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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重附民字第43號

證券交易法等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6 月 11 日

法官沈宜生謝靜慧吳炳桂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重附民字第43號

原告
漢友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邦基
被告
郭麗美

      陳慶豐

上列被告因民國102 年度金上重更(一)字第3 號證券交易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1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沈宜生

                   法 官 謝靜慧

                   法 官 吳炳桂

                   書記官 劉育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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