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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附民上字第48號

詐欺等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5 月 15 日

法官許宗和游士珺沈君玲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附民上字第48號

上訴人
即原告
鄧元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忠樂
被上訴人
即被告
莫憲安明寧(伊朗籍)

上列被告莫憲安明寧因本院103 年度上易字第1987號詐欺等案件,經上訴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上訴。本件刑案詐欺罪部分,業經本院撤銷原審不另為無罪諭知,改判被上訴人莫憲安明寧有罪在案,則原判決以被上訴人莫憲安明寧上開刑案詐欺罪部分不另為無罪諭知,並據以駁回上訴人之附帶民事訴訟,自有未洽。惟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之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 法 官 許宗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5  日

                   法 官 游士珺

                   法 官 沈君玲

                   書記官 陳采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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