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金上重訴字第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證券交易法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5 月 02 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03年度金上重訴字第13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王朝慶 選任辯護人 林志豪律師 楊國宏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重訴字第7 號,中華民國95年8 月31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2年度偵字第10788 、18205 、12931 、12934 號,93年度偵字第15846 號,93年度發查偵字第101 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王朝慶部分撤銷。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王朝慶係中國人造纖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纖公司)及德興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德興投資公司)負責人,為從事中纖公司及德興投資公司業務之人,於民國92年3 月5 日,明知郭保富大量買進久津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久津公司)股票,因資金不足無力完成交割,為貪圖豐厚之利息,遂接受德信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張敏雄之請託,同意郭保富以其所有之久津公司股票18,600張(1 張為1,000 股)為擔保,融資借款給郭保富285,500,000 元。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利用職務上管理前開公司財務之便利,指示不知情之中纖公司財務人員陳憶慈開具中纖公司設於華南商業銀行新生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之甲存帳戶,金額285,500,000 元支票1 張;王朝慶即將該紙支票先於德興投資公司於華南商業銀行新生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之帳戶兌現,再分別依郭保富之指示匯入如附表所示之帳戶及金額。未料,同年3 月6 日,郭保富發生違約交割,臺灣證券交易所對中纖公司進行專案例外查核時,王朝慶為掩飾前開因私人間之借貸關係,乃指示陳憶慈將德興投資公司同年3 月11日取得入帳票號分別為GB0000000 、GB0000000 、JC0000000 ,金額分別為200,000,000 、20,000,000及69,000,000元之支票3 紙,在德興投資公司明細分類帳及會計傳票上虛偽登載為2 月25日、2 月17日入帳,用以偽製德興投資公司因有資金缺口,以『股東往來』之方式,向王朝慶借款289,000,000 元,嗣因王朝慶有短期資金周轉之需要,才有前開要求德興投資公司償還該借款,德興投資公司才轉向中纖公司請求給予資金融資等情。因認被告王朝慶所為,涉犯刑法第336 條第2 項業務侵占、商業會計法第71條及證券交易法第171 條第1 項第3 款董事侵占公司資產(檢察官當庭追加)等罪嫌云云。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且於第二審之審判準用之,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5 款、第307 條、第364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王朝慶因涉犯上開罪嫌,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原審認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6 條第2 項業務侵占罪、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商業負責人明知為不實事項填製會計憑證罪、第72條第1 款故意輸入不實資料罪,並以其先後多次明知為不實事項填製會計憑證、故意輸入不實資料犯行,各時間緊接,觸犯構成要件相同之罪,顯係基於概括犯意為之,分別依修正前刑法第56條連續犯之規定論以一罪,並均加重其刑;所犯業務侵占罪、連續商業負責人明知為不實事項填製會計憑證罪、連續故意輸入不實資料罪有方法、目的之牽連關係,依修正前刑法第55條後段規定,從一重論以刑法第336 條第2 項業務侵占罪,判處有期徒刑2 年。被告不服,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後,因患有進行性核上性麻痺、高血壓、高血脂症,左側肢體活動不利,口齒不清,吞嚥困難,不能到庭審判,經本院於97年9 月23日裁定停止審判,於停止審判期間,被告因漸進式腦麻痹症引起心肺衰竭,於103 年1 月5 日死亡,此有臺北市立聯合醫院仁愛院區開立之死亡證明書在卷可稽,揆諸上開規定,本件自應為公訴不受理之諭知。原審未及審酌,逕對被告為實體判決,尚有未合,應由本院將原判決關於此部分撤銷,另為公訴不受理之諭知,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 條第1 項前段、第364 條、第303 條第5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 日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 官 沈宜生 法 官 吳炳桂 法 官 楊貴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廖純瑜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5 日附表: ┌───┬───────────────┬─────────┐ │編號 │帳戶資料 │金額 │ ├───┼───────────────┼─────────┤ │一 │益廣公司華南銀行忠孝東路分行 │50,100,000元 │ │ │帳號000000000000號 │ │ ├───┼───────────────┼─────────┤ │二 │益廣公司華南銀行忠孝東路分行 │90,100,000元 │ │ │帳號000000000000號 │ │ ├───┼───────────────┼─────────┤ │三 │蔡政雄華南銀行忠孝東路分行 │32,500,000元 │ │ │帳號000000000000號 │ │ ├───┼───────────────┼─────────┤ │四 │郭怡婷華南銀行忠孝東路分行 │56,000,000元 │ │ │帳號000000000000號 │ │ ├───┼───────────────┼─────────┤ │五 │吳俐靜華南銀行忠孝東路分行 │28,200,000元 │ │ │帳號000000000000號 │ │ ├───┼───────────────┼─────────┤ │六 │吳俐儒華南銀行忠孝東路分行 │14,500,000元 │ │ │帳號000000000000號 │ │ ├───┼───────────────┼─────────┤ │七 │范中秋華南銀行忠孝東路分行 │14,100,000元 │ │ │帳號000000000000號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