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聲字第1237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1237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李文龍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明德外役監獄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貪污治罪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4年度執聲付字第50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李文龍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貪污治罪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重上更㈢字第139號判決有期徒刑3年8月,並經最高法院以102年台上字第3893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於102年11月14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4年4月17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查受刑人因貪污治罪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重上更㈢字第139號判決有期徒刑3年8月,並經最高法院以102年台上字第3893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於102年11月14日送監執行,嗣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刑滿日期為106年1月8日,依外役監縮短刑期日數98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105年10月2日,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4年4月17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該署明德外役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判決書各1份在卷可考。聲請人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