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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聲再字第124號

貪污治罪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4 月 13 日

法官彭幸鳴鄭富城張永宏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再字第124號

聲請人
即受判決人
蔡光治
選任辯護人
陳松棟律師

      蔡馥宇律師

上列聲請人即受判決人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對於本院 100年度金上訴字第42號,中華民國101年8月3日第二審確定判決(原審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金訴字第52號,起訴案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特偵字第12號、99年度特偵字第

13號、99年度特偵字第14號),聲請再審及停止刑罰之執行,本

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及停止刑罰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原確定判決認定聲請人即受判決人明知張炳龍透過段美月交付新臺幣(下同) 300萬元賄款給黃賴瑞珍,由黃賴瑞珍全權處理行賄承審法官一事,欲取得有利之判決結果,且黃賴瑞珍業已收受該筆款項,央求聲請人代為向房阿生表達交付金錢以換取有利認定判決之行賄意思,聲請人復明知其業與房阿生達成違背職務收受賄賂之期約,房阿生將為有利於張炳龍之判決,亦萌生對於其擔任陪席法官之職務上行為,以違背職務之方式收受賄賂之犯意,於參與評議時不問卷內證據資料如何,未說明對該案之心證或法律益見,亦未詢問房阿生、雷元結對該案之看法,未附任何理由、說明,即當著房阿生、雷元結等人面前表示「我贊成庭長的意見」,以為有利張炳龍之認定,就該案評決為張炳龍無罪之諭知。嗣該張炳龍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於民國94年 5月31日上午11時許宣判,張炳龍果然獲得無罪之諭知,黃賴瑞珍欲依約交付賄款予房阿生,惟聲請人認其在該案評議時亦有所貢獻,遂與與有處理、分配賄款全權之黃賴瑞珍商定就張炳龍所交付之300萬元賄款,聲請取100萬元留供己用,剩餘 200萬元由聲請人代為轉交給房阿生。惟原確定判決所憑以認定上開事實之證人雷元結於99年10月22日調查局調查員詢問時、99年10月26日檢察官偵訊時所為證言,均屬子虛烏有,顯屬偽證,蓋:⑴房阿生、雷元結及聲請人所屬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15庭從未發生雷元結所述「庭長、陪席法官2人之意見與受命法官意見不同,經投票2票對1票通過評議」之情形;⑵且雷元結於鈞院101年4月17日審理時亦明確證稱就張炳龍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於辯論終結之評議前、評議中,均有問過理由怎麼寫這個問題,三個合議庭法官一起討論張炳龍案就心證形成之評議,確定最後一次有三個法官在一起等語,則張炳龍案判決結論,即已確定,而與證人雷元結於偵訊時前開不利於聲請人之證述前後矛盾;⑶又證人雷元結證稱有與房阿生進行評議,使得房阿生反應強烈、變了臉色,把聲請人叫進來之情形,則雷元結豈有於三人評議時不先行提出其擬為如何判決之理,又證稱不記得房阿生於聲請人進來之後有無表示什麼,聲請人被叫進來後就說贊同房阿生意見,又從何而為贊同?雷元結證稱之評議過程,乃受命法官雷元結未曾表示其意見或心證,聲請人即陪席法官被叫進來,在不知雷元結及庭長房阿生意見為何之時,自無表示贊成庭長意見之餘地,與一般評議過程明顯不符,亦悖於事理;⑷況依雷元結於101年4月17日證述之錄音光碟逐字譯文,亦可證雷元結證述聲請人表示「贊成庭長意見」乃不可能之事。為此依刑事訴訟法第 420條第1項第2款規定,聲請准予開始再審,並聲請准予停止聲請人刑罰之執行。

二、按以原判決所憑之證言,已經證明其為虛偽者為理由,聲請再審者,須已經判決確定或其刑事訴訟不能開始或續行非因證據不足者為限,始得為之,刑事訴訟法第420 條第1 項第2款、第2項定有明文。又以偽證之刑事訴訟不能開始或續行非因證據不足者,固亦得聲請再審,但其刑事訴訟不能開始或續行之原因,仍應由聲請人於再審書狀內敘述理由,並附具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始屬適法(最高法院26年滬抗字第2號判例意旨參照)。

三、經查:聲請人並未提出證人雷元結被判處偽證罪確定之證明文件,且經本院依職權查詢,亦無證人雷元結之證言已經確定判決證明其證言為虛偽之前案紀錄,有本院全國前案簡列表在卷可稽,證人雷元結上述證言既未經確定判決證明其為虛偽,而其不能開始刑事訴訟之原因及證據,又未據聲請人依法提出,依前開說明,自不得據以聲請再審,故聲請人無聲請再審之理由,應予駁回。又再審之聲請,既應駁回,其停止刑罰執行之聲請,即屬不能准許,應併予駁回。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 官 彭幸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3 日

法 官 鄭富城

法 官 張永宏

書記官 李佳姿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聲再字第124號於民國 104 年 04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貪污治罪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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