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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聲再字第492號

殺人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1 月 28 日

法官趙文卿楊志雄林孟宜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再字第492號

再審聲請人

即受判決人
林啟銘

上列抗告人因殺人聲請再審案件,不服本院104年度聲再字第492號,中華民國104年11月27日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林啟銘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抗告理由,逾期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以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提出於原審法院為之。原審法院認為抗告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抗告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407條、第40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再審聲請人林啟銘不服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未依上述規定以書狀敘述抗告理由,應命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逾期仍不補正,即駁回抗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08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趙文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8 日

法 官 楊志雄

法 官 林孟宜

書記官 劉靜慧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聲再字第492號於民國 105 年 01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殺人,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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