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重附民字第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公司法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2 月 19 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重附民字第2號原 告 華達國際海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健平 訴訟代理人 曹志仁律師 被 告 焦仁和 蕭中興 盧卓君 上列被告,因民國102年度上重訴第27號違反公司法等案件,經 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9 日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許宗和 法 官 沈君玲 法 官 趙功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佳伶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