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聲再字第480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再字第480號
再審聲請人
- 即受判決人
- 吳健郎
上列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於本院103 年度上訴字第2013號,中華民國103年8月20日第二審確定判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800號,起訴案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偵字第7222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429 條定有明文,此為法定程式,如有違背者,法院自應依同法第433 條規定,以裁定駁回其再審之聲請。又刑事訴訟法再審編並無準用同法第三編有關上訴之規定,自難謂此種訴訟程式之欠缺,法院應先命為補正(最高法院88 年台抗字第416號裁定意旨參照)。是此項聲請再審程式之欠缺,非程序中所得補正,如確具有聲請再審之理由,只能另行依法聲請(最高法院71年台抗字第337號判例要旨可資參照)。
二、經查:本件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吳健郎(下稱聲請人)聲請再審,僅提出刑事聲請再審狀,並未附具原判決之繕本,有聲請人所提出之刑事聲請再審狀在卷可佐,核與刑事訴訟法第429 條之規定不合。是本件再審之聲請,其聲請程式違背法定程式,且無從命其補正,自難准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鄭水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