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聲字第3465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3465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李文浩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4年度執聲付字第144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李文浩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文浩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9年度上訴字第335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年並經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852號判決確定。於民國10 0年3月29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4年10月23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4年10月23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第二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受刑人經核准假釋在案,應在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