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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聲字第3020號

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9 月 15 日

法官張惠立許文章胡宗淦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3020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游人翰

上列受刑人因重傷害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4 年度執聲付字第125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游人翰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游人翰因竊盜罪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0 年度審易字1430號判處有期徒刑2 年,嗣經本院以100 年度上易字第2492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又因重傷害罪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96年度少訴字第20號判處有期徒刑3 年,緩刑5 年,嗣經同院以101 年度少撤緩字第4 號裁定撤銷緩刑確定。於民國101 年3 月21日送監執行。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4 年9 月11日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前因竊盜罪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0年度審易字1430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嗣經本院以100 年度上易字第2492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又因重傷害罪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96年度少訴字第20號判處有期徒刑3 年,緩刑5 年,嗣經同院以101 年度少撤緩字第4 號裁定撤銷緩刑確定。業於101 年3 月21日送監執行。茲受刑人上開徒刑之執行,業經法務部於104 年9 月11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函核准假釋,而其刑期終結日期為106 年2 月26日,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為120 日,外役監縮短刑期日數為0 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05 年10月29日,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04 年9 月11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本院審核上開文件後,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5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惠立

法 官 許文章

法 官 胡宗淦

書記官 游秀珠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聲字第3020號於民國 104 年 09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保護管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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