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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上訴字第3139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8 月 10 日

法官張惠立許文章梁耀鑌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04年度上訴字第3139號

上訴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訴人
即被告
蔡金龍
選任辯護人
陳殷朔 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

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225號,中華民國104年11月19日第一審判

決(起訴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偵字第5402號

),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判決關於蔡金龍有罪部分及定執行刑部分,均撤銷。

蔡金龍犯如附表一至附表四所示之罪,各處之刑及沒收如附表一至附表四「本院主文」欄所示。附表一至三及附表四編號1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伍年。

其他上訴駁回。

事實

一、蔡金龍(綽號:阿山、阿三、小山、小三)明知甲基安非他命業經公告列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二款之第二級毒品,不得販賣及持有,竟意圖營利,各基於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以資牟利之犯意,先販入數量不詳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伺機販賣,並以門號0000000000號之行動電話作為聯絡工具,於附表一至三及附表四編號1所示之時間、地點,販賣如附表一至三及附表四編號1所示金額、數量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與張國屏、黃勢翔、黃建逢、黃家倫等人,而從中牟取利益,總計前後11次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所得為新臺幣(下同)53,000元。又黃家倫因發覺前一日(即附表四編號1所示時間)所買甲基安非他命品質不好,想要退貨,惟怕直接向蔡金龍挑明退貨,蔡金龍不願見面,遂向蔡金龍表明還要再購買甲基安非他命,並與蔡金龍約好會面地點、時間;見面後,黃家倫抱怨前一日交付之毒品品質不佳,要退貨,蔡金龍認已交貨,沒退貨道理,惟為撫平黃家倫情緒,即另基於轉讓禁藥之犯意,於附表四編號2所示時、地,無償轉讓1公克甲基安非他命與黃家倫。嗣警監聽蔡金龍及黃建逢等人所使用之行動電話,發現可疑,於民國103年1月23日13時10分先拘提黃建逢到案,黃建逢指證毒品來源係向綽號小三(即蔡金龍)購買,由黃建逢打電話予蔡金龍表示欲購買甲基安非他命,相約於同日晚間9時10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段○○○街○○○○○○○0號出口附近)見面,而為警查獲蔡金龍,並經其同意搜索身體及住處(台北市○○區○○○路0段000巷0弄00號4樓),暨扣得蔡金龍所有甲基安非他命共計13包、包裝用之口香糖包裝紙(毒品驗前純質淨重共計25.2122公克、驗餘淨重24.86公克,起訴書誤載為24.2122公克)及前開聯絡買家所用行動電話。

二、案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移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甲、有罪部分:

壹、程序部分:

一、所謂「陷害教唆」,係指行為人原不具犯罪之故意,純因司法警察之設計教唆,始萌生犯意,進而實行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者而言。申言之,因「陷害教唆」係司法警察以引誘或教唆犯罪之不正當手段,使原無犯罪故意之人因而萌生犯意而實行犯罪,再進而蒐集其犯罪之證據或予以逮捕偵辦;縱其目的係在於查緝犯罪,但其手段顯然違反憲法對於基本人權之保障,且已逾越偵查犯罪之必要程度,對於公共利益之維護並無意義,其因此等違反法定程序所取得之證據資料,固應不具有證據能力。然所謂「陷害教唆」與警方對於原已具有犯罪故意並已實行犯罪行為之人,以所謂「釣魚」之偵查技巧蒐集其犯罪證據之情形有別。倘誘捕偵查之方法如尚屬合乎法律規範之目的,且不違背受教唆者之自由意志,復不違反比例原則,而以巧妙之手段、方法,使潛在化之犯罪現形,並加以查獲情形下,所取得之證據,非不得作為認定犯罪之依據(參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811號判決)。查本案遭查獲之經過,乃警方監聽蔡金龍及黃建逢等人所使用之行動電話,發現可疑,於103年1月23日13時10分先拘提黃建逢到案,指證毒品來源係向綽號小三(即蔡金龍)購買,並由黃建逢打電話予蔡金龍表示需要購買甲基安非他命,相約於同日晚間9時10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段○○○街○○○○○○○0號出口附近)見面,因而為警查獲蔡金龍等情,業據證人黃建逢及警員謝宗基於本院審理時證述明確,互核相符(見本院卷第120頁至128頁),復有被告與黃建逢通聯譯文在卷可憑(見偵卷第209頁至213頁),足證本件非因警方安排交易機會,始形成販賣毒品之犯意甚明。從而,本件應屬合法之「誘捕偵查」,而非「陷害教唆」。被告及辯護人執此為辯,洵無可取。

二、按被告之自白,非出於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違法羈押或其他不正之方法,且與事實相符者,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六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蔡金龍就附表四編號2所示轉讓禁藥甲基安非他命所為之自白,出於任意性,且與事實相符(詳後述),自得作為證據。

三、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而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第159條之1第2項分別有明文規定。查證人張國屏、黃勢翔、黃建逢及黃家倫等4人於偵查中檢察官訊問時之證述,係以證人身分依法具結後,始為陳述,查無證據證明有顯不可信之情形,是其偵查中之證述自得作為證據。

四、次按,本判決所引用其餘證據資料(包含供述證據、文書證據等),並無證據證明係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又經本院審認結果,尚無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與不得作為證據之情形,本院審酌上開證據資料製作時之情況,無違法不當及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認為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是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規定,認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部分:

一、如附表四編號2所示轉讓禁藥甲基安非命部分:訊據被告蔡金龍坦承如附表四編號2所示轉讓禁藥甲基安非他命予黃家倫之犯行,核與證人黃家倫於偵查及原審中所證情節相符,並有渠等於102年6月22日上午11時27分許、11時53分許、中午12時25分許、下午2時25分許等相約見面及討論毒品品質之通訊譯文附卷可資佐證(見偵卷第37至38頁,詳文見附表六-D);被告任意性自白既有前開補強證據可佐,洵堪採認,是被告如附表四編號2所示轉讓禁藥甲基安非他命之犯行,可堪認定。

二、如附表一至附表三及附表四編號1所示販賣第二級毒品犯行部分:訊據被告坦承認識張國屏、黃勢翔、黃建逢以及黃家倫等人,且於102年間至103年初有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張國屏、黃勢翔、黃建逢以及黃家倫等人聯絡,約定時、地交付甲基安非他命等情,惟矢口否認有何販賣毒品犯行,辯稱:他們委託我買,我不是販賣,沒有販賣意圖云云。辯護人為被告辯稱:他跟張國屏、黃勢翔、黃建逢以及黃家倫等人都是多年好朋友,大家彼此不分彼此,大家有共同嗜好吸食安非他命,所以才有委託團購,並不成立買賣,至多轉讓,原審適用法條有錯誤,請鈞院給被告一個反省自新的機會,將販賣改判轉讓,這樣亦足以警惕被告,達到刑法上的目的云云。是本件應審究者厥為:被告於如附表一至附表三及附表四編號1所示時間,交付張國屏、黃勢翔、黃建逢及黃家倫等人甲基安非他命,是否係意圖營利,基於販賣之犯意為之?抑或如同被告所辯,僅為合購或委託代購?茲就各次犯行分述如下:

㈠買家為張國屏之犯行:被告有以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張國屏聯絡,且曾交付甲基安非他命與張國屏並收取金錢等語,業據被告坦承在卷,惟矢口否認有何販賣第二級毒品犯行,辯稱:跟張國屏三次見面,僅一次有交付毒品及收錢,但實際是哪一次已不記得,其中一次係張國屏稱其被網路釣魚抓到,該次我不敢去交付毒品,另一次係張國屏打來,我人在高雄,等我回臺北回電時張國屏說已找別人拿所以不用了,有交付的那一次是張國屏說有聚會,請我幫忙合購毒品,當時進貨成本是8千元,剛好張國屏在募捐,我捐1千元,只算張國屏7千元,沒利潤,他託我買,我沒販賣意圖云云。辯護人為被告辯稱:依證人張國屏證述被告拿毒品較便宜,且被告有告訴張國屏毒品來源在高雄,本案係張國屏委託被告購買,不是張國屏向被告購買云云。經查:

1.如附表一所示被告於102年10月4日、同年月12日以及同年月18日共3次販賣犯行,業據證人張國屏於偵查中證稱:附表六-A㈠、㈡、㈢所示譯文均是伊向綽號「小三」之人購買安非他命之通話,於簡訊聯絡時均以「禮盒」代稱安非他命,1份為1公克、2份為2公克,均是小三把安非他命送到其新北市板橋區新海路住處樓下來交易,於102年10月4日係以4千元購買1公克安非他命,於同年月12日、18日分別係以7千元購買2公克安非他命,因一次買2公克,所以總價便宜1千元,於102年10月4日、同年月12日以及同年月18日共三次均有交易成功,小三即為蔡金龍等語明確(見偵卷第432頁至第433頁、第440頁);並有附表六-A㈠、㈡、㈢所示證人張國屏於102年10月4日、12日及18日分別先以簡訊傳送「有禮盒嗎」、「晚上有聚會,需要禮盒2份,不知可否?」、「我要禮盒2分,可否?」等語,探詢被告目前是否有甲基安非他命可出貨,被告收到簡訊後30秒至數分鐘內即以簡訊或電話回覆,詢問證人張國屏所需數量或方便交易之時間,復於到達張國屏住處時再撥電話通知張國屏下樓交易等內容之通訊監察譯文附卷可佐(見偵卷第29頁至第30頁反面),均堪認定。

2.證人張國屏於原審審理中:

⑴雖有證稱:第一次是拜託他買,附表六-A㈠之譯文就是我第一次委託被告幫我買等語(見原審卷第133頁反面至第134頁),然詰問其所謂「委託」被告之詳細經過為何,證人張國屏證稱:瀏覽1069網路聊天室時,被告主動攀談而認識之,聊一聊被告就聊到毒品,其稱會去高雄買「禮盒」,1公克4千元,如果多拿會便宜一點,有拜託被告幫忙買,但在網路上僅有大概談到價格,沒有約定數量,也沒有約定何時要交付毒品,且被告說價錢隨時會變,所以後來於102年10月4日通話中我還要再確認價格以及要拿多少數量,交易時是一手交錢、一手交貨,沒有先給被告錢等語(見原審卷第134頁至第136頁反面);佐以證人張國屏與被告於102年10月4日,係證人張國屏先以簡訊聯絡被告,被告於回電時問「喂,你哪位!」、「那你要幾個!」等語,張國屏亦問「現在一個多少!」等語(附表六-A㈠,見偵卷第29頁),足見在此通通話前雙方確實尚未約定交易之金額、數量以及交貨之時間地點,是渠等於網路上所聊內容,不過是被告讓張國屏知道其近期會進貨,手上有甲基安非他命可供交易,引誘張國屏嗣後打電話要約購買而已。此情與受任人初無欲購買之情,係經委託人事先就要購買之毒品種類、數量以及價格等節均先具體指示並委託受任人,受任人始出發為委託人購買之代購情形、合購乃眾人集資之狀況皆迥然不同;證人張國屏所證「委託」之實際情形仍係買賣交易,無從因其使用「委託」、「拜託」等詞而可對被告為有利之認定。況證人張國屏更證稱:伊認識被告以及跟被告買毒品的模式其實跟認識其他藥頭的情形差不多等語(見原審卷第135頁),益徵被告與證人張國屏間係毒品交易賣家與買家之關係,被告辯稱幫忙代購或合購云云,與證人所述情節及監聽譯文內容迥異,核屬無據,自不足採。

⑵證人張國屏於原審審理中經訊問時固另證稱102年10月4日當日被告到場後,我告訴被告,自己被警察釣魚,被告就不願交付毒品以致並未成交云云(見原審卷第137頁反面)。惟其於警詢、偵查至原審交互詰問時均未提及此情,於原審審理中被告對其證言表示意見提到此事後,始改稱如此(見原審卷第137頁正反面),其此部分證述前後不一,已有可疑。再被告辯解情節係因知道證人張國屏遭警釣魚而「不敢去」交付,與證人張國屏所證「告知到現場的被告自己被警察釣魚,被告不願交付毒品」情況亦不相同,是張國屏所證此節實難採憑,無從為有利被告之認定。

3.被告固以係與證人張國屏合購、代購、證人張國屏遭釣魚、自己人在高雄而張國屏取消交易云云置辯。查其所辯「代購」等節如何不可採,業如前述;證人張國屏亦明確證稱並非與被告合資購買(見原審卷第132頁反面),被告所辯合購云云,並無實據,無從採認。另觀被告與張國屏於102年10月4日、同年月12日以及同年月18日聯絡交易之通訊監察譯文中被告行動電話基地台之位置,於此三日均有從臺北市南港區或萬華區移動到新北市板橋區新海路,且均有被告聯絡證人張國屏,稱:「到了!」、「我現在就在樓下」、「麻煩你下來」等語表示自己已經到達證人張國屏住處樓下之對話內容,有通訊監察譯文附卷可按(見上開偵字卷第29至30頁反面),是被告辯解因張國屏遭釣魚感到害怕或自己剛好在高雄而未到場交易云云,與客觀事證相悖,均不可採甚明。至交易價格昂貴或便宜,本因交易條件不同會有所變動,無從因此認定被告並未意圖營利(詳下述);而被告是否有告知張國屏其毒品來源之地點亦與認定被告是否係販賣無關。

㈡買家為黃勢翔之犯行:被告有以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黃勢翔聯絡,並於附表二所示時間、地點交付3.75公克之甲基安非他命與黃勢翔並收取現金14,000元等語,業據被告坦承在卷,惟矢口否認有何販賣第二級毒品犯行,辯稱:黃勢翔委託我買的,我不是販賣,沒販賣意圖,當時該重量的甲基安非他命就是此價錢,伊未賺錢云云。辯護人為被告辯稱:依卷內證據,黃勢翔是委託被告買,而不是去向被告買云云。經查:

1.附表二所示犯行,業據證人黃勢翔於原審審理中證稱:附表六-B所示102年6月26日上午8時14分55秒被告之簡訊所稱「拉拉山水蜜桃」就是指甲基安非他命,伊買甲基安非他命每次都買一錢(3.75公克),相約後被告於同年6月28日下午就把一錢安非他命送來伊新北市三重區三和路住處樓下,伊才交付現金1萬4千元給被告等語(見原審卷第126頁反面、第128頁正反面),有被告與黃勢翔間於102年6月26日至同年月28日通訊,相約於102年6月28日下午見面,於是日下午1時58分45秒被告打給黃勢翔稱「我已經在樓下了」時,所持手機之基地台顯示已經到達新北市三重區龍門路之通訊監察譯文附卷可佐(見偵卷第31頁至第32頁),堪認被告於102年6月28日下午2時許,確實有交付甲基安非他命與黃勢翔,並向黃勢翔收取價金之行為。

2.被告固辯稱與證人黃勢翔互易毒品及金錢之原因係受證人黃勢翔委託代購云云。證人黃勢翔偵查及原審中亦附和證稱:與被告是好朋友,認識很久,在收到附表六-B所示102年6月26日上午8時14分55秒被告寄來之團購簡訊前,已經與被告將近一年沒聯繫,剛好另一買毒管道聯絡不到,就回訊託被告拿毒品,好朋友湊一下一起拿,會比較便宜,通常是會提前2至4天跟被告說如果你要拿東西的話再幫我拿一下,並非買賣交易云云(見偵卷第445頁,原審卷第125頁、第126頁反面至第128頁)。惟觀附表六-B所示渠等間之通訊內容,並無證人黃勢翔所稱其告訴被告「如果你要拿東西的話再幫我拿一下」等語之內容,亦無討論湊數以及有幾人合購或約定各人出資比例之情,證人黃勢翔證稱係代購或合購云云,實有可疑。且渠等雖有多通簡訊來回傳遞,其內容竟僅有提到「拉拉山水蜜桃又團購」、約定會面時間,並無額外之寒暄、問候或聊天,與一般久別重逢之好友會關心對方近況之常情迥然有異;再被告通訊用詞對證人黃勢翔態度尊敬客氣,於102年6月27日下午2時42分02秒之簡訊中甚至以「您」之敬語稱呼黃勢翔,於同年月28日下午1時58分45秒之通話中,黃勢翔稱:「在樓下了,ok,好!」時,被告即回稱:「多謝、多謝!」等語,與熟稔朋友間相處親暱不拘小節之情形不同,反更像是賣家對客戶之態度,證人黃勢翔所證與被告係「好朋友」,故有委託或一起拿之情,並無獲利云云,尚難採認。況於102年6月26日證人黃勢翔回覆被告之「拉拉山水蜜桃又團購了意者請回訊」之簡訊後,至同年月28日被告與證人黃勢翔見面交貨以前之期間,被告所持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通話之基地台均顯示在臺北市南港區乙節,有通訊監察譯文附卷可按(見偵卷第31頁至第32頁),參以被告僅有單一毒品上游,都是前往南部高雄地區向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之男子購買等情,經被告於警詢自陳明確(見偵卷第11頁反面至第12頁),二者互相勾稽,可知被告並未因證人黃勢翔之回訊而另行下高雄購買毒品,其於102年6月28日交付證人黃勢翔之甲基安非他命顯係在證人黃勢翔於同年月26日上午8時18分4秒回簡訊前購得,與代購係由委任人委任受任人後,受任人始前往為委任人購買之情形不同。準此,本件係被告事先購得甲基安非他命,傳送簡訊讓黃勢翔知悉,引誘其回訊約定時間之買賣交易甚明。是被告及辯護人前開辯詞,均無足採。

㈢買家為黃建逢之犯行:被告有以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黃建逢聯絡,並於附表三編號2、4、6所示時間、地點交付甲基安非他命給黃建逢且收取金錢,交付毒品之重量及收取之金額均如附表所示等語,業據被告坦承在卷;惟矢口否認有何販賣第二級毒品犯行,辯稱:黃建逢有3次見面後稱沒錢,不敢交付毒品,沒交易成功,另3次有交付甲基安非他命並收取價金,僅係受黃建逢委託購買,並未獲利,沒販賣意圖云云。辯護人為被告辯稱:證人說他有精神病,講話不清楚,其證述應不可採云云。經查:

1.附表三所示6次販賣甲基安非他命犯行,業據證人黃建逢於偵查中結證:附表六-C㈠至㈥所示譯文均是伊向綽號「小三」之人購買安非他命之通話,於聯絡時以「水果禮盒」、「糖果」代稱安非他命,均是在臺北市信義區永春捷運站5出口附近交易,於102年10月20日、同年月30日、同年11月23日各以4千元購買1公克安非他命,於同年12月11日以2千元購得0.5公克安非他命,於同年12月20日、103年1月14日各以1千5百元購買到安非他命,上述6次買賣均交易成功,伊103年1月14日購買後,有傳簡訊向小三抱怨品質差,小三即為蔡金龍等語明確(見偵卷第452頁至第454頁、第457頁),並於本院證稱:被告在網路上找上我,要我去他家幫他按摩,他請我施用安非他命,我就成癮了;他一克賣我四千元,不是委託他買,他去哪邊買我不知道,他也沒講跟別人買多少錢,我覺得一克四千元太貴了,但那時我成癮了,只認識他,沒認識別人等語(見本院卷第124反面至125頁);另有如附表六-C㈠至㈥所示,證人黃建逢於102年10月20日、同年月30日、同年11月23日、同年12月11日、同年月20日、103年1月14日、同年月15日打電話或傳簡訊給被告,稱:「我要糖果」、「方便出貨嗎?」、「對啊,要給我多一點喔!」、「我今天晚上9點下班喔想買2千的水果禮盒方便嗎?」、「我要買一千五可以嗎?」、「1千5,給我多一點,拜託拜託」等語,表示欲購買甲基安非他命,被告會立即或於數分鐘內回話與黃建逢約定交易時間、地點等內容之通訊監察譯文附卷可佐(見偵卷第34頁至第36頁反面),均堪認定。

2.被告固辯稱是他委託我買的,沒有販賣意圖云云,惟查,在渠等如附表六-C㈡、㈢、㈣、㈤所示約定見面交易之通話中,證人黃建逢均直接對被告稱:「多一點喔!」、「記得要給我多一點喔!我都找你拿」、「那個多一點喔!」、「那你要給我多一點喔!」等語討價還價,要求被告多給毒品之量,於附表六-C㈥所示通話中,黃建逢不但直接向被告討價還價,要求「量」多給,更於購買翌(15)日直接對被告抱怨品質,被告對黃建逢上開討價還價言語亦回稱「好」、「知道」等語,足見被告即為賣家本人,始能在出貨毒品之價量上為調整,並非單純代購。從而,被告辯解僅為代購云云,不惟與證人黃建逢證述情節不合,亦核與通訊監察譯文所顯示情形不符,要屬子虛,無從採認。被告另空言辯解附表三編號1、3、5所示時、地之交易並未成交,亦不足採。

㈣買家為黃家倫之犯行:被告蔡金龍有以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黃建逢、黃家倫通話,並於附表四編號1所示時間、地點,交付甲基安非他命與黃家倫並收取現金4,000元等語,業據被告坦承在卷;惟矢口否認有何販賣第二級毒品犯行,於原審辯稱:當日黃建逢約我,非黃家倫打電話給我,到場才看到黃建逢帶黃家倫來,當日實際上僅黃家倫要拿毒品,因黃家倫要下臺中幫我介紹藥頭,要拿一包毒品去看是否相同,我不能白給,才跟黃家倫收了4千元,有約定之後要互相退還毒品及價金;於本院改稱:黃家倫說他吸毒十幾年,我說這個沒在賣,看通聯紀錄及簡訊就知黃家倫詐騙我毒品云云。辯護人為被告辯稱:卷內並無黃家倫與被告約定102年6月21日之交易情形相關之通訊譯文,不能認定被告有罪云云。經查:

1.被告如附表四編號1所示販賣甲基安非他命犯行,業據證人黃家倫於偵查及原審審理中證稱:係黃建逢介紹我向綽號阿三之被告購買毒品,黃建逢乃小學同學兼鄰居,住在附近,有一次在路上碰到聊到安非他命,其稱有管道,第一次有拿毒品一起吸,第二次黃建逢把蔡金龍的電話給伊,我自己打去問,至於102年6月21日向被告購買,究竟是黃建逢帶我去找被告,還是我自己打電話與被告約定購買時地等細節已記不得了,總之係透過黃建逢介紹,我於102年6月21日在忠孝東路5段愛買對面向被告買了1公克安非他命,價金為4千元,我僅跟被告買過1次,被錄到的102年6月22日通訊是約第二次見面事情,因我覺得被告前一(21)日交付毒品品質不佳,想退換,但怕直接說被告不出面處理,故於102年6月22日上午11時27分許打電話假意稱要買第2次,並抱怨前次東西不好,要被告帶別批毒品,22日接近中午時在同一地點與被告見面,我才提出退換要求,被告不答應退貨還錢,但有另給1包1公克安非他命,這次沒收錢,同日中午12時25分06秒被告打來,抱怨多給1包事情;我於同日下午2時25分28秒回撥,被告問第二包品質,我回稱都一樣,之後被告就未聯絡了等語(見偵卷第461頁至第463頁,原審卷第161頁至第166 頁)。核與附表六-D通訊監察譯文顯示被告與證人黃家倫於102年6月22日上午11時27分許相約「在昨天那個地方」見面,證人黃家倫要求:「你有沒有別批」,被告回稱:「別批的,有阿,那就兩種讓你,你要幾個」,並問:「喔,昨天那個不錯啊,對啊!」,黃家倫則抱怨:「昨天,那個叫還不錯喔!」、「那我們見面再聊,你不要拿昨天那個給我喔!」,同日11時53分再許相約12時見面,同日中午12時25分06秒被告打給證人黃家倫抱怨稱:「我跟你講,基本上你剛才要給我退那個,我是不給人家退的,因為這個沒有在退的,你都已經用了,要不然就是整個還給我,就是這樣子!」、「……只是說我不喜歡這個樣子我不喜歡這個樣子,我這個是童叟無欺啦,我也不會去幹嘛的,不然來講,我大可走人啊!對不對,是不是!」,同日下午2時25分28秒證人黃家倫回撥給被告仍稱:「我覺得都一樣啊!」抱怨第2次所拿毒品品質一樣糟糕,被告稱:「怎麼可能一樣!」、「好吧,你就還給我吧!」等語後,不待黃家倫把話講完,驟然掛斷電話之通訊內容相符,有通訊監察譯文附卷可稽(見偵卷第37至38頁),可堪認定。

2.被告固以前開情詞為辯,惟查:被告於警詢及偵查中經提示附表六-D所示通訊監察譯文後,均供稱:黃家倫先以4千元向我購買1小包甲基安非他命後反應沒效果,才退錢且另交付一包甲基安非他命,並請黃家倫找別人交易,就不再理黃家倫了等語(見上開偵字卷第24頁、第424頁至第425頁);於本院辯稱:當日黃家倫說要買毒品,雖有交付毒品並收錢,但都是受委託購買,沒有獲利,之後黃家倫要求退費,我沒退費,但有把自己用的毒品給黃家倫等語(見原審卷第89頁至第90頁),均未提及有何「介紹藥頭」之事,其辯解前後不一,已難採認。況觀被告與黃家倫如附表六-D所示102年6月22日通話中,被告於該日中午12時25分06秒更主動打對黃家倫稱:「喂,是我,我跟你講,基本上你剛才要給我退那個,『我是不給人家退的』,因為這個沒有在退的,你都已經用了,要不然就是整個還給我,就是這樣子!」、「不用…你有經過再給,我就交你這個朋友,只是說我不喜歡這個樣子我不喜歡這個樣子,我這個是『童叟無欺』啦,我也不會去幹嘛的,不然來講,我大可走人啊!對不對,是不是!」等語,表示自己作生意是沒有欺瞞,貨物既出,概不退還之原則。審之被告自己直接與黃家倫處理退換貨事宜,並未另一起去找更上游藥頭處理等情,及從其使用形容買賣誠信之用字遣詞以觀,被告於102年6月21日係因營利販賣毒品之故,始交付甲基安非他命與黃家倫,至為灼然。被告辯稱係受委託而未獲利云云,與證人黃家倫證述、附表六-D所示譯文內容不符,顯非事實,自不可採。被告另辯稱有退款與黃家倫云云,查無實據,且其於原審準備程序中已自承並未退費等語(見原審卷第89頁反面),是此辯解亦不足採。

㈤按販賣毒品乃違法行為,交易雙方類皆以隱匿秘密之方式而為,且毒品無公定價格,每次購買價量,隨時可能依雙方關係深淺、資力、需求量及對行情之認知、來源是否充裕、查緝是否嚴緊,購買者被查獲時供述來源對象之可能性風險等因素之評估,因而異其標準,機動調整,非可一概而論。販賣毒品之利潤所得,除經坦承犯行或價量俱屬明確者外,本難查得實情,是以除非別有積極事證,足認係以同一價量委託代買、轉售或無償贈與,確未牟利以外,尚難執此遽認非法販賣毒品之證據尚有不足(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1012號、3557號判決)。是販毒之人從價差或量差中牟利方式雖異,其意圖營利之非法販賣行為則一,茍無任何利益可圖,被告實無甘冒罹重典之風險而多次交付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予他人並收取價金之理。被告雖一再辯稱均係代買或合購,原價轉讓購得之甲基安非他命與張國屏、黃勢翔、黃建逢以及黃家倫等人,並無營利云云,辯護人亦為之辯護稱本案僅為朋友委託購買云云;然證人黃建逢於偵查、本院證述、證人黃家倫於原審中均明確證稱係向被告購買而非代買或合購,業如前述;證人張國屏、黃勢翔於原審雖有提到係「委託」被告買,然經細問渠等所謂「委託代購」之詳情並參酌相關通訊監察譯文,均與代購之情形不合,亦如前述;況觀附表六所示被告與各證人之通訊內容,均僅有約定交易會面地點、時間或論及交易價、量、毒品品質等與毒品買賣相關之對話,並無一般朋友間閒聊、寒暄互動之情,實難認被告與張國屏、黃勢翔、黃建逢以及黃家倫有何私誼,被告及其辯護人以為朋友好心代購云云為辯,與客觀事證不符,無可採認。綜上各節,足認被告如附表一至附表三、附表四編號1所示歷次交付甲基安非他命予張國屏、黃勢翔、黃建逢及黃家倫等人並收取金錢之原因,自係有利潤可圖,而基於營利意圖販賣甲基安非他命,且其販入之價格必較售出之價格低廉而從中賺取差價牟利無訛,其所辯為代買、合購、原價轉讓云云,與客觀事證不合,顯係臨訟卸責之詞,無從採認。又被告身體及其住處經警搜索後,遭扣得甲基安非他命13包、口香糖包裝袋1個、其聯絡上揭買家證人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以及附表五所示其他物品等情,有前揭物品扣案可佐,復有執行地點分別為臺北市信義區忠孝東路5段、虎林街口(查獲被告地點)以及被告居所之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自願受搜索同意書、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查獲毒品照片21張、臺北市政府警察局103 年北市○○○○000號鑑定書、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103年2月21日FDA研字第0000000000號檢驗報告書、交通部民用航空醫務中心103年3月3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0000000Q號(甲基安非他命NO1~12及褐色結晶塊1袋)毒品鑑定書附卷可稽(見上開偵字卷第40至50頁、第55至60頁、第496至498頁、第520至521頁),被告意圖營利,先後有實際交付甲基安非他命與收取價金之行為,至堪認定。

㈥本件事證明確,被告蔡金龍及其辯護人所辯,均不足採,被告如附表一至三及附表四編號1所示販賣第二級毒品犯行,均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

㈠按甲基安非他命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規定之第二級毒品。是核被告如附表一至三及附表四編號1所為,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又被告自陳扣案甲基安非他命均係於遭查獲前2星期(即103年1月9日前後)在高雄所購買(見原審卷第89 頁),購買日期係在其最後一次販賣犯行(附表三編號6所示103年1月14日販賣給黃建逢)之前,堪認扣案甲基安非他命為被告販賣後所剩餘者,被告因販賣後持有剩餘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純質淨重逾20公克之低度行為,為其最後一次販賣第二級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㈡又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屬安非他命類藥品,因對中樞神經系統具有強烈興奮作用,服用後會引起不安,頭昏,顫抖,亢進性反應,失眠、焦慮、譫妄、慢性中毒、精神障礙、類似精神分裂症之錯覺、幻覺、妄想及伴有行動與性格異常等副作用,並產生耐藥性、依賴性、欣慰,故經行政院衛生署(現改制為衛生署福利部)分別以69年12月8日衛署藥字第301124號、75年7月11日衛署藥字第597627號函公告列為不准登記藥品及禁止使用在案,復以79年10月9日衛署藥用第904142號公告,並禁止安非他命類於醫療上使用,是甲基安非他命屬藥事法第22條第1項所稱之禁藥,同時亦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規定之第二級毒品。行為人明知為禁藥甲基安非他命而轉讓者,除成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條第2項之轉讓第二級毒品罪外,亦構成藥事法第83條第1項之轉讓禁藥罪,屬於同一犯罪行為同時有二種法律可資處罰之法條競合關係,應依「重法優於輕法」、「後法優於前法」等法理,擇一處斷。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條第2項之轉讓第二級毒品罪之法定本刑為「6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70萬元以下罰金」,另於93年4月21日修正、同年月23日施行之藥事法第83條第1項之轉讓禁藥罪之法定本刑為「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00萬元以下罰金」,從而轉讓甲基安非他命之行為,若無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條第6項及第9條所定轉讓毒品達一定數量或成年人對未成年人犯轉讓毒品罪,應予加重其刑之情形者,藥事法第83條第1項之罪之法定本刑,顯重於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第2項之罪之法定本刑,依重法優於輕法之法理,應優先適用藥事法第83條第1項之轉讓禁藥罪處斷(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3683號、99年度台上字第2041號、98年度台上字第6962號、98年度台上字第295號判決意旨參照)。且查,行政院於98年11月20日以院臺法字第0000000000號令修正公布「轉讓毒品加重其刑之數量標準」,規定轉讓第二級毒品達淨重10公克以上者,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條第6項之規定加重其刑至2分之1。被告所為轉讓之甲基安非他命數量,未達淨重10公克以上之加重其刑標準,揆諸上揭規定及說明,自應優先適用藥事法第83條第1項之規定。是被告於附表四編號2所為,係犯藥事法第83條第1項之轉讓禁藥罪。公訴意旨認被告轉讓甲基安非他命行為係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條第2項轉讓第二級毒品罪,尚有未洽,惟二者基本犯罪事實同一,原審復已告知被告變更法條之旨,使其得以防禦(見原審卷第176頁反面),自得依法變更起訴法條。被告轉讓前之持有甲基安非他命行為,與轉讓行為同為實質上一罪之階段行為,高度之轉讓行為既已依藥事法加以處罰,依法律適用完整性之法理,其低度之持有甲基安非他命行為,自不能再行割裂適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規定論處(最高法院82年度台上字第4076號、82年度台上字第6613號判決意旨參照)。

㈢被告蔡金龍所犯如附表一至附表四編號1所示11次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與附表四編號2所示1次明知而轉讓禁藥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四、撤銷改判之理由及量刑:

㈠原審詳為調查後,認被告蔡金龍所犯附表一至附表四編號1所示11次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與附表四編號2所示1次明知而轉讓禁藥罪之犯行,事證明確,予以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查:⑴被告行為後,刑法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關於沒收之規定業經修正(詳如后述),原審未及適用新法,尚有未合;

⑵另黃家倫因發覺前一日(即附表四編號1所示時間)所買甲基安非他命品質不好,想要退貨,並怕直接向蔡金龍挑明退貨,蔡金龍不願見面,遂向蔡金龍表明還要再購買甲基安非他命,並與蔡金龍約好會面地點、時間;見面後,黃家倫抱怨前一日交付之毒品品質不佳,要退貨,蔡金龍認已交貨,沒退貨道理,惟為撫平黃家倫情緒,即另基於轉讓禁藥之犯意,於附表四編號2所示時、地,無償轉讓1公克甲基安非他命與黃家倫;惟原審認為黃家倫要換貨,並非退貨,且黃家倫怕蔡金龍不來,電話中不敢表明換貨,仍稱還要再購買甲基安非他命,原審亦未論述,均有未洽。是本件被告蔡金龍就附表一至附表四編號1所示11次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與附表四編號2所示1次明知而轉讓禁藥罪之上訴,如前所述,雖均無理由,然原審判決有前述未及審酌暨違誤之處,尚有可議,自應由本院就此部分予以撤銷改判。

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之智識程度與社會經驗,可知悉甲基安非他命不僅殘害施用者身心健康,且因施用該毒品或禁藥而散盡家財、連累家人,或為購買毒品鋌而走險者,更不可勝計,為謀個人不法利益而販賣毒品與他人施用,或另無償轉讓甲基安非他命,助長甲基安非他命氾濫,戕害他人健康,減損勞動生產力,影響社會各層面,所為實屬不該,又分別考量被告就販賣犯行部分於警、偵先部分承認,後於審理中全部矢口否認,供詞反覆,態度不佳,並無悔意,均不宜寬待,然就轉讓禁藥罪部分,坦承犯行,態度良好等情;並念及被告前均無其他經法院判決有罪確定之刑事犯罪前科,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按,素行尚可;併考量被告歷次販賣毒品或轉讓禁藥之數量、金額、對象4人等規模,所生危害程度各有不同,但均較動輒以數百公克為單位計算之大盤商交易為輕,再兼衡其經濟狀況、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一至附表四主文欄所示之刑;並就附表一至附表四編號1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15年,以資懲儆。

㈢沒收之說明:

⒈相關法律之修正:

⑴查被告行為後,刑法關於沒收之規定,業於104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並自105年7月1日起施行,其中第2條第2項修正為:「『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考其立法理由略謂:「本次沒收修正經參考外國立法例,以切合沒收之法律本質,認沒收為本法所定刑罰及保安處分以外之法律效果,具有獨立性,而非刑罰(從刑),為明確規範修法後有關沒收之法律適用,爰明定適用裁判時法……」等旨,故關於沒收之法律適用,尚無新舊法比較之問題,於新法施行後,應一律適用新法之相關規定。

⑵因本次刑法修正將沒收列為專章,具有獨立之法律效果,為使其他法律有關沒收原則上仍適用刑法沒收規定,故刑法第11條修正為「本法總則於其他法律有刑罰、保安處分或『沒收』之規定者,亦適用之。但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者,不在此限。」亦即有關本次刑法修正後與其他法律間之適用關係,依此次增訂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第10條之3第2項「施行日前制定之其他法律關於沒收、追徵、追繳、抵償之規定,不再適用。」規定,就沒收適用之法律競合,明白揭示「後法優於前法」之原則,優先適用刑法,至於沒收施行後其他法律另有特別規定者,仍維持「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原則(本條之修正立法理由參照)。

⑶為因應上開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第10條之3第2項規定,相關特別法將於中華民國刑法沒收章施行之日(即105年7月1日)失效,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9條關於沒收之規定,亦於105年6月22日修正公布,並自105年7月1日起施行;因原第18條沒收對象為「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其範圍較刑法沒收章大,且犯罪工具為「應」沒收,為防制毒品之需要,有自105年7月1日起繼續適用之必要,故僅修正該條第1項前段文字為「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

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使相關毒品與器具不問是否屬於犯罪行為人所有,均應沒收銷燬(本條之修正立法理由參照);至於原第19條第1項「犯第四條至第九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或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項之罪者,其供犯罪所用或『因犯罪所得之財物』,均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或以其財產抵償之』。」規定,則修正為「犯第四條至第九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或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項之罪者,其供犯罪所用之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之。」亦即擴大沒收範圍,使犯第4條至第9條、第12條、第13條或第14條第1項、第2項之罪所用之物,不問是否屬於犯罪行為人所有,均應沒收之,並考量刑法沒收章已無抵償之規定,而「追徵」為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之執行方式,乃刪除第1項後段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之執行方式,回歸刑法沒收章之規定,至於第1項犯罪所得之沒收,因與刑法沒收章相同,而無重複規範之必要,故亦予刪除(本條之修正立法理由參照)。

⑷再參酌本次刑法修正,關於「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之沒收,增訂第38條第4項規定,「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關於「犯罪所得」之沒收,則新增第38條之1:「(第1項)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第2項)犯罪行為人以外之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因下列情形之一取得犯罪所得者,亦同:一、明知他人違法行為而取得。二、因他人違法行為而無償或以顯不相當之對價取得。三、犯罪行為人為他人實行違法行為,他人因而取得。(第3項)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第4項)第一項及第二項之犯罪所得,包括違法行為所得、其變得之物或財產上利益及其孳息。(第5項)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規定,除擴大沒收之主體範圍(除沒收犯罪行為人取得之犯罪所得外,第三人若非出於善意之情形取得犯罪所得者,亦均得沒收之)外,亦明定犯罪所得之範圍(不限於司法院院字第2140號解釋,犯罪所得之物,係指因犯罪「直接」取得者,而擴及於「其變得之物、財產上利益及其孳息」;另參酌本條立法理由略謂:「依實務多數見解,基於徹底剝奪犯罪所得,以根絕犯罪誘因之意旨,不問成本、利潤,均應沒收」等旨,故犯罪所得亦包括成本在內),並於犯罪所得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以「追徵價額」替代之。另為符合比例原則,兼顧訴訟經濟,並考量義務沒收對於被沒收人之最低限度生活之影響,增訂第38條之2第2項之過苛調節條款,於宣告第38條、第38條之1之沒收或追徵在個案運用「有過苛之虞、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犯罪所得價值低微,或為維持受宣告人生活條件之必要者」,得不宣告或酌減之。

⑸綜觀前述刑法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修正,關於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自應適用修正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關於販賣第一、二級毒品所用之物,除有修正後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之情形而得不宣告或酌減之外,應逕適用修正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之,並適用修正後刑法第38條第4項規定,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至於販賣第一、二級毒品所得(除「違法行為所得」外,如尚有「其變得之物或財產上利益及其孳息」等,亦屬之),除有修正後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之情形而得不宣告或酌減之外,應逕適用修正後刑法第38條之1規定,宣告沒收犯罪行為人或非善意第三人所有之部分,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⑹又本次刑法修正將沒收列為專章,具獨立之法律效果,已如前述,故宣告多數沒收情形,並非數罪併罰,乃配合刪除第51條第9款,另增訂第40條之2第1項「宣告多數沒收者,併執行之。」規定。是本案如宣告多數沒收,自應適用新法,併執行之。

⒉本案沒收物之說明

⑴關於扣案甲基安非他命13包: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13包(驗餘淨重共計24.86公克),經道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以氣相層析質譜分析(GC/MS)法鑑驗結果,確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上開醫務中心3月3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0000000Q號(甲基安非他命NO1~12及褐色結晶塊1袋)毒品鑑定書附卷足憑,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依105年6月22日修正公布,105年7月1日施行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於附表三編號6犯罪事實之主文項下沒收銷燬之;又前揭毒品之原包裝袋12個及易用來包覆毒品之口香糖包裝袋1個,因包覆毒品,其上顯留有該毒品之殘渣,衡情自難與之剝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當應整體視之為毒品,連同上開扣案毒品之包裝併予宣告沒收銷燬之;至於送鑑耗損部分,既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併此敘明。

⑵關於販賣第二級毒品所用之物:扣案搭配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1具及該門號SIM卡1張為被告所有一節經被告自承屬實(見原審卷第93頁),且係供本案附表一至附表四編號1所示11次犯行所用之物,如宣告沒收或追徵,亦無修正後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所定「過苛之虞」、「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或「為維持受宣告人生活條件之必要」情形,自應依修正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規定,不問屬於被告蔡金龍與否,分別於被告蔡金龍各該販賣第二級毒品罪之主文內宣告沒收;又該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暨門號SIM卡一枚既已扣案,即得直接「原物沒收」,而不生追徵其價額之問題,併此敘明。

⑶關於轉讓禁藥所用之物:又上開扣案搭配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1具及該門號SIM卡1張為被告所有之物,已如上述,而該物品係被告用以犯如附表四編號2所示轉讓禁藥罪所用之物,如宣告沒收或追徵,亦無修正後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所定「過苛之虞」、「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或「為維持受宣告人生活條件之必要」情形,應依修正後刑法第38條第2項規定,於被告所犯如附表四編號2所示之罪項下宣告沒收。

⑷關於販賣第二級毒品所得: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修正後之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販賣毒品所得金錢無論已否扣案、成本若干或利潤多少,均應全部諭知沒收。查被告蔡金龍就本件如附表一至附表四編號1所示11次販賣第二級毒品所得財物,均已取得,雖未扣案,且如宣告沒收或追徵,亦核無修正後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所定「過苛之虞」、「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犯罪所得價值低微」或「為維持受宣告人生活條件之必要」情形,自均應依修正後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規定,分別於各該販賣毒品罪之主文內宣告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⑸按修正之刑法第51條關於數罪併罰定應執行者,將原第9款之沒收刪除,而移至修正後之刑法第40條之2第1項,故就沒收已無定應執行刑之問題,依修正後之刑法第40條之2第1項規定,附表一至附表四各罪主文所宣告沒收之物,應併執行之,併予指明。

乙、無罪部分(上訴駁回部分):

一、公訴意旨另以:被告另意圖營利,基於販賣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102年6月21日晚間6時58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統一便利超商附近,以4千元代價出賣甲基安非他命與黃建逢,因認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嫌等語(原起訴書附表編號五所示犯罪事實)。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即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刑事訴訟上證明之資料,無論其為直接或間接證據,均須達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若其關於被告是否犯罪之證明未能達此程度,而有合理懷疑之存在,致使無從形成有罪之確信,根據「罪證有疑,利於被告」之證據法則,即不得遽為不利被告之認定;其以情況證據(即間接證據)斷罪時,尤須基於該證據在直接關係上所可證明之他項情況事實,本乎推理作用足以確證被告有罪,方為合法,不得徒憑主觀上之推想,將一般經驗上有利被告之其他合理情況逕予排除(最高法院76年台上字第4986號、32年上字第67號判例意旨)。又刑事訴訟法上所謂認定被告犯罪事實之證據,係指足以認定被告確有犯罪行為之積極證據而言,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最高法院29年上字第3105號、30年上字第816號判例意旨)。

三、公訴意旨認被告涉有上開販賣第二級毒品犯嫌,無非以證人即買家黃建逢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門號0000000000號之通訊監察譯文以及被告之供述為論據。檢察官上訴理由補充略以:黃建逢於警詢、偵查中均證稱:係於102年6月21日自己向被告以4千元購買1公克安非他命等語,核與被告與證人黃建逢於102年6月21日之通訊監察譯文內容相符等語。

四、訊據被告坦承有以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於102年6月21日與黃建逢聯絡等情,惟矢口否認當日有何販賣第二級毒品與黃建逢犯行,辯稱:102年6月21日那次原是黃建逢要毒品,把我約出來,但黃建逢當天是載了黃家倫一起來,實際上是黃家倫託黃建逢向我買,最後毒品是給黃家倫等語(見原審卷第89頁反面至第90頁、第105頁反面、第166頁反面)。經查:證人黃建逢於本院證稱:102年6月21日帶黃家倫向被告買毒品,黃建倫有買,我沒買等語(見本院卷第128頁反面)。是綜合審酌如附表六-D及E所示通訊監察譯文及證人黃家逢於本院之證述,被告辯稱102年6月21日當日僅有交付黃家倫毒品,黃建逢並未購買等情,核屬有據。準此,依檢察官所舉證據,縱予綜合判斷,就證人黃建逢於102年6月21日是否有實際與被告交易乙節仍有可合理懷疑之處,尚無法使本院產生確信「被告於102年6月21日販賣甲基安非他命與黃建逢」犯行為真實之程度,揆諸上開法律規定以及判例見解,即應為有利被告之認定。

五、從而,本件依卷內證據,無積極證據可認被告有起訴書附表編號五所載販賣甲基安非他命與黃建逢之犯行,揆諸前開說明,是被告此部分自應為無罪之諭知。

六、維持原判決理由:原審審理結果同此認定,而就被告被訴起訴書附表編號五所載販賣甲基安非他命與黃建逢之犯行,諭知被告無罪判決,經核並無違背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其認事用法及證據取捨,均無違誤。而本院核閱檢察官上開上訴理由,檢察官並無提出任何新事證,以證明被告有何起訴書附表編號五所載販賣甲基安非他命與黃建逢之犯行;於本院準備及審理程序,

,仍執原審判決已審酌之證據再為爭執,並對於原審取捨證據及判斷其證明力之職權行使,仍持己見為不同之評價,而指摘原判決不當,自難認有理由,應予以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第19條第1項,藥事法第83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2項、第11條、第38條第2項、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第40條之2第1項、第51條第5款,刑法施行法第10條之3,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蔡顯鑫到庭執行職務。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張惠立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徒刑者,得併科新臺幣 2 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 7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毒品者,處 7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7 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四級毒品者,處 5 年以上 12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3 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者,處 1 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五項之未遂犯罰之。

藥事法第83條明知為偽藥或禁藥,而販賣、供應、調劑、運送、寄藏、牙保、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處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5 百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 7 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 3 年以上 12 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過失犯第 1 項之罪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 30 萬元以下罰金。

第 1 項之未遂犯罰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檢察官亦未聲請調查任何證據。從而,檢察官提起本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0 日

法 官 許文章

法 官 梁耀鑌

書記官 陳佳微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0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買家張國屏
┌─┬───────┬──────┬─────────────┬────────────┐
│編│販賣時間      │交易毒品種類│                          │                        │
│號│              │與數量      │                          │                        │
│  ├───────┼──────┤        成交情形          │本院主文                │
│  │販賣地點      │交易價格    │                          │                        │
│  │              │(新臺幣)  │                          │                        │
├─┼───────┼──────┼─────────────┼────────────┤
│1 │102年10月4日  │甲基安非他命│蔡金龍與張國屏以簡訊、電話│蔡金龍販賣第二級毒品,處│
│  │晚間6時44分許 │(1公克)   │聯絡約定好交易價、量及時間│有期徒刑柒年陸月。扣案門│
│  ├───────┼──────┤後,由蔡金龍前往左揭地點找│號○○○○○○○○○○號│
│  │新北市板橋區新│4,000元     │張國屏會面,交付左揭毒品予│行動電話壹具與該門號SIM │
│  │海路356號前   │            │張國屏,並收取左揭價金,銀│卡壹張均沒收之;未扣案之│
│  │(張國屏住家)│            │貨兩訖。                  │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肆仟元│
│  │              │            │                          │均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
│  │              │            │                          │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
│  │              │            │                          │徵其價額。              │
├─┼───────┼──────┼─────────────┼────────────┤
│2 │102年10月12日 │甲基安非他命│蔡金龍與張國屏以簡訊、電話│蔡金龍販賣第二級毒品,處│
│  │下午3時30分許 │(2公克)   │聯絡約定好交易數量及時間後│有期徒刑柒年陸月。扣案門│
│  │              │            │,由蔡金龍前往左揭地點找張│號○○○○○○○○○○號│
│  ├───────┼──────┤國屏會面,交付左揭毒品予張│行動電話壹具與該門號SIM │
│  │新北市板橋區新│7,000元     │國屏,並收取左揭價金,銀貨│卡壹張均沒收之;未扣案之│
│  │海路356號前   │            │兩訖。                    │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柒仟元│
│  │(張國屏住家)│            │                          │均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
│  │              │            │                          │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
│  │              │            │                          │徵其價額。              │
├─┼───────┼──────┼─────────────┼────────────┤
│3 │102年10月18日 │甲基安非他命│蔡金龍與張國屏以簡訊、電話│蔡金龍販賣第二級毒品,處│
│  │下午1 時41分許│(2公克)   │聯絡約定好交易數量、時間後│有期徒刑柒年陸月。扣案門│
│  │              │            │,由蔡金龍前往左揭地點找張│號○○○○○○○○○○號│
│  ├───────┼──────┤國屏會面,交付左揭毒品予張│行動電話壹具與該門號SIM │
│  │新北市板橋區新│7,000元     │國屏,並收取左揭價金,銀貨│卡壹張均沒收之;未扣案之│
│  │海路356 號前  │            │兩訖。                    │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柒仟元│
│  │(張國屏住家)│            │                          │均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
│  │              │            │                          │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
│  │              │            │                          │徵其價額。              │
└─┴───────┴──────┴─────────────┴────────────┘
附表二:買家黃勢翔
┌─┬───────┬──────┬─────────────┬────────────┐
│編│販賣時間      │交易毒品種類│                          │                        │
│號│              │與數量      │                          │                        │
│  ├───────┼──────┤        成交情形          │本院主文                │
│  │販賣地點      │交易價格    │                          │                        │
│  │              │(新臺幣)  │                          │                        │
├─┼───────┼──────┼─────────────┼────────────┤
│1 │102年6月28日  │甲基安非他命│蔡金龍與黃勢翔以簡訊約定好│蔡金龍販賣第二級毒品,處│
│  │下午2 時許    │(一錢)    │交易時間後,由蔡金龍前往左│有期徒刑柒年拾月。扣案門│
│  ├───────┼──────┤揭地點找黃勢翔會面,交付左│號○○○○○○○○○○號│
│  │新北市三重區三│14,000元    │揭毒品予黃勢翔,並收取左揭│行動電話壹具與該門號SIM │
│  │和路3段91巷157│            │價金,銀貨兩訖。          │卡壹張均沒收之;未扣案之│
│  │號前 (黃勢翔 │            │                          │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壹萬肆│
│  │住處樓下)    │            │                          │仟元均沒收,如全部或一部│
│  │              │            │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              │            │                          │,追徵其價額。          │
└─┴───────┴──────┴─────────────┴────────────┘
附表三:買家黃建逢
┌─┬───────┬──────┬─────────────┬────────────┐
│編│販賣時間      │交易毒品種類│                          │                        │
│號│              │與數量      │                          │                        │
│  ├───────┼──────┤        成交情形          │本院主文                │
│  │販賣地點      │交易價格    │                          │                        │
│  │              │(新臺幣)  │                          │                        │
├─┼───────┼──────┼─────────────┼────────────┤
│1 │102年10月20日 │甲基安非他命│蔡金龍與黃建逢打電話約定好│蔡金龍販賣第二級毒品,處│
│  │下午4 時10分許│(1公克)   │交易毒品種類及會面地點、時│有期徒刑柒年陸月。扣案門│
│  │              │            │間後,二人遂各自前往左揭地│號○○○○○○○○○○號│
│  ├───────┼──────┤點會面,蔡金龍交付左揭毒品│行動電話壹具與該門號SIM │
│  │臺北市信義區忠│4,000元     │予黃建逢,並收取左揭價金,│卡壹張均沒收之;未扣案之│
│  │孝東路5段470號│            │銀貨兩訖。                │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肆仟元│
│  │「康是美」附近│            │                          │均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
│  │              │            │                          │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
│  │              │            │                          │徵其價額。              │
├─┼───────┼──────┼─────────────┼────────────┤
│2 │102年10月30日 │甲基安非他命│蔡金龍與黃建逢打電話約定好│蔡金龍販賣第二級毒品,處│
│  │晚間9時20分許 │(1公克)   │會面地點、時間後,二人遂各│有期徒刑柒年陸月。扣案門│
│  ├───────┼──────┤自前往左揭地點會面,蔡金龍│號○○○○○○○○○○號│
│  │臺北市信義區忠│4,000元     │交付左揭毒品予黃建逢,並收│行動電話壹具與該門號SIM │
│  │孝東路5段470號│            │取左揭價金,銀貨兩訖。    │卡壹張均沒收之;未扣案之│
│  │「康是美」附近│            │                          │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肆仟元│
│  │              │            │                          │均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
│  │              │            │                          │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
│  │              │            │                          │徵其價額。              │
├─┼───────┼──────┼─────────────┼────────────┤
│3 │102年11月23日 │甲基安非他命│蔡金龍與黃建逢以簡訊、打電│蔡金龍販賣第二級毒品,處│
│  │晚間9 時36分許│(1公克)   │話約定好會面時間、地點後,│有期徒刑柒年陸月。扣案門│
│  │              │            │二人遂各自前往左揭老地點會│號○○○○○○○○○○號│
│  ├───────┼──────┤面,蔡金龍交付左揭毒品予黃│行動電話壹具與該門號SIM │
│  │臺北市信義區忠│4,000元     │建逢,並收取左揭價金,銀貨│卡壹張均沒收之;未扣案之│
│  │孝東路5段470號│            │兩訖。                    │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肆仟元│
│  │「康是美」附近│            │                          │均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
│  │              │            │                          │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
│  │              │            │                          │徵其價額。              │
├─┼───────┼──────┼─────────────┼────────────┤
│4 │102年12月11日 │甲基安非他命│蔡金龍與黃建逢以簡訊、打電│蔡金龍販賣第二級毒品,處│
│  │晚間9 時15分許│(0.5公克) │話約定好交易價、量及會面時│有期徒刑柒年肆月。扣案門│
│  │              │            │間後,二人遂各自前往左揭老│號○○○○○○○○○○號│
│  ├───────┼──────┤地點會面,蔡金龍交付左揭毒│行動電話壹具與該門號SIM │
│  │臺北市信義區忠│2,000元     │品予黃建逢,並收取左揭價金│卡壹張均沒收之;未扣案之│
│  │孝東路5段470號│            │,銀貨兩訖。              │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貳仟元│
│  │「康是美」附近│            │                          │均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
│  │              │            │                          │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
│  │              │            │                          │徵其價額。              │
├─┼───────┼──────┼─────────────┼────────────┤
│5 │102年12月20日 │甲基安非他命│蔡金龍與黃建逢以簡訊、打電│蔡金龍販賣第二級毒品,處│
│  │下午5 時6 分許│            │話約定好交易價、量及會面時│有期徒刑柒年肆月。扣案門│
│  │              │            │間後,二人遂各自前往左揭老│號○○○○○○○○○○號│
│  ├───────┼──────┤地點會面,蔡金龍交付左揭毒│行動電話壹具與該門號SIM │
│  │臺北市信義區忠│1,500元     │品予黃建逢,並收取左揭價金│卡壹張均沒收之;未扣案之│
│  │孝東路5段470號│            │,銀貨兩訖。              │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伍│
│  │「康是美」附近│            │                          │佰元均沒收,如全部或一部│
│  │              │            │                          │不能沒收時或不宜執行沒收│
│  │              │            │                          │時,追徵其價額。        │
├─┼───────┼──────┼─────────────┼────────────┤
│6 │102年1月14日  │甲基安非他命│蔡金龍與黃建逢打電話約定好│蔡金龍販賣第二級毒品,處│
│  │下午3 時30分許│            │交易價、量及會面時間後,二│有期徒刑柒年肆月。扣案甲│
│  │(起訴書附表編│            │人遂各自前往左揭老地點會面│基安非他命拾參包(驗餘淨│
│  │號十一誤為103 │            │,蔡金龍交付左揭毒品予黃建│重共計貳拾肆點捌陸公克)│
│  │年1 月15日)  │            │逢,並收取左揭價金,銀貨兩│以及其包裝袋拾貳個與口香│
│  │              │            │訖。                      │糖包裝袋壹個均沒收銷燬之│
│  ├───────┼──────┤                          │;扣案門號○○○○○○○│
│  │臺北市信義區忠│1,500元     │                          │○○○號行動電話壹具與該│
│  │孝東路5段470號│            │                          │門號SIM 卡壹張均沒收之;│
│  │「康是美」附近│            │                          │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
│  │              │            │                          │幣壹仟伍佰元均沒收,如全│
│  │              │            │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
│  │              │            │                          │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附表四:對象黃家倫部分:
┌─┬───────┬──────┬─────────────┬────────────┐
│編│販賣或轉讓時間│交易毒品種類│                          │                        │
│號│              │與數量      │                          │                        │
│  ├───────┼──────┤      轉讓或成交情形      │本院主文                │
│  │販賣或轉讓地點│交易價格    │                          │                        │
│  │              │(新臺幣)  │                          │                        │
├─┼───────┼──────┼─────────────┼────────────┤
│1 │102年6月21日  │甲基安非他命│黃家倫委由黃建逢打電話給蔡│蔡金龍販賣第二級毒品,處│
│  │晚間7 時許    │(1公克)   │金龍約定好交易價、量及會面│有期徒刑柒年陸月。扣案門│
│  ├───────┼──────┤地點後,與黃建逢一起前往前│號○○○○○○○○○○號│
│  │臺北市信義區忠│4,000元     │往左揭地點與蔡金龍會面,蔡│行動電話壹具與該門號SIM │
│  │孝東路5段386號│            │金龍即交付左揭毒品予黃家倫│卡壹張均沒收之;未扣案之│
│  │之「7-11」    │            │,並收取左揭價金,銀貨兩訖│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肆仟元│
│  │              │            │。                        │均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
│  │              │            │                          │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
│  │              │            │                          │徵其價額。              │
├─┼───────┼──────┼─────────────┼────────────┤
│2 │102年6月22日  │甲基安非他命│黃家倫因發覺前一日所買甲基│蔡金龍明知為禁藥而轉讓,│
│  │12時許        │(1公克)   │安非他命品質不好,想要退貨│處有期徒刑肆月。扣案門號│
│  ├───────┼──────┤,惟怕直接挑明退貨蔡金龍不│○○○○○○○○○○號行│
│  │臺北市信義區忠│無償轉讓    │願見面,遂向蔡金龍表明要再│動電話壹具與該門號SIM卡 │
│  │孝東路5段386號│            │購買甲基安非他命,並與蔡金│壹張均沒收之。          │
│  │之「7-11」    │            │龍約好會面地點、時間;見面│                        │
│  │              │            │後,黃家倫抱怨前一日交付之│                        │
│  │              │            │毒品品質不佳,要退貨,蔡金│                        │
│  │              │            │龍認為已交貨,沒有退貨道理│                        │
│  │              │            │,惟為撫平黃家倫情緒,仍無│                        │
│  │              │            │償交付左揭毒品予黃家倫施用│                        │
│  │              │            │。                        │                        │
└─┴───────┴──────┴─────────────┴────────────┘
附表五:與本案無關之扣案物
㈠103年度刑保管字第636號:愷他命1包。
㈡103年度刑保管字第637號:三級毒品其他(硝甲西泮,俗稱一
  粒眠)。
㈢103年度刑保管字第668號:毒品器具(安非他命吸食器)7組
㈣103年度刑保管字第669號:毒品器具(玻璃吸管)9支
㈤103年度刑保管字第671號:安非他命殘渣袋4 個。
附表六:監聽譯文表
編號A:被告與張國屏之通訊
註1:0000000000持用人為蔡金龍。
註2:0000000000持有人為張國屏。
┌─────┬─────┬──┬─────┬──────────────┬────────┐
│時間      │監察對象  │出入│通話對象  │內容摘要                    │監聽譯文所在卷頁│
│          │A         │    │B         │                            │                │
├─────┼─────┼──┼─────┼──────────────┼────────┤
│102/10/04 │0000000000│入  │0000000000│(簡訊)有禮盒嗎            │偵5402卷第29頁  │
│下午      │蔡金龍    │    │張國屏    │                            │                │
│05:45:16│          │    │          │                            │                │
│          │          │    │          │                            │                │
├─────┼─────┼──┼─────┼──────────────┼────────┤
│102/10/04 │0000000000│出  │0000000000│B:喂!                       │偵5402卷第29頁  │
│下午      │蔡金龍    │    │張國屏    │A:喂,你哪位!              │                │
│05:45:46│          │    │          │B:我 < 張國屏 >啦!         │                │
│          │          │    │          │A:喔,請說! 我有看到,有啊、│                │
│          │          │    │          │  有啊!那是要我現在送過去嗎│                │
│          │          │    │          │  ?                        │                │
│          │          │    │          │B:蛤!                       │                │
│          │          │    │          │A:你現在在哪裡啊!          │                │
│          │          │    │          │B:我在家啊?                 │                │
│          │          │    │          │A:那你要幾個!              │                │
│          │          │    │          │B:現在一個多少!            │                │
│          │          │    │          │A:—樣!                    │                │
│          │          │    │          │B:我就拿一個!              │                │
│          │          │    │          │A:好,因為現在交通比較亂,我│                │
│          │          │    │          │  可能要等一下,大概8點左右 │                │
│          │          │    │          │  到可以嗎?                │                │
│          │          │    │          │B:ok!                       │                │
│          │          │    │          │A:8點到9點中間,因為今天禮拜│                │
│          │          │    │          │  五,下班的人太多了        │                │
│          │          │    │          │B:恩 ,ok!                  │                │
│          │          │    │          │A:那就這樣子,o k,那去再說 │                │
│          │          │    │          │  了!                      │                │
│          │          │    │          │B:掰!                       │                │
├─────┼─────┼──┼─────┼──────────────┼────────┤
│102/10/04 │0000000000│出  │0000000000│(簡訊)現出發,到給電謝謝  │偵5402卷第29頁  │
│下午      │蔡金龍    │    │張國屏    │                            │                │
│05:55:33│          │    │          │                            │                │
├─────┼─────┼──┼─────┼──────────────┼────────┤
│102/10/04 │0000000000│入  │0000000000│(簡訊)恩                  │偵5402卷第29頁  │
│下午      │蔡金龍    │    │張國屏    │                            │                │
│05:56:07│          │    │          │                            │                │
├─────┼─────┼──┼─────┼──────────────┼────────┤
│102/10/04 │0000000000│出  │0000000000│B:喂!                      │偵5402卷第29頁反│
│下午      │蔡金龍    │    │張國屏    │A:到了!                   │面              │
│06:44:09│          │    │          │B:我下去!                  │                │
│          │          │    │          │A:好,謝謝。               │                │
└─────┴─────┴──┴─────┴──────────────┴────────┘
┌─────┬─────┬──┬─────┬──────────────┬────────┐
│時間      │監察對象  │出入│通話對象  │內容摘要                    │監聽譯文所在卷頁│
│          │A         │    │B         │                            │                │
├─────┼─────┼──┼─────┼──────────────┼────────┤
│102/10/12 │0000000000│入  │0000000000│晚上有聚會,需要禮盒2份,不 │偵5402卷第29頁反│
│上午      │蔡金龍    │    │張國屏    │知可否?                    │面              │
│11:38:30│          │    │          │                            │                │
├─────┼─────┼──┼─────┼──────────────┼────────┤
│102/10/12 │0000000000│出  │0000000000│(簡訊)現方便過去嗎        │偵5402卷第29頁反│
│上午      │蔡金龍    │    │張國屏    │                            │面              │
│11:41:00│          │    │          │                            │                │
├─────┼─────┼──┼─────┼──────────────┼────────┤
│102/10/12 │0000000000│入  │0000000000│(簡訊)下午才在家          │偵5402卷第29頁反│
│上午      │蔡金龍    │    │張國屏    │                            │面              │
│11:43:24│          │    │          │                            │                │
├─────┼─────┼──┼─────┼──────────────┼────────┤
│102/10/12 │0000000000│出  │0000000000│(簡訊)下午幾點後方便呢    │偵5402卷第29頁反│
│上午      │蔡金龍    │    │張國屏    │                            │面              │
│11:44:23│          │    │          │                            │                │
├─────┼─────┼──┼─────┼──────────────┼────────┤
│102/10/12 │0000000000│入  │0000000000│(簡訊)2點後               │偵5402卷第29頁反│
│上午      │蔡金龍    │    │張國屏    │                            │面              │
│11:45:01│          │    │          │                            │                │
├─────┼─────┼──┼─────┼──────────────┼────────┤
│102/10/12 │0000000000│出  │0000000000│(簡訊)可約四點半嗎若可,到│偵5402卷第30頁  │
│上午      │蔡金龍    │    │張國屏    │給電                        │                │
│11:46:22│          │    │          │                            │                │
├─────┼─────┼──┼─────┼──────────────┼────────┤
│102/10/12 │0000000000│入  │0000000000│(簡訊)好的                │偵5402卷第30頁  │
│上午      │蔡金龍    │    │張國屏    │                            │                │
│11:47:17│          │    │          │                            │                │
├─────┼─────┼──┼─────┼──────────────┼────────┤
│102/10/12 │0000000000│出  │0000000000│B:喂!                       │偵5402卷第30頁  │
│下午      │蔡金龍    │    │張國屏    │A:喂,哈囉!                │                │
│03:28:01│          │    │          │B:嘿!                      │                │
│          │          │    │          │A:你在家嗎?                │                │
│          │          │    │          │B:我在家啊!                │                │
│          │          │    │          │A:方便可以提早過去嗎?      │                │
│          │          │    │          │B:可以 !                    │                │
│          │          │    │          │A:可以,我現在就在樓下,呵呵│                │
│          │          │    │          │  !                        │                │
│          │          │    │          │B:你等一下,我在郵局,我在提│                │
│          │          │    │          │  款機啦!                   │                │
│          │          │    │          │A:好好 ,我等你!           │                │
│          │          │    │          │B:你等一下,我等下就回去了!│                │
│          │          │    │          │A:掰!                      │                │
└─────┴─────┴──┴─────┴──────────────┴────────┘
┌─────┬─────┬──┬─────┬──────────────┬────────┐
│時間      │監察對象  │出入│通話對象  │內容摘要                    │監聽譯文所在卷頁│
│          │A         │    │B         │                            │                │
├─────┼─────┼──┼─────┼──────────────┼────────┤
│102/10/18 │0000000000│入  │0000000000│(簡訊)我要禮盒2分,可否? │偵5402卷第30頁  │
│上午      │蔡金龍    │    │張國屏    │                            │                │
│10:54:37│          │    │          │                            │                │
├─────┼─────┼──┼─────┼──────────────┼────────┤
│102/10/18 │0000000000│出  │0000000000│(簡訊)何時方便            │偵5402卷第30頁  │
│上午      │蔡金龍    │    │張國屏    │                            │                │
│10:59:20│          │    │          │                            │                │
├─────┼─────┼──┼─────┼──────────────┼────────┤
│102/10/18 │0000000000│出  │0000000000│A:喂!                      │偵5402卷第30頁反│
│上午      │蔡金龍    │    │張國屏    │B:喂!                       │面              │
│11:00:48│          │    │          │A:哈囉 ,有收到我簡訊齁!    │                │
│          │          │    │          │B:蛤!                       │                │
│          │          │    │          │A:你有看到我簡訊嗎?你今天下│                │
│          │          │    │          │  午有在家嗎?              │                │
│          │          │    │          │B:今天下午喔!              │                │
│          │          │    │          │A:嗯!                      │                │
│          │          │    │          │B:今天下午在!              │                │
│          │          │    │          │A:大概幾點!                │                │
│          │          │    │          │B:今天整天都在!            │                │
│          │          │    │          │A:ok,好,我大概2點左右,2點│                │
│          │          │    │          │  .3 點可以嗎?             │                │
│          │          │    │          │B:ok!                       │                │
│          │          │    │          │A:ok,好,掰掰!            │                │
│          │          │    │          │B:好!謝謝!                  │                │
├─────┼─────┼──┼─────┼──────────────┼────────┤
│102/10/18 │0000000000│出  │0000000000│A:喂!                      │偵5402卷第30頁反│
│下午      │蔡金龍    │    │張國屏    │B:喂!                       │面              │
│01:41:09│          │    │          │A:提早到可以嗎?            │                │
│          │          │    │          │B:ok!                       │                │
│          │          │    │          │A:好,麻煩你下來!          │                │
│          │          │    │          │B:你到了啊!                │                │
│          │          │    │          │A:對啊,到了啊!等你!       │                │
│          │          │    │          │B:ok!                       │                │
│          │          │    │          │A:掰!                      │                │
└─────┴─────┴──┴─────┴──────────────┴────────┘
編號B:被告與黃勢翔之通訊
註1:0000000000持用人為蔡金龍。
註2:0000000000持有人為黃勢翔。
┌─────┬─────┬──┬─────┬──────────────┬────────┐
│時間      │監察對象  │出入│通話對象  │內容摘要                    │監聽譯文所在卷頁│
│          │A         │    │B         │                            │                │
├─────┼─────┼──┼─────┼──────────────┼────────┤
│102/6/26  │0000000000│出  │0000000000│(簡訊)拉拉山水蜜桃又團購了│偵5402卷第31頁  │
│上午      │蔡金龍    │    │黃勢翔    │意者請回訊                  │                │
│08:14:55│          │    │          │                            │                │
├─────┼─────┼──┼─────┼──────────────┼────────┤
│102/6/26  │0000000000│入  │0000000000│(簡訊)我明天上台北再約囉  │偵5402卷第31頁  │
│上午      │蔡金龍    │    │黃勢翔    │                            │                │
│08:18:04│          │    │          │                            │                │
├─────┼─────┼──┼─────┼──────────────┼────────┤
│102/6/26  │0000000000│出  │0000000000│(簡訊)知道了              │偵5402卷第31頁  │
│上午      │蔡金龍    │    │黃勢翔    │                            │                │
│08:18:36│          │    │          │                            │                │
├─────┼─────┼──┼─────┼──────────────┼────────┤
│102/6/27  │0000000000│入  │0000000000│(簡訊)今日何時較有空      │偵5402卷第31頁  │
│上午      │蔡金龍    │    │黃勢翔    │                            │                │
│09:35:12│          │    │          │                            │                │
├─────┼─────┼──┼─────┼──────────────┼────────┤
│102/6/27  │0000000000│出  │0000000000│(簡訊)不知您已到台北否    │偵5402卷第31頁  │
│下午      │蔡金龍    │    │黃勢翔    │                            │                │
│02:42:02│          │    │          │                            │                │
├─────┼─────┼──┼─────┼──────────────┼────────┤
│102/6/27  │0000000000│入  │0000000000│(簡訊)明日可否有時間      │偵5402卷第31頁反│
│下午      │蔡金龍    │    │黃勢翔    │                            │面              │
│08:30:06│          │    │          │                            │                │
├─────┼─────┼──┼─────┼──────────────┼────────┤
│102/6/27  │0000000000│出  │0000000000│(簡訊)明早九點可否        │偵5402卷第31頁反│
│下午      │蔡金龍    │    │黃勢翔    │                            │面              │
│08:48:11│          │    │          │                            │                │
├─────┼─────┼──┼─────┼──────────────┼────────┤
│102/6/27  │0000000000│入  │0000000000│(簡訊)下午二點以後可有空?│偵5402卷第31頁反│
│下午      │蔡金龍    │    │黃勢翔    │                            │面              │
│11:16:56│          │    │          │                            │                │
├─────┼─────┼──┼─────┼──────────────┼────────┤
│102/6/27  │0000000000│出  │0000000000│(簡訊)可下午兩點半        │偵5402卷第31頁反│
│下午      │蔡金龍    │    │黃勢翔    │                            │面              │
│11:18:10│          │    │          │                            │                │
├─────┼─────┼──┼─────┼──────────────┼────────┤
│102/6/28  │0000000000│入  │0000000000│(簡訊)好的                │偵5402卷第31頁反│
│上午      │蔡金龍    │    │黃勢翔    │                            │面              │
│08:18:26│          │    │          │                            │                │
├─────┼─────┼──┼─────┼──────────────┼────────┤
│102/6/28  │0000000000│出  │0000000000│(簡訊)知道了              │偵5402卷第31頁反│
│上午      │蔡金龍    │    │黃勢翔    │                            │面              │
│08:22:17│          │    │          │                            │                │
├─────┼─────┼──┼─────┼──────────────┼────────┤
│102/6/28  │0000000000│出  │0000000000│B:喂!                      │偵5402卷第32頁  │
│下午      │蔡金龍    │    │黃勢翔    │A:喂,你現在方便嗎?可以提早│                │
│01:58;45│          │    │          │  嗎?                      │                │
│          │          │    │          │B:好啊 ,你過來大概多久!   │                │
│          │          │    │          │A:我已經在樓下了,呵呵!    │                │
│          │          │    │          │B:在樓下了,ok ,好!       │                │
│          │          │    │          │A:多謝、多謝!              │                │
│          │          │    │          │B:ok、ok,好 ,掰           │                │
└─────┴─────┴──┴─────┴──────────────┴────────┘
編號C:被告與黃建逢之通訊
註1:0000000000持用人為蔡金龍。
註2:0000000000持有人為黃建逢。
┌─────┬─────┬──┬─────┬──────────────┬────────┐
│時間      │監察對象  │出入│通話對象  │內容摘要                    │監聽譯文所在卷頁│
│          │A         │    │B         │                            │                │
├─────┼─────┼──┼─────┼──────────────┼────────┤
│102/10/20 │0000000000│出  │0000000000│B:喂!                       │偵5402卷第34頁反│
│下午      │蔡金龍    │    │黃建逢    │A:喂,哪位!                │面              │
│03:59:54│          │    │          │B:我是< 法蘭克>!            │                │
│          │          │    │          │A:嗨,找我什麼事!          │                │
│          │          │    │          │B:我要 < 糖果>!             │                │
│          │          │    │          │A:<糖果>,我又不是<糖果>店,│                │
│          │          │    │          │  你在哪裡啊!              │                │
│          │          │    │          │B:我在家裡啊!              │                │
│          │          │    │          │A:靠近哪邊啊!              │                │
│          │          │    │          │B:在松仁路啊!              │                │
│          │          │    │          │A:嗯,那一樣那個全家那邊!  │                │
│          │          │    │          │B:全家?                    │                │
│          │          │    │          │A:嘿啊,5號出口對面那邊!   │                │
│          │          │    │          │B:約愛買對面好不好,        │                │
│          │          │    │          │  7-eleven!                 │                │
│          │          │    │          │A:不要啦,愛買那邊那我不要啦│                │
│          │          │    │          │  !                        │                │
│          │          │    │          │B:要那裡!                   │                │
│          │          │    │          │A:5號出口對面啊!           │                │
│          │          │    │          │B:康是美喔!                │                │
│          │          │    │          │A:對啊!                     │                │
│          │          │    │          │B:ok,ok ,好!             │                │
│          │          │    │          │A:你一個人喔,我不要看到別人│                │
│          │          │    │          │  !                        │                │
│          │          │    │          │B:ok,ok ,好!             │                │
│          │          │    │          │A:10分鐘!                  │                │
│          │          │    │          │B:好好!                     │                │
│          │          │    │          │A:10分鐘 ,掰掰             │                │
└─────┴─────┴──┴─────┴──────────────┴────────┘
┌─────┬─────┬──┬─────┬──────────────┬────────┐
│時間      │監察對象  │出入│通話對象  │內容摘要                    │監聽譯文所在卷頁│
│          │A         │    │B         │                            │                │
├─────┼─────┼──┼─────┼──────────────┼────────┤
│102/10/30 │0000000000│入  │0000000000│A:喂!                      │偵5402卷第34頁反│
│下午      │蔡金龍    │    │黃建逢    │B:我是<法蘭克>!             │面              │
│09:01:08│          │    │          │A:知道,請說!              │                │
│          │          │    │          │B:方便出貨嗎?              │                │
│          │          │    │          │A:—樣啊,在那個康是美嗎?  │                │
│          │          │    │          │B:好!                       │                │
│          │          │    │          │A:多久!                     │                │
│          │          │    │          │B:多一點喔!                 │                │
│          │          │    │          │A:好啦!                    │                │
│          │          │    │          │B:用多一點!                │                │
│          │          │    │          │A:好啦!,9點20喔!         │                │
│          │          │    │          │B:0K!                       │                │
│          │          │    │          │A:掰!                      │                │
│          │          │    │          │B:掰!                       │                │
└─────┴─────┴──┴─────┴──────────────┴────────┘
┌─────┬─────┬──┬─────┬──────────────┬────────┐
│時間      │監察對象  │出入│通話對象  │內容摘要                    │監聽譯文所在卷頁│
│          │A         │    │B         │                            │                │
├─────┼─────┼──┼─────┼──────────────┼────────┤
│102/11/23 │0000000000│入  │0000000000│(簡訊)你真難找啊... 喔今晚│偵5402卷第35頁  │
│下午      │蔡金龍    │    │黃建逢    │9點下班我下班在打給你要接電 │                │
│12:49:04│          │    │          │話喔!                      │                │
├─────┼─────┼──┼─────┼──────────────┼────────┤
│102/11/23 │0000000000│出  │0000000000│(簡訊)知道了              │偵5402卷第35頁  │
│下午      │蔡金龍    │    │黃建逢    │                            │                │
│03:02:38│          │    │          │                            │                │
├─────┼─────┼──┼─────┼──────────────┼────────┤
│102/11/23 │0000000000│出  │0000000000│(簡訊)下班了嗎            │偵5402卷第35頁  │
│下午      │蔡金龍    │    │黃建逢    │                            │                │
│09:20:01│          │    │          │                            │                │
├─────┼─────┼──┼─────┼──────────────┼────────┤
│102/11/23 │0000000000│入  │0000000000│A:喂!                      │偵5402卷第35頁  │
│下午      │蔡金龍    │    │黃建逢    │B:怎麼了!                  │                │
│09:20:27│          │    │          │A:蛤!                      │                │
│          │          │    │          │B:怎麼了!                   │                │
│          │          │    │          │A:沒有 ,你在哪!           │                │
│          │          │    │          │B:我在家裡啊,下班了!      │                │
│          │          │    │          │A:還有是找我嗎?            │                │
│          │          │    │          │B:對,打給你,剛才你,你在使│                │
│          │          │    │          │  用電話喔!                │                │
│          │          │    │          │A:正打給你啊,你要找我喔!  │                │
│          │          │    │          │B:對啊 ,要給我多一點喔!   │                │
│          │          │    │          │A:好啦,那個,一樣那邊喔! 大│                │
│          │          │    │          │  概10分鐘後!15 分鐘了,15分│                │
│          │          │    │          │  鐘後!                    │                │
├─────┼─────┼──┼─────┼──────────────┼────────┤
│102/11/23 │0000000000│入  │0000000000│(簡訊)記得要給我多一點喔!│偵5402卷第35頁  │
│下午      │蔡金龍    │    │黃建逢    │我都找你拿                  │                │
│09:23:40│          │    │          │                            │                │
├─────┼─────┼──┼─────┼──────────────┼────────┤
│102/11/23 │0000000000│出  │0000000000│B:快到了!                  │偵5402卷第35頁反│
│下午      │蔡金龍    │    │黃建逢    │A:好!                      │面              │
│09:36:19│          │    │          │                            │                │
└─────┴─────┴──┴─────┴──────────────┴────────┘
┌─────┬─────┬──┬─────┬──────────────┬────────┐
│時間      │監察對象  │出入│通話對象  │內容摘要                    │監聽譯文所在卷頁│
│          │A         │    │B         │                            │                │
├─────┼─────┼──┼─────┼──────────────┼────────┤
│102/12/11 │0000000000│入  │0000000000│我今天晚上9點下班喔想買2千的│偵5402卷第35頁反│
│下午      │蔡金龍    │    │黃建逢    │水果禮盒方便嗎?            │面              │
│07:06:41│          │    │          │                            │                │
├─────┼─────┼──┼─────┼──────────────┼────────┤
│102/12/11 │0000000000│出  │0000000000│(簡訊)好的知道了          │偵5402卷第35頁反│
│下午      │蔡金龍    │    │黃建逢    │                            │面              │
│07:08:12│          │    │          │                            │                │
├─────┼─────┼──┼─────┼──────────────┼────────┤
│102/12/11 │0000000000│入  │0000000000│A:喂,嘿!                 │偵5402卷第35頁反│
│下午      │蔡金龍    │    │黃建逢    │B:為,我下班了!           │面              │
│08:53:46│          │    │          │A:好,15分鐘後!           │                │
│          │          │    │          │B:那個多一點喔!           │                │
│          │          │    │          │A:好,知道,掰!           │                │
│          │          │    │          │B:掰!                     │                │
└─────┴─────┴──┴─────┴──────────────┴────────┘
┌─────┬─────┬──┬─────┬──────────────┬────────┐
│時間      │監察對象  │出入│通話對象  │內容摘要                    │監聽譯文所在卷頁│
│          │A         │    │B         │                            │                │
├─────┼─────┼──┼─────┼──────────────┼────────┤
│102/12/20 │0000000000│入  │0000000000│(簡訊)大哥:你出差回來了嗎│偵5402卷第35頁反│
│下午      │蔡金龍    │    │黃建逢    │?                          │面              │
│04:34:34│          │    │          │                            │                │
├─────┼─────┼──┼─────┼──────────────┼────────┤
│102/12/20 │0000000000│出  │0000000000│(簡訊)是的                │偵5402卷第35頁反│
│下午      │蔡金龍    │    │黃建逢    │                            │面              │
│04:35:08│          │    │          │                            │                │
├─────┼─────┼──┼─────┼──────────────┼────────┤
│102/12/20 │0000000000│入  │0000000000│A:喂!                     │偵5402卷第36頁  │
│下午      │蔡金龍    │    │黃建逢    │B:你回了嗎?               │                │
│04:35:48│          │    │          │A:對,然後怎樣,你要幾點! │                │
│          │          │    │          │B:我要買一千五而已ㄟ!     │                │
│          │          │    │          │A:喂,怎樣!               │                │
│          │          │    │          │B:我要買一千五可以嗎?     │                │
│          │          │    │          │A:喂,有聽到嗎?           │                │
├─────┼─────┼──┼─────┼──────────────┼────────┤
│102/12/20 │0000000000│入  │0000000000│(簡訊)我只有1500元買1500可│偵5402卷第36頁  │
│下午      │蔡金龍    │    │黃建逢    │以嗎?                      │                │
│04:37:51│          │    │          │                            │                │
├─────┼─────┼──┼─────┼──────────────┼────────┤
│102/12/20 │0000000000│入  │0000000000│A:喂,嘿!                  │偵5402卷第36頁  │
│下午      │蔡金龍    │    │黃建逢    │B:—千五可以嗎?            │                │
│04:46:35│          │    │          │A:幾點!                    │                │
│          │          │    │          │B:現在啊!                  │                │
│          │          │    │          │A:那20分鐘後好不好!        │                │
│          │          │    │          │B:那你要給我多一點喔!      │                │
│          │          │    │          │A:—份嗎?                  │                │
│          │          │    │          │B:差不多我一個人的量!      │                │
│          │          │    │          │A:好,知道了!好,掰!       │                │
│          │          │    │          │B:20到15分鐘!              │                │
│          │          │    │          │A:20啊,20分後!            │                │
│          │          │    │          │B:好!                       │                │
└─────┴─────┴──┴─────┴──────────────┴────────┘
┌─────┬─────┬──┬─────┬──────────────┬────────┐
│時間      │監察對象  │出入│通話對象  │內容摘要                    │監聽譯文所在卷頁│
│          │A         │    │B         │                            │                │
├─────┼─────┼──┼─────┼──────────────┼────────┤
│103/1/14  │0000000000│入  │0000000000│A:喂                        │偵5402卷第36頁反│
│下午      │蔡金龍    │    │黃建逢    │B:這回 ,我自己要的喔       │面              │
│02:27:23│          │    │          │A:喔,然後勒?              │                │
│          │          │    │          │B:1千5,給我多一點,拜託拜託│                │
│          │          │    │          │A:但是現在不行喔,可能要5點 │                │
│          │          │    │          │  喔                        │                │
│          │          │    │          │B:5點喔?                   │                │
│          │          │    │          │A:你要現在阿?              │                │
│          │          │    │          │B:對阿                      │                │
│          │          │    │          │A:現在的話,大概要3點半,好 │                │
│          │          │    │          │  不好?                    │                │
│          │          │    │          │B:3點半                     │                │
│          │          │    │          │A:3點半1千5,好我知道,掰掰 │                │
├─────┼─────┼──┼─────┼──────────────┼────────┤
│103/1/14  │0000000000│入  │0000000000│A:喂,怎樣?                │偵5402卷第36頁反│
│下午      │蔡金龍    │    │黃建逢    │B:你知道我的需求嘛?        │面              │
│02:28:28│          │    │          │A:你說什麼?                │                │
│          │          │    │          │B:我說要多,你知道我的需求喔│                │
│          │          │    │          │A:好啦,我知道,掰掰        │                │
├─────┼─────┼──┼─────┼──────────────┼────────┤
│103/1/14  │0000000000│入  │0000000000│A:喂,什麼事?              │偵5402卷第36頁反│
│下午      │蔡金龍    │    │黃建逢    │B:我現在要出發摟            │面              │
│03:12:15│          │    │          │A:恩,我知道了,掰          │                │
├─────┼─────┼──┼─────┼──────────────┼────────┤
│103/1/15  │0000000000│入  │0000000000│(簡訊)昨天拿的東西好爛看你│偵5402卷第36頁反│
│下午04:48│蔡金龍    │    │黃建逢    │要不要補賞我不要的話下次不跟│面              │
│:52      │          │    │          │你拿了!                    │                │
│          │          │    │          │                            │                │
└─────┴─────┴──┴─────┴──────────────┴────────┘
編號D:被告與黃家倫之通訊
註1:0000000000持用人為蔡金龍。
註2:0000000000持有人為黃家倫。
┌─────┬─────┬──┬─────┬──────────────┬────────┐
│時間      │監察對象  │出入│通話對象  │內容摘要                    │監聽譯文所在卷頁│
│          │A         │    │B         │                            │                │
├─────┼─────┼──┼─────┼──────────────┼────────┤
│102/6/22  │0000000000│入  │0000000000│A:喂!                      │偵5402卷第37頁  │
│上午      │蔡金龍    │    │黃家倫    │B:你是那個< 阿三 >嗎        │                │
│11:27:20│          │    │          │A:對,嘿 ,你是昨天那個!   │                │
│          │          │    │          │B:嘿,你還有,你要什麼東西!│                │
│          │          │    │          │A:嗯,約在昨天那個地方可以嗎│                │
│          │          │    │          │  ?                        │                │
│          │          │    │          │B:好啊!                    │                │
│          │          │    │          │A:但是我現在在花市喔,大概要│                │
│          │          │    │          │  30分鐘後好不好,我現在騎回│                │
│          │          │    │          │  去!                      │                │
│          │          │    │          │B:30分鐘!                  │                │
│          │          │    │          │A:30分鐘後,對,現在幾點!  │                │
│          │          │    │          │B:大概11點半!              │                │
│          │          │    │          │A:好,11點半ok我知道了!    │                │
│          │          │    │          │B:那變12點! '              │                │
│          │          │    │          │A:ok!ok!我知道了! 那就這樣,│                │
│          │          │    │          │  那就11點40好不好!        │                │
│          │          │    │          │B:ll點40喔,好,沒關係!    │                │
│          │          │    │          │A:ok,好,11點40見,ok,好! │                │
│          │          │    │          │B:勝10分鐘 ,喂、喂!       │                │
│          │          │    │          │A:ㄟ,現在幾點我看一下,我看│                │
│          │          │    │          │  一下! 那就是12點了啦,現在│                │
│          │          │    │          │  11點半了嘛,好不好,12點,│                │
│          │          │    │          │  好不好!                  │                │
│          │          │    │          │B:ㄟ,你只有昨天那種東西嗎?│                │
│          │          │    │          │A:有、有、有啊、有啊,嘿!  │                │
│          │          │    │          │B:還有別的嗎?              │                │
│          │          │    │          │A:昨天那個不錯啊!          │                │
│          │          │    │          │B:你有沒有別批!            │                │
│          │          │    │          │A:別批的,有啊,那就兩種讓你│                │
│          │          │    │          │  ,你要幾個!              │                │
│          │          │    │          │B:因為昨天那東西我拿給人家了│                │
│          │          │    │          │  啦!                      │                │
│          │          │    │          │A:喔,昨天那個不錯啊,對啊!│                │
│          │          │    │          │B:昨天,那個叫還不錯喔!( 指 │                │
│          │          │    │          │  毒品品質不好)            │                │
│          │          │    │          │A:對啊,那個還不錯啊,對啊!│                │
│          │          │    │          │B:那我們見面再聊,你不要拿昨│                │
│          │          │    │          │  天那個給我喔!            │                │
│          │          │    │          │A:ok好好好,那就這樣子!    │                │
│          │          │    │          │B:齣!                      │                │
│          │          │    │          │A:我知道,好,掰!          │                │
├─────┼─────┼──┼─────┼──────────────┼────────┤
│102/6/22  │0000000000│入  │0000000000│A:喂,嘿!                  │偵5402卷第37頁正│
│上午      │蔡金龍    │    │黃家倫    │B:我等下12點會到齁!        │反面            │
│11:53:08│          │    │          │A:ok,12點,ok,知道了,掰 │                │
│          │          │    │          │   掰!                     │                │
│          │          │    │          │B:東西一樣喔!             │                │
├─────┼─────┼──┼─────┼──────────────┼────────┤
│102/6/22  │0000000000│出  │0000000000│B:喂!                       │偵5402卷第37頁反│
│下午      │蔡金龍    │    │黃家倫    │A:喂,是我,我跟你講,基本上│面              │
│12:25:06│          │    │          │  你剛才要給我退那個,我是不│                │
│          │          │    │          │  給人家退的,因為這個沒有在│                │
│          │          │    │          │  退的,你都已經用了,要不然│                │
│          │          │    │          │  就是整個還給我,就是這樣子│                │
│          │          │    │          │  !                        │                │
│          │          │    │          │B:好!                      │                │
│          │          │    │          │A:那沒關係,我是先跟你講,這│                │
│          │          │    │          │  個沒有人在這樣子做的!    │                │
│          │          │    │          │B:我知道啦!                │                │
│          │          │    │          │A:..他的朋友這樣子喔! 不然真│                │
│          │          │    │          │  的來講,這個我是不會去成交│                │
│          │          │    │          │  這個東西的,那大家就是君子│                │
│          │          │    │          │  一言,駟馬難追啊!        │                │
│          │          │    │          │B:沒關係,你對我這樣我曉得,│                │
│          │          │    │          │  我曉得,如果都沒問題,我一│                │
│          │          │    │          │  定我定事後補錢給你也沒!  │                │
│          │          │    │          │A:不用…你有經過再給,我就交│                │
│          │          │    │          │  你這個朋友,只是說我不喜歡│                │
│          │          │    │          │  這個樣子我不喜歡這個樣子,│                │
│          │          │    │          │  我這個是童叟無欺啦,我也不│                │
│          │          │    │          │  會去幹嘛的,不然來講,我大│                │
│          │          │    │          │  可走人啊!對不對,是不是! │                │
│          │          │    │          │B:我了解!                  │                │
│          │          │    │          │A:好不好,就這樣子啦!      │                │
│          │          │    │          │B:你剛有一個東西!          │                │
│          │          │    │          │A:ok!辦辦                   │                │
│          │          │    │          │B:等下等下!喂!             │                │
│          │          │    │          │掛斷                        │                │
├─────┼─────┼──┼─────┼──────────────┼────────┤
│102/6/22  │0000000000│入  │0000000000│A:喂!                      │偵5402卷第37頁反│
│下午      │蔡金龍    │    │黃家倫    │B:你剛打給我喔!            │面              │
│02:25:28│          │    │          │A:還可以吧!                │                │
│          │          │    │          │B:我覺得都一樣              │                │
│          │          │    │          │A:蛤!                      │                │
│          │          │    │          │B:我覺得都一樣啊!          │                │
│          │          │    │          │A:—樣?                    │                │
│          │          │    │          │B:對啊!                    │                │
│          │          │    │          │A:怎麼可能一樣!            │                │
│          │          │    │          │B:用起來都沒有用啊!        │                │
│          │          │    │          │A:好吧,你就還給我吧!      │                │
│          │          │    │          │B:這樣子好不好!            │                │
│          │          │    │          │A:嗯!                      │                │
│          │          │    │          │B:我等下下班喔,我要去台中啊│                │
│          │          │    │          │  !                         │                │
│          │          │    │          │A:ok,好,掰掰!            │                │
│          │          │    │          │B:喂!                      │                │
│          │          │    │          │掛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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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E:被告與黃建逢之通訊(無罪以及與黃家倫有關部分)
註1:0000000000持用人為蔡金龍。
註2:0000000000持有人為黃建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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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      │監察對象  │出入│通話對象  │內容摘要                    │監聽譯文所在卷頁│
│          │A         │    │B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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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6/21  │0000000000│入  │0000000000│(簡訊)大哥:你那邊現在有水│偵5402卷第34頁  │
│下午      │蔡金龍    │    │黃建逢    │果禮盒嗎我要1個             │                │
│06:36:37│          │    │          │                            │                │
├─────┼─────┼──┼─────┼──────────────┼────────┤
│102/6/21  │0000000000│入  │0000000000│A:喂,什麼事!              │偵5402卷第34頁  │
│下午      │蔡金龍    │    │黃建逢    │B:你那邊有嗎?              │                │
│06:37:26│          │    │          │A:什麼!                    │                │
│          │          │    │          │B:有嗎?                    │                │
│          │          │    │          │A:你在哪裡啊!              │                │
│          │          │    │          │B:在家啊!                  │                │
│          │          │    │          │A:那約那個啊!5 號出口啊,10 │                │
│          │          │    │          │  分鐘啊!                   │                │
│          │          │    │          │B:幾分鐘?                  │                │
│          │          │    │          │A:15分鐘好不好,5 號出口!  │                │
│          │          │    │          │B:好好!                    │                │
│          │          │    │          │A:好,ok,掰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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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6/21  │0000000000│出  │0000000000│B:喂!                      │偵5402卷第34頁  │
│下午      │蔡金龍    │    │黃建逢    │A:喂,到了沒!              │                │
│06:53:22│          │    │          │B:快到了,跟你約愛買門口好不│                │
│          │          │    │          │  好!                      │                │
│          │          │    │          │A:在哪裡!                  │                │
│          │          │    │          │B:跟你約愛買門口!          │                │
│          │          │    │          │A:愛買啊!好!                │                │
│          │          │    │          │B:ok,掰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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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6/21  │0000000000│出  │0000000000│A:喂 ,到了沒啊!           │偵5402卷第34頁  │
│下午      │蔡金龍    │    │黃建逢    │B:..雜音                    │                │
│06:58:28│          │    │          │A:什麼!                    │                │
│          │          │    │          │B:我在那個7-eleven!         │                │
│          │          │    │          │A:你在哪裡啊!              │                │
│          │          │    │          │B:對面的7-eleven啊!         │                │
│          │          │    │          │A:好 ,我騎過去啊!         │                │
└─────┴─────┴──┴─────┴──────────────┴────────┘
┌─────┬─────┬──┬─────┬──────────────┬────────┐
│時間      │監察對象  │出入│通話對象  │內容摘要                    │監聽譯文所在卷頁│
│          │A         │    │B         │                            │                │
├─────┼─────┼──┼─────┼──────────────┼────────┤
│102/10/20 │0000000000│出  │0000000000│B:喂!                       │偵5402卷第34頁反│
│下午      │蔡金龍    │    │黃建逢    │A:喂,哪位!                │面              │
│03:59:54│          │    │          │B:我是< 法蘭克>!            │                │
│          │          │    │          │A:嗨,找我什麼事!          │                │
│          │          │    │          │B:我要 < 糖果>!             │                │
│          │          │    │          │A:<糖果>,我又不是<糖果>店,│                │
│          │          │    │          │  你在哪裡啊!              │                │
│          │          │    │          │B:我在家裡啊!              │                │
│          │          │    │          │A:靠近哪邊啊!              │                │
│          │          │    │          │B:在松仁路啊!              │                │
│          │          │    │          │A:嗯,那一樣那個全家那邊!  │                │
│          │          │    │          │B:全家?                    │                │
│          │          │    │          │A:嘿啊,5號出口對面那邊!   │                │
│          │          │    │          │B:約愛買對面好不好,        │                │
│          │          │    │          │  7-eleven!                 │                │
│          │          │    │          │A:不要啦,愛買那邊那我不要啦│                │
│          │          │    │          │  !                        │                │
│          │          │    │          │B:要那裡!                   │                │
│          │          │    │          │A:5號出口對面啊!           │                │
│          │          │    │          │B:康是美喔!                │                │
│          │          │    │          │A:對啊!                     │                │
│          │          │    │          │B:ok,ok ,好!             │                │
│          │          │    │          │A:你一個人喔,我不要看到別人│                │
│          │          │    │          │  !                        │                │
│          │          │    │          │B:ok,ok ,好!             │                │
│          │          │    │          │A:10分鐘!                  │                │
│          │          │    │          │B:好好!                     │                │
│          │          │    │          │A:10分鐘 ,掰掰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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