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金上訴字第37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金上訴字第37號
- 上訴人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姚汝權
- 選任辯護人
- 夏媁萍律師
- 選任辯護人
- 胡原龍律師
- 選任辯護人
- 陳振禮律師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姚吳勤英
- 選任辯護人
- 胡原龍律師
- 選任辯護人
- 廖忠信律師
- 選任辯護人
- 王珽顥律師
- 上訴人
- 即被告
- 葉俊廷
- 選任辯護人
- 鄭錦堂律師
- 選任辯護人
- 李保祿律師
- 第三人
- 吳秀娘
- 第三人
- 孫寶貴
- 第三人
- 吳翊琁
- 第三人
- 何 環
- 第三人
- 蕭淑貞
- 第三人
- 吳聲源
- 代理人
- 杜家駒律師
謝閔華律師
徐豪駿律師
上列被告因銀行法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6年3月30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中華民國106年3月30日所宣示之判決附表一編號1至6共犯欄之葉俊廷應予刪除。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院於中華民國106年3月30日所宣示之判決附表一編號1至6共犯欄之葉俊廷係誤載,應予刪除。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