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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金上訴字第52號

證券交易法等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6 月 29 日

法官陳筱珮陳德民邱滋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金上訴字第52號

參 與 人 長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炳俊

本院104 年度金上訴字第52號被告朱炳俊等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

件,裁定如下:

主文

長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應參與本案沒收程序。

理由

一、按財產可能被沒收之第三人得於本案最後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向該管法院聲請參與沒收程序;第三人未為聲請,法院認有必要時,應依職權裁定命該第三人參與沒收程序,刑事訴訟法第 455 條之 12 第 1 項、第 3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朱炳俊等人涉嫌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未扣案犯罪所得為長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取得,有參與沒收程序之必要,爰依職權裁定命其參與沒收程序。

三、本院依職權裁定參與人長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參與沒收程序,如經合法傳喚或通知而不到庭者,得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12第3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9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筱珮

法 官 陳德民

法 官 邱滋杉

書記官 林宜勳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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