:棋鈺公司從未與勁彥、永薪、楙森等公司有業務往來,未向該等公司進貨,我公司係由謝英銘辦理記帳申報,費用為營業額之1%等語(見偵18卷第49頁),並有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 票查核清單在卷可稽(見偵18卷第50頁、第53頁)。 (21)證人王朝慶(和昌公司之負責人)於調詢中證稱:和昌公司從未與天影、乙圓、楙森等公司有業務往來,我公司之會計作帳工作係全權委由臺中縣大肚鄉永信會計事務所謝英銘處理,為何會有該等公司之發票並不清楚等語(見偵18卷第55頁),並有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票查核清單在卷可稽(見偵18卷第56頁至第58頁)。 (22)證人劉淑華(光奭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業務經理)於調詢中證稱:從未與揚盛、畫仙公司有業務往來,我公司之申報稅務係由負責人為劉瑞潭之成拓會計師事務所代辦等語(見偵18卷第60頁),並有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票查核清單在卷可稽(見偵18卷第61頁、第62頁)。 (23)證人廖金練(妙有公司之負責人)於調詢中證稱:妙有公司從未與陽陽、勁彥、揚盛、永薪公司有業務往來,並沒有統一發票查核清單所示之進貨事實,我公司之會計作帳工作係由成拓會計師事務所劉瑞潭處理等語(見偵18卷第64頁、第65頁),並有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票查核清單在卷可稽(見偵18卷第66頁至第70頁)。 (24)證人王敏郎(強勁公司之負責人)於調詢中證稱:強勁公司從未與天影公司有業務往來,不可能拿該公司之發票,提示之統一發票應係我公司記帳業者成拓會計師事務所負責人為劉瑞潭,拿來替我公司申報營業稅時作為進項憑證等語(見偵18卷第71頁、第72頁),並有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票查核清單在卷可稽(見偵18卷第73頁)。 (25)證人游枝煌(杉峰興業公司之實際負責人)於調詢中證稱:杉峰公司與士林公司無業務往來,本公司之營業稅、營所稅等記帳事宜均委託成拓會計師事務所代為申報處理等語(見偵18卷第74頁),當時委託劉瑞潭代辦會計師簽證業務,劉瑞潭有說是以包稅之方式來收費,費用大約是1%,憑證不 足之問題、申報、會計師簽證問題則均由劉瑞潭負責處理,杉峰公司有憑證不足之問題,但詳細額度要問劉瑞潭等語(見偵18卷第79頁至第81頁),並有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票查核清單在卷可稽(見偵18卷第78頁)。 (26)證人劉茂松(晟暉公司之實際負責人)於調詢中證稱:晟暉與士林公司沒有業務往來亦無進貨事實,我公司之會計帳冊問題均委由成拓會計師事務所,負責人為劉瑞潭,負責處理,提示發票係由該事務所提供,劉瑞潭係我本人之親弟弟,因此未收取費用等語(見偵18卷第83頁);晟暉公司之進項憑證不足時均由成拓代為調取,劉瑞潭是我弟弟,我信任他的記帳業務,因此只要劉瑞潭說繳多少錢,就給多少錢,沒有問過細節等語(見偵18卷第87頁、第88頁),並有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票查核清單在卷可稽(見偵18卷第85頁、第86頁)。 (27)證人黃貴珠(偉鋒公司之負責人)於調詢中證稱:偉鋒從未與士林公司有業務往來,係委託成拓會計師事務所處理帳務等語(見偵18卷第90頁)。其嗣於本院審理中亦證稱:我為偉鋒企業有限公司負責人,已20幾年,迄今仍是負責人,偉鋒公司與士林貿易有限公司沒有業務往來,財政部財稅資料中心統一發票查核清單顯示,偉鋒公司於85年8月使用士林 貿易公司15萬元統一發票作為進項憑證,但偉鋒水電公司沒有此進貨事實,偉鋒公司係委託成拓會計師事務所處理帳務,為何偉鋒公司會有士林公司統一發票,只有問成拓會計師事務所才清楚等語(見本院上更(二)字卷二第169頁至第170頁),並有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票查核清單在卷可稽(見偵18卷第92頁)。 (28)證人李良彬(祥暉公司之負責人)於調詢中證稱:祥暉公司從未與文義公司有業務往來,係委託成拓會計師事務所處理帳務等語(見偵18卷第93頁);約在84年間,劉瑞潭對我表示祥暉公司,可改以會計師簽證之方式來辦理申報,而方式為包稅,經我同意後,即改以簽證之方式來申報,我公司按期將公司之帳證資料交予成拓事務所,並繳交營業額之1% 之款項予劉瑞潭公司,劉瑞潭自會將我公司之申報帳證製作完成,並送交其所指定之會計師辦理簽證、申報,其中若有會計憑證不足或遭國稅局查帳需補稅款或補辦手續等情形則均由劉瑞潭負責;我公司與文義公司無業務往來及進貨等語(見偵18卷第96頁、第97頁),並有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票查核清單在卷可稽(見偵18卷第94頁)。 (29)證人高鐵成(馹隆公司之負責人)於調詢中證稱:馹隆公司從未與揚盛公司有業務往來,我公司之帳務係由成拓會計師事務所負責等語(見偵18卷第99頁),並有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票查核清單在卷可稽(見偵18卷第100頁)。 (30)證人朱志明(茂志塑膠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劉茂新之子)於調詢中證稱:茂志公司與揚盛公司從無業務往來,我公司會計帳工作係委由成拓會計師事務所處理等語(見偵18卷第 101頁、第102頁),並有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票查核清單在卷可稽(見偵18卷第103頁)。 (31)證人藍欽(新國公司之負責人)於調詢中證稱:新國公司從未與高亢公司有業務往來,亦無進貨之事實,我公司之帳務係委由成拓會計師事務所處理等語(見偵18卷第104頁、第 105頁),並有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票查核清單在卷可稽( 見偵18卷第106頁)。 (32)證人林文專(達錩塑膠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於調詢中證稱:我公司既無與勁彥公司業務往來,當然不可能有向該公司 進貨之事實等語(見偵20卷第187頁至第188頁)。 (33)證人劉潘玉麵(進泰橡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負責人)於調詢中證稱:進泰公司與高亢科技有限公司、文義科技有限公司、士林貿易有限公司、博洋汽車有限公司等4家公司,沒 有業務往來,我不清楚進泰公司如何取得上述高亢等4家公 司之發票,我公司之會計記帳係委託臺中市五權西路美新會計事務所游美小姐處理,為何我公司帳目上會出現該4家公 司發票,要問游美才知道等語(見偵20第214頁至第215頁)。 (34)證人黃秀香(千雄實業有限公司之會計)於調詢中證稱:我不知我公司有拿博洋汽車有限公司的統一發票當進項憑證這回事,因為我公司的帳務簽證,都是委託一家智聯會計師事務所處理,因此提示之博洋汽車有限公司之統一發票應該是該事務所提供的,我僅能確認千雄實業有限公司確實未與博洋汽車有限公司有過業務往來等語(見偵20卷第243頁至第 245頁)。 (35)證人王榮吉(弘昌交通事業有限公司之負責人)於調詢中證稱:我公司與和融汽車等5家公司並無業務往來;弘昌公司 不可能與畫仙廣告、勁彥租貨、高亢科技等3家公司有業務 往來,所以無進貨事實等語(見偵20卷第254頁至第255頁)。 (36)證人游家順(易聖橡膠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於調詢中證稱:易聖公司與和融公司沒有業務往來關係等語(見偵20卷第264頁至第265頁)。 (37)證人侯達源(政大強化塑鋼股份有限公司之負責人)於調詢中證稱:政大公司與和融汽車有限公司,沒有業務往來,我公司之帳務、報稅事宜,皆委由臺中市之林大森會計師事務所處理,故而為何會使用和融公司之統一發票,我不清楚,要問林大森會計師事務所人員等語(見偵20卷第276頁至第 277頁)。 (38)證人楊錫玉(億興織帶有限公司之負責人)於調詢中證稱:我公司與博洋汽車有限公司、陽陽貿易有限公司,並無業務往來,當然也沒有進貨事實,我公司是85年初委託文桓會計事務所負責人朱春雀,朱女士表示,我公司年營業額超過 3000萬,依規定須由會計師簽證等語(見偵20卷第288頁至 第289頁)。 (39)證人郭永斌(佳承塑膠導管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負責人)於調詢中證稱:佳承公司與高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無業務往來,在85年以前係由永信會計事務所所作等語(見偵20卷第310頁至第311頁)。 (40)證人邱永錐(達翔工程有限公司之負責人)於調詢中證稱:我從未聽過陽陽公司、楙森公司、和融公司,也未曾與陽陽公司、楙森公司、和融公司有業務上之往來,所提示陽陽、楙森、和融3家公司發票,達翔公司確實做為進項憑證申報 ,但達翔公司並未與陽陽、楙森、和融3家公司有任何生意 上之交易往來,達翔公司的帳務是委由理記會計師事務所的邱芳眉,代為記帳及達翔公司稅務的申報,故要問邱芳眉才知道等語(見偵20卷第319頁至第320頁)。 (41)證人陳玉燕(弘呈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負責人)於調詢中證稱:弘呈公司與陽陽貿易有限公司、和融汽車有限公司,無業務之往來,我公司之帳務記載稅務處理皆是交由彰化縣之文桓會計師事務所朱春雀負責等語(見偵20卷第331頁至第 332頁)。 (42)證人洪倉仲(瑞日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於調詢中證稱:我公司與楙森有限公司、博洋汽車有限公司,無業務往來,我公司係委由文桓會計師事務所做帳及申報稅捐等語(見偵20卷第337頁至第338頁)。 (43)證人黃崑崙(昌徽企業有限公司實際負責人)於調詢中證稱:昌徽公司與楙森有限公司、博洋汽車有限公司,不曾有交易行為,我不曾聽過楙森公司或博洋公司等語,實際上並無此項交易,為何會使用這2張發票我並不知情,可能要問我公 司所委託之代客記帳業者,文桓會計師事務所朱春雀小姐等語(見偵20卷第344頁至第345頁)。 (44)證人施林秀琴(世陽洋傘有限公司股東)於調詢中證稱:世揚公司與高亢科技有限公司,無業務往來,我公司帳務係委託全益會計師事務所之施小姐等語(見偵20卷第350頁至第 351頁)。 (45)證人洪吉興(合格企業有限公司負責人)於調詢中證稱:我公司自84年開業迄今,只向國內臺南縣的強惠企業有限公司進貨,並未曾與陽陽貿易有限公司及和融汽車有限公司有業務往來,我公司營業帳目自84年起交由彰化縣溪湖鎮的文桓會計事務所記帳等語(見偵20卷第358頁至第360頁)。 (46)證人洪淑媛(保欣企業有限公司之負責人)於調詢中證稱:我不清楚保欣公司為何取得高亢科技公司之統一發票,保欣公司之帳務係委由記帳業者郭湘玲處理等語(見偵20卷第 368頁至第369頁)。 (47)證人盧四定(昶發螺絲有限公司負責人)於調詢中證稱:昶發公司從未與天影、士林、楙森3公司有商務上之往來,也 不認識3家公司負責人,亦未向3家公司進貨,我於83年間經友人介紹,請崇德發會計師事務所幫我辦理會計師簽證,費用為公司營業額之千分8.5左右,而記帳、報稅業務均由該 事務所負責等語(見偵20卷第376頁至第377頁)。 (48)證人張振成(川湧電機有限公司之總經理)於調詢中證稱:我公司與楙森有限公司、陽陽貿易有限公司,無業務及生意往來等語(見偵20卷第383頁至第385頁)。 (49)證人張秋章(偉晴工業有限公司負責人)於調詢中證稱:我公司之會計做帳工作,係全權委託臺中市懷恩會計師事務所處理,為何楙森等2家公司的發票會作為我公司的進項憑證 ,我並不清楚,我亦沒有提供楙森公司等2家公司發票給懷 恩會計事務所作為記帳的憑證等語(見偵20卷第398頁至第 399頁)。 (50)證人陳修平(昌工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總經理)於調詢中證稱:昌工公司與楙森有限公司、士林貿易有限公司,沒有業務往來,因我公司之帳務、報稅等事宜皆交由崇德發會計師事務所之鍾美惠處理,故上開統一發票應係由崇德發會計師事務所所提供予我公司使用,而我公司並不知情,由於我公司稅務係屬於崇德發事務所所謂之「表二案件」,故採包稅方式計算,也就是以營業額之0.085計算等語(見偵20卷第414頁至第415頁)。 (51)證人蔡木成(健詮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負責人)於調詢中證稱:健詮公司沒有與揚盛貿易有限公司業務往來,健詮公司的帳務是委託邱隆信(筆錄誤繕為邱榮信)會計事務所代為處理,每月支付4、5000元之會計費用,健詮公司為何會有揚 盛公司之統一發票,須問邱隆信較為清楚等語(見偵20卷第420頁至第421頁)。 (52)證人張錦超(懋冠股份有限公司之負責人)於調詢中證稱:懋冠公司從未與士林、陽陽、楙森3公司有業務上往來,我 也不認識3家廠商,我公司係委託中漢會計師事務所辦理記 帳、申報,這些發票我不知道實際情形等語(見偵20卷第 431頁至第432頁)。 (53)證人林炳杉(原判決誤載為林炳松、昭松科技有限公司之負責人)於調詢中證稱:我公司與天影科技有限公司、楙森有限公司、陽陽貿易有限公司,無業務往來,我公司係委由眾業會計事務所做帳、申報稅捐,該事務所並將稅務簽證和編製成本表之業務,轉交中漢會計師事務所辦理等語(見偵20卷第467頁至第468頁)。 (54)證人蔡達三(峻崇工程有限公司之負責人)於調詢中證稱:峻崇公司的帳務均委託陳進勝代為處理,峻崇公司為何會 有士林公司、揚盛公司、陽陽公司、楙森公司等4家公司統 一發票,我並不清楚等語(見偵20卷第496頁至第497頁)。(55)證人陳仁義(良友企業有限公司之負責人)於調詢中證稱:良友公司的帳務均交由日盛會計事務所郭碧樺(華)小姐處理,如何取得前述揚盛公司、士林公司、陽陽公司、楙森公司等4家公司之統一發票,我並不清楚等語(見偵20卷第504頁至第505頁)。 (56)證人莊張彩綢(美加針織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之妻)於調詢中證稱:我公司會計記帳工作完全委託桃園市莊芬會計事務所全權處理,為何會有前述2張發票,要問莊芬會計事務所 才知道等語(見偵20卷第528頁至第529頁)。 (57)證人戴桂香(菁星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出納、匯星電子實業有限公司之負責人)於調詢中證稱:匯星公司從未與勁彥公司有生意上的往來,我也未曾聽過勁彥公司,我之菁星公司係委託昌信會計事務所記帳,該事務所負責人徐繡梅曾來電表示,菁星公司之營業額約6000萬元左右,須請會計師簽證,聽簽證會計師事務所人員表示須配合該事務所簽證來作帳,並提供楙森公司的統一發票做為菁星公司的進項憑證,而該楙森公司之統一發票係記載出售機具,申報為我公司資產,可做為退稅之用,但是所申報之退稅款須交還給前述簽證會計師事務所,所以前述楙森公司之統一發票才會做為我公司之進項憑證。匯星公司使用勁彥公司AQ00000000號之統一發票與前述菁星公司相同,徐繡梅事前即已告知該發票係申報為公司資產,可申報退稅,但所申報之退稅款項須交由徐繡梅轉交給前述簽證會計師事務所等語(見偵20卷第545至 546頁、第583頁至第584頁)。 (58)證人蔡川義(巨竹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於調詢中證稱:我公司與博洋公司、和融公司並無業務往來關係,我公司之會計記帳業務均全權委託莊芬事務所處理等語(見偵20卷第565頁至第566頁)。 8.復有由證人郭萬芳、陳曉菁所提供文昇公司內帳電腦磁片,及自其中所列印之虛設公司開立發票紀錄(見偵14卷第25頁、第63頁、第64頁)、桃園、中壢、臺中、大里、豐原、新莊、土城等會計事務所查帳案件工作進度表、文昇公司通告、會議紀錄文件等(見偵14卷第5至18頁、第21頁、第26頁 至第50頁)可資為證,此部分事證亦堪認定。 (四)關於事實欄叁、三所示核退、領取零稅率退稅款等犯行部分: 1.本件確有如附表六所示各該虛設公司以零稅率銷售額方式詐領營業稅款一節,業經: (1)新北市稅捐稽徵處以87年7月13日87北縣稅工字第39689號函(見偵9卷第82頁至第86頁)載稱:「(一)李文鑫在本轄板 橋、土城及新莊等地,以假借人頭方式設立虛設行號、公司等83家,並領有公司執照等申請設立營業登記,核發『一發票購買證』,利用媒體申報營業稅時列報鉅額進貨並偽刻保稅工廠統一發票章及保稅字號章,蓋於開立扣抵聯發票上,利用零稅率銷售額申報方式冒退鉅額稅款。(二)本處審查零稅率銷售額廠商退稅作業流程:依法設立營業登記公司行號,依據營業稅法第7條第1項第4款規定銷售與免稅出口區內 之外銷事業、科學工業園區內之園區事業、海關管理保稅工廠或保稅倉庫之機器設備、原料、物料、燃科、半製品,其營業稅為零稅率。非經海關出口方式,用銷售人開立統一發票扣抵聯,在該聯左邊空白處簽證『本發票所列貨物確係事業(工廠、倉庫)購買供作①機器設備、②原料、③物料、④燃料、⑤半製品』字樣加蓋買受人保稅工廠專用章及保稅字號,以每期(每月)申報營業稅時附為證明文件,並填寫『營業人申報適用零稅率銷售額清單』申請退稅,經服務區審查相符,即予退稅,其申請轉帳劃撥退稅者,退稅金額直接劃撥公司銀行帳戶,未申請劃撥公司銀行帳戶者,即以公庫支票通知領取。」等語。 (2)新北市稅捐稽徵處以87年8月14日87北縣稅聯字第433069號 函稱:「(一)貴署函送附件一虛設行號清冊序號82至93和融等12家公司係屬臺中市稅捐稽徵處所屬轄區,本處業於87年7月22日87北縣稅聯字第408224號函轉請臺中市稅捐稽徵處 查明逕復貴署在案,餘83家公司係李文鑫集團在本轄以假借人頭方式設立之營利事業,雖領有公司執照等申請設立營業登記,並向本處請領『統一發票購買證』購買統一發票,惟卻利用媒體申報營業稅時虛報鉅額進貨並偽刻保稅工廠統一發票章及保稅字號章,蓋於所開立發票之扣抵聯上,再利用零稅率銷售額申報方式冒領鉅額稅款,本處實務經驗判斷,本轄該83家行號應屬虛設行號,前並經本處主動移請貴署偵辦在案。(二)另依附件二所列上開線華實業有限公司等83 家涉嫌虛設行號是否詐領清冊所列稅款一案,本處已於87年7月13日以北縣稅工字第39689號函覆在案,本案計冒領退稅金額1億5275萬0035元」等語(見偵9卷第80頁、第81頁)。嗣該處以88年4月29日88北縣稅工字第31491號函(見原審卷四第47頁至第49頁)更正退稅之虛設公司名稱及金額,並更正核算退稅金額為1億6138萬1418元,實際領取退稅金額為1億4563萬8890元,並有所附退稅直撥清冊(計152頁)、退 稅主檔畫面(計95頁)可稽。 (3)另臺中市稅捐稽徵處亦以87年7月18日中市稅商字第87069828號函檢附退稅明細,並稱:「查本市楙森有限公司等12家 公司涉嫌虛設行號,其中9家已申請退稅金額合計714萬4170元」等情(見偵9卷第21頁、第22頁)。 (4)經新北市稅捐稽徵處以87年9月7日87北縣稅工字第49947號 函稱:「查李文鑫集團所設立之83家虛設行號中有冒領詐領退稅之商號,係盜刻裕威電子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凱音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日月冠股份有限公司、誠洲電子(贅寫「電子」)股份有限公司、臺灣虹志股份有限公司、聖坤股份有限公司、美利達(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全友電腦股份有限公司、智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信電子股份有限公司、鴻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美優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環球精密電路股份有限公司、歌利王股份有限公司、億(憶)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及崑哲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等16家保稅工廠之統一發票專用章,但無保稅字號章資料」等語(見偵9卷第44頁 )。而上開公司均出具說明書表示未與該等虛設公司有交易往來,亦未取得該等公司之相關統一發票等情(見偵10卷第25頁至第75頁)。並有證人陳曉菁、郭萬芳所提供文昇公司內帳電腦磁片,及自其中所列印之零稅率申報明細表附卷可憑(見偵14卷第22至24頁、第61頁、第62頁)。 (5)再經原審函詢,經新北市稅捐稽徵處以89年4月26日89北稅 工字第60429號函就附表六編號1至編號5所示之申報補繳退 稅款、編號6、9、15、16、18之未兌領退稅支票等情為補充說明,並檢附「繳款書檔線上查詢畫面」5紙、「退稅主檔 異動畫面」2紙為憑(見原審卷六第88頁至第95頁)。 (6)綜上事證,此部分利用媒體(磁片)申報方式,偽造如附表六所示計53家虛設公司之統一發票,申報該等虛設公司因銷售而開立該等統一發票予適用零稅率公司之保稅工廠,表示該等工廠曾購買發票所列貨物供作原(物)料使用,憑以向新北市稅捐稽徵處、臺中市稅捐稽徵處申請退取5%營業稅 ,合計經核准退稅1億6852萬5588元,其中李文鑫實際取得1億5278萬3060元(新北市稅捐稽徵處部分為1億4563萬8890 元,臺中市稅捐稽徵處部分為714萬4170元),另其中716萬5302元係已核准但未兌領,另其中857萬7226元則於85年10 月28日經附表六編號1至5所示公司申報繳回等事實,足堪認定。 2.關於如何詐領退稅款之流程,另有下列證詞可據: (1)經證人吳瓊芳於86年10月5日調詢時陳稱:統計表係我依據 李文鑫所提供各項資料及數據製作,係統計李文鑫所虛設公司之營業稅申報(俗稱401表)及詐退稅之詳情,我製作完 成後,即將該統計表傳真予李文鑫於大陸東莞或上海之分公司去製作不實之401申報書(製作統計表上各虛設公司之401申報書),完成後,交由文昇公司人員帶回臺灣,我核對後,由李文鑫直接交前述7位稅務人員,以製造前述公司營業 假象,並詐領其虛設公司之退稅款,李文鑫製造前述公司營業假象後,更偽刻適用零稅率之正常公司印章,蓋立於前述虛設公司之統一發票上,據以向稅捐機關申請退稅,前述與李文鑫勾結之管區稅務員雖明知實際並無該筆交易,仍予審查通過,幫助李文鑫順利詐得退稅款,李文鑫利用周佰陽等人所找之人頭擔任前述虛設公司負責人,並利用上述人頭在各地不同銀行為該等虛設公司開立帳戶,前述虛設公司退稅款,由前述與李文鑫勾結之稅務員退入上開虛設公司之銀行帳戶中,再由李文鑫之妻成慧萍及成慧萍之弟成偉業分至各銀行領取,另曾有稅務員要楊秋娟簽收退稅款之支票,帶回公司轉交李文鑫,為此李文鑫對該稅務員極為不滿等語(見偵4卷第2頁、第4頁、第5頁)。及於86年10月8日調詢時陳 稱:李文鑫文昇公司勾結稅務員,支付稅捐處稅務人員金錢的項目有3種,第3種是詐領退稅款部分,李文鑫用自設的虛設公司(製造)營業假象,然後偽刻適用零稅率之正常公司印章,蓋於前述虛設公司之統一發票上,據以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退稅,再由管區稅務員包庇審核通過,然後由成慧萍領取前述退稅款,我僅知李文鑫詐領的退稅款有和包庇的管區稅務員分帳,不然事情發生後為何李清楠等管區稅務員要拿3000萬元擺平此事,領退稅款的成慧萍也應知道和管區稅務員如何分帳,虛設公司由周佰陽提供人頭成立公司,楊秋娟會指示周佰陽帶人頭至銀行開立虛設公司的戶頭,一個人頭李文鑫每月支付周佰陽3萬元,而周佰本身亦收取提供人 頭費3萬元,楊秋娟在虛設公司銀行帳戶設立後,會保管存 摺並作紀錄,我會依李文鑫指示,叫小弟陳聖宗去試領錢,看該虛設公司帳戶是否確實可用,如銀行帳號沒問題,虛設公司的退稅款就會進該虛設公司帳號,因退稅款每2個月核 發1次,成慧萍每隔2個月就會詢問楊秋娟虛設公司退稅款進入虛設公司帳戶沒有,如已進入,成慧萍就會去領退稅款。李文鑫案被調查局偵辦後,成慧萍就找陳聖宗將虛設公司設立的銀行帳號存摺燒毀,並叫陳聖宗買磨砂機將銀行帳號的虛設公司印章磨掉;所偽刻適用零稅率之正常公司印章有高雄凱音電子公司、日月冠公司、誠洲公司等,都是李文鑫請周佰陽偽刻,1個印章付周佰陽4000元,然後將偽刻的印章 及虛設公司發票送大陸製作虛設公司銷貨予前述適用零稅率公司的交易發票,製作完後送回臺灣,作為虛設公司辦理退稅的依據,李文鑫指示將虛設公司的401申報表送稅捐處給 李清楠及王瑞山,故我叫陳聖宗將虛設公司的401申報表送 去給李清楠、王瑞山等語等語(見偵11卷第33頁、第34頁、第36頁至第38頁),並經證人即文昇公司工讀生陳聖宗於原審審理時所稱:吳瓊芳曾於86年6、7月間命我持其中部分公司之存摺至該公司之開戶銀行領錢、匯款以試驗得否自該公司領款等語(見偵10卷第82頁),可徵證人吳瓊芳於本院前審審理時改稱其在調查站所講的不是很實在一節,不足採信。 (2)另經證人楊秋娟於86年10月3日調詢中陳稱:李文鑫尚利用 該等虛設公司詐領零稅率之退稅款,85年間,詳細時間記不清楚,我至新北市稅捐稽徵處找李清楠談事情,什麼事我忘了,林立毅知道我是文昇公司的人後,即交付1紙支票,要 我在支票存根聯等處簽收並註記身分證字號,告訴我這是退稅款,要我轉交給李文鑫,我回公司後因不知該支票之來由,即問吳瓊芳新北市稅捐處人員為何要交支票給我轉交予李文鑫,我還在存根聯上簽名並註記身分證字號,吳瓊芳即責怪我為何要簽名及註記身分證字號,這很危險,吳瓊芳收下上開支票,轉交予李文鑫並告訴李文鑫我有簽名等情,嗣後,85年9月間吳瓊芳請產假前,曾教我製作虛設公司報稅等 報表,其間亦有零稅率申請退款之情事,85年10月底,李文鑫更要我與李清楠一同至世華銀行儲蓄部,在我公司開設之文聯企業管理顧問公司帳號內提領650萬元,連同李清楠自 備之200萬現金,共850萬元,交給臺灣銀行松山分行等,才知悉李文鑫勾結李清楠等人,利用我公司設立之虛設公司詐領零稅率退稅款等語(見偵4卷第40頁、第41頁)。及於86 年10月7日調詢時陳稱:我與吳瓊芳係同一辦公室,且為鄰 位辦公,曾數次接獲成慧萍找吳瓊芳之電話,而吳瓊芳接獲上開電話後,即會調李文鑫虛設公司之401申報書統計資料 ,告訴成慧萍上述虛設公司之退稅款金額,事後,我曾問吳瓊芳,老闆娘(即成慧萍)是打電話來問什麼事,吳瓊芳曾告知我成慧萍打電話來問退稅款之事等,因而知悉上情,據我所知,前述虛設公司退稅款是由成慧萍負責至各虛設公司人頭負責人在各銀行所開設之帳戶領取,而成慧萍與其弟成偉業去領前述退稅款時,曾發生車輛及現金約400餘萬元失 竊之事,事後聽李文鑫、周佰陽等人討論前述現金等失竊之事,才知道該退稅款等係由成慧萍去領取的等語(見偵11卷第3頁、第4頁),嗣證人楊秋娟於原審中亦結證述確曾於85年間至新北市稅捐稽徵處找李清楠(經當庭指認無誤),嗣有人拿支票予我,由我簽名、寫身分證字號一事(見原審卷四第72頁、第73頁)。證人楊秋娟雖於本院更審時證稱前去稅捐處拿1張支票,無法確認該人是否為林立毅等情(見本 院上更(一)字卷三第199頁),惟證人楊秋娟既能在原審時 指認被告李清楠,且供述拿取1張支票情節,前後相合,足 見其於調詢時所供交付支票者係林立毅一節,應屬可信。另證人楊秋娟所述由成慧萍領款情形,核與證人即李文鑫之妻弟成偉業於調詢時所稱:85年左右,我姐成慧萍通知我,說要至銀行提領現金,一個女孩子危險,要我陪同,我就陪同成慧萍至中興銀行、萬通銀行、合作金庫、寶島銀行(上述4間皆位於松江路)及聯邦銀行總行(民生東路)、臺灣中 小企銀板橋分行去提領現金,每家約提領現金70萬元,前後陪成慧萍去過2、3次,曾有1次提領現金約400多萬元,放在車裡,結果車子及現金400多萬元在臺北市松江路不見了, 以為是失竊,成慧萍向我表示這是公司的錢,李文鑫會罵死她,她要賠這筆錢,我就陪同成慧萍至文昇公司臺北市新生北路總公司向李文鑫報告,李文鑫只擔心該存摺是否遺失,確定仍在成慧萍身上,李文鑫要成慧萍核算領了多少錢,經成慧萍核算提領現金400多萬元,李文鑫就要成慧萍和我回 李文鑫家追查車子及400多萬元現金下落,最後查出車子是 被拖吊,我就至拖吊場將車子領回,發現400多萬現金並未 遺失,仍在車裡,然後將400多萬現金交給成慧萍,事前我 不知該提領的金錢即為退稅款,事後才知等語相符(見偵10卷第76頁至第78頁)。另證人郭萬芳亦稱:李文鑫為避人耳目,因他太太成慧萍沒有直接接觸公司業務,所以李文鑫都是叫成慧萍去領取退稅款,都是由成慧萍的弟弟成偉業開車載成慧萍去領錢的,記得在85年9、10月間某日,李文鑫叫 成慧萍去領取前開款項時,曾因被成偉業私吞400萬元而引 起爭執,所以我才知道這件事等語(見偵5卷第95頁),亦 足為採。 3.關於稅務員涉入部分,除各該虛設公司分別設於被告李民卿等稅務員之轄區,且經證人吳瓊芳前開所稱:虛設公司之 401表,由李文鑫直接交前述7位稅務人員,與李文鑫勾結之管區稅務員雖明知實際並無該筆交易,仍予審查通過,幫李文鑫順利詐得退稅款,李文鑫詐領的退稅款有和包庇的管區稅務員分帳,不然事發後為何李清楠等管區稅務員要拿3000萬元擺平此事等語外,尚有下列證據: (1)證人李錦富(79年調板橋稅捐處營業稅務員,86年調法務課稅務員)之證詞: ①其於86年8月6日證稱:緣於85年9月間本處(新北市稅捐 處)審核員魏貴珠在查核申請退稅公司資料時,要求我幫忙查明2家公司所附退稅憑證是否實在,經我調出該2家公司利用媒體申報之磁片後,發現該磁片內容全部不實,共用該磁片媒體申報之10餘家公司進銷項憑證均不實在,我遂在同年10月初發函該磁片所涉公司交易對象所在地稅捐機關,請求協助查明該等公司交易是否屬實,經查證結果包含線華實業等5家公司涉嫌製作不實之交易資料向稅捐 機關詐領退稅款,經過新北市稅捐處深入調查發現,有更多的虛設公司利用不實之交易憑證向稅捐機關申領退稅款,相關資料新北市稅捐處已函請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及調查站偵查中。在我發函向其他稅捐機關查涉及公司交易是否屬實後,部分其他稅捐機關同仁來電本處詢問詳情,因涉案公司所在地多(都)在李清楠轄區,所以電話會轉給李清楠接,李清楠因此知道我在查這案子,遂直接向我質問「為何要查這些公司」,我直覺的認為李清楠和此事有關,因此反問「你為何要這樣做」,李清楠說他是不得已的,他被李民卿牽著鼻子走。事後我和魏貴珠向本處處長王盛賢報告有虛設公司詐領退稅款及本處同仁李清楠牽涉其中時,處長指示先追回稅款再追究其餘,我向李清楠轉達此情,一週後李清楠向我表示已將線華實業等5家 公司退稅800餘萬元(詳細金額記不清楚)補繳給稅捐處 了,因此我知道李清楠、李民卿2人和本案有關,至於其 他4人是在今年6月間與李清楠、李民卿均逾歸,我才知道6人均與本案有關,且經查證發現虛設公司詐領退稅款之 公司地址均在6人轄區。在今年(86年)7月初,李清楠曾在大陸上海市打電話給我,要求我代為處理一些私事,當時林立毅也在李清楠旁邊,也要求我代為處理一些事情,2人均表示和其他4人(鄒勝雲、陳敏鏱、王瑞山、李民卿)均在大陸李文鑫所開設會計事務所上班,所以李文鑫必和此事有關。另李清楠在和我通電話時,曾提及林立毅轄區內也有3家虛設之公司(見來實業、小新實業及宇音實 業有限公司)詐領退稅款等語(見偵10卷第2頁至第4頁)。 ②證人李錦富嗣於86年10月29日於調詢中亦稱:在83年8、9月間,稅務員林立毅所屬服務區資料整理員駱小蓮向我表示,林立毅服務區的萱貽貿易有限公司零稅率清單上所附的發票章有問題,問我該如何處理,由於我曾輔導鴻海精密電子公司媒體申報,和鴻海精密電子公司熟識,故主動和鴻海精密電子公司聯絡,證實鴻海精密電子公司和萱貽貿易公司沒有交易往來,於是我向股長李民卿報告,並建議等萱貽貿易有限公司人員前來領取退稅款支票時,報請政風室處理,股長李民卿也同意,結果萱貽貿易有限公司並未來領取退稅支票,於是就將萱貽貿易有限公司退稅款約129萬元退還給電子作業課繳回公庫。事後李文鑫勾結 稅務員詐領退稅款案子爆發,李民卿、林立毅等6位稅務 員棄職潛逃,我才知道萱貽貿易有限公司是李文鑫勾結稅務員林立毅等成立的虛設公司以詐領退稅款;在84年2月 間,在稅務員李清楠受訓期間,我代理李清楠職務,李清楠服務區的資料整理員廖淑惠向我表示,李清楠服務區的震山貿易有限公司、諭智貿易有限公司、高七貿易有限公司等3家公司83年11至12月申報資料報經海關出口零稅率 銷售額有出現異常查核清單,海關歸戶沒有出口資料,這代表震山、諭智、高七公司沒有出口事實,但卻申報有出口,問我該如何處理,於是我又向股長李民卿報告,表示已先行通知銀行辦理震山、諭智、高七等3家公司的退稅 止付,並提出書面報告予李民卿,通知政風室擴大追查,但李民卿將我報告撕毀,表示等李清楠受訓回來,由李清楠去處理,後來李清楠受訓回來,卻以經查海關出口資料相符,同意震山、諭智、高七等3家公司83年11至12月退 稅核發,並支付震山、諭智、高七等3家公司退稅款(如 卷附退稅主檔各細項線上查詢畫面),我有追查李清楠為何核發退稅款,並曾向股長李民卿提出為何同意李清楠核撥前述震山、諭智、高七公司的退稅款,李民卿叫我別多管,因不是我轄區的事,我也無權過問。所以李清楠核發前述退稅款之事也就不了了之等語(見偵10卷第5頁至第7頁)。 ③參前證詞,證人李錦富已明確證稱被告李民卿、李清楠2 人利用經手媒體申報營業稅之查核職務,明知李文鑫所虛設之公司欲利用零稅率銷售額申報方式,詐領退稅款,所憑據之交易憑證,係李文鑫等人偽刻各保稅工廠統一發票章及保稅字號章,蓋用於所偽造虛設公司之統一發票扣抵聯,仍違法放行,核發退稅之犯行;證人李錦富雖於原審審理時改稱:調詢筆錄多處非其所言,我要求改筆錄,但調查人員不准其更改等語,於本院前審審理中亦稱:因我大腦神經於95年受到病毒嚴重感染,當時如何製作筆錄已不記得,在調查站是先說明大概狀況後才開始製作筆錄,筆錄內容是用聊天方式製作出來的等語,惟稱其於88年12月24日原審審理時所證內容大致上是對的等語(見本院上更(一)字卷四第64頁至第66頁),參諸其於88年12月24日原審審理時亦證稱:我發現媒體申報退稅之進項憑證及銷項憑證有疑點,發文到各稅捐處去查證,因為那些營業人是在李清楠轄區,稅捐處有打電話來問,電話轉接到李清楠那裡,李清楠不知發文之事,即問我怎麼在查這個事情,我說這些廠商退稅有問題,李清楠說怎麼辦,我說這些退稅款要想辦法追回來,至於李清楠怎麼去找廠商、會計師事務所聯繫過程,我不知道,過了2、3個月後,有追補800多萬元回來等語(見原審卷六第69頁至第70頁),而 原審當庭播放、勘驗證人李錦富於86年8月6日在法務部調查局新北市調查站接受訊問之錄影帶,勘驗結果:「①雖本錄影帶錄音內容音質不佳,惟有部分仍可辨認,在12點20分25秒處李錦富有提及要李清楠將退稅款追回來,於12點35分31秒處有說到李錦富問李清楠為何要這樣,李清楠說被李民卿牽著鼻子走。②在13點56分47秒李錦富開始看筆錄,在14點1分34秒表示可以開始簽名,14點5分57秒開始按指印,並未發生有請求修改筆錄情形。」(見原審卷九第315頁),與證人李錦富事後所辯製作調詢筆錄時之 情形不符,而其於查稅時發現疑點並與相關稅務員交涉之內容及對話,非經其陳述,亦非調查站人員所可得知並為事先提示,故依其所證情節綜合以觀,其於調詢中所述應具特別可信性而可資為證,其嗣後翻異前詞,尚難以據為被告林立毅等人有利之認定。 (2)另經證人即配屬王家翔之資理員吳寶瓊於調詢中證稱:資整員都是幫稅務員整理資料,以爭取便民時效,稅務員則依資料實際審核簽章,是否為虛設公司或欠稅資料,一般是稅務員較為清楚,如果稅務員未告知,我等不會知道,廠商退稅案件經服務區稅務員審核通過後,即按程序核付退稅款,楙森有限公司及源鑨有限公司之退稅案件,係由我將資料整理後,交由王家翔審核簽章,王家翔是負責該2家公司之服務 區稅務員,對於該2家公司是否為虛設行號應該最清楚等語 (見偵17卷第81頁至第83頁),並有臺中市稅捐稽徵處退稅底冊、經被告王家翔於承辦員處蓋用職章之臺中市稅捐稽徵處營業人申報退稅清單(含楙森有限公司及源鑨有限公司)等在卷可憑(見偵17卷第84頁至第87頁)。 (3)另經證人即配屬楊伯元之資理員張麗雲於調詢中證稱:辦理公司營利事業登記的職掌是服務區稅務員楊伯元負責的,並不是我負責的,楊伯元並未告知我家紘、添易、集眾3家公 司有違反營業規定,所以按初步整理書面資料無違反規定,當然初步通過退稅申請,而楊伯元在審核蓋章家紘、添易、集眾公司是否合於退稅資格時,即應知道不可以辦理退稅,新公司申請設立登記,按照慣例,服務區稅務員都會查核新公司使用發票情形,以防範虛設公司的設立,故家紘、添易、集眾公司違反營業規定開立發票,楊伯元應處以家紘等3 家公司罰款或停止其營業,並通知我不得辦理3家公司的退 稅,但楊伯元並未處罰家紘等3家公司罰款或停止營業,也 未通知我,致使家紘等3家公司能辦理退稅等語(見偵17卷 第129頁背面至第132頁),並有家紘實業有限公司、添易企業有限公司、集眾實業有限公司營利事業設立登記查核表、申請退稅所使用統一發票影本33紙及退稅底冊影本1份足資 佐證(見偵17卷第134頁至第162頁)。 (五)其餘關於稅務員即被告李民卿、李清楠、林立毅、陳敏鏱、鄒勝雲5人、楊伯元、王家翔2 人涉及上開犯行之證據: 1.經參以卷內有關附表二所示95家公司之公司設立登記、變更事項登記卡(見原審卷十、卷十一第117頁至第343頁、卷十二第1頁至第232頁、卷十三第3頁至第21頁)、營利事業登 記抄本(見原審卷十二第234元至第288頁),所示附表二之95家虛設公司設立、變更情形,對照被告李清楠、林立毅、陳敏鏱、鄒勝雲、楊伯元、王家翔等人關於其等服務區之供述,暨臺中市稅捐稽徵處營業稅服務區配置表(見偵17卷,82年9月20日製表①王家翔-臺中市西區:公正、中興、公 益里;83年11月起①楊伯元-臺中市西屯區:逢甲、福安里②王家翔:臺中市西區:公正、中興、公益里;85年7月20 日製表①楊伯元-臺中市南屯區:田心、大同、永定里②王家翔-臺中市北區:育德、賴村、淡溝、中達里;86年2月1日製表①楊伯元-臺中市南屯區:溝墘、楓樹、中和里②王家翔-臺中市北區:育德、賴村、淡溝、中達里),另附表二編號84至90所示之家紘實業有限公司等,確係被告楊伯元負責查核,亦有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臺中市分局95年4 月18日中區國稅中市3字第0950017654號函附該7家公司營業人營利事業設立(變更)登記查簽表影本可稽(見本院上訴字卷二第373頁至第388頁),足知附表二所示虛設公司之登記、變更與前揭稅務員服務區之更動有直接關係,足為渠等前揭違法情事之佐證。 2.又關於臺北地區之稅務員即被告李民卿、李清楠、林立毅、陳敏鏱、鄒勝雲等人部分: (1)經證人呂素杏於86年11月11日調詢中證稱:據我所知新北市稅捐稽徵處稅務員李民卿、李清楠、王瑞山、陳敏鏱、鄒勝雲等,均與李文鑫往來密切,而李民卿、陳敏鏱、鄒勝雲等亦為李文鑫所設立文昇等公司股東,上述稅務員並經常介紹客戶予李文鑫,從中抽取傭金,其傭金之計價方式,介紹記帳業者(即OEM),抽取文昇公司收取記帳業者費用3%;介紹廠商(即VES),則抽取文昇公司所收費用15%,我每年 均送上述傭金予王瑞山、陳敏鏱、鄒勝雲等3人;李民卿、 李清楠等人之傭金則由呂雪鳳轉送,約於86年初,轉交陳敏鏱之傭金約48萬元左右,而王瑞山、鄒勝雲則約3、4萬元左右,以前所給付的數額我已記不清楚,李文鑫除以前述虛設公司統一發票幫助他人逃漏稅外,更勾結前述李清楠、王瑞山、陳敏鏱、鄒勝雲等稅務員,利用前述虛設公司冒領退稅款等語(見偵8卷第96頁)。 (2)另被告黃明朝於86年9月17日在謝傑律師陪同下,於調詢中 供稱:李文鑫的文昇公司及所屬會計師事務所股東有俞台華及新北市稅捐處稅務員林立毅、陳敏鏱、鄒勝雲、李民卿、李清楠、王瑞山等,都是李文鑫文昇公司的股東;我認識新北市稅捐處稅務員林立毅、陳敏鏱、鄒勝雲、李民卿、李清楠、王瑞山,86年4月李清楠、王瑞山至大陸東莞,李文鑫 即告知我要招待,我即安排在東莞市虎門龍泉商業廣場6之9樓之龍泉大酒店招待,當時李清楠、王瑞山即透露臺灣出事了,可能會待在大陸不回臺灣了。在86年6月29日林立毅、 陳敏鏱、鄒勝雲、李民卿、李清楠、王瑞山等人又至大陸東莞找我,我亦安排在龍泉大酒店吃飯,飯後林立毅等6人表 示,在臺灣出事了,跑到大陸來避難,不準備回臺灣,接著談林立毅6人在臺灣詐領國庫退稅款之事等如何分贓問題, 並要我離席,於是我就離開。86年8月底在上海文昇公司上 海分公司又碰到李文鑫、陳敏鏱、鄒勝雲、李民卿4人,其 中陳敏鏱提到林立毅、陳敏鏱、鄒勝雲、李民卿、李清楠、王瑞山等6人都有投資李文鑫的文昇公司,今後可依靠投資 李文鑫文昇公司紅利分紅而生活,經濟不會匱乏,之後就沒有再碰過林立毅等6人了等語(見偵6卷第4頁背面、第8頁),其於原審審理時仍稱:前述調詢中所稱86年6月29日在大 陸東莞龍泉酒店關於林立毅、陳敏鏱、鄒勝雲、李民卿、李清楠、王瑞山6人去找我之事正確,當時我還在碼頭舉牌子 等語(見原審卷二第111頁、第112頁),該於86年6月29日 在大陸東莞龍泉大酒店吃飯一事,並為被告林立毅、陳敏鏱、鄒勝雲所不否認(見原審卷七第178頁至第184頁)。 (3)另證人吳瓊芳亦於調詢中所述:王瑞山、李清楠、陳敏鏱等6位稅務員棄職潛逃至大陸,聽黃明朝說在大陸曾遇見前述 王瑞山等人,彼等對李文鑫均無任何埋怨,應該從中獲得極大好處,我聽李文鑫表示,前述退稅案件事發後,李清楠等稅務員曾集資3000萬元,用以打點各級稅務機關相關之風紀查處單位,但因分贓不均而無法解決等語(見偵6卷第42頁 、第43頁)。 (4)再經證人陳聖宗於原審審理中具結證稱:我曾將文件帶到稅捐處交給李清楠、王瑞山,去過幾次,我在調查局說有2次 李清楠到公司找李文鑫,他們談完之後,李文鑫要我陪李清楠到銀行領錢,是在美國運通銀行領200萬元交給李清楠, 一次是在世華銀行領了百萬元以上交給李清楠等情,確實無誤,時間已不記得,是李文鑫交代我與李清楠前往等語(見原審卷五第32頁、第33頁、第39頁背面),經原審依職權調取李文鑫於美國運通銀行臺北分行之存款帳戶(帳號:000000000號)之交易明細(附於原審卷九第103頁),於85年11月30日確有一筆200萬元支出,另世華聯合商業銀行南京東 路分行之存帳戶(帳號:00000000000號)之交易明細,於 85年10月24日至86年2月1日間,確有多筆100萬元以上現金 之提領(原審卷九第270頁至第272頁),凡此核與證人陳聖宗所述相符。 (5)另證人李民卿之配偶張素宜於調詢中陳稱:我公公李輝堂投資李文鑫旗下所屬之文昇公司及漢新公司之事,係大約在80年左右,即國稅、地方稅合家時,李民卿有要我匯錢給李文鑫或文昇公司,好像是匯30萬元或50萬元,當時李民卿有告訴我是要投資李文鑫的公司,做暗股,以我公公李輝堂之名義去投資,李民卿每年都有因此投資而分得1至2次的紅利,每次紅利,有的時候有30萬元,有時50萬元,上開情事均是李民卿告訴我的,李民卿逃往大陸,有打電話回來說李清楠向他說這事情很嚴重,所以不敢回來,但我及我公公會盡一切力量叫李民卿回來投案等語(見偵5卷第119頁、第120頁 ),被告李民卿亦坦承確有提供其父李輝堂之身分證而為李文鑫所成立公司之股東等語(見原審卷三第11頁)。 (6)另經證人吳麗玲於調詢中陳稱:85年初我至新莊稅捐處辦理案件時,鄒勝雲主動找我問我銀行利息有沒有超過27萬元,我說沒有,鄒勝雲接著說他有一筆錢不能讓他太太知道,而且他一個月的薪水不是很多,不可能有那麼多錢,而且因為工作關係,這些錢不能被查到,查到了也無法交待來源行蹤,而且這是他辛苦賺來的錢。我說我銀行帳戶我自己在用,別人用是不是不方便,鄒勝雲說他是要在新莊稅捐處附近的銀行,替我申請新帳戶,這個銀行新帳戶就由他全權使用,只用1、2年而已,叫我放心,不會有什麼事,我就打電話到我公司問我最近至稅捐處辦理案件順利嗎?使我感覺如不答應鄒勝雲至銀行開立新帳戶,是否以後案件會受刁難,不久我到新莊稅捐處辦理案件,鄒勝雲又主動找我,問我今天有沒有帶身分證,說要到銀行開新帳戶,我說印章沒帶,鄒勝雲說印章已幫我刻好了,於是就直接帶我到中國國際商業銀行新莊分行開戶,由我填寫開戶申請書,申請下來的帳號是00000000000,並由我存了一筆小錢,出來後鄒勝雲即將錢 還我,並將開戶印章及存摺拿走,另要我在提款卡下來後交給他,後來提款卡下來後,我用信封裝著,叫我業務員鄭珊珊送給鄒勝雲;後來有次我至新莊稅捐處辦理案件,承辦人是陳敏鏱,但陳敏鏱卻要我去問鄒勝雲案件准不准過,鄒勝雲准他就准,我覺得奇怪,是陳敏鏱轄區的案件,為何要鄒勝雲准,一氣之下我沒辦了,事後我想,陳敏鏱可能不知我已幫鄒勝雲開立銀行立新帳戶,才故意刁難我。86年初我收到中國國際商業銀行寄來的扣繳憑單,利息是6萬9387元, 其中已扣繳稅額為6937元,可做為我報稅扣減用,於是我用信封裝了7000元,由業務員鄭珊珊交鄒勝雲;86年6月初, 鄒勝雲曾主動打電話約我吃飯,86年6月20日鄒勝雲打電話 給我,說有事要我幫忙,叫我12點到新莊稅捐處門口等他,我到時,鄒勝雲已到了門口,手上拿了一個布袋坐上我的車,2人先去吃飯,感覺很急迫,接著鄒勝雲叫我載他到中國 國際商業銀行新莊分行,在車上鄒勝雲問我中國商銀開戶之事有沒有人知道,我說沒有,他說澳洲一棟房子要600萬元 ,100多坪,他岳母住在澳洲,他也要匯錢過去買一棟房子 ,而每人每年可匯500萬元到國外,他額度已用完了,想借 用我的額度,用我的名義匯錢到澳洲,到了中國信託銀行,鄒勝雲叫我在門口等他,他進去約30分鐘,出來後鄒勝雲領了200萬元左右的現金,接著我等到玉山銀行新莊分行,鄒 勝雲給我1張200萬元的提款單及200多萬元的現金及澳洲他 太太的地址及銀行帳號,叫我自己進去辦理匯款,他在門口等,我將400多萬元匯款辦好之後,鄒勝雲又叫我載他到臺 灣銀行新莊分行,他自己進去約30分鐘,出來後我就載他回新莊稅捐處,以後就沒再見過鄒勝雲了等語(見偵10卷第 156頁至第159頁)。證人即鄒勝雲之配偶周秀玲亦稱我於澳洲ANZ銀行曾設立帳戶,鄒勝雲亦知悉等語(見偵5卷第116 頁),並有玉山商業銀行新莊分行匯款單、外匯收支或交易申請書、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影本各紙足稽(見偵10卷第160頁至第162頁)。 (7)參諸被告李民卿於86年6月25日起請事假、病假2日半後,即未銷假,亦未再請假,依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15條規定,自86年6月30日起以曠職論,並依公務人員考績法第12條及其 施行細則第14條之規定,辦理專案考績免職;另被告李清楠於86年6月19日起請事假、休假7日後,即未銷假,亦未再請假,依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15條規定,自86年6月28日起以 曠職論,並依公務人員考績法第12條及其施行細則第14條之規定,辦理專案考績免職;另被告林立毅於86 年8月16日起休假5日半,即未銷假,亦未再請假,依公務人員請假規則 第15條之規定,自86年6月27日起以曠職論,並依公務人員 考績法第12條及其施行細則第14條之規定,辦理專案考績免職;另被告陳敏鏱於86年6月20日起請休假7日後,即未銷假,亦未再請假,依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15條規定,自86年6 月20日起以曠職論,並依公務人員考績法第12條及其施行細則第14條規定,辦理專案考績免職;另被告鄒勝雲於86年6 月23日請休假5日半後,即未銷假,亦未再請假,依公務人 員請假規則第15條規定,自86年6月30日起以曠職論,並依 公務人員考績法第12條及其施行細則第14條規定,辦理專案考績免職等情,有新北市稅捐稽徵處87年6月22日87北縣稅 人字第420503號函附卷足稽(見偵9卷第42頁、第43頁); 而李文鑫於86年6月27日出境、86年7月14日入境,86年7月 16 日出境、86年7月23日入境、86年7月25日出境即未歸; 被告李民卿、李清楠均於86年6月25日出境至香港,被告林 立毅於86年6月20日出境至香港;被告陳敏鏱先後於86年5月29日、6月20日、6月28日出境至香港,被告鄒勝雲於86年4 月3日、6月22日、6月28日出境至香港,被告黃明朝於86年4月1日、11日、17日、6月26日出境等節,有其等入出境資料附卷足稽;本件涉案稅務員即被告李民卿、李清楠、林立毅、陳敏鏱、鄒勝雲等人竟於案發後棄職潛逃,足見渠等畏罪情虛。 3.再關於臺中地區稅務員即被告楊伯元、王家翔部分: (1)經證人吳瓊芳於86年10月8 日調詢中供稱:李文鑫文昇公司總務經理曹高義於86年6、7月間,曾至臺中支付7萬8000元 予臺中稅捐處稅務員楊伯元,因楊伯元提供其轄區小規模營利事業商行資料給文昇公司製作不實交易收據,經核算楊伯元提供不實交易收據後,應給付楊伯元7萬8000元,故李文 鑫請曹高義將該7萬8000元的款項帶至臺中交給楊伯元等語 (見偵11卷第34頁、第35頁);而證人曹高義亦於調詢中陳述:我所述在86年6月間剛到文昇公司上班時,依李文鑫交 待,支付約7萬8000元予臺中之稅務員楊伯元之原因,據我 所知,是因文昇公司在臺中辦理一些稅務案件請楊伯元幫忙而致贈的,但真正原因要問李文鑫;李文鑫旗下文昇公司之股東,據我所知,有我及李文鑫、黃明朝、林文忠、俞台華、林立毅、陳敏鏱、鄒勝雲、李民卿、李清楠、王瑞山、劉瑞潭等語(見偵5卷第84頁、第85頁),其於原審中亦具結 證稱:86年6月間李文鑫曾交待我向出納郭萬芳領現金7萬 8000元,拿到臺中交給稅務員楊伯元,是我開車到臺中後,以CALL機CALL楊伯元,楊伯元回電約當天下午將近天黑時,約在臺中福野日本料理外面見面,我問對方是否楊伯元,他說是,大概又聊一些寒喧的話,我將東西交給楊伯元就走了等語(見原審卷第六宗第30頁至第33頁,此次訊問業經傳喚被告楊伯元及辯護人,可資為證明被告楊伯元犯行之證據),是證人曹高義確有交付該筆7萬8000元之款項予被告楊伯 元,其原因經依證人吳瓊芳、曹高義於調詢中所述,均與被告楊伯元之職務相關。證人曹高義嗣於審理中改稱可能是轉交李文鑫欠臺中酒店的酒錢等語(見原審卷六第31頁背面),果係如此,何不直接由臺北匯還所欠款項,而要先由吳瓊芳核算,再特意指派曹高義向公司出納人員領款後,驅車前往臺中並以現金交付,衡不相符,其事後改異之說詞,洵不足採。 (2)另經證人彭石山證稱:為大漢招攬客戶加入表一或「表二案件」,每件均可抽取大漢所收簽證費的3%,倘該客戶係由 稅務員所介紹的,則稅務員可抽大漢所收簽證費的4%,我 僅抽1%,此點可以從李文鑫當時對大漢內部的通報中看出 端倪。我透過臺中市重慶路附近一家仲介公司的介紹,向駱小琴租了前開臺中市○○○○○街0號7樓之8及5樓之12,租期各為1年,租金各約1萬元,大漢秘書處指定我在稅務員王家翔的服務區中,尋找租屋地點,在83年底,臺北大漢秘書處通知我去臺中火車站接4個人,並寄公司大小章、發票章 給我,要我帶這些章與該4人至王家翔處辦理負責人簽名事 項,依據李文鑫的交待,現在回想起來,那4人應屬虛設公 司之人頭,因為他們對公司毫無知悉,也沒有索取公司大小章及發票章及鑰匙,純粹到臺中來簽4個不同字跡,就自行 坐車回臺北去.完全違反一般常態;嗣所領到之發票係寄回大漢秘書處,未曾有人向我索取該4家公司的鑰匙,王家翔 也沒有向我拿鑰匙去查看這些公司,總之這些公司所在,大門從成立前後1年內,應該是關閉著,外觀上毫無營業現象 可尋。臺中有4家,每家可用限額為600萬元,係指這4家虛 設公司所開出發票不要超過600萬元等語(見偵4卷第91頁至第94頁)。嗣於原審亦結證稱確有帶4人至臺中市稅捐稽徵 處找該管區稅務員王家翔等情(見原審卷六第66頁、第67頁);復有記載:「請彭先生辦臺中4家已領發票的租賃及薪 資扣繳」之84年1月18日傳真「通知五號」、內載:「中市 參與客戶為舊的居多,為何記帳業均認識我們卻又不願加入我們,缺失,新客戶不足,對策,李再找『楊』介紹及臺中有4家每家可用限額為600萬」之內部通報、房屋租賃契約書等足資佐證(見偵4卷第96頁、第98頁至第102頁);而被告王家翔於原審審理時亦坦承由彭石山帶4人辦理楙森、博洋 、和融、源鑨公司營利事業登記一節(見原審卷六第68頁),則被告楊伯元、王家翔關於文昇公司於臺中地區虛設公司一事,非僅知悉,並且有所參與甚明。 (3)證人林文忠亦於86年10月1日調詢時證稱:彭石山於84年6、7月間在臺中接我的車上聊到臺中市據點業務時談及楊伯元 ,我才認識楊伯元,彭石山表示他在臺中市的業務之所以無法拓展,是因為李文鑫在臺中地區的稅務界熟的除了楊伯元外,均吃不開,亦即李文鑫僅與楊伯元熟絡,其他的稅務員李文鑫並不熟絡,至於李文鑫與楊伯元的關係,我僅知楊伯元上臺北時,曾到新生北路辦公室找李文鑫,李文鑫會叫我迴避,或其2人到外面去談,另李文鑫跟我有一次下臺中, 吃飯時李文鑫曾找楊伯元一起吃飯,吃飯約4、5000元,假 日酒店約2、3萬元,係由李文鑫支付等語(見偵5卷第106頁至第108頁)。隨後經檢察官訊問時,亦稱當日於調查站所 述實在(見偵5卷第110頁)。 (4)證人呂素杏於86年11月12日調詢中亦稱:我於86年11月11日製作之調詢筆錄實在,經我昨日回家後仔細回想,李文鑫除與新北市稅捐稽徵處稅務員李民卿、李清楠、鄒勝雲、陳敏鏱勾結成立虛設公司幫助他人逃漏稅及冒領退稅款外,亦與臺中市稅捐稽徵處之稅務員楊伯元等勾結成立虛設公司幫助他人逃漏稅及冒領退稅款,我係因業務關係而知悉李文鑫勾結稅務員虛設公司、幫助他人逃漏稅及冒領稅款等情,黃瑞森曾調至臺中地區,負責該地區之業務,經常在會議中向李文鑫請示臺中地區各項業務應如何辦理,李文鑫均指示黃瑞森去找楊伯元處理,是以得知李文鑫與楊伯元亦有勾結等語(見偵17卷第125頁至第126頁)。 4.另臺中市稅捐稽徵處以87年7月18日中市稅商字第87069828 號函稱:表列9家公司均為採媒體(磁片)申報營業稅進項 資料之營業人,申報書表資料由營業稅媒體申報專櫃人員收件後,復經服務區資理人員審核,申報退抵營業稅款,原審核人員難以查覺等語(見偵9卷第21、22頁),為該個別行 政機關之意見,與前揭事證不符,不足採為對本件涉案稅務員等被告有利之認定。另辯護人所辯:承辦稅務員因工作量大,故除非有特殊情形,足以懷疑公司設立之真實性外,通常均未「實際調查」,其比例約在80%以上,若以未實地調查苛責被告,顯然不合通常事理等語,就一般稅務員而言,固非絕無可能,然依上開事證,已堪認定被告李民卿、李清楠、林立毅、陳敏鏱、鄒勝雲等5人、被告楊伯元、王家翔 等2人均涉本案明確,是自難以此等或有可能存在之查核現 象脫責。 5.關於被告李民卿等7名稅務員收受之賄款金額,參諸: (1)證人吳瓊芳前述:於84、85年度,就虛設公司所開立統一發票金額之賄款部分,被告李民卿、李清楠、林立毅、陳敏鏱、鄒勝雲與通緝之王瑞山等人共分得300萬元;被告楊伯元 、王家翔二人共分得100萬元。而依該6人管轄之虛設公司有關立發票逃漏稅之公司。另被告楊伯元於86年6、7月間提供其轄區小規模營利事業商行資料給文昇企管公司製作不實交易收據部分,收取賄款7萬8000元等語。其中被告李民卿等 人共分得300萬元部分,有證人陳聖宗前述經手提領200萬元現金、百萬元以上現金之證詞、李文鑫於美國運通銀行臺北分行帳戶交易明細、世華聯合商銀南京東路分行帳戶交易明細等可佐,其中「百萬元以上」現金部分,依罪疑惟輕之原則,認定為100萬元;另交付被告楊伯元7萬8000元部分,則有前述證人曹高義有關經手其事之證詞可佐。 (2)證人呂素杏於本院前審審理中對所質疑於調詢供述有轉交陳敏璋48萬元,是否是調查局人員引導才為此陳述一節,答稱:因為這些金額比較大,我印象比較深,記得有這麼一回事,通常向客戶收費用之後,都會按照公司規定的比例核算合理的佣金給介紹客戶的人包括稅務員,這筆48萬元我確實有送給陳敏璋等語(見本院更(一)字卷三第207頁)。嗣於本 院審理中亦證稱:我於調詢中述及約於86年初(時間記不清楚)轉交陳敏鏱之佣金約48萬元左右,而王瑞山、鄒勝雲則約3、4萬元左右,該筆錢是我送去的沒錯,是每年簽證完,我等會根據客戶的收款若干,乘以一定比率核算出來的佣金,會跟會計部門領取這筆錢,我送去給陳敏鏱、鄒勝雲、王瑞山;公司內部有規定,李文鑫有指定什麼時候要做什麼事,所以我是依據規定來做,領錢的取款條要送去總公司給李文鑫蓋章才能領款,我所稱王瑞山、鄒勝雲約3、4萬元,意指他們領的錢,有一個是3萬元,有一個是4萬元,但不知誰是3萬元、誰是4萬元等語(見本院上更(二)字卷二第89頁),該證人雖陳稱調查員有引導我回答,惟亦說明:調查員問我時,看我很久沒有回答,就拿資料給我看,我說對資料裡的公司名稱好像沒有印象,調查員說資料是從我公司蒐證出來,我就說大概是吧,好像筆錄已經寫好很多公司,他們質疑我怎會沒有印象,所以我就說:那你說是就是吧,我不太記得調查員究竟有無強迫我要指證被告,調查員問完之後,有請我看完筆錄後再簽名,案發之前,見過李清楠、陳敏鏱、鄒勝雲,並無恩怨,我第一次去,感覺會被監視,害怕沒有說好會被關,後來調查員有說要我據實陳述,如果不配合,結果怎麼樣要我自己看著辦等語(見本院上更(二)字卷二第90頁至第91頁),是證人呂素杏所述被調查人員引導之部分,係相關公司之名稱,而其共先後4次接受調詢,上開關 於轉交稅務員款項等情,已是其第二次接受調詢時之陳述,且公司名稱無關,復於審理中再次肯認,已堪採憑其交付被告陳敏鏱48萬元,另交付被告鄒勝雲、共犯王瑞山各3萬元 (依罪證有疑,利於被告之原則,認定為3萬元)。 (3)本件以李文鑫為首所從事之犯行,自虛設公司之設址(變更)地區、所需房屋稅籍編號等房屋證明資料、管區稅務員之如何查核、使虛設公司得以購得統一發票、提供轄區內小規模營利事業資料以供開立不實收據、核准上開虛設公司之零稅率銷售額申報及退還營業稅等,在在均需轄區稅務員之參與,始能竟其全功;而以如附表二所示之各虛設公司,分別設立或變更於被告李民卿等稅務員之管轄區域內,其後並得遂行如附表四、五所示之以該等虛設公司開立之統一發票幫助表二客戶逃漏稅捐、如附表六所示該等虛設公司以偽造銷貨予保稅工廠之統一發票而詐領退稅款等行為,則文昇公司內部員工吳瓊芳等人於調詢中陳述李文鑫勾結稅務員,並於所收取之代價中,分配款項予稅務員等情,實非憑空杜撰,堪認被告李民卿等稅務員對於違背其等職務而參與上開犯行,確有收受對價。本件雖文昇公司相關帳證,已於案發後經李文鑫命文昇公司人員燒毀,而主謀李文鑫、成慧萍等人亦潛逃出境,迄今未歸,致無法確查被告李民卿等稅務員所收受全部賄款總額,然參以前述證據,除被告陳敏鏱收受賄賂48萬元、共犯王瑞山收受賄賂3萬元、被告鄒勝雲收受賄賂3萬元、被告楊伯元收受賄賂7萬8000元等部分,係由其等個 別收受,可資認定外,另參諸該等稅務員就收受賄賂犯行,於新北市地區(被告李民卿、李清楠、林立毅、陳敏鏱、鄒勝雲)、臺中地區(被告楊伯元、王家翔)各為共犯結構,被告黃明朝亦於調詢中證稱:案發後,我受李文鑫指示於大陸東莞地區招待李民卿、李清楠、林立毅、陳敏鏱、鄒勝雲、王瑞山等人,其等透露臺灣出事了,可能會待在大陸不回臺灣,並談論在臺灣詐領國庫退稅款之事等如何分贓問題,並要求我離席,另陳敏鏱曾提到其等6人都有投資李文鑫的 文昇公司,今後可依靠公司分紅而生活,經濟不會匱乏等情如前,足見其等於共同收取之賄款部分,係於向李文鑫取得賄款後,再行內部分贓。惟經對照上開各項證據之論述,彼等公務員內部分贓數額為何,無礙於共同犯行之認定。從而,堪認上開證人吳瓊芳所述300萬元賄款,係由李民卿、李 清楠、林立毅、陳敏鏱、鄒勝雲、共犯王瑞山等6人共同收 受;另100萬元之賄款,則係由被告楊伯元、王家翔2人共同收受。本件雖無從查知其等各分得之贓款,惟各人分得之數如何,法院應依具體個案情形詳為認定,因其非屬犯罪事實有無之認定,並不適用嚴格證明法則,由事實審法院綜合全部卷證資料,依自由證明法則釋明其合理之認定依據即足,李文鑫依照虛設公司開立發票收取賄款,則依各稅務員管轄區內虛設公司比例計算,新北地區虛設83家,台中地區虛設12家,因李民卿為新北地區工商營業稅股股長,統管稅務員各轄區,故依其與各稅務員平分賄款,為150萬元(300╳0.5);李清楠24家(24/83=0.289)分得43萬3千5百元(150╳0.289)、林立毅8家(8/83=0.096)分得14萬4千元(150╳0.096)、陳敏鏱11家(11/83=0.132)分得19萬8千元(150╳0.132)、鄒勝雲18家(18/83=0.216)分得32萬4千元( 150╳0.216),餘由王瑞山取得;台中地區,王家翔5家( 5/12=0.417)分得41萬7千元(100╳0.417)、楊伯元7家(7/12=0.583)分得58萬3千元(100╳0.583)。 6.綜上各節,復有漢昇公司、文昇公司、大漢公司、文聯公司之設立(變更)資料(見原審卷五第120頁至第232頁)、該等虛設公司零稅率、發票金額、申報書統計明細表(見偵4 卷第43頁)等附卷足佐,本案事證已臻明確,被告李民卿、李清楠、林立毅、陳敏鏱、鄒勝雲、楊伯元、王家翔等人所辯各節,均不足採,其等犯行彰彰明甚,洵堪認定,自應依法論科。 叁、被告等之罪責: 一、新舊法之比較: (一)刑法部分: 1.被告李民卿、李清楠、林立毅、陳敏鏱、鄒勝雲、楊伯元、王家翔、劉瑞潭、黃明朝、石玉明等10人行為後,刑法及刑法施行法部分條文經於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且於95年7月1日施行及於104年12月30日公布。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 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條係規範行為後法律變更所生新舊法律比較適用之準據法,以貫徹法律禁止溯及既往原則,本身尚無新舊法比較之問題,於新法施行後,應一律適用新法第2條第1項之規定,為「從舊從輕」之比較;又刑法第11條之規定,雖於同次修正為「本法總則於其他法律有刑罰或保安處分之規定者,亦適用之。但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者,不在此限。」惟該條文之規定,性質上屬於法律適用之準據法,且無關乎犯罪行為可罰性要件之變更,應逕行適用裁判時有效之現行條文。而關於新舊法律變更之比較適用,除易刑處分事項不必綜合比較,得分別適用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外,原則上應就罪刑有關之共犯、未遂犯、想像競合犯、牽連犯、連續犯、結合犯,以及累犯加重、自首減輕暨其他法定加減原因(如身分加減)與加減例等一切情形,綜其全部罪刑之結果而為比較,以定其應適用之法律,一經定其應適用之法律,即應整體適用,不得任意割裂適用(最高法院95年第8次、97年第2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經查: (1)刑法第10條第2項 刑法所稱之公務員,依修正前刑法第10條第2 項規定,係謂依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修正後則規定:「稱公務員者,謂下列人員:一、依法令服務於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以及其他依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者。二、受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依法委託,從事與委託機關權限有關之公共事務者。」前開修正涉及公務員定義之變更,自屬法律變更。又貪污治罪條例部分條文亦於95年5 月30日修正,並於同年7 月1 日施行,修正前第2 條:「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犯本條例之罪者,依本條例處斷;其受公務機關委託承辦公務之人,犯本條例之罪者,亦同。」之規定,因應刑法修正而改為「公務員犯本條例之罪者,依本條例處斷。」因此修正後貪污治罪條例第2 條關於公務員之規定,即應適用修正後刑法第10條第2 項有關公務員之定義;經比較新舊法結果,修正後刑法第10條第2 項有關公務員之定義較修正前趨於嚴格,自以修正後之規定較有利於被告。惟不論依據修正前或後之刑法規定,被告李民卿、李清楠、林立毅、陳敏鏱、鄒勝雲、楊伯元、王家翔等7 人均依法具有公務員身分,對其等被告而言,修正前、後法律並無有利或不利之情形,自應綜合全部罪刑比較結果而為適用之。 (2)刑法第28條 刑法第28條修正後,已將修正前之「實施」修正為「實行」。原「實施」之概念,包含陰謀、預備、著手及實行等階段之行為,修正後之規定,共同正犯之範圍已有限縮,排除完全未參與犯罪相關行為之陰謀犯、預備犯之共同正犯,然仍肯認共謀共同正犯之處罰。新舊法就共同正犯之範圍既因此而有變動,自屬犯罪後法律有變更,而非僅屬純文字修正,應有新舊法比較適用之問題(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934、7073號判決意旨、本院暨所屬法院96年 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1號可資參照)。本案被告李民 卿、李清楠、林立毅、陳敏鏱、鄒勝雲、楊伯元、王家翔等人之犯行,均已著手實行,不論依修正前或修正後之規定,均構成共同正犯,刑法第28條之修正內容,對本案認定為共同正犯之被告而言,尚無有利或不利之情形,應依本案綜合全部罪刑比較結果適用之。 (3)刑法第31條第1項 修正前刑法第31條第1項原規定:「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 係成立之罪,其共同實施或教唆幫助者,雖無特定關係,仍以共犯論」,業經修正為:「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成立之罪,其共同實行、教唆或幫助者,雖無特定關係,仍以正犯或共犯論。但得減輕其刑」,其中,除為配合刑法第4章章名之修正,而將「以共犯論」修正為「以正犯或 共犯論」,以求法條體系用語之一貫,另配合同法第28條至第30條之修正,而將「實施」修正為「實行」外,並有於第1項增加但書「得減輕其刑」之修正。茲比較修正前 、後法條內容,以修正後增加刑法第31條第1項但書得減 輕其刑之規定,對於被告較為有利(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3318號判決意旨參照)。 (4)刑法第55條 被告李民卿等人行為後,刑法第55條牽連犯之規定經修正刪除,刪除後,數行為原則上將予分論併罰,而數罪併罰之結果,當較論以牽連犯裁判上一罪之情形為重。經比較新舊法結果,以行為時舊法之規定有利於前開被告。 (5)刑法第56條 修正後之刑法第56條業已刪除連續犯之規定,此刪除雖非犯罪構成要件之變更,但連續犯規定之刪除,顯然影響行為人刑罰之法律效果,自屬法律變更。對被告李民卿等人而言,依修正前法律應論連續犯者,依修正後之新法,須數罪併罰,自以行為時舊法較有利於前開被告。 (6)刑法第33條第5 款 按貪污治罪條例第4 條第1 項第5 款之罪之法定罰金刑部分,僅規定最高刑度,其最低刑度部分,修正前刑法第33條第5 款規定罰金為1 元以上,並以銀元為計算單位,修正後則規定罰金刑為新臺幣1000元以上,以百元計算之,經比較修正前、後之刑罰法律,法定刑最低罰金部分,修正後之規定顯未較有利於被告李民卿、李清楠、林立毅、陳敏鏱、鄒勝雲、楊伯元、王家翔等人。 (7)刑法第47條 被告石玉明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 年內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無論依其等行為時刑法第47條或修正後第47條第1 項之規定,均構成累犯,無有利或不利之情形,應依本案綜合全部罪刑比較結果適用之。 (8)綜合比較 揆諸前揭刑法條文修正前、後之說明及最高法院決議意旨、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1項之規定而為比較,以修正前之刑法相關規定較有利於被告李民卿等人,自應一體適用修正前刑法相關規定論科。 禠奪公權被告李民卿等稅務員行為後,刑法第37條亦經修訂,原條文第2項規定:「宣告6月以上有期徒刑,依犯罪之性質認為有褫奪公權之必要者,宣告1年以上10年以下 褫奪公權。」修正後規定為:「宣告1年以上有期徒刑, 依犯罪之性質認為有褫奪公權之必要者,宣告1年以上10 年以下褫奪公權。」至104年12月30日修正同法第36條, 僅增訂第1項規定之從刑為褫奪公權,並未變更其內容, 因屬從刑之科刑規範事項之變更,應隨同主刑適用。自無庸另為法律變更之比較,故此部分應隨主刑適用。 2.沒收、追徵、追繳部分: 刑法關於沒收之追徵、追繳之規定,於104年12月20日修正 105年7月1日施行,刑法第2條規定項:「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第11條規定:「本法總則於其他法律有刑罰、保安處分或沒收之規定者,亦適用之。但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者,不在此限」。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規定:「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 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另增訂刑法施行法第10條之3規定:「中華民國104年12月17日及105年5月27日修正之刑法,自105年7月1日施行」。「105年7月1日前施行之其他法律關於沒收、追徵、追繳、抵償之規定,不再適用」。其立法理由以:因特別法關於沒收實體之規定,錯綜複雜,而刑法既已整體修正沒收規定,包括發還被害人、第三人沒收、價額之追徵、估算、義務沒收與過苛調節條款等,已全盤修正,自應回歸刑法,一併適用。據此,早於此次刑法沒收修正之施行日前、所制定之其他法律關於沒收、追徵、追繳及抵償等沒收實體規定,已無獨立存在之必要,故增訂第二項明白揭示「後法優於前法」之原則,以杜適用法律之爭議。本次沒收正經參考國外立法例,以切合沒收之法律本質,認沒收為本法所定刑罰及保安處分以外之法律效果,具有獨立性,而非刑罰(從刑),為明確規範修正後有關沒收之法律適用,爰明適用裁判時法。況且本次沒收之修正,並未涉及犯罪與刑罰之創設或擴張,故與原創性禁止之「溯及既往」無涉。追繳、抵償既屬無法執行沒收時之替代手段,最終目的在無法執行沒收時,自其他財產剝奪相當價額,其方式可為價額追徵或財物之追繳、抵償,惟此本係執行之方法,而非從刑,亦無於本法區分,故統一替代沒收之執行方式為追徵。再依沒收標的之不同,分別於第38條及38條之1為追徵之規定。考量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 犯罪所生之物如值昂貴,經變價獲利或轉讓予他人,而無法原物沒收,顯失公平,爰增訂第4項,就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故關於沒收、追徵、追繳之規定,應適用修正後之刑法規定,不再適用修正前之刑法及貪污治罪條例之規定。 (二)商業會計法部分: 被告李民卿、李清楠、林立毅、陳敏鏱、鄒勝雲、楊伯元、王家翔等人行為後,商業會計法第72條規定亦於95年5月24 日公布修正並施行,修正前該條第1款規定「使用電子計算 機處理會計資料之商業,其前條所列人員或處理該電子計算機有關人員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5萬元以下罰金:一故意登錄或輸入不實資料者。」修正後上開條文刑度之規定提高為「處5年以下 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60萬元以下罰金」,經比較新舊法結果,修正後之刑度較修正前為重,依刑法第2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應適用較有利於被告之修正前之商業會 計法第72條第1款登載不實會計憑證罪規定處罰之。 (三)貪污治罪條例部分: 1.查貪污治罪條例雖於85年10月23日修正公布,於同年月25日生效,修正前第4條第1項第5款規定:「有左列行為之一者 ,處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00萬元 以下罰金:五、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規定已修正為:「下列行為之一者,處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 金:五、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而有變更。然查,被告李民卿、李清楠、林立毅、陳敏鏱、鄒勝雲等5人、被告楊伯元、王家翔等2人對於先後多次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賄賂犯行,係基於概括犯意連續而為,為裁判上之一罪,而其中部分行為,已在貪污治罪條例修正施行以後,此自證人陳聖宗關於其前往銀行提領現金交付被告李清楠之證詞,對照李文鑫於相關銀行帳戶之交易明細顯示其中200萬元之提領支出日期在85年11月3日,另100萬元之提領日期在85年10月24日至86年2月1日間, 另設於臺中地區之虛設公司有於85年12月間變更地址者,即可得見,故應仍依修正後之現行法處斷,無適用刑法第2條 第1項但書之餘地。 2.又於98年4月22日修正公布,並自98年4月24日施行之貪污治罪條例第10條增訂第2項規定:「犯第4條至第6條之罪者, 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自犯罪時及其後3年內取得之來 源可疑財物,經檢察官或法院於偵查、審判程序中命本人及其配偶證明來源合法而未能證明者,視為其所得財物。」原條文第2項及第3項項次遞移為第3項及第4項而配合酌修項次,故修正前貪污治罪條例第10條第2項之規定,僅配合酌修 項次遞移為第3項,對於本案被告李民卿等7名稅務員而言,並非法律變更。 3.關於沒收、追徵、追繳部分,已無獨立存在之必要,應適用修正後裁判時刑法之規定,已如前述,無割裂適用問題。 二、論罪部分: (一)如事實欄叁、一部分: 核被告李民卿、李清楠、林立毅、陳敏鏱、鄒勝雲、楊伯元、王家翔等人此部分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第212條、第213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行使變造特種文書罪、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及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之 公務員對於違背職務行為收受賄賂罪,其等期約賄賂為收受賄賂之階段行為,不另論罪。起訴書認被告李民卿、李清楠、林立毅、陳敏鏱、鄒勝雲、楊伯元、王家翔於此係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直接 圖利罪嫌;惟按,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第5款圖利罪,乃公務員職務上圖利之概括規定,必其圖利行為不合於同條例第4條、第5條及第6條其餘各款之特別規定者,始 有其適用;若其圖利行為,合於其他特別規定時,即應依該特別條款論擬,不得適用圖利罪處罰(最高法院87年度台上字第3146號判決意旨參照)。被告李民卿、李清楠、林立毅、陳敏鏱、鄒勝雲、楊伯元、王家翔等人既有不實查簽等違背職務行為而收受賄賂,已該當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之構成要件,自不得依犯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處斷,此部分起訴法條容有未洽,惟其基本社會事實同一,本院自應變更起訴法條加以審理。又偽造印章、印文均為偽造私文書之部分行為,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復為行使偽造私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另被告李民卿、李清楠、林立毅、陳敏鏱、鄒勝雲等5人及王瑞山間,另被 告楊伯元、王家翔等2人間,就所犯上開刑法第216條、第210條、第212條、第213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行使變造特 種文書罪、公務員登載不實等罪,與李文鑫間均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俱為共同正犯;李文鑫雖不具公務員身分,然其既就虛偽辦理稅籍以請領統一發票等行為與上開各地區稅務員分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依修正前刑法第31條第1項規定,仍成立公務員登載不實罪之共犯。又被告李民卿 、李清楠、林立毅、陳敏鏱、鄒勝雲等5人與王瑞山間、另 被告楊伯元、王家翔等2人間,就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 第5款之公務員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賄賂罪,各有犯意 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二)如事實欄叁、二部分: 1.按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罪,原含業務上登載不實本質 ,與刑法第215條之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 於業務上文書罪,皆規範處罰同一之登載不實行為,應屬法規競合,且前者為後者之特別規定,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原則,應優先適用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論處(最高法院92 年度台上字第6171號判決意旨可參),是毋庸另論刑法第 216條、第215條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又商業會計法所規定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係指上開有權製作會計憑證之人,填製內容不實之會計憑證而言;倘無製作權之人,冒用他人名義,製作內容不實會計憑證,則屬偽造私文書行為,兩者迥然不同,最高法院89年度台上字第1642號判決意旨參照。再者,稅捐稽徵法第43條之幫助犯第41條之罪,為稅捐稽徵法之特別規定,與刑法上幫助犯之具絕對從屬性者不同,不必有正犯存在亦能成立該罪;又稅捐稽徵法第47條第1款所定之公司負責人應 受處罰,係自同法第41條轉嫁而來,此一處罰主體專指公司負責人而言,並非對實施犯罪行為者所為之規定,故非公司之負責人,其縱有參與公司逃漏稅捐之行為,應僅成立同法第43條第1項之幫助犯,尚無與公司負責人共同實施而共犯 該罪責可言(最高法院所著72年度台上字第3972號、82年度台上字第2032號、84年度台上字第5528號等判決意旨參照)。 2.核被告李民卿、李清楠、林立毅、陳敏鏱、鄒勝雲、楊伯元、王家翔等人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行使偽造私文書(即偽造虛設公司之統一發票)罪、商業會計法第72條第1款之故意輸入不實資料罪、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之幫助納稅義務人以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罪、刑法第216 條、第215條之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即不實之簽證 )。起訴書就違反商業會計法部分,認係犯該法第71條第1 款之罪,惟文昇公司及所屬會計師事務所係以電腦為「表二案件」客戶灌水成本及費用、列載虛設行號統一發票等偽造之憑證而輸入不實資料,所為應係構成該法第72條第1款之 罪,而檢察官起訴之犯罪事實與本院前揭所認定者,其基本社會事實同一,爰就此部分變更起訴法條。被告李民卿、李清楠、林立毅、陳敏鏱、鄒勝雲等5人與王瑞山,另被告楊 伯元、王家翔等2人,就前開罪名,各與被告黃明朝、劉瑞 潭、李文鑫、程國東、林文忠、吳瓊芳、如附表五「逃漏稅公司」欄所示公司行號之負責人、經辦會計人員、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即記帳業者或處理該電子計算機有關人員(僅該公司行號或所受託辦理記帳業務之公司行號部分)、為各該表二客戶簽證之會計師(僅所簽證公司部分)等人間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俱論以共同正犯。關於故意輸入不實資料罪部分,被告李民卿、李清楠、林立毅、陳敏鏱、鄒勝雲及共犯王瑞山、被告楊伯元、王家翔、李文鑫等文昇公司涉案人員,均非附表五「逃漏稅公司」欄所示公司行號之負責人、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或以電子方式處理會計資料之有關人員,惟該等「表二案件」客戶既決定採包稅方式報繳營利事業所得稅,自亦明知文昇公司人員會將不實資料輸入電子化會計資訊處理系統中而製作其公司帳冊提出申報,上開被告等人與各該公司人員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則依修正前刑法第31條規定,仍成立上開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2條第1款之罪 之共犯。另關於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即不實之簽證)部分,被告李民卿、李清楠、林立毅、陳敏鏱、鄒勝雲及共犯王瑞山、被告楊伯元、王家翔等文昇公司人員,均非實際簽證之會計師,惟其等既與為各該「表二案件」實際簽證之會計師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則依修正前刑法第31條規定,亦同犯上開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之罪。被告李民卿、李清楠、林立毅、陳敏鏱、鄒勝雲、楊伯元、王家翔等人,均係稅務人員,就所犯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之罪, 應依同法第43條第2項規定加重其刑。 3.核被告李民卿、李清楠、林立毅、陳敏鏱、鄒勝雲等5人、 被告楊伯元、王家翔等2人,另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 第5款之公務員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賄賂罪,被告李民 卿等5人與王瑞山間,被告楊伯元、王家翔2人間,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應分別論以共同正犯。起訴書就此部分犯行雖未論及,惟被告李民卿等人此部分犯行與渠等前揭收賄部分有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本院自應併予審理。起訴書附表三之一編號89及196重複誤載,應予更正;本件附 表四編號43至65、202至248所示之幫助逃漏營業稅、營利事業所得稅部分,雖未據公訴人於起訴書附表三之一中敘及,惟該等部分與經起訴之犯罪事實有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自應併予審理。又起訴書雖漏未援引刑法第216條、第210條罪名,惟依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之記載,足認就此部分亦已起訴,本院亦應審理。至本件附表六以外於起訴書附表三之二所載之幫助逃漏營利事業所得稅犯行,公訴人於起訴書並未載明逃漏營利事業所得稅之具體情形,且經原審函查,亦未獲得確有逃漏營利事業所得稅之積極證據,而該部分若成立犯罪,與前開論罪科刑之犯罪事實有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故不另為無罪之諭知;又起訴書就此犯行贅引稅捐稽徵法第41條,尚有未洽,應予指明。 (三)如事實欄叁、三部分: 1.核被告李民卿、李清楠、林立毅、陳敏鏱、鄒勝雲、楊伯元、王家翔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刑法第213條之公務員登載不實罪、貪污治罪條例 第4條第1項第5款之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期約賄賂罪。又 被告李民卿、李清楠、林立毅、陳敏鏱、鄒勝雲、楊伯元、王家翔等人對於適用零稅率銷售額退稅申請之審核,有決定之權,其等竟為達到退稅結果,不實審核而違背其等職務,並因之期約賄賂,已符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之構 成要件,公訴人認其等所為係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之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容有未洽,惟基本社 會事實同一,本院自應加以審理,並變更該起訴法條。 2.渠等偽造印章(統一發票章)並加以蓋用而偽造印文之行為,為偽造私文書之部分行為,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復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起訴書漏未援引刑法第216條、第210條罪名,惟起訴書犯罪事實欄已記載此部分犯行,本院自得審理。前開偽造文書罪行,被告李民卿、李清楠、林立毅、陳敏鏱、鄒勝雲5人及王瑞山、另被告楊伯 元、王家翔2人,與李文鑫、王瑞山、吳瓊芳、成慧萍、其 他於臺灣地區、大陸地區參與之不詳之人間,各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應論以共同正犯;其中除上開稅務員部分外,雖不具公務員身分,然其等既就零稅率銷售額申報退稅犯行等行為,與上開各地區稅務員分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依修正前刑法第31條第1項規定,仍成立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之共犯。又被告李民卿、李清楠、林立毅、陳敏鏱、鄒勝雲5人與王瑞山、被告楊伯元、王家翔2人間,就所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之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期約賄賂罪 ,均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應論以共同正犯。 (四)被告李民卿、李清楠、林立毅、陳敏鏱、鄒勝雲、楊伯元、王家翔分別所犯上開各罪之多次犯行,均時間緊接、方法相同、觸犯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俱係基於概括犯意而為,屬連續犯,應各依修正前刑法第56條規定論以一罪(其中所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部分,應從重論以對於違 背職務之行為,收受賄賂罪),並依法加重其刑(所犯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之罪部分遞予加重之)。渠等所犯上開 各罪間,有方法、結果及目的、手段之牽連關係,應依修正前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 款之連續公務員對於違背職務行為,收受賄賂罪處斷。 (五)查本件自87年12月23日繫屬於原審,有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之收狀戳章可按(見原審卷一第1頁),迄今已近18年,仍未 判決確定;查被告等人於本院審理中,初則有不論內容,全盤否認被告以外之人於調詢中陳述之情形者,本院衡及公共利益之維護,為釐清案情,爰依職權逐次傳喚前於調詢有所陳述之人,初步清查,待傳喚之證人約有百人,經傳喚部分證人到庭訊問後,部分被告始就相關證人證述之證據能力部分,改稱不爭執等語,使本案爭點得以集中,避免訴訟程序不當延滯;而本件不論牽涉虛設公司之家數、使用之人頭、承租之房屋、偽造統一發票之張數、所幫助逃漏稅之「表二案件」公司、使用虛設公司發票之公司、詐領之退稅款等,均非在少數,卷證亦多,歷審並多次向有關單位查證,均甚繁複,主要犯嫌李文鑫、成慧萍等人復始終在逃,事實之認定上堪認複雜,經審酌刑事妥速審判法第7條所列3款事項,認訴訟之遲延難以全歸責於被告李民卿等人,可認本件侵害被告李民卿等人受法院迅速審判之權利,情節應屬重大,仍有予以適當救濟之必要,爰依被告李民卿等人及其等辯護人於本院準備程序之聲請(見本院上更(二)字卷二第114頁背 面至第115頁),均依刑事妥速審判法第7條之規定減輕其刑。 三、撤銷改判之理由: 原審關於被告李民卿、李清楠、林立毅、陳敏鏱、鄒勝雲、楊伯元、王家翔等人部分,據以論科,固非無見。惟查:1.被告李民卿、李清楠、林立毅、陳敏鏱、鄒勝雲等5位稅務 員與被告楊伯元、王家翔等2位稅務員之工作地區明顯不同 ,並無依據認其彼此間係基於共同犯意而為前揭犯行,原判決認定被告李民卿、李清楠、林立毅、陳敏鏱、鄒勝雲、楊伯元、王家翔等稅務員彼此間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均為共同正犯,且就共同收受賄賂400萬元,未敘明認定之 依據,復與實際認定收受賄賂之金額不符。2.被告李民卿等稅務員所參與者應係李文鑫虛設行號後之請領營事事業統一發票行為,原判決亦為此認定,則被告李民卿等稅務員就李文鑫等人向前臺灣省政府建設廳申請設立登記完成95家虛設公司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犯行部分,並未參與,此部分自不應論以刑法第214條之罪。3.證人應命具結,刑事訴訟法第 186條定有明文,故證人於偵查或審判中作證,除在法律上 有得以拒絕作證或不得令其具結之情形以外,均應依法具結,若依法應具結而未具結者,其證言即欠缺法定要件,自不能認為具有證據能力。證人李偉陵、楊秋娟於偵查中就待證事實有重要關係之親身知覺、體驗事實為陳述,係居於證人之地位,乃檢察官並未依法命具結,使李偉陵、楊秋娟知悉有據實陳述之義務,以擔保其證言之真實性,原審仍採為判決之部分依據,難認與證據法則無違。4.就事實欄叁、二關於幫助「表二案件」客戶逃漏稅部分,原審僅論被告李民卿、李清楠、林立毅、陳敏鏱、鄒勝雲、楊伯元、王家翔與吳瓊芳、黃明朝、林文忠、程國東、劉瑞潭等人為共犯,而無「表二案件」公司之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似認共同實施犯罪之人皆無商業會計法第71條所定之身分,竟以上開被告等人依刑法第31條第1項規定仍應負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罪責,容有違誤。5.共同犯罪,其所得之沒收,應就各人分得之數為之。原審亦誤為連帶沒收。6.原審92年8月22日判決後, 刑法部分條文經於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且於95年7月1日施行及104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105年7月1日施行,另商業會計法亦於95年5月24日修正公布全文83條並為施行,原審均 未及比較適用。被告李民卿、李清楠、林立毅、陳敏鏱、鄒勝雲、楊伯元、王家翔等人均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否認犯罪,上訴雖不足採,惟原判決既有可議,即屬無可維持,應由本院就此部分撤銷改判。 四、量刑部分: (一)爰審酌被告李民卿、李清楠、林立毅、陳敏鏱、鄒勝雲、楊伯元、王家翔等人身為稅務人員,身受國家俸祿,當應清廉自持,善盡稅務審核之職,維持稅捐徵收機制之公平,使人民願信任政府機關而誠實繳納稅捐,其等竟利用因擔任公務而對各類稅務制度之瞭解而鑽縫營私,與李文鑫等人勾結,以職圖賄,貪贓枉法而為本案犯行,影響稅捐稽徵機關形象,使不肖行號逃漏稅捐,並造成國家稅收嚴重受損,害及整體社會之經濟發展,惡性非輕;暨被告李民卿等人之素行、生活狀況、智識程度、不法所得、犯罪手段、犯罪後之態度等一切情況,分別量處如主文第2至8項所示之刑。被告李民卿、李清楠、林立毅、陳敏鏱、鄒勝雲、楊伯元、王家翔等人均犯貪污治罪條例之罪,且經宣告有期徒刑以上之刑,應依貪污治罪條例第17條、修正前刑法第37條第2項等規定, 各宣告褫奪公權如主文所示。 (二)沒收部分: 1.按「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就刑事處罰而言,『連帶』本具有『連坐』之性質。在民事上,連帶債務之成立,除當事人明示外,必須法律有規定者為限(民法第272條參照)。 沒收兼具刑罰與保安處分之性質,以剝奪人民之財產權為內容,係對於人民基本權所為之干預,自應受法律保留原則之限制。共同犯罪行為人之組織分工及不法所得,未必相同,特別是集團性或重大經濟、貪污犯罪,彼此間犯罪所得之分配懸殊,其分配較少甚或未受分配之人,如仍應就全部犯罪所得負連帶沒收之責,超過其個人所得之剝奪,無異代替其他犯罪參與者承擔刑罰,顯失公平。故共同犯罪,其所得之沒收,應就各人分得之數為之,此為本院最新之見解。本院64年台上字第2613號判例、70年台上字第1186號判例及66年1月24日66年度第一次刑庭庭推總會議決定(二)已不再援用 及供參考。又各人分得之數如何,法院應依具體個案情形詳為認定,因其非屬犯罪事實有無之認定,並不適用嚴格證明法則,由事實審法院綜合全部卷證資料,依自由證明法則釋明其合理之認定依據即足」(最高法院104年台上字第3864 號、第3937號、105年台上字第939號、第1156號判決意旨參照)。 2.貪污治罪條例第10條第1、2項業經關於沒收之規定,業經法律修正,不再適用,應回歸修正後刑法沒收之規定。經本院計算結果,新北地區300萬元,李民卿分得150萬元、李清楠分得43萬3千5百元、林立毅分得14萬4千元、陳敏鏱分得19 萬8千元、鄒勝雲分得32萬4千元,餘由通緝中王瑞山取得,台中地區100萬元,王家翔分得41萬7千元、楊伯元分得58萬3千元,另被告陳敏鏱所自行收受之賄賂48萬元、被告鄒勝 雲所自行收受之賄賂3萬元、被告楊伯元所自行收受之賄賂7萬8000元,各屬於犯罪行為人。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沒收,於全部或一部無法沒收時,均應追徵其價額。 3.扣案如附表七編號24②所示偽造之印章,依刑法第219條規 定對被告李民卿、李清楠、林立毅、陳敏鏱、鄒勝雲、楊伯元、王家翔等人均宣告沒收。如附表七編號26所示零稅率銷售額申報時所檢附統一發票扣抵聯,均已持交行使而非屬被告或共犯所有,然該等文書雖未扣案,其上所偽造之印文未能證明業已滅失,應依刑法第219條規定對被告李民卿、李 清楠、林立毅、陳敏鏱、鄒勝雲、楊伯元、王家翔等人宣告沒收。如附表七編號27所示營利事業統一發證設立(變更)登記申請書、營業商號使用統一發票申請書,均已持交行使而非屬被告或共犯所有,該等文書雖未扣案,其上偽造之印文未能證明業已滅失,應依刑法第219條規定對被告李民卿 、李清楠、林立毅、陳敏鏱、鄒勝雲、楊伯元、王家翔,均宣告沒收。 4.扣案如附表七編號1、2、5至10、12至23、24①、③、25所 示之物,係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扣案如附表七編號3、4、11所示之物,係供犯罪預備之物,且足認係共犯李文鑫所有,爰就如附表七編號1至23、24①、③、25所示之物,依刑 法第38條第2項規定對被告李民卿、李清楠、林立毅、陳敏 鏱、鄒勝雲、楊伯元、王家翔等人,宣告沒收。 5.其餘扣案如附表八所示之物,尚難認與本案犯行相涉,故不併為予宣告沒收。又如附表二所示偽造之公司董事、股東印章及其他供本案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於案發後,業經李文鑫指示文昇公司員工等人燒毀,業經證人吳瓊芳、陳曉菁、賴朝正、郭萬芳、陳聖宗等人證述如前,既已滅失,無庸再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0條,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第17 條、第19條,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2條第1款,稅捐稽徵法第43 條第1項、第2項,刑法第2條第1項、第2項、第11條、第216條、第210條、第212條、第213條、第215條、第219條、第38條第2項、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修正前刑法第28條、第56條、第55 條、第37條第2項,刑事妥速審判法第7條,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沈明倫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7 日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許宗和 法 官 沈君玲 法 官 趙功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林立柏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8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文: 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 五、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 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 期徒刑。 95年5月24日公布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2條第1款 使用電子計算機處理會計資料之商業,其前條所列人員或處理該電子計算機有關人員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5萬元以下罰金: 一、故意登錄或輸入不實資料者。 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第2項 (教唆或幫助逃漏稅捐之處罰) 教唆或幫助犯第41條或第42條之罪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 役或科新臺幣6萬元以下罰金。 稅務人員、執行業務之律師、會計師或其他合法代理人犯前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附表部分】 附表一之一:涉案稅務員之任職情形 ┌──┬──┬───┬───────────────────┐ │編號│地區│稅務員│ 任 職 情 形 │ ├──┼──┼───┼───────────────────┤ │ 1 │臺北│李民卿│自75年12月4 日至82年2 月11日任職新北市│ │ │地區│ │稅捐稽徵處稅務員,於82年2 月12日升任工│ │ │ │ │商稅課營業稅股股長,於86年7 月11日經專│ │ │ │ │案考績免職。 │ ├──┤ ├───┼───────────────────┤ │ 2 │ │李清楠│自70年10月8 日起任職新北市稅捐稽徵處稅│ │ │ │ │務員,於78年間調任板橋區,82年間調任樹│ │ │ │ │林區,84年間調任土城區,於86年7 月10日│ │ │ │ │經專案考績免職。 │ ├──┤ ├───┼───────────────────┤ │ 3 │ │林立毅│於79年4 月1 日至79年9 月26日於新北市稅│ │ │ │ │捐稽徵處擔任助理稅務員,自79年9 月27日│ │ │ │ │起升任稅務員,83年間轄區為板橋二區,84│ │ │ │ │年間調任樹林四區,於86年7月9日經專案考│ │ │ │ │績免職。 │ ├──┤ ├───┼───────────────────┤ │ 4 │ │陳敏鏱│於71年3 月30日至82年3 月21日於新北市稅│ │ │ │ │捐稽徵處擔任助理稅務員,自82年3 月22日│ │ │ │ │起升任稅務員,原負責轄區為新莊十區,於│ │ │ │ │84年間調任泰山ㄧ區,於86年7月11日經專 │ │ │ │ │案考績免職。 │ ├──┤ ├───┼───────────────────┤ │ 5 │ │鄒勝雲│自75年12月1 日起於新北市稅捐稽徵處擔任│ │ │ │ │稅務員,原負責轄區為新莊ㄧ區,後調任新│ │ │ │ │莊二區,於86年7 月11日經專案考績免職。│ ├──┤ ├───┼───────────────────┤ │ 6 │ │王瑞山│自69年9 月27日起任職於新北市稅捐稽徵處│ │ │ │ │擔任稅務員,於86年7 月4 日經專案考績免│ │ │ │ │職。 │ ├──┼──┼───┼───────────────────┤ │ 7 │臺中│楊伯元│自74年間於臺中市稅捐稽徵處擔任助理稅務│ │ │地區│ │員,79年間升任稅務員,於83年9 月6 日起│ │ │ │ │任職該處黎明分處,轄區為臺中市西屯區逢│ │ │ │ │甲里、福安里,84年3 月3 日調任總處法務│ │ │ │ │課,84年12月11日回任黎明分處,負責營業│ │ │ │ │稅相關業務,轄區為臺中市南屯區田心里、│ │ │ │ │大同里及永定里,86年2月1日後,轄區更 │ │ │ │ │為南屯區溝墘里、中和里及楓樹里。 │ ├──┤ ├───┼───────────────────┤ │ 8 │ │王家翔│自82年間於臺中市稅捐稽徵處擔任助理稅務│ │ │ │ │員,84年間升任稅務員,自82年9 月20日起│ │ │ │ │,負責轄區為該處工商稅課第7 服務區(行│ │ │ │ │政區為臺中市西區公正里、公義里及中興里│ │ │ │ │) ,85年7 月20日後,轄區更為第13服務區│ │ │ │ │(行政區為臺中市北區淡溝里、賴村里、育│ │ │ │ │德里及中達里) │ └──┴──┴───┴───────────────────┘ 附表一之二:漢昇企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設立、變更情形 ┌────┬────────────────────────┐ │ 日 期 │ 設 立 、 變 更 情 形 │ ├────┼────────────────────────┤ │82.7.23 │1.李文鑫、李輝堂(李民卿之父)、周秀玲(鄒勝雲之│ │ │ 配偶)等人共同設立 │ │ │2.址設新北市○○區○○路0 段000 號4 樓之5 │ │ │3.負責人為李文鑫 │ ├────┼────────────────────────┤ │83.11.16│地址變更為新北市○○區○○路0 段000 號4 樓 │ ├────┼────────────────────────┤ │84.3.20 │1.更名為「文昇企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 │ │2.變更股東 │ ├────┼────────────────────────┤ │84.8.1 │地址變更為新北市○○區○○路0 段000 號4 樓 │ ├────┼────────────────────────┤ │85.3.3 │地址變更為新北市○○區○○路0 段000 巷0 號4 樓 │ ├────┼────────────────────────┤ │85.4.13 │地址變更為臺北市○○○路0 段00號8 樓 │ ├────┼────────────────────────┤ │85.8.6 │變更董事為成慧萍 │ └────┴────────────────────────┘ 附表一之三:大漢企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設立、變更情形 ┌────┬────────────────────────┐ │ 日 期 │ 設 立 、 變 更 情 形 │ ├────┼────────────────────────┤ │82.6.7 │1.李文鑫、成慧萍等人設立 │ │ │2.址設臺中市○區○○路000 號9樓之2 │ │ │3.負責人為成慧萍 │ ├────┼────────────────────────┤ │82.12.10│1.地址變更為臺中市○區○○路00○0 號14樓之3 │ │ │2.變更股東 │ ├────┼────────────────────────┤ │83.9.21 │增資 │ ├────┼────────────────────────┤ │83.10.6 │增加營業項目 │ ├────┼────────────────────────┤ │84.3.3 │1.更名為「文聯企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文聯公司)│ │ │2.變更章程 │ ├────┼────────────────────────┤ │84.6.26 │增資 │ ├────┼────────────────────────┤ │86.4.8 │1.增資 │ │ │2.變更股東 │ ├────┼────────────────────────┤ │86.4.22 │1.加入股東黃明朝 │ │ │2.改選董事 │ ├────┼────────────────────────┤ │88.1.4 │1.變更組織為「文聯企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 │2.加入股東陳敏鴻(陳敏鏱之弟) │ └────┴────────────────────────┘ 附表二: ┌──┬─────┬───┬──────────┬───────┐ │編號│ 虛設公司 │董 事│ 設 址 │ 管區稅務員 │ │ │ 名 稱 │股 東│ (設立、變更日期) │ │ ├──┼─────┼───┼──────────┼───────┤ │ 1 │線華實業 │王慶中│新北市土城區日新街13│李清楠 │ │ │ 有限公司│陳麗雲│巷31號(85年3 月14日│於82年間服務區│ │ │ │戴發仁│) │為樹林區,於84│ │ │ │陳朝京│ │年間轉土城區 │ │ │ │林福添│ │ │ ├──┼─────┼───┼──────────┤ │ │ 2 │鋁悌實業 │謝上升│新北市土城區日新街13│ │ │ │ 有限公司│高天翔│巷37號(85年3 月14日│ │ │ │ │鄭勝雄│) │ │ │ │ │張火源│ │ │ │ │ │黃來其│ │ │ ├──┼─────┼───┼──────────┤ │ │ 3 │容薪實業 │楊青融│新北市土城區中央路4 │ │ │ │ 有限公司│黃來其│段132 號(85年3 月4 │ │ │ │ │張火源│日) │ │ │ │ │張廷熙│桃園縣龜山鄉龜山村光│ │ │ │ │汪金海│峰路14號(85年8 月28│ │ │ │ │ │日) │ │ ├──┼─────┼───┼──────────┤ │ │ 4 │路宙實業 │王東亮│新北市土城區中山路39│ │ │ │ 有限公司│翁淑媛│巷10號5 樓(85年3 月│ │ │ │ │洪錦卿│5日) │ │ │ │ │林福添│ │ │ │ │ │劉民治│ │ │ ├──┼─────┼───┼──────────┤ │ │ 5 │電暘實業 │陳平勤│新北市土城區水源路37│ │ │ │ 有限公司│李偉陵│號3 樓(85年3 月4 日│ │ │ │ │黃來其│) │ │ │ │ │戴發仁│ │ │ │ │ │蕭輔州│ │ │ ├──┼─────┼───┼──────────┤ │ │ 6 │宗敏貿易 │戴發仁│新北市樹林區鎮前街67│ │ │ │ 有限公司│莊美雲│號3 樓(83年8 月11日│ │ │ │ │林月霞│) │ │ │ │ │李金水│ │ │ │ │ │應麗求│ │ │ ├──┼─────┼───┼──────────┤ │ │ 7 │生運租賃 │林清泉│新北市土城區水源街30│ │ │ │ 有限公司│黃春生│號3 樓(84年12月14日│ │ │ │ │蘇建義│) │ │ │ │ │張廷熙│ │ │ │ │ │林福添│ │ │ ├──┼─────┼───┼──────────┤ │ │ 8 │震山貿易 │黃慶昌│新北市樹林區東榮街 │ │ │ │ 有限公司│陳進華│212 號(83年8 月29 │ │ │ │ │沈金錶│日) │ │ │ │ │張博信│新北市土城區慶利街12│ │ │ │ │陳美類│巷31號2 樓(84年9 月│ │ │ │ │ │1日) │ │ ├──┼─────┼───┼──────────┤ │ │ 9 │諭智貿易 │黃春生│新北市樹林區中華路21│ │ │ │ 有限公司│曹志雄│7 號2 樓(83年8 月17│ │ │ │ │陳靜玉│日) │ │ │ │ │劉琮耀│新北市土城區中央路4 │ │ │ │ │陳琮涼│段286 號(84年9 月1 │ │ │ │ │ │日) │ │ ├──┼─────┼───┼──────────┤ │ │ 10 │鋼麗實業 │譚信明│新北市土城區水源路41│ │ │ │ 有限公司│鍾楙森│號(85年3月6日) │ │ │ │ │洪錦堂│ │ │ │ │ │汪金海│ │ │ │ │ │孫德雄│ │ │ ├──┼─────┼───┼──────────┤ │ │ 11 │億客多實業│陳文龍│新北市土城區中央路2 │ │ │ │ 有限公司│章漢生│段252 之1 號2 樓(85│ │ │ │ │陳平勤│年4月19日) │ │ │ │ │李偉陵│ │ │ │ │ │洪錦卿│ │ │ ├──┼─────┼───┼──────────┤ │ │ 12 │鋼悌實業 │陳保友│新北市土城區順風路47│ │ │ │ 有限公司│張廷熙│號(85年4月11日) │ │ │ │ │張坤成│ │ │ │ │ │王輝璋│ │ │ │ │ │汪金海│ │ │ ├──┼─────┼───┼──────────┤ │ │ 13 │金星辰汽車│李洋一│新北市土城區頂埔街46│ │ │ │ 有限公司│孫德雄│之1 號2 樓(85年2 月│ │ │ │ │黃慶昌│16日) │ │ │ │ │黃安治│ │ │ │ │ │張火源│ │ │ ├──┼─────┼───┼──────────┤ │ │ 14 │劍秋實業 │許義民│新北市土城區三民路41│ │ │ │ 有限公司│張廷熙│巷1 號(85年2 月16日│ │ │ │ │黃春生│) │ │ │ │ │蕭輔州│ │ │ │ │ │汪金海│ │ │ ├──┼─────┼───┼──────────┤ │ │ 15 │電紀企業 │陳平川│新北市土城區三民路41│ │ │ │ 有限公司│黃炳泉│巷1 號(85年4 月11日│ │ │ │ │蕭輔州│) │ │ │ │ │戴發仁│ │ │ │ │ │黃來其│ │ │ ├──┼─────┼───┼──────────┤ │ │ 16 │畫仙廣告 │黃德年│新北市樹林區水源路98│ │ │ │ 有限公司│魏庚明│巷28弄46號2 樓(83年│ │ │ │ │葉仲慶│11月21日) │ │ │ │ │吳美雲│新北市土城區中央路3 │ │ │ │ │石玉明│段50巷38號(84年12月│ │ │ │ │ │6日) │ │ ├──┼─────┼───┼──────────┤ │ │ 17 │乙圓租賃 │黃來其│新北市土城區中央路3 │ │ │ │ 有限公司│林文全│段126 巷2 之1 號2 樓│ │ │ │ │劉民治│(84年12月15日) │ │ │ │ │張火源│ │ │ │ │ │黃慶昌│ │ │ ├──┼─────┼───┼──────────┤ │ │ 18 │文義科技 │王順義│新北市樹林區三福街47│ │ │ │ 有限公司│吳重福│巷8 弄3 之2 號3 樓(│ │ │ │ │江美季│83年10月11日) │ │ │ │ │劉造坤│新北市土城區中央路3 │ │ │ │ │游瑞賢│段4 之3 號(84年12月│ │ │ │ │ │6日) │ │ ├──┼─────┼───┼──────────┤ │ │ 19 │永薪科技 │蔡慶俊│新北市板橋區雙十路2 │ │ │ │ 有限公司│吳燕秋│段46巷37號1 樓(83年│ │ │ │ │黃安治│10月11日) │ │ │ │ │汪金海│新北市樹林區中山一路│ │ │ │ │吳重福│124 號4 樓(83年12月│ │ │ │ │ │5 日) │ │ │ │ │ │新北市土城區中央路2 │ │ │ │ │ │段50巷32號(84年12月│ │ │ │ │ │6日) │ │ ├──┼─────┼───┼──────────┤ │ │ 20 │士林貿易 │林瑛花│新北市樹林區中山路1 │ │ │ │ 有限公司│林福添│段306 巷51弄15號(83│ │ │ │ │陳秀瑞│年7 月12日) │ │ │ │ │劉造坤│新北市土城區中央路2 │ │ │ │ │黃月娥│段164 巷9 號(84年9 │ │ │ │ │ │月11日) │ │ ├──┼─────┼───┼──────────┤ │ │ 21 │飛矢貿易 │王輝璋│新北市樹林區鎮前街67│ │ │ │ 有限公司│張廷熙│號(83年7 月21日) │ │ │ │ │劉餘照│ │ │ │ │ │沈金錶│ │ │ │ │ │劉振德│ │ │ ├──┼─────┼───┼──────────┤ │ │ 22 │高七貿易 │盧進聰│新北市樹林區名園街72│ │ │ │ 有限公司│葉榮富│號(83年8 月25日) │ │ │ │ │梁炳奎│新北市土城區日新街26│ │ │ │ │林向德│巷22號1 樓(84年9 月│ │ │ │ │葉仲慶│1日) │ │ ├──┼─────┼───┼──────────┤ │ │ 23 │季布貿易 │何阿英│新北市樹林區鎮前街67│ │ │ │ 有限公司│張廷熙│號(83年7 月25日) │ │ │ │ │沈金錶│新北市土城區日新街26│ │ │ │ │劉餘照│巷17弄9 號(84年9 月│ │ │ │ │劉振德│11日) │ │ │ │ │ │ │ │ ├──┼─────┼───┼──────────┤ │ │ 24 │大桃園貿易│蔡仁榮│新北市樹林區中山路1 │ │ │ │ 有限公司│林瑛花│段376 之1 號2 樓(83│ │ │ │ │黃春生│年8 月29日) │ │ │ │ │吳重福│新北市土城區慶利街96│ │ │ │ │陳香真│之29號(84年9 月1 日│ │ │ │ │ │) │ │ ├──┼─────┼───┼──────────┼───────┤ │ 25 │小新實業 │汪金海│新北市樹林區中山路2 │林立毅 │ │ │ 有限公司│張火源│段52號(84年10月5 日│82年間起服務區│ │ │ │劉振德│) │為板橋二區,於│ │ │ │洪錦卿│ │84年轉樹林四區│ │ │ │鄭勝雄│ │ │ ├──┼─────┼───┼──────────┤ │ │ 26 │宇音實業 │洪錦卿│新北市樹林區中山路2 │ │ │ │ 有限公司│劉振德│段126 號1 樓(84年10│ │ │ │ │陳嘉麟│月5日) │ │ │ │ │黃慶昌│ │ │ │ │ │黃懿德│ │ │ ├──┼─────┼───┼──────────┤ │ │ 27 │律心實業 │翁淑媛│新北市板橋區八德路3 │ │ │ │ 有限公司│劉宗賢│段19號2樓(83年7月12│ │ │ │ │張博信│日) │ │ │ │ │蔡慶俊│ │ │ │ │ │梁光欣│ │ │ ├──┼─────┼───┼──────────┤ │ │ 28 │高談貿易 │張廷熙│新北市板橋區文化路2 │ │ │ │ 有限公司│翁淑媛│段410 巷13之2 號(83│ │ │ │ │陳麗雲│年8月30日) │ │ │ │ │劉宗賢│ │ │ │ │ │林福添│ │ │ ├──┼─────┼───┼──────────┤ │ │ 29 │商鞅實業 │林福添│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2 │ │ │ │ 有限公司│陳進華│段443 巷84號(83年7 │ │ │ │ │李阿嬌│月13日) │ │ │ │ │洪錦卿│ │ │ │ │ │鄭進雄│ │ │ ├──┼─────┼───┼──────────┤ │ │ 30 │鼎見貿易 │黃德年│新北市板橋區大同街6 │ │ │ │ 有限公司│沈來成│號(83年8月11日) │ │ │ │ │王榮隆│ │ │ │ │ │尚宏武│ │ │ │ │ │張士彧│ │ │ ├──┼─────┼───┼──────────┤ │ │ 31 │見來實業 │洪錦堂│新北市樹林區中山路2 │ │ │ │ 有限公司│黃慶昌│段142 號1 樓(84年10│ │ │ │ │陳嘉麟│月6日) │ │ │ │ │黃春生│ │ │ │ │ │盧進聰│ │ │ ├──┼─────┼───┼──────────┤ │ │ 32 │萱貽貿易 │李偉陵│新北市板橋區雙十路3 │ │ │ │ 有限公司│李季蓉│段18巷1 弄14號(83年│ │ │ │ │林娟娟│8月13日) │ │ │ │ │施珮纓│ │ │ │ │ │游文榮│ │ │ ├──┼─────┼───┼──────────┼───────┤ │ 33 │源今實業 │張保明│新北市新莊區民生街32│王瑞山 │ │ │ 有限公司│王輝璋│巷1 之8 號(85年3 月│ │ │ │ │林志成│15日) │ │ │ │ │張廷熙│新北市新莊區民生街32│ │ │ │ │孫德雄│巷1 之3 號4 樓(85年│ │ │ │ │ │5月21日) │ │ ├──┼─────┼───┼──────────┤ │ │ 34 │勁彥租賃 │陳嘉麟│新北市新莊區中泰街10│ │ │ │ 有限公司│劉振德│9 號(84年12月18日)│ │ │ │ │陳香真│ │ │ │ │ │王輝璋│ │ │ │ │ │李偉陵│ │ │ ├──┼─────┼───┼──────────┤ │ │ 35 │功利貿易 │蕭輔州│新北市新莊區建福路69│ │ │ │ 有限公司│張火源│巷55號5 樓(83年7 月│ │ │ │ │江美季│25日) │ │ │ │ │劉振德│新北市新莊區建豐街43│ │ │ │ │邱華鏜│號5 樓(84年10月12日│ │ │ │ │ │) │ │ ├──┼─────┼───┼──────────┤ │ │ 36 │靛材實業 │吳國建│新北市新莊區中和街14│ │ │ │ 有限公司│林福添│1 巷11號(85年3 月11│ │ │ │ │王輝璋│日) │ │ │ │ │張廷熙│新北市新莊區中信街59│ │ │ │ │陳嘉麟│號3 樓(85年8 月19日│ │ │ │ │ │) │ │ ├──┼─────┼───┼──────────┤ │ │ 37 │鑫錫實業 │溫信中│新北市新莊區中泰街62│ │ │ │ 有限公司│張廷熙│巷9 弄1 號(85年3 月│ │ │ │ │陳麗雲│12日) │ │ │ │ │黃慶昌│新北市新莊區化成路65│ │ │ │ │戴發仁│巷25號(85年6 月21日│ │ │ │ │ │) │ │ ├──┼─────┼───┼──────────┤ │ │ 38 │鏵鏵汽車 │莊文中│新北市新莊區化成路11│ │ │ │ 有限公司│汪金海│3 巷29號2 樓(85年2 │ │ │ │ │劉民治│月16日) │ │ │ │ │鍾楙森│ │ │ │ │ │黃炳泉│ │ │ ├──┼─────┼───┼──────────┤ │ │ 39 │包麗實業 │王子祥│新北市新莊區中信街69│ │ │ │ 有限公司│王希平│巷7 號(85年3 月15日│ │ │ │ │莊文中│) │ │ │ │ │張火源│新北市新莊區化成路19│ │ │ │ │劉民治│7 巷10號(85年6 月21│ │ │ │ │ │日) │ │ ├──┼─────┼───┼──────────┤ │ │ 40 │薪明實業 │林學俊│新北市新莊區中信街39│ │ │ │ 有限公司│鍾楙森│巷2 弄4 號5 樓(85年│ │ │ │ │黃安治│3 月9 日) │ │ │ │ │孫德雄│新北市新莊區化成路20│ │ │ │ │黃德年│5 巷12號2 樓(85年6 │ │ │ │ │ │月24日) │ │ ├──┼─────┼───┼──────────┤ │ │ 41 │稅文實業 │鄭南生│新北市五股區四維路14│ │ │ │ 有限公司│黃春生│2 巷1 號(85年3 月7 │ │ │ │ │蘇建義│日) │ │ │ │ │蕭輔州│ │ │ │ │ │張火源│ │ │ ├──┼─────┼───┼──────────┤ │ │ 42 │包星實業 │江國豪│新北市新莊區中信街38│ │ │ │ 有限公司│陳嘉麟│號(85年3 月12日) │ │ │ │ │盧進德│新北市新莊區化成路20│ │ │ │ │洪錦堂│5 巷40號1 樓(85年6 │ │ │ │ │張坤成│月21日) │ │ ├──┼─────┼───┼──────────┤ │ │ 43 │德酈實業 │溫士宏│新北市新莊區化成路13│ │ │ │ 有限公司│洪錦卿│1 號(85年2 月16日)│ │ │ │ │劉宗賢│ │ │ │ │ │黃春生│ │ │ │ │ │戴發仁│ │ │ ├──┼─────┼───┼──────────┤ │ │ 44 │鑫語實業 │施鳴宏│新北市新莊區化成路43│ │ │ │ 有限公司│黃炳泉│巷54號(85年3 月7 日│ │ │ │ │戴發仁│) │ │ │ │ │蕭輔州│ │ │ │ │ │劉宗賢│ │ │ ├──┼─────┼───┼──────────┤ │ │ 45 │電微企業 │黃慶林│新北市新莊區中信街39│ │ │ │ 有限公司│劉宗賢│巷2 弄4 號5 樓(85年│ │ │ │ │張廷熙│6 月3 日) │ │ │ │ │李偉陵│新北市五股區中興路11│ │ │ │ │蕭輔州│8 巷8 弄20號之3 (85│ │ │ │ │ │年8 月23日) │ │ ├──┼─────┼───┼──────────┤ │ │ 46 │木易企業 │劉全保│新北市新莊區中義街35│ │ │ │ 有限公司│黃炳泉│號(85年6 月3 日) │ │ │ │ │陳平勤│新北市五股區四維路90│ │ │ │ │羅文青│號8 樓之3 (85年8 月│ │ │ │ │黃來其│20日) │ │ ├──┼─────┼───┼──────────┤ │ │ 47 │機源實業 │黃建州│新北市新莊區中華路43│ │ │ │ 有限公司│章貴輝│之4 號(85年3 月14日│ │ │ │ │黃德年│) │ │ │ │ │黃安治│新北市五股區中興路1 │ │ │ │ │翟大亨│段175 巷11號(85年6 │ │ │ │ │ │月21日) │ │ ├──┼─────┼───┼──────────┤ │ │ 48 │揚盛貿易有│劉民治│新北市新莊區中正路74│ │ │ │限公司 │葉仲慶│2 巷9 號5 樓(83年7 │ │ │ │ │黃月娥│月25日) │ │ │ │ │葉榮富│新北市新莊區民生路40│ │ │ │ │梁佑慈│號5 樓(84年12月24日│ │ │ │ │ │) │ │ ├──┼─────┼───┼──────────┤ │ │ 49 │高亢科技 │孫德雄│新北市板橋區文化路2 │ │ │ │ 有限公司│林邦明│段410 巷40號(83年10│ │ │ │ │黃安治│月15日) │ │ │ │ │沈金錶│新北市新莊區中港里中│ │ │ │ │王榮榮│和路12號(84年12月12│ │ │ │ │ │日) │ │ │ │ │ │新北市新莊區新中街23│ │ │ │ │ │號之3 (85年8 月15日│ │ │ │ │ │) │ │ ├──┼─────┼───┼──────────┤ │ │ 50 │天影科技 │黃懿德│新北市新莊區建福路69│ │ │ │ 有限公司│陳琮耀│巷36號(83年10月17日│ │ │ │ │陳秀端│) │ │ │ │ │劉振德│新北市新莊區中泰路56│ │ │ │ │鄭勝雄│號(84年12月11日) │ │ ├──┼─────┼───┼──────────┤ │ │ 51 │宇鉅貿易 │陳香真│新北市新莊區中正路17│ │ │ │ 有限公司│劉宗賢│8 號3 樓(83年7 月14│ │ │ │ │鄭勝雄│日) │ │ │ │ │洪錦卿│新北市新莊區中泰街10│ │ │ │ │李阿嬌│4 巷6 號5 樓(84年8 │ │ │ │ │ │月28日) │ │ ├──┼─────┼───┼──────────┤ │ │ 52 │元麟實業 │劉宗賢│新北市新莊區中正路72│ │ │ │ 有限公司│黃月娥│6 之5 號(83年7 月12│ │ │ │ │褚碧珠│日) │ │ │ │ │李礽得│新北市新莊區中正路42│ │ │ │ │洪錦堂│1 巷7 號(83年8 月2 │ │ │ │ │ │日) │ │ │ │ │ │新北市新莊區中和街12│ │ │ │ │ │號6 樓(84年8 月28日│ │ │ │ │ │) │ │ ├──┼─────┼───┼──────────┤ │ │ 53 │顯赫貿易 │劉宗賢│新北市新莊區萬安街51│ │ │ │ 有限公司│賴天賜│號1 樓(83年8 月17日│ │ │ │ │趙富賢│) │ │ │ │ │楊嘉樹│新北市新莊區化成路63│ │ │ │ │葉金爐│巷9 號5 樓(83年8 月│ │ │ │ │ │26日) │ │ ├──┼─────┼───┼──────────┤ │ │ 54 │薪易企業 │戴建華│新北市新莊區中和街14│ │ │ │ 有限公司│汪金海│巷11號(85年6 月3 日│ │ │ │ │黃安治│) │ │ │ │ │戴發仁│新北市五股區四維路 │ │ │ │ │林福添│118 巷16號之3 ,5 樓│ │ │ │ │ │(85年8月23日) │ │ ├──┼─────┼───┼──────────┼───────┤ │ 55 │行主租賃 │趙之坎│新北市泰山區楓江路16│陳敏鏱 │ │ │ 有限公司│盧進聰│巷18號(85年2 月15日│於82年間服務區│ │ │ │陳麗雲│) │為新莊十區,於│ │ │ │林文全│ │84年間轉泰山一│ │ │ │王輝璋│ │區 │ ├──┼─────┼───┼──────────┤ │ │ 56 │新鮮實業 │王輝璋│新北市新莊區民安街18│ │ │ │ 有限公司│梁炳奎│1 巷2 弄1 號(83年8 │ │ │ │ │梁佑慈│月12日) │ │ │ │ │梁光欣│新北市泰山區中山路2 │ │ │ │ │蔡慶福│段961 號5 樓(84年10│ │ │ │ │ │月8日) │ │ ├──┼─────┼───┼──────────┤ │ │ 57 │古樸實業 │魏松詞│新北市泰山區泰林路2 │ │ │ │ 有限公司│王育銘│段164 巷16號3 樓(85│ │ │ │ │林福添│年3 月22日) │ │ │ │ │翁淑媛│新北市泰山區明志路3 │ │ │ │ │黃春生│段204 巷26號(85年7 │ │ │ │ │ │月22日) │ │ ├──┼─────┼───┼──────────┤ │ │ 58 │包雅實業 │羅文青│新北市泰山區貴子路57│ │ │ │ 有限公司│吳維中│號2 樓(85年3 月14日│ │ │ │ │洪錦堂│) │ │ │ │ │梁光欣│新北市泰山區泰林路2 │ │ │ │ │王輝璋│段164 巷16號3 樓(85│ │ │ │ │ │年3月22日) │ │ ├──┼─────┼───┼──────────┤ │ │ 59 │隍宇汽車 │林志祥│新北市樹林區中洲街52│ │ │ │ 有限公司│洪錦卿│號(85年2 月17日) │ │ │ │ │洪錦堂│新北市泰山區泰林路2 │ │ │ │ │鍾楙森│段42巷15弄2 號4 樓(│ │ │ │ │蕭輔州│85年3月22日) │ │ ├──┼─────┼───┼──────────┤ │ │ 60 │星勇租賃 │盧茂豐│新北市泰山區泰林路2 │ │ │ │ 有限公司│鄭勝雄│段292 巷40號(85年2 │ │ │ │ │黃來其│月15日) │ │ │ │ │陳嘉麟│ │ │ │ │ │黃德年│ │ │ ├──┼─────┼───┼──────────┤ │ │ 61 │黃炎貿易 │黃來其│新北市新莊區中正路45│ │ │ │ 有限公司│吳金和│1 巷2 號(83年8 月18│ │ │ │ │葉雄亮│日) │ │ │ │ │李文正│新北市泰山區中山路2 │ │ │ │ │翁淑媛│段963 號3 樓(84年10│ │ │ │ │ │月13日) │ │ ├──┼─────┼───┼──────────┤ │ │ 62 │叔香實業 │章漢生│新北市樹林區中山路1 │ │ │ │ 有限公司│張火源│段198 之1 號2 樓(85│ │ │ │ │劉民治│年2 月17日) │ │ │ │ │翁淑媛│新北市泰山區泰林路2 │ │ │ │ │洪錦卿│段142 巷11號(85年3 │ │ │ │ │ │月25日) │ │ ├──┼─────┼───┼──────────┤ │ │ 63 │稅新實業 │黃炳泉│新北市新莊區民安西路│ │ │ │ 有限公司│葉榮富│358 巷16弄4 號(83年│ │ │ │ │葉仲慶│7 月12日) │ │ │ │ │林向德│新北市泰山區泰林路2 │ │ │ │ │葉錫皇│段542 巷1 弄19號5 樓│ │ │ │ │ │(84年8月23日) │ │ ├──┼─────┼───┼──────────┤ │ │ 64 │引力實業 │蔡仁榮│新北市新莊區建安街70│ │ │ │ 有限公司│劉餘照│號(83年7 月12日) │ │ │ │ │陳秀端│新北市泰山區中山路2 │ │ │ │ │劉造坤│段957 號11樓(84年8 │ │ │ │ │陳美類│月25日) │ │ ├──┼─────┼───┼──────────┤ │ │ 65 │復旦貿易 │黃安治│新北市新莊區天祥街80│ │ │ │ 有限公司│陳麗雲│號(83年8 月16日) │ │ │ │ │王順義│新北市泰山區楓江路25│ │ │ │ │林協榮│巷2 弄3 號5 樓(84年│ │ │ │ │吳柦文│8月28日) │ │ ├──┼─────┼───┼──────────┼───────┤ │ 66 │宋江貿易 │黃慶昌│新北市新莊區民安西路│鄒勝雲 │ │ │ 有限公司│鄭勝雄│58巷52弄19號(83年7 │服務區由新莊一│ │ │ │梁炳奎│月25日) │區轉新莊二區 │ │ │ │蔡慶俊│新北市新莊區思源路16│ │ │ │ │梁光欣│9 號9 樓(84年10月5 │ │ │ │ │ │日) │ │ ├──┼─────┼───┼──────────┤ │ │ 67 │通球貿易 │孫德雄│新北市新莊區天祥街78│ │ │ │ 有限公司│鄭南生│巷16弄11號(83年8 月│ │ │ │ │游香對│10日) │ │ │ │ │陳弟原│新北市新莊區思源路28│ │ │ │ │江邦淑│7 巷2 弄86號(84年10│ │ │ │ │ │月9日) │ │ ├──┼─────┼───┼──────────┤ │ │ 68 │利里實業 │林欣華│新北市新莊區思源路87│ │ │ │ 有限公司│蕭輔州│巷40號2 樓(85年3 月│ │ │ │ │洪錦堂│5日) │ │ │ │ │劉民治│ │ │ │ │ │翁淑媛│ │ │ ├──┼─────┼───┼──────────┤ │ │ 69 │天庭實業 │于昌民│新北市新莊區思源路41│ │ │ │ 有限公司│王輝璋│9 巷1 弄1 號(85年3 │ │ │ │ │陳麗雲│月19日) │ │ │ │ │劉民治│ │ │ │ │ │陳嘉麟│ │ │ ├──┼─────┼───┼──────────┤ │ │ 70 │計憑實業 │梁光欣│新北市新莊區幸福路70│ │ │ │ 有限公司│盧進聰│8 之4 號(85年3 月6 │ │ │ │ │林福添│日) │ │ │ │ │陳麗雲│ │ │ │ │ │黃安治│ │ │ ├──┼─────┼───┼──────────┤ │ │ 71 │銀亦實業 │李良知│新北市新莊區幸福路71│ │ │ │ 有限公司│戴發仁│5 巷19號2 樓(85年3 │ │ │ │ │黃安治│月19日) │ │ │ │ │謝上升│ │ │ │ │ │鄭勝雄│ │ │ ├──┼─────┼───┼──────────┤ │ │ 72 │駱秉貿易 │黃炳泉│新北市新莊區萬安街29│ │ │ │ 有限公司│林邦明│巷1 號1 樓(83年8 月│ │ │ │ │林邦傑│10日) │ │ │ │ │蔡育麟│新北市新莊區思源路87│ │ │ │ │何東安│巷8 弄46號(84年8 月│ │ │ │ │ │28日) │ │ ├──┼─────┼───┼──────────┤ │ │ 73 │龍葵貿易 │何阿英│新北市新莊區民安西路│ │ │ │ 有限公司│梁炳奎│51之1 號(83年7 月21│ │ │ │ │梁佑慈│日) │ │ │ │ │梁光欣│新北市新莊區自強街48│ │ │ │ │蔡慶福│巷5 弄2 號5 樓(84年│ │ │ │ │ │8月28日) │ │ ├──┼─────┼───┼──────────┤ │ │ 74 │巨上實業 │陳麗雲│新北市新莊區後港一路│ │ │ │ 有限公司│張火源│68號(83年7 月12日)│ │ │ │ │江美季│新北市樹林區中山路1 │ │ │ │ │邱華鏜│段18號(83年12月10日│ │ │ │ │林福添│) │ │ │ │ │ │新北市新莊區幸福路 │ │ │ │ │ │671 巷2 弄28號5 樓(│ │ │ │ │ │84年8月28日) │ │ ├──┼─────┼───┼──────────┤ │ │ 75 │溯海實業 │張金田│新北市新莊區思源路 │ │ │ │ 有限公司│陳朝京│597 號4 樓(85年3 月│ │ │ │ │孫德雄│19日) │ │ │ │ │洪錦卿│ │ │ │ │ │林欽華│ │ │ ├──┼─────┼───┼──────────┤ │ │ 76 │容塑實業 │陳朝京│新北市新莊區思源路20│ │ │ │ 有限公司│張廷熙│3 號4 樓(85年3 月5 │ │ │ │ │黃來其│日) │ │ │ │ │黃春生│ │ │ │ │ │黃慶昌│ │ │ ├──┼─────┼───┼──────────┤ │ │ 77 │源計實業 │高天翔│新北市新莊區思源路59│ │ │ │ 有限公司│洪錦堂│3 巷6 弄7 號(85年3 │ │ │ │ │王輝璋│月5日) │ │ │ │ │戴發仁│ │ │ │ │ │蘇建義│ │ │ ├──┼─────┼───┼──────────┤ │ │ 78 │喬昕實業 │賴明風│新北市新莊區明中街22│ │ │ │ 有限公司│張火源│巷18弄4 之3 號(85年│ │ │ │ │黃來其│2月17日) │ │ │ │ │林福添│ │ │ │ │ │黃懿德│ │ │ ├──┼─────┼───┼──────────┤ │ │ 79 │歆利實業 │劉宗賢│新北市新莊區自信街23│ │ │ │ 有限公司│鄭勝雄│號1 樓(85年3 月13日│ │ │ │ │劉民治│) │ │ │ │ │黃春生│ │ │ │ │ │黃炳泉│ │ │ ├──┼─────┼───┼──────────┤ │ │ 80 │包欣實業 │曾學豪│新北市新莊區自重街43│ │ │ │ 有限公司│張廷熙│之2 號3 樓(85年3 月│ │ │ │ │莊文中│11日) │ │ │ │ │劉民治│ │ │ │ │ │林文全│ │ │ ├──┼─────┼───┼──────────┤ │ │ 81 │包鎂實業 │林右嵩│新北市新莊區自治街80│ │ │ │ 有限公司│劉宗賢│之二2 號3 樓(85年3 │ │ │ │ │黃來其│月11日) │ │ │ │ │洪錦堂│ │ │ │ │ │陳麗雲│ │ │ ├──┼─────┼───┼──────────┤ │ │ 82 │埔昱租賃 │于九州│新北市新莊區明中路43│ │ │ │ 有限公司│洪錦堂│巷8 之1 號(85年2 月│ │ │ │ │李偉陵│16日) │ │ │ │ │汪金海│ │ │ │ │ │翟大亨│ │ │ ├──┼─────┼───┼──────────┤ │ │ 83 │塑源實業 │盧尚榮│新北市新莊區幸福路66│ │ │ │ 有限公司│李偉陵│7 之4 號(85年3 月8 │ │ │ │ │翟大亨│日) │ │ │ │ │劉民治│ │ │ │ │ │黃安治│ │ │ ├──┼─────┼───┼──────────┼───────┤ │ 84 │家紘實業 │陳榮隸│臺中市南屯區大同里東│楊伯元 │ │ │ 有限公司│洪錦卿│興路2 段186 號9 樓之│84年12月11日調│ │ │ │黃春生│5 (85年4 月24日) │任臺中市稅捐稽│ │ │ │謝上升│ │徵處黎明分處,│ │ │ │李良知│ │負責南屯區第二│ ├──┼─────┼───┼──────────┤服務區(即田心│ │ 85 │添易企業 │潘國禎│臺中市南屯區大同里東│里、大同里、永│ │ │ 有限公司│汪金海│興路2 段186 號9 樓之│定里)。 │ │ │ │王子祥│5 (85年4月24日) │ │ │ │ │張廷熙│ │ │ │ │ │戴發仁│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86 │集眾實業 │葉慶仲│臺中市南屯區大同里東│ │ │ │ 有限公司│于昌民│興西街3 號(85年4 月│ │ │ │ │陳嘉麟│23日) │ │ │ │ │謝上升│ │ │ │ │ │盧進聰│ │ │ ├──┼─────┼───┼──────────┤ │ │ 87 │鳳鳴貿易 │陳嘉麟│新北市板橋區八德路3 │ │ │ │ 有限公司│劉振德│段19之2 號4 樓(83年│ │ │ │ │洪錦卿│9 月9 日) │ │ │ │ │梁光欣│臺中市南屯區田心里向│ │ │ │ │劉餘照│上南路1 段163 號8 樓│ │ │ │ │ │12室(85年1月31日) │ │ ├──┼─────┼───┼──────────┤ │ │ 88 │龍浩汽車 │孫德雄│臺中市○○00街00號6 │ │ │ │ 有限公司│陳秀端│樓之1 (83年8 月12日│ │ │ │ │陳美類│) │ │ │ │ │陳進華│臺中市北區文化里文化│ │ │ │ │葉錫皇│街22之1 號1 樓(83年│ │ │ │ │ │10月15日) │ │ │ │ │ │新北市樹林區名園街51│ │ │ │ │ │巷6 弄40號3 樓(83年│ │ │ │ │ │12月2 日) │ │ │ │ │ │臺中市南屯區田心里文│ │ │ │ │ │心路1 段186 號1 樓11│ │ │ │ │ │室(85年1 月31日) │ │ ├──┼─────┼───┼──────────┤ │ │ 89 │青山科技 │林清泉│新北市新莊區八德街11│ │ │ │ 有限公司│沈來成│5 號1 樓(83年10月17│ │ │ │ │葉慶仲│日) │ │ │ │ │陳應求│臺中市南屯區田心里向│ │ │ │ │李季蓉│上南路1 段163 號8 樓│ │ │ │ │ │12室(85年1 月31日)│ │ ├──┼─────┼───┼──────────┤ │ │ 90 │憶明科技 │石玉明│新北市樹林區仁愛街19│ │ │ │ 有限公司│戴發仁│號5 樓(83年10月15日│ │ │ │ │陳靜玉│) │ │ │ │ │葉金爐│臺中市南屯區田心里文│ │ │ │ │鄭南生│心路1 段186 號17樓11│ │ │ │ │(負責│室(85年1月31日) │ │ │ │ │人嗣變│ │ │ │ │ │更為曹│ │ │ │ │ │經平)│ │ │ ├──┼─────┼───┼──────────┼───────┤ │ 91 │楙森 │鍾楙森│臺中市西區精誠24街5 │王家翔 │ │ │ 有限公司│張博信│號5 樓之12(83年11月│1.82年9 月20日│ │ │ │劉造坤│18日) │ 調任臺中市稅│ │ │ │吳美雲│臺中市北區育德里健行│ 捐稽徵處總處│ │ │ │陳美類│路443 號10樓之1 (85│ ,負責西區服│ │ │ │ │年9 月16日) │ 務區(即公正│ │ │ │ │臺中市西區精誠24街5 │ 里、中興里、│ │ │ │ │號5 樓之1 (85年11月│ 公益里)。 │ │ │ │ │15日) │2.85年7 月20日│ │ │ │ │臺中市北區育德里健行│ 調任該處北區│ │ │ │ │路443 號10樓之1 (85│ ,負責第十三│ │ │ │ │年12月26日) │ 區服務區(即│ ├──┼─────┼───┼──────────┤ 育德里、賴村│ │ 92 │博洋汽車 │黃德年│臺中市西區公正里精誠│ 里淡溝里、中│ │ │ 有限公司│林邦傑│路178 號5 樓(83年8 │ 達里)。 │ │ │ │梁佑慈│月30日) │ │ │ │ │林邦明│臺中市西區公正里精誠│ │ │ │ │劉民治│24街5 號5 樓之12(83│ │ │ │ │ │年10月17日) │ │ │ │ │ │臺中市北區育德里健行│ │ │ │ │ │路443 號14樓之38(85│ │ │ │ │ │年9 月13日) │ │ │ │ │ │臺中市西區公正里精誠│ │ │ │ │ │24街5 號5 樓之12(85│ │ │ │ │ │年11月15日) │ │ │ │ │ │臺中市北區育德里健行│ │ │ │ │ │路443 號14樓之38(85│ │ │ │ │ │年12月26日) │ │ ├──┼─────┼───┼──────────┤ │ │ 93 │和融汽車 │石玉明│臺中市西區公正里精誠│ │ │ │ 有限公司│張火源│路161 號(83年9 月26│ │ │ │ │葉錫皇│日) │ │ │ │ │陳秀端│臺中市西區公正里精誠│ │ │ │ │沈金錶│24街5 號7 樓之8 (83│ │ │ │ │ │年10月29日) │ │ │ │ │ │臺中市北區育德里健行│ │ │ │ │ │路443 號14樓之38(85│ │ │ │ │ │年9 月16日) │ │ │ │ │ │臺中市西區公正里精誠│ │ │ │ │ │24街5 號7 樓之8 (85│ │ │ │ │ │年11月15日) │ │ │ │ │ │臺中市北區育德里健行│ │ │ │ │ │路443 號14樓之37(85│ │ │ │ │ │年12月26日) │ │ ├──┼─────┼───┼──────────┤ │ │ 94 │源鑨 │張火源│臺中市西區精誠24街5 │ │ │ │ 有限公司│簡順義│號7 樓之8 (83年11月│ │ │ │ │鄭素雲│18日) │ │ │ │ │梁佑詩│ │ │ │ │ │葉榮富│ │ │ ├──┼─────┼───┼──────────┤ │ │ 95 │陽陽貿易 │蔡仁榮│新北市新莊區中正路42│ │ │ │ 有限公司│楊明福│1 巷14之4 號(83年8 │ │ │ │ │余宏成│月16日) │ │ │ │ │郭振豪│新北市樹林區啟智街80│ │ │ │ │吳秋燕│巷8 號(83年12月2 日│ │ │ │ │ │) │ │ │ │ │ │臺中市西區公正里精誠│ │ │ │ │ │24街5 號7 樓8 室(84│ │ │ │ │ │年12月11日) │ │ │ │ │ │臺中市西區公正里精誠│ │ │ │ │ │24街5 號7 樓(85年11│ │ │ │ │ │月15日) │ │ │ │ │ │臺中市北區育德里健行│ │ │ │ │ │路443 號10樓之1 (85│ │ │ │ │ │年12月26日) │ │ └──┴─────┴───┴──────────┴───────┘ 附表三: ┌──┬────┬───┬─────────────────────┐ │編號│虛設公司│董 事│公司設立(變更)登記時所行使偽造之私文書(│ │ │名 稱│股 東│其內偽造之印文) │ ├──┼────┼───┼─────────────────────┤ │ 1 │線華實業│王慶中│1.公司設立申請書(「王慶中」印文1枚) │ │ │有限公司│陳麗雲│2.公司章程(「王慶中」、「陳麗雲」、「戴發│ │ │ │戴發仁│ 仁」、「陳朝京」、「林福添」印文各1 枚)│ │ │ │陳朝京│3.公司設立登記預查名稱申請表(「林福添」印│ │ │ │林福添│ 文1枚) │ │ │ │ │4.會計師簽證委任書(「王慶中」印文1 枚) │ │ │ │ │5.資產負債表(「王慶中」印文3 枚) │ │ │ │ │6.董事、股東名單(「王慶中」、「陳麗雲」、│ │ │ │ │ 「戴發仁」、「陳朝京」、「林福添」印文各│ │ │ │ │ 1枚) │ ├──┼────┼───┼─────────────────────┤ │ 2 │鋁悌實業│謝上升│1.公司設立申請書(「謝上升」印文1枚) │ │ │有限公司│高天翔│2.公司章程(「謝上升」、「高天翔」、「鄭勝│ │ │ │鄭勝雄│ 雄」、「張火源」、「黃來其」印文各1枚) │ │ │ │張火源│3.公司設立登記預查名稱申請表(「張火源」印│ │ │ │黃來其│ 文1枚) │ │ │ │ │4.會計師簽證委任書(「謝上升」印文1枚) │ │ │ │ │5.資產負債表(「謝上升」印文3枚) │ │ │ │ │6.董事、股東名單(「謝上升」、「高天翔」、│ │ │ │ │ 「鄭勝雄」、「張火源」、「黃來其」印文各│ │ │ │ │ 1枚) │ ├──┼────┼───┼─────────────────────┤ │ 3 │容薪實業│楊青融│1.公司設立申請書(「楊青融」印文1枚) │ │ │有限公司│黃來其│2.公司章程(「楊青融」、「黃來其」、「張火│ │ │ │張火源│ 源」、「張廷熙」、「汪金海」印文各1枚) │ │ │ │張廷熙│3.公司設立登記預查名稱申請表(「張廷熙」印│ │ │ │汪金海│ 文1枚) │ │ │ │ │4.會計師簽證委任書(「楊青融」印文1枚) │ │ │ │ │5.資產負債表(「楊青融」印文2枚) │ │ │ │ │6.董事、股東名單(「楊青融」、「黃來其」、│ │ │ │ │ 「張火源」、「張廷熙」、「汪金海」印文各│ │ │ │ │ 1枚) │ │ │ │ │7.變更登記申請書(「楊青融」印文1枚) │ │ │ │ │8.股東同意書(「楊青融」、「黃來其」、「張│ │ │ │ │ 火源」、「張廷熙」、「汪金海」印文各1枚 │ │ │ │ │ ) │ ├──┼────┼───┼─────────────────────┤ │ 4 │路宙實業│王東亮│1.公司設立申請書(「王東亮」印文1枚) │ │ │有限公司│翁淑媛│2.公司章程(「王東亮」、「翁淑媛」、「洪錦│ │ │ │洪錦卿│ 卿」、「林福添」、「劉民治」印文各1枚) │ │ │ │林福添│3.公司設立登記預查名稱申請表(「林福添」印│ │ │ │劉民治│ 文1枚) │ │ │ │ │4.會計師簽證委任書(「王東亮」印文1枚) │ │ │ │ │5.資產負債表(「王東亮」印文2枚) │ │ │ │ │6.董事、股東名單(「王東亮」、「翁淑媛」、│ │ │ │ │ 「洪錦卿」、「林福添」、「劉民治」印文各│ │ │ │ │ 1枚) │ ├──┼────┼───┼─────────────────────┤ │ 5 │電暘實業│陳平勤│1.公司設立申請書(「陳平勤」印文1枚) │ │ │有限公司│李偉陵│2.公司章程(「陳平勤」、「李偉陵」、「黃來│ │ │ │黃來其│ 其」、「戴發仁」、「蕭輔州」印文各1枚) │ │ │ │戴發仁│3.公司設立登記預查名稱申請表(「黃來其」印│ │ │ │蕭輔州│ 文1枚) │ │ │ │ │4.會計師簽證委任書(「陳平勤」印文1枚) │ │ │ │ │5.資產負債表(「陳平勤」印文2枚) │ │ │ │ │6.董事、股東名單(「陳平勤」、「李偉陵」 │ │ │ │ │ 、「黃來其」、「戴發仁」、「蕭輔州」印文│ │ │ │ │ 各1枚) │ ├──┼────┼───┼─────────────────────┤ │ 6 │宗敏貿易│戴發仁│1.公司設立申請書(「戴發仁」印文1枚) │ │ │有限公司│莊美雲│2.公司章程(「戴發仁」、「莊美雲」、「林月│ │ │ │林月霞│ 霞」、「李金水」、「應麗求」印文各1枚) │ │ │ │李金水│3.公司設立登記預查名稱申請表(「戴發仁」印│ │ │ │應麗求│ 文1枚) │ │ │ │ │4.會計師簽證委任書(「戴發仁」印文1枚) │ │ │ │ │5.資產負債表(「戴發仁」印文2枚) │ │ │ │ │6.董事、股東名單(「戴發仁」、「莊美雲」、│ │ │ │ │ 「林月霞」、「李金水」、「應麗求」印文各│ │ │ │ │ 1枚) │ ├──┼────┼───┼─────────────────────┤ │ 7 │生運租賃│林清泉│1.公司設立申請書(「林清泉」印文1枚) │ │ │有限公司│黃春生│2.公司章程(「林清泉」、「黃春生」、「蘇建│ │ │ │蘇建義│ 義」、「張廷熙」、「林福添」印文各1枚) │ │ │ │張廷熙│3.公司設立登記預查名稱申請表(「黃春生」印│ │ │ │林福添│ 文1枚) │ │ │ │ │4.會計師簽證委任書(「林清泉」印文1枚) │ │ │ │ │5.資產負債表(「林清泉」印文2枚) │ │ │ │ │6.董事、股東名單(「林清泉」、「黃春生」、│ │ │ │ │ 「蘇建義」、「張廷熙」、「林福添」印文各│ │ │ │ │ 1枚) │ │ │ │ │7.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林清泉」印文2枚) │ │ │ │ │8.存摺影本(「林清泉」印文3枚) │ ├──┼────┼───┼─────────────────────┤ │ 8 │震山貿易│黃慶昌│1.公司設立申請書(「黃慶昌」印文1枚) │ │ │有限公司│陳進華│2.公司章程(「黃慶昌」、「陳進華」、「沈金│ │ │ │沈金錶│ 錶」、「張博信」、「陳美類」印文各1枚) │ │ │ │張博信│3.公司設立登記預查名稱申請表(「黃慶昌」印│ │ │ │陳美類│ 文1枚) │ │ │ │ │4.會計師簽證委任書(「黃慶昌」印文1枚) │ │ │ │ │5.資產負債表(「黃慶昌」印文2枚) │ │ │ │ │6.董事、股東名單(「黃慶昌」、「陳進華」、│ │ │ │ │ 「沈金錶」、「張博信」、「陳美類」印文各│ │ │ │ │ 1枚) │ │ │ │ │7.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黃慶昌」印文2枚) │ │ │ │ │8.存摺影本(「黃慶昌」印文3枚) │ │ │ │ │9.變更登記申請書(「黃慶昌」印文1枚) │ │ │ │ │10.股東同意書(「黃慶昌」、「陳進華」、「 │ │ │ │ │ 沈金錶」、「張博信」、「陳美類」印文各 │ │ │ │ │ 1枚) │ ├──┼────┼───┼─────────────────────┤ │ 9 │諭智貿易│黃春生│1.公司設立申請書(「黃春生」印文1枚) │ │ │有限公司│曹志雄│2.公司章程(「黃春生」、「曹志雄」、「陳靜│ │ │ │陳靜玉│ 玉」、「劉琮耀」、「陳琮涼」印文各1枚) │ │ │ │劉琮耀│3.公司設立登記預查名稱申請表(「曹志雄」印│ │ │ │陳琮涼│ 文1枚) │ │ │ │ │4.會計師簽證委任書(「黃春生」印文1枚) │ │ │ │ │5.資產負債表(「黃春生」印文2枚) │ │ │ │ │6.董事、股東名單(「黃春生」、「曹志雄」、│ │ │ │ │ 「陳靜玉」、「劉琮耀」、「陳琮涼」印文各│ │ │ │ │ 1枚) │ │ │ │ │7.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黃春生」印文2枚) │ │ │ │ │8.變更登記申請書(「黃春生」印文1枚) │ │ │ │ │9.股東同意書(「黃春生」、「曹志雄」、「陳│ │ │ │ │ 靜玉」、「劉琮耀」、「陳琮涼」印文各1枚 │ │ │ │ │ ) │ ├──┼────┼───┼─────────────────────┤ │ 10 │鋼麗實業│譚信明│1.公司設立申請書(「譚信明」印文1枚) │ │ │有限公司│鍾楙森│2.公司章程(「譚信明」、「鍾楙森」、「洪錦│ │ │ │洪錦堂│ 堂」、「汪金海」、「孫德雄」印文各1枚) │ │ │ │汪金海│3.公司設立登記預查名稱申請表(「汪金海」印│ │ │ │孫德雄│ 文1枚) │ │ │ │ │4.會計師簽證委任書(「譚信明」印文1枚) │ │ │ │ │5.資產負債表(「譚信明」印文2枚) │ │ │ │ │6.董事、股東名單(「譚信明」、「鍾楙森」、│ │ │ │ │ 「洪錦堂」、「汪金海」、「孫德雄」印文各│ │ │ │ │ 1枚) │ │ │ │ │7.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譚信明」印文2枚) │ ├──┼────┼───┼─────────────────────┤ │ 11 │億客多實│陳文龍│1.公司設立申請書(「陳文龍」印文1枚) │ │ │業有限公│章漢生│2.公司章程(「陳文龍」、「章漢生」、「陳平│ │ │司 │陳平勤│ 勤」、「李偉陵」、「洪錦卿」印文各1枚) │ │ │ │李偉陵│3.公司設立登記預查名稱申請表(「洪錦卿」印│ │ │ │洪錦卿│ 文1枚) │ │ │ │ │4.會計師簽證委任書(「陳文龍」印文1枚) │ │ │ │ │5.資產負債表(「陳文龍」印文2枚) │ │ │ │ │6.董事、股東名單(「陳文龍」、「章漢生」、│ │ │ │ │ 「陳平勤」、「李偉陵」、「洪錦卿」印文各│ │ │ │ │ 1枚) │ ├──┼────┼───┼─────────────────────┤ │ 12 │鋼悌實業│陳保友│1.公司設立申請書(「陳保友」印文1枚) │ │ │有限公司│張廷熙│2.公司章程(「陳保友」、「張廷熙」、「張坤│ │ │ │張坤成│ 成」、「王輝璋」、「汪金海」印文各1枚) │ │ │ │王輝璋│3.公司設立登記預查名稱申請表(「汪金海」印│ │ │ │汪金海│ 文1枚) │ │ │ │ │4.會計師簽證委任書(「陳保友」印文1枚) │ │ │ │ │5.資產負債表(「陳保友」印文2枚) │ │ │ │ │6.董事、股東名單(「陳保友」、「張廷熙」、│ │ │ │ │ 「張坤成」、「王輝璋」、「汪金海」印文各│ │ │ │ │ 1枚) │ ├──┼────┼───┼─────────────────────┤ │ 13 │金星辰汽│李洋一│1.公司設立申請書(「李洋一」印文1枚) │ │ │車有限公│孫德雄│2.公司章程(「李洋一」、「孫德雄」、「黃慶│ │ │司 │黃慶昌│ 昌」、「黃安治」、「張火源」印文各1枚) │ │ │ │黃安治│3.公司設立登記預查名稱申請表(「張火源」印│ │ │ │張火源│ 文1枚) │ │ │ │ │4.會計師簽證委任書(「李洋一」印文1枚) │ │ │ │ │5.資產負債表(「李洋一」印文2枚) │ │ │ │ │6.董事、股東名單(「李洋一」、「孫德雄」、│ │ │ │ │ 「黃慶昌」、「黃安治」、「張火源」印文各│ │ │ │ │ 1枚) │ │ │ │ │7.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李洋一」印文2枚) │ ├──┼────┼───┼─────────────────────┤ │ 14 │劍秋實業│許義民│1.公司設立申請書(「許義民」印文1枚) │ │ │有限公司│張廷熙│2.公司章程(「許義民」、「張廷熙」、「黃春│ │ │ │黃春生│ 生」、「蕭輔州」、「汪金海」印文各1枚) │ │ │ │蕭輔州│3.公司設立登記預查名稱申請表(「汪金海」印│ │ │ │汪金海│ 文1枚) │ │ │ │ │4.會計師簽證委任書(「許義民」印文1枚) │ │ │ │ │5.資產負債表(「許義民」印文2枚) │ │ │ │ │6.董事、股東名單(「許義民」、「張廷熙」、│ │ │ │ │ 「黃春生」、「蕭輔州」、「汪金海」印文各│ │ │ │ │ 1枚) │ │ │ │ │7.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許義民」印文2枚) │ ├──┼────┼───┼─────────────────────┤ │ 15 │電紀企業│陳平川│1.公司設立申請書(「陳平川」印文1枚) │ │ │有限公司│黃炳泉│2.公司章程(「陳平川」、「黃炳泉」、「蕭輔│ │ │ │蕭輔州│ 州」、「戴發仁」、「黃來其」印文各1枚) │ │ │ │戴發仁│3.公司設立登記預查名稱申請表(「戴發仁」印│ │ │ │黃來其│ 文1枚) │ │ │ │ │4.會計師簽證委任書(「陳平川」印文1枚) │ │ │ │ │5.資產負債表(「陳平川」印文2枚) │ │ │ │ │6.董事、股東名單(「陳平川」、「黃炳泉」、│ │ │ │ │ 「蕭輔州」、「戴發仁」、「黃來其」印文各│ │ │ │ │ 1枚) │ ├──┼────┼───┼─────────────────────┤ │ 16 │畫仙廣告│黃德年│1.公司設立申請書(「黃德年」印文1枚) │ │ │有限公司│魏庚明│2.公司章程(「黃德年」、「魏庚明」、「葉仲│ │ │ │葉仲慶│ 慶」、「吳美雲」印文各1枚) │ │ │ │吳美雲│3.公司設立登記預查名稱申請表(「黃德年」印│ │ │ │石玉明│ 文1枚) │ │ │ │ │4.會計師簽證委任書(「黃德年」印文1枚) │ │ │ │ │5.資產負債表(「黃德年」印文2枚) │ │ │ │ │6.董事、股東名單(「黃德年」、「魏庚明」、│ │ │ │ │ 「葉仲慶」、「吳美雲」印文各1枚) │ │ │ │ │7.變更登記申請書(「黃德年」印文1枚) │ │ │ │ │8.股東同意書(「黃德年」、「魏庚明」、「葉│ │ │ │ │ 仲慶」、「吳美雲」印文各1枚) │ │ │ │ │9.補正登記申請書(「黃德年」印文1枚) │ ├──┼────┼───┼─────────────────────┤ │ 17 │乙圓租賃│黃來其│1.公司設立申請書(「黃來其」印文1枚) │ │ │有限公司│林文全│2.公司章程(「黃來其」、「林文全」、「劉民│ │ │ │劉民治│ 治」、「張火源」、「黃慶昌」印文各1枚) │ │ │ │張火源│3.公司設立登記預查名稱申請表(「黃慶昌」印│ │ │ │黃慶昌│ 文1枚) │ │ │ │ │4.會計師簽證委任書(「黃來其」印文1枚) │ │ │ │ │5.資產負債表(「黃來其」印文2枚) │ │ │ │ │6.董事、股東名單(「黃來其」、「林文全」、│ │ │ │ │ 「劉民治」、「張火源」、「黃慶昌」印文各│ │ │ │ │ 1枚) │ │ │ │ │7.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黃來其」印文1枚) │ │ │ │ │8.存摺影本(「黃來其」印文3枚) │ ├──┼────┼───┼─────────────────────┤ │ 18 │文義科技│王順義│1.公司設立申請書(「王順義」印文1枚) │ │ │有限公司│吳重福│2.公司章程(「王順義」、「吳重福」、「江美│ │ │ │江美季│ 季」、「劉造坤」、「游瑞賢」印文各1枚) │ │ │ │劉造坤│3.公司設立登記預查名稱申請表(「游瑞賢」印│ │ │ │游瑞賢│ 文1枚) │ │ │ │ │4.會計師簽證委任書(「王順義」印文1枚) │ │ │ │ │5.資產負債表(「王順義」印文2枚) │ │ │ │ │6.董事、股東名單(「王順義」、「吳重福」、│ │ │ │ │ 「江美季」、「劉造坤」、「游瑞賢」印文各│ │ │ │ │ 1枚) │ │ │ │ │7.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王順義」印文2枚) │ ├──┼────┼───┼─────────────────────┤ │ 19 │永薪科技│蔡慶俊│1.公司設立申請書(「蔡慶俊」印文1枚) │ │ │有限公司│吳燕秋│2.公司章程(「蔡慶俊」、「吳燕秋」、「黃安│ │ │ │黃安治│ 治」、「汪金海」、「吳重福」印文各1枚) │ │ │ │汪金海│3.公司設立登記預查名稱申請表(「汪金海」印│ │ │ │吳重福│ 文1枚) │ │ │ │ │4.會計師簽證委任書(「蔡慶俊」印文1枚) │ │ │ │ │5.資產負債表(「蔡慶俊」印文2枚) │ │ │ │ │6.董事、股東名單(「蔡慶俊」、「吳燕秋」、│ │ │ │ │ 「黃安治」、「汪金海」、「吳重福」印文各│ │ │ │ │ 1枚) │ │ │ │ │7.變更登記申請書(「蔡慶俊」印文1枚) │ │ │ │ │8.股東同意書(「蔡慶俊」、「吳燕秋」、「黃│ │ │ │ │ 安治」、「汪金海」、「吳重福」印文各1枚 │ │ │ │ │ ) │ │ │ │ │9.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蔡慶俊」印文2枚) │ │ │ │ │10.核發新照申請書(「蔡慶俊」印文1枚) │ ├──┼────┼───┼─────────────────────┤ │ 20 │士林貿易│林瑛花│1.公司設立申請書(「林瑛花」印文1枚) │ │ │有限公司│林福添│2.公司章程(「林瑛花」、「林福添」、「陳秀│ │ │ │陳秀瑞│ 端」、「劉造坤」、「黃月娥」印文各1枚) │ │ │ │劉造坤│3.公司設立登記預查名稱申請表(「林福添」印│ │ │ │黃月娥│ 文1枚) │ │ │ │ │4.會計師簽證委任書(「林瑛花」印文1枚) │ │ │ │ │5.資產負債表(「林瑛花」印文2枚) │ │ │ │ │6.董事、股東名單(「林瑛花」、「林福添」、│ │ │ │ │ 「陳秀瑞」、「劉造坤」、「黃月娥」印文各│ │ │ │ │ 1枚) │ │ │ │ │7.變更登記申請書(「林瑛花」印文1枚) │ │ │ │ │8.股東同意書(「林瑛花」、「林福添」、「陳│ │ │ │ │ 秀瑞」、「劉造坤」、「黃月娥」印文各1枚 │ │ │ │ │ ) │ │ │ │ │9.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林瑛花」印文2枚) │ │ │ │ │10.補正登記申請書(「林瑛花」印文1枚) │ │ │ │ │11.存摺影本(「林瑛花」印文3枚) │ ├──┼────┼───┼─────────────────────┤ │ 21 │飛矢貿易│王輝璋│1.公司設立申請書(「王輝璋」印文1枚) │ │ │有限公司│張廷熙│2.公司章程(「王輝璋」、「張廷熙」、「劉餘│ │ │ │劉餘照│ 照」、「沈金錶」、「劉振德」印文各1枚) │ │ │ │沈金錶│3.公司設立登記預查名稱申請表(「王輝璋」印│ │ │ │劉振德│ 文1枚) │ │ │ │ │4.會計師簽證委任書(「王輝璋」印文1枚) │ │ │ │ │5.資產負債表(「王輝璋」印文2枚) │ │ │ │ │6.董事、股東名單(「王輝璋」、「張廷熙」、│ │ │ │ │ 「劉餘照」、「沈金錶」、「劉振德」印文各│ │ │ │ │ 1枚) │ │ │ │ │7.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王輝璋」印文2枚) │ ├──┼────┼───┼─────────────────────┤ │ 22 │高七貿易│盧進聰│1.公司設立申請書(「盧進聰」印文1枚) │ │ │有限公司│葉榮富│2.公司章程(「盧進聰」、「葉榮富」、「梁炳│ │ │ │梁炳奎│ 奎」、「林向德」、「葉仲慶」印文各1枚) │ │ │ │林向德│3.公司設立登記預查名稱申請表(「盧進聰」印│ │ │ │葉仲慶│ 文1枚) │ │ │ │ │4.會計師簽證委任書(「盧進聰」印文1枚) │ │ │ │ │5.資產負債表(「盧進聰」印文2枚) │ │ │ │ │6.董事、股東名單(「盧進聰」、「葉榮富」、│ │ │ │ │ 「梁炳奎」、「林向德」、「葉仲慶」印文各│ │ │ │ │ 1枚) │ │ │ │ │7.變更登記申請書(「盧進聰」印文1枚) │ │ │ │ │8.股東同意書(「盧進聰」、「葉榮富」、「梁│ │ │ │ │ 炳奎」、「林向德」、「葉仲慶」印文各1枚 │ │ │ │ │ ) │ │ │ │ │9.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盧進聰」印文2枚) │ │ │ │ │10.存摺影本(「盧進聰」印文3枚) │ ├──┼────┼───┼─────────────────────┤ │ 23 │季布貿易│何阿英│1.公司設立申請書(「何阿英」印文1枚) │ │ │有限公司│張廷熙│2.公司章程(「何阿英」、「張廷熙」、「沈金│ │ │ │沈金錶│ 錶」、「劉餘照」、「劉振德」印文各1枚) │ │ │ │劉餘照│3.公司設立登記預查名稱申請表(「張廷熙」印│ │ │ │劉振德│ 文1枚) │ │ │ │ │4.會計師簽證委任書(「何阿英」印文1枚) │ │ │ │ │5.資產負債表(「何阿英」印文2枚) │ │ │ │ │6.董事、股東名單(「何阿英」、「張廷熙」、│ │ │ │ │ 「沈金錶」、「劉餘照」、「劉振德」印文各│ │ │ │ │ 1枚) │ │ │ │ │7.變更登記申請書(「何阿英」印文1枚) │ │ │ │ │8.股東同意書(「何阿英」、「張廷熙」、「沈│ │ │ │ │ 金錶」、「劉餘照」、「劉振德」印文各1枚 │ │ │ │ │ ) │ │ │ │ │9.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何阿英」印文2枚) │ │ │ │ │10.存摺影本(「何阿英」印文3枚) │ │ │ │ │11.股東身分證影本(「何阿英」印文1枚) │ ├──┼────┼───┼─────────────────────┤ │ 24 │大桃園貿│蔡仁榮│1.公司設立申請書(「蔡仁榮」印文1枚) │ │ │易有限公│林瑛花│2.公司章程(「蔡仁榮」、「林瑛花」、「黃春│ │ │司 │黃春生│ 生」、「吳重福」、「陳香真」印文各1枚) │ │ │ │吳重福│3.公司設立登記預查名稱申請表(「蔡仁榮」印│ │ │ │陳香真│ 文1枚) │ │ │ │ │4.會計師簽證委任書(「蔡仁榮」印文1枚) │ │ │ │ │5.資產負債表(「蔡仁榮」印文3枚) │ │ │ │ │6.董事、股東名單(「蔡仁榮」、「林瑛花」、│ │ │ │ │ 「黃春生」、「吳重福」、「陳香真」印文各│ │ │ │ │ 1枚) │ │ │ │ │7.變更登記申請書(「蔡仁榮」印文1枚) │ │ │ │ │8.股東同意書(「蔡仁榮」、「林瑛花」、「黃│ │ │ │ │ 春生」、「吳重福」、「陳香真」印文各1枚 │ │ │ │ │ ) │ │ │ │ │9.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蔡仁榮」印文2枚) │ │ │ │ │10.存摺影本(「蔡仁榮」印文3枚) │ ├──┼────┼───┼─────────────────────┤ │ 25 │小新實業│汪金海│1.公司設立申請書(「汪金海」印文1枚) │ │ │有限公司│張火源│2.公司章程(「汪金海」、「張火源」、「劉振│ │ │ │劉振德│ 德」、「洪錦卿」、「鄭勝雄」印文各1枚) │ │ │ │洪錦卿│3.公司設立登記預查名稱申請表(「張火源」印│ │ │ │鄭勝雄│ 文1枚) │ │ │ │ │4.會計師簽證委任書(「汪金海」印文1枚) │ │ │ │ │5.資產負債表(「汪金海」印文3枚) │ │ │ │ │6.董事、股東名單(「汪金海」、「張火源」、│ │ │ │ │ 「劉振德」、「洪錦卿」、「鄭勝雄」印文各│ │ │ │ │ 1枚) │ │ │ │ │7.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汪金海」印文2枚) │ │ │ │ │8.存摺影本(「汪金海」印文3枚) │ ├──┼────┼───┼─────────────────────┤ │ 26 │宇音實業│洪錦卿│1.公司設立申請書(「洪錦卿」印文1枚) │ │ │有限公司│劉振德│2.公司章程(「洪錦卿」、「劉振德」、「陳嘉│ │ │ │陳嘉麟│ 麟」、「黃慶昌」、「黃懿德」印文各1枚) │ │ │ │黃慶昌│3.公司設立登記預查名稱申請表(「黃懿德」印│ │ │ │黃懿德│ 文1枚) │ │ │ │ │4.會計師簽證委任書(「洪錦卿」印文1枚) │ │ │ │ │5.資產負債表(「洪錦卿」印文3枚) │ │ │ │ │6.董事、股東名單(「洪錦卿」、「劉振德」、│ │ │ │ │ 「陳嘉麟」、「黃慶昌」、「黃懿德」印文各│ │ │ │ │ 1枚) │ │ │ │ │7.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洪錦卿」印文2枚) │ │ │ │ │8.存摺影本(「洪錦卿」印文3枚) │ ├──┼────┼───┼─────────────────────┤ │ 27 │律心實業│翁淑媛│1.公司設立申請書(「翁淑媛」印文1枚) │ │ │有限公司│劉宗賢│2.公司章程(「翁淑媛」、「劉宗賢」、「張博│ │ │ │張博信│ 信」、「蔡慶俊」、「梁光欣」印文各1枚) │ │ │ │蔡慶俊│3.公司設立登記預查名稱申請表(「劉宗賢」印│ │ │ │梁光欣│ 文1枚) │ │ │ │ │4.會計師簽證委任書(「翁淑媛」印文1枚) │ │ │ │ │5.資產負債表(「翁淑媛」印文3枚) │ │ │ │ │6.董事、股東名單(「翁淑媛」、「劉宗賢」、│ │ │ │ │ 「張博信」、「蔡慶俊」、「梁光欣」印文各│ │ │ │ │ 1枚) │ │ │ │ │7.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翁淑媛」印文2枚) │ │ │ │ │8.存摺影本(「翁淑媛」印文3枚) │ │ │ │ │9.股東身分證影本(「翁淑媛」印文1枚) │ ├──┼────┼───┼─────────────────────┤ │ 28 │高談貿易│張廷熙│1.公司設立申請書(「張廷熙」印文1枚) │ │ │有限公司│翁淑媛│2.公司章程(「張廷熙」、「翁淑媛」、「陳麗│ │ │ │陳麗雲│ 雲」、「劉宗賢」、「林福添」印文各1枚) │ │ │ │劉宗賢│3.公司設立登記預查名稱申請表(「張廷熙」印│ │ │ │林福添│ 文1枚) │ │ │ │ │4.會計師簽證委任書(「張廷熙」印文1枚) │ │ │ │ │5.資產負債表(「張廷熙」印文3枚) │ │ │ │ │6.董事、股東名單(「張廷熙」、「翁淑媛」、│ │ │ │ │ 「陳麗雲」、「劉宗賢」、「林福添」印文各│ │ │ │ │ 1枚) │ │ │ │ │7.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張廷熙」印文2枚) │ ├──┼────┼───┼─────────────────────┤ │ 29 │商鞅實業│林福添│1.公司設立申請書(「林福添」印文1枚) │ │ │有限公司│陳進華│2.公司章程(「林福添」、「陳進華」、「李阿│ │ │ │李阿嬌│ 嬌」、「洪錦卿」、「鄭進雄」印文各1枚) │ │ │ │洪錦卿│3.公司設立登記預查名稱申請表(「林福添」印│ │ │ │鄭進雄│ 文1枚) │ │ │ │ │4.會計師簽證委任書(「林福添」印文1枚) │ │ │ │ │5.資產負債表(「林福添」印文3枚) │ │ │ │ │6.董事、股東名單(「林福添」、「陳進華」、│ │ │ │ │ 「李阿嬌」、「洪錦卿」、「鄭進雄」印文各│ │ │ │ │ 1枚) │ │ │ │ │7.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林福添」印文2枚) │ │ │ │ │8.存摺影本(「「林福添」印文3枚) │ │ │ │ │9.股東身分證影本(「林福添」印文1枚) │ ├──┼────┼───┼─────────────────────┤ │ 30 │鼎見貿易│黃德年│1.公司設立申請書(「黃德年」印文1枚) │ │ │有限公司│沈來成│2.公司章程(「黃德年」、「沈來成」、「王榮│ │ │ │王榮隆│ 隆」、「尚宏武」、「張士彧」印文各1枚) │ │ │ │尚宏武│3.公司設立登記預查名稱申請表(「黃德年」印│ │ │ │張士彧│ 文1枚) │ │ │ │ │4.會計師簽證委任書(「黃德年」印文1枚) │ │ │ │ │5.資產負債表(「黃德年」印文3枚) │ │ │ │ │6.董事、股東名單(「黃德年」、「沈來成」、│ │ │ │ │ 「王榮隆」、「尚宏武」、「張士彧」印文各│ │ │ │ │ 1枚) │ ├──┼────┼───┼─────────────────────┤ │ 31 │見來實業│洪錦堂│1.公司設立申請書(「洪錦堂」印文1枚) │ │ │有限公司│黃慶昌│2.公司章程(「洪錦堂」、「黃慶昌」、「陳嘉│ │ │ │陳嘉麟│ 麟」、「黃春生」、「盧進聰」印文各1枚) │ │ │ │黃春生│3.公司設立登記預查名稱申請表(「黃慶昌」印│ │ │ │盧進聰│ 文1枚) │ │ │ │ │4.會計師簽證委任書(「洪錦堂」印文1枚) │ │ │ │ │5.資產負債表(「洪錦堂」印文3枚) │ │ │ │ │6.董事、股東名單(「洪錦堂」、「黃慶昌」、│ │ │ │ │ 「陳嘉麟」、「黃春生」、「盧進聰」印文各│ │ │ │ │ 1枚) │ │ │ │ │7.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洪錦堂」印文2枚) │ │ │ │ │8.存摺影本(「洪錦堂」印文3枚) │ ├──┼────┼───┼─────────────────────┤ │ 32 │萱貽貿易│李偉陵│1.公司設立申請書(「李偉陵」印文1枚) │ │ │有限公司│李季蓉│2.公司章程(「李偉陵」、「李季蓉」、「林娟│ │ │ │林娟娟│ 娟」、「施珮纓」、「游文榮」印文各1枚) │ │ │ │施珮纓│3.公司設立登記預查名稱申請表(「李偉陵」印│ │ │ │游文榮│ 文1枚) │ │ │ │ │4.會計師簽證委任書(「李偉陵」印文1枚) │ │ │ │ │5.資產負債表(「李偉陵」印文3枚) │ │ │ │ │6.董事、股東名單(「李偉陵」、「李季蓉」、│ │ │ │ │ 「林娟娟」、「施珮纓」、「游文榮」印文各│ │ │ │ │ 1枚) │ ├──┼────┼───┼─────────────────────┤ │ 33 │源今實業│張保明│1.公司設立申請書(「張保明」印文1枚) │ │ │有限公司│王輝璋│2.公司章程(「張保明」、「王輝璋」、「林志│ │ │ │林志成│ 成」、「張廷熙」、「孫德雄」印文各1枚) │ │ │ │張廷熙│3.公司設立登記預查名稱申請表(「孫德雄」印│ │ │ │孫德雄│ 文1枚) │ │ │ │ │4.會計師簽證委任書(「張保明」印文1枚) │ │ │ │ │5.資產負債表(「張保明」印文2枚) │ │ │ │ │6.董事、股東名單(「張保明」、「王輝璋」、│ │ │ │ │ 「林志成」、「張廷熙」、「孫德雄」印文各│ │ │ │ │ 1枚) │ │ │ │ │7.變更登記申請書(「張保明」印文1枚) │ │ │ │ │8.股東同意書(「張保明」、「王輝璋」、「林│ │ │ │ │ 志成」、「張廷熙」、「孫德雄」印文各1枚 │ │ │ │ │ ) │ │ │ │ │9.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張保明」印文2枚) │ ├──┼────┼───┼─────────────────────┤ │ 34 │勁彥租賃│陳嘉麟│1.公司設立申請書(「陳嘉麟」印文1枚) │ │ │有限公司│劉振德│2.公司章程(「陳嘉麟」、「劉振德」、「陳香│ │ │ │陳香真│ 真」、「王輝璋」、「李偉陵」印文各1枚) │ │ │ │王輝璋│3.公司設立登記預查名稱申請表(「劉振德」印│ │ │ │李偉陵│ 文1枚) │ │ │ │ │4.會計師簽證委任書(「陳嘉麟」印文1枚) │ │ │ │ │5.資產負債表(「陳嘉麟」印文2枚) │ │ │ │ │6.董事、股東名單(「陳嘉麟」、「劉振德」、│ │ │ │ │ 「陳香真」、「王輝璋」、「李偉陵」印文各│ │ │ │ │ 1枚) │ │ │ │ │7.存摺影本(「陳嘉麟」印文3枚) │ ├──┼────┼───┼─────────────────────┤ │ 35 │功利貿易│蕭輔州│1.公司設立申請書(「蕭輔州」印文1枚) │ │ │有限公司│張火源│2.公司章程(「蕭輔州」、「張火源」、「江美│ │ │ │江美季│ 季」、「劉振德」、「邱華鏜」印文各1枚) │ │ │ │劉振德│3.公司設立登記預查名稱申請表(「蕭輔州」印│ │ │ │邱華鏜│ 文1枚) │ │ │ │ │4.會計師簽證委任書(「蕭輔州」印文1枚) │ │ │ │ │5.資產負債表(「蕭輔州」印文2枚) │ │ │ │ │6.董事、股東名單(「蕭輔州」、「張火源」、│ │ │ │ │ 「江美季」、「劉振德」、「邱華鏜」印文各│ │ │ │ │ 1枚) │ │ │ │ │7.變更登記申請書(「蕭輔州」印文1枚) │ │ │ │ │8.股東同意書(「蕭輔州」、「張火源」、「江│ │ │ │ │ 美季」、「劉振德」、「邱華鏜」印文各1枚 │ │ │ │ │ ) │ │ │ │ │9.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蕭輔州」印文2枚) │ │ │ │ │10.遺失公司執照補發申請書(「蕭輔州」印文 │ │ │ │ │ 1枚) │ ├──┼────┼───┼─────────────────────┤ │ 36 │靛材實業│吳國建│1.公司設立申請書(「吳國建」印文1枚) │ │ │有限公司│林福添│2.公司章程(「吳國建」、「林福添」、「王輝│ │ │ │王輝璋│ 璋」、「張廷熙」、「陳嘉麟」印文各1枚) │ │ │ │張廷熙│3.公司設立登記預查名稱申請表(「陳嘉麟」印│ │ │ │陳嘉麟│ 文1枚) │ │ │ │ │4.會計師簽證委任書(「吳國建」印文1枚) │ │ │ │ │5.資產負債表(「吳國建」印文2枚) │ │ │ │ │6.董事、股東名單(「吳國建」、「林福添」、│ │ │ │ │ 「王輝璋」、「張廷熙」、「陳嘉麟」印文各│ │ │ │ │ 1枚) │ │ │ │ │7.變更登記申請書(「吳國建」印文1枚) │ │ │ │ │8.股東同意書(「吳國建」、「林福添」、「王│ │ │ │ │ 輝璋」、「張廷熙」、「陳嘉麟」印文各1枚 │ │ │ │ │ ) │ │ │ │ │9.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吳國建」印文2枚) │ ├──┼────┼───┼─────────────────────┤ │ 37 │鑫錫實業│溫信中│1.公司設立申請書(「溫信中」印文1枚) │ │ │有限公司│張廷熙│2.公司章程(「溫信中」、「張廷熙」、「陳麗│ │ │ │陳麗雲│ 雲」、「黃慶昌」、「戴發仁」印文各1枚) │ │ │ │黃慶昌│3.公司設立登記預查名稱申請表(「戴發仁」印│ │ │ │戴發仁│ 文1枚) │ │ │ │ │4.會計師簽證委任書(「溫信中」印文1枚) │ │ │ │ │5.資產負債表(「溫信中」印文2枚) │ │ │ │ │6.董事、股東名單(「溫信中」、「張廷熙」、│ │ │ │ │ 「陳麗雲」、「黃慶昌」、「戴發仁」印文各│ │ │ │ │ 1枚) │ │ │ │ │7.變更登記申請書(「溫信中」印文1枚) │ │ │ │ │8.股東同意書(「溫信中」、「張廷熙」、「陳│ │ │ │ │ 麗雲」、「黃慶昌」、「戴發仁」印文各1枚 │ │ │ │ │ ) │ │ │ │ │9.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溫信中」印文2枚) │ ├──┼────┼───┼─────────────────────┤ │ 38 │鏵鏵汽車│莊文中│1.公司設立申請書(「莊文中」印文1枚) │ │ │有限公司│汪金海│2.公司章程(「莊文中」、「汪金海」、「劉民│ │ │ │劉民治│ 治」、「鍾楙森」、「黃炳泉」印文各1枚) │ │ │ │鍾楙森│3.公司設立登記預查名稱申請表(「汪金海」印│ │ │ │黃炳泉│ 文1枚) │ │ │ │ │4.會計師簽證委任書(「莊文中」印文1枚) │ │ │ │ │5.資產負債表(「莊文中」印文2枚) │ │ │ │ │6.董事、股東名單(「莊文中」、「汪金海」、│ │ │ │ │ 「劉民治」、「鍾楙森」、「黃炳泉」印文各│ │ │ │ │ 1枚) │ │ │ │ │7.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莊文中」印文2枚 │ ├──┼────┼───┼─────────────────────┤ │ 39 │包麗實業│王子祥│1.公司設立申請書(「王子祥」印文1枚) │ │ │有限公司│王希平│2.公司章程(「王子祥」、「王希平」、「莊文│ │ │ │莊文中│ 中」、「張火源」、「劉民治」印文各1枚) │ │ │ │張火源│3.公司設立登記預查名稱申請表(「劉民治」印│ │ │ │劉民治│ 文1枚) │ │ │ │ │4.會計師簽證委任書(「王子祥」印文1枚) │ │ │ │ │5.資產負債表(「王子祥」印文2枚) │ │ │ │ │6.董事、股東名單(「王子祥」、「王希平」、│ │ │ │ │ 「莊文中」、「張火源」、「劉民治」印文各│ │ │ │ │ 1枚) │ │ │ │ │7.變更登記申請書(「王子祥」印文1枚) │ │ │ │ │8.股東同意書(「王子祥」、「王希平」、「莊│ │ │ │ │ 文中」、「張火源」、「劉民治」印文各1枚 │ │ │ │ │ ) │ │ │ │ │9.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王子祥」印文2枚) │ ├──┼────┼───┼─────────────────────┤ │ 40 │薪明實業│林學俊│1.公司設立申請書(「林學俊」印文1枚) │ │ │有限公司│鍾楙森│2.公司章程(「林學俊」、「鍾楙森」、「黃安│ │ │ │黃安治│ 治」、「孫德雄」、「黃德年」印文各1枚) │ │ │ │孫德雄│3.公司設立登記預查名稱申請表(「黃德年」印│ │ │ │黃德年│ 文1枚) │ │ │ │ │4.會計師簽證委任書(「林學俊」印文1枚) │ │ │ │ │5.資產負債表(「林學俊」印文2枚) │ │ │ │ │6.董事、股東名單(「林學俊」、「鍾楙森」、│ │ │ │ │ 「黃安治」、「孫德雄」、「黃德年」印文各│ │ │ │ │ 1枚) │ │ │ │ │7.變更登記申請書(「林學俊」印文1枚) │ │ │ │ │8.股東同意書(「林學俊」、「鍾楙森」、「黃│ │ │ │ │ 安治」、「孫德雄」、「黃德年」印文各1枚 │ │ │ │ │ ) │ │ │ │ │9.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林學俊」印文2枚) │ ├──┼────┼───┼─────────────────────┤ │ 41 │稅文實業│鄭南生│1.公司設立申請書(「鄭南生」印文1枚) │ │ │有限公司│黃春生│2.公司章程(「鄭南生」、「黃春生」、「蘇建│ │ │ │蘇建義│ 義」、「蕭輔州」、「張火源」印文各1枚) │ │ │ │蕭輔州│3.公司設立登記預查名稱申請表(「張火源」印│ │ │ │張火源│ 文1枚) │ │ │ │ │4.會計師簽證委任書(「鄭南生」印文1枚) │ │ │ │ │5.資產負債表(「鄭南生」印文2枚) │ │ │ │ │6.董事、股東名單(「鄭南生」、「黃春生」、│ │ │ │ │ 「蘇建義」、「蕭輔州」、「張火源」印文各│ │ │ │ │ 1枚) │ │ │ │ │7.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鄭南生」印文2枚) │ ├──┼────┼───┼─────────────────────┤ │ 42 │包星實業│江國豪│1.公司設立申請書(「江國豪」印文1枚) │ │ │有限公司│陳嘉麟│2.公司章程(「江國豪」、「陳嘉麟」、「盧進│ │ │ │盧進德│ 德」、「洪錦堂」、「張坤成」印文各1枚) │ │ │ │洪錦堂│3.公司設立登記預查名稱申請表(「洪錦堂」印│ │ │ │張坤成│ 文1枚) │ │ │ │ │4.會計師簽證委任書(「江國豪」印文1枚) │ │ │ │ │5.資產負債表(「江國豪」印文2枚) │ │ │ │ │6.董事、股東名單(「江國豪」、「陳嘉麟」、│ │ │ │ │ 「盧進德」、「洪錦堂」、「張坤成」印文各│ │ │ │ │ 1枚) │ │ │ │ │7.變更登記申請書(「江國豪」印文1枚) │ │ │ │ │8.股東同意書(「江國豪」、「陳嘉麟」、「盧│ │ │ │ │ 進德」、「洪錦堂」、「張坤成」印文各1枚 │ │ │ │ │ ) │ │ │ │ │9.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江國豪」印文1枚) │ ├──┼────┼───┼─────────────────────┤ │ 43 │德酈實業│溫士宏│1.公司設立申請書(「溫士宏」印文1枚) │ │ │有限公司│洪錦卿│2.公司章程(「溫士宏」、「洪錦卿」、「劉宗│ │ │ │劉宗賢│ 賢」、「黃春生」、「戴發仁」印文各1枚) │ │ │ │黃春生│3.公司設立登記預查名稱申請表(「洪錦卿」印│ │ │ │戴發仁│ 文1枚) │ │ │ │ │4.會計師簽證委任書(「溫士宏」印文1枚) │ │ │ │ │5.資產負債表(「溫士宏」印文2枚) │ │ │ │ │6.董事、股東名單(「溫士宏」、「洪錦卿」、│ │ │ │ │ 「劉宗賢」、「黃春生」、「戴發仁」印文各│ │ │ │ │ 1枚) │ │ │ │ │7.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溫士宏」印文2枚) │ ├──┼────┼───┼─────────────────────┤ │ 44 │鑫語實業│施鳴宏│1.公司設立申請書(「施鳴宏」印文1枚) │ │ │有限公司│黃炳泉│2.公司章程(「施鳴宏」、「黃炳泉」、「戴發│ │ │ │戴發仁│ 仁」、「蕭輔州」、「劉宗賢」印文各1枚) │ │ │ │蕭輔州│3.公司設立登記預查名稱申請表(「劉宗賢」印│ │ │ │劉宗賢│ 文1枚) │ │ │ │ │4.會計師簽證委任書(「施鳴宏」印文1枚) │ │ │ │ │5.資產負債表(「施鳴宏」印文2枚) │ │ │ │ │6.董事、股東名單(「施鳴宏」、「黃炳泉」、│ │ │ │ │ 「戴發仁」、「蕭輔州」、「劉宗賢」印文各│ │ │ │ │ 1枚) │ │ │ │ │7.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施鳴宏」印文2枚) │ ├──┼────┼───┼─────────────────────┤ │ 45 │電微企業│黃慶林│1.公司設立申請書(「黃慶林」印文1枚) │ │ │有限公司│劉宗賢│2.公司章程(「黃慶林」、「劉宗賢」、「張廷│ │ │ │張廷熙│ 熙」、「李偉陵」、「蕭輔州」印文各1枚) │ │ │ │李偉陵│3.公司設立登記預查名稱申請表(「張廷熙」印│ │ │ │蕭輔州│ 文1枚) │ │ │ │ │4.會計師簽證委任書(「黃慶林」印文1枚) │ │ │ │ │5.資產負債表(「黃慶林」印文3枚) │ │ │ │ │6.董事、股東名單(「黃慶林」、「劉宗賢」、│ │ │ │ │ 「張廷熙」、「李偉陵」、「蕭輔州」印文各│ │ │ │ │ 1枚) │ │ │ │ │7.變更登記申請書(「黃慶林」印文1枚) │ │ │ │ │8.股東同意書(「黃慶林」、「劉宗賢」、「張│ │ │ │ │ 廷熙」、「李偉陵」、「蕭輔州」印文各1枚 │ │ │ │ │ ) │ │ │ │ │9.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黃慶林」印文2枚) │ │ │ │ │10.收發文件委託書(「黃慶林」印文2枚) │ ├──┼────┼───┼─────────────────────┤ │ 46 │木易企業│劉全保│1.公司設立申請書(「劉全保」印文1枚) │ │ │有限公司│黃炳泉│2.公司章程(「劉全保」、「黃炳泉」、「陳平│ │ │ │陳平勤│ 勤」、「羅文青」、「黃來其」印文各1枚) │ │ │ │羅文青│3.公司設立登記預查名稱申請表(「黃炳泉」印│ │ │ │黃來其│ 文1枚) │ │ │ │ │4.會計師簽證委任書(「劉全保」印文1枚) │ │ │ │ │5.資產負債表(「劉全保」印文3枚) │ │ │ │ │6.董事、股東名單(「劉全保」、「黃炳泉」、│ │ │ │ │ 「陳平勤」、「羅文青」、「黃來其」印文各│ │ │ │ │ 1枚) │ │ │ │ │7.變更登記申請書(「劉全保」印文1枚) │ │ │ │ │8.股東同意書(「劉全保」、「黃炳泉」、「陳│ │ │ │ │ 平勤」、「羅文青」、「黃來其」印文各1枚 │ │ │ │ │ ) │ ├──┼────┼───┼─────────────────────┤ │ 47 │機源實業│黃建州│1.公司設立申請書(「黃建州」印文1枚) │ │ │有限公司│章貴輝│2.公司章程(「黃建州」、「章貴輝」、「黃德│ │ │ │黃德年│ 年」、「黃安治」、「翟大亨」印文各1枚) │ │ │ │黃安治│3.公司設立登記預查名稱申請表(「翟大亨」印│ │ │ │翟大亨│ 文1枚) │ │ │ │ │4.會計師簽證委任書(「黃建州」印文1枚) │ │ │ │ │5.資產負債表(「黃建州」印文2枚) │ │ │ │ │6.董事、股東名單(「黃建州」、「章貴輝」、│ │ │ │ │ 「黃德年」、「黃安治」、「翟大亨」印文各│ │ │ │ │ 1枚) │ │ │ │ │7.變更登記申請書(「黃建州」印文1枚) │ │ │ │ │8.股東同意書(「黃建州」、「章貴輝」、「黃│ │ │ │ │ 德年」、「黃安治」、「翟大亨」印文各1枚 │ │ │ │ │ ) │ │ │ │ │9.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黃建州」印文2枚) │ ├──┼────┼───┼─────────────────────┤ │ 48 │揚盛貿易│劉民治│1.公司設立申請書(「劉民治」印文1枚) │ │ │有限公司│葉仲慶│2.公司章程(「劉民治」、「葉仲慶」、「黃月│ │ │ │黃月娥│ 娥」、「葉榮富」、「梁佑慈」印文各1枚) │ │ │ │葉榮富│3.公司設立登記預查名稱申請表(「劉民治」 │ │ │ │梁佑慈│ 印文1枚) │ │ │ │ │4.會計師簽證委任書(「劉民治」印文1枚) │ │ │ │ │5.資產負債表(「劉民治」印文1枚) │ │ │ │ │6.董事、股東名單(「劉民治」、「葉仲慶」、│ │ │ │ │ 「黃月娥」、「葉榮富」、「梁佑慈」印文各│ │ │ │ │ 1枚) │ │ │ │ │7.變更登記申請書(「劉民治」印文1枚) │ │ │ │ │8.股東同意書(「劉民治」、「葉仲慶」、「黃│ │ │ │ │ 月娥」、「葉榮富」、「梁佑慈」印文各1枚 │ │ │ │ │ ) │ │ │ │ │9.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劉民治」印文2枚) │ ├──┼────┼───┼─────────────────────┤ │ 49 │高亢科技│孫德雄│1.公司設立申請書(「孫德雄」印文1枚) │ │ │有限公司│林邦明│2.公司章程(「孫德雄」、「林邦明」、「黃安│ │ │ │黃安治│ 治」、「沈金錶」、「王榮榮」印文各1枚) │ │ │ │沈金錶│3.公司設立登記預查名稱申請表(「孫德雄」印│ │ │ │王榮榮│ 文1枚) │ │ │ │ │4.會計師簽證委任書(「孫德雄」印文1枚) │ │ │ │ │5.資產負債表(「孫德雄」印文2枚) │ │ │ │ │6.董事、股東名單(「孫德雄」、「林邦明」、│ │ │ │ │ 「黃安治」、「沈金錶」、「王榮榮」印文各│ │ │ │ │ 1枚) │ │ │ │ │7.變更登記申請書(「孫德雄」印文1枚) │ │ │ │ │8.股東同意書(「孫德雄」、「林邦明」、「黃│ │ │ │ │ 安治」、「沈金錶」、「王榮榮」印文各1枚 │ │ │ │ │ ) │ │ │ │ │9.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孫德雄」印文2枚) │ ├──┼────┼───┼─────────────────────┤ │ 50 │天影科技│黃懿德│1.公司設立申請書(「黃懿德」印文1枚) │ │ │有限公司│陳琮耀│2.公司章程(「黃懿德」、「陳琮耀」、「陳秀│ │ │ │陳秀端│ 瑞」、「劉振德」、「鄭勝雄」印文各1枚) │ │ │ │劉振德│3.公司設立登記預查名稱申請表(「黃懿德」印│ │ │ │鄭勝雄│ 文1枚) │ │ │ │ │4.會計師簽證委任書(「黃懿德」印文1枚) │ │ │ │ │5.資產負債表(「黃懿德」印文2枚) │ │ │ │ │6.董事、股東名單(「黃懿德」、「陳琮耀」、│ │ │ │ │ 「陳秀端」、「劉振德」、「鄭勝雄」印文各│ │ │ │ │ 1枚) │ │ │ │ │7.變更登記申請書(「黃懿德」印文1枚) │ │ │ │ │8.股東同意書(「黃懿德」、「陳琮耀」、「陳│ │ │ │ │ 秀端」、「劉振德」、「鄭勝雄」印文各1枚 │ │ │ │ │ ) │ │ │ │ │9.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黃懿德」印文2枚) │ ├──┼────┼───┼─────────────────────┤ │ 51 │宇鉅貿易│陳香真│1.公司設立申請書(「陳香真」印文1枚) │ │ │有限公司│劉宗賢│2.公司章程(「陳香真」、「劉宗賢」、「鄭勝│ │ │ │鄭勝雄│ 雄」、「洪錦卿」、「李阿嬌」印文各1枚) │ │ │ │洪錦卿│3.公司設立登記預查名稱申請表(「劉宗賢」印│ │ │ │李阿嬌│ 文1枚) │ │ │ │ │4.會計師簽證委任書(「陳香真」印文1枚) │ │ │ │ │5.資產負債表(「陳香真」印文2枚) │ │ │ │ │6.董事、股東名單(「陳香真」、「劉宗賢」、│ │ │ │ │ 「鄭勝雄」、「洪錦卿」、「李阿嬌」印文各│ │ │ │ │ 1枚) │ │ │ │ │7.變更登記申請書(「陳香真」印文1枚) │ │ │ │ │8.股東同意書(「陳香真」、「劉宗賢」、「鄭│ │ │ │ │ 勝雄」、「洪錦卿」、「李阿嬌」印文各1枚 │ │ │ │ │ ) │ │ │ │ │9.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陳香真」印文2枚) │ │ │ │ │10.股東身分證影本(「陳香真」印文1枚) │ │ │ │ │11.存摺影本(「陳香真」印文3枚) │ ├──┼────┼───┼─────────────────────┤ │ 52 │元麟實業│劉宗賢│1.公司設立申請書(「劉宗賢」印文1枚) │ │ │有限公司│黃月娥│2.公司章程(「劉宗賢」、「黃月娥」、「褚碧│ │ │ │褚碧珠│ 珠」、「李礽得」、「洪錦堂」印文各1枚) │ │ │ │李礽得│3.公司設立登記預查名稱申請表(「劉宗賢」印│ │ │ │洪錦堂│ 文1枚) │ │ │ │ │4.會計師簽證委任書(「劉宗賢」印文1枚) │ │ │ │ │5.資產負債表(「劉宗賢」印文2枚) │ │ │ │ │6.董事、股東名單(「劉宗賢」、「黃月娥」、│ │ │ │ │ 「褚碧珠」、「李礽得」、「洪錦堂」印文各│ │ │ │ │ 1枚) │ │ │ │ │7.變更登記申請書(「劉宗賢」印文1枚) │ │ │ │ │8.股東同意書(「劉宗賢」、「黃月娥」、「褚│ │ │ │ │ 碧珠」、「李礽得」、「洪錦堂」印文各1枚 │ │ │ │ │ ) │ │ │ │ │9.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劉宗賢」印文2枚) │ │ │ │ │10.股東身分證影本(「劉宗賢」印文1枚) │ │ │ │ │11.代理收受公司變更登記文件委託書(「劉宗 │ │ │ │ │ 賢」印文1枚) │ ├──┼────┼───┼─────────────────────┤ │ 53 │顯赫貿易│劉宗賢│1.公司設立申請書(「劉宗賢」印文1枚) │ │ │有限公司│賴天賜│2.公司章程(「劉宗賢」、「賴天賜」、「趙富│ │ │ │趙富賢│ 賢」、「楊嘉樹」、「葉金爐」印文各1枚) │ │ │ │楊嘉樹│3.公司設立登記預查名稱申請表(「劉宗賢」印│ │ │ │葉金爐│ 文1枚) │ │ │ │ │4.會計師簽證委任書(「劉宗賢」印文1枚) │ │ │ │ │5.資產負債表(「劉宗賢」印文2枚) │ │ │ │ │6.董事、股東名單(「劉宗賢」、「賴天賜」、│ │ │ │ │ 「趙富賢」、「楊嘉樹」、「葉金爐」印文各│ │ │ │ │ 1枚) │ │ │ │ │7.變更登記申請書(「劉宗賢」印文1枚) │ │ │ │ │8.股東同意書(「劉宗賢」、「賴天賜」、「趙│ │ │ │ │ 富賢」、「楊嘉樹」、「葉金爐」印文各1枚 │ │ │ │ │ ) │ ├──┼────┼───┼─────────────────────┤ │ 54 │薪易企業│戴建華│1.公司設立申請書(「戴建華」印文1枚) │ │ │有限公司│汪金海│2.公司章程(「戴建華」、「汪金海」、「黃安│ │ │ │黃安治│ 治」、「戴發仁」、「林福添」印文各1枚) │ │ │ │戴發仁│3.公司設立登記預查名稱申請表(「黃安治」印│ │ │ │林福添│ 文1枚) │ │ │ │ │4.會計師簽證委任書(「戴建華」印文1枚) │ │ │ │ │5.資產負債表(「戴建華」印文3枚) │ │ │ │ │6.董事、股東名單(「戴建華」、「汪金海」、│ │ │ │ │ 「黃安治」、「戴發仁」、「林福添」印文各│ │ │ │ │ 1枚) │ │ │ │ │7.變更登記申請書(「戴建華」印文1枚) │ │ │ │ │8.股東同意書(「戴建華」、「汪金海」、「黃│ │ │ │ │ 安治」、「戴發仁」、「林福添」印文各1枚 │ │ │ │ │ ) │ │ │ │ │9.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戴建華」印文2枚) │ ├──┼────┼───┼─────────────────────┤ │ 55 │行主租賃│趙之坎│1.公司設立申請書(「趙之坎」印文1枚) │ │ │有限公司│盧進聰│2.公司章程(「趙之坎」、「盧進聰」、「陳麗│ │ │ │陳麗雲│ 雲」、「林文全」、「王輝璋」印文各1枚) │ │ │ │林文全│3.公司設立登記預查名稱申請表(「盧進聰」印│ │ │ │王輝璋│ 文1枚) │ │ │ │ │4.會計師簽證委任書(「趙之坎」印文1枚) │ │ │ │ │5.資產負債表(「趙之坎」印文2枚) │ │ │ │ │6.董事、股東名單(「趙之坎」、「盧進聰」、│ │ │ │ │ 「陳麗雲」、「林文全」、「王輝璋」印文各│ │ │ │ │ 1枚) │ │ │ │ │7.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趙之坎」印文2枚) │ ├──┼────┼───┼─────────────────────┤ │ 56 │新鮮實業│王輝璋│1.公司設立申請書(「王輝璋」印文1枚) │ │ │有限公司│梁炳奎│2.公司章程(「王輝璋」、「梁炳奎」、「梁佑│ │ │ │梁佑慈│ 慈」、「梁光欣」、「蔡慶福」印文各1枚) │ │ │ │梁光欣│3.公司設立登記預查名稱申請表(「王輝璋」印│ │ │ │蔡慶福│ 文1枚) │ │ │ │ │4.會計師簽證委任書(「王輝璋」印文1枚) │ │ │ │ │5.資產負債表(「王輝璋」印文2枚) │ │ │ │ │6.董事、股東名單(「王輝璋」、「梁炳奎」、│ │ │ │ │ 「梁佑慈」、「梁光欣」、「蔡慶福」印文各│ │ │ │ │ 1枚) │ │ │ │ │7.變更登記申請書(「王輝璋」印文1枚) │ │ │ │ │8.股東同意書(「王輝璋」、「梁炳奎」、「梁│ │ │ │ │ 佑慈」、「梁光欣」、「蔡慶福」印文各1枚 │ │ │ │ │ ) │ │ │ │ │9.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王輝璋」印文2枚) │ │ │ │ │10.股東身分證影本(「王輝璋」印文1枚) │ ├──┼────┼───┼─────────────────────┤ │ 57 │古樸實業│魏松詞│1.公司設立申請書(「魏松詞」印文1枚) │ │ │有限公司│王育銘│2.公司章程(「魏松詞」、「王育銘」、「林福│ │ │ │林福添│ 添」、「翁淑媛」、「黃春生」印文各1枚) │ │ │ │翁淑媛│3.公司設立登記預查名稱申請表(「黃春生」印│ │ │ │黃春生│ 文1枚) │ │ │ │ │4.會計師簽證委任書(「魏松詞」印文1枚) │ │ │ │ │5.資產負債表(「魏松詞」印文3枚) │ │ │ │ │6.董事、股東名單(「魏松詞」、「王育銘」、│ │ │ │ │ 「林福添」、「翁淑媛」、「黃春生」印文各│ │ │ │ │ 1枚) │ │ │ │ │7.變更登記申請書(「魏松詞」印文1枚) │ │ │ │ │8.股東同意書(「魏松詞」、「王育銘」、「林│ │ │ │ │ 福添」、「翁淑媛」、「黃春生」印文各1枚 │ │ │ │ │ ) │ ├──┼────┼───┼─────────────────────┤ │ 58 │包雅實業│羅文青│1.公司設立申請書(「羅文青」印文1枚) │ │ │有限公司│吳維中│2.公司章程(「羅文青」、「吳維中」、「洪錦│ │ │ │洪錦堂│ 堂」、「梁光欣」、「王輝璋」印文各1枚) │ │ │ │梁光欣│3.公司設立登記預查名稱申請表(「王輝璋」印│ │ │ │王輝璋│ 文1枚) │ │ │ │ │4.會計師簽證委任書(「羅文青」印文1枚) │ │ │ │ │5.資產負債表(「羅文青」印文2枚) │ │ │ │ │6.董事、股東名單(「羅文青」、「吳維中」、│ │ │ │ │ 「洪錦堂」、「梁光欣」、「王輝璋」印文各│ │ │ │ │ 1枚) │ │ │ │ │7.變更登記申請書(「羅文青」印文1枚) │ │ │ │ │8.股東同意書(「羅文青」、「吳維中」、「洪│ │ │ │ │ 錦堂」、「梁光欣」、「王輝璋」印文各1枚 │ │ │ │ │ ) │ │ │ │ │9.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羅文青」印文2枚) │ ├──┼────┼───┼─────────────────────┤ │ 59 │隍宇汽車│林志祥│1.公司設立申請書(「林志祥」印文1枚) │ │ │有限公司│洪錦卿│2.公司章程(「林志祥」、「洪錦卿」、「洪錦│ │ │ │洪錦堂│ 堂」、「鍾楙森」、「蕭輔州」印文各1枚) │ │ │ │鍾楙森│3.公司設立登記預查名稱申請表(「洪錦卿」印│ │ │ │蕭輔州│ 文1枚) │ │ │ │ │4.會計師簽證委任書(「林志祥」印文1枚) │ │ │ │ │5.資產負債表(「林志祥」印文3枚) │ │ │ │ │6.董事、股東名單(「林志祥」、「洪錦卿」、│ │ │ │ │ 「洪錦堂」、「鍾楙森」、「蕭輔州」印文各│ │ │ │ │ 1枚) │ │ │ │ │7.變更登記申請書(「林志祥」印文1枚) │ │ │ │ │8.股東同意書(「林志祥」、「洪錦卿」、「洪│ │ │ │ │ 錦堂」、「鍾楙森」、「蕭輔州」印文各1枚 │ │ │ │ │ ) │ ├──┼────┼───┼─────────────────────┤ │ 60 │星勇租賃│盧茂豐│1.公司設立申請書(「盧茂豐」印文1枚) │ │ │有限公司│鄭勝雄│2.公司章程(「盧茂豐」、「鄭勝雄」、「黃來│ │ │ │黃來其│ 其」、「陳嘉麟」、「黃德年」印文各1枚) │ │ │ │陳嘉麟│3.公司設立登記預查名稱申請表(「鄭勝雄」印│ │ │ │黃德年│ 文1枚) │ │ │ │ │4.會計師簽證委任書(「盧茂豐」印文1枚) │ │ │ │ │5.資產負債表(「盧茂豐」印文2枚) │ │ │ │ │6.董事、股東名單(「盧茂豐」、「鄭勝雄」、│ │ │ │ │ 「黃來其」、「陳嘉麟」、「黃德年」印文各│ │ │ │ │ 1枚) │ │ │ │ │7.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盧茂豐」印文2枚) │ ├──┼────┼───┼─────────────────────┤ │ 61 │黃炎貿易│黃來其│1.公司設立申請書(「黃來其」印文1枚) │ │ │有限公司│吳金和│2.公司章程(「黃來其」、「吳金和」、「葉雄│ │ │ │葉雄亮│ 亮」、「李文正」、「翁淑媛」印文各1枚) │ │ │ │李文正│3.公司設立登記預查名稱申請表(「翁淑媛」印│ │ │ │翁淑媛│ 文1枚) │ │ │ │ │4.會計師簽證委任書(「黃來其」印文1枚) │ │ │ │ │5.資產負債表(「黃來其」印文2枚) │ │ │ │ │6.董事、股東名單(「黃來其」、「吳金和」、│ │ │ │ │ 「葉雄亮」、「李文正」、「翁淑媛」印文各│ │ │ │ │ 1枚) │ │ │ │ │7.變更登記申請書(「黃來其」印文1枚) │ │ │ │ │8.股東同意書(「黃來其」、「吳金和」、「葉│ │ │ │ │ 雄亮」、「李文正」、「翁淑媛」印文各1枚 │ │ │ │ │ ) │ │ │ │ │9.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黃來其」印文2枚) │ ├──┼────┼───┼─────────────────────┤ │ 62 │叔香實業│章漢生│1.公司設立申請書(「章漢生」印文1枚) │ │ │有限公司│張火源│2.公司章程(「章漢生」、「張火源」、「劉民│ │ │ │劉民治│ 治」、「翁淑媛」、「洪錦卿」印文各1枚) │ │ │ │翁淑媛│3.公司設立登記預查名稱申請表(「張火源」印│ │ │ │洪錦卿│ 文1枚) │ │ │ │ │4.會計師簽證委任書(「章漢生」印文1枚) │ │ │ │ │5.資產負債表(「章漢生」印文3枚) │ │ │ │ │6.董事、股東名單(「章漢生」、「張火源」、│ │ │ │ │ 「劉民治」、「翁淑媛」、「洪錦卿」印文各│ │ │ │ │ 1枚) │ │ │ │ │7.變更登記申請書(「章漢生」印文1枚) │ │ │ │ │8.股東同意書(「章漢生」、「張火源」、「劉│ │ │ │ │ 民治」、「翁淑媛」、「洪錦卿」印文各1枚 │ │ │ │ │ ) │ ├──┼────┼───┼─────────────────────┤ │ 63 │稅新實業│黃炳泉│1.公司設立申請書(「黃炳泉」印文1枚) │ │ │有限公司│葉榮富│2.公司章程(「黃炳泉」、「葉榮富」、「葉仲│ │ │ │葉仲慶│ 慶」、「林向德」、「葉錫皇」印文各1枚) │ │ │ │林向德│3.公司設立登記預查名稱申請表(「黃炳泉」印│ │ │ │葉錫皇│ 文1枚) │ │ │ │ │4.會計師簽證委任書(「黃炳泉」印文1枚) │ │ │ │ │5.資產負債表(「黃炳泉」印文2枚) │ │ │ │ │6.董事、股東名單(「黃炳泉」、「葉榮富」、│ │ │ │ │ 「葉仲慶」、「林向德」、「葉錫皇」印文各│ │ │ │ │ 1枚) │ │ │ │ │7.變更登記申請書(「黃炳泉」印文1枚) │ │ │ │ │8.股東同意書(「黃炳泉」、「葉榮富」、「葉│ │ │ │ │ 仲慶」、「林向德」、「葉錫皇」印文各1枚 │ │ │ │ │ ) │ │ │ │ │9.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黃炳泉」印文2枚) │ │ │ │ │10.存摺影本(「黃炳泉」印文3枚) │ │ │ │ │11.股東身分證影本(「黃炳泉」印文1枚) │ ├──┼────┼───┼─────────────────────┤ │ 64 │引力實業│蔡仁榮│1.公司設立申請書(「蔡仁榮」印文1枚) │ │ │有限公司│劉餘照│2.公司章程(「蔡仁榮」、「劉餘照」、「陳秀│ │ │ │陳秀端│ 端」、「劉造坤」、「陳美類」印文各1枚) │ │ │ │劉造坤│3.公司設立登記預查名稱申請表(「蔡仁榮」印│ │ │ │陳美類│ 文1枚) │ │ │ │ │4.會計師簽證委任書(「蔡仁榮」印文1枚) │ │ │ │ │5.資產負債表(「蔡仁榮」印文2枚) │ │ │ │ │6.董事、股東名單(「蔡仁榮」、「劉餘照」、│ │ │ │ │ 「陳秀端」、「劉造坤」、「陳美類」印文各│ │ │ │ │ 1枚) │ │ │ │ │7.變更登記申請書(「蔡仁榮」印文1枚) │ │ │ │ │8.股東同意書(「蔡仁榮」、「劉餘照」、「陳│ │ │ │ │ 秀端」、「劉造坤」、「陳美類」印文各1枚 │ │ │ │ │ ) │ │ │ │ │9.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蔡仁榮」印文2枚) │ │ │ │ │10.存摺影本(「蔡仁榮」印文13枚) │ ├──┼────┼───┼─────────────────────┤ │ 65 │復旦貿易│黃安治│1.公司設立申請書(「黃安治」印文1枚) │ │ │有限公司│陳麗雲│2.公司章程(「黃安治」、「陳麗雲」、「王順│ │ │ │王順義│ 義」、「林協榮」、「吳柦文」印文各1枚) │ │ │ │林協榮│3.公司設立登記預查名稱申請表(「陳麗雲」印│ │ │ │吳柦文│ 文1枚) │ │ │ │ │4.會計師簽證委任書(「黃安治」印文1枚) │ │ │ │ │5.資產負債表(「黃安治」印文2枚) │ │ │ │ │6.董事、股東名單(「黃安治」、「陳麗雲」、│ │ │ │ │ 「王順義」、「林協榮」、「吳柦文」印文各│ │ │ │ │ 1枚) │ │ │ │ │7.變更登記申請書(「黃安治」印文1枚) │ │ │ │ │8.股東同意書(「黃安治」、「陳麗雲」、「王│ │ │ │ │ 順義」、「林協榮」、「吳柦文」印文各1枚 │ │ │ │ │ ) │ │ │ │ │9.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黃安治」印文2枚) │ ├──┼────┼───┼─────────────────────┤ │ 66 │宋江貿易│黃慶昌│1.公司設立申請書(「黃慶昌」印文1枚) │ │ │有限公司│鄭勝雄│2.公司章程(「黃慶昌」、「鄭勝雄」、「梁炳│ │ │ │梁炳奎│ 奎」、「蔡慶俊」、「梁光欣」印文各1枚) │ │ │ │蔡慶俊│3.公司設立登記預查名稱申請表(「黃慶昌」印│ │ │ │梁光欣│ 文1枚) │ │ │ │ │4.會計師簽證委任書(「黃慶昌」印文1枚) │ │ │ │ │5.資產負債表(「黃慶昌」印文1枚) │ │ │ │ │6.董事、股東名單(「黃慶昌」、「鄭勝雄」、│ │ │ │ │ 「梁炳奎」、「蔡慶俊」、「梁光欣」印文各│ │ │ │ │ 1枚) │ │ │ │ │7.變更登記申請書(「黃慶昌」印文1枚) │ │ │ │ │8.股東同意書(「黃慶昌」、「鄭勝雄」、「梁│ │ │ │ │ 炳奎」、「蔡慶俊」、「梁光欣」印文各1枚 │ │ │ │ │ ) │ │ │ │ │9.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黃慶昌」印文1枚) │ ├──┼────┼───┼─────────────────────┤ │ 67 │通球貿易│孫德雄│1.公司設立申請書(「孫德雄」印文1枚) │ │ │有限公司│鄭南生│2.公司章程(「孫德雄」、「鄭南生」、「游香│ │ │ │游香對│ 對」、「陳弟原」、「江邦淑」印文各1枚) │ │ │ │陳弟原│3.公司設立登記預查名稱申請表(「孫德雄」印│ │ │ │江邦淑│ 文1枚) │ │ │ │ │4.會計師簽證委任書(「孫德雄」印文1枚) │ │ │ │ │5.資產負債表(「孫德雄」印文2枚) │ │ │ │ │6.董事、股東名單(「孫德雄」、「鄭南生」、│ │ │ │ │ 「游香對」、「陳弟原」、「江邦淑」印文各│ │ │ │ │ 1枚) │ │ │ │ │7.變更登記申請書(「孫德雄」印文1枚) │ │ │ │ │8.股東同意書(「孫德雄」、「鄭南生」、「游│ │ │ │ │ 香對」、「陳弟原」、「江邦淑」印文各1枚 │ │ │ │ │ ) │ ├──┼────┼───┼─────────────────────┤ │ 68 │利里實業│林欣華│1.公司設立申請書(「林欣華」印文1枚) │ │ │有限公司│蕭輔州│2.公司章程(「林欣華」、「蕭輔州」、「洪錦│ │ │ │洪錦堂│ 堂」、「劉民治」、「翁淑媛」印文各1枚) │ │ │ │劉民治│3.公司設立登記預查名稱申請表(「翁淑媛」印│ │ │ │翁淑媛│ 文1枚) │ │ │ │ │4.會計師簽證委任書(「林欣華」印文1枚) │ │ │ │ │5.資產負債表(「林欣華」印文2枚) │ │ │ │ │6.董事、股東名單(「林欣華」、「蕭輔州」、│ │ │ │ │ 「洪錦堂」、「劉民治」、「翁淑媛」印文各│ │ │ │ │ 1枚) │ │ │ │ │7.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林欣華」印文2枚) │ ├──┼────┼───┼─────────────────────┤ │ 69 │天庭實業│于昌民│1.公司設立申請書(「于昌民」印文1枚) │ │ │有限公司│王輝璋│2.公司章程(「于昌民」、「王輝璋」、「陳麗│ │ │ │陳麗雲│ 雲」、「劉民治」、「陳嘉麟」印文各1枚) │ │ │ │劉民治│3.公司設立登記預查名稱申請表(「陳嘉麟」印│ │ │ │陳嘉麟│ 文1枚) │ │ │ │ │4.會計師簽證委任書(「于昌民」印文1枚) │ │ │ │ │5.資產負債表(「于昌民」印文2枚) │ │ │ │ │6.董事、股東名單(「于昌民」、「王輝璋」、│ │ │ │ │ 「陳麗雲」、「劉民治」、「陳嘉麟」印文各│ │ │ │ │ 1枚) │ │ │ │ │7.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于昌民」印文2枚) │ ├──┼────┼───┼─────────────────────┤ │ 70 │計憑實業│梁光欣│1.公司設立申請書(「梁光欣」印文1枚) │ │ │有限公司│盧進聰│2.公司章程(「梁光欣」、「盧進聰」、「林福│ │ │ │林福添│ 添」、「陳麗雲」、「黃安治」印文各1枚) │ │ │ │陳麗雲│3.公司設立登記預查名稱申請表(「黃安治」印│ │ │ │黃安治│ 文1枚) │ │ │ │ │4.會計師簽證委任書(「梁光欣」印文1枚) │ │ │ │ │5.資產負債表(「梁光欣」印文2枚) │ │ │ │ │6.董事、股東名單(「梁光欣」、「盧進聰」、│ │ │ │ │ 「林福添」、「陳麗雲」、「黃安治」印文各│ │ │ │ │ 1枚) │ ├──┼────┼───┼─────────────────────┤ │ 71 │銀亦實業│李良知│1.公司設立申請書(「李良知」印文1枚) │ │ │有限公司│戴發仁│2.公司章程(「李良知」、「戴發仁」、「黃安│ │ │ │黃安治│ 治」、「謝上升」、「鄭勝雄」印文各1枚) │ │ │ │謝上升│3.公司設立登記預查名稱申請表(「鄭勝雄」印│ │ │ │鄭勝雄│ 文1枚) │ │ │ │ │4.會計師簽證委任書(「李良知」印文1枚) │ │ │ │ │5.資產負債表(「李良知」印文2枚) │ │ │ │ │6.董事、股東名單(「李良知」、「戴發仁」、│ │ │ │ │ 「黃安治」、「謝上升」、「鄭勝雄」印文各│ │ │ │ │ 1枚) │ │ │ │ │7.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李良知」印文2枚) │ ├──┼────┼───┼─────────────────────┤ │ 72 │駱秉貿易│黃炳泉│1.公司設立申請書(「黃炳泉」印文1枚) │ │ │有限公司│林邦明│2.公司章程(「黃炳泉」、「林邦明」、「林邦│ │ │ │林邦傑│ 傑」、「蔡育麟」、「何東安」印文各1枚) │ │ │ │蔡育麟│3.公司設立登記預查名稱申請表(「黃炳泉」印│ │ │ │何東安│ 文1枚) │ │ │ │ │4.會計師簽證委任書(「黃炳泉」印文1枚) │ │ │ │ │5.資產負債表(「黃炳泉」印文2枚) │ │ │ │ │6.董事、股東名單(「黃炳泉」、「林邦明」、│ │ │ │ │ 「林邦傑」、「蔡育麟」、「何東安」印文各│ │ │ │ │ 1枚) │ │ │ │ │7.變更登記申請書(「黃炳泉」印文1枚) │ │ │ │ │8.股東同意書(「黃炳泉」、「林邦明」、「林│ │ │ │ │ 邦傑」、「蔡育麟」、「何東安」印文各1枚 │ │ │ │ │ ) │ ├──┼────┼───┼─────────────────────┤ │ 73 │龍葵貿易│何阿英│1.公司設立申請書(「何阿英」印文1枚) │ │ │有限公司│梁炳奎│2.公司章程(「何阿英」、「梁炳奎」、「梁佑│ │ │ │梁佑慈│ 慈」、「梁光欣」、「蔡慶福」印文各1枚) │ │ │ │梁光欣│3.公司設立登記預查名稱申請表(「何阿英」印│ │ │ │蔡慶福│ 文1枚) │ │ │ │ │4.會計師簽證委任書(「何阿英」印文1枚) │ │ │ │ │5.資產負債表(「何阿英」印文2枚) │ │ │ │ │6.董事、股東名單(「何阿英」、「梁炳奎」、│ │ │ │ │ 「梁佑慈」、「梁光欣」、「蔡慶福」印文各│ │ │ │ │ 1枚) │ │ │ │ │7.變更登記申請書(「何阿英」印文1枚) │ │ │ │ │8.股東同意書(「何阿英」、「梁炳奎」、「梁│ │ │ │ │ 佑慈」、「梁光欣」、「蔡慶福」印文各1枚 │ │ │ │ │ ) │ │ │ │ │9.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何阿英」印文2枚) │ │ │ │ │10.股東名簿(「何阿英」印文1枚) │ ├──┼────┼───┼─────────────────────┤ │ 74 │巨上實業│陳麗雲│1.公司設立申請書(「陳麗雲」印文1枚) │ │ │有限公司│張火源│2.公司章程(「陳麗雲」、「張火源」、「江美│ │ │ │江美季│ 季」、「邱華鏜」、「林福添」印文各1枚) │ │ │ │邱華鏜│3.公司設立登記預查名稱申請表(「林福添」印│ │ │ │林福添│ 文1枚) │ │ │ │ │4.會計師簽證委任書(「陳麗雲」印文1枚) │ │ │ │ │5.資產負債表(「陳麗雲」印文2枚) │ │ │ │ │6.董事、股東名單(「陳麗雲」、「張火源」、│ │ │ │ │ 「江美季」、「邱華鏜」、「林福添」印文各│ │ │ │ │ 1枚) │ │ │ │ │7.變更登記申請書(「陳麗雲」印文1枚) │ │ │ │ │8.股東同意書(「陳麗雲」、「張火源」、「江│ │ │ │ │ 美季」、「邱華鏜」、「林福添」印文各1枚 │ │ │ │ │ ) │ │ │ │ │9.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陳麗雲」印文2枚) │ │ │ │ │10.存摺影本(「陳麗雲」印文3枚) │ ├──┼────┼───┼─────────────────────┤ │ 75 │溯海實業│張金田│1.公司設立申請書(「張金田」印文1枚) │ │ │有限公司│陳朝京│2.公司章程(「張金田」、「陳朝京」、「孫德│ │ │ │孫德雄│ 雄」、「洪錦卿」、「林欽華」印文各1枚) │ │ │ │洪錦卿│3.公司設立登記預查名稱申請表(「洪錦卿」印│ │ │ │林欽華│ 文1枚) │ │ │ │ │4.會計師簽證委任書(「張金田」印文1枚) │ │ │ │ │5.資產負債表(「張金田」印文2枚) │ │ │ │ │6.董事、股東名單(「張金田」、「陳朝京」、│ │ │ │ │ 「孫德雄」、「洪錦卿」、「林欽華」印文各│ │ │ │ │ 1枚) │ │ │ │ │7.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張金田」印文2枚) │ ├──┼────┼───┼─────────────────────┤ │ 76 │容塑實業│陳朝京│1.公司設立申請書(「陳朝京」印文1枚) │ │ │有限公司│張廷熙│2.公司章程(「陳朝京」、「張廷熙」、「黃來│ │ │ │黃來其│ 其」、「黃春生」、「黃慶昌」印文各1枚) │ │ │ │黃春生│3.公司設立登記預查名稱申請表(「黃慶昌」印│ │ │ │黃慶昌│ 文1枚) │ │ │ │ │4.會計師簽證委任書(「陳朝京」印文1枚) │ │ │ │ │5.資產負債表(「陳朝京」印文2枚) │ │ │ │ │6.董事、股東名單(「陳朝京」、「張廷熙」、│ │ │ │ │ 「黃來其」、「黃春生」、「黃慶昌」印文各│ │ │ │ │ 1枚) │ ├──┼────┼───┼─────────────────────┤ │ 77 │源計實業│高天翔│1.公司設立申請書(「高天翔」印文1枚) │ │ │有限公司│洪錦堂│2.公司章程(「高天翔」、「洪錦堂」、「王輝│ │ │ │王輝璋│ 璋」、「戴發仁」、「蘇建義」印文各1枚) │ │ │ │戴發仁│3.公司設立登記預查名稱申請表(「蘇建義」印│ │ │ │蘇建義│ 文1枚) │ │ │ │ │4.會計師簽證委任書(「高天翔」印文1枚) │ │ │ │ │5.資產負債表(「高天翔」印文2枚) │ │ │ │ │6.董事、股東名單(「高天翔」、「洪錦堂」、│ │ │ │ │ 「王輝璋」、「戴發仁」、「蘇建義」印文各│ │ │ │ │ 1枚) │ ├──┼────┼───┼─────────────────────┤ │ 78 │喬昕實業│賴明風│1.公司設立申請書(「賴明風」印文1枚) │ │ │有限公司│張火源│2.公司章程(「賴明風」、「張火源」、「黃來│ │ │ │黃來其│ 其」、「林福添」、「黃懿德」印文各1枚) │ │ │ │林福添│3.公司設立登記預查名稱申請表(「黃懿德」印│ │ │ │黃懿德│ 文1枚) │ │ │ │ │4.會計師簽證委任書(「賴明風」印文1枚) │ │ │ │ │5.資產負債表(「賴明風」印文2枚) │ │ │ │ │6.董事、股東名單(「賴明風」、「張火源」、│ │ │ │ │ 「黃來其」、「林福添」、「黃懿德」印文各│ │ │ │ │ 1枚) │ ├──┼────┼───┼─────────────────────┤ │ 79 │歆利實業│劉宗賢│1.公司設立申請書(「劉宗賢」印文1枚) │ │ │有限公司│鄭勝雄│2.公司章程(「劉宗賢」、「鄭勝雄」、「劉民│ │ │ │劉民治│ 治」、「黃春生」、「黃炳泉」印文各1枚) │ │ │ │黃春生│3.公司設立登記預查名稱申請表(「黃炳泉」印│ │ │ │黃炳泉│ 文1枚) │ │ │ │ │4.會計師簽證委任書(「劉宗賢」印文1枚) │ │ │ │ │5.資產負債表(「劉宗賢」印文2枚) │ │ │ │ │6.董事、股東名單(「劉宗賢」、「鄭勝雄」、│ │ │ │ │ 「劉民治」、「黃春生」、「黃炳泉」印文各│ │ │ │ │ 1枚) │ │ │ │ │7.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劉宗賢」印文2枚) │ ├──┼────┼───┼─────────────────────┤ │ 80 │包欣實業│曾學豪│1.公司設立申請書(「曾學豪」印文1枚) │ │ │有限公司│張廷熙│2.公司章程(「曾學豪」、「張廷熙」、「莊文│ │ │ │莊文中│ 中」、「劉民治」、「林文全」印文各1枚) │ │ │ │劉民治│3.公司設立登記預查名稱申請表(「林文全」印│ │ │ │林文全│ 文1枚) │ │ │ │ │4.會計師簽證委任書(「曾學豪」印文1枚) │ │ │ │ │5.資產負債表(「曾學豪」印文2枚) │ │ │ │ │6.董事、股東名單(「曾學豪」、「張廷熙」、│ │ │ │ │ 「莊文中」、「劉民治」、「林文全」印文各│ │ │ │ │ 1枚) │ ├──┼────┼───┼─────────────────────┤ │ 81 │包鎂實業│林右嵩│1.公司設立申請書(「林右嵩」印文1枚) │ │ │有限公司│劉宗賢│2.公司章程(「林右嵩」、「劉宗賢」、「黃來│ │ │ │黃來其│ 其」、「洪錦堂」、「陳麗雲」印文各1枚) │ │ │ │洪錦堂│3.公司設立登記預查名稱申請表(「陳麗雲」印│ │ │ │陳麗雲│ 文1枚) │ │ │ │ │4.會計師簽證委任書(「林右嵩」印文1枚) │ │ │ │ │5.資產負債表(「林右嵩」印文2枚) │ │ │ │ │6.董事、股東名單(「林右嵩」、「劉宗賢」、│ │ │ │ │ 「黃來其」、「洪錦堂」、「陳麗雲」印文各│ │ │ │ │ 1枚) │ │ │ │ │7.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林右嵩」印文2枚) │ ├──┼────┼───┼─────────────────────┤ │ 82 │埔昱租賃│于九洲│1.公司設立申請書(「于九洲」印文1枚) │ │ │有限公司│洪錦堂│2.公司章程(「于九洲」、「洪錦堂」、「李偉│ │ │ │李偉陵│ 陵」、「汪金海」、「翟大亨」印文各1枚) │ │ │ │汪金海│3.公司設立登記預查名稱申請表(「洪錦堂」印│ │ │ │翟大亨│ 文1枚) │ │ │ │ │4.會計師簽證委任書(「于九洲」印文1枚) │ │ │ │ │5.資產負債表(「于九洲」印文3枚) │ │ │ │ │6.董事、股東名單(「于九洲」、「洪錦堂」、│ │ │ │ │ 「李偉陵」、「汪金海」、「翟大亨」印文各│ │ │ │ │ 1枚) │ │ │ │ │7.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于九洲」印文2枚) │ ├──┼────┼───┼─────────────────────┤ │ 83 │塑源實業│盧尚榮│1.公司設立申請書(「盧尚榮」印文1枚) │ │ │有限公司│李偉陵│2.公司章程(「盧尚榮」、「李偉陵」、「翟大│ │ │ │翟大亨│ 亨」、「劉民治」、「黃安治」印文各1枚) │ │ │ │劉民治│3.公司設立登記預查名稱申請表(「李偉陵」印│ │ │ │黃安治│ 文1枚) │ │ │ │ │4.會計師簽證委任書(「盧尚榮」印文1枚) │ │ │ │ │5.資產負債表(「盧尚榮」印文2枚) │ │ │ │ │6.董事、股東名單(「盧尚榮」、「李偉陵」、│ │ │ │ │ 「翟大亨」、「劉民治」、「黃安治」印文各│ │ │ │ │ 1枚) │ │ │ │ │7.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盧尚榮」印文2枚) │ ├──┼────┼───┼─────────────────────┤ │ 84 │家紘實業│陳榮隸│1.公司設立申請書(「陳榮隸」印文1枚) │ │ │有限公司│洪錦卿│2.公司章程(「陳榮隸」、「洪錦卿」、「黃春│ │ │ │黃春生│ 生」、「謝上升」、「李良知」印文各1枚) │ │ │ │謝上升│3.公司設立登記預查名稱申請表(「洪錦卿」印│ │ │ │李良知│ 文1枚) │ │ │ │ │4.會計師簽證委任書(「陳榮隸」印文1枚) │ │ │ │ │5.資產負債表(「陳榮隸」印文2枚) │ │ │ │ │6.董事、股東名單(「陳榮隸」、「洪錦卿」、│ │ │ │ │ 「黃春生」、「謝上升」、「李良知」印文各│ │ │ │ │ 1枚) │ ├──┼────┼───┼─────────────────────┤ │ 85 │添易企業│潘國禎│1.公司設立申請書(「潘國禎」印文1枚) │ │ │有限公司│汪金海│2.公司章程(「潘國禎」、「汪金海」、「王子│ │ │ │王子祥│ 祥」、「張廷熙」、「戴發仁」印文各1枚) │ │ │ │張廷熙│3.公司設立登記預查名稱申請表(「戴發仁」印│ │ │ │戴發仁│ 文1枚) │ │ │ │ │4.會計師簽證委任書(「潘國禎」印文1枚) │ │ │ │ │5.資產負債表(「潘國禎」印文2枚) │ │ │ │ │6.董事、股東名單(「潘國禎」、「汪金海」、│ │ │ │ │ 「王子祥」、「張廷熙」、「戴發仁」印文各│ │ │ │ │ 1枚) │ ├──┼────┼───┼─────────────────────┤ │ 86 │集眾實業│葉慶仲│1.公司設立申請書(「葉慶仲」印文1枚) │ │ │有限公司│于昌民│2.公司章程(「葉慶仲」、「于昌民」、「陳嘉│ │ │ │陳嘉麟│ 麟」、「謝上升」、「盧進聰」印文各1枚) │ │ │ │謝上升│3.公司設立登記預查名稱申請表(「盧進聰」印│ │ │ │盧進聰│ 文1枚) │ │ │ │ │4.會計師簽證委任書(「葉慶仲」印文1枚) │ │ │ │ │5.資產負債表(「葉慶仲」印文3枚) │ │ │ │ │6.董事、股東名單(「葉慶仲」、「于昌民」、│ │ │ │ │ 「陳嘉麟」、「謝上升」、「盧進聰」印文各│ │ │ │ │ 1枚) │ ├──┼────┼───┼─────────────────────┤ │ 87 │鳳鳴貿易│陳嘉麟│1.公司設立申請書(「陳嘉麟」印文1枚) │ │ │有限公司│劉振德│2.公司章程(「陳嘉麟」、「劉振德」、「洪錦│ │ │ │洪錦卿│ 卿」、「梁光欣」、「劉餘照」印文各1枚) │ │ │ │梁光欣│3.公司設立登記預查名稱申請表(「陳嘉麟」印│ │ │ │劉餘照│ 文1枚) │ │ │ │ │4.會計師簽證委任書(「陳嘉麟」印文1枚) │ │ │ │ │5.資產負債表(「陳嘉麟」印文2枚) │ │ │ │ │6.董事、股東名單(「陳嘉麟」、「劉振德」、│ │ │ │ │ 「洪錦卿」、「梁光欣」、「劉餘照」印文各│ │ │ │ │ 1枚) │ │ │ │ │7.變更登記申請書(「陳嘉麟」印文1枚) │ │ │ │ │8.股東同意書(「陳嘉麟」、「劉振德」、「洪│ │ │ │ │ 錦卿」、「梁光欣」、「劉餘照」印文各1枚 │ │ │ │ │ ) │ │ │ │ │9.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陳嘉麟」印文2枚) │ ├──┼────┼───┼─────────────────────┤ │ 88 │龍浩汽車│孫德雄│1.公司設立申請書(「孫德雄」印文1枚) │ │ │有限公司│陳秀端│2.公司章程(「孫德雄」、「陳秀端」、「陳美│ │ │ │陳美類│ 類」、「陳進華」、「葉錫皇」印文各1枚) │ │ │ │陳進華│3.公司設立登記預查名稱申請表(「孫德雄」印│ │ │ │葉錫皇│ 文1枚) │ │ │ │ │4.會計師簽證委任書(「孫德雄」印文1枚) │ │ │ │ │5.資產負債表(「孫德雄」印文1枚) │ │ │ │ │6.董事、股東名單(「孫德雄」、「陳秀端」、│ │ │ │ │ 「陳美類」、「陳進華」、「葉錫皇」印文各│ │ │ │ │ 1枚) │ │ │ │ │7.變更登記申請書(「孫德雄」印文1枚) │ │ │ │ │8.股東同意書(「孫德雄」、「陳秀端」、「陳│ │ │ │ │ 美類」、「陳進華」、「葉錫皇」印文各1枚 │ │ │ │ │ ) │ │ │ │ │9.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孫德雄」印文2枚) │ ├──┼────┼───┼─────────────────────┤ │ 89 │青山科技│林清泉│1.公司設立申請書(「林清泉」印文1枚) │ │ │有限公司│沈來成│2.公司章程(「林清泉」、「沈來成」、「葉慶│ │ │ │葉慶仲│ 仲」、「陳應求」、「李季蓉」印文各1枚) │ │ │ │陳應求│3.公司設立登記預查名稱申請表(「林清泉」印│ │ │ │李季蓉│ 文1枚) │ │ │ │ │4.會計師簽證委任書(「林清泉」印文1枚) │ │ │ │ │5.資產負債表(「林清泉」印文3枚) │ │ │ │ │6.董事、股東名單(「林清泉」、「沈來成」、│ │ │ │ │ 「葉慶仲」、「陳應求」、「李季蓉」印文各│ │ │ │ │ 1枚) │ │ │ │ │7.變更登記申請書(「林清泉」印文1枚) │ │ │ │ │8.股東同意書(「林清泉」、「沈來成」、「葉│ │ │ │ │ 慶仲」、「陳應求」、「李季蓉」印文各1枚 │ │ │ │ │ ) │ ├──┼────┼───┼─────────────────────┤ │ 90 │憶明科技│石玉明│1.公司章程(「戴發仁」、「陳靜玉」、「葉金│ │ │有限公司│戴發仁│ 爐」、「鄭南生」印文各1 枚) │ │ │ │陳靜玉│2.董事、股東名單(「戴發仁」、「陳靜玉」、│ │ │ │葉金爐│ 「葉金爐」、「鄭南生」、「曹經平」印文各│ │ │ │鄭南生│ 1枚) │ │ │ │(負責│3.股東同意書(「戴發仁」、「陳靜玉」、「葉│ │ │ │人嗣變│ 金爐」、「鄭南生」印文各1枚) │ │ │ │更為曹│ │ │ │ │經平)│ │ ├──┼────┼───┼─────────────────────┤ │ 91 │楙森 │鍾楙森│1.公司設立申請書(「鍾楙森」印文1枚) │ │ │有限公司│張博信│2.公司章程(「鍾楙森」、「張博信」、「劉造│ │ │ │劉造坤│ 坤」、「吳美雲」、「陳美類」印文各1枚) │ │ │ │吳美雲│3.公司設立登記預查名稱申請表(「鍾楙森」印│ │ │ │陳美類│ 文1枚) │ │ │ │ │4.會計師簽證委任書(「鍾楙森」印文1枚) │ │ │ │ │5.資產負債表(「鍾楙森」印文2枚) │ │ │ │ │6.董事、股東名單(「鍾楙森」、「張博信」、│ │ │ │ │ 「劉造坤」、「吳美雲」、「陳美類」印文各│ │ │ │ │ 1枚) │ │ │ │ │7.變更登記申請書(「鍾楙森」印文1枚) │ │ │ │ │8.股東同意書(「鍾楙森」、「張博信」、「劉│ │ │ │ │ 造坤」、「吳美雲」、「陳美類」印文各1枚 │ │ │ │ │ ) │ │ │ │ │9.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鍾楙森」印文2枚) │ │ │ │ │10.存摺影本(「鍾楙森」印文3枚) │ │ │ │ │11.股東身分證影本(「鍾楙森」印文1枚) │ │ │ │ │12.代收發往來文件委託書(「鍾楙森」印文1枚│ │ │ │ │ ) │ ├──┼────┼───┼─────────────────────┤ │ 92 │博洋汽車│黃德年│1.公司設立申請書(「黃德年」印文1枚) │ │ │有限公司│林邦傑│2.公司章程(「黃德年」、「林邦傑」、「梁佑│ │ │ │梁佑慈│ 慈」、「林邦明」、「劉民治」印文各1枚) │ │ │ │林邦明│3.公司設立登記預查名稱申請表(「黃德年」印│ │ │ │劉民治│ 文1枚) │ │ │ │ │4.會計師簽證委任書(「黃德年」印文1枚) │ │ │ │ │5.資產負債表(「黃德年」印文2枚) │ │ │ │ │6.董事、股東名單(「黃德年」、「林邦傑」、│ │ │ │ │ 「梁佑慈」、「林邦明」、「劉民治」印文各│ │ │ │ │ 1枚) │ │ │ │ │7.變更登記申請書(「黃德年」印文1枚) │ │ │ │ │8.股東同意書(「黃德年」、「林邦傑」、「梁│ │ │ │ │ 佑慈」、「林邦明」、「劉民治」印文各1枚 │ │ │ │ │ ) │ │ │ │ │9.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黃德年」印文2枚) │ │ │ │ │10.存摺影本(「黃德年」印文3枚) │ │ │ │ │11.股東身分證影本(「黃德年」印文1枚) │ │ │ │ │12.代收發往來文件委託書(「黃德年」印文1枚│ │ │ │ │ ) │ ├──┼────┼───┼─────────────────────┤ │ 93 │和融汽車│石玉明│1.公司章程(「張火源」、「葉錫皇」、「陳 │ │ │有限公司│張火源│ 秀端」、「沈金錶」印文各1枚) │ │ │ │葉錫皇│2.董事、股東名單(「張火源」、「葉錫皇」 │ │ │ │陳秀端│ 、「陳秀端」、「沈金錶」印文各1枚) │ │ │ │沈金錶│3.股東同意書(「張火源」、「葉錫皇」、「 │ │ │ │ │ 陳秀端」、「沈金錶」印文各1枚) │ ├──┼────┼───┼─────────────────────┤ │ 94 │源鑨 │張火源│1.公司設立申請書(「張火源」印文1枚) │ │ │有限公司│簡順義│2.公司章程(「張火源」、「簡順義」、「鄭素│ │ │ │鄭素雲│ 雲」、「梁佑詩」、「葉榮富」印文各1枚) │ │ │ │梁佑詩│3.公司設立登記預查名稱申請表(「張火源」印│ │ │ │葉榮富│ 文1枚) │ │ │ │ │4.會計師簽證委任書(「張火源」印文1枚) │ │ │ │ │5.資產負債表(「張火源」印文2枚) │ │ │ │ │6.董事、股東名單(「張火源」、「簡順義」、│ │ │ │ │ 「鄭素雲」、「梁佑詩」、「葉榮富」印文各│ │ │ │ │ 1枚) │ │ │ │ │7.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張火源」印文2枚) │ │ │ │ │8.存摺影本(「張火源」印文3枚) │ │ │ │ │9.股東身分證影本(「張火源」印文1枚) │ ├──┼────┼───┼─────────────────────┤ │ 95 │陽陽貿易│蔡仁榮│1.公司設立申請書(「蔡仁榮」印文1枚) │ │ │有限公司│楊明福│2.公司章程(「蔡仁榮」、「楊明福」、「余 │ │ │ │余宏成│ 宏成」、「郭振豪」、「吳秋燕」印文各1枚 │ │ │ │郭振豪│ ) │ │ │ │吳秋燕│3.公司設立登記預查名稱申請表(「蔡仁榮」印│ │ │ │ │ 文1枚) │ │ │ │ │4.會計師簽證委任書(「蔡仁榮」印文1枚) │ │ │ │ │5.資產負債表(「蔡仁榮」印文2枚) │ │ │ │ │6.董事、股東名單(「蔡仁榮」、「楊明福」、│ │ │ │ │ 「余宏成」、「郭振豪」、「吳秋燕」印文各│ │ │ │ │ 1 枚) │ │ │ │ │7.變更登記申請書(「蔡仁榮」印文1枚) │ │ │ │ │8.股東同意書(「蔡仁榮」、「楊明福」、「余│ │ │ │ │ 宏成」、「郭振豪」、「吳秋燕」印文各1枚 │ │ │ │ │ ) │ │ │ │ │9.代收發往來文件委託書(「蔡仁榮」印文1枚 │ │ │ │ │ ) │ └──┴────┴───┴─────────────────────┘ 附表四:出售虛設行號發票以幫助逃漏營業稅情形 (幫助逃漏之營利事業所得稅,依所申報而應核課之稅率計算)┌──┬──────────┬─────────┬─────┬─────┐ │編號│ 逃 漏 稅 公 司 │ 開立發票之 │ 發票金額 │逃漏營業稅│ │ │ │ 虛設公司 │ │金 額│ ├──┼──────────┼─────────┼─────┼─────┤ │ 1 │久岱通運股份有限公司│博洋汽車有限公司等│ 0000000│ 92650│ ├──┼──────────┼─────────┼─────┼─────┤ │ 2 │優冠陸運股份有限公司│和融汽車有限公司等│ 0000000│ 132935│ ├──┼──────────┼─────────┼─────┼─────┤ │ 3 │潤康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永薪科技有限公司等│ 888750│ 44438│ ├──┼──────────┼─────────┼─────┼─────┤ │ 4 │意成工業有限公司 │天影科技有限公司 │220000(起│ 11000│ │ │ │ │訴書、原判│ │ │ │ │ │決均誤載為│ │ │ │ │ │「200000」│ │ │ │ │ │) │ │ ├──┼──────────┼─────────┼─────┼─────┤ │ 5 │達川交通事業有限公司│博洋汽車有限公司等│ 911442│ 45573│ ├──┼──────────┼─────────┼─────┼─────┤ │ 6 │太原交通股份有限公司│博洋汽車有限公司 │ 382200│ 19110│ ├──┼──────────┼─────────┼─────┼─────┤ │ 7 │吉貿交通有限公司 │博洋汽車有限公司等│ 0000000│ 58854│ ├──┼──────────┼─────────┼─────┼─────┤ │ 8 │陽銘通運股份有限公司│生運租賃有限公司等│ 0000000│ 64150│ ├──┼──────────┼─────────┼─────┼─────┤ │ 9 │陸鋒交通股份有限公司│高亢科技有限公司等│ 987375│ 33900│ ├──┼──────────┼─────────┼─────┼─────┤ │ 10│明鋒交通股份有限公司│生運租賃有限公司等│ 877000│ 43850│ ├──┼──────────┼─────────┼─────┼─────┤ │ 11│友興交通有限公司 │和融汽車有限公司 │ 360533│ 18027│ ├──┼──────────┼─────────┼─────┼─────┤ │ 12│達錩塑膠股份有限公司│勁彥租賃有限公司 │ 850000│ 42500│ ├──┼──────────┼─────────┼─────┼─────┤ │ 13│龍友交通股份有限公司│和融汽車有限公司等│ 0000000│ 117850│ ├──┼──────────┼─────────┼─────┼─────┤ │ 14│和昌針車廠股份有限公│楙森有限公司等 │ 0000000│ 260000│ │ │司 │ │ │ │ ├──┼──────────┼─────────┼─────┼─────┤ │ 15│豐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士林貿易有限公司 │ 250000│ 12500│ ├──┼──────────┼─────────┼─────┼─────┤ │ 16│餘慶堂交通事業股份有│生運租賃有限公司等│ 0000000│ 107279│ │ │限公司 │ │ │ │ ├──┼──────────┼─────────┼─────┼─────┤ │ 17│欣億精密工業股份有限│文義科技有限公司 │ 357800│ 17890│ │ │公司 │ │ │ │ ├──┼──────────┼─────────┼─────┼─────┤ │ 18│和臻貨運倉儲股份有限│博洋汽車有限公司等│ 0000000│ 130272│ │ │公司 │ │ │ │ ├──┼──────────┼─────────┼─────┼─────┤ │ 19│進泰橡膠工業股份有限│高亢科技有限公司等│ 0000000│ 125163│ │ │公司 │ │ │ │ ├──┼──────────┼─────────┼─────┼─────┤ │ 20│棋鈺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楙森有限公司等 │ 0000000│ 333700│ ├──┼──────────┼─────────┼─────┼─────┤ │ 21│宗大交通事業股份有限│博洋汽車有限公司等│ 0000000│ 118141│ │ │公司 │ │ │ │ ├──┼──────────┼─────────┼─────┼─────┤ │ 22│統祥交通股份有限公司│博洋汽車有限公司等│ 0000000│ 138607│ ├──┼──────────┼─────────┼─────┼─────┤ │ 23│佶泰(起訴書、原判決│乙圓租賃有限公司等│ 797000│ 39850│ │ │均誤載為「信泰」)交│ │ │ │ │ │通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24│源展交通股份有限公司│博洋汽車有限公司等│ 0000000│ 130972│ ├──┼──────────┼─────────┼─────┼─────┤ │ 25│詠勤機械股份有限公司│和融汽車有限公司 │ 163000│ 8150│ ├──┼──────────┼─────────┼─────┼─────┤ │ 26│金隆(起訴書、原判決│博洋汽車有限公司等│ 0000000│ 123744│ │ │均誤載為「全隆」)交│ │ │ │ │ │通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27│松宜通運股份有限公司│和融汽車有限公司等│ 0000000│ 109745│ ├──┼──────────┼─────────┼─────┼─────┤ │ 28│久松通運股份有限公司│博洋汽車有限公司等│ 0000000│ 138953│ ├──┼──────────┼─────────┼─────┼─────┤ │ 29│元成貨櫃倉儲股份有限│勁彥租賃有限公司等│983250(起│ 49163│ │ │公司 │ │訴書、原判│ │ │ │ │ │決均誤載為│ │ │ │ │ │「893250」│ │ │ │ │ │) │ │ ├──┼──────────┼─────────┼─────┼─────┤ │ 30│千雄實業有限公司 │博洋汽車有限公司 │ 75000│ 3750│ ├──┼──────────┼─────────┼─────┼─────┤ │ 31│揚銘交通股份有限公司│和融汽車有限公司等│ 0000000│ 131385│ ├──┼──────────┼─────────┼─────┼─────┤ │ 32│晟暉水電工程有限公司│士林貿易有限公司 │ 210000│ 10500│ ├──┼──────────┼─────────┼─────┼─────┤ │ 33│祥暉氣體容器有限公司│文義科技有限公司 │ 200000│ 10000│ ├──┼──────────┼─────────┼─────┼─────┤ │ 34│杉峰興業有限公司 │士林貿易有限公司 │ 150000│ 7500│ ├──┼──────────┼─────────┼─────┼─────┤ │ 35│偉技有限公司 │文義科技有限公司等│ 887656│ 44383│ ├──┼──────────┼─────────┼─────┼─────┤ │ 36│弘昌交通事業有限公司│和融汽車有限公司等│ 0000000│ 168191│ ├──┼──────────┼─────────┼─────┼─────┤ │ 37│詠盛砂石股份有限公司│乙圓租賃有限公司 │ 337500│ 16875│ ├──┼──────────┼─────────┼─────┼─────┤ │ 38│達信貨運有限公司 │博洋汽車有限公司等│0000000 (│118826(起│ │ │ │ │起訴書、原│訴書、原判│ │ │ │ │判決均誤載│決均誤載為│ │ │ │ │為「110446│「55223」 │ │ │ │ │5」) │) │ ├──┼──────────┼─────────┼─────┼─────┤ │ 39│易聖橡膠股份有限公司│和融汽車有限公司 │ 890000│ 44500│ ├──┼──────────┼─────────┼─────┼─────┤ │ 40│由新環保工程有限公司│生運租賃有限公司等│ 0000000│ 97500│ ├──┼──────────┼─────────┼─────┼─────┤ │ 41│偉鋒企業有限公司 │士林貿易有限公司 │ 150000│ 7500│ ├──┼──────────┼─────────┼─────┼─────┤ │ 42│弘冠通運股份有限公司│和融汽車有限公司等│ 0000000│ 142630│ ├──┼──────────┼─────────┼─────┼─────┤ │ 43│馹隆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揚盛貿易有限公司 │ 378000│ 18900│ ├──┼──────────┼─────────┼─────┼─────┤ │ 44│妙有有限公司 │永薪科技有限公司等│ 0000000│ 224250│ ├──┼──────────┼─────────┼─────┼─────┤ │ 45│上銘交通企業股份有限│博洋汽車有限公司等│ 0000000│ 142745│ │ │公司 │ │ │ │ ├──┼──────────┼─────────┼─────┼─────┤ │ 46│茂志塑膠股份有限公司│揚盛貿易有限公司 │ 225000│ 11250│ ├──┼──────────┼─────────┼─────┼─────┤ │ 47│森盟實業有限公司 │士林貿易有限公司 │ 156000│ 7800│ ├──┼──────────┼─────────┼─────┼─────┤ │ 48│政大強化塑鋼股份有限│和融汽車有限公司 │ 0000000│ 63500│ │ │公司 │ │ │ │ ├──┼──────────┼─────────┼─────┼─────┤ │ 49│光奭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畫仙廣告有限公司等│ 542500│ 27125│ ├──┼──────────┼─────────┼─────┼─────┤ │ 50│萌盛企業有限公司 │揚盛貿易有限公司等│ 600000│ 30000│ ├──┼──────────┼─────────┼─────┼─────┤ │ 51│大慶通運有限公司 │生運租賃有限公司等│ 0000000│ 73250│ ├──┼──────────┼─────────┼─────┼─────┤ │ 52│億興織帶有限公司 │博洋汽車有限公司等│ 425667│ 21283│ ├──┼──────────┼─────────┼─────┼─────┤ │ 53│佳承塑膠導管工業股份│高亢科技有限公司 │ 0000000│ 52000│ │ │有限公司 │ │ │ │ ├──┼──────────┼─────────┼─────┼─────┤ │ 54│達翔工程有限公司 │陽陽貿易有限公司等│ 0000000│ 155500│ ├──┼──────────┼─────────┼─────┼─────┤ │ 55│弘呈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陽陽貿易有限公司等│ 285000│ 14250│ ├──┼──────────┼─────────┼─────┼─────┤ │ 56│瑞日企業有限公司 │博洋汽車有限公司等│ 0000000│ 60000│ ├──┼──────────┼─────────┼─────┼─────┤ │ 57│錏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高亢科技有限公司等│ 0000000│ 53972│ ├──┼──────────┼─────────┼─────┼─────┤ │ 58│昌徽企業有限公司 │博洋汽車有限公司等│ 0000000│ 53125│ ├──┼──────────┼─────────┼─────┼─────┤ │ 59│世揚洋傘有限公司 │高亢科技有限公司 │ 240000│ 12000│ ├──┼──────────┼─────────┼─────┼─────┤ │ 60│合格企業有限公司 │陽陽貿易有限公司等│ 643750│ 32188│ ├──┼──────────┼─────────┼─────┼─────┤ │ 61│一和塑膠有限公司 │乙圓租賃有限公司 │ 150000│ 7500│ ├──┼──────────┼─────────┼─────┼─────┤ │ 62│暢和水電工程有限公司│文義科技有限公司等│ 700000│ 35000│ ├──┼──────────┼─────────┼─────┼─────┤ │ 63│昭興有限公司 │勁彥租賃有限公司 │ 520120│ 26006│ ├──┼──────────┼─────────┼─────┼─────┤ │ 64│璟昕金屬有限公司 │乙圓租賃有限公司 │ 214600│ 10730│ ├──┼──────────┼─────────┼─────┼─────┤ │ 65│保欣企業有限公司 │高亢科技有限公司 │ 250000│ 12500│ ├──┼──────────┼─────────┼─────┼─────┤ │ 66│昶發螺絲有限公司 │楙森有限公司 │ 281250│ 14063│ ├──┼──────────┼─────────┼─────┼─────┤ │ 67│貫華交通有限公司 │博洋汽車有限公司等│ 0000000│ 56249│ ├──┼──────────┼─────────┼─────┼─────┤ │ 68│川湧電機有限公司 │楙森有限公司等 │ 0000000│ 62137│ ├──┼──────────┼─────────┼─────┼─────┤ │ 69│偉晴工業有限公司 │楙森有限公司等 │ 521667│ 26083│ ├──┼──────────┼─────────┼─────┼─────┤ │ 70│強勁企業有限公司 │天影科技有限公司 │ 195000│ 9750│ ├──┼──────────┼─────────┼─────┼─────┤ │ 71│合主益電子企業有限公│士林貿易有限公司等│ 0000000│ 80000│ │ │司 │ │ │ │ ├──┼──────────┼─────────┼─────┼─────┤ │ 72│通億通運股份有限公司│生運租賃有限公司等│ 0000000│ 80575│ ├──┼──────────┼─────────┼─────┼─────┤ │ 73│正貿通運企業有限公司│博洋汽車有限公司 │ 273000│ 13650│ ├──┼──────────┼─────────┼─────┼─────┤ │ 74│千雄實業有限公司 │和融汽車有限公司 │ 163000│ 8150│ ├──┼──────────┼─────────┼─────┼─────┤ │ 75│昌工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楙森有限公司等 │ 949250│ 47463│ ├──┼──────────┼─────────┼─────┼─────┤ │ 76│鍵詮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揚盛貿易有限公司 │ 300000│ 15000│ ├──┼──────────┼─────────┼─────┼─────┤ │ 77│元利貨運股份有限公司│勁彥租賃有限公司等│ 831500│ 41575│ ├──┼──────────┼─────────┼─────┼─────┤ │ 78│阡茂交通股份有限公司│博洋汽車有限公司等│ 0000000│ 97291│ ├──┼──────────┼─────────┼─────┼─────┤ │ 79│懋冠股份有限公司 │士林貿易有限公司等│ 0000000│ 67188│ ├──┼──────────┼─────────┼─────┼─────┤ │ 80│新國金屬製品股份有限│高亢科技有限公司 │ 150000│ 7500│ │ │公司 │ │ │ │ ├──┼──────────┼─────────┼─────┼─────┤ │ 81│振祥鋼鐵機械股份有限│乙圓租賃有限公司 │ 285400│ 14270│ │ │公司 │ │ │ │ ├──┼──────────┼─────────┼─────┼─────┤ │ 82│銘億陳有限公司 │文義科技有限公司 │ 308490│ 15425│ ├──┼──────────┼─────────┼─────┼─────┤ │ 83│宏益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揚盛貿易有限公司 │ 540000│ 27000│ ├──┼──────────┼─────────┼─────┼─────┤ │ 84│芊合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乙圓租賃有限公司 │ 158430│ 7922│ ├──┼──────────┼─────────┼─────┼─────┤ │ 85│嘉宏空調工程股份有限│乙圓租賃有限公司 │ 400213│ 20011│ │ │公司 │ │ │ │ ├──┼──────────┼─────────┼─────┼─────┤ │ 86│超明工業有限公司 │乙圓租賃有限公司 │ 256000│ 12800│ ├──┼──────────┼─────────┼─────┼─────┤ │ 87│晟暉工業有限公司 │乙圓租賃有限公司 │ 480200│ 24010│ ├──┼──────────┼─────────┼─────┼─────┤ │ 88│君鋼興業股份有限公司│天影科技有限公司 │ 850000│ 42500│ ├──┼──────────┼─────────┼─────┼─────┤ │ 89│鑛鋒企業有限公司 │高亢科技有限公司 │ 533750│ 26688│ ├──┼──────────┼─────────┼─────┼─────┤ │ 90│隆恩通運有限公司 │生運租賃有限公司 │216100(起│ 10805│ │ │ │ │訴書、原判│ │ │ │ │ │決均誤載為│ │ │ │ │ │「261100」│ │ │ │ │ │) │ │ ├──┼──────────┼─────────┼─────┼─────┤ │ 91│正煒工業有限公司 │陽陽貿易有限公司 │ 0000000│ 60022│ ├──┼──────────┼─────────┼─────┼─────┤ │ 92│台技電機股份有限公司│博洋汽車有限公司 │ 0000000│ 70100│ ├──┼──────────┼─────────┼─────┼─────┤ │ 93│大世紀塗料(起訴書、│楙森有限公司等 │ 0000000│ 96107│ │ │原判決均誤載為「大世│ │ │ │ │ │紀登科」)股份有限公│ │ │ │ │ │司 │ │ │ │ ├──┼──────────┼─────────┼─────┼─────┤ │ 94│遊龍塑膠有限公司 │陽陽貿易有限公司 │ 0000000│ 60000│ ├──┼──────────┼─────────┼─────┼─────┤ │ 95│浚江企業有限公司 │和融汽車有限公司 │ 663000│ 33150│ ├──┼──────────┼─────────┼─────┼─────┤ │ 96│冠今不鏽鋼工業有限公│楙森有限公司 │ 600000│ 30000│ │ │司 │ │ │ │ ├──┼──────────┼─────────┼─────┼─────┤ │ 97│吉帝精密工業股份有限│楙森有限公司 │ 995470│ 49774│ │ │公司 │ │ │ │ ├──┼──────────┼─────────┼─────┼─────┤ │ 98│佑瑞瀝青股份有限公司│生運租賃有限公司等│ 0000000│ 86957│ ├──┼──────────┼─────────┼─────┼─────┤ │ 99│永順建工程有限公司 │陽陽貿易有限公司 │ 500000│ 25000│ ├──┼──────────┼─────────┼─────┼─────┤ │ 100│庚軒企業有限公司 │博洋汽車有限公司 │ 20000│ 1000│ ├──┼──────────┼─────────┼─────┼─────┤ │ 101│力鑽工程有限公司 │陽陽貿易有限公司 │ 300000│ 15000│ ├──┼──────────┼─────────┼─────┼─────┤ │ 102│保林廣告有限公司 │和融汽車有限公司 │ 55000│ 2750│ ├──┼──────────┼─────────┼─────┼─────┤ │ 103│協統工程有限公司 │陽陽貿易有限公司 │ 520000│ 26000│ ├──┼──────────┼─────────┼─────┼─────┤ │ 104│萬鑫有限公司 │陽陽貿易有限公司 │ 750000│ 37500│ ├──┼──────────┼─────────┼─────┼─────┤ │ 105│晉鑫機械廠股份有限公│楙森有限公司 │ 442500│ 22125│ │ │司 │ │ │ │ ├──┼──────────┼─────────┼─────┼─────┤ │ 106│正安工程有限公司 │楙森有限公司 │ 0000000│ 75000│ ├──┼──────────┼─────────┼─────┼─────┤ │ 107│源復豐工程有限公司 │楙森有限公司 │ 360000│ 18000│ ├──┼──────────┼─────────┼─────┼─────┤ │ 108│致昌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和融汽車有限公司等│ 0000000│ 119154│ ├──┼──────────┼─────────┼─────┼─────┤ │ 109│固興工程有限公司 │和融汽車有限公司 │ 210200│ 10510│ ├──┼──────────┼─────────┼─────┼─────┤ │ 110│昭松科技有限公司 │天影科技有限公司等│ 0000000│ 69758│ ├──┼──────────┼─────────┼─────┼─────┤ │ 111│關泰有限公司 │楙森有限公司 │ 685430│ 34272│ ├──┼──────────┼─────────┼─────┼─────┤ │ 112│上揚交通股份有限公司│和融汽車有限公司等│ 0000000│ 102785│ ├──┼──────────┼─────────┼─────┼─────┤ │ 113│士祥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陽陽貿易有限公司 │ 916000│ 45800│ ├──┼──────────┼─────────┼─────┼─────┤ │ 114│凱鴻通訊股份有限公司│揚盛貿易有限公司 │ 450000│ 22500│ ├──┼──────────┼─────────┼─────┼─────┤ │ 115│競利實業有限公司 │楙森有限公司 │ 200000│ 10000│ ├──┼──────────┼─────────┼─────┼─────┤ │ 116│榮安窯業股份有限公司│陽陽貿易有限公司 │ 200000│ 10000│ ├──┼──────────┼─────────┼─────┼─────┤ │ 117│旭大實業有限公司 │陽陽貿易有限公司 │ 0000000│ 75000│ ├──┼──────────┼─────────┼─────┼─────┤ │ 118│伍巧興業有限公司 │勁彥租賃有限公司 │ 150243│ 7512│ ├──┼──────────┼─────────┼─────┼─────┤ │ 119│承懋實業有限公司 │陽陽貿易有限公司 │ 0000000│ 115000│ ├──┼──────────┼─────────┼─────┼─────┤ │ 120│原慶工程有限公司 │陽陽貿易有限公司 │ 0000000│ 62500│ ├──┼──────────┼─────────┼─────┼─────┤ │ 121│上誠塑膠股份有限公司│楙森有限公司 │ 250000│ 12500│ ├──┼──────────┼─────────┼─────┼─────┤ │ 122│禎曜紙器有限公司 │陽陽貿易有限公司 │ 500000│ 25000│ ├──┼──────────┼─────────┼─────┼─────┤ │ 123│三園立企業股份有限公│和融汽車有限公司 │ 310400│ 15520│ │ │司 │ │ │ │ ├──┼──────────┼─────────┼─────┼─────┤ │ 124│鹿鳴股份有限公司 │和融汽車有限公司 │ 130428│ 6521│ ├──┼──────────┼─────────┼─────┼─────┤ │ 125│亞鋒有限公司 │陽陽貿易有限公司 │ 300000│ 15000│ ├──┼──────────┼─────────┼─────┼─────┤ │ 126│六尉企業有限公司 │楙森有限公司 │ 300000│ 15000│ ├──┼──────────┼─────────┼─────┼─────┤ │ 127│賀華文化事業有限公司│陽陽貿易有限公司等│ 650000│ 32500│ ├──┼──────────┼─────────┼─────┼─────┤ │ 128│峻崇工程有限公司 │陽陽貿易有限公司等│ 0000000│ 175799│ ├──┼──────────┼─────────┼─────┼─────┤ │ 129│佑師實業有限公司 │楙森有限公司 │ 541290│ 27065│ ├──┼──────────┼─────────┼─────┼─────┤ │ 130│良友企業工程有限公司│揚盛貿易有限公司等│ 0000000│ 98075│ ├──┼──────────┼─────────┼─────┼─────┤ │ 131│台元不鏽鋼製品有限公│和融汽車有限公司 │ 185120│ 9256│ │ │司 │ │ │ │ ├──┼──────────┼─────────┼─────┼─────┤ │ 132│銘鴻交通股份有限公司│生運租賃有限公司 │ 550000│ 27500│ ├──┼──────────┼─────────┼─────┼─────┤ │ 133│明昭企業有限公司 │乙圓租賃有限公司 │ 789600│ 39480│ ├──┼──────────┼─────────┼─────┼─────┤ │ 134│健倫交通股份有限公司│和融汽車有限公司 │ 10990│ 550│ ├──┼──────────┼─────────┼─────┼─────┤ │ 135│龍昉企業有限公司 │陽陽貿易有限公司 │ 0000000│ 78000│ ├──┼──────────┼─────────┼─────┼─────┤ │ 136│強群精機有限公司 │高亢科技有限公司 │ 500000│ 25000│ ├──┼──────────┼─────────┼─────┼─────┤ │ 137│台灣群有科技股份有限│勁彥租賃有限公司 │ 190000│ 9500│ │ │公司 │ │ │ │ ├──┼──────────┼─────────┼─────┼─────┤ │ 138│康享股份有限公司 │楙森有限公司等 │ 640000│ 32000│ ├──┼──────────┼─────────┼─────┼─────┤ │ 139│函亞企業有限公司 │陽陽貿易有限公司 │ 0000000│ 87750│ ├──┼──────────┼─────────┼─────┼─────┤ │ 140│浩棉企業有限公司 │陽陽貿易有限公司 │ 850000│ 42500│ ├──┼──────────┼─────────┼─────┼─────┤ │ 141│佳瑋精機股份有限公司│和融汽車有限公司等│ 0000000│ 92000│ ├──┼──────────┼─────────┼─────┼─────┤ │ 142│美加針織股份有限公司│楙森有限公司 │ 841900│ 42095│ ├──┼──────────┼─────────┼─────┼─────┤ │ 143│鴻邑針織股份有限公司│永薪科技有限公司 │ 605000│ 30250│ ├──┼──────────┼─────────┼─────┼─────┤ │ 144│亮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勁彥租賃有限公司等│ 452000│ 22600│ ├──┼──────────┼─────────┼─────┼─────┤ │ 145│慶紅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陽陽貿易有限公司 │ 0000000│ 105000│ ├──┼──────────┼─────────┼─────┼─────┤ │ 146│佑迪股份有限公司 │乙圓租賃有限公司等│ 0000000│ 497750│ ├──┼──────────┼─────────┼─────┼─────┤ │ 147│駿榮貨運股份有限公司│和融汽車有限公司 │ 500000│ 25000│ ├──┼──────────┼─────────┼─────┼─────┤ │ 148│昱維工業有限公司 │楙森有限公司 │ 900000│ 45000│ ├──┼──────────┼─────────┼─────┼─────┤ │ 149│駿盈交通股份有限公司│和融汽車有限公司 │ 500000│ 25000│ ├──┼──────────┼─────────┼─────┼─────┤ │ 150│長程輪圈股份有限公司│高亢科技有限公司 │ 125000│ 6250│ ├──┼──────────┼─────────┼─────┼─────┤ │ 151│千順業工程有限公司 │士林貿易有限公司 │ 841000│ 42050│ ├──┼──────────┼─────────┼─────┼─────┤ │ 152│科建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天影科技有限公司 │ 90000│ 4500│ │ │公司 │ │ │ │ ├──┼──────────┼─────────┼─────┼─────┤ │ 153│廣潤貿易有限公司 │和融汽車有限公司等│ 0000000│ 135000│ ├──┼──────────┼─────────┼─────┼─────┤ │ 154│菁星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楙森有限公司 │ 0000000│ 69000│ ├──┼──────────┼─────────┼─────┼─────┤ │ 155│景德通運有限公司 │生運租賃有限公司 │ 700000│ 35000│ ├──┼──────────┼─────────┼─────┼─────┤ │ 156│通英股份有限公司 │楙森有限公司 │ 0000000│ 55000│ ├──┼──────────┼─────────┼─────┼─────┤ │ 157│漢聲通運股份有限公司│陽陽貿易有限公司 │ 850000│ 42500│ ├──┼──────────┼─────────┼─────┼─────┤ │ 158│宏合鐵工廠股份有限公│陽陽貿易有限公司 │ 0000000│ 75000│ │ │司 │ │ │ │ ├──┼──────────┼─────────┼─────┼─────┤ │ 159│巨竹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博洋汽車有限公司等│ 0000000│ 220500│ ├──┼──────────┼─────────┼─────┼─────┤ │ 160│青葉通運股份有限公司│和融汽車有限公司 │ 0000000│ 57712│ ├──┼──────────┼─────────┼─────┼─────┤ │ 161│永儲通運股份有限公司│和融汽車有限公司 │ 312250│ 15613│ ├──┼──────────┼─────────┼─────┼─────┤ │ 162│嘉和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勁彥租賃有限公司 │ 60000│ 3000│ ├──┼──────────┼─────────┼─────┼─────┤ │ 163│基智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楙森有限公司 │ 384000│ 19200│ ├──┼──────────┼─────────┼─────┼─────┤ │ 164│千井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勁彥租賃有限公司等│ 0000000│ 148550│ ├──┼──────────┼─────────┼─────┼─────┤ │ 165│東鎔企業有限公司 │勁彥租賃有限公司 │ 375000│ 18750│ ├──┼──────────┼─────────┼─────┼─────┤ │ 166│福泉汽車工業有限公司│博洋汽車有限公司 │ 0000000│ 60000│ ├──┼──────────┼─────────┼─────┼─────┤ │ 167│鑫將金屬工業股份有限│乙圓租賃有限公司 │ 0000000│ 71500│ │ │公司 │ │ │ │ ├──┼──────────┼─────────┼─────┼─────┤ │ 168│路安產物保險代理人有│博洋汽車有限公司等│ 0000000│ 296260│ │ │限公司 │ │ │ │ ├──┼──────────┼─────────┼─────┼─────┤ │ 169│金湖實業有限公司 │乙圓租賃有限公司等│ 0000000│ 207400│ ├──┼──────────┼─────────┼─────┼─────┤ │ 170│錦華營造有限公司 │陽陽貿易有限公司 │ 0000000│ 91760│ ├──┼──────────┼─────────┼─────┼─────┤ │ 171│台舫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乙圓租賃有限公司 │ 900000│ 45000│ ├──┼──────────┼─────────┼─────┼─────┤ │ 172│筌笙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永薪科技有限公司 │ 510000│ 25500│ ├──┼──────────┼─────────┼─────┼─────┤ │ 173│匯星電子實業有限公司│勁彥租賃有限公司 │ 0000000│ 87500│ ├──┼──────────┼─────────┼─────┼─────┤ │ 174│勇美實業有限公司 │揚盛貿易有限公司 │ 900000│ 45000│ ├──┼──────────┼─────────┼─────┼─────┤ │ 175│景隆通運有限公司 │和融汽車有限公司 │ 700000│ 35000│ ├──┼──────────┼─────────┼─────┼─────┤ │ 176│易增股份有限公司 │永薪科技有限公司 │ 810000│ 40500│ ├──┼──────────┼─────────┼─────┼─────┤ │ 177│景榮通運股份有限公司│和融汽車有限公司 │ 900000│ 45000│ ├──┼──────────┼─────────┼─────┼─────┤ │ 178│景山交通股份有限公司│楙森有限公司等 │ 0000000│ 130000│ ├──┼──────────┼─────────┼─────┼─────┤ │ 179│宏固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文義科技有限公司 │ 649757│ 32488│ ├──┼──────────┼─────────┼─────┼─────┤ │ 180│鵬樺工程有限公司 │楙森有限公司 │ 15000│ 750│ ├──┼──────────┼─────────┼─────┼─────┤ │ 181│六尉企業有限公司 │士林貿易有限公司 │ 600000│ 30000│ ├──┼──────────┼─────────┼─────┼─────┤ │ 182│友嘉營造有限公司 │楙森有限公司 │ 450000│ 22500│ ├──┼──────────┼─────────┼─────┼─────┤ │ 183│慧能有限公司 │揚盛貿易有限公司 │ 500000│ 25000│ ├──┼──────────┼─────────┼─────┼─────┤ │ 184│信緯塑膠有限公司 │乙圓租賃有限公司等│ 0000000│ 327000│ ├──┼──────────┼─────────┼─────┼─────┤ │ 185│通全印刷有限公司 │乙圓租賃有限公司 │ 154000│ 7700│ ├──┼──────────┼─────────┼─────┼─────┤ │ 186│弘磊工業有限公司 │高亢科技有限公司 │ 0000000│ 90000│ ├──┼──────────┼─────────┼─────┼─────┤ │ 187│邦碩實業有限公司 │楙森有限公司等 │ 0000000│ 113000│ ├──┼──────────┼─────────┼─────┼─────┤ │ 188│國安財產保險代理人(│士林貿易有限公司等│ 0000000│ 170130│ │ │起訴書、原判決均誤載│ │ │ │ │ │為「代理」)有限公司│ │ │ │ ├──┼──────────┼─────────┼─────┼─────┤ │ 189│宏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楙森有限公司 │ 880000│ 44000│ ├──┼──────────┼─────────┼─────┼─────┤ │ 190│緯聯交通有限公司 │乙圓租賃有限公司 │ 705000│ 35250│ ├──┼──────────┼─────────┼─────┼─────┤ │ 191│翌濠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楙森有限公司 │ 500000│ 25000│ ├──┼──────────┼─────────┼─────┼─────┤ │ 192│合貫企業有限公司 │楙森有限公司等 │ 0000000│ 71500│ ├──┼──────────┼─────────┼─────┼─────┤ │ 193│大驊五金有限公司 │楙森有限公司 │ 0000000│ 49500│ ├──┼──────────┼─────────┼─────┼─────┤ │ 194│冠品電子企業股份有限│天影科技有限公司 │ 758000│ 37900│ │ │公司 │ │ │ │ ├──┼──────────┼─────────┼─────┼─────┤ │ 195│信利工藝股份有限公司│陽陽貿易有限公司 │ 0000000│ 134179│ ├──┼──────────┼─────────┼─────┼─────┤ │ 196│春大實業有限公司 │和融汽車有限公司 │ 0000000│ 76350│ │ │ │(起訴書誤載為「春│ │ │ │ │ │大實業有限公司」)│ │ │ ├──┼──────────┼─────────┼─────┼─────┤ │ 197│城昌不鏽鋼工業有限公│陽陽貿易有限公司 │ 0000000│ 50000│ │ │司 │ │ │ │ ├──┼──────────┼─────────┼─────┼─────┤ │ 198│造創工藝有限公司 │楙森有限公司 │ 636400│ 31820│ ├──┼──────────┼─────────┼─────┼─────┤ │ 199│北宇盛企業股份有限公│高亢科技有限公司 │ 0000000│ 100000│ │ │司 │ │ │ │ ├──┼──────────┼─────────┼─────┼─────┤ │ 200│上一通運有限公司 │高亢科技有限公司 │ 61640│ 3082│ ├──┼──────────┼─────────┼─────┼─────┤ │ 201│信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高亢科技有限公司等│195000(起│9750(起訴│ │ │ │ │訴書、原判│書、原判決│ │ │ │ │決均誤載為│均誤載為「│ │ │ │ │「0000000 │100000」)│ │ │ │ │」) │ │ ├──┼──────────┼─────────┼─────┼─────┤ │ 202│達信貨運有限公司 │博洋汽車有限公司等│ 0000000│ 63603│ ├──┼──────────┼─────────┼─────┼─────┤ │ 203│金隆交通股份有限公司│勁彥租賃有限公司等│ 0000000│ 123744│ ├──┼──────────┼─────────┼─────┼─────┤ │ 204│樺鵬工程有限公司 │博洋汽車有限公司等│ 806000│ 40300│ ├──┼──────────┼─────────┼─────┼─────┤ │ 205│金重工業有限公司 │博洋汽車有限公司 │ 648510│ 32426│ ├──┼──────────┼─────────┼─────┼─────┤ │ 206│聯倉交通股份有限公司│和融汽車有限公司 │ 20000│ 1000│ ├──┼──────────┼─────────┼─────┼─────┤ │ 207│玖鍵企業有限公司 │和融汽車有限公司 │ 0000000│ 57500│ ├──┼──────────┼─────────┼─────┼─────┤ │ 209│向櫻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和融汽車有限公司等│ 275000│ 13750│ ├──┼──────────┼─────────┼─────┼─────┤ │ 210│王展貿易有限公司 │和融汽車有限公司等│ 760000│ 38000│ ├──┼──────────┼─────────┼─────┼─────┤ │ 211│銘成工程有限公司 │和融汽車有限公司 │ 700000│ 35000│ ├──┼──────────┼─────────┼─────┼─────┤ │ 212│惠鼎實業有限公司 │和融汽車有限公司 │ 0000000│ 67500│ ├──┼──────────┼─────────┼─────┼─────┤ │ 213│哈伯精密工業有限公司│和融汽車有限公司 │ 281250│ 14063│ ├──┼──────────┼─────────┼─────┼─────┤ │ 214│磁技科技有限公司 │高亢科技有限公司 │ 660000│ 33000│ ├──┼──────────┼─────────┼─────┼─────┤ │ 215│嵩展工業有限公司 │高亢科技有限公司 │ 0000000│ 90000│ ├──┼──────────┼─────────┼─────┼─────┤ │ 216│盈發營造有限公司 │高亢科技有限公司 │ 460000│ 23000│ ├──┼──────────┼─────────┼─────┼─────┤ │ 217│力徠工程有限公司 │高亢科技有限公司 │ 246800│ 12340│ ├──┼──────────┼─────────┼─────┼─────┤ │ 218│惠道有限公司 │高亢科技有限公司 │ 465000│ 23250│ ├──┼──────────┼─────────┼─────┼─────┤ │ 219│成拓國際企業股份有限│乙圓租賃有限公司等│ 460000│ 23000│ │ │公司 │ │ │ │ ├──┼──────────┼─────────┼─────┼─────┤ │ 220│喜連得股份有限公司 │乙圓租賃有限公司等│ 0000000│ 259250│ ├──┼──────────┼─────────┼─────┼─────┤ │ 222│信孚產業股份有限公司│勁彥租賃有限公司 │ 11480│ 574│ │ │嘉義廠 │ │ │ │ ├──┼──────────┼─────────┼─────┼─────┤ │ 223│合鈦有限公司 │勁彥租賃有限公司等│ 0000000│ 53000│ ├──┼──────────┼─────────┼─────┼─────┤ │ 224│大湖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勁彥租賃有限公司 │ 378000│ 18900│ ├──┼──────────┼─────────┼─────┼─────┤ │ 225│瑜昌營造有限公司 │勁彥租賃有限公司 │ 150000│ 7500│ ├──┼──────────┼─────────┼─────┼─────┤ │ 226│台灣快遞陸運有限公司│生運租賃有限公司 │ 0000000│ 60000│ ├──┼──────────┼─────────┼─────┼─────┤ │ 227│泰堡營造有限公司 │生運租賃有限公司 │ 180000│ 9000│ ├──┼──────────┼─────────┼─────┼─────┤ │ 228│仲信交通事業股份有限│生運租賃有限公司等│ 798000│ 39900│ │ │公司 │ │ │ │ ├──┼──────────┼─────────┼─────┼─────┤ │ 229│頂新清潔工程有限公司│生運租賃有限公司 │ 680000│ 34000│ ├──┼──────────┼─────────┼─────┼─────┤ │ 230│其典企業有限公司 │士林貿易有限公司 │ 280000│ 14000│ ├──┼──────────┼─────────┼─────┼─────┤ │ 231│竹翔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士林貿易有限公司 │ 0000000│ 70000│ ├──┼──────────┼─────────┼─────┼─────┤ │ 232│宗穎實業有限公司 │士林貿易有限公司 │ 570000│ 28500│ ├──┼──────────┼─────────┼─────┼─────┤ │ 233│詠來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士林貿易有限公司 │ 700000│ 35000│ ├──┼──────────┼─────────┼─────┼─────┤ │ 234│漢昇精密工業有限公司│天影科技有限公司 │ 41000│ 2050│ ├──┼──────────┼─────────┼─────┼─────┤ │ 235│七益科技國際股份有限│楙森有限公司 │ 620000│ 31000│ │ │公司 │ │ │ │ ├──┼──────────┼─────────┼─────┼─────┤ │ 236│嘉新玻璃股份有限公司│楙森有限公司 │ 900000│ 45000│ ├──┼──────────┼─────────┼─────┼─────┤ │ 237│啟順有限公司 │楙森有限公司 │ 750000│ 37500│ ├──┼──────────┼─────────┼─────┼─────┤ │ 238│福敏染整股份有限公司│楙森有限公司 │ 0000000│ 60000│ ├──┼──────────┼─────────┼─────┼─────┤ │ 239│三洋熱能工程有限公司│陽陽貿易有限公司 │ 265000│ 13250│ ├──┼──────────┼─────────┼─────┼─────┤ │ 240│升旺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陽陽貿易有限公司 │ 420000│ 21000│ ├──┼──────────┼─────────┼─────┼─────┤ │ 241│崴勝工程有限公司 │陽陽貿易有限公司 │ 300000│ 15000│ ├──┼──────────┼─────────┼─────┼─────┤ │ 242│亞峰有限公司 │陽陽貿易有限公司 │ 300000│ 15000│ ├──┼──────────┼─────────┼─────┼─────┤ │ 243│捷安有限公司 │陽陽貿易有限公司 │ 600000│ 30000│ ├──┼──────────┼─────────┼─────┼─────┤ │ 244│鑫源興鐵材有限公司 │揚盛貿易有限公司 │ 450000│ 22500│ ├──┼──────────┼─────────┼─────┼─────┤ │ 245│佳釿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揚盛貿易有限公司 │ 0000000│ 82500│ ├──┼──────────┼─────────┼─────┼─────┤ │ 246│中益有限公司 │揚盛貿易有限公司 │ 445000│ 22250│ ├──┼──────────┼─────────┼─────┼─────┤ │ 247│集錩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永薪科技有限公司 │ 702000│ 35100│ ├──┼──────────┼─────────┼─────┼─────┤ │ 248│松佑機械股份有限公司│博洋汽車有限公司 │ 0000000│ 75000│ └──┴──────────┴─────────┴─────┴─────┘ (附註:原審附表四編號208 與編號78相同,編號221 與編號23相同,係重複列載,均予刪除。) 附表五:幫助「「表二案件」」客戶逃漏營利事業所得稅部分 ┌──┬────────────┬─┬─────┬─────┬─────┐ │編號│ 逃 漏 稅 公 司 │年│ 調 增 │ 補 徵 │ 短 漏 報 │ │ │ │度│ 所 得 額 │ 所 得 稅 │ 所 得 額 │ ├──┼────────────┼─┼─────┼─────┼─────┤ │ 1 │榮安窯業股份有限公司 │83│ 0000000│ 465109│ 0000000│ ├──┼────────────┼─┼─────┼─────┼─────┤ │ 2 │榮安窯業股份有限公司 │84│ 0000000│ 420173│ 0000000│ ├──┼────────────┼─┼─────┼─────┼─────┤ │ 3 │孟錩興業有限公司 │84│ 0000000│ 0000000│ 500000│ ├──┼────────────┼─┼─────┼─────┼─────┤ │ 4 │永璨工業有限公司 │85│ 0000000│ 427239│ 0000000│ ├──┼────────────┼─┼─────┼─────┼─────┤ │ 5 │瑞陞興業有限公司 │83│ 910792│ 165383│ 0000000│ ├──┼────────────┼─┼─────┼─────┼─────┤ │ 6 │擇興起重工程有限公司 │84│ 708643│ 170097│ 0000000│ ├──┼────────────┼─┼─────┼─────┼─────┤ │ 7 │海生珊瑚珠寶 │84│ 0000000│ 262782│ 0000000│ ├──┼────────────┼─┼─────┼─────┼─────┤ │ 8 │偉誠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85│ 0000000│ 0000000│ 0000000│ ├──┼────────────┼─┼─────┼─────┼─────┤ │ 9 │典順實業有限公司 │83│ 0000000│ 400302│ 0000000│ ├──┼────────────┼─┼─────┼─────┼─────┤ │ 10 │悅成實業有限公司 │85│ 0000000│ 707124│ 0000000│ ├──┼────────────┼─┼─────┼─────┼─────┤ │ 11 │悅成實業有限公司 │84│ 0000000│ 471981│ 737413│ ├──┼────────────┼─┼─────┼─────┼─────┤ │ 12 │和隆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83│ 0000000│ 623573│ 0000000│ ├──┼────────────┼─┼─────┼─────┼─────┤ │ 13 │家豪工程有限公司 │84│ 0000000│ 244159│ 0000000│ ├──┼────────────┼─┼─────┼─────┼─────┤ │ 14 │盈期企業有限公司 │85│ │ 0000000│ │ ├──┼────────────┼─┼─────┼─────┼─────┤ │ 15 │韋翔模具有限公司 │83│ 546484│ 91529│ 0000000│ ├──┼────────────┼─┼─────┼─────┼─────┤ │ 16 │國志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85│ 0000000│ 851633│ 0000000│ ├──┼────────────┼─┼─────┼─────┼─────┤ │ 17 │玉丞有限公司 │84│ 0000000│ 0000000│ 0000000│ ├──┼────────────┼─┼─────┼─────┼─────┤ │ 18 │陽環企業有限公司 │83│ 629036│ 138914│ 629036│ ├──┼────────────┼─┼─────┼─────┼─────┤ │ 19 │得盟興業有限公司 │85│ 0000000│ 834558│ 0000000│ ├──┼────────────┼─┼─────┼─────┼─────┤ │ 20 │至佳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85│ 0000000│ 0000000│ 0000000│ ├──┼────────────┼─┼─────┼─────┼─────┤ │ 21 │亞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85│ │ 0000000│ │ ├──┼────────────┼─┼─────┼─────┼─────┤ │ 22 │天錡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84│ 0000000│ 285863│ │ ├──┼────────────┼─┼─────┼─────┼─────┤ │ 23 │天錡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85│ 0000000│ 168172│ │ ├──┼────────────┼─┼─────┼─────┼─────┤ │ 24 │羅義機電有限公司 │84│ │ 420173│ │ ├──┼────────────┼─┼─────┼─────┼─────┤ │ 25 │豐億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85│ 0000000│ 405179│ │ ├──┼────────────┼─┼─────┼─────┼─────┤ │ 26 │健華水電材料有限公司 │83│ 40301│ │ │ ├──┼────────────┼─┼─────┼─────┼─────┤ │ 27 │健華水電材料有限公司 │84│ 940359│ 103308│ │ ├──┼────────────┼─┼─────┼─────┼─────┤ │ 28 │健華水電材料有限公司 │85│ │ 192676│ │ ├──┼────────────┼─┼─────┼─────┼─────┤ │ 29 │伸林營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85│ 321248│ 79175│ │ ├──┼────────────┼─┼─────┼─────┼─────┤ │ 30 │中欣水泥製品 │85│ 0000000│ 698797│ │ ├──┼────────────┼─┼─────┼─────┼─────┤ │ 31 │春義工程有限公司 │85│ 10731│ 90│ │ ├──┼────────────┼─┼─────┼─────┼─────┤ │ 32 │鉦展精模有限公司 │85│ 745638│ 186409│ │ ├──┼────────────┼─┼─────┼─────┼─────┤ │ 33 │景龍塑膠廠 │85│ 37681│ │ │ ├──┼────────────┼─┼─────┼─────┼─────┤ │ 34 │正一室內設計 │85│ 0000000│ 487589│ │ ├──┼────────────┼─┼─────┼─────┼─────┤ │ 35 │統格鋼鐵有限公司 │85│ 655416│ 154561│ │ ├──┼────────────┼─┼─────┼─────┼─────┤ │ 36 │大盛燈飾有限公司 │84│ 726575│ 171177│ │ ├──┼────────────┼─┼─────┼─────┼─────┤ │ 37 │大盛燈飾有限公司 │85│ 135506│ 23225│ │ ├──┼────────────┼─┼─────┼─────┼─────┤ │ 38 │強群精機有限公司 │85│ 198481│ 54915│ │ ├──┼────────────┼─┼─────┼─────┼─────┤ │ 39 │英京企業有限公司 │85│ 0000000│ 494522│ │ ├──┼────────────┼─┼─────┼─────┼─────┤ │ 40 │春大實業有限公司 │84│ 0000000│ 680433│ │ ├──┼────────────┼─┼─────┼─────┼─────┤ │ 41 │隆盛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85│ 00000000│ 0000000│ │ ├──┼────────────┼─┼─────┼─────┼─────┤ │ 42 │新東晟鋼業股份有限公司 │85│ 0000000│ 984055│ │ ├──┼────────────┼─┼─────┼─────┼─────┤ │ 43 │全順鋼鐵有限公司 │84│ 612617│ 78378│ │ ├──┼────────────┼─┼─────┼─────┼─────┤ │ 44 │晉春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84│ 616099│ 39994│ │ ├──┼────────────┼─┼─────┼─────┼─────┤ │ 45 │謝記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84│ 356741│ 89185│ │ ├──┼────────────┼─┼─────┼─────┼─────┤ │ 46 │好將門建設有限公司 │85│ 0000000│ 0000000│ │ ├──┼────────────┼─┼─────┼─────┼─────┤ │ 47 │御發家具有限公司 │84│ 590604│ 132660│ │ ├──┼────────────┼─┼─────┼─────┼─────┤ │ 48 │有城企業有限公司 │84│ 0000000│ 385488│ │ ├──┼────────────┼─┼─────┼─────┼─────┤ │ 49 │先耀實業有限公司 │85│ 798879│ 192178│ │ ├──┼────────────┼─┼─────┼─────┼─────┤ │ 50 │典順實業有限公司 │85│ 0000000│ 452848│ │ ├──┼────────────┼─┼─────┼─────┼─────┤ │ 51 │晉春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85│ 545791│ 25985│ │ ├──┼────────────┼─┼─────┼─────┼─────┤ │ 52 │精泉塑膠股份廠股份有限公│85│ 0000000│ 0000000│ │ │ │司 │ │ │ │ │ ├──┼────────────┼─┼─────┼─────┼─────┤ │ 53 │丰億營造 │84│ 112650│ │ │ ├──┼────────────┼─┼─────┼─────┼─────┤ │ 54 │家豪工程有限公司 │85│ 0000000│ 44473│ │ ├──┼────────────┼─┼─────┼─────┼─────┤ │ 55 │佳鴻工程有限公司 │85│ 0000000│ 644620│ │ ├──┼────────────┼─┼─────┼─────┼─────┤ │ 56 │鈞溢鋼鐵工業 │85│ 176998│ │ │ ├──┼────────────┼─┼─────┼─────┼─────┤ │ 57 │川欣股份有限公司 │84│ 577641│ 141141│ │ ├──┼────────────┼─┼─────┼─────┼─────┤ │ 58 │佳鴻工程有限公司 │84│ 0000000│ 472194│ │ ├──┼────────────┼─┼─────┼─────┼─────┤ │ 59 │臺灣川木建設股份有限公司│83│ 454164│ 82233│ │ ├──┼────────────┼─┼─────┼─────┼─────┤ │ 60 │臺灣川木建設股份有限公司│84│ 697275│ 106942│ │ ├──┼────────────┼─┼─────┼─────┼─────┤ │ 61 │臺灣川木建設股份有限公司│85│ 31493│ │ │ ├──┼────────────┼─┼─────┼─────┼─────┤ │ 62 │宏合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 │84│ 0000000│ │ │ ├──┼────────────┼─┼─────┼─────┼─────┤ │ 63 │群翔營造有限公司 │84│ 00000000│ 0000000│ │ ├──┼────────────┼─┼─────┼─────┼─────┤ │ 64 │群翔營造有限公司 │85│ 0000000│ 0000000│ │ ├──┼────────────┼─┼─────┼─────┼─────┤ │ 65 │高銘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85│ 0000000│ 990977│ │ ├──┼────────────┼─┼─────┼─────┼─────┤ │ 66 │高銘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84│ 0000000│ 744720│ │ ├──┼────────────┼─┼─────┼─────┼─────┤ │ 67 │齊翔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85│ 32705│ 8175│ │ ├──┼────────────┼─┼─────┼─────┼─────┤ │ 68 │晃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83│ 141136│ 35709│ │ ├──┼────────────┼─┼─────┼─────┼─────┤ │ 69 │騰皇有限公司 │85│ 119630│ │ │ ├──┼────────────┼─┼─────┼─────┼─────┤ │ 70 │嘉鋐螺絲有限公司 │85│ 0000000│ 671670│ │ ├──┼────────────┼─┼─────┼─────┼─────┤ │ 71 │恆暉工業有限公司 │85│ 0000000│ │ 0000000│ ├──┼────────────┼─┼─────┼─────┼─────┤ │ 72 │麗元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85│ 0000000│ 0000000│ 0000000│ ├──┼────────────┼─┼─────┼─────┼─────┤ │ 73 │舷輝工程有限公司 │84│ 0000000│ 380605│ 0000000│ ├──┼────────────┼─┼─────┼─────┼─────┤ │ 74 │御發家具有限公司 │83│ 543888│ 118165│ 54216│ ├──┼────────────┼─┼─────┼─────┼─────┤ │ 75 │有城企業有限公司 │83│ 0000000│ 547229│ 0000000│ ├──┼────────────┼─┼─────┼─────┼─────┤ │ 76 │御發家具有限公司 │85│ 572974│ 91834│ │ ├──┼────────────┼─┼─────┼─────┼─────┤ │ 77 │仲一彩色股份有限公司 │85│ 0000000│ 0000000│ │ ├──┼────────────┼─┼─────┼─────┼─────┤ │ 78 │國志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84│ 0000000│ 968037│ 0000000│ ├──┼────────────┼─┼─────┼─────┼─────┤ │ 79 │岱諭企業有限公司 │85│ 0000000│ 294074│ 0000000│ ├──┼────────────┼─┼─────┼─────┼─────┤ │ 80 │和永紙器有限公司 │85│ 0000000│ 339718│ 0000000│ ├──┼────────────┼─┼─────┼─────┼─────┤ │ 81 │孟錩興業有限公司 │85│ 0000000│ 0000000│ │ ├──┼────────────┼─┼─────┼─────┼─────┤ │ 82 │鈞溢鋼鐵工業有限公司 │84│ 0000000│ 500077│ 0000000│ ├──┼────────────┼─┼─────┼─────┼─────┤ │ 83 │傳統企業有限公司 │85│ 0000000│ 457164│ │ ├──┼────────────┼─┼─────┼─────┼─────┤ │ 84 │億盛塑膠有限公司 │85│ 0000000│ 0000000│ 0000000│ ├──┼────────────┼─┼─────┼─────┼─────┤ │ 85 │吉峰鐵櫃有限公司 │85│ 00000000│ 0000000│ │ ├──┼────────────┼─┼─────┼─────┼─────┤ │ 86 │晟岏企業社 │83│ 0000000│ 0000000│ 0000000│ ├──┼────────────┼─┼─────┼─────┼─────┤ │ 87 │皇家宮廷企業社 │83│ 00000000│ 00000000│ 00000000│ ├──┼────────────┼─┼─────┼─────┼─────┤ │ 88 │川發營造有限公司 │85│ 521877│ 130370│ │ ├──┼────────────┼─┼─────┼─────┼─────┤ │ 89 │紫陽企業有限公司 │85│ 201085│ 40110│ │ ├──┼────────────┼─┼─────┼─────┼─────┤ │ 90 │尚霖鋼鐵有限公司 │85│ 178531│ 44633│ │ ├──┼────────────┼─┼─────┼─────┼─────┤ │ 91 │健華水電材料 │85│ │ │ 27183│ ├──┼────────────┼─┼─────┼─────┼─────┤ │ 92 │海商企業有限公司 │84│ 0000000│ 923118│ 0000000│ ├──┼────────────┼─┼─────┼─────┼─────┤ │ 93 │一一電腦有限公司 │84│ │ 469156│ │ ├──┼────────────┼─┼─────┼─────┼─────┤ │ 94 │力鑽工程有限公司 │84│ │ 252161│ │ ├──┼────────────┼─┼─────┼─────┼─────┤ │ 95 │力鑽工程有限公司 │85│ │ 242053│ │ ├──┼────────────┼─┼─────┼─────┼─────┤ │ 96 │三合院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83│ │ 618366│ │ ├──┼────────────┼─┼─────┼─────┼─────┤ │ 97 │三瀧有限公司 │85│ │ 933338│ │ ├──┼────────────┼─┼─────┼─────┼─────┤ │ 98 │友嘉營造有限公司 │84│ │ 365778│ │ ├──┼────────────┼─┼─────┼─────┼─────┤ │ 99 │天傑科技傳播股份有限公司│84│ │ 456064│ │ ├──┼────────────┼─┼─────┼─────┼─────┤ │100 │台鵬化學有限公司 │85│ │ 0000000│ │ ├──┼────────────┼─┼─────┼─────┼─────┤ │101 │臺灣鑫餘有限公司 │84│ │ 482936│ │ ├──┼────────────┼─┼─────┼─────┼─────┤ │102 │協統工程有限公司 │83│ │ 482772│ │ ├──┼────────────┼─┼─────┼─────┼─────┤ │103 │協統工程有限公司 │84│ │ 26937│ │ ├──┼────────────┼─┼─────┼─────┼─────┤ │104 │協統工程有限公司 │85│ │ 553934│ │ ├──┼────────────┼─┼─────┼─────┼─────┤ │105 │坤陸有限公司 │83│ │ 394909│ │ ├──┼────────────┼─┼─────┼─────┼─────┤ │106 │庚軒企業有限公司 │85│ │ 214656│ │ ├──┼────────────┼─┼─────┼─────┼─────┤ │107 │昕禧實業有限公司 │83│ │ 509623│ │ ├──┼────────────┼─┼─────┼─────┼─────┤ │108 │松柏嶺地板實業有限公司 │85│ │ 588343│ │ ├──┼────────────┼─┼─────┼─────┼─────┤ │109 │金北鑫有限公司 │84│ │ 202222│ │ ├──┼────────────┼─┼─────┼─────┼─────┤ │110 │金志和運輸企業有限公司 │83│ │ 483480│ │ ├──┼────────────┼─┼─────┼─────┼─────┤ │111 │長鼎水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84│ │ 0000000│ │ ├──┼────────────┼─┼─────┼─────┼─────┤ │112 │長錦紙品印刷有限公司 │83│ │ 559098│ │ ├──┼────────────┼─┼─────┼─────┼─────┤ │113 │長錦紙品印刷有限公司 │84│ │ 330128│ │ ├──┼────────────┼─┼─────┼─────┼─────┤ │114 │長錦紙品印刷有限公司 │85│ │ 351124│ │ ├──┼────────────┼─┼─────┼─────┼─────┤ │115 │信緯塑膠有限公司 │83│ │ 0000000│ │ ├──┼────────────┼─┼─────┼─────┼─────┤ │116 │保林廣告有限公司 │84│ │ 594486│ │ ├──┼────────────┼─┼─────┼─────┼─────┤ │117 │保林廣告有限公司 │85│ │ 364933│ │ ├──┼────────────┼─┼─────┼─────┼─────┤ │118 │建達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83│ │ 0000000│ │ ├──┼────────────┼─┼─────┼─────┼─────┤ │119 │賀華文化實業有限公司 │84│ │ 0000000│ │ ├──┼────────────┼─┼─────┼─────┼─────┤ │120 │賀華文化實業有限公司 │85│ │ 522150│ │ ├──┼────────────┼─┼─────┼─────┼─────┤ │121 │鈞伯企業有限公司 │84│ │ 695219│ │ ├──┼────────────┼─┼─────┼─────┼─────┤ │122 │鈞伯企業有限公司 │85│ │ 0000000│ │ ├──┼────────────┼─┼─────┼─────┼─────┤ │123 │新晨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83│ │ 591508│ │ ├──┼────────────┼─┼─────┼─────┼─────┤ │124 │義億機械工程有限公司 │83│ │ 573900│ │ ├──┼────────────┼─┼─────┼─────┼─────┤ │125 │鼎城水電材料有限公司 │84│ │ 0000000│ │ ├──┼────────────┼─┼─────┼─────┼─────┤ │126 │鼎城水電材料有限公司 │85│ │ 443766│ │ ├──┼────────────┼─┼─────┼─────┼─────┤ │127 │永順建工程有限公司 │85│ │ 984604│ │ ├──┼────────────┼─┼─────┼─────┼─────┤ │128 │成隴交通安全設施有限公司│85│ │ 322215│ │ ├──┼────────────┼─┼─────┼─────┼─────┤ │129 │亨紡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83│ │ 285870│ │ ├──┼────────────┼─┼─────┼─────┼─────┤ │130 │宏固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83│ │ 0000000│ │ ├──┼────────────┼─┼─────┼─────┼─────┤ │131 │宏固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84│ │ 0000000│ │ ├──┼────────────┼─┼─────┼─────┼─────┤ │132 │宏陞工程有限公司 │84│ │ 198880│ │ ├──┼────────────┼─┼─────┼─────┼─────┤ │133 │宏湘有限公司 │83│ │ 367985│ │ ├──┼────────────┼─┼─────┼─────┼─────┤ │134 │宏湘有限公司 │84│ │ 435677│ │ ├──┼────────────┼─┼─────┼─────┼─────┤ │135 │宏湘有限公司 │85│ │ 323824│ │ ├──┼────────────┼─┼─────┼─────┼─────┤ │136 │宏壘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84│ │ 194663│ │ ├──┼────────────┼─┼─────┼─────┼─────┤ │137 │根揚企業有限公司 │84│ │ 233375│ │ ├──┼────────────┼─┼─────┼─────┼─────┤ │138 │桂林貿易有限公司 │83│ │ 577440│ │ ├──┼────────────┼─┼─────┼─────┼─────┤ │139 │真光塗料企業有限公司 │83│ │ 306262│ │ ├──┼────────────┼─┼─────┼─────┼─────┤ │140 │祐鋼有限公司 │85│ │ 551861│ │ ├──┼────────────┼─┼─────┼─────┼─────┤ │141 │捷安有限公司 │85│ │ 457053│ │ ├──┼────────────┼─┼─────┼─────┼─────┤ │142 │通全印刷有限公司 │84│ │ 706898│ │ ├──┼────────────┼─┼─────┼─────┼─────┤ │143 │堡宏企業有限公司 │83│ │ 426160│ │ ├──┼────────────┼─┼─────┼─────┼─────┤ │144 │富薪企業有限公司 │83│ │ 392021│ │ ├──┼────────────┼─┼─────┼─────┼─────┤ │145 │漢發企業有限公司 │85│ │ 455110│ │ ├──┼────────────┼─┼─────┼─────┼─────┤ │146 │震基企業有限公司 │85│ │ 858338│ │ ├──┼────────────┼─┼─────┼─────┼─────┤ │147 │樺鵬工程有限公司 │85│ │ 312656│ │ ├──┼────────────┼─┼─────┼─────┼─────┤ │148 │瀚星企業工程有限公司 │83│ │ 23159│ │ ├──┼────────────┼─┼─────┼─────┼─────┤ │149 │瀚星企業工程有限公司 │84│ │ 119020│ │ ├──┼────────────┼─┼─────┼─────┼─────┤ │150 │瀚荃有限公司 │85│ │ 592997│ │ ├──┼────────────┼─┼─────┼─────┼─────┤ │151 │鵬樺工程有限公司 │83│ │ 721766│ │ ├──┼────────────┼─┼─────┼─────┼─────┤ │152 │鵬樺工程有限公司 │85│ │ 0000000│ │ ├──┼────────────┼─┼─────┼─────┼─────┤ │153 │福敏染整股份有限公司 │83│ │ 663127│ │ ├──┼────────────┼─┼─────┼─────┼─────┤ │154 │錡寶工程有限公司 │84│ 150100│ 37525│ │ └──┴────────────┴─┴─────┴─────┴─────┘ 附表六:以虛設公司之不實統一發票詐退營業稅款部分: ┌──┬────────┬──────┬────┬───────┐ │編號│ 虛設公司名稱 │核准退稅金額│日 期│ 備 註 │ ├──┼────────┼──────┼────┼───────┤ │ 1 │線華實業有限公司│ 0000000元│85.04 │85.10.28已申報│ │ │ │ │85.06 │繳回 │ ├──┼────────┼──────┼────┤ │ │ 2 │鋁悌實業有限公司│ 0000000元│85.04 │ │ │ │ │ │85.06 │ │ ├──┼────────┼──────┼────┤ │ │ 3 │容薪實業有限公司│ 0000000元│85.04 │ │ │ │ │ │85.06 │ │ ├──┼────────┼──────┼────┤ │ │ 4 │路宙實業有限公司│ 0000000元│85.04 │ │ │ │ │ │85.06 │ │ ├──┼────────┼──────┼────┤ │ │ 5 │電暘實業有限公司│ 0000000元│85.04 │ │ │ │ │ │85.06 │ │ ├──┼────────┼──────┼────┼───────┤ │ 6 │宗敏貿易有限公司│ 0000000元│83.08 │退稅支票未兌領│ ├──┼────────┼──────┼────┼───────┤ │ 7 │震山貿易有限公司│ 00000000元│84.02.21│ │ │ │ │ │84.04.20│ │ │ │ │ │84.06.23│ │ │ │ │ │84.10.24│ │ │ │ │ │84.12.15│ │ │ │ │ │85.02.01│ │ │ │ │ │85.03.14│ │ │ │ │ │85.04.13│ │ │ │ │ │85.05.13│ │ │ │ │ │85.06.14│ │ │ │ │ │85.07.13│ │ │ │ │ │85.08.19│ │ │ │ │ │85.09.16│ │ │ │ │ │85.10.18│ │ ├──┼────────┼──────┼────┼───────┤ │ 8 │諭智貿易有限公司│ 00000000元│84.04.20│ │ │ │ │ │84.05.11│ │ │ │ │ │84.06.23│ │ │ │ │ │84.10.24│ │ │ │ │ │84.12.15│ │ │ │ │ │85.02.01│ │ │ │ │ │85.03.14│ │ │ │ │ │85.04.13│ │ │ │ │ │85.05.13│ │ │ │ │ │85.06.14│ │ │ │ │ │85.07.13│ │ │ │ │ │85.08.19│ │ │ │ │ │85.09.16│ │ │ │ │ │85.10.18│ │ ├──┼────────┼──────┼────┼───────┤ │ 9 │飛矢貿易有限公司│ 0000000元│83.08 │退稅支票未兌領│ ├──┼────────┼──────┼────┼───────┤ │ 10 │高七貿易有限公司│ 00000000元│84.02.21│ │ │ │ │ │84.04.20│ │ │ │ │ │84.06.23│ │ │ │ │ │84.10.24│ │ │ │ │ │84.12.15│ │ │ │ │ │85.02.01│ │ │ │ │ │85.03.14│ │ │ │ │ │85.04.13│ │ │ │ │ │85.05.13│ │ │ │ │ │85.06.14│ │ │ │ │ │85.07.13│ │ │ │ │ │85.08.19│ │ │ │ │ │85.09.16│ │ ├──┼────────┼──────┼────┼───────┤ │ 11 │季布貿易有限公司│ 0000000元│84.12.15│ │ │ │ │ │85.02.01│ │ │ │ │ │85.03.14│ │ │ │ │ │85.04.13│ │ │ │ │ │85.05.13│ │ │ │ │ │85.06.14│ │ │ │ │ │85.07.13│ │ │ │ │ │85.08.17│ │ │ │ │ │85.10.18│ │ ├──┼────────┼──────┼────┼───────┤ │ 12 │大桃園貿易有限公│ 0000000元│84.02.21│ │ │ │司 │ │84.12.15│ │ │ │ │ │85.02.01│ │ │ │ │ │85.03.14│ │ │ │ │ │85.04.13│ │ │ │ │ │85.05.13│ │ │ │ │ │85.06.14│ │ │ │ │ │85.07.13│ │ │ │ │ │85.08.19│ │ │ │ │ │85.09.16│ │ │ │ │ │85.10.18│ │ ├──┼────────┼──────┼────┼───────┤ │ 13 │小新實業有限公司│ 0000000元│84.12.15│ │ │ │ │ │85.02.01│ │ │ │ │ │85.04.13│ │ │ │ │ │85.06.14│ │ │ │ │ │85.08.19│ │ │ │ │ │85.10.18│ │ ├──┼────────┼──────┼────┼───────┤ │ 14 │宇音實業有限公司│ 0000000元│84.12.15│ │ │ │ │ │85.02.01│ │ │ │ │ │85.04.13│ │ │ │ │ │85.06.14│ │ │ │ │ │85.08.19│ │ │ │ │ │85.10.18│ │ ├──┼────────┼──────┼────┼───────┤ │ 15 │商鞅實業有限公司│ 0000000元│83.08 │退稅支票未兌領│ ├──┼────────┼──────┼────┤ │ │ 16 │鼎見貿易有限公司│ 0000000元│83.08 │ │ ├──┼────────┼──────┼────┼───────┤ │ 17 │見來實業有限公司│ 0000000元│84.12.15│ │ │ │ │ │85.02.01│ │ │ │ │ │85.04.13│ │ │ │ │ │85.06.14│ │ │ │ │ │85.07.13│ │ │ │ │ │85.08.19│ │ │ │ │ │85.09.16│ │ │ │ │ │85.10.18│ │ ├──┼────────┼──────┼────┼───────┤ │ 18 │萱貽貿易有限公司│ 0000000元│83.08 │退稅支票未兌領│ ├──┼────────┼──────┼────┼───────┤ │ 19 │功利貿易有限公司│ 0000000元│84.12.15│ │ │ │ │ │85.06.14│ │ │ │ │ │85.08.19│ │ │ │ │ │85.10.18│ │ ├──┼────────┼──────┼────┼───────┤ │ 20 │鑫錫實業有限公司│ 0000000元│85.08.19│ │ │ │ │ │85.10.18│ │ ├──┼────────┼──────┼────┼───────┤ │ 21 │包麗實業有限公司│ 0000000元│85.08.19│ │ │ │ │ │85.10.18│ │ ├──┼────────┼──────┼────┼───────┤ │ 22 │薪明實業有限公司│ 0000000元│85.08.19│ │ │ │ │ │85.10.18│ │ ├──┼────────┼──────┼────┼───────┤ │ 23 │包星實業有限公司│ 0000000元│85.08.19│ │ │ │ │ │85.10.18│ │ ├──┼────────┼──────┼────┼───────┤ │ 24 │電微企業有限公司│ 793568元│85.10.18│ │ ├──┼────────┼──────┼────┼───────┤ │ 25 │木易企業有限公司│ 786492元│85.10.18│ │ ├──┼────────┼──────┼────┼───────┤ │ 26 │機源實業有限公司│ 905675元│85.08.19│ │ ├──┼────────┼──────┼────┼───────┤ │ 27 │宇鉅貿易有限公司│ 0000000元│83.10.19│ │ │ │ │ │83.12.23│ │ │ │ │ │84.02.21│ │ │ │ │ │84.04.20│ │ │ │ │ │84.06.23│ │ │ │ │ │84.10.24│ │ │ │ │ │84.12.15│ │ ├──┼────────┼──────┼────┼───────┤ │ 28 │元麟實業有限公司│ 0000000元│83.10.19│ │ │ │ │ │83.12.23│ │ │ │ │ │84.02.21│ │ │ │ │ │84.04.20│ │ │ │ │ │84.06.23│ │ │ │ │ │84.10.24│ │ │ │ │ │84.12.15│ │ ├──┼────────┼──────┼────┼───────┤ │ 29 │顯赫貿易有限公司│ 0000000元│83.12.23│ │ │ │ │ │84.02.21│ │ │ │ │ │84.04.20│ │ │ │ │ │84.06.23│ │ │ │ │ │84.10.24│ │ │ │ │ │84.12.15│ │ ├──┼────────┼──────┼────┼───────┤ │ 30 │新鮮實業有限公司│ 0000000元│84.12.15│ │ │ │ │ │85.06.14│ │ │ │ │ │85.08.19│ │ ├──┼────────┼──────┼────┼───────┤ │ 31 │古樸實業有限公司│ 861094元│85.08.19│ │ ├──┼────────┼──────┼────┼───────┤ │ 32 │包雅實業有限公司│ 901893元│85.06 │ │ ├──┼────────┼──────┼────┼───────┤ │ 33 │黃炎貿易有限公司│ 0000000元│84.12.15│ │ │ │ │ │85.06.14│ │ │ │ │ │85.08.19│ │ ├──┼────────┼──────┼────┼───────┤ │ 34 │稅新實業有限公司│ 0000000元│83.10.19│ │ │ │ │ │83.12.23│ │ │ │ │ │84.02.21│ │ │ │ │ │84.04.20│ │ │ │ │ │84.06.23│ │ │ │ │ │84.10.24│ │ │ │ │ │84.12.15│ │ ├──┼────────┼──────┼────┼───────┤ │ 35 │引力實業有限公司│ 0000000元│83.10.19│ │ │ │ │ │83.12.23│ │ │ │ │ │84.02.21│ │ │ │ │ │84.06.23│ │ │ │ │ │84.10.24│ │ │ │ │ │84.12.15│ │ ├──┼────────┼──────┼────┼───────┤ │ 36 │復旦貿易有限公司│ 0000000元│83.12.23│ │ │ │ │ │84.02.21│ │ │ │ │ │84.04.20│ │ │ │ │ │84.06.23│ │ │ │ │ │84.10.24│ │ │ │ │ │84.12.15│ │ ├──┼────────┼──────┼────┼───────┤ │ 37 │宋江貿易有限公司│ 0000000元│85.06.14│ │ │ │ │ │85.08.19│ │ ├──┼────────┼──────┼────┼───────┤ │ 38 │通球貿易有限公司│ 0000000元│84.06.23│ │ │ │ │ │85.06.14│ │ │ │ │ │85.08.19│ │ ├──┼────────┼──────┼────┼───────┤ │ 39 │利里實業有限公司│ 891240元│85.08.19│ │ ├──┼────────┼──────┼────┼───────┤ │ 40 │天庭實業有限公司│ 879935元│85.08.19│ │ ├──┼────────┼──────┼────┼───────┤ │ 41 │計憑實業有限公司│ 906296元│85.08.19│ │ ├──┼────────┼──────┼────┼───────┤ │ 42 │銀亦實業有限公司│ 861476元│85.08.19│ │ ├──┼────────┼──────┼────┼───────┤ │ 43 │龍葵貿易有限公司│ 0000000元│83.10.19│ │ │ │ │ │83.12.23│ │ │ │ │ │84.02.21│ │ │ │ │ │84.04.20│ │ │ │ │ │84.06.23│ │ │ │ │ │84.10.24│ │ │ │ │ │84.12.15│ │ ├──┼────────┼──────┼────┼───────┤ │ 44 │巨上實業有限公司│ 0000000元│83.10.19│ │ │ │ │ │83.12.23│ │ │ │ │ │84.02.21│ │ │ │ │ │84.04.20│ │ │ │ │ │84.06.23│ │ │ │ │ │84.10.24│ │ │ │ │ │84.12.15│ │ ├──┼────────┼──────┼────┼───────┤ │ 45 │家紘實業有限公司│ 588204元│85.06.06│ │ ├──┼────────┼──────┼────┼───────┤ │ 46 │添易企業有限公司│ 590332元│85.06.06│ │ ├──┼────────┼──────┼────┼───────┤ │ 47 │集眾實業有限公司│ 580492元│85.06.06│ │ ├──┼────────┼──────┼────┼───────┤ │ 48 │鳳鳴貿易有限公司│ 0000000元│85.04.08│ │ │ │ │ │85.06.06│ │ ├──┼────────┼──────┼────┼───────┤ │ 49 │龍浩汽車有限公司│ 0000000元│85.04.08│ │ │ │ │ │85.06.06│ │ ├──┼────────┼──────┼────┼───────┤ │ 50 │青山科技有限公司│ 0000000元│85.04.08│ │ │ │ │ │85.06.06│ │ ├──┼────────┼──────┼────┼───────┤ │ 51 │憶明科技有限公司│ 0000000元│85.04.08│ │ │ │ │ │85.06.06│ │ ├──┼────────┼──────┼────┼───────┤ │ 52 │楙森有限公司 │ 468030元│84.06.06│ │ ├──┼────────┼──────┼────┼───────┤ │ 53 │源鑨有限公司 │ 426325元│84.06.06│ │ └──┴────────┴──────┴────┴───────┘ 附表七: ┌──┬───────────────┬──┬───────────┐ │編號│ 名 稱 │數量│ 備註 │ ├──┼───────────────┼──┼───────────┤ │ 1 │電腦主機 │1 台│86.8.15 搜索新北市○○○ ○ ○ ○ ○區○○路00號9 樓 │ ├──┼───────────────┼──┼───────────┤ │ 2 │新聯會計事務所內帳 │2 箱│86.9.3搜索新聯會計事務│ ├──┼───────────────┼──┤所 │ │ 3 │磁碟片 │1 箱│ │ ├──┼───────────────┼──┤ │ │ 4 │空白發票 │1 箱│ │ ├──┼───────────────┼──┤ │ │ 5 │作證憑證(回數票) │1 箱│ │ ├──┼───────────────┼──┤ │ │ 6 │復旦貿易公司資料 │1 冊│ │ ├──┼───────────────┼──┤ │ │ 7 │稅新實業公司資料 │1 冊│ │ ├──┼───────────────┼──┤ │ │ 8 │宇鉅貿易有限公司資料 │1 冊│ │ ├──┼───────────────┼──┤ │ │ 9 │龍葵貿易有限公司資料 │1 冊│ │ ├──┼───────────────┼──┤ │ │ 10 │顯赫貿易有限公司資料 │1 冊│ │ ├──┼───────────────┼──┤ │ │ 11 │廠商說明會邀請函 │1 冊│ │ ├──┼───────────────┼──┤ │ │ 12 │偽造小規模營業人收據之內部紀錄│1 冊│ │ ├──┼───────────────┼──┤ │ │ 13 │收受客戶帳冊之簽收紀錄 │1 冊│ │ ├──┼───────────────┼──┤ │ │ 14 │客戶資料及收款資料 │1 冊│ │ ├──┼───────────────┼──┤ │ │ 15 │客戶資料營業額缺額紀錄 │1 冊│ │ ├──┼───────────────┼──┼───────────┤ │ 16 │電腦主機 │2 台│86.10.1 搜索桃園縣○○○ ○ ○ ○ ○鄉○○路0 段000 號5樓 │ ├──┼───────────────┼──┼───────────┤ │ 17 │統一發票印鑑章紅色把手 │15個│86.9.15 搜索臺北市新生│ ├──┼───────────────┼──┤北路1段40 、42號8 樓 │ │ 18 │統一發票印鑑章乳白色把手 │76個│ │ ├──┼───────────────┼──┤ │ │ 19 │新河科技電腦主機 │1 台│ │ ├──┼───────────────┼──┤ │ │ 20 │宏碁電腦顯示器 │1 台│ │ ├──┼───────────────┼──┼───────────┤ │ 21 │詐領虛設行號退稅資料 │1 頁│86.9.18 搜索臺北市民生│ ├──┼───────────────┼──┤東路3段109號(聯邦銀行│ │ 22 │會計師簽證統計表 │2 頁│儲蓄部成慧萍保險箱) │ ├──┼───────────────┼──┼───────────┤ │ 23 │銀行帳號資料表 │34頁│86.10.7 搜索臺北市忠孝│ │ │ │ │東路4段289號(第一銀行│ │ │ │ │東臺北分行陳聖宗保險箱│ │ │ │ │) │ ├──┼───────────────┴──┼───────────┤ │ 24 │①虛設公司之印章 │86.10.1 搜索桃園縣○○○ ○ ○○○○○○○○○○○○○○○○○○○○鄉○○路0 段000 號5樓 │ │ │「宇鉅貿易有限公司」 │1 枚│ │ │ ├───────────────┼──┤ │ │ │「宋江貿易有限公司」 │1 枚│ │ │ ├───────────────┼──┤ │ │ │「元麟實業有限公司」 │1 枚│ │ │ ├───────────────┼──┤ │ │ │「星勇租賃有限公司」 │1 枚│ │ │ ├───────────────┼──┤ │ │ │「行主租賃有限公司」 │1 枚│ │ │ ├───────────────┼──┤ │ │ │「埔昱租賃有限公司」 │1 枚│ │ │ ├───────────────┼──┤ │ │ │「喬昕租賃有限公司」 │1 枚│ │ │ ├───────────────┼──┤ │ │ │「德酈租賃有限公司」 │1 枚│ │ │ ├───────────────┼──┤ │ │ │「鏵鏵租賃有限公司」 │1 枚│ │ │ ├───────────────┼──┤ │ │ │「顯赫貿易有限公司」 │1 枚│ │ │ ├───────────────┼──┤ │ │ │「通球貿易有限公司」 │1 枚│ │ │ ├───────────────┴──┤ │ │ │②偽造之印章: │ │ │ ├───────────────┬──┤ │ │ │劉宗賢 │3 枚│ │ │ ├───────────────┼──┤ │ │ │陳香真 │1 枚│ │ │ ├───────────────┼──┤ │ │ │李阿嬌 │1 枚│ │ │ ├───────────────┼──┤ │ │ │洪錦卿 │1 枚│ │ │ ├───────────────┼──┤ │ │ │鄭勝雄 │2 枚│ │ │ ├───────────────┼──┤ │ │ │梁光欣 │1 枚│ │ │ ├───────────────┼──┤ │ │ │梁炳奎 │1 枚│ │ │ ├───────────────┼──┤ │ │ │蔡慶俊 │1 枚│ │ │ ├───────────────┼──┤ │ │ │黃慶昌 │1 枚│ │ │ ├───────────────┼──┤ │ │ │李礽得 │1 枚│ │ │ ├───────────────┼──┤ │ │ │黃月娥 │1 枚│ │ │ ├───────────────┼──┤ │ │ │褚碧珠 │1 枚│ │ │ ├───────────────┼──┤ │ │ │洪錦堂 │1 枚│ │ │ ├───────────────┼──┤ │ │ │于九洲 │1 枚│ │ │ ├───────────────┼──┤ │ │ │趙之坎 │1 枚│ │ │ ├───────────────┼──┤ │ │ │溫士宏 │1 枚│ │ │ ├───────────────┼──┤ │ │ │莊文中 │1 枚│ │ │ ├───────────────┼──┤ │ │ │賴明風 │1 枚│ │ │ ├───────────────┼──┤ │ │ │廖茂豐 │1 枚│ │ │ ├───────────────┼──┤ │ │ │楊嘉樹 │1 枚│ │ │ ├───────────────┼──┤ │ │ │葉金爐 │1 枚│ │ │ ├───────────────┼──┤ │ │ │趙富賢 │1 枚│ │ │ ├───────────────┼──┤ │ │ │賴天賜 │1 枚│ │ │ ├───────────────┼──┤ │ │ │孫德雄 │1 枚│ │ │ ├───────────────┼──┤ │ │ │江邦淑 │1 枚│ │ │ ├───────────────┼──┤ │ │ │陳弟原 │1 枚│ │ │ ├───────────────┼──┤ │ │ │鄭南生 │1 枚│ │ │ ├───────────────┼──┤ │ │ │游香對 │1 枚│ │ │ ├───────────────┴──┤ │ │ │③統一發票專用章: │ │ │ ├───────────────┬──┤ │ │ │「星勇租賃有限公司」 │1 枚│ │ │ │(統一發票專用章) │ │ │ │ ├───────────────┼──┤ │ │ │「鏵鏵汽車有限公司」 │1 枚│ │ │ │(統一發票專用章) │ │ │ │ ├───────────────┼──┤ │ │ │「德酈實業有限公司」 │1 枚│ │ │ │(統一發票專用章) │ │ │ │ ├───────────────┼──┤ │ │ │「埔昱租賃有限公司」 │1 枚│ │ │ │(統一發票專用章) │ │ │ │ ├───────────────┼──┤ │ │ │「喬昕實業有限公司」 │1 枚│ │ │ │(統一發票專用章) │ │ │ │ ├───────────────┼──┤ │ │ │「行主租賃有限公司」 │1 枚│ │ │ │(統一發票專用章) │ │ │ ├──┼───────────────┴──┼───────────┤ │ 25 │新北市稅捐稽徵處營業人使用統一發票購│86.10.1 搜索桃園縣○○○ ○ ○○○○ ○鄉○○路0 段000 號5樓 │ │ ├───────────────┬──┤ │ │ │鑫錫實業有限公司 │1 本│ │ │ ├───────────────┼──┤ │ │ │包星實業有限公司 │1 本│ │ │ ├───────────────┼──┤ │ │ │包麗實業有限公司 │1 本│ │ │ ├───────────────┼──┤ │ │ │機源實業有限公司 │1 本│ │ │ ├───────────────┼──┤ │ │ │薪明實業有限公司 │1 本│ │ ├──┼───────────────┴──┼───────────┤ │ 26 │如附表六所示零稅率銷售額申報時所檢附│未扣案(未能證明業已滅│ │ │之統一發票扣抵聯上所偽造之下列公司之│失) │ │ │統一發票專用章印文: │ │ │ │①裕威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 │ │②高雄凱音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 │ │③日月冠股份有限公司 │ │ │ │④誠洲股份有限公司 │ │ │ │⑤臺灣虹志電腦有限公司 │ │ │ │⑥聖坤股份有限公司 │ │ │ │⑦美利達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 │ │⑧全友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 │ │ │⑨智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 │ │⑩公信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 │ │⑪鴻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 │ │⑫美優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 │ │⑬環球精密電路股份有限公司 │ │ │ │⑭歌利王股份有限公司 │ │ │ │⑮憶華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 │ │ │⑯崑哲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 │ │⑰揚捷電子業股份有限公司 │ │ │ │⑱環球精密電路股份有限公司 │ │ │ │⑲飛中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 │ │ │⑳郁珺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 │ │㉑艾德蒙海外股份有限公司 │ │ │ │㉒帝聞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 │ │㉓程遠電子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 │ │ │㉔聲寶股份有限公司 │ │ │ │㉕致福股份有限公司 │ │ │ │㉖連宇股份有限公司 │ │ │ │㉗臺灣柏恩氏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 │ │㉘鴻海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 │ │㉙山汶股份有限公司園區分公司 │ │ │ │㉚臺灣橫尾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 │ │㉛艾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 ├──┼──────────────────┼───────────┤ │ 27 │營利事業統一發證設立(變更)登記申請│未扣案(未能證明業已滅│ │ │書、營業商號使用統一發票申請書上偽造│失) │ │ │如附表二所示虛設公司負責人之印文(不│ │ │ │含「石玉明」)。 │ │ └──┴──────────────────┴───────────┘ 附表八: ┌──┬─────────────────┬──┬─────────┐ │編號│ 名稱 │數量│ 備註 │ ├──┼─────────────────┼──┼─────────┤ │ 1 │印章 │2 箱│86.9.3搜索新聯會計│ ├──┼─────────────────┼──┤事務所 │ │ 2 │磁碟片 │1 箱│ │ ├──┼─────────────────┼──┤ │ │ 3 │彥誠公司84年度報稅資料 │1 箱│ │ ├──┼─────────────────┼──┤ │ │ 4 │捷華、昌崎等公司所得稅申報書 │1 箱│ │ ├──┼─────────────────┼──┤ │ │ 5 │新聯事務所調借帳簿憑證收據 │1 冊│ │ ├──┼─────────────────┼──┤ │ │ 6 │宇亨樹脂化工等公司調借帳簿憑證收據│1 冊│ │ ├──┼─────────────────┼──┤ │ │ 7 │電話紀錄簿 │1 本│ │ ├──┼─────────────────┼──┤ │ │ 8 │筆記本 │1 本│ │ ├──┼─────────────────┼──┤ │ │ 9 │黃芳媖筆記本 │1 本│ │ ├──┼─────────────────┼──┤ │ │ 10 │忠勤會計師事務所存摺 │1 本│ │ ├──┼─────────────────┼──┤ │ │ 11 │內部通報通知等通訊文件 │1 冊│ │ ├──┼─────────────────┼──┤ │ │ 12 │主任會議紀錄 │1 冊│ │ ├──┼─────────────────┼──┤ │ │ 13 │內部通報 │2 冊│ │ ├──┼─────────────────┼──┤ │ │ 14 │文昇內部會議紀錄 │1 冊│ │ ├──┼─────────────────┼──┤ │ │ 15 │公司內部紀錄 │1 冊│ │ ├──┼─────────────────┼──┤ │ │ 16 │龍書(大漢文昇)內帳 │1 冊│ │ ├──┼─────────────────┼──┤ │ │ 17 │快遞送貨單存根 │1 冊│ │ ├──┼─────────────────┼──┤ │ │ 18 │員工請假本 │1 冊│ │ ├──┼─────────────────┼──┤ │ │ 19 │應徵人員資料 │1 冊│ │ ├──┼─────────────────┼──┤ │ │ 20 │辦公室管理規則 │1 冊│ │ ├──┼─────────────────┼──┼─────────┤ │ 21 │內帳 │1 冊│86.10.1 搜索桃園縣│ │ │ │ │龜山鄉萬壽路 │ ├──┼─────────────────┼──┼─────────┤ │ 22 │李文鑫、成慧萍等人私章 │24個│86.9.15 搜索臺北市│ │ │ │ │新生北路1 段40、42│ │ │ │ │號8 樓 │ ├──┼─────────────────┼──┼─────────┤ │ 23 │相關證物 │1箱 │86.9.15 搜索桃園縣│ │ │ │ │桃園市○○路000 號│ │ │ │ │8 樓之7 │ ├──┼─────────────────┼──┼─────────┤ │ 24 │活期存款存摺 │3 本│86.9.17 搜索臺北市│ ├──┼─────────────────┼──┤明水路397 巷7 弄57│ │ 25 │筆記本 │2 本│號11樓 │ ├──┼─────────────────┼──┤ │ │ 26 │賣匯水單、外匯交易申購單 │2 頁│ │ ├──┼─────────────────┼──┤ │ │ 27 │聯邦銀行保管箱鑰匙 │2 支│ │ ├──┼─────────────────┼──┼─────────┤ │ 28 │李文鑫偽造之身分證 │3 張│86.9.18 搜索臺北市│ ├──┼─────────────────┼──┤民生東路3段109號(│ │ 29 │印章 │4 枚│聯邦銀行儲蓄部成慧│ ├──┼─────────────────┼──┤萍保險箱) │ │ 30 │匯款申請書 │2 頁│ │ ├──┼─────────────────┼──┤ │ │ 31 │銀行存摺 │2 頁│ │ ├──┼─────────────────┼──┤ │ │ 32 │支票 │3 張│ │ ├──┼─────────────────┼──┤ │ │ 33 │電話分類簿 │4 本│ │ ├──┼─────────────────┼──┤ │ │ 34 │土地所有權狀相關資料 │1 本│ │ ├──┼─────────────────┼──┤ │ │ 35 │李文鑫來往信件 │1 本│ │ ├──┼─────────────────┼──┤ │ │ 36 │李文鑫菲律賓證件資料 │7 頁│ │ ├──┼─────────────────┼──┤ │ │ 37 │印鑑證明 │4 頁│ │ ├──┼─────────────────┼──┤ │ │ 38 │其他相關資料 │1 本│ │ ├──┼─────────────────┼──┼─────────┤ │ 39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支票存款對帳單 │1 冊│86.10.15搜索新北市│ │ │ │ │板橋區雨農路27巷6 │ │ │ │ │號12樓 │ ├──┼─────────────────┼──┼─────────┤ │ 40 │北區國稅局84年度營所稅核定繳款書(│6 頁│86.10.7 搜索臺北市│ │ │協順運輸) │ │忠孝東路4段289號(│ ├──┼─────────────────┼──┤第一銀行東臺北分行│ │ 41 │股票對帳單 │3 頁│陳聖宗保險箱) │ ├──┼─────────────────┼──┤ │ │ 42 │現金股利支票及通知書 │4 頁│ │ ├──┼─────────────────┼──┤ │ │ 43 │支票退票存款不足通知單 │4 頁│ │ ├──┼─────────────────┼──┤ │ │ 44 │文昇企管公司營業登記資料 │16頁│ │ ├──┼─────────────────┼──┤ │ │ 45 │美國電訊公司申請投資登記資料 │41頁│ │ ├──┼─────────────────┼──┤ │ │ 46 │傅淑玲會計師印鑑證明書 │9 頁│ │ ├──┼─────────────────┼──┤ │ │ 47 │華興租賃、文聯企管退稅支票 │8 頁│ │ ├──┼─────────────────┼──┤ │ │ 48 │北區國稅局84年度營所稅補報書(見升│8 頁│ │ │ │實業) │ │ │ ├──┼─────────────────┼──┤ │ │ 49 │李文鑫房屋稅繳款書及土地登記謄本、│91頁│ │ │ │約定書 │ │ │ ├──┼─────────────────┼──┤ │ │ 50 │香港匯豐銀行存款付帳單 │58頁│ │ ├──┼─────────────────┼──┤ │ │ 51 │銀行電匯單相關資料 │95頁│ │ ├──┼─────────────────┼──┤ │ │ 52 │81年度表二明細表 │11頁│ │ ├──┼─────────────────┼──┤ │ │ 53 │查帳表 │15頁│ │ ├──┼─────────────────┼──┤ │ │ 54 │81年度結算申報應收款項 │14頁│ │ ├──┼─────────────────┼──┤ │ │ 55 │劉建忠補徵稅額相關資料 │11頁│ │ ├──┼─────────────────┼──┤ │ │ 56 │支票影本 │7 頁│ │ ├──┼─────────────────┼──┤ │ │ 57 │現金帳 │15頁│ │ ├──┼─────────────────┼──┤ │ │ 58 │日記 │16頁│ │ ├──┼─────────────────┼──┤ │ │ 59 │文聯企管富邦銀行存款簿 │55頁│ │ ├──┼─────────────────┼──┤ │ │ 60 │李文鑫華信商業銀行存款簿 │48頁│ │ ├──┼─────────────────┼──┤ │ │ 61 │吳瓊芳彰化銀行活儲存款簿 │24頁│ │ ├──┼─────────────────┼──┤ │ │ 62 │文昇企管中國國際商業銀行活期存款簿│27頁│ │ ├──┼─────────────────┼──┤ │ │ 63 │文聯企管土地銀行存款簿 │21頁│ │ ├──┼─────────────────┼──┤ │ │ 64 │李文鑫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存款簿 │18頁│ │ ├──┼─────────────────┼──┤ │ │ 65 │興揚企管玉山銀行活期存款簿 │14頁│ │ ├──┼─────────────────┼──┤ │ │ 66 │漢陽企管新竹企銀存款簿 │9 頁│ │ ├──┼─────────────────┼──┤ │ │ 67 │興揚企管寶島商業銀行中壢分行存款簿│7 頁│ │ ├──┼─────────────────┼──┤ │ │ 68 │文聯企管中華商業銀行活期存款簿 │10頁│ │ ├──┼─────────────────┼──┤ │ │ 69 │成慧萍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存款簿 │10頁│ │ ├──┼─────────────────┼──┤ │ │ 70 │文昇企管臺灣中小企業銀行活期存款簿│11頁│ │ ├──┼─────────────────┼──┤ │ │ 71 │文昇企管第一商業銀行活期存款簿 │13頁│ │ ├──┼─────────────────┼──┤ │ │ 72 │興揚企管、龍翔會計師、林婉容會計師│5 枚│ │ │ │等印章 │ │ │ ├──┼─────────────────┼──┼─────────┤ │ 73 │科達製藥84年度營所稅申報書 │54頁│86.10.1 搜索桃園市│ ├──┼─────────────────┼──┤復興路51號12樓之1 │ │ 74 │科達製藥84年度員工薪資表 │103 │之6 │ │ │ │頁 │ │ ├──┼─────────────────┼──┤ │ │ 75 │科達製藥84年度應收帳款 │56頁│ │ ├──┼─────────────────┼──┤ │ │ 76 │科達製藥401申報書 │32頁│ │ ├──┼─────────────────┼──┤ │ │ 77 │科達製藥84年度繳款書收據聯 │19頁│ │ ├──┼─────────────────┼──┤ │ │ 78 │電腦(主機、螢幕、鍵盤、列表機) │1 組│ │ ├──┼─────────────────┼──┤ │ │ 79 │印章 │2 袋│ │ ├──┼─────────────────┼──┤ │ │ 80 │電腦磁片 │14片│ │ ├──┼─────────────────┼──┼─────────┤ │ 81 │電腦主機 │1 台│86.9.17 搜索桃園縣│ ├──┼─────────────────┼──┤中壢市溪洲三街53弄│ │ 82 │工作站切換器 │1 台│70號7樓 │ ├──┼─────────────────┼──┼─────────┤ │ 83 │文昇公司統一發票專用章 │1 枚│86.10.1 搜索桃園縣│ ├──┼─────────────────┼──┤龜山鄉萬壽路2 段 │ │ 84 │三重市農會代理三重市公所收稅之章 │1 枚│339 號5樓 │ └──┴─────────────────┴──┴─────────┘ 附表九: ┌───┬─────────────────┬─────────┐ │代 號│ 偵 查 卷 案 號 │ 備 註 │ ├───┼─────────────────┼─────────┤ │偵1 卷│86年度偵字第18776號 │卷面標註編號「1」 │ ├───┼─────────────────┼─────────┤ │偵2 卷│86年度偵字第18776號 │卷面標註編號「2」 │ ├───┼─────────────────┼─────────┤ │偵3 卷│86年度偵字第18776號 │卷面標註編號「3」 │ ├───┼─────────────────┼─────────┤ │偵4 卷│86年度偵字第18776號 │卷面標註編號「4」 │ ├───┼─────────────────┼─────────┤ │偵5 卷│86年度偵字第18776號 │卷面標註編號「5」 │ ├───┼─────────────────┼─────────┤ │偵6 卷│86年度偵字第19410號 │卷面標註編號「6」 │ ├───┼─────────────────┼─────────┤ │偵7 卷│86年度他字第602號 │卷面標註編號「7」 │ ├───┼─────────────────┼─────────┤ │偵8 卷│86年度偵字第23559號 │卷面標註編號「8」 │ ├───┼─────────────────┼─────────┤ │偵9 卷│87年度偵字第1724號 │卷面標註編號「9」 │ ├───┼─────────────────┼─────────┤ │偵10卷│86年度偵字第23559號 │卷面標註編號「10」│ ├───┼─────────────────┼─────────┤ │偵11卷│86年度偵字第23559號 │卷面標註編號「11」│ ├───┼─────────────────┼─────────┤ │偵12卷│86年度偵字第23559號 │卷面標註編號「12」│ ├───┼─────────────────┼─────────┤ │偵13卷│86年度偵字第23559號 │卷面標註編號「13」│ ├───┼─────────────────┼─────────┤ │偵14卷│86年度偵字第23559號 │卷面標註編號「14」│ ├───┼─────────────────┼─────────┤ │偵15卷│86年度偵字第23559號 │卷面標註編號「15」│ ├───┼─────────────────┼─────────┤ │偵16卷│87年度偵字第610號 │卷面標註編號「16」│ ├───┼─────────────────┼─────────┤ │偵17卷│楊伯元、王家翔證據資料(單獨訂冊)│卷面標註編號「17」│ ├───┼─────────────────┼─────────┤ │偵18卷│劉瑞潭證據資料(單獨訂冊) │卷面標註編號「18」│ ├───┼─────────────────┼─────────┤ │偵19卷│程國東證據資料(單獨訂冊) │卷面標註編號「19」│ ├───┼─────────────────┼─────────┤ │偵20卷│稅捐稽徵處處分函及專案申請調檔統一│卷面標註編號「20」│ │ │發票查核清單(單獨訂冊) │ │ ├───┼─────────────────┼─────────┤ │偵21卷│87年度偵字第2736號 │卷面標註編號「21」│ ├───┼─────────────────┼─────────┤ │偵22卷│「李文鑫稅捐不法案」虛設行號理由書│卷面標註編號「22」│ │ │(單獨訂冊) │ │ ├───┼─────────────────┼─────────┤ │偵23卷│相關身分證統一編號資料(單獨訂冊)│卷面標註編號「23」│ ├───┼─────────────────┼─────────┤ │偵24卷│86年度偵字第10071號 │卷面標註編號「24」│ ├───┼─────────────────┼─────────┤ │偵25卷│87年度偵字第2985號 │卷面標註編號「25」│ ├───┼─────────────────┼─────────┤ │偵26卷│86年度偵字第12364號 │卷面標註編號「26」│ ├───┼─────────────────┼─────────┤ │偵27卷│86年度偵字第16738號 │卷面標註編號「27」│ ├───┼─────────────────┼─────────┤ │偵28卷│87年度偵字第8411號 │卷面標註編號「28」│ ├───┼─────────────────┼─────────┤ │偵29卷│87年度偵字第2585號 │卷面標註編號「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