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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聲字第1689號

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6 月 04 日

法官陳明富賴邦元陳坤地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1689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李宗美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偽造文書罪案件,聲請付保護管束(104年度執聲付字第70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李宗美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李宗美因偽造文書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9年度上訴字第4124號判決判處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4年2月確定;於100年10月26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4年5月29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4年5月29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女子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 官 陳明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4 日

法 官 賴邦元

法 官 陳坤地

書記官 徐仁豐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聲字第1689號於民國 104 年 06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保護管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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