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15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重附民字第2號

違反公司法等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2 月 19 日

法官許宗和沈君玲趙功恆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重附民字第2號

原告
華達國際海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健平
訴訟代理人
曹志仁律師
被告
焦仁和

      蕭中興

      盧卓君

上列被告,因民國102年度上重訴第27號違反公司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許宗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9  日

                  法 官 沈君玲

                  法 官 趙功恆

                  書記官 陳佳伶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0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重附民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