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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上訴字第1289號

違反動物用藥品管理法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2 月 07 日

法官梁宏哲何俏美朱瑞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上訴字第1289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王誠偉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動物用藥品管理法案件,不服本院104 年度上訴字第1289號,中華民國104年11月5日第二審判決(原審案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 年度訴字第1330號,起訴案號:臺灣新北

地方法院檢察署103 年度偵字第1866號),提起第三審上訴,本

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上訴期間為10日,自送達判決後起算,刑事訴訟法第349條前段定有明文。又原審(第二審)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84 條前段亦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王誠偉因違反動物用藥品管理法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 年度訴字第1330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被告不服提起上訴,經本院104 年度上訴字第1289號判決上訴駁回在案,該判決正本於104 年11月18日送達被告住所並付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受僱人,此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28 頁),揆諸首開說明,此項上訴期間,應自送達判決之翌日起算,加計在途期間3 日,計至104年12月1日(星期二,非休假日)止,其上訴期間即已屆滿,乃上訴人竟遲至104年12月3日,始提起第三審上訴,有上訴狀上本院收狀戳記為憑,顯已逾越法定上訴期間,其上訴顯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84 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7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梁宏哲

法 官 何俏美

法 官 朱瑞娟

書記官 程欣怡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上訴字第1289號於民國 104 年 12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動物用藥品管理法,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