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重附民字第4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證券交易法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6 月 11 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重附民字第43號原 告 漢友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邦基 被 告 郭麗美 陳慶豐 上列被告因民國102 年度金上重更(一)字第3 號證券交易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1 日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沈宜生 法 官 謝靜慧 法 官 吳炳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育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