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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矚上重訴字第8號

擄人勒贖等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1 月 14 日

法官許宗和蕭世昌沈君玲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矚上重訴字第8號

上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訴人
即被告
蘇文縣
選任辯護人
林智群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擄人勒贖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蘇文縣羈押期間,自民國壹佰零伍年壹月貳拾貳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按案件在第三審上訴中,而卷宗及證物已送交該第三審法院者,羈押及其他關於羈押事項之處分,由第二審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121 條第2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即被告蘇文縣因擄人勒贖等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4 年8 月27日以104 年度矚上重訴字第8 號判處罪刑在案,檢察官及被告均不服,提起第三審上訴,現本案卷宗及證物已於104 年10月21日送交最高法院,前經訊問後,認其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 款、第3 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104 年10月22日執行羈押,至105 年1 月21日,3 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三、茲因被告涉犯擄人勒贖罪,經原審判處有期徒刑9 年,並經本院判處上訴駁回在案,犯罪嫌疑自屬重大,且衡諸被告已受重刑之諭知,其逃匿以規避審判及執行之可能性甚高,國家刑罰權有難以實現之危險,自有相當理由可認為其有逃亡之虞。本院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5 年1 月22日起,延長羈押2 月。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21 條第2 項、第108 條第1 項、第5項 ,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4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許宗和

法 官 蕭世昌

法 官 沈君玲

書記官 彭于瑛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矚上重訴字第8號於民國 105 年 01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擄人勒贖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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