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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重附民字第4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證券交易法等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
    104 年 06 月 11 日
  • 法官
    沈宜生謝靜慧吳炳桂

  • 當事人
    漢友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郭麗美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重附民字第43號原   告 漢友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邦基 被   告 郭麗美 陳慶豐 上列被告因民國102 年度金上重更(一)字第3 號證券交易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1  日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沈宜生 法 官 謝靜慧 法 官 吳炳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育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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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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