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重附民字第17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重附民字第17號
- 原告
- 王禮
- 原告
- 何秀月
- 原告
- 王俊傑
- 原告
- 王維農
- 被告
- 安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 法 定
- 代理人
- 廖人立
- 被告
- 胡文華
- 上列3人訴訟代理人
- 莫怡萍律師
- 被告
- 黃教程
盧清吉
上列被告等因民國99年度金上重更㈠字第16號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周盈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