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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原上訴字第56號

詐欺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2 月 06 日

法官謝靜慧錢建榮陳美彤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原上訴字第56號

上訴人
即被告
黃旻俊
選任辯護人
李庚道律師(法律扶助)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詐欺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 年度原易字第37號、104年度原訴字第18號,中華民國104年9 月30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2 年度少連偵字145、170號;追加起訴暨移送併辦案號:103 年度少連偵字第59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案原定民國一0五年十二月九日上午十時之宣示判決期日,變更為一0六年一月十一日上午十時宣示判決。

理由

一、按審判長、受命推事、受託推事或檢察官指定期日行訴訟程序者,應傳喚或通知訴訟關係人使其到場。但訴訟關係人在場或本法有特別規定者,不在此限;期日,除有特別規定外,非有重大理由,不得變更或延展之;期日經變更或延展者,應通知訴訟關係人,刑事訴訟法第63條、第64條分別定有明文。是審判長指定宣判期日後,遇有重大事由而無法在原定期日進行宣示判決之情形,自得依上開規定變更之。

二、本案被告黃旻俊部分原定於民國105年12月9日上午10時宣示判決,惟因共同被告黃睿杰(原名黃育閔)部分未能於預定期日完竣調查證據程序,致無法併於前開期日宣判,此部分攸關本案共犯事實之認定,應屬重大之事由,本院認前開宣示判決期日有酌予調整之必要,爰變更本案宣判期日至106年1月11日上午10時宣示判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64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6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謝靜慧

法 官 錢建榮

法 官 陳美彤

書記官 張品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原上訴字第56號於民國 105 年 12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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