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上訴字第434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上訴字第434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王世偉
- 指定辯護人
- 吳祝春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殺人未遂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王世偉羈押期間,自民國壹百零肆年伍月拾貳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王世偉因殺人未遂等案件,前經本院認其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款、第3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104年2月12日執行羈押,至104年5月11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被告王世偉因殺人未遂、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妨害自由等罪,原審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3年,經本院駁回上訴,其犯罪嫌疑重大。又所犯之非法持有手槍罪與殺人未遂罪均為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再以被告受重刑之諭知,依合理判斷,被告逃匿以規避審判程序之進行及刑罰之執行之可能性甚高,足認被告有逃亡之虞。而命被告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之手段,均不足以確保審判或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仍有繼續羈押被告之必要。應自104年5月12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許宗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