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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上字第686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9 月 07 日

法官陳容正紀文惠劉素如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上字第686號

上訴人
方明嬋
上訴人
翁瀞聰
共同訴訟代理人
邱永豪律師
被上訴人
姚吳勤英
被上訴人
姚汝權
共同訴訟代理人
廖忠信律師
複代理人
王珽顥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三年五月二十一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被上訴人涉有違反銀行法等犯罪嫌疑,確有影響本民事訴訟事件之裁判,裁定命在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金訴字第18號違反銀行法等案件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上開刑事案件,針對該案被告即本件被上訴人之部分,業於民國104年6月25日判決,上訴後復經本院刑事庭於106年3月30日以104年度金上訴字第37號判決確定,有各該刑事判決及本院公務電話紀錄等件在卷可證(見本院卷二第210至233、243至264頁),足供本院參酌,已無停止訴訟之必要。

三、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7 日

審判長法 官 陳容正

法 官 紀文惠

法 官 劉素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林宗勳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上字第686號於民國 106 年 09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