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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抗字第862號

聲請法官迴避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8 月 27 日

法官王國棟潘翠雪楊智勝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抗字第862號

抗告人
即聲請人
魏高明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法官迴避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1886號,中華民國104年7月24日所為之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理由

一、原裁定意旨略以:聲請人魏高明就104年度聲字第1495號聲請法官迴避案件聲請法官迴避,惟該案件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於民國104年5月29日裁定駁回其聲請,並於104年6月26日合法送達於聲請人。聲請人於104年6月30日始聲請該案承辦法官迴避,於法無據,應予駁回等語。

二、抗告意旨詳如附件「刑事聲明疑義、聲請本件3位推事迴避、撤銷原判決等狀」所載。

三、按刑事訴訟法第19條第2項:「前條第2款情形(即足認法官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如當事人已就該案件有所聲明或陳述後,不得聲請推事迴避。但聲請迴避之原因發生在後或知悉在後者,不在此限。」之規定,係指案件業已繫屬,尚未為裁判之宣告前,有聲請迴避之原因發生在後或知悉在後之情形而言。若案件已為裁判之宣告,則該案件已無應為之行為,即無聲請法官迴避之實益(最高法院101年度台抗字第547號裁定意旨參照)。經查:聲請人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3262案件聲請法官迴避,案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於104年5月29日以104年度聲字第1495號裁定駁回聲請,該裁定業於104年6月26日合法送達於聲請人等情,業據本院調取該案卷宗核閱無訛。而聲請人係於104年6月30日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聲請該案(104年度聲字第1495號)承辦法官迴避,亦有「刑事聲明疑義、聲請本件3位推事迴避、聲請撤銷原判決等狀」上法院收狀戳章可稽。則抗告人於104年度聲字第1495號聲請法官迴避案件裁定審結後,始聲請該案承審法官迴避,自無聲請之實益。原審裁定駁回其聲請,核無不合。本件抗告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7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王國棟

法 官 潘翠雪

法 官 楊智勝

書記官 謝秀青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抗字第862號於民國 104 年 08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法官迴避,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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