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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上訴字第611號

殺人未遂等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5 月 29 日

法官謝靜恒吳祚丞陳春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上訴字第611號

上訴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陳志豪
選任辯護人
何宗翰律師(法律扶助)

上列被告因殺人未遂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志豪羈押期間,自民國104年6月9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被告陳志豪前經本院認為犯殺人未遂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104年3月9日執行羈押,至民國104年6月8日,3 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4年6月9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9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謝靜恒

法 官 吳祚丞

法 官 陳春秋

書記官 蔡儒萍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上訴字第611號於民國 104 年 05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殺人未遂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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