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聲字第1324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1324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尤建勛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104年度執聲字第57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尤建勛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尤建勛因詐欺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尤建勛因詐欺等數罪,先後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就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