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聲字第3450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3450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蔡易翰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於中華民國104年10月27日所為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有應更正部分,爰裁定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附表編號1宣告刑欄「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應更正為「有期徒刑8月」。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亦定有明文。次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本及正本附表編號1宣告刑欄應為「有期徒刑8月」,誤載為「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此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定本旨,爰依首開法律規定,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