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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上訴字第434號

殺人未遂等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5 月 04 日

法官許宗和沈君玲趙功恆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上訴字第434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王世偉
指定辯護人
吳祝春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殺人未遂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王世偉羈押期間,自民國壹百零肆年伍月拾貳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王世偉因殺人未遂等案件,前經本院認其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款、第3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104年2月12日執行羈押,至104年5月11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被告王世偉因殺人未遂、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妨害自由等罪,原審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3年,經本院駁回上訴,其犯罪嫌疑重大。又所犯之非法持有手槍罪與殺人未遂罪均為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再以被告受重刑之諭知,依合理判斷,被告逃匿以規避審判程序之進行及刑罰之執行之可能性甚高,足認被告有逃亡之虞。而命被告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之手段,均不足以確保審判或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仍有繼續羈押被告之必要。應自104年5月12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許宗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4 日

法 官 沈君玲

法 官 趙功恆

書記官 林立柏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上訴字第434號於民國 104 年 05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殺人未遂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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