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金上重更(二)字第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銀行法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10 月 15 日
- 法官李麗玲、陳坤地、高玉舜
- 被告周義盛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04年度金上重更(二)字第10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周義盛 選任辯護人 賴玉山律師 彭上華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391號,中華民國100 年4 月8 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偵字第11947 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後,經最高法院第二次發回,更為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甲○○附表一編號1至80號、附表二編號1至6、8至18號、附表三、附表四編號1 至9 號(本判決附表一至七)暨定執行刑部分,均撤銷。 甲○○共同連續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處有期徒刑貳年,附表一編號1 至3 、5 、6 、8 、10至19、22至26、28至30、32至34、38、40、43至46、48、49、54、56、60、64至67、71、附表二編號2 、3 、11至16、附表四編號1 至4 、6 至8 應沒收沒之物欄所示偽造印文、簽名均沒收。又甲○○共同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處有期徒刑拾月,如附表三應沒收之物欄所示偽造印文均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貳月,附表一編號1 至3 、5 、6 、8 、10至19、22至26、28至30、32至34、38、40、43至46、48、49、54、56、60、64至67、71、附表二編號2 、3 、11至16、附表三、附表四編號1 至4 、6 至8 應沒收之物欄所示偽造印文、簽名均沒收。 事 實 一、甲○○係炯同企業有限公司(址設臺北市○○○路0 段00巷00弄00號1 樓,下稱炯同公司)登記負責人及茂濱科技事業有限公司(下稱茂濱公司)實際負責人,郭瓊華(所涉違反商業會計法犯行,業經判處有期徒刑8 月,緩刑4 年確定)係炯同公司業務經理,亦為揚弘有限公司(下稱揚弘公司)會計,孫仁祺(由檢察官另案通緝中)係元祺實業有限公司(下稱元祺公司)、宣辰室內裝修有限公司(下稱宣辰公司)及云程國際有限公司(下稱云程公司)實際負責人。甲○○、孫仁祺為商業會計法所規定之商業負責人,郭瓊華則係商業會計法規定之經辦會計人員,其等皆有據實填載會計憑證之義務,為從事業務之人。 二、甲○○、郭瓊華明知炯同公司與揚弘公司間;甲○○與孫仁祺明知炯同公司與附表一至四所示公司(除揚弘公司外)間,均無實際交易或工程契約,然為向銀行辦理貸款,籌措炯同公司周轉資金,甲○○遂與郭瓊華計畫製作炯同公司與揚弘公司、與孫仁祺計畫製作炯同公司與附表一至四所示公司(除揚弘公司外)間不實之工程合約書、報價單、工程標單等文書及交易發票,並佯以借貸為由,取得附表一至四所示公司(除揚弘公司、茂濱公司、元祺公司、宣辰公司、云程公司外)之支票,以供辦理貸款所用,其等議定後,遂向臺灣土地銀行長春分行、臺南第三信用合作社、臺灣銀行新營分行、萬泰銀行簽訂授信契約,約定於契約所定授信額度範圍內,炯同公司得提出工程合約書、交易發票、支票等資料,申請貸款或辦理票貼,而為下列行為: (一)甲○○、郭瓊華明知炯同公司與揚弘公司間並無工程施作契約存在,基於明知不實之事項填製會計憑證、行使偽造私文書及意圖為第三人炯同公司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聯絡,於附表一編號20、21、27、31、38(揚弘公司部分)、41、47、附表二編號1、2、附表四編號2所示貸款日期前 某日,在炯同公司,由郭瓊華偽造上開附表編號「工程名稱暨文件欄」所示工程合約書、工程報價單、工程標單、請領貨款申請書、付款承諾書等文書,再以其保管之揚弘公司大小章盜蓋印文於上開文書,及在附表二編號2 、附表四編號2 之付款承諾書上偽造其夫即揚弘公司負責人「陳永隆」署名,並佯向陳永隆借票,而開立上開附表編號「支票欄」所示揚弘公司名義之支票予炯同公司,復指示炯同公司之不知情之會計填製不實發票會計憑證,交由甲○○在上開附表編號「工程名稱暨文件欄」所示文書上蓋用炯同公司印章後,持向臺灣土地銀行長春分行(附表一編號20、21、27、31、38揚弘公司部分、41、47)、臺南第三信用合作社(附表二編號1 、2 )、萬泰銀行(附表四編號2 )申請核撥貸款,使上開銀行不知情之承辦人員誤信炯同公司與揚弘公司確有交易往來而具備申辦貸款之條件,且上開支票均為炯同公司與揚弘公司交易所得,而陷於錯誤,臺灣土地銀長春分行交付附表一編號20、21、27、31、38(揚弘公司部分)、41、47、臺南第三信用合作社交付附表二編號1 、2 、萬泰銀行交付附表四編號2 所示貸款金額予炯同公司,足以生損害於揚弘公司及臺灣土地銀行長春分行、臺南第三信用合作社、萬泰銀行對於貸款核撥管理之正確性。 (二)甲○○與孫仁祺明知炯同公司與附表一編號1至19、22至26、28至30、32至40(不包含編號38之揚弘公司部分)、 42至46、48至74、附表二編號3至17、附表四編號1、3至8所示公司之間無實際交易或工程契約,甲○○仍承上開明知不實之事項填製不實會計憑證、行使偽造私文書及意圖為第三人炯同公司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與孫仁祺基於犯意聯絡,由孫仁祺開立元祺公司、宣辰公司、云程公司名義之支票,甲○○開立茂濱公司名義之支票及向附表一編號1 至19、22至26、28至30、32至40(不含編號38揚弘公司部分)、42至46、48至74、附表二編號3 至17、附表四編號1 、3 至8 (除其中茂濱公司、宣辰公司、云程公司、元祺公司外)所示之公司借得支票(孫仁祺、甲○○開立或借得之支票情形詳如上開附表編號「支票欄」所示),並由孫仁祺委請不知情之刻印店人員偽造如附表一編號1 至3 、5 、6 、8 、10至19、22至26、28至30、32至34、38、40、43至46、48、49、54、56、60、64至67、71、附表二編號3 、11至16、附表四編號1 、3 、4 、6 至8 (除附表一編號38之揚弘公司、編號43宣辰公司、編號66之茂濱公司、編號71、附表二編號16之宣辰公司以外)所示公司及負責人之印章後,於上開附表編號「工程名稱暨文件欄」所示工程合約書、工程報價單、付款承諾書等文書按捺印文,且於附表四編號1 、3 所示付款承諾書上偽造「吳榮中」、「羅燦博」之署名,而偽造上開附表編號「工程名稱暨文件欄」所示文書(偽造之印章、蓋用之印文、偽造之文件均詳如上開附表編號「應沒收之物」欄所示),並偽造附表一編號4 、7 、9 、35至37、39、42、50至53、55、57至59、61至63、68至70、72至74、附表二編號4 至10、17、附表四編號5 所示工程合約書、工程報價單等文書,復指示炯同公司之不知情之會計填製不實發票,交由甲○○在上開附表編號「工程名稱暨文件欄」所示文書上蓋用炯同公司印章後,持向臺灣土地銀行長春分行(附表一編號1 至19、22至26、28至30、32至40、42至46、48至74,但不包含編號38之揚弘公司部分)、臺南第三信用合作社(附表二編號3 至17)、萬泰銀行(附表四編號1 、3 至8 )申請核撥貸款,使上開銀行不知情之承辦人員誤信炯同公司與上開公司確有交易往來而具備申辦貸款之條件,且上開支票均為炯同公司與上開附表編號公司交易所得,而陷於錯誤,交付附表一編號1 至19、22至26、28至30、32至40、42至46、48至74、附表二編號3 至17、附表四編號1 、3 至8 所示貸款金額予炯同公司,足以生損害於上開附表編號(除茂濱公司、元祺公司、宣辰公司、云程公司以外)所示公司及臺灣土地銀行長春分行、臺南第三信用合作社、萬泰銀行對於貸款核撥管理之正確性。 (三)甲○○與孫仁祺復明知炯同公司與附表三所示之茂濱公司、光鴻電訊工程行之間,並無實際交易或工程契約,仍基於填製不實會計憑證、行使偽造私文書及意圖為第三人炯同公司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由甲○○開立附表三「支票欄」所示茂濱公司支票,及向光鴻電訊工程行借得支票,並由孫仁祺委請不知情之刻印店人員偽造如附表三所示光鴻電訊工程行及負責人吳榮中之印章,於附表三「工程名稱暨文件欄」所示工程合約書、報價單等文書按捺印文,而偽造上開附表三「工程名稱暨文件欄」所示文書(偽造之印章、蓋用之印文、偽造之文件均詳如附表三所示),交由甲○○在附表三「工程名稱暨文件欄」所示文書上蓋用炯同公司印章後,持向臺灣銀行新營分行申請核撥貸款,使臺灣銀行新營分行不知情之承辦人員誤信炯同公司與附表三所示之茂濱公司、光鴻電訊工程行之間,確有交易往來而具備申辦貸款之條件,且上開支票均為炯同公司與茂濱公司、光鴻電訊工程行交易所得,而陷於錯誤,准許核貸新臺幣(下同)500 萬元予炯同公司,足以生損害於附表三所示之光鴻電訊工程行及臺灣銀行新營分行對於貸款核撥管理之正確性。 三、案經法務部調查局新北市調查站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偵查起訴。 理 由 壹、程序部分: 一、本院審理範圍: 原判決就被告所犯附表一編號1至80號、附表二編號1至18號、附表四編號1至9號部分,論以共同連續以詐術使銀行將銀行之財物交付,其犯罪所得達1億元以上之1罪;又原判決附表一編號81至94號、附表二編號19至35號、附表三、附表四編號10至20號之共同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不實之會計憑證共44罪;至原判決附表七、附表八編號1 至4 號部分,與前開共同連續以詐術使銀行將銀行之財物交付1 罪,有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而原判決附表八編號5 與前開共同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不實之會計憑證共44罪部分,有裁判上一罪關係,均不另為無罪之諭知。被告不服,提起上訴,由本院以100 年度金上重訴字第31號判決撤銷改判,被告不服上訴,經最高法院以101 年度臺上字第5252號判決撤銷發回,由本院以101 年度金上重更一第21號判決(下稱更一判決)撤銷改判,並就原審論以共同連續以詐術使銀行將銀行之財物交付,其犯罪所得達1 億元以上之1 罪,改判為共同連續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1 罪,被告不服上訴,由最高法院以104 年度臺上字第2241號判決就前開論以共同連續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1 罪,及附表三部分,均予撤銷發回;其他41罪部分上訴駁回(此參諸最高法院104 年度臺上字第2241號判決理由一係就本院更一判決附表五編號6 與事實欄二之(二)及附表一編號60,及附表三部分撤銷即明)。故本院審理範圍,係經最高法院撤銷發回之原判決附表一編號1 至80號、附表二編號1 至18號、附表四編號1 至9 號之有罪、不另為無罪諭知及附表三部分(同本判決附表一至七部分),合先敘明。 二、證據能力部分: 本案以下所引之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甲○○及辯護人均同意做為證據(本院卷第86至120 、139 至173 頁),本院審酌上開傳聞證據製作時之情況,尚無違法不當及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亦認為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揆諸前開規定,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 第1 項規定,認前揭傳聞證據均有證據能力。 貳、認定被告犯罪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一、被告固坦承前揭犯罪事實(本院卷第86頁),惟辯護人辯稱:原判決附表一編號2 與4 (同更一判決附表一編號3 、4 ;本判決附表一編號3 ),編號33與34(同更一判決附表一編號33、34;本判決附表一編號32、33)、附表一編號64與附表七編號2 (同更一判決附表一編號60與附表五編號6 ;本判決附表五編號6 ),各為同一筆借款,原審誤為不同借款;而附表三編號1 與2 (同更一判決附表三編號1 、2 ;本判決附表三),係炯同公司於95年7 月13日與臺灣銀行新營分行簽訂放款借據,借款額度為500 萬元,得自95年7 月14日起至96年7 月14日止分筆循環動用,炯同公司於上開期間內向該行提出撥款通知單憑以借款,不應成立犯罪云云。二、經查,為使炯同公司向銀行辦理貸款,以附表一至四所示公司(不包拾揚弘公司部分)間之不實工程合約書、報價單、工程標單等文書及發票,由被告向附表一至四所示之公司(不包括揚弘公司、茂濱公司、元祺公司、宣辰公司、云程公司部分)取得支票,向臺灣土地銀行長春分行、臺南第三信用合作社、臺灣銀行新營分行、萬泰銀行簽訂授信契約,約定於授信額度內,以不實工程合約書、交易發票、支票等資料,申請貸款或票貼,除有被告前開自白外,尚有證人即麗明營造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吳春山(97年度偵字第11947 號卷一,下稱偵卷一,第130 至132 頁)、冠宇室內裝修設計工程有限公司負責人陳俊志(偵卷一第101 至102 頁)、丙憶工程有限公司負責人王冬勇(偵卷一第109 至110 頁)、正群消防有限公司負責人周超宇(偵卷一第117 至118 頁)、隆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林弘基(偵卷一第121 至123 頁)、長宏營造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黃建銘(偵卷一第124 -1至125 頁)、大豐建築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股東練媛熙(96年度警聲搜字第1873號卷,下稱聲搜卷第17至18頁)、茂濱公司負責人李炯明(偵卷一第50至51頁)、九宜企業有限公司負責人鄭芳銘(偵卷一第65至66頁)於法務部調查局詢問時;光鴻電訊工程行負責人吳榮中(偵卷一第54至56頁、97年度偵字第11947 號卷七,下稱偵卷七,第37頁)、佑隆工程有限公司負責人巫偉仁(偵卷一第106 至107 頁、偵卷七第36頁)、丞陽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林耀鴻(偵卷一第85至86頁、偵卷七第34頁)、振豐科技事業有限公司負責人陳世豐(偵卷一第95至96頁、偵卷七第37至38頁)、豐毅高電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曾木祥(偵卷一第79至80頁、偵卷七第34頁)、川峻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羅燦博(偵卷一第69至70頁、偵卷七第33至34頁)、丞堡設計工程有限公司負責人李錦松(偵卷一第91至92頁、偵卷七第35至36頁)於法務部調查局詢問及檢察官訊問時;丞陽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李訓中(偵卷七第34至35頁)於檢察官偵訊問時,均證述未與炯同公司有工程業務往來等情明確,且有請領貸款書(請領貸款申請書)、受讓票據明細表、授信動用申請書、墊付國內票據融資動用申請書、申請墊付國內票款票據明細表、授信動用申請書、財團法人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移送信用保證通知單收執留底聯、匯款回條及附表一至四所示工程合約書、工程報價單、付款承諾書、發票、支票等在卷可稽(卷證所在詳見附表一至四所示)。再炯同公司向銀行貸款之金額除有貸款申請書(請領貸款申請書)、墊付國內票據融資動用申請書、授信動用申請書所載金額為據外,其餘貸款金額均為支票面額之八成一節,亦經被告於原審審理時供述明確(原審卷四第192 頁),並有臺灣土地銀行長春分行100 年3 月2 日春放字第0000000000號函在卷可稽(原審卷三第240 頁)。佐以附表一、二、四所示各筆貸款所附申請墊付國內票據融資動用申請書、請領貸款申請書、授信動用申請書均記載申請貸款額度為支票金額之八成,故該等欠缺貸款申請書(請領貸款申請書)、墊付國內票款融資動用申請書之貸款,應以該次貸款所提供之支票票面金額之八折計算借貸之金額。 三、被告供稱:伊為炯同公司負責人,於91、92年間炯同公司被倒帳,向孫仁祺借款,因伊無法還款,應孫仁祺要求開立炯同公司的支票,交予孫仁祺融資,孫仁祺曾提及可以票貼方式融資,利率較低,郭瓊華亦稱其先前任職之海拓公司亦曾以前開方式取得資金,因炯同公司周轉困難,於是伊向郭瓊華商借揚弘公司支票,炯同公司與揚弘公司間偽造之合約書、發票均係郭瓊華所製作,郭瓊華知悉伊欲以該等偽造合約書向銀行辦理貸款,至於揚弘公司以外之文件則係孫仁祺所製作,再由伊負責出面商借支票等等語在卷(原審卷一第373頁反面至375、377頁)。基此,堪認附表一編號20、21、27、31、38(揚弘公司部分)、41、47、附表二編號1、2、 附表四編號2所示,炯同公司與揚弘公司間之偽造工程契約 部分,係被告與郭瓊華共同為之,另炯同公司與附表一編號1至19、22至26、28至30、32至40(不包含編號38之揚弘公 司部分)、42至46、48至74、附表二編號3至17、附表四編 號1、3至8與附表三所示公司之間偽造工程契約部分,則係 被告與孫仁祺共犯。 四、辯護人前揭所辯部分: (一)原判決附表一編號2與4(本判決附表一編號3)部分,貸 款日期、金額、工程名稱暨文件均相同,且原判決附表一編號2 所示之發票、支票金額,與原判決附表一編號4 所示之2 紙發票、支票之合計之金額相同,此有發票、支票、富邦信義集合住宅新建工程發包合約書、報價單在卷可考(97年度偵字第11947 號卷二,下稱偵卷二,第361 、360 、355 至356 、354 頁,原審卷一第175 至178 、第179 頁反面);且烔同公司於92年3 月14日僅有貸款1 筆,有臺灣土地銀行長春分行102 年5 月20日春放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放款客戶歷史交易明細查詢-帳務交易在卷可考(本院上更一卷一第163 至178 頁),堪認原判決附表一編號2 、4 所列,應屬同一筆貸款。此部分辯護人所陳,應屬可採。 (二)附表三所示,係被告於95年7月13日在臺灣銀行新營分行 訂借短(擔)放款500萬元(帳號為000000000000及000000000000號),撥款期限自95年7月14日起至96年7月14日 ,此有發票、支票、真理大學台南麻豆校區體育館新建工程合約書、工程報價單、台南縣94年度仁德國中降低國民中學班級學生人數計畫硬體工程合約書、報價單及臺灣銀行新營分行99年9 月16日新營營字第00000000000 號函、10 0年2 月23日新營營字第00000000000 號函在卷可考(97年度偵字第11947 卷五,下稱偵卷五,第29、31、32至45、52至53、54至66頁,原審卷一第105 至107 頁,原審卷三第275 頁)。雖被告分別以茂濱公司、發票、支票、真理大學台南麻豆校區體育館新建工程合約書、工程報價單、台南縣94年度仁德國中降低國民中學班級學生人數計畫硬體工程合約書、報價單辦理借款,惟其借款契約同一,應認同1 筆借款。辯護人固以此部分係烔同公司於循環動用期限內,向臺灣銀行新營分行提出款通知單憑以借款,不構成犯罪云云置辯,然此部分,既以內容不實之工程合約書及發票等資料,提交臺灣銀行新營分行撥款出借,則與前開(附表一、二、四)認定被告不實工程合約書等資料借款一事,並無不同,難謂被告此部分所為,不成立犯罪,辯護人所辯,未可採信。 (三)原判決附表一編號33與34(本判決附表一編號32、33)非屬同1筆借款: 查原判決附表一編號33(本判決附表一編號32)之貸款日期為93年7月8日、統一發票日期為93年7月5日、票據發票人為大圓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票據金額為255 萬元,並有台南市公有市場新建工程合約書、工程報價單申請貸款;而原判決附表一編號34(本判決附表一編號33)之貸款日期為92年5 月15日,統一發票日期為92年4 月22日、票據發票人為振豊科技事業有限公司,票據金額為150 萬元,復有國父紀念館東西側展覽廳設備系統工程合約書、工程報價單申辦貸款,各有上開統一發票、支票、工程合約書、報價單在卷可稽(偵卷二第339 、340 、268 、269 頁,原審卷一第241 、243 、244 至248 、269 至276 、277 頁反面),要難認此係同1 筆借款。辯護人徒以臺灣土地銀長春分行以93年7 月9 日只有辦理貸款1 筆204 萬元,此有該行102 年5 月20日春放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放款客戶歷史交易明細表- 帳務交易可參(本院上更一卷一第163 至178 頁),即謂此為同1 筆借款,應有誤會。 (四)原判決附表一編號64與附表七編號2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64、本判決附表五編號6 ),借款日期、發票、支票、工程名稱暨文件均相同,有發票、支票、國防醫學院綜合活動中心新建工程合約書在卷可考(偵卷二第147 、148 頁),應認屬同1 筆借款而重覆編列(此部分因非內容不實之工程合約,詳見不另為無罪之諭知部分)。辯護人稱此為同1 筆借款等詞,要屬可採。 五、證人即揚弘公司負責人陳永隆於原審審理時雖證稱:郭瓊華擔任揚弘公司之會計,保管該公司支票、大小章,郭瓊華在案發後才告知被告借用揚弘公司支票調頭寸之事,若伊知悉此事,不會同意出借等語(原審卷二第170 頁)。惟陳永隆於原審審理時亦證稱:95年前之揚弘公司業務係由伊經營,郭瓊華利用下班後幫揚弘公司開立支票、發票、處理進出貨;揚弘公司之業務、工程、財務、會計,均由伊與郭瓊華共同處理等語(原審卷二第169 、173 頁),則郭瓊華開立揚弘公司名義之支票供炯同公司向銀行辦理貸款,自可預見銀行將提示兌付,且郭瓊華開立之支票面額動輒高達數百萬,而陳永隆身為揚弘公司負責人,且參與經營,倘郭瓊華未經陳永隆同意,擅自開立支票,則陳永隆豈會毫無察覺揚弘公司支票、帳戶資金流動之異常情形。是陳永隆所稱:未同意郭瓊華出借揚弘公司支票予炯同公司云云,應非實在。本案郭瓊華所開立揚弘公司名義之支票應係取得陳永隆同意後所開立。另揚弘公司與炯同公司間並無業務往來,陳永隆並未簽立附表一編號20、21、27、31、38(揚弘公司部分)、41、47、附表二編號1 、2 、附表四編號2 所示,炯同公司與揚弘公司間之工程合約書、工程報價單、付款承諾書,且對該等工程毫不知情一節,業經陳永隆於原審審理時證述明確(原審卷二第170 頁反面至171 、174 頁),參以被告供稱:炯同公司與揚弘公司之間之偽造工程合約書、發票等文件均由郭瓊華製作,伊不認識陳永隆等情(原審卷一第375 頁反面至376 頁),且無證據可認陳永隆參與本案炯同公司持偽造揚弘公司工程合約向銀行貸款之犯行。故陳永隆雖知悉並同意郭瓊華出借票據予炯同公司,然出借票據原因甚多,非必以之為非法使用,本件既無證據證明陳永隆知悉且參與偽造炯同公司與揚弘公司間工程合約、發票,進而持向銀行借款之犯行,尚難認定陳永隆為本案共犯。 六、至被告持偽造工程合約書、發票及向附表一至四所示公司商借之支票向銀行申貸,於銀行核撥貸款金額時,即已成立詐欺罪既遂犯,不以事後其所提供之支票是否兌現,已否清償貸款為斷,被告行為後,縱有全部或部分清償銀行貸款,僅係犯後是否盡力減低各該銀行所受之損害,而可作為量刑之參考,尚不能以被告事後有還款紀錄,即認其並無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意圖。 七、綜上所述,本件事證已明,被告犯行洵堪認定,自應依法論科。 叁、論罪科刑及撤銷改判之理由: 一、論罪部分: (一)新舊法比較: 1、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條規定乃與刑法第1條罪刑法定 主義契合,而貫徹法律禁止溯及既往原則,係規範行為後法律變更所生新舊法律比較適用之準據法,是刑法第2條 本身雖經修正,但刑法第2條既屬適用法律之準據法,本 身尚無比較新舊法之問題,應一律適用裁判時之現行刑法第2條規定以決定適用之刑罰法律,先予辨明。又以本次 刑法修正之比較新舊法,應就罪刑有關之共犯、未遂犯、想像競合犯、牽連犯、連續犯、結合犯,以及累犯加重、自首減輕暨其他法定加減原因(如身分加減)與加減例等一切情形,綜其全部罪刑之結果而為比較(最高法院95 年5月23日95年度第8次刑庭會議決議可資參照)。又行為後刑法條文經修正,若僅為條文修正、實務見解明文化之修正,非法律變更,無有利、不利情形,應適用裁判時法(參照最高法院95年11月7日95年度第21次刑庭會議決議 )。經查,被告為事實二(一)、(二)犯行後,刑法於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而於95年7月1日生效實施,茲比較如下: (1)修正前刑法第28條原規定:「2人以上共同『實施』犯 罪之行為者,皆為正犯」,修正為:「2人以上共同『 實行』犯罪之行為者,皆為共同正犯」,乃因原「實施」之概念,包含陰謀、預備、著手及實行等階段,故修正為共同實行犯罪行為者,始成立共同正犯。是新法共同正犯之範圍顯然縮小,而排除「陰謀共同正犯」、「預備共同正犯」之適用,上開修正顯非單純文字修正,亦非實務見解之明文化,應有修正後刑法第2 條第1 項「從舊從輕」原則之適用,此部分比較新舊法之結果,修正前之規定並非較有利於被告。 (2)修正前刑法第33條第5款原規定:「罰金:1元以上」,修正後則規定:「罰金:新臺幣1 千元以上,以百元計算之」,業將科處罰金之最低額提高至新臺幣1000元以上,修正前之規定顯對於被告較為有利。 (3)修正後刑法第55條後段牽連犯之規定業經刪除,修正前被告所犯違反商業會計法、行使偽造私文書、詐欺等犯行,因有方法、與結果之牽連犯關係而從一重處斷,於新法修正施行後,則應論以數罪。比較新舊法之規定,修正後之規定較有利於被告。 (4)修正後刑法第56條連續犯之規定亦經刪除,此刪除雖非犯罪構成要件之變更,但顯已影響行為人刑罰之法律效果,自屬法律有變更。被告連續違反商業會計法等犯行,係基於概括犯意為之,於修正前論以連續犯一罪,僅得加重其刑,而於修正後,因已刪除連續犯之規定,則須分論併罰,比較新舊法結果,修正後之規定非較有利於被告。辯護人認應論以數罪較為有利云云,顯有誤會。 (5)雖刑法第28條之規定,以修正後之規定較為有利於被告,然經綜合比較結果,以修正前之規定較有利於被告。因此,被告所犯事實二(一)、(二)所示犯行,應一體適用被告行為時即修正前之法律。 2、被告所為前開犯行後,刑法第339條第1項業經修正,於103年6月18日公布施行,同年月20日生效。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修正為「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刑度由「得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併適用刑法施行法第1 條第1 項、第2 項前段規定後,為得科或併科3 萬元以下罰金)提高為「得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比較新舊法之結果,以修正前之規定對被告較為有利,應適用修正前之規定。 3、商業會計法第71條雖於95年5月24日修正施行、同年月26 日生效,被告所為如事實二(一)、(二)連續犯行之終了時間為95年6 月29日(即附表一編號74),及如事實二(三)所示犯行最後1 次核撥貸款之96年5 月3 日(原審卷一第105 至107 頁),而均在商業會計法95年5 月26日修正生效之後,應逕行適用修正後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規定,無庸為新舊法比較,附此敘明。 (二)論罪部分: 1、按商業會計法所稱之商業會計憑證,分為原始憑證及記帳憑證,所謂原始憑證,係指證明事項之經過,而為造具記帳所根據之憑證;另記帳憑證,則係指證明處理會計事項人員之責任而為記帳所根據之憑證,此觀諸商業會計法第15條規定自明。是以,依商業通用會計制度規範,統一發票、支出證明單、請款單、訂單、買賣合約書均屬商業會計法上會計憑證。再會計憑證,依其記載之內容及其製作之目的,亦屬文書之一種,凡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以明知為不實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者,即該當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罪,本罪乃刑法第215 條業務上文書登載不實罪之特別規定,自應優先適用(最高法院92年臺上字第3677號判例意旨參照)。 2、銀行法於93年2月4日修正公布,增訂第125條之3第1項規 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銀行將銀行或第三人之財物交付,或以不正方法將虛偽資料或不正指令輸入銀行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製作財產權之得喪、變更紀錄而取得他人財產,其犯罪所得達新臺幣一億元以上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二億元以下罰金」,此係刑法第339條之詐欺取財 罪之特別規定。雖有主張連續犯之刑罰為單一,故連續詐得之財物與一詐欺行為取得並無二致,則連續詐得金額逾1 億元者,即須適用銀行法第125條之3第1項處斷。惟連 續犯係指行為人主觀上基於概括犯意,客觀上連續實施獨立數行為,觸犯同一基本構成犯罪事實之罪名。又連續犯之數次行為,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時、空可分,各具獨立性,此與接續犯係於時空密接實施一犯罪行為之數次動作有別。更進者,連續犯之數次行為僅須觸犯「同一基本構成犯罪事實之罪名」,故加重條件犯(如普通竊盜與加重竊盜)、加重結果犯(傷害與傷害致死)等因基本構成要件相同均可成立連續犯,由此益徵連續犯之數次行為應獨立評價,且均該當罪名之構成要件。從而,連續犯本質上既係獨立數次行為,原應成立數罪,僅因基於訴訟經濟或責任吸收原則之考量而論以一罪,故連續犯之數次行為究係該當何種構成要罪,亦即有無加重、特別情狀,自應以各次行為獨立觀之。因之,被告所為事實二(一)、(二)之犯行,依前開說明,雖應適用刑法修正前連續犯之規定,惟其各次以不實工程契約等文件,向銀行詐得之款項,自應分別計算,而被告歷次向銀行詐欺之金額均未達1 億元,尚難以銀行法第125 條之3 之罪相繩。檢察官起訴認應論以銀行法第125 條之3 之罪,自有未合。惟基本社會事實同一,爰依法變更起訴法條。 3、罪名及罪數: (1)核被告所為如附表一至四犯行,均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以明知為不實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刑法第216 條、第210 條行使偽造私文書罪、修正前第339 條第1 項詐欺取財罪。 (2)被告與郭瓊華之間,就附表一編號20、21、27、31、38(揚弘公司部分)、41、47、附表二編號1、2、附表四編號2所示;被告與孫仁祺之間,就附表一編號1至19、22至26、28至30、32至40(不包含編號38之揚弘公司部分)、42至46、48至74、附表二編號3至17、附表四編 號1、3至8,及附表三所示之違反商業會計法、行使偽 造私文書及詐欺取財罪等犯行,各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而為共同正犯。 (3)被告與孫仁祺間利用不知情之刻印店人員偽造附表一編號1至3、5、6、8、10至19、22至26、28至30、32至34 、38、40、43至46、48、49、54、56、60、64至67、71、附表二編號3、11至16、附表三、附表四編號1、3、4、6 至8 (除附表一編號38之揚弘公司、編號43之宣辰公司、編號66之茂濱公司、編號71、附表二編號16之宣辰公司、附表三茂濱公司以外)所示公司及負責人之印章;及被告、郭瓊華、孫仁祺利用不知之會計人員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均為間接正犯。 (4)被告與孫仁祺偽造附表一編號1至3、5、6、8、10至19 、22至26、28至30、32至34、38、40、43至46、48、49、54、56、60、64至67、71、附表二編號3、11至16、 附表三、附表四編號1、3、4、6至8(除附表一編號38 之揚弘公司、編號43之宣辰公司、編號66之茂濱公司、編號71、附表二編號16之宣辰公司、附表三茂濱公司以外)所示公司及負責人之印章後,蓋用印文於文書上之行為;被告與郭瓊華盜用附表一編號20、21、27、31、38(揚弘公司部分)、41、47、附表二編號1 、2 、附表四編號2 所示揚弘公司、負責人印章及偽造陳永隆簽名之行為,均為偽造私文書之部分行為,其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復為行使偽造私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皆不另論罪。 (5)被告如附表一、二、四所示多次違反商業會計法、行使偽造私文書、詐欺取財犯行,時間緊密,犯罪構成要件相同,顯各係基於概括犯意為之,為連續犯,均應依修正前刑法第56條規定,以一罪論,並加重其刑。辯護人雖認應論以數罪,惟以被告於附表一、二、四各次借款犯行,時間緊接,目的相同,而基於概括犯意為之,無從論以數罪,是辯護人所辯此節,尚非可採。 (6)被告所為附表三之借款,係由臺灣銀行新營分行同意借款500萬元後,分次撥入000000000000號、000000000000 號帳戶內,撥款期間自95年7 月14日至96年7 月14日。可見被告基於單一犯罪目的,於密接時、地,反覆實施相同犯罪行為,侵害相同法益,其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通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實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應論以接續犯一罪。 (7)被告如附表一至四所示違反商業會計法、行使偽造私文書、詐欺取財之目的,係在向金融機構詐得貸款以供炯同公司周轉使用,所犯之上開各罪間有方法、目的之牽連關係,依修正前刑法第55條後段之規定,為牽連犯,應從較重之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罪處斷。 (8)被告如附表一、二、四連續違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罪,與附表三所示違反同條款之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二、撤銷改判部分: (一)原審據以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⑴被告附表一、二、四各次貸款行為獨立觀之,各次貸款金額均未逾1億元,與 銀行法第125條之3之要件不合,原審誤將上開各次貸款金額加總計算逾1億元,而論以銀行法第125條之3之罪,尚 有未洽。⑵商業會計法第71條雖於95年5月24日修正,同 年月26日施行,惟被告如附表一、二、四所示犯行經論以連續犯,其行為終了時,均在該法修正施行後,自應適用修正後之規定,要無比較新舊法之必要,原審誤為比較,容有違誤。⑶再炯同公司確有與附表五編號1、2、4、5、附表六編號5、7、附表七編號2所示公司簽立該等工程並 收取工程款項、開立發票,被告此部分並無違反商業會計法、行使偽造私文書、詐欺取財之犯行,原審仍就此論罪科刑,尚有違誤。⑷原判決附表一編號3 、4 (本判決附表一編號3 );原判決附表一編號64與附表七編號2 (均同起訴書附表一編號64,本判決附表五編號6 );原判決附表三編號1 、2 (本判決附表三),分別為同1 筆借款,原判決分別誤為不同借款,自有未洽。⑸本判決附表七編號2 部分(起訴書附表四編號10),業據檢察官起訴,認本判決附表四部分,有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雖此部分申貸之發票及工程合約等資料,並無虛偽不實之情形,而不另為無罪之諭知,然原審對此部分,漏未裁判,亦有不當。⑹被告行為後,刑法第50條於102 年1 月23日修正公布,並於同年月25日施行,經比較修正前後結果,以修正後之規定較有利於受刑人,應適用修正後刑法第50條規定(詳下所述),原審未及比較,分別定應執行之刑,亦有不洽。被告上訴意旨指其歷次貸款應獨立觀之,金額應分別計算,未達銀行法第125 條之3 所定1 億元以上,應不構成該罪,及其與附表五編號1 、2 、4 、5 、附表六編號5 、7 、附表七編號1 所示公司間確有工程契約,此部分應未構成犯罪,並請求從輕量刑云云。被告上訴為有理由,且原判決有前揭違誤之處,仍屬無可維持,應由本院將原判決此部分暨定應執行刑部分,均予撤銷改判。(二)爰審酌被告身為公司負責人,不思以正途獲取公司資金,僅為取得炯同公司之周轉資金,即以偽造之工程契約文件、統一發票、支票等文件向金融機構詐取款項,影響社會金融秩序,其為籌資金所致,而犯本罪,再被告犯罪時間長達數年,申貸銀行有4家,每次貸款金額數10萬甚至數 百萬,犯罪手段情節甚是嚴重,且所生損害非輕,惟念被告犯罪後於原審及本院審理時坦承犯行,且積極與銀行洽談清償借款事宜,且已清償萬泰銀行借款,犯後態度尚可,及其素行、智識程度、生活狀況,尚未全數清償所借款項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第二項所示之刑。又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已於96年7 月16日實施,被告如附表三之犯行,其借款時間係95年7 月13日,臺灣銀行新營分行分次撥款進入000000000000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內,最後1 次撥款時間均為96年5 月3 日,足認被告最後1 次結果行為為96年5 月3 日,已在同條例第2 條第1 項所定96年4 月24日以後,無從依此減其宣告刑。而被告所為附表一、二、四所示犯行,雖其犯罪時間係於96年4 月24日以前,然此部分宣告刑已逾有期徒刑1 年6 月,依同條例第3 條第1 項第1 款之規定,不予減刑。再被告行為後,刑法第50條於102 年1 月23日修正公布,並於同年月25日施行。修正前原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修正為:「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1.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2.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3.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4.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依修正後規定,於裁判前所犯數罪有該條第1 項但書各款所列情形,除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外,已不得併合處罰之。依修正後規定,於裁判前所犯數罪兼有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時,其是否依刑法第51條定應執行刑,繫乎受刑人之請求與否,而非不問被告之利益與意願,一律併合處罰之,經比較結果,以修正後之規定較有利,應適用修正後刑法第50條規定,判斷得否定其應執行刑。爰就被告所犯如附表一、二、四所示,與附表三所示罪刑,合併執行有期徒刑2 年2 月。 (三)沒收: 1、附表一編號1 至3 、5 、6 、8 、10至19、22至26、28至30、32至34、38、40、43至46、48、49、54、56、60、64至67、71、附表二編號2、3、11至16、附表三、附表四編號1至4、6至8所示應收沒之物欄所示偽造印文、簽名,均應依刑法第219條之規定沒收。而該等偽造之私文書已行 使而交付附表一至四所示銀行收執,已非屬被告或郭瓊華、孫仁祺所有之物,無從依法沒收該等文書。 2、被告與郭瓊華、孫仁祺於附表一編號20、21、27、31、38(揚弘公司部分)、41、47、附表二編號1 、2 、附表四編號2 所示揚弘公司部分,及附表一編號35至37、39、42、43、50至53、55、57、58、59、61至63、66(茂濱公司部分)、68至70、71(宣辰公司部分)、72至74、附表二編號4 至10、16(宣辰公司部分)、17、附表三(茂濱公司部分)、附表四編號5 所示文書上所蓋茂濱公司、元祺公司、宣辰公司、云程公司之印文係屬真正,爰不予宣告沒收。 3、另扣案如法務部調查局臺北縣調查站扣押物品目錄表(即96年度警聲搜字第1873號卷第68至70頁)所示之物,與本件犯罪無關連性,爰均不予宣告沒收。 三、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明知如炯同公司與附表五至七所示公司之間並無實際交易事實,而共同基於填製不實會計憑證、行使偽造私文書及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向附表五至七所示公司負責人借票後,於附表五至七所示時間,由孫仁祺偽造附表五至七所示發票、契約及付款承諾書後交予被告,再由被告於附表五至七所示時間,向附表五至七所示臺灣土地銀行長春分行、臺南第三信用合作社、萬泰銀行申請貸款,致各該金融機構陷於錯誤而准予貸款如附表五至七所示之金額,因認被告此部分亦涉犯刑法第216 條、第210 條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嫌、第339 條第1 項詐欺取財罪嫌及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罪嫌。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訟訴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再刑事訴訟法第161條第1項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此有最高法院92年臺上字第128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又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 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如此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之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之基礎,亦有最高法院30年上字第816號、40年臺上字第86號判例意旨 可參。 (三)經查: 1、炯同公司確有施做附表五編號3 、6 ,附表六編號1 至4 、6 及附表七編號2 所示之工程一節,有法務部調查局臺北縣調查站於98年10月19日板法字第00000000000 號在卷可稽(原審卷一第63、68頁),可見該等工程契約書、發票、支票並非虛偽,被告自無填載不實會計憑證、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詐欺取財之犯行。 2、炯同公司有與附表五編號1、2、4、5、附表七編號1所示 公司,簽立工程契約並施做該等工程取得工程款項等情,就附表五編號1、2、附表七編號1所示工程部分,有中林 環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102年4月23日(102)中林字第000000000號函檢附信泰環保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信泰公司)與炯同公司簽立之工程契約並說明信泰公司業已給付工程款予炯同公司等語(本院上更一卷一第144 至155 頁);附表五編號4 所示工程部分,有匯僑設計興業有限公司(下稱匯僑公司)102 年3 月6 日匯財字第000000000 號函說明匯僑公司確有分包工程予炯同公司一情,並檢附匯僑公司與炯同公司簽立之工程契約、炯同公司開立之發票、匯僑公司付款明細為證(本院上更一卷一第115 至 124 頁),附表五編號5 所示工程部分,有鴻良水電工程有限公司(下稱鴻良公司)檢送鴻良公司與炯同公司簽立之工程契約為證(本院上更一卷一第86至98頁),足見上開工程契約並非虛偽,且炯同公司既有施做該等工程,且有取得工程款項,自須開立發票,被告此部分亦無違反商業會計法等犯行。 3、炯同公司確有與附表六編號5所示公司簽立工程契約並施 做工程取得工程款項,有新進成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新進成公司)102 年4 月25日(102 )新字第009 號說明,新進成公司確有將所承攬美和技術學院醫護生技大樓新建工程中水電工程之弱電工程發包予炯同公司施工,於工程完工後交付尾款等情(本院上更一卷一第157 頁),可見前開工程契約並非虛偽。炯同公司既有施做該等工程,且有取得工程款項,自須開立發票,被告此部分亦無違反商業會計法等犯行。 4、附表六編號7部分:證人即統順水電工程有限公司(下稱 統順公司)負責人羅國坐於法務部調查局詢問及檢察官偵查中證稱;統順公司與炯同公司於95年間有1次業務往來 ,統順公司原預計發包六和高級中學活動中心暨體育館新建水電、消防工程中音響設備項目予炯同公司,統順公司與炯同公司有簽立工程契約,然伊以票據支付定金予被告後,炯同公司即失去聯繫,炯同公司完全沒有參與施做該工程,該工程係其他廠商配合統順公司完成等語明確(偵卷一第98至99頁、偵卷七第36至37頁)。是統順公司確與炯同公司簽立工程契約,且以票據支付款項,炯同公司既已收受統順公司工程款項,自須開立發票,故前開工程契約、支票、發票均無不實可言。縱炯同公司實際並未施做該項工程,惟此僅係炯同公司有無履行債務之民事範疇。被告此部分亦無違反商業會計法等犯行。 5、炯同公司確有與附表五至七公司簽立工程契約,且取得工程款而開立發票,被告以前開真實之文件向銀行辦理貸款,尚難認有何詐欺犯行。檢察官所舉事證,無法證明被告有此部分犯行。惟公訴意旨指此部分與前開經本院論罪部分,有裁判上一罪之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 條第1 項前段、第364 條、第299 條第1 項前段、第300 條,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第11條前段、95年7 月1 日修正前刑法第28條、第55條後段、第56條,刑法第216 條、第210 條、第55條、第51條第5 款、第219 條,103 年6 月20日修正前刑法第339 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張熙懷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5 日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李麗玲 法 官 陳坤地 法 官 高玉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賴怡孜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5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商業會計法第71條 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 或併科新臺幣 60 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 二、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滅失毀損。 三、偽造或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內容或毀損其頁數。 四、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罪)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5 年以下 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 行使第 210 條至第 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1 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臺灣土地銀行長春分行) ┌─┬────┬─────┬────────┬─────────────┬─────────────┬────────┬────────┬────┬────┐ │編│貸款日期│貸款金額 │統一發票 │ 支 票 │ 工程名稱暨文件 │ 宣告刑 │應沒收之物 │起訴書附│原判決附│ │號│ │ │ │ │ │ │ │表編號 │表編號 │ ├─┼────┼─────┼────────┼─────────────┼─────────────┼────────┼────────┼────┼────┤ │1 │91年11月│300 萬元 │1、91年6月10日 │1、發票人明錩金屬工程有限 │明錩金屬工程有限公司 │附表一編號1 至76│1.偽造之工程發包│附表一編│附表一編│ │ │ │ │ 141萬元 │ 公司 │1、富邦信義集合住宅新建工 │、附表二編號1 至│ 合約書上「明錩│號1 │號1 │ │ │ │ │2、91年11月5日 │ 發票日91年12月10日 │ 程工程發包合約書、報價 │17、附表四編號1 │ 金屬工程有限公│ │ │ │ │ │ │ 235萬400元 │ 面額141萬元 │ 單 │至8 之罪,處有期│ 司印文捌枚、「│ │ │ │ │ │ │(偵卷二第363 至│2、發票人明錩金屬工程有限 │2、友達光電製造中心龍潭渴 │徒刑貳年貳月(即│ 葉昌明」印文壹│ │ │ │ │ │ │364 頁) │ 公司 │ 望園區工程發包合約書、 │主文第二項)。 │ 枚、偽造報價單│ │ │ │ │ │ │ │ 發票日92年3月10日 │ 追加報價單 │ │ 上「明錩金屬工│ │ │ │ │ │ │ │ 面額135萬400元 │(原審卷一第175 至178 、 │ │ 程有限公司」印│ │ │ │ │ │ │ │3、發票人明錩金屬工程有限 │ 180 至183 頁) │ │ 文壹枚均沒收。│ │ │ │ │ │ │ │ 公司 │ │ │2.偽造之工程合約│ │ │ │ │ │ │ │ 發票日92年3月10日 │ │ │ 書上「明錩金屬│ │ │ │ │ │ │ │ 面額100萬元 │ │ │ 工程有限公司」│ │ │ │ │ │ │ │(偵卷二第362 頁) │ │ │ 印文捌枚、「葉│ │ │ │ │ │ │ ├─────────────┤ │ │ 昌明」印文壹枚│ │ │ │ │ │ │ │甲○○所借 │ │ │ 、偽造之追加報│ │ │ │ │ │ │ │ │ │ │ 價單上「明錩金│ │ │ │ │ │ │ │ │ │ │ 屬工程有限公司│ │ │ │ │ │ │ │ │ │ │ 」文壹枚均沒收│ │ │ │ │ │ │ │ │ │ │ 。 │ │ │ ├─┼────┼─────┼────────┼─────────────┼─────────────┤ ├────────┼────┼────┤ │2 │92年1 月│230萬元 │1、91年3月1日 │1、發票人花旗水電工程有限 │花旗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 │偽造之工程合約書│附表一編│附表一編│ │ │21日 │ │ 94萬元 │ 公司 │新竹市北區舊社國民小學新建│ │上「花旗水電工程│號3 │號3 │ │ │ │ │2、92年1月15日 │ 發票日92年4月30日 │工程合約書、工程預算明細表│ │有限公司」印文拾│ │ │ │ │ │ │ 255萬元 │ 面額34萬元 │(原審卷一第355 至361 頁)│ │枚、「劉森鈺」印│ │ │ │ │ │ │(偵卷二第358 頁│2、發票人振豐科技事業有限 │ │ │文壹枚、偽造之工│ │ │ │ │ │ │) │ 公司 │ │ │程預算明細表上「│ │ │ │ │ │ │ │ 發票日92年5月15日 │ │ │花旗水電工程有限│ │ │ │ │ │ │ │ 面額255萬元 │ │ │公司」印文捌枚均│ │ │ │ │ │ │ │(偵卷二第357 頁) │ │ │沒收。 │ │ │ │ │ │ │ ├─────────────┤ │ │ │ │ │ │ │ │ │ │甲○○所借 │ │ │ │ │ │ │ │ │ │ │ │ │ │ │ │ │ ├─┼────┼─────┼────────┼─────────────┼─────────────┤ ├────────┼────┼────┤ │3 │92年3月 │141萬元 │1、91年12月2日 │1、發票人明錩金屬工程有限 │明錩金屬工程有限公司 │ │偽造之工程發包合│附表一編│附表一編│ │ │14日 │ │ 176萬2,800元 │ 公司發票日92年4月10日面│富邦信義集合住宅新建工程發│ │約書上「明錩金屬│號2、編 │號2、編 │ │ │ │ │2、92年2月17日 │ 額176 萬2,800元 │包合約書、報價單 │ │工程有限公司」印│號4 │號4 │ │ │ │ │ 117萬5,200元 │ (偵卷二第360頁) │(原審卷一第175 至178 、17│ │文捌枚、「葉昌明│ │ │ │ │ │ │3、92年2月25日 │2、發票人明錩金屬工程有限 │9 頁背面) │ │」印文壹枚、偽造│ │ │ │ │ │ │ 58萬7,600元 │ 公司 │ │ │之報價單上「明錩│ │ │ │ │ │ │(偵卷二第361、 │ 發票日92年6月15日 │ │ │金屬工程有限公司│ │ │ │ │ │ │ 355、356頁) │ 面額117萬5,200元 │ │ │」印文壹枚均沒收│ │ │ │ │ │ │(2、3合計之金額│ (偵卷二第354頁) │ │ │。 │ │ │ │ │ │ │與1相同) │3、發票人明錩金屬工程有限 │ │ │ │ │ │ │ │ │ │ │ 公司發票日92年6月30日面│ │ │ │ │ │ │ │ │ │ │ 額58萬7,600元 │ │ │ │ │ │ │ │ │ │ │(偵卷二第354 頁) │ │ │ │ │ │ │ │ │ │ │(2、3合計之金額與1相同) │ │ │ │ │ │ │ │ │ │ ├─────────────┤ │ │ │ │ │ │ │ │ │ │甲○○所借 │ │ │ │ │ │ ├─┼────┼─────┼────────┼─────────────┼─────────────┤ ├────────┼────┼────┤ │4 │92年3月 │66萬元 │1、92年3月14日 │1、發票人天澤室內裝修有限 │以勒國際有限公司、 │ │ │附表一編│附表一編│ │ │26日 │ │ 31萬5,000元 │ 公司 │天澤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 │ │ │號5 │號5 │ │ │ │ │2、92年3月17日 │ 發票日92年5月16日 │工程標單、工程發包單 │ │ │ │ │ │ │ │ │ 51萬元 │ 面額31萬5,000元 │(原審卷三第265 、269 至27│ │ │ │ │ │ │ │ │(偵卷二第352 至│2、發票人以勒國際有限公司 │2 頁) │ │ │ │ │ │ │ │ │353 頁) │ 發票日92年4月25日 │ │ │ │ │ │ │ │ │ │ │ 面額51萬元 │ │ │ │ │ │ │ │ │ │ │(偵卷二第351 頁) │ │ │ │ │ │ │ │ │ │ ├─────────────┤ │ │ │ │ │ │ │ │ │ │甲○○所借 │ │ │ │ │ │ ├─┼────┼─────┼────────┼─────────────┼─────────────┤ ├────────┼────┼────┤ │5 │92年4月 │152 萬元 │92年2月27日 │1、發票人明錩金屬工程有限 │明錩金屬工程有限公司 │ │偽造之工程發包合│附表一編│附表一編│ │ │4日 │ │310萬6800元 │ 公司 │友達光電製造中心龍潭渴望園│ │約書上「明錩金屬│號6 │號6 │ │ │ │ │(偵卷二第335 頁│ 發票日92年7月15日 │區工程發包合約書、追加報價│ │工程有限公司」印│ │ │ │ │ │ │、第348 至349 頁│ 面額100萬元 │單 │ │文捌枚、「葉昌明│ │ │ │ │ │ │) │2、發票人明錩金屬工程有限 │(原審卷一第180 至183 、18│ │」印文壹枚、偽造│ │ │ │ │ │ │ │ 公司 │5 頁) │ │之追加報價單上「│ │ │ │ │ │ │ │ 發票日92年7月20日 │ │ │明錩金屬工程有限│ │ │ │ │ │ │ │ 面額90萬6,800元 │ │ │公司」印文壹枚均│ │ │ │ │ │ │ │(偵卷二第347 頁) │ │ │沒收。 │ │ │ │ │ │ │ ├─────────────┤ │ │ │ │ │ │ │ │ │ │甲○○所借 │ │ │ │ │ │ ├─┼────┼─────┼────────┼─────────────┼─────────────┤ ├────────┼────┼────┤ │6 │92年4月 │205 萬 │1、92年4月16日 │1、發票人以勒國際有限公司 │恒裕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偽造之工程合約書│附表一編│附表一編│ │ │30日 │3,000 元 │ 77萬元 │ 發票日92年6月25日 │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救難求生訓│ │上「恒裕工程股份│號7 │號7 │ │ │ │ │2、92年3月18日 │ (起訴書附表誤載為92年2月│練游泳池新建工程合約書、視│ │有限公司」印文柒│ │ │ │ │ │ │ 77萬7,000元 │ 日) │聽器材報價單 │ │枚、「許進權」印│ │ │ │ │ │ │3、92年4月21日 │ 面額102萬元 │(原審卷一第322至326頁) │ │文捌枚、偽造之報│ │ │ │ │ │ │ 102萬元 │2、發票人參威工程有限公司 │ │ │價單上「恒裕工程│ │ │ │ │ │ │(偵卷二第342 至│ 發票日92年6月30日 │ │ │股份有限公司」印│ │ │ │ │ │ │344 頁) │ 面額77萬元 │ │ │文伍枚、「許進權│ │ │ │ │ │ │ │3、發票人信誼機器工業股份 │ │ │」印文貳枚均沒收│ │ │ │ │ │ │ │ 有限公司 │ │ │。 │ │ │ │ │ │ │ │ 發票日92年7月27日 │ │ │ │ │ │ │ │ │ │ │ 面額777,000萬元 │ │ │ │ │ │ │ │ │ │ │(偵卷二第341 頁) │ │ │ │ │ │ │ │ │ │ ├─────────────┤ │ │ │ │ │ │ │ │ │ │ 甲○○所借 │ │ │ │ │ │ ├─┼────┼─────┼────────┼─────────────┼─────────────┤ ├────────┼────┼────┤ │7 │92年6月 │64萬元 │1、95年5月7日 │1、發票人天澤室內裝潢有限 │以勒國際有限公司、 │ │ │附表一編│附表一編│ │ │ │ │ 17萬元 │ 公司 │天澤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 │ │ │號9-1 │號8 │ │ │ │ │(起訴書附表誤載│ 發票日92年7月16日 │工程標單、工程發包單 │ │ │ │ │ │ │ │ │ 170萬元) │ 面額63萬元 │(原審卷三第265 、269 至27│ │ │ │ │ │ │ │ │2、92年5月27日 │2、發票人以勒國際有限公司 │2 頁) │ │ │ │ │ │ │ │ │(起訴書附表誤載│ 發票日92年7月25日 │ │ │ │ │ │ │ │ │ │為92年5月7日) │ 面額17萬元 │ │ │ │ │ │ │ │ │ │ 63萬元 │(偵卷二第336 頁) │ │ │ │ │ │ │ │ │ │(偵卷二第337 至├─────────────┤ │ │ │ │ │ │ │ │ │338 頁) │甲○○所借 │ │ │ │ │ │ │ │ │ │ │ │ │ │ │ │ │ ├─┼────┼─────┼────────┼─────────────┼─────────────┤ ├────────┼────┼────┤ │8 │92年7 月│204萬元 │1、95年2月27日 │1、發票人明錩金屬工程有限 │明錩金屬工程有限公司 │ │偽造之工程發包合│附表一編│附表一編│ │ │4 日 │ │ 310萬6800元 │ 公司 │友達光電製造中心龍潭渴望園│ │約書上「明錩金屬│號9-2 │號9 │ │ │ │ │2、92年6月25日 │ 發票日92年10月20日 │區工程發包合約書、追加報價│ │工程有限公司」印│ │ │ │ │ │ │ 233萬100元 │ 面額60萬元 │單 │ │文捌枚、「葉昌明│ │ │ │ │ │ │(偵卷二第329 頁│2、發票人明錩金屬工程有限 │(原審卷一第180 至183 、18│ │」印文壹枚、偽造│ │ │ │ │ │ │、第334 至335 頁│ 公司發票日92年10月20日 │4 頁背面) │ │之追加報價單上「│ │ │ │ │ │ │) │ 面額60萬元 │ │ │明錩金屬工程有限│ │ │ │ │ │ │ │3、發票人明錩金屬工程有限 │ │ │公司」印文壹枚均│ │ │ │ │ │ │ │ 公司發票日92年10月31日 │ │ │沒收。 │ │ │ │ │ │ │ │ 面額75萬元 │ │ │ │ │ │ │ │ │ │ │2、發票人明錩金屬工程有限 │ │ │ │ │ │ │ │ │ │ │ 公司發票日92年10月31日 │ │ │ │ │ │ │ │ │ │ │ 面額60萬元 │ │ │ │ │ │ │ │ │ │ │(偵卷二第333 頁) │ │ │ │ │ │ │ │ │ │ ├─────────────┤ │ │ │ │ │ │ │ │ │ │甲○○所借 │ │ │ │ │ │ ├─┼────┼─────┼────────┼─────────────┼─────────────┤ ├────────┼────┼────┤ │9 │92年7月 │108萬元 │1、92年5月14日 │發票人聖淳水電工程有限公司│聖淳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 │ │附表一編│附表一編│ │ │11日 │ │ 54萬元 │發票日92年8月18日 │ │ │ │號10 │號10 │ │ │ │ │2、92年6月20日 │面額135萬元 │ │ │ │ │ │ │ │ │ │ 81萬元 │(偵卷二第330 頁) │ │ │ │ │ │ │ │ │ │(偵卷二第331 至├─────────────┤ │ │ │ │ │ │ │ │ │332 頁) │甲○○所借 │ │ │ │ │ │ ├─┼────┼─────┼────────┼─────────────┼─────────────┤ ├────────┼────┼────┤ │10│91年7月 │78萬元 │92年6月25日 │發票人明錩金屬工程有限公司│明錩金屬工程有限公司 │ │偽造之工程發包合│附表一編│附表一編│ │ │16日 │ │233萬100元 │發票日92年11月30日 │友達光電製造中心龍潭渴望園│ │約書上「明錩金屬│號11 │號11 │ │ │ │ │(偵卷二第329 頁│面額98萬100元 │區工程發包合約書、追加報價│ │工程有限公司」印│ │ │ │ │ │ │、第334 頁) │(偵卷二第328 頁) │單 │ │文捌枚、「葉昌明│ │ │ │ │ │ │ ├─────────────┤(原審卷一第180 至184 頁)│ │」印文壹枚、偽造│ │ │ │ │ │ │ │甲○○所借 │ │ │之追加報價單上「│ │ │ │ │ │ │ │ │ │ │明錩金屬工程有限│ │ │ │ │ │ │ │ │ │ │公司」印文壹枚均│ │ │ │ │ │ │ │ │ │ │沒收。 │ │ │ ├─┼────┼─────┼────────┼─────────────┼─────────────┤ ├────────┼────┼────┤ │11│92年8月 │120萬元 │92年8月4日 │1、發票人台幕有限公司 │台幕有限公司 │ │偽造之工程合約書│附表一編│附表一編│ │ │6日 │ │150萬元 │ 發票日92年12月1日 │南科二期人才培育大樓新建工│ │上「台幕有限公司│號12 │號12 │ │ │ │ │(偵卷二第326 頁│ 面額70萬元 │程合約書、單價分析表 │ │」印文伍枚、「林│ │ │ │ │ │ │) │2、發票人台幕有限公司 │(原審卷一第142 至145 頁)│ │天祿」印文壹枚、│ │ │ │ │ │ │ │ 發票日92年12月1日 │ │ │偽造之單價分析表│ │ │ │ │ │ │ │ 面額80萬元 │ │ │上「台幕有限公司│ │ │ │ │ │ │ │(偵卷二第325 頁) │ │ │」印文貳枚均沒收│ │ │ │ │ │ │ ├─────────────┤ │ │。 │ │ │ │ │ │ │ │甲○○所借 │ │ │ │ │ │ ├─┼────┼─────┼────────┼─────────────┼─────────────┤ ├────────┼────┼────┤ │12│92年8月 │250萬元 │92年8月20日 │發票人光鴻電訊工程行 │光鴻電訊工程行 │ │偽造之工程合約書│附表一編│附表一編│ │ │ │ │314萬元 │發票日92年12月15日 │台糖屏東糖廠椰林學院學生宿│ │上「光鴻電訊工程│號13 │號13 │ │ │ │ │(偵卷二第323 頁│面額314萬元 │舍新建工程合約書、報價單 │ │行」印文柒枚、「│ │ │ │ │ │ │) │(偵卷二第322 頁) │(原審卷一第170 至172 、17│ │吳榮中」印文壹枚│ │ │ │ │ │ │ ├─────────────┤4 頁) │ │「光鴻電訊工程行│ │ │ │ │ │ │ │甲○○所借 │ │ │」印文壹枚均沒收│ │ │ │ │ │ │ │ │ │ │。 │ │ │ ├─┼────┼─────┼────────┼─────────────┼─────────────┤ ├────────┼────┼────┤ │13│92年9月 │180萬元 │92年8月25日 │發票人光鴻電訊工程行 │光鴻電訊工程行 │ │偽造之工程合約書│附表一編│附表一編│ │ │3日 │ │228萬元 │發票日92年12月30日 │台糖溪洲學生宿舍工程合約書│ │上「光鴻電訊工程│號14 │號14 │ │ │ │ │(偵卷二第320 頁│面額228萬元 │、報價單 │ │行」印文柒枚、「│ │ │ │ │ │ │) │(偵字卷二第319 頁) │(原審卷一第165 至169頁) │ │吳榮中」印文壹枚│ │ │ │ │ │ │ ├─────────────┤ │ │「光鴻電訊工程行│ │ │ │ │ │ │ │甲○○所借 │ │ │」印文壹枚均沒收│ │ │ │ │ │ │ │ │ │ │。 │ │ │ ├─┼────┼─────┼────────┼─────────────┼─────────────┤ ├────────┼────┼────┤ │14│92年9月 │120萬元 │92年9月3日 │發票人利達消防股份有限公司│利達消防股份有限公司 │ │偽造之工程合約書│附表一編│附表一編│ │ │10日 │ │153萬元 │發票日93年1月15日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林田│ │上「利達消防股份│號15 │號15 │ │ │ │ │(偵卷二第317 頁│面額150萬元 │山文化園區文物展示館修繕及│ │有限公司」印文伍│ │ │ │ │ │ │) │(偵卷二第316 頁) │中山堂復舊工程合約書、工程│ │枚、「林志銘」印│ │ │ │ │ │ │ ├─────────────┤報價單 │ │文壹枚、偽造之工│ │ │ │ │ │ │ │甲○○所借 │(原審卷一第349 至354 頁)│ │程報價單上「利達│ │ │ │ │ │ │ │ │ │ │消防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 │ │」印文肆枚均沒收│ │ │ │ │ │ │ │ │ │ │。 │ │ │ ├─┼────┼─────┼────────┼─────────────┼─────────────┤ ├────────┼────┼────┤ │15│92年11月│133萬元 │92年11月1日 │發票人豐毅高系統科技有限公│豐毅高系統科技有限公司 │ │偽造之工程合約書│附表一編│附表一編│ │ │6日 │ │167萬元 │司 │尖山埤江南度假村全區閉路監│ │上「豐毅高系統科│號16 │號16 │ │ │ │ │(偵卷二第312 頁│發票日93年3月5日 │視設備工程合約書、工程報價│ │技有限公司」印文│ │ │ │ │ │ │) │面額167萬元 │單 │ │捌枚、「何美玉」│ │ │ │ │ │ │ │(偵卷二第311 頁) │(原審卷一第289 至294 頁)│ │印文壹枚、偽造之│ │ │ │ │ │ │ │ │ │ │工程標單上「豐毅│ │ │ │ │ │ │ ├─────────────┤ │ │高系統科技有限公│ │ │ │ │ │ │ │甲○○所借 │ │ │司」印文肆枚均沒│ │ │ │ │ │ │ │ │ │ │收。 │ │ │ ├─┼────┼─────┼────────┼─────────────┼─────────────┤ ├────────┼────┼────┤ │16│92年11月│114萬元 │92年11月4日 │發票人丞堡設計工程有限公司│丞堡設計工程有限公司 │ │偽造之工程合約書│附表一編│附表一編│ │ │13日 │ │143萬7,000元 │發票日93年3月20日 │澎湖縣消防局暨馬公消防分隊│ │上「丞堡設計工程│號17 │號17 │ │ │ │ │(偵卷二第309 頁│面額143萬7,000元 │辦公廳舍新建工程合約書、工│ │有限公司」印文柒│ │ │ │ │ │ │) │(偵卷二第308 頁) │程報價單 │ │枚、「李錦松」印│ │ │ │ │ │ │ ├─────────────┤(原審卷一第302 至306頁) │ │文壹枚、偽造之報│ │ │ │ │ │ │ │甲○○所借 │ │ │價單上「丞堡設計│ │ │ │ │ │ │ │ │ │ │工程有限公司」印│ │ │ │ │ │ │ │ │ │ │文參枚均沒收。 │ │ │ ├─┼────┼─────┼────────┼─────────────┼─────────────┤ ├────────┼────┼────┤ │17│92年12月│188 萬元 │92年12月1日 │發票人光鴻電訊工程行 │光鴻電訊工程行 │ │偽造之工程合約書│附表一編│附表一編│ │ │23日 │ │235萬5,000元 │發票日93年4月15日 │台糖屏東糖廠椰林學苑學生宿│ │上「光鴻電訊工程│號18 │號18 │ │ │ │ │(偵卷二第307 頁│面額235萬5,000元 │舍新建工程合約書、報價單 │ │行」印文柒枚、「│ │ │ │ │ │ │) │(偵卷二第306 頁) │(原審卷一第170 至172 、17│ │吳榮中」印文壹枚│ │ │ │ │ │ │ │ │3 頁背面) │ │、偽造之報價單上│ │ │ │ │ │ │ ├─────────────┤ │ │「光鴻電訊工程行│ │ │ │ │ │ │ │甲○○所借 │ │ │」印文壹枚均沒收│ │ │ │ │ │ │ │ │ │ │。 │ │ │ ├─┼────┼─────┼────────┼─────────────┼─────────────┤ ├────────┼────┼────┤ │18│93年1月 │125萬元 │93年1月2日 │發票人光鴻電訊工程行 │光鴻電訊工程行 │ │偽造之工程合約書│附表一編│附表一編│ │ │5日 │ │157萬元 │發票日93年4月20日 │台糖屏東糖廠椰林學苑學生宿│ │上「光鴻電訊工程│號19 │號19 │ │ │ │ │(偵卷二第305 頁│面額157萬元 │舍新建工程合約書、報價單 │ │行」印文柒枚、「│ │ │ │ │ │ │) │(偵卷二第304 頁) │(原審卷一第170 至173 頁)│ │吳榮中」印文壹枚│ │ │ │ │ │ │ │ │ │ │、偽造之報價單上│ │ │ │ │ │ │ ├─────────────┤ │ │「光鴻電訊工程行│ │ │ │ │ │ │ │甲○○所借 │ │ │」印文壹枚均沒收│ │ │ │ │ │ │ │ │ │ │。 │ │ │ ├─┼────┼─────┼────────┼─────────────┼─────────────┤ ├────────┼────┼────┤ │19│93年1月 │192萬元 │93年1月2日 │發票人光鴻電訊工程行 │光鴻電訊工程行 │ │偽造之工程合約書│附表一編│附表一編│ │ │7日 │ │240萬元 │發票日93年4月30日 │臺灣蘭花生物科技園區營運服│ │上「光鴻電訊工程│號20 │號20 │ │ │ │ │(偵卷二第302頁 │面額240萬元 │務中心視聽音響、安全監視、│ │行」印文陸枚、「│ │ │ │ │ │ │) │(偵卷二第301 頁) │燈光布幕、緊急業務廣播設備│ │吳榮中」印文壹枚│ │ │ │ │ │ │ │ │及資訊網路系統設備工程合約│ │、偽造之工程標單│ │ │ │ │ │ │ ├─────────────┤書、工程標單 │ │上「光鴻電訊工程│ │ │ │ │ │ │ │甲○○所借 │(原審卷一第158 至163 、 │ │行」印文拾枚均沒│ │ │ │ │ │ │ │ │164 頁背面) │ │收。 │ │ │ │ │ │ │ │ │ │ │ │ │ │ ├─┼────┼─────┼────────┼─────────────┼─────────────┤ ├────────┼────┼────┤ │20│93年1月 │220萬元 │93年1月6日 │發票人揚弘有限公司 │揚弘有限公司 │ │ │附表一編│附表一編│ │ │20日 │ │275萬元 │發票日93年5月12日 │國立中正大學理學院第二期新│ │ │號21 │號21 │ │ │ │ │(偵卷二第299 頁│面額275萬元 │建工程一樓階梯教室視聽音響│ │ │ │ │ │ │ │ │) │(偵卷二第300 頁) │設備三樓大教室視聽音響設備│ │ │ │ │ │ │ │ │ │ │監視、門禁工程合約書、工程│ │ │ │ │ │ │ │ │ ├─────────────┤報價表 │ │ │ │ │ │ │ │ │ │郭瓊華開立 │(原審卷一第134 至139 、14│ │ │ │ │ │ │ │ │ │ │1 頁) │ │ │ │ │ ├─┼────┼─────┼────────┼─────────────┼─────────────┤ ├────────┼────┼────┤ │21│93年2月 │168萬元 │93年2月6日 │發票人揚弘有限公司 │揚弘有限公司 │ │ │附表一編│附表一編│ │ │26日 │ │210萬元 │發票日93年6月15日 │國立中正大學理學院第二期新│ │ │號22 │號22 │ │ │ │ │(偵卷二第297 頁│面額210萬元 │建工程一樓階梯教室視聽音響│ │ │ │ │ │ │ │ │) │(偵卷二第296 頁) │設備三樓大教室視聽音響設備│ │ │ │ │ │ │ │ │ │ │監視、門禁工程 │ │ │ │ │ │ │ │ │ ├─────────────┤(原審卷一第134 至139 、14│ │ │ │ │ │ │ │ │ │郭瓊華開立 │1 頁背面) │ │ │ │ │ ├─┼────┼─────┼────────┼─────────────┼─────────────┤ ├────────┼────┼────┤ │22│93年3月 │200萬元 │1、93年3月1日 │1、發票人豐毅高系統科技有 │豐毅高系統科技有限公司 │ │偽造之工程合約書│附表一編│附表一編│ │ │9日 │ │ 83萬5,000元 │ 限公司 │臺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新營廠│ │上「豐毅高系統科│號23 │號23 │ │ │ │ │2、93年3月1日 │ 發票日93年7月3日 │舞台燈光音響會議系統工程工│ │技有限公司」印文│ │ │ │ │ │ │ 172萬5,000元 │ 面額83萬5,000元 │程合約書 │ │陸枚、「何美玉」│ │ │ │ │ │ │(偵卷二第294 頁│2、發票人豐毅高系統科技有 │(原審卷一第285 至288 頁)│ │印文壹枚均沒收。│ │ │ │ │ │ │) │ 限公司 │ │ │ │ │ │ │ │ │ │ │ 發票日93年7月3日 │ │ │ │ │ │ │ │ │ │ │(起訴書附表誤載為93年7月 │ │ │ │ │ │ │ │ │ │ │ 日) │ │ │ │ │ │ │ │ │ │ │ 面額172萬5,000元 │ │ │ │ │ │ │ │ │ │ │(偵卷二第293 頁) │ │ │ │ │ │ │ │ │ │ ├─────────────┤ │ │ │ │ │ │ │ │ │ │甲○○所借 │ │ │ │ │ │ ├─┼────┼─────┼────────┼─────────────┼─────────────┤ ├────────┼────┼────┤ │23│93年3月 │235萬元 │1、93年3月9日 │1、發票人光鴻電訊工程行 │光鴻電訊工程行 │ │偽造之工程合約書│附表一編│附表一編│ │ │22日 │ │ 114萬元 │ 發票日93年6月30日 │臺灣蘭花生物科技園區營運服│ │上「光鴻電訊工程│號24 │號24 │ │ │ │ │2、93年3月9日 │ 面額114萬元 │務中心視聽音響、安全監視、│ │行」印文陸枚、「│ │ │ │ │ │ │ 180萬元 │2、發票人光鴻電訊工程行 │燈光布幕、緊急業務廣播設備│ │吳榮中」印文壹枚│ │ │ │ │ │ │(偵卷二第292 頁│ 發票日93年7月20日 │及資訊網路系統設備工程合約│ │、偽造之工程標單│ │ │ │ │ │ │) │ 面額180萬元 │書、工程標單 │ │上「光鴻電訊工程│ │ │ │ │ │ │ │(偵卷二第291 頁) │(原審卷三第249 、252 至25│ │行」印文拾枚均沒│ │ │ │ │ │ │ ├─────────────┤7 頁) │ │收。 │ │ │ │ │ │ │ │甲○○所借 │ │ │ │ │ │ ├─┼────┼─────┼────────┼─────────────┼─────────────┤ ├────────┼────┼────┤ │24│93年5月 │96萬元 │93年5月3日 │發票人光鴻電訊工程行 │光鴻電訊工程行 │ │偽造之工程合約書│附表一編│附表一編│ │ │(起訴書│ │120萬元 │發票日93年9月5日 │臺灣蘭花生物科技園區營運服│ │上「光鴻電訊工程│號25 │號25 │ │ │附表誤載│ │(偵卷二第285 頁│(起訴書附表誤載為93年4月 │務中心視聽音響、安全監視、│ │行」印文陸枚、「│ │ │ │ │為93年4 │ │) │9日) │燈光布幕、緊急業務廣播設備│ │吳榮中」印文壹枚│ │ │ │ │月19日)│ │ │面額120萬元 │及資訊網路系統設備工程合約│ │、偽造之工程標單│ │ │ │ │ │ │ │(偵卷二第284 至285頁) │書、工程標單 │ │上「光鴻電訊工程│ │ │ │ │ │ │ ├─────────────┤(原審卷一第158 至163 頁)│ │行」印文拾枚均沒│ │ │ │ │ │ │ │甲○○所借 │ │ │收。 │ │ │ │ │ │ │ │ │ │ │ │ │ │ ├─┼────┼─────┼────────┼─────────────┼─────────────┤ ├────────┼────┼────┤ │25│93年5月 │96萬元 │93年5月3日 │發票人光鴻電訊工程行 │光鴻電訊工程行 │ │偽造之工程合約書│附表一編│附表一編│ │ │ │ │120萬元 │發票日93年9月5日 │臺灣蘭花生物科技園區營運服│ │上「光鴻電訊工程│號27 │號27 │ │ │ │ │(偵卷二第285 頁│面額120萬元 │務中心工程合約書、工程標單│ │行」印文陸枚、「│ │ │ │ │ │ │) │(偵卷二第285 頁) │(原審卷一第158 至164頁) │ │吳榮中」印文壹枚│ │ │ │ │ │ │ ├─────────────┤頁) │ │、偽造之工程標單│ │ │ │ │ │ │ │甲○○所借 │ │ │上「光鴻電訊工程│ │ │ │ │ │ │ │ │ │ │行」印文拾枚均沒│ │ │ │ │ │ │ │ │ │ │收。 │ │ │ ├─┼────┼─────┼────────┼─────────────┼─────────────┤ ├────────┼────┼────┤ │26│93年4月 │300 萬元 │1、93年4月15日 │1、發票人豐毅高系統科技有 │豐毅高系統科技有限公司 │ │1.偽造之工程合約│附表一編│附表一編│ │ │23 │ │ 172萬5,000元 │ 限公司 │1 、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新│ │書上「豐毅高系統│號26 │號26 │ │ │ │ │2、93年4月13日 │ 發票日93年8月9日 │ 營廠舞台燈光音響會議系│ │科技有限公司」印│ │ │ │ │ │ │(起訴書附表誤載│ 面額172萬5,000元 │ 統工程合約書 │ │文陸枚、「何美玉│ │ │ │ │ │ │ 為93年4月15日 │2、發票人豐毅高系統科技有 │2 、尖山埤江南渡假村全區閉│ │」印文壹枚均沒收│ │ │ │ │ │ │ ) │ 限公司 │ 路監視設備工程合約書、│ │。 │ │ │ │ │ │ │ 206萬2500元 │ 發票日93年8月24日 │ 報價單 │ │2.偽造之工程合約│ │ │ │ │ │ │(偵二第287 頁、│ 面額206萬2500元 │(原審卷一第285 至293 頁)│ │書上「豐毅高系統│ │ │ │ │ │ │第288 頁) │(偵卷二第287至288頁) │ │ │科技有限公司」印│ │ │ │ │ │ │ ├─────────────┤ │ │文捌枚、「何美玉│ │ │ │ │ │ │ │甲○○所借 │ │ │」印文壹枚、偽造│ │ │ │ │ │ │ │ │ │ │之工程標單上「豐│ │ │ │ │ │ │ │ │ │ │毅高系統科技有限│ │ │ │ │ │ │ │ │ │ │公司」印文肆枚均│ │ │ │ │ │ │ │ │ │ │沒收。 │ │ │ ├─┼────┼─────┼────────┼─────────────┼─────────────┤ ├────────┼────┼────┤ │27│93年5月 │207萬元 │1、93年5月4日 │1、發票人揚弘有限公司 │揚弘有限公司 │ │ │附表一編│附表一編│ │ │10日 │ │ 111萬元 │ 發票日93年8月12日 │國立中正大學理學院第二期新│ │ │號28 │號28 │ │ │ │ │2、93年5月5日 │ 面額111萬元 │建工程合約書、工程報價表 │ │ │ │ │ │ │ │ │ 148萬元 │2、發票人揚弘有限公司 │(原審卷一第134 至140 頁)│ │ │ │ │ │ │ │ │(偵卷二第282 至│ 發票日93年9月10日 │ │ │ │ │ │ │ │ │ │283 頁) │ 面額148萬元 │ │ │ │ │ │ │ │ │ │ │(偵卷二第282 至283 頁) │ │ │ │ │ │ │ │ │ │ ├─────────────┤ │ │ │ │ │ │ │ │ │ │郭瓊華開立 │ │ │ │ │ │ ├─┼────┼─────┼────────┼─────────────┼─────────────┤ ├────────┼────┼────┤ │28│93年5月 │112 萬8,00│1、93年5月7日 │發票人豐毅高系統科技有限公│豐毅高系統科技有限公司 │ │偽造之工程合約書│附表一編│附表一編│ │ │13日 │0 元 │ 83萬5,000元 │司 │尖山埤江南渡假村全區閉路監│ │上「豐毅高系統科│號29 │號29 │ │ │ │ │2、93年5月10日 │發票日93年9月15日 │視設備工程合約書、工程標單│ │技有限公司」印文│ │ │ │ │ │ │ 57萬5,000元 │面額141萬元 │(原審卷一第289 至294 頁)│ │捌枚、「何美玉」│ │ │ │ │ │ │(偵卷二第279 至│(偵卷二第278 頁) │ │ │印文壹枚、偽造之│ │ │ │ │ │ │280 頁) ├─────────────┤ │ │工程標單上「豐毅│ │ │ │ │ │ │ │甲○○所借 │ │ │高系統科技有限公│ │ │ │ │ │ │ │ │ │ │司」印文肆枚均沒│ │ │ │ │ │ │ │ │ │ │收。 │ │ │ │ │ │ │ │ │ │ │ │ │ │ ├─┼────┼─────┼────────┼─────────────┼─────────────┤ ├────────┼────┼────┤ │29│93年5月 │236萬元 │93年5月11日 │發票人豐毅高系統科技有限公│豐毅高系統科技有限公司 │ │偽造之工程合約書│附表一編│附表一編│ │ │ │ │296萬元 │司 │臺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新營場│ │上「豐毅高系統科│號30 │號30 │ │ │ │ │(偵卷二第277 頁│發票日93年5月11日 │舞台燈光音響會議系統工程合│ │技有限公司」印文│ │ │ │ │ │ │) │面額296萬元 │約書 │ │陸枚、「何美玉」│ │ │ │ │ │ │ │(偵卷二第277 頁) │(原審卷一第285 至287 頁)│ │印文壹枚均沒收。│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甲○○所借 │ │ │ │ │ │ ├─┼────┼─────┼────────┼─────────────┼─────────────┤ ├────────┼────┼────┤ │30│93年6月 │176萬元 │93年6月2日 │發票人九宜企業有限公司 │九宜企業有限公司 │ │偽造之合約書上「│附表一編│附表一編│ │ │18日 │ │220萬元 │發票日93年10月10日 │臺北縣八里市場合約書、工程│ │九宜企業有限公司│號31 │號31 │ │ │ │ │(偵卷二第274 頁│(起訴書附表誤載為93年6月2│報價單 │ │」印文柒枚、「鄭│ │ │ │ │ │ │) │ 日) │(原審卷一第296 至301 頁)│ │榮華」印文伍枚、│ │ │ │ │ │ │ │面額220萬元(偵卷二第274頁│ │ │偽造之工程報價單│ │ │ │ │ │ │ │) │ │ │上「九宜企業有限│ │ │ │ │ │ │ ├─────────────┤ │ │公司」印文柒枚、│ │ │ │ │ │ │ │甲○○所借 │ │ │「鄭榮華」印文柒│ │ │ │ │ │ │ │ │ │ │枚均沒收。 │ │ │ │ │ │ │ │ │ │ │ │ │ │ ├─┼────┼─────┼────────┼─────────────┼─────────────┤ ├────────┼────┼────┤ │31│93年6月 │100 萬元 │93年6月1日 │發票人揚弘有限公司 │揚弘有限公司 │ │ │附表一編│附表一編│ │ │25日 │ │137萬5,000元 │發票日93年10月25日 │丹鳳國中教學大樓新建工程合│ │ │號32 │號32 │ │ │ │ │(偵卷二第271 頁│面額137萬5,000元 │約書、工程報價單 │ │ │ │ │ │ │ │ │) │(偵二卷第271 頁) │(原審卷一第126 至133 頁)│ │ │ │ │ │ │ │ │ ├─────────────┤ │ │ │ │ │ │ │ │ │ │郭瓊華開立 │ │ │ │ │ │ ├─┼────┼─────┼────────┼─────────────┼─────────────┤ ├────────┼────┼────┤ │32│93年7月 │204萬元 │93年7月5日 │發票人大圓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大圓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偽造之合約書上「│附表一編│附表一編│ │ │8日 │ │255萬元 │公司 │臺南市公有市場新建工程合約│ │大圓營造工程股份│號33 │號33 │ │ │ │ │(偵卷二第268 頁│發票日93年11月5日 │書、工程報價單 │ │有限公司」陸枚、│ │ │ │ │ │ │) │面額255萬元 │(偵卷二第269 頁,原審卷三│ │「鄭丁山」印文貳│ │ │ │ │ │ │ │(偵卷二第268 頁、原審卷三│第241 、244 至248 頁) │ │枚、偽造之工程報│ │ │ │ │ │ │ │第243 頁) │ │ │價單上「大圓營造│ │ │ │ │ │ │ │ │ │ │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 │」印文柒枚均沒收│ │ │ │ │ │ │ │甲○○所借 │ │ │。 │ │ │ ├─┼────┼─────┼────────┼─────────────┼─────────────┤ ├────────┼────┼────┤ │33│92年5月 │204萬元 │92年4月22日 │發票人振豐科技事業有限公司│振豐科技事業有限公司 │ │偽造之合約書上「│附表一編│附表一編│ │ │15 日 │ │255萬元 │發票日92年9月10日 │國父紀念館東西側展覽廳設備│ │振豐科技事業有限│號8 │號34 │ │ │(起訴書│ │(偵卷二第340 頁│面額150萬元 │系統工程合約書、工程報價單│ │公司」印文伍枚、│ │ │ │ │附表誤載│ │) │(偵卷二第339 頁) │(原審卷一第269 至276 頁、│ │「陳世豐」印文伍│ │ │ │ │為92年5 │ │ │ │277 頁背面) │ │枚、偽造之工程報│ │ │ │ │月) │ │ ├─────────────┤ │ │價單上「振豐科技│ │ │ │ │ │ │ │甲○○所借 │ │ │事業有限公司」印│ │ │ │ │ │ │ │ │ │ │文拾貳枚、「陳世│ │ │ │ │ │ │ │ │ │ │豐」印文拾壹枚均│ │ │ │ │ │ │ │ │ │ │沒收。 │ │ │ ├─┼────┼─────┼────────┼─────────────┼─────────────┤ ├────────┼────┼────┤ │34│93年7月 │163萬元 │93年7月10日 │發票人振豐科技事業有限公司│振豐科技事業有限公司 │ │偽造之合約書上「│附表一編│附表一編│ │ │15日 │ │204萬元 │發票日93年11月15日 │國父紀念館東西側展覽廳設備│ │振豐科技事業有限│號34 │號35 │ │ │ │ │(偵卷二第265 頁│面額204萬元 │系統工程合約書、工程報價單│ │公司」印文伍枚、│ │ │ │ │ │ │) │(偵卷二第265 頁) │(原審卷一第269 至276 頁背│ │「陳世豐」印文伍│ │ │ │ │ │ │ │ │面) │ │枚、偽造之工程報│ │ │ │ │ │ │ ├─────────────┤ │ │價單上「振豐科技│ │ │ │ │ │ │ │甲○○所借 │ │ │事業有限公司」印│ │ │ │ │ │ │ │ │ │ │文拾貳枚、「陳世│ │ │ │ │ │ │ │ │ │ │豐」印文拾壹枚均│ │ │ │ │ │ │ │ │ │ │沒收。 │ │ │ ├─┼────┼─────┼────────┼─────────────┼─────────────┤ ├────────┼────┼────┤ │35│93年7月 │176萬元 │93年7月26日 │發票人宣辰室內裝修有限公司│宣辰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 │ │附表一編│附表一編│ │ │29日 │(起訴書附│220萬元 │發票日93年11月25日 │臺北市世定古蹟北投文物館之│ │ │號35 │號36 │ │ │ │表誤載為 │(偵卷二第262 頁│面額220萬元 │陶然居修復工程合約書、工程│ │ │ │ │ │ │ │220萬元) │) │(偵卷二第262 頁) │報價單 │ │ │ │ │ │ │ │ │ ├─────────────┤(原審卷一第278 至284 頁)│ │ │ │ │ │ │ │ │ │孫仁祺開立 │ │ │ │ │ │ ├─┼────┼─────┼────────┼─────────────┼─────────────┤ ├────────┼────┼────┤ │36│93年9月 │180萬元 │93年9月2日 │發票人宣辰室內裝修有限公司│宣辰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 │ │附表一編│附表一編│ │ │6日 │ │225萬元 │發票日93年12月25日 │臺北市私立復興中小學增建校│ │ │號37 │號38 │ │ │ │ │(偵卷二第256 頁│面額225萬元 │舍工程合約書、工程報價單 │ │ │ │ │ │ │ │ │) │(偵卷二第256 頁) │(偵卷三第53至63頁) │ │ │ │ │ │ │ │ │ ├─────────────┤ │ │ │ │ │ │ │ │ │ │孫仁祺開立 │ │ │ │ │ │ ├─┼────┼─────┼────────┼─────────────┼─────────────┤ ├────────┼────┼────┤ │37│93年9月 │204萬元 │93年9月3日 │發票人宣辰室內裝修有限公司│宣辰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 │ │附表一編│附表一編│ │ │9日 │ │255萬元 │發票日94年1月7日 │裕隆汽車展廠增設工程合約書│ │ │號38 │號39 │ │ │ │ │(偵卷二第253 頁│面額255萬元 │、工程標單 │ │ │ │ │ │ │ │ │) │(偵卷二第253 頁) │(偵卷三第212 至222 頁) │ │ │ │ │ │ │ │ │ ├─────────────┤ │ │ │ │ │ │ │ │ │ │孫仁祺開立 │ │ │ │ │ │ ├─┼────┼─────┼────────┼─────────────┼─────────────┤ ├────────┼────┼────┤ │38│93年9月 │240萬元 │1、93年8月31日 │1、發票人揚弘有限公司 │1、揚弘有限公司 │ │偽造之合約書上「│附表一編│附表一編│ │ │13日 │ │ 46萬元 │ 發票日93年12月25日 │ 臺北縣秀朗國小活動中心 │ │川峻工程顧問股份│號39 │號40 │ │ │ │ │2、93年9月6日 │ 面額46萬元 │ 增設設備工程合約書、工 │ │有限公司」印文貳│ │ │ │ │ │ │ 186萬元 │2、發票人川峻工程顧問股份 │ 程報價單 │ │枚、「羅燦博」印│ │ │ │ │ │ │3、93年9月8日 │ 有限公司 │2、川峻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 │ │文肆枚、偽造之工│ │ │ │ │ │ │ 69萬元 │ 發票日94年1月5日 │ 司 │ │程標單上「羅燦博│ │ │ │ │ │ │(偵卷二第247 頁│ 面額186萬元 │ 國立臺南第二高級中學增 │ │」印文貳枚均沒收│ │ │ │ │ │ │、第248 頁、第 │3、發票人揚弘有限公司 │ 設e 化語言教室採購工程 │ │。 │ │ │ │ │ │ │251頁) │ 發票日94年1月7日 │ 合約書、工程標單 │ │ │ │ │ │ │ │ │ │ 面額69萬元 │(原審卷一第119 至125 、31│ │ │ │ │ │ │ │ │ │(偵卷二第247 至248 、251 │6 至319 、321 頁) │ │ │ │ │ │ │ │ │ │頁) │ │ │ │ │ │ │ │ │ │ ├─────────────┤ │ │ │ │ │ │ │ │ │ │川峻公司:甲○○所借 │ │ │ │ │ │ │ │ │ │ │揚弘公司:郭瓊華開立 │ │ │ │ │ │ ├─┼────┼─────┼────────┼─────────────┼─────────────┤ ├────────┼────┼────┤ │39│93年9月 │240萬元 │93年9月6日 │發票人宣辰室內裝修有限公司│宣辰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 │ │附表一編│附表一編│ │ │21日 │ │300萬元 │發票日94年1月7日 │裕隆汽車展廠新建工程合約書│ │ │號40 │號41 │ │ │ │ │(偵卷二第244 頁│面額300萬元 │、工程標單 │ │ │ │ │ │ │ │ │) │(偵卷二第244 頁) │(偵卷三第212 至222 頁) │ │ │ │ │ │ │ │ │ ├─────────────┤ │ │ │ │ │ │ │ │ │ │孫仁祺開立 │ │ │ │ │ │ ├─┼────┼─────┼────────┼─────────────┼─────────────┤ ├────────┼────┼────┤ │40│93年10月│223萬元 │93年9月10日 │發票人川峻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川峻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偽造之合約書上「│附表一編│附表一編│ │ │6日 │ │279萬元 │公司 │國立臺南第二高級中學增設e │ │川峻工程顧問股份│號41 │號42 │ │ │ │ │(偵卷二第241 頁│發票日94年1月25日 │化語言教室採購工程合約書、│ │有限公司」印文貳│ │ │ │ │ │ │) │面額279萬元 │工程標單 │ │枚、「羅燦博」印│ │ │ │ │ │ │ │(偵卷二第241 頁) │(原審卷一第316 至319 、32│ │文肆枚、偽造之工│ │ │ │ │ │ │ ├─────────────┤0 頁背面) │ │程標單上「羅燦博│ │ │ │ │ │ │ │甲○○所借 │ │ │」印文貳枚均沒收│ │ │ │ │ │ │ │ │ │ │。 │ │ │ ├─┼────┼─────┼────────┼─────────────┼─────────────┤ ├────────┼────┼────┤ │41│93年10月│196 萬元 │93年9月29日 │發票人揚弘有限公司 │揚弘有限公司 │ │ │附表一編│附表一編│ │ │12日 │ │246萬元 │發票日94年2月5日 │中國商銀視訊音響裝修工程合│ │ │號42 │號43 │ │ │ │ │(偵卷二第237 頁│面額246萬元 │約書、工程報價單、請領貸款│ │ │ │ │ │ │ │ │) │(偵卷二第237頁) │申請書 │ │ │ │ │ │ │ │ │ ├─────────────┤(原審卷一第111 至118 頁)│ │ │ │ │ │ │ │ │ │郭瓊華開立 │ │ │ │ │ │ ├─┼────┼─────┼────────┼─────────────┼─────────────┤ ├────────┼────┼────┤ │42│93年10月│248萬元 │1、93年10月15日 │1、發票人宣辰室內裝修有限 │宣辰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 │ │附表一編│附表一編│ │ │28日 │ │ 225萬元 │ 公司 │1、裕隆汽車展場增設工程合 │ │ │號43 │號44 │ │ │ │ │2、93年10月19日 │ 發票日94年2月 │ 約書、工程標單 │ │ │ │ │ │ │ │ │ 85萬元 │ 面額225萬元 │2、工程標單臺北市私立復興 │ │ │ │ │ │ │ │ │(偵卷二第232 頁│2、發票人宣辰室內裝修有限 │ 中小學增建校舍工程 │ │ │ │ │ │ │ │ │、第233 頁) │ 公司 │(偵卷三第212 至222 、53至│ │ │ │ │ │ │ │ │ │ 發票日94年2月 │62頁) │ │ │ │ │ │ │ │ │ │ 面額85萬元 │ │ │ │ │ │ │ │ │ │ │(偵卷二第232至233頁) │ │ │ │ │ │ │ │ │ │ ├─────────────┤ │ │ │ │ │ │ │ │ │ │孫仁祺開立 │ │ │ │ │ │ ├─┼────┼─────┼────────┼─────────────┼─────────────┤ ├────────┼────┼────┤ │43│93年11月│208萬元 │1、93年11月1日 │1、發票人宣辰室內裝修有限 │1、宣辰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 │偽造之合約書上「│附表一編│附表一編│ │ │9日 │ │ 180萬元 │ 公司 │ 裕隆汽車展場增建工程合 │ │冠宇工程顧問有限│號44 │號45 │ │ │ │ │2、93年11月1日 │ 發票日94年3月 │ 約書、工程標單 │ │公司」印文柒枚、│ │ │ │ │ │ │ 80萬4,000元 │ 面額180萬元 │2、冠宇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 │「陳文吉」印文陸│ │ │ │ │ │ │(偵卷二第226 頁│2、發票人冠宇工程顧問有限 │ 高雄捷運局大寮機場視聽 │ │枚、偽造之工程報│ │ │ │ │ │ │、第227 頁) │ 公司 │ 教室及活動中心新建工程 │ │價單上「冠宇工程│ │ │ │ │ │ │ │ 發票日94年3月5日 │ 合約書、工程報價單 │ │顧問有限公司」印│ │ │ │ │ │ │ │ 面額80萬4,000元 │(偵卷三第212 至222 頁,原│ │文伍枚、「陳文吉│ │ │ │ │ │ │ │(偵卷二第226至227頁) │審卷一第191 至195 、196 頁│ │」印文伍枚均沒收│ │ │ │ │ │ │ ├─────────────┤背面) │ │。 │ │ │ │ │ │ │ │宣辰公司:孫仁祺開立 │ │ │ │ │ │ │ │ │ │ │冠宇公司:甲○○所借 │ │ │ │ │ │ ├─┼────┼─────┼────────┼─────────────┼─────────────┤ ├────────┼────┼────┤ │44│93年11月│214萬元 │1、97年11月17日 │1、發票人冠宇工程顧問有限 │冠宇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 │1.偽造之合約書上│附表一編│附表一編│ │ │26日 │ │(起訴書附表誤載│ 公司 │1、財團法人世新大學木柵路 │ │「冠宇工程顧問有│號45 │號46 │ │ │ │ │ 為97年11月7日 │ 發票日94年3月5日 │ 教學大樓新建工程合約書 │ │限公司」印文伍枚│ │ │ │ │ │ │ ) │ 面額171萬元 │ 、工程標單 │ │、「陳文吉」印文│ │ │ │ │ │ │ 171萬元 │2、發票人冠宇工程顧問有限 │2、玉山銀行資訊科技大樓新 │ │參枚、偽造之工程│ │ │ │ │ │ │2、93年11月9日 │ 公司 │ 建工程合約書、工程報價 │ │標單上「冠宇工程│ │ │ │ │ │ │(起訴書附表誤載│ 發票日94年3月15日 │ 單 │ │顧問有限公司」印│ │ │ │ │ │ │ 為97年11月9日 │ 面額97萬元 │(偵卷三第164 至171 頁,原│ │文肆枚、「陳文吉│ │ │ │ │ │ │ ) │(偵卷二第221 、223 頁) │審卷一第186 至189 、190 頁│ │」印文肆枚均沒收│ │ │ │ │ │ │ 97萬元 │ │背面) │ │。 │ │ │ │ │ │ │(偵卷二第221 頁├─────────────┤ │ │2.偽造之合約書上│ │ │ │ │ │ │、第223 頁) │甲○○所借 │ │ │「冠宇工程顧問有│ │ │ │ │ │ │ │ │ │ │限公司」印文柒枚│ │ │ │ │ │ │ │ │ │ │、「陳文吉」印文│ │ │ │ │ │ │ │ │ │ │伍枚、偽造之工程│ │ │ │ │ │ │ │ │ │ │報價單上「冠宇工│ │ │ │ │ │ │ │ │ │ │程顧問有限公司」│ │ │ │ │ │ │ │ │ │ │印文貳枚、「陳文│ │ │ │ │ │ │ │ │ │ │吉」印文貳枚均沒│ │ │ │ │ │ │ │ │ │ │收。 │ │ │ ├─┼────┼─────┼────────┼─────────────┼─────────────┤ ├────────┼────┼────┤ │45│93年12月│64萬元 │93年12月5日 │發票人冠宇工程顧問有限公司│冠宇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 │偽造之合約書上「│附表一編│附表一編│ │ │8日 │ │80萬4,000元 │發票日94年4月5日 │高雄捷運局大寮機場視聽教室│ │冠宇工程顧問有限│號46 │號47 │ │ │ │ │(偵卷二第218 頁│面額80萬4,000元 │及活動中心新建工程合約書、│ │公司」印文柒枚、│ │ │ │ │ │ │) │(偵卷二第218 頁) │工程報價單 │ │「陳文吉」印文陸│ │ │ │ │ │ │ │ │(原審卷一第191 至196 頁)│ │枚、偽造之工程報│ │ │ │ │ │ │ ├─────────────┤ │ │價單上「冠宇工程│ │ │ │ │ │ │ │甲○○所借 │ │ │顧問有限公司」印│ │ │ │ │ │ │ │ │ │ │文伍枚、「陳文吉│ │ │ │ │ │ │ │ │ │ │」印文伍枚均沒收│ │ │ │ │ │ │ │ │ │ │。 │ │ │ ├─┼────┼─────┼────────┼─────────────┼─────────────┤ ├────────┼────┼────┤ │46│93年12月│77萬元 │93年11月25日 │發票人冠宇工程顧問有限公司│冠宇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 │偽造之合約書上「│附表一編│附表一編│ │ │27日 │ │97萬元 │發票日94年4月15日 │玉山銀行資訊科技大樓新建工│ │冠宇工程顧問有限│號49 │號49 │ │ │ │ │(偵卷第209頁) │面額97萬元 │程合約書、工程報價單 │ │公司」印文柒枚、│ │ │ │ │ │ │ │(偵卷第208頁) │(原審卷一第186 至190頁) │ │「陳文吉」印文伍│ │ │ │ │ │ │ ├─────────────┤ │ │枚、偽造之工程報│ │ │ │ │ │ │ │甲○○所借 │ │ │價單上「冠宇工程│ │ │ │ │ │ │ │ │ │ │顧問有限公司」印│ │ │ │ │ │ │ │ │ │ │文貳枚、「陳文吉│ │ │ │ │ │ │ │ │ │ │」印文貳枚均沒收│ │ │ │ │ │ │ │ │ │ │。 │ │ │ ├─┼────┼─────┼────────┼─────────────┼─────────────┤ ├────────┼────┼────┤ │47│94年1月 │192萬元 │1、94年1月4日 │發票人揚弘有限公司 │揚弘有限公司 │ │ │附表一編│附表一編│ │ │4日 │ │ 72萬2,007元 │發票日94年4月25日 │臺灣金融研訓院新建工程合約│ │ │號50 │號50 │ │ │ │ │2、94年1月4日 │面額240萬元 │書、工程標單 │ │ │ │ │ │ │ │ │ 64萬2,876元 ├─────────────┤(偵卷四第366 至375 頁) │ │ │ │ │ │ │ │ │3、94年1月4日 │郭瓊華開立 │ │ │ │ │ │ │ │ │ │ 103萬5,117元 │ │ │ │ │ │ │ │ │ │ │(偵卷二第204 至│ │ │ │ │ │ │ │ │ │ │205 頁) │ │ │ │ │ │ │ ├─┼────┼─────┼────────┼─────────────┼─────────────┤ ├────────┼────┼────┤ │48│94年1月 │122萬元 │94年1月5日 │發票人振豐科技事業有限公司│振豐科技事業有限公司 │ │偽造之合約書上「│附表一編│附表一編│ │ │5日 │ │153萬元 │發票日94年4月30日 │國父紀念館東西側展覽廳設備│ │振豐科技事業有限│號51 │號51 │ │ │ │ │(偵卷二第201 頁│面額153萬元 │系統工程合約書、工程報價單│ │公司」印文伍枚、│ │ │ │ │ │ │) │(偵卷二第201 頁) │(原審卷一第269 至277 頁)│ │「陳世豐」印文伍│ │ │ │ │ │ │ │ │ │ │枚、偽造之工程報│ │ │ │ │ │ │ ├─────────────┤ │ │價單上「振豐科技│ │ │ │ │ │ │ │甲○○所借 │ │ │事業有限公司」印│ │ │ │ │ │ │ │ │ │ │文拾貳枚、「陳世│ │ │ │ │ │ │ │ │ │ │豐」印文拾壹枚均│ │ │ │ │ │ │ │ │ │ │沒收。 │ │ │ ├─┼────┼─────┼────────┼─────────────┼─────────────┤ ├────────┼────┼────┤ │49│94年1 月│48萬元 │93年12月27日 │發票人永聯營造工程股份有限│永聯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偽造之合約書上「│附表一編│附表一編│ │ │7 日 │ │60萬元 │公司 │陽明山國家公園旅遊服務中心│ │永聯營造工程股份│號52 │號52 │ │ │ │ │(偵卷二第198 頁│發票日94年2月5日 │視聽音響系統工程合約書、工│ │有限公司」印文貳│ │ │ │ │ │ │) │面額60萬元 │程報價單 │ │枚、「林月雲」印│ │ │ │ │ │ │ │(偵卷二第195 頁) │(原審卷一第343 至348 頁)│ │文貳枚均沒收。 │ │ │ │ │ │ │ ├─────────────┤ │ │ │ │ │ │ │ │ │ │甲○○所借 │ │ │ │ │ │ ├─┼────┼─────┼────────┼─────────────┼─────────────┤ ├────────┼────┼────┤ │50│94年9 月│227萬6,000│1、94年9月2日 │1、發票人茂濱科技事業有限 │茂濱科技事業有限公司 │ │ │附表一編│附表一編│ │ │7 日 │元 │ 112萬5,000元 │ 公司 │1、臺南縣隆田國小老舊校舍 │ │ │號55 │號55 │ │ │ │ │2、94年9月2日 │ 發票日94年12月15日 │ 整建計畫硬體工程合約書 │ │ │ │ │ │ │ │ │ 172萬元 │ 面額112萬5,000元 │ 、工程報價單 │ │ │ │ │ │ │ │ │(偵 │2、發票人茂濱科技事業有限 │2、臺南縣蕭壟文化園區兒童 │ │ │ │ │ │ │ │ │(偵卷二第181 至│ 公司 │ 探索館修繕工程合約書、 │ │ │ │ │ │ │ │ │182 頁) │ 發票日94年12月31日 │ 工程報價單 │ │ │ │ │ │ │ │ │ │ 面額172萬元 │(原審卷一第212 至217 、21│ │ │ │ │ │ │ │ │ │(偵二卷第181至182頁) │9 、253 至258 頁) │ │ │ │ │ │ │ │ │ ├─────────────┤ │ │ │ │ │ │ │ │ │ │甲○○開立 │ │ │ │ │ │ ├─┼────┼─────┼────────┼─────────────┼─────────────┤ ├────────┼────┼────┤ │51│94年9月 │182萬元 │1、94年9月2日 │1、發票人宣辰室內裝修有限 │宣辰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 │ │附表一編│附表一編│ │ │15日 │ │ 75萬元 │ 公司發票日94年12月20日 │1、 烏來鄉立圖書館暨托兒所│ │ │號56 │號56 │ │ │ │ │2、94年9月2日 │ 面額75萬元 │ 新建工程合約書、工程標│ │ │ │ │ │ │ │ │ 153萬元 │2、發票人宣辰室內裝修有限 │ 單 │ │ │ │ │ │ │ │ │(偵卷二第176 至│ 公司發票日95年1月10日 │2、臺北市私立復興中小學增 │ │ │ │ │ │ │ │ │177 頁) │ 面額153萬元 │ 建校舍工程合約書、工程│ │ │ │ │ │ │ │ │ │(偵卷二第176 至177 頁) │ 報價單 │ │ │ │ │ │ │ │ │ ├─────────────┤(偵卷六第343 至353 頁,卷│ │ │ │ │ │ │ │ │ │孫仁祺開立 │三第53至62頁) │ │ │ │ │ ├─┼────┼─────┼────────┼─────────────┼─────────────┤ ├────────┼────┼────┤ │52│94年9月 │220萬元 │1、94年9月5日 │1、發票人茂濱科技事業有限 │茂濱科技事業有限公司 │ │ │附表一編│附表一編│ │ │23日 │ │ 126萬元 │ 公司 │1、 臺南女子技術學院學生宿│ │ │號57 │號57 │ │ │ │ │2、94年9月5日 │ 發票日94年12月20日 │ 舍新建工程合約書、工程│ │ │ │ │ │ │ │ │ 150萬元 │ 面額126萬元 │ 報價單 │ │ │ │ │ │ │ │ │(偵卷二第171 至│2、發票人茂濱科技事業有限 │2、臺南市立大成國中家政館 │ │ │ │ │ │ │ │ │172 頁) │ 公司 │ 新建工程合約書、工程報│ │ │ │ │ │ │ │ │ │ 發票日95年1月20日 │ 價單 │ │ │ │ │ │ │ │ │ │(起訴書附表誤載為95年1月 │(偵卷六第214 至220 頁,原│ │ │ │ │ │ │ │ │ │ 30日) │審卷一第246 至251 、252 頁│ │ │ │ │ │ │ │ │ │ 面額150萬元 │背面) │ │ │ │ │ │ │ │ │ │(偵卷二第171 至172 頁) │ │ │ │ │ │ │ │ │ │ ├─────────────┤ │ │ │ │ │ │ │ │ │ │甲○○開立 │ │ │ │ │ │ ├─┼────┼─────┼────────┼─────────────┼─────────────┤ ├────────┼────┼────┤ │53│94年10月│90萬元 │94年9月23日 │發票人茂濱科技事業有限公司│茂濱科技事業有限公司 │ │ │附表一編│附表一編│ │ │4日 │ │112萬5,000元 │發票日95年2月1日 │臺南縣隆田國小老舊校舍整建│ │ │號58 │號58 │ │ │ │ │(偵卷二第168 頁│面額112萬5,000元 │計畫硬體工程合約書、工程報│ │ │ │ │ │ │ │ │) │(偵卷二第168 頁) │價單 │ │ │ │ │ │ │ │ │ ├─────────────┤(原審卷一第212 至217 、21│ │ │ │ │ │ │ │ │ │甲○○開立 │8 頁背面) │ │ │ │ │ ├─┼────┼─────┼────────┼─────────────┼─────────────┤ ├────────┼────┼────┤ │54│94年9 月│228萬元 │94年9月2日 │發票人川峻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川峻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偽造之合約書上「│附表一編│附表一編│ │ │2 日至95│ │285萬元 │公司 │臺南縣大橋國中降低班級學生│ │川峻工程顧問股份│號59 │號59 │ │ │年2 月1 │ │(偵卷二第165 頁│發票日95年2月1日 │人數計劃硬體增建工程合約書│ │有限公司」印文貳│ │ │ │ │日間某日│ │) │面額285萬元 │、工程報價單 │ │枚、「羅燦博」印│ │ │ │ │ │ │ │(偵卷二第165 頁) │(偵卷三第225 至233 頁) │ │文壹枚均沒收。 │ │ │ │ │ │ │ ├─────────────┤ │ │ │ │ │ │ │ │ │ │甲○○所借 │ │ │ │ │ │ ├─┼────┼─────┼────────┼─────────────┼─────────────┤ ├────────┼────┼────┤ │55│94年10月│68萬元 │94年10月7 日 │發票人茂濱科技事業有限公司│茂濱科技事業有限公司 │ │ │附表一編│附表一編│ │ │26日 │ │86萬元 │發票日95年2月25日 │臺南縣蕭壟文化園區兒童探索│ │ │號60 │號60 │ │ │ │ │(偵卷二第162 頁│面額86萬元 │館修繕工程合約書、工程報價│ │ │ │ │ │ │ │ │) │(偵卷二第162 頁) │單 │ │ │ │ │ │ │ │ │ ├─────────────┤(原審卷一第253 至258 頁)│ │ │ │ │ │ │ │ │ │甲○○開立 │ │ │ │ │ │ ├─┼────┼─────┼────────┼─────────────┼─────────────┤ ├────────┼────┼────┤ │56│94年11月│83萬元 │94年11月2日 │發票人丞陽工程顧問股份有限│丞陽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偽造之合約書上「│附表一編│附表一編│ │ │4日 │ │104萬元 │公司 │亞洲大學體育館新建工程合約│ │丞陽工程顧問股份│號61 │號61 │ │ │ │ │(偵卷二第159 頁│發票日95年3月5日 │書、工程報價單 │ │有限公司」印文柒│ │ │ │ │ │ │) │面額104萬元 │(原審卷一第262 至267 、26│ │枚、「李訓中」印│ │ │ │ │ │ │ │(偵卷二第159 頁) │8 頁背面) │ │文壹枚、偽造之工│ │ │ │ │ │ │ ├─────────────┤ │ │程報價單上「丞陽│ │ │ │ │ │ │ │甲○○所借 │ │ │工程顧問股份有限│ │ │ │ │ │ │ │ │ │ │公司」印文捌枚均│ │ │ │ │ │ │ │ │ │ │沒收。 │ │ │ ├─┼────┼─────┼────────┼─────────────┼─────────────┤ ├────────┼────┼────┤ │57│94年11月│191萬元 │1、94年11月3日 │1、發票人茂濱科技事業有限 │茂濱科技事業有限公司 │ │ │附表一編│附表一編│ │ │9日 │ │ 50萬元 │ 公司 │1、 臺南女子技術學院學生宿│ │ │號62 │號62 │ │ │ │ │2、94年11月3日 │ 發票日95年1月15日 │ 舍新建工程合約書、工程│ │ │ │ │ │ │ │ │ 189萬元 │ 面額50萬元 │ 報價單 │ │ │ │ │ │ │ │ │(偵卷二第154 頁│2、發票人茂濱科技事業有限 │2、臺南市立大成國中家政館 │ │ │ │ │ │ │ │ │、第155 頁) │ 公司 │ 新建工程合約書、工程報│ │ │ │ │ │ │ │ │ │ 發票日95年2月15日 │ 價單 │ │ │ │ │ │ │ │ │ │ 面額189萬元 │(偵卷六第214 至220 頁,原│ │ │ │ │ │ │ │ │ │(偵卷二第154至155頁) │審卷一第246 至252 頁) │ │ │ │ │ │ │ │ │ ├─────────────┤ │ │ │ │ │ │ │ │ │ │甲○○開立 │ │ │ │ │ │ ├─┼────┼─────┼────────┼─────────────┼─────────────┤ ├────────┼────┼────┤ │58│94年11月│160萬元 │1、94年11月15日 │1、發票人茂濱科技事業有限 │1 、茂濱科技事業有限公司 │ │ │附表一編│附表一編│ │ │17日 │ │ 50萬元 │ 公司 │ 臺南市立大成國中家政館│ │ │號63 │號63 │ │ │ │ │2、94年11月15日 │ 發票日95年2月25日 │ 新建工程合約書、工程報│ │ │ │ │ │ │ │ │ 150萬元 │ 面額50萬元 │ 價單 │ │ │ │ │ │ │ │ │(偵卷二第150 頁│2、發票人宣辰室內裝修有限 │2 、宣辰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 │ │ │ │ │ │ │ │) │ 公司 │ 臺北市私立復興中小學增│ │ │ │ │ │ │ │ │ │ 發票日95年3月15日 │ 建校舍工程 │ │ │ │ │ │ │ │ │ │ 面額75萬元 │(原審卷一第246 至251 頁,│ │ │ │ │ │ │ │ │ │3、發票人宣辰室內裝修有限 │偵卷三第53至62頁) │ │ │ │ │ │ │ │ │ │ 公司 │ │ │ │ │ │ │ │ │ │ │ 發票日95年3月15日 │ │ │ │ │ │ │ │ │ │ │ 面額75萬元 │ │ │ │ │ │ │ │ │ │ │(偵卷二第149 頁) │ │ │ │ │ │ │ │ │ │ ├─────────────┤ │ │ │ │ │ │ │ │ │ │茂濱公司:甲○○開立 │ │ │ │ │ │ │ │ │ │ │宣辰公司:孫仁祺開立 │ │ │ │ │ │ ├─┼────┼─────┼────────┼─────────────┼─────────────┤ ├────────┼────┼────┤ │59│94年11月│100萬元 │94年11月28日 │發票人茂濱科技事業有限公司│茂濱科技事業有限公司 │ │ │附表一編│附表一編│ │ │28日至95│ │126萬元 │發票日95年4月10日 │臺南女子技術學院學生宿舍新│ │ │號65 │號65 │ │ │年4 月10│ │(偵卷二第142 頁│面額126萬元 │建工程合約書、工程報價單 │ │ │ │ │ │ │日間某日│ │) │(偵卷二第143 、144 頁) │(偵卷六第214 至220 頁)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甲○○開立 │ │ │ │ │ │ ├─┼────┼─────┼────────┼─────────────┼─────────────┤ ├────────┼────┼────┤ │60│95年1月 │83萬元 │94年12月29日 │發票人丞陽工程顧問股份有限│丞陽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亞│ │偽造之合約書上「│附表一編│附表一編│ │ │5日 │ │104萬元 │公司 │洲大學體育館新建工程合約書│ │丞陽工程顧問股份│號66-1 │號66 │ │ │ │ │(偵卷二第139 頁│發票日95年4月15日 │、工程報價單 │ │有限公司」印文柒│ │ │ │ │ │ │) │面額104萬元 │(原審卷一第262 至267 頁)│ │枚、「李訓中」印│ │ │ │ │ │ │ │(偵卷二第139 頁) │ │ │文壹枚、偽造之工│ │ │ │ │ │ │ ├─────────────┤ │ │程報價單上「丞陽│ │ │ │ │ │ │ │甲○○所借 │ │ │工程顧問股份有限│ │ │ │ │ │ │ │ │ │ │公司」印文捌枚均│ │ │ │ │ │ │ │ │ │ │沒收。 │ │ │ ├─┼────┼─────┼────────┼─────────────┼─────────────┤ ├────────┼────┼────┤ │61│95年1月 │216萬元 │95年1月6日 │發票人茂濱科技事業有限公司│茂濱科技事業有限公司 │ │ │附表一編│附表一編│ │ │12日 │ │270萬元 │發票日95年5月10日 │展茂光電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 │ │號66-2 │號67 │ │ │ │ │(偵卷二第136 頁│面額270萬元 │公司新建工程合約書、工程標│ │ │ │ │ │ │ │ │) │(偵卷二第136 頁) │單 │ │ │ │ │ │ │ │ │ ├─────────────┤(原審卷一第236 至243 頁)│ │ │ │ │ │ │ │ │ │甲○○開立 │ │ │ │ │ │ ├─┼────┼─────┼────────┼─────────────┼─────────────┤ ├────────┼────┼────┤ │62│95年2月 │248萬元 │1、95年1月25日 │1、發票人茂濱科技事業有限 │茂濱科技事業有限公司 │ │ │附表一編│附表一編│ │ │8日 │ │ 130萬元 │ 公司 │1、 展茂光電股份有限公司高│ │ │號66-3 │號68 │ │ │ │ │2、95年1月25日 │ 發票日95年5月20日 │ 雄分公司新建工程合約書│ │ │ │ │ │ │ │ │ 180萬元 │ 面額130萬元 │ 、工程標單 │ │ │ │ │ │ │ │ │(偵卷二第130 頁│2、發票人茂濱科技事業有限 │2、 臺南科學園區運動生活館│ │ │ │ │ │ │ │ │至第132 頁) │ 公司 │ 新建工程合約書、工程報│ │ │ │ │ │ │ │ │ │ 發票日95年6月5日 │ 價單 │ │ │ │ │ │ │ │ │ │ 面額180萬元 │(原審卷一第205 至209 、23│ │ │ │ │ │ │ │ │ │(偵卷二第129 頁) │6 至243 頁) │ │ │ │ │ │ │ │ │ ├─────────────┤ │ │ │ │ │ │ │ │ │ │甲○○開立 │ │ │ │ │ │ ├─┼────┼─────┼────────┼─────────────┼─────────────┤ ├────────┼────┼────┤ │63│95年2月 │126萬元 │95年2月17日 │發票人茂濱科技事業有限公司│茂濱科技事業有限公司 │ │ │附表一編│附表一編│ │ │8日 │ │126萬元 │發票日95年6月20日 │臺南女子技術學院學生宿舍新│ │ │號67 │號69 │ │ │ │ │(偵卷二第126 頁│面額126萬元 │建工程合約書、工程報價單 │ │ │ │ │ │ │ │ │) │(偵卷二第126 頁) │(偵卷六第214 至220 頁) │ │ │ │ │ │ │ │ │ ├─────────────┤ │ │ │ │ │ │ │ │ │ │甲○○開立 │ │ │ │ │ │ ├─┼────┼─────┼────────┼─────────────┼─────────────┤ ├────────┼────┼────┤ │64│95年2月 │201萬元 │95年2月17日 │發票人光鴻電訊工程行 │光鴻電訊工程行 │ │偽造之合約書上「│附表一編│附表一編│ │ │27日 │ │201萬元 │發票日95年6月25日 │臺南縣94年度仁德國中降低國│ │光鴻電訊工程行」│號68 │號70 │ │ │ │ │(偵卷二第123 頁│面額201萬元 │民中學班級學生人數計劃硬體│ │印文捌枚、「吳榮│ │ │ │ │ │ │) │(偵卷二第123 頁) │工程合約書、報價單 │ │中」印文壹枚、偽│ │ │ │ │ │ │ ├─────────────┤(偵卷五第54至66頁) │ │造之報價單上「光│ │ │ │ │ │ │ │甲○○所借 │ │ │鴻電訊工程行」印│ │ │ │ │ │ │ │ │ │ │文拾肆枚均沒收。│ │ │ ├─┼────┼─────┼────────┼─────────────┼─────────────┤ ├────────┼────┼────┤ │65│95年3月 │148萬元 │95年3月1日 │發票人川峻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川峻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偽造之合約書上「│附表一編│附表一編│ │ │7日 │ │186萬元 │公司 │國立臺南第二高級中學增設E │ │川峻工程顧問股份│號69 │號71 │ │ │ │ │(偵卷第120頁) │發票日95年7月4日 │化語言教室採購工程合約書 │ │有限公司」印文貳│ │ │ │ │ │ │ │面額186萬元 │工程標單 │ │枚、「羅燦博」印│ │ │ │ │ │ │ │(偵卷第120頁) │(原審卷一第316 至320 頁)│ │文肆枚、偽造之工│ │ │ │ │ │ │ ├─────────────┤ │ │程標單上「羅燦博│ │ │ │ │ │ │ │甲○○所借 │ │ │」印文貳枚均沒收│ │ │ │ │ │ │ │ │ │ │。 │ │ │ ├─┼────┼─────┼────────┼─────────────┼─────────────┤ ├────────┼────┼────┤ │66│95年3月 │236萬元 │1、95年3月10日 │1、發票人茂濱科技事業有限 │1、茂濱科技事業有限公司 │ │偽造之合約書上「│附表一編│附表一編│ │ │16日 │ │ 56萬元 │ 公司 │ 展茂光電股份有限公司高 │ │光鴻電訊工程行」│號70 │號72 │ │ │ │ │2、95年3月10日 │ 發票日95年6月15日 │ 雄分公司新建工程 │ │印文玖枚、「吳榮│ │ │ │ │ │ │ 90萬元 │ 面額56萬元 │2、茂濱科技事業有限公司 │ │中」印文壹枚、偽│ │ │ │ │ │ │3、95年3月10日 │2、發票人茂濱科技事業有限 │ 臺南縣南科國民中學第二 │ │造之工程標單上「│ │ │ │ │ │ │ 150萬元 │ 公司 │ 期校舍新建後續暨第三期 │ │光鴻電訊工程行」│ │ │ │ │ │ │(偵卷二第113 頁│ 發票日95年7月10日 │ 校舍新建工程合約書、工 │ │印文玖枚均沒收。│ │ │ │ │ │ │至第115 頁) │ 面額150萬元 │ 程報價單 │ │ │ │ │ │ │ │ │ │3、發票人光鴻電訊工程行 │3、光鴻電訊工程行 │ │ │ │ │ │ │ │ │ │ 發票日95年7月15日 │ 臺南縣政府94年度六甲國 │ │ │ │ │ │ │ │ │ │ 面額150萬元 │ 中校園整體規劃暨第一期 │ │ │ │ │ │ │ │ │ │(偵卷二第113 至115 頁) │ 老舊危險校舍重建工程合 │ │ │ │ │ │ │ │ │ │ │ 約書、工程標單 │ │ │ │ │ │ │ │ │ ├─────────────┤(原審卷一第227 至233 頁,│ │ │ │ │ │ │ │ │ │茂濱公司:甲○○開立 │偵卷六第150 至159 頁) │ │ │ │ │ │ │ │ │ │光鴻工程行:甲○○所借 │ │ │ │ │ │ ├─┼────┼─────┼────────┼─────────────┼─────────────┤ ├────────┼────┼────┤ │67│95年3月 │127萬元 │95年3月15日 │發票人川峻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川峻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偽造之合約書上「│附表一編│附表一編│ │ │23日 │ │159萬元 │公司 │臺南縣玉井國小活動中心新建│ │川峻工程顧問股份│號71 │號73 │ │ │ │ │(偵卷二第109 頁│發票日95年7月18日 │工程合約書、工程標單 │ │有限公司」印文貳│ │ │ │ │ │ │) │面額159萬元 │(偵卷三第149 至158 頁) │ │枚、「羅燦博」印│ │ │ │ │ │ │ │(偵卷二第110頁) │ │ │文壹枚均沒收。 │ │ │ │ │ │ │ ├─────────────┤ │ │ │ │ │ │ │ │ │ │甲○○所借 │ │ │ │ │ │ ├─┼────┼─────┼────────┼─────────────┼─────────────┤ ├────────┼────┼────┤ │68│95年4月 │120萬元 │95年3月25日 │發票人茂濱科技事業有限公司│茂濱科技事業有限公司 │ │ │附表一編│附表一編│ │ │7日 │ │150萬元 │發票日95年8月5日 │臺南市中山國中老舊危險校舍│ │ │號72 │號74 │ │ │ │ │(偵卷第104頁、 │面額150萬元 │整建工程合約書、詳細價目表│ │ │ │ │ │ │ │ │第106頁) │(偵卷第105 至106 頁) │(原審卷一第221 至224 、22│ │ │ │ │ │ │ │ │ ├─────────────┤6 頁背面) │ │ │ │ │ │ │ │ │ │甲○○開立 │ │ │ │ │ │ ├─┼────┼─────┼────────┼─────────────┼─────────────┤ ├────────┼────┼────┤ │69│95年4月 │208萬元 │95年4月11日 │發票人茂濱科技事業有限公司│茂濱科技事業有限公司 │ │ │附表一編│附表一編│ │ │18日 │ │260萬元 │發票日95年8月15日 │臺南科學園區運動生活館新建│ │ │號73 │號75 │ │ │ │ │(偵卷二第101 頁│面額260萬元 │工程合約書、工程報價單 │ │ │ │ │ │ │ │ │) │(偵卷二第101 頁) │(原審卷一第205 至209 、21│ │ │ │ │ │ │ │ │ ├─────────────┤0 頁背面) │ │ │ │ │ │ │ │ │ │甲○○開立 │ │ │ │ │ │ ├─┼────┼─────┼────────┼─────────────┼─────────────┤ ├────────┼────┼────┤ │70│95年5月 │120萬元 │95年5月2日 │發票人茂濱科技事業有限公司│茂濱科技事業有限公司 │ │ │附表一編│附表一編│ │ │8日 │ │150萬元 │發票日95年9月7日 │臺南市中山國中老舊危險校舍│ │ │號74 │號76 │ │ │ │ │(偵卷二第98頁)│面額150萬元 │整建工程合約書、詳細價目表│ │ │ │ │ │ │ │ │ │(偵卷第98頁) │(原審卷一第221 至224 、22│ │ │ │ │ │ │ │ │ ├─────────────┤6 頁) │ │ │ │ │ │ │ │ │ │甲○○開立 │ │ │ │ │ │ ├─┼────┼─────┼────────┼─────────────┼─────────────┤ ├────────┼────┼────┤ │71│95年5月 │240萬元 │1、95年5月15日 │1、發票人光鴻電訊工程行 │1、光鴻電訊工程行 │ │偽造之合約書上「│附表一編│附表一編│ │ │17日 │ │ 201萬元 │ 發票日95年9月10日 │ 臺南縣94年度仁德國中降 │ │光鴻電訊工程行」│號75 │號77 │ │ │ │ │2、95年5月15日 │ 面額201萬元 │ 民中學班級學生人數計劃 │ │印文捌枚、「吳榮│ │ │ │ │ │ │ 100萬元 │2、發票人宣辰室內裝修有限 │ 工程合約書、報價單 │ │中」印文壹枚、偽│ │ │ │ │ │ │(偵卷二第93頁、│ 公司發票日95年6月22日 │2、宣辰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 │造之報價單上「光│ │ │ │ │ │ │第94頁) │ 面額100萬元 │ 裕隆汽車展場增設工程合 │ │鴻電訊工程行」印│ │ │ │ │ │ │ │(偵卷二第93至94頁) │ 約書、工程標單 │ │文拾肆枚均沒收。│ │ │ │ │ │ │ ├─────────────┤(偵卷三第212 至222 頁,卷│ │ │ │ │ │ │ │ │ │光鴻工程行:甲○○所借 │五第54至66頁) │ │ │ │ │ │ │ │ │ │宣辰公司:孫仁祺開立 │ │ │ │ │ │ ├─┼────┼─────┼────────┼─────────────┼─────────────┤ ├────────┼────┼────┤ │72│95年5 月│50萬元 │95年5月15日 │發票人茂濱科技事業有限公司│茂濱科技事業有限公司 │ │ │附表一編│附表一編│ │ │15日至7 │ │63萬元 │發票日95年9月20日 │臺南女子技術學院學生宿舍新│ │ │號76 │號78 │ │ │月1 日前│ │(偵卷二第90頁)│面額63萬元 │建工程合約書、工程報價單 │ │ │ │ │ │ │某日 │ │ │(偵卷二第90頁) │(偵卷六第214 至220 頁) │ │ │ │ │ │ │ │ │ ├─────────────┤ │ │ │ │ │ │ │ │ │ │甲○○開立 │ │ │ │ │ │ ├─┼────┼─────┼────────┼─────────────┼─────────────┤ ├────────┼────┼────┤ │73│95年6月 │238萬元 │1、95年6月15日 │1、發票人茂濱科技事業有限 │1、茂濱科技事業有限公司 │ │ │附表一編│附表一編│ │ │26日 │ │ 100萬元 │ 公司 │ 臺南市中山國中老舊危險 │ │ │號77 │號79 │ │ │ │ │2、95年6月15日 │ 發票日95年10月15日 │ 校舍整建工程合約書、詳 │ │ │ │ │ │ │ │ │ 45萬元 │(起訴書附表誤載為95年6月 │ 細價目表 │ │ │ │ │ │ │ │ │(起訴書附表漏載│ 15日) │2、茂濱科技事業有限公司 │ │ │ │ │ │ │ │ │此筆統一發票) │ 面額100萬元 │ 臺南縣隆田國小老舊校舍 │ │ │ │ │ │ │ │ │3、95年5月24日 │2、發票人茂濱科技事業有限 │ 整建計畫硬體工程合約書 │ │ │ │ │ │ │ │ │ 153萬元 │ 公司 │ 、工程報價單 │ │ │ │ │ │ │ │ │(偵卷二第83頁至│ 發票日95年9月25日 │3、宣辰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 │ │ │ │ │ │ │ │第85頁) │(起訴書附表誤載為95年6月 │ 臺北縣鶯歌鎮客家山歌館 │ │ │ │ │ │ │ │ │ │ 15日) │ 新建工程合約書、工程報 │ │ │ │ │ │ │ │ │ │ 面額45萬元 │ 價單 │ │ │ │ │ │ │ │ │ │3、發票人宣辰室內裝修有限 │(原審卷一第212 至218 、22│ │ │ │ │ │ │ │ │ │ 公司 │1 至224 頁,偵卷三第287至 │ │ │ │ │ │ │ │ │ │ 發票日95年10月26日 │294 頁) │ │ │ │ │ │ │ │ │ │ 面額153萬元 │ │ │ │ │ │ │ │ │ │ │(偵卷二第83至85頁) │ │ │ │ │ │ │ │ │ │ ├─────────────┤ │ │ │ │ │ │ │ │ │ │茂濱公司:甲○○開立 │ │ │ │ │ │ │ │ │ │ │宣辰公司:孫仁祺開立 │ │ │ │ │ │ ├─┼────┼─────┼────────┼─────────────┼─────────────┤ ├────────┼────┼────┤ │74│95年6月 │160萬元 │1、95年6月22日 │1、發票人茂濱科技事業有限 │1、茂濱科技事業有限公司 │ │ │附表一編│附表一編│ │ │29日 │ │ 120萬元 │ 公司 │ 臺南縣安定國中降低國民 │ │ │號78 │號80 │ │ │ │ │2、95年6月26日 │ 發票日95年10月25日 │ 中小學班級學生人數計劃 │ │ │ │ │ │ │ │ │ 80萬元 │ 面額120萬元 │ 硬體工程合約書、工程報 │ │ │ │ │ │ │ │ │(偵卷二第78頁、│2、發票人宣辰室內裝修有限 │ 價單 │ │ │ │ │ │ │ │ │第79頁) │ 公司 │2、宣辰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 │ │ │ │ │ │ │ │ │ 發票日95年10月26日 │ 臺北縣金山鄉藝文暨老人 │ │ │ │ │ │ │ │ │ │ 面額80萬元 │ 活動中心增建工程合約書 │ │ │ │ │ │ │ │ │ │(偵卷二第77、80頁) │ 、工程標單 │ │ │ │ │ │ │ │ │ ├─────────────┤(偵卷六第81至92頁,卷四第│ │ │ │ │ │ │ │ │ │茂濱公司:甲○○開立 │61至68頁) │ │ │ │ │ │ │ │ │ │宣辰公司:孫仁祺開立 │ │ │ │ │ │ └─┴────┴─────┴────────┴─────────────┴─────────────┴────────┴────────┴────┴────┘ 附表二(臺南第三信用合作社) ┌─┬────┬─────┬────────┬─────────────┬─────────────┬────────┬────────┬────┬────┐ │編│貸款日期│貸款金額 │統一發票 │ 支 票 │ 工程名稱暨文件 │ 宣告刑 │應沒收之物 │起訴書附│原判決附│ │號│ │ │ │ │ │ │ │表編號 │表編號 │ ├─┼────┼─────┼────────┼─────────────┼─────────────┼────────┼────────┼────┼────┤ │1 │93年10月│192萬元 │93年9月10日 │發票人揚弘有限公司 │揚弘有限公司 │附表一編號1 至76│ │附表二編│附表二編│ │ │20日 │ │240萬元 │發票日94年2月15日 │臺灣金融研究院新建工程合約│、附表二編號1 至│ │號1 │號1 │ │ │ │ │(偵卷四第365 頁│面額240萬元 │書、工程標單 │17、附表四編號1 │ │ │ │ │ │ │ │) │(偵卷四第364 頁) │(偵卷四第366 至375 頁) │至8 之罪,處有期│ │ │ │ │ │ │ │ ├─────────────┤ │徒刑貳年貳月(即│ │ │ │ │ │ │ │ │郭瓊華開立 │ │主文第二項)。 │ │ │ │ │ │ │ │ │ │ │ │ │ │ │ ├─┼────┼─────┼────────┼─────────────┼─────────────┤ ├────────┼────┼────┤ │2 │93年10月│163萬 │94年4月15日 │發票人揚弘有限公司 │揚弘有限公司 │ │偽造之付款承諾書│附表二編│附表二編│ │ │20日 │2,000元 │204萬元 │發票日94年4月15日 │銘傳大學活動中心新建工程合│ │上「陳永隆」簽名│號2 │號2 │ │ │ │ │(偵卷三第38頁)│面額204萬元 │約書、工程報價單、付款承諾│ │壹枚 │ │ │ │ │ │ │ │(偵卷三第37頁) │書 │ │ │ │ │ │ │ │ │ │ │(偵卷三第36、39至49頁,卷│ │ │ │ │ │ │ │ │ │ │六第378 頁) │ │ │ │ │ ├─┼────┼─────┼────────┼─────────────┼─────────────┤ ├────────┼────┼────┤ │3 │93年10月│136萬 │94年2月18日 │發票人冠宇工程顧問有限公司│冠宇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 │偽造之合約書上「│附表二編│附表二編│ │ │20日 │8,000元 │171萬元 │發票日95年5月31日 │財團法人世新大學木柵路教學│ │冠宇工程顧問有限│號3 │號3 │ │ │ │ │(偵卷三第34頁)│面額171萬元 │大樓新建工程合約書、工程標│ │公司」印文伍枚、│ │ │ │ │ │ │ │(偵卷二第221頁) │單 │ │「陳文吉」印文參│ │ │ │ │ │ │ ├─────────────┤(偵卷三第164 至171 頁) │ │枚、偽造之工程標│ │ │ │ │ │ │ │郭瓊華開立 │ │ │單上「冠宇工程顧│ │ │ │ │ │ │ │ │ │ │問有限公司」印文│ │ │ │ │ │ │ │ │ │ │肆枚、「陳文吉」│ │ │ │ │ │ │ │ │ │ │印文肆枚均沒收。│ │ │ ├─┼────┼─────┼────────┼─────────────┼─────────────┤ ├────────┼────┼────┤ │4 │93年10月│96萬元 │93年9月24日 │發票人宣辰室內裝修有限公司│宣辰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 │ │附表二編│附表二編│ │ │27日 │ │120萬元 │發票日94年2月23日 │裕隆汽車展場新建工程契約 │ │ │號4 │號4 │ │ │ │ │(偵卷二第229頁 │面額120萬元 │(偵卷三第212 至220 頁) │ │ │ │ │ │ │ │ │) │(偵卷二第229頁) │ │ │ │ │ │ │ │ │ │ ├─────────────┤ │ │ │ │ │ │ │ │ │ │孫仁祺開立 │ │ │ │ │ │ ├─┼────┼─────┼────────┼─────────────┼─────────────┤ ├────────┼────┼────┤ │5 │94年9月 │80萬元 │95年9月25日 │發票人云程國際有限公司 │云程國際有限公司 │ │ │附表二編│附表二編│ │ │23日 │ │110萬元 │發票日96年1月29日 │彰化縣精誠中學綜合大樓新建│ │ │號8 │號5 │ │ │ │ │(偵卷四第109 頁│面額110萬元 │工程合約書、工程標單 │ │ │ │ │ │ │ │ │) │(偵卷四第108 頁) │(偵卷四第107 、110 至119 │ │ │ │ │ │ │ │ │ ├─────────────┤頁) │ │ │ │ │ │ │ │ │ │孫仁祺開立 │ │ │ │ │ │ ├─┼────┼─────┼────────┼─────────────┼─────────────┤ ├────────┼────┼────┤ │6 │94年9月 │80萬元 │95年7月10日 │發票人云程國際有限公司 │云程國際有限公司 │ │ │附表二編│附表二編│ │ │23日 │ │200萬元 │發票日96年1月22日 │新竹市東區科園國民小學多功│ │ │號9 │號6 │ │ │ │ │(偵卷四第95頁)│面額100萬元 │能體育館新建工程合約書、工│ │ │ │ │ │ │ │ │ │(偵卷四第94頁) │程報價單(偵卷四第93頁、第│ │ │ │ │ │ │ │ │ ├─────────────┤96頁至第106 頁) │ │ │ │ │ │ │ │ │ │孫仁祺開立 │ │ │ │ │ │ ├─┼────┼─────┼────────┼─────────────┼─────────────┤ ├────────┼────┼────┤ │7 │94年9月 │156萬元 │95年4月25日 │發票人元祺實業有限公司 │元祺實業有限公司 │ │ │附表二編│附表二編│ │ │23日 │ │195萬元 │發票日95年9月5日 │國立泰山高中圖書資訊大樓新│ │ │號15 │號8 │ │ │ │ │(偵卷三第345 頁│面額195萬元 │建工程合約書、報價單 │ │ │ │ │ │ │ │ │) │(偵卷三第344 頁) │(偵卷三第342 至343 、346 │ │ │ │ │ │ │ │ │ ├─────────────┤至353 頁) │ │ │ │ │ │ │ │ │ │孫仁祺開立 │ │ │ │ │ │ ├─┼────┼─────┼────────┼─────────────┼─────────────┤ ├────────┼────┼────┤ │8 │94年9月 │158萬元 │1、95年4月11日 │1、發票人宣辰室內裝修有限 │宣辰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 │ │附表二編│附表二編│ │ │23日 │ │ 153萬元 │ 公司 │1、臺北縣鶯歌鎮客家山歌館 │ │ │號19 │號10 │ │ │ │ │2、95年4月11日 │ 發票日95年7月24日 │ 新建工程合約書、工程報 │ │ │ │ │ │ │ │ │ 45萬元 │ 面額153萬元 │ 價單 │ │ │ │ │ │ │ │ │(偵卷三第276 頁│2、發票人宣辰室內裝修有限 │2、宜蘭市凱旋國中活動中心 │ │ │ │ │ │ │ │ │) │ 公司發票日95年8月10日 │ 增建工程合約書、工程報 │ │ │ │ │ │ │ │ │ │ 面額45萬元 │ 價單 │ │ │ │ │ │ │ │ │ │(偵卷三第274 至275 頁) │(偵卷三第270 至273 、277 │ │ │ │ │ │ │ │ │ ├─────────────┤至294 頁) │ │ │ │ │ │ │ │ │ │孫仁祺開立 │ │ │ │ │ │ ├─┼────┼─────┼────────┼─────────────┼─────────────┤ ├────────┼────┼────┤ │9 │94年9月 │160萬元 │1、94年12月9日 │1、發票人宣辰室內裝修有限 │宣辰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 │ │附表二編│附表二編│ │ │23日 │ │ 85萬元 │ 公司 │1、裕隆汽車展場增設工程合 │ │ │號23 │號13 │ │ │ │ │2、94年12月9日 │ 發票日95年4月15日 │ 約書、工程標單 │ │ │ │ │ │ │ │ │ 135萬元 │ 面額85 萬元 │2 、宜蘭市凱旋國中活動中心│ │ │ │ │ │ │ │ │(偵第卷三第198 │2、發票人宣辰室內裝修有限 │ 增建工程合約書、工程報 │ │ │ │ │ │ │ │ │頁) │ 公司 │ 價單 │ │ │ │ │ │ │ │ │ │ 發票日95年4月15日 │(偵卷三第201至220頁) │ │ │ │ │ │ │ │ │ │ 面額135萬元 │ │ │ │ │ │ │ │ │ │ │(偵卷三第199至200 頁) │ │ │ │ │ │ │ │ │ │ ├─────────────┤ │ │ │ │ │ │ │ │ │ │孫仁祺開立 │ │ │ │ │ │ ├─┼────┼─────┼────────┼─────────────┼─────────────┤ ├────────┼────┼────┤ │10│94年9月 │120萬元 │94年5月20日 │發票人宣辰室內裝修有限公司│宣辰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 │ │附表二編│附表二編│ │ │23日 │ │150萬元 │發票日94年12月15日 │臺北市私立復興中小學增建校│ │ │號28 │號17 │ │ │ │ │(偵卷三第52頁)│面額150萬元 │舍工程合約書、工程報價單 │ │ │ │ │ │ │ │ │ │(偵卷三第63頁) │(偵卷三第50至51、53至62頁│ │ │ │ │ │ │ │ │ ├─────────────┤) │ │ │ │ │ │ │ │ │ │孫仁祺開立 │ │ │ │ │ │ ├─┼────┼─────┼────────┼─────────────┼─────────────┤ ├────────┼────┼────┤ │11│94年9月 │160萬元 │1、94年11月15日 │1、發票人冠宇工程顧問有限 │冠宇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 │偽造之合約書上「│附表二編│附表二編│ │ │23日 │ │ 32萬5,000元 │ 公司 │財團法人世新大學木柵路教學│ │冠宇工程顧問有限│號24 │號14 │ │ │ │ │2、94年11月15日 │ 發票日95年3月10日 │大樓新建工程合約書、工程標│ │公司」印文伍枚、│ │ │ │ │ │ │ 171萬元 │ 面額32萬5,000元 │單 │ │「陳文吉」印文參│ │ │ │ │ │ │(偵卷三第160 頁│2、發票人冠宇工程顧問有限 │(偵卷三第164 至171 頁) │ │枚、偽造之工程標│ │ │ │ │ │ │、第161 頁) │ 公司 │ │ │單上「冠宇工程顧│ │ │ │ │ │ │ │ 發票日95年3月10日 │ │ │問有限公司」印文│ │ │ │ │ │ │ │ 面額171萬元 │ │ │肆枚、「陳文吉」│ │ │ │ │ │ │ │(偵卷三第162 至163 頁) │ │ │印文肆枚均沒收。│ │ │ │ │ │ │ ├─────────────┤ │ │ │ │ │ │ │ │ │ │甲○○所借 │ │ │ │ │ │ ├─┼────┼─────┼────────┼─────────────┼─────────────┤ ├────────┼────┼────┤ │12│94年9月 │144萬元 │94年10月31日 │發票人丞陽工程顧問股份有限│丞陽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偽造合約書上「丞│附表二編│附表二編│ │ │23日 │ │180萬元 │公司 │嘉義吳鳳技術學院花明樓新建│ │陽工程顧問股份有│號26 │號16 │ │ │ │ │(偵卷三第112 頁│發票日95年3月5日 │工程合約書、工程報價單 │ │限公司」印文伍枚│ │ │ │ │ │ │) │面額180萬元 │(偵卷三第111 、114 至124 │ │、「李訓中」印文│ │ │ │ │ │ │ │(偵卷三第113 頁) │頁) │ │壹枚、偽造工程報│ │ │ │ │ │ │ ├─────────────┤ │ │價單上「丞陽工程│ │ │ │ │ │ │ │甲○○所借 │ │ │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 │ │」印文陸枚均沒收│ │ │ │ │ │ │ │ │ │ │。 │ │ │ ├─┼────┼─────┼────────┼─────────────┼─────────────┤ ├────────┼────┼────┤ │13│94年9月 │152萬元 │95年5月24日 │發票人川峻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川峻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偽造之合約書上「│附表二編│附表二編│ │ │23日 │ │(偵卷三第316 頁│公司 │臺南縣大橋國中降低班級學生│ │川峻工程顧問股份│號17 │號9 │ │ │ │ │) │發票日95年10月20日 │人數計劃硬體增建工程合約書│ │有限公司」印文貳│ │ │ │ │ │ │ │面額190萬元 │、工程報價單 │ │枚、「羅燦博」印│ │ │ │ │ │ │ │(偵卷三第315 頁) │(偵卷三第317至327頁) │ │文壹枚均沒收。 │ │ │ │ │ │ │ ├─────────────┤ │ │ │ │ │ │ │ │ │ │甲○○所借 │ │ │ │ │ │ ├─┼────┼─────┼────────┼─────────────┼─────────────┤ ├────────┼────┼────┤ │14│94年9月 │156萬元 │95年3月15日 │發票人丞陽工程顧問股份有限│丞陽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偽造合約書上「丞│附表二編│附表二編│ │ │23日 │ │195萬元 │公司 │基隆武崙國中活動中心新建工│ │陽工程顧問股份有│號20 │號11 │ │ │ │ │(偵卷三第259 頁│發票日95年7月22日 │程合約書、工程標單 │ │限公司」印文伍枚│ │ │ │ │ │ │) │面額195萬元 │(偵卷三第254 、257 、260 │ │、「李訓中」印文│ │ │ │ │ │ │ │(偵卷三第258 頁) │至269 頁) │ │壹枚、偽造工程標│ │ │ │ │ │ │ ├─────────────┤ │ │單上「丞陽工程顧│ │ │ │ │ │ │ │甲○○所借 │ │ │問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 │ │印文拾參枚均沒收│ │ │ │ │ │ │ │ │ │ │。 │ │ │ ├─┼────┼─────┼────────┼─────────────┼─────────────┤ ├────────┼────┼────┤ │15│94年9月 │152萬元 │95年2月17日 │發票人川峻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川峻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偽造之合約書上「│附表二編│附表二編│ │ │23日 │ │190萬元 │公司 │臺南縣大橋國中降低班級學生│ │川峻工程顧問股份│號22 │號12 │ │ │ │ │(偵卷三第224 頁│發票日95年6月20日 │人數計劃硬體增建工程合約書│ │有限公司」印文貳│ │ │ │ │ │ │) │面額190萬元 │、工程報價單 │ │枚、「羅燦博」印│ │ │ │ │ │ │ │(偵卷三第222 頁) │(偵卷三第221 至222 、225 │ │文壹枚均沒收。 │ │ │ │ │ │ │ ├─────────────┤至233 頁) │ │ │ │ │ │ │ │ │ │甲○○所借 │ │ │ │ │ │ ├─┼────┼─────┼────────┼─────────────┼─────────────┤ ├────────┼────┼────┤ │16│94年8 月│180萬元 │1、94年8月16日 │1、發票人宣辰室內裝修有限 │1、宣辰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 │偽造之合約書上「│附表二編│附表二編│ │ │24日 │ │ 153萬元 │ 公司 │ 臺北市私立復興中小學增 │ │川峻工程顧問股份│號25 │號15 │ │ │94年10月│30萬元 │2、94年8月16日 │ 發票日94年12月15日 │ 建校舍工程合約書、工程 │ │有限公司」印文貳│及 │ │ │ │17日 │ │ 75萬元 │ 面額153萬元 │ 報價單 │ │枚、「羅燦博」印│附表二編│ │ │ │94年10月│84萬元 │3、94年9月26日 │2、發票人宣辰室內裝修有限 │2、宣辰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 │文壹枚均沒收。 │號27 │ │ │ │20日 │ │ 106萬元 │ 公司 │ 烏來鄉立圖書館暨托兒所 │ │ │ │ │ │ │ │ │(偵卷三第69頁、│ 發票日94年12月15日 │ 新建工程合約書、工程標 │ │ │ │ │ │ │ │ │第95頁) │ 面額75萬元 │ 單 │ │ │ │ │ │ │ │ │ │3、發票人川峻工程顧問股份 │3、川峻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 │ │ │ │ │ │ │ │ │ │ 有限公司 │ 司 │ │ │ │ │ │ │ │ │ │ 發票日95年1月16日 │ 臺南縣玉井國小活動中 │ │ │ │ │ │ │ │ │ │ 面額106萬元 │ 心新建工程合約書、工程 │ │ │ │ │ │ │ │ │ │(偵卷三第66至68、96頁) │ 標單 │ │ │ │ │ │ │ │ │ │ │(偵卷三第53至63、78至92、│ │ │ │ │ │ │ │ │ ├─────────────┤97至110 頁) │ │ │ │ │ │ │ │ │ │宣辰公司:孫仁祺開立 │ │ │ │ │ │ │ │ │ │ │川峻公司:甲○○所借 │ │ │ │ │ │ ├─┼────┼─────┼────────┼─────────────┼─────────────┤ ├────────┼────┼────┤ │17│95年5 月│80萬元 │1、95年5月15日 │1、發票人云程國際有限公司 │云程國際有限公司 │ │ │附表二編│附表二編│ │ │25日 │80萬元 │ 100萬元 │ 發票日95年7月20日 │新竹市東區科園國小多功能體│ │ │號18 │號18 │ │ │ │ │2、95年5月15日 │ 面額100萬元 │育館新建工程合約書、工程報│ │ │ │ │ │ │ │ │ 100萬元 │2、發票人云程國際有限公司 │價單 │ │ │ │ │ │ │ │ │(偵卷三第301 頁│ 發票日95年9月21日面額 │(偵卷三第295 至298 、302 │ │ │ │ │ │ │ │ │) │ 100 萬元 │至312 頁) │ │ │ │ │ │ │ │ │ │(偵卷三第299 至300 頁) │ │ │ │ │ │ │ │ │ │ ├─────────────┤ │ │ │ │ │ │ │ │ │ │孫仁祺開立 │ │ │ │ │ │ └─┴────┴─────┴────────┴─────────────┴─────────────┴────────┴────────┴────┴────┘ 附表三(臺灣銀行新營分行) ┌─┬────┬─────┬────────┬─────────────┬─────────────┬────────┬────────┬────┬────┐ │編│貸款日期│貸款金額 │統一發票 │ 支 票 │ 工程名稱暨文件 │宣告刑 │應沒收之物 │起訴書附│原判決附│ │號│ │ │ │ │ │ │ │表編號 │表編號 │ ├─┼────┼─────┼────────┼─────────────┼─────────────┼────────┼────────┼────┼────┤ │1 │95年7月 │500 萬元 │1、96年3月16日 │1、發票人茂濱科技有限公司 │1、茂濱科技有限公司 │處有期徒刑拾月。│偽造合約書上「光│附表三編│附表三編│ │ │13日 │ │ 70萬元 │ 發票日96年5月16日 │ 真理大學臺南麻豆校區體 │ │鴻電訊工程行」印│號1、編 │號1、編 │ │ │(撥款期│ │2、95年7月10日 │ 面額201萬元 │ 育館新建工程合約書、工 │ │文玖枚、「吳榮中│號2 │號2 │ │ │限:95年│ │ 134萬元 │2、發票人茂濱科技有限公司 │ 程報價單 │ │」印文壹枚、偽造│ │ │ │ │7月14日 │ │3、95年11月10日 │ 發票日96年 │ (偵卷五第32至45 頁) │ │報價單上「光鴻電│ │ │ │ │至96年7 │ │ 67萬元 │ 面額48萬元 │2、光鴻電訊工程行 │ │訊工程行」印文拾│ │ │ │ │月14日間│ │(偵卷五第31、52│3、發票人茂濱科技有限公司 │ 臺南縣94年度仁德國中降 │ │肆枚均沒收。 │ │ │ │ │) │ │、53頁) │ 發票日96年8月31日 │ 低國民中學班級學生人數 │ │ │ │ │ │ │ │ │ │ 面額70萬元 │ 計劃硬體工程合約書、報 │ │ │ │ │ │ │ │ │ │4、發票人光鴻電訊工程行 │ 價單 │ │ │ │ │ │ │ │ │ │ 發票日96年5月16日 │ (偵卷五第54至66 頁) │ │ │ │ │ │ │ │ │ │ 面額201萬元 │ │ │ │ │ │ │ │ │ │ │(偵卷五第29、31、52頁)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至3為甲○○所開立; │ │ │ │ │ │ │ │ │ │ │4為甲○○所借 │ │ │ │ │ │ └─┴────┴─────┴────────┴─────────────┴─────────────┴────────┴────────┴────┴────┘ 附表四(萬泰銀行) ┌─┬────┬─────┬────────┬─────────────┬─────────────┬────────┬────────┬────┬────┐ │編│貸款日期│貸款金額 │ 統一發票 │ 支 票 │ 工程名稱暨文件 │ 宣告刑 │ 應沒收之物 │起訴書附│原判決附│ │號│ │ │ │ │ │ │ │表編號 │表編號 │ ├─┼────┼─────┼────────┼─────────────┼─────────────┼────────┼────────┼────┼────┤ │1 │93年4月9│180萬元 │93年4月5日 │發票人光鴻電訊工程行 │光鴻電訊工程行 │附表一編號1 至76│偽造之合約書上「│附表四編│附表四編│ │ │日 │ │180萬元 │發票日93年9月15日 │善化鎮綜合活動中心視聽音響│、附表二編號1 至│光鴻電訊工程行」│號1 │號1 │ │ │ │ │(偵卷六第393 頁│面額180萬元 │系統工程合約書、工程標單、│17、附表四編號1 │印文伍枚、「吳榮│ │ │ │ │ │ │ │(偵卷六第392 頁) │付款承諾書 │至8 之罪,處有期│中」印文壹枚、偽│ │ │ │ │ │ │) ├─────────────┤(偵卷六第390 、392 至406 │徒刑貳年貳月(即│造之工程標單上「│ │ │ │ │ │ │ │甲○○所借 │頁) │主文第二項)。 │光鴻電訊工程行」│ │ │ │ │ │ │ │ │ │ │印文捌枚、偽造之│ │ │ │ │ │ │ │ │ │ │付款承諾書上「光│ │ │ │ │ │ │ │ │ │ │鴻電訊工程行」印│ │ │ │ │ │ │ │ │ │ │文、「吳榮中」印│ │ │ │ │ │ │ │ │ │ │文及簽名各壹枚均│ │ │ │ │ │ │ │ │ │ │沒收。 │ │ │ │ │ │ │ │ │ │ │ │ │ │ ├─┼────┼─────┼────────┼─────────────┼─────────────┤ ├────────┼────┼────┤ │2 │93年7月 │153萬元 │93年5月3日 │發票人揚弘公司 │揚弘有限公司 │ │偽造之付款承諾書│附表四編│附表四編│ │ │1日 │ │153萬元 │發票日94年1月30日 │銘傳大學活動中心新建工程合│ │上「陳永隆」簽名│號2 │號2 │ │ │ │ │(偵卷六第379 頁│面額153萬元 │約書、工程報價單、付款承諾│ │壹枚沒收。 │ │ │ │ │ │ │) │(偵卷六第377 頁) │(偵卷六第373 至374 、377 │ │ │ │ │ │ │ │ │ ├─────────────┤至378 、380 至389 頁) │ │ │ │ │ │ │ │ │ │郭瓊華開立 │ │ │ │ │ │ ├─┼────┼─────┼────────┼─────────────┼─────────────┤ ├────────┼────┼────┤ │3 │93年9月 │190萬元 │93年9月8日 │面額190萬元 │川峻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偽造合約書上「川│附表四編│附表四編│ │ │24日 │ │190萬元 │(偵卷六第358 頁) │臺南縣大橋國中降低班級學生│ │峻工程顧問股份有│號3 │號3 │ │ │ │ │(偵卷六第359 頁│ │人數計劃硬體增建工程合約書│ │限公司」印文貳枚│ │ │ │ │ │ │) │ │工程報價單、付款承諾書(偵│ │、「羅燦博」印文│ │ │ │ │ │ │ │ │卷六第354 至356 、361 至37│ │肆枚、偽造工程報│ │ │ │ │ │ │ │ │1 頁) │ │價單上「羅燦博」│ │ │ │ │ │ │ │ │ │ │印文柒枚、偽造之│ │ │ │ │ │ │ │ │ │ │付款承諾書上「川│ │ │ │ │ │ │ │ │ │ │峻工程顧問股份有│ │ │ │ │ │ │ │ │ │ │限公司」印文、「│ │ │ │ │ │ │ │ │ │ │羅燦博」印文及簽│ │ │ │ │ │ │ │ │ │ │名各壹枚均沒收。│ │ │ ├─┼────┼─────┼────────┼─────────────┼─────────────┤ ├────────┼────┼────┤ │4 │94年12月│156萬元 │94年11月28日 │發票人丞陽工程顧問股份有限│丞陽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偽造合約書上「丞│附表四編│附表四編│ │ │14 日 │ │195萬元 │公司 │基隆武崙國中活動中心新建工│ │陽工程顧問股份有│號4 │號4 │ │ │ │ │(偵卷六第22頁)│面額195萬元 │程合約書、工程報備函、工程│ │限公司」印文參枚│ │ │ │ │ │ │ │(偵卷六第40 頁) │標單 │ │ │ │ │ │ │ │ │ ├─────────────┤(偵卷六第21、23至37頁) │ │、偽造工程標單上│ │ │ │ │ │ │ │甲○○所借 │ │ │「丞陽工程顧問股│ │ │ │ │ │ │ │ │ │ │份有限公司」印文│ │ │ │ │ │ │ │ │ │ │柒枚均沒收。 │ │ │ ├─┼────┼─────┼────────┼─────────────┼─────────────┤ ├────────┼────┼────┤ │5 │94年12月│148萬元 │1、94年12月23日 │1、發票人宣辰室內裝修有限 │宣辰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 │ │附表四編│附表四編│ │ │27 日 │ │ 51萬元 │ 公司 │1、 烏來鄉立圖書館暨托兒所│ │ │號5 │號5 │ │ │ │ │2、94年12月23日 │ 發票日95年4月30日 │ 新建工程合約書、工程標│ │ │ │ │ │ │ │ │ 135萬元 │ 面額51萬元 │ 單 │ │ │ │ │ │ │ │ │(偵卷六第331 頁│2、發票人宣辰室內裝修有限 │2、 宜蘭市凱旋國中活動中心│ │ │ │ │ │ │ │ │) │ 公司 │ 增建工程合約書、工程報│ │ │ │ │ │ │ │ │ │ 發票日95年7月15日 │ 價單 │ │ │ │ │ │ │ │ │ │ 面額135萬元 │(偵卷六第326 至328 、333 │ │ │ │ │ │ │ │ │ │(偵卷六第332 頁) │至353 頁) │ │ │ │ │ │ │ │ │ ├─────────────┤ │ │ │ │ │ │ │ │ │ │孫仁祺開立 │ │ │ │ │ │ ├─┼────┼─────┼────────┼─────────────┼─────────────┤ ├────────┼────┼────┤ │6 │95年3月 │127萬元 │95年2月27日 │發票人川峻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川峻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偽造合約書上「川│附表四編│附表四編│ │ │3日 │ │159萬元 │發票日95年9月25日 │臺南縣玉井國小活動中心新建│ │峻顧問股份有限公│號6 │號6 │ │ │ │ │(偵卷六第316 頁│面額159萬元 │工程合約書、工程標單 │ │司」印文貳枚、「│ │ │ │ │ │ │) │(偵卷六第315 頁) │(偵卷六第310 至312 、315 │ │羅燦博」印文肆枚│ │ │ │ │ │ │ ├─────────────┤、317 至325 頁) │ │、偽造工程標單上│ │ │ │ │ │ │ │甲○○所借 │ │ │「羅燦博」印文捌│ │ │ │ │ │ │ │ │ │ │枚均沒收。 │ │ │ │ │ │ │ │ │ │ │ │ │ │ ├─┼────┼─────┼────────┼─────────────┼─────────────┤ ├────────┼────┼────┤ │7 │95年5月 │53萬元 │95年4月25日 │發票人光鴻電訊工程行 │光鴻電訊工程行 │ │偽造合約書上「光│附表四編│附表四編│ │ │8日 │ │67萬元 │發票日95年10月15日 │臺南縣94年度仁德國中降低國│ │鴻電訊工程行」印│號8 │號8 │ │ │ │ │(偵卷六第278-1 │面額67萬元 │民中學班級學生人數計劃硬體│ │文伍枚、「吳榮中│ │ │ │ │ │ │頁) │(偵卷六第278-1 頁) │工程合約書、報價單 │ │」印文壹枚、偽造│ │ │ │ │ │ │ │ │(偵卷六第273 、274-1 、27│ │報價單上「光鴻電│ │ │ │ │ │ │ ├─────────────┤5 、279 至291 頁) │ │訊工程行」印文拾│ │ │ │ │ │ │ │甲○○所借 │ │ │枚均沒收。 │ │ │ ├─┼────┼─────┼────────┼─────────────┼─────────────┤ ├────────┼────┼────┤ │8 │95年6月 │120萬元 │95年5月15日 │發票人光鴻電訊工程行 │光鴻電訊工程行 │ │偽造合約書上「光│附表四編│附表四編│ │ │12日 │ │150萬元 │發票日95年9月30日 │臺南縣政府94年度六甲國中校│ │鴻電訊工程行」印│號9 │號9 │ │ │ │ │(偵卷六第262 頁│面額150萬元 │園整體規劃暨第一期老舊危險│ │文玖枚、「吳榮中│ │ │ │ │ │ │) │(偵卷六第262 頁) │校舍重建工程合約書、工程標│ │」印文壹枚、偽造│ │ │ │ │ │ │ ├─────────────┤單 │ │工程標單上「光鴻│ │ │ │ │ │ │ │甲○○所借 │(偵卷六第256 、258 、263 │ │電訊工程行」印文│ │ │ │ │ │ │ │ │至270 頁) │ │玖枚均沒收。 │ │ │ └─┴────┴─────┴────────┴─────────────┴─────────────┴────────┴────────┴────┴────┘ 附表五 ┌────┬────┬────┬──────┬─────────────┬─────────────┬──────┬──────┐ │編號 │貸款日期│貸款金額│統一發票 │ 支 票 │ 工程名稱 │起訴書附表編│原判決附表編│ │ │ │ │ │ │ │號 │號 │ ├────┼────┼────┼──────┼─────────────┼─────────────┼──────┼──────┤ │1 (原起│93年8 月│156 萬 │93年7 月26日│發票人信泰環保工程股份有限│信泰環保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附表一編號36│附表一編號37│ │訴書附表│27日 │ │215 萬6,213 │公司 │桃園航空客運園區污水處理工│ │ │ │一編號36│ │ │元 │發票日93年11月15日 │程 │ │ │ │) │ │ │(偵卷二第 │面額196萬1,837元 │(偵卷二第260 頁) │ │ │ │ │ │ │259 頁) │(偵卷二第259 頁) │ │ │ │ ├────┼────┼────┼──────┼─────────────┼─────────────┼──────┼──────┤ │2 (原起│93年12月│316 萬元│93年11月19日│發票人信泰環保工程股份有限│信泰環保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附表一編號48│附表一編號48│ │訴書附表│ │ │395 萬3,057 │公司 │桃園航空客運園區污水處理工│ │ │ │一編號48│ │ │元 │發票日94年3月31日 │程 │ │ │ │) │ │ │(偵卷二第 │面額395萬3,057元 │(偵卷二第213 頁) │ │ │ │ │ │ │212 頁) │(偵卷二第212 頁) │ │ │ │ ├────┼────┼────┼──────┼─────────────┼─────────────┼──────┼──────┤ │3 (原起│93年12月│34萬 │93年11月17日│發票人昌緯冷凍機業股份有限│昌緯冷凍機業股份有限公司 │附表一編號47│附表七編號1 │ │訴書附表│13日 │1,901 元│34萬1,901 元│公司 │台東榮民醫院遷建馬蘭工程 │ │ │ │一編號47│ │ │(偵卷二第 │發票日94年1月31日 │(偵卷二第216 頁) │ │ │ │) │ │ │215-1 頁) │面額34萬1,901元 │ │ │ │ │ │ │ │ │(偵卷二第215-1 頁) │ │ │ │ ├────┼────┼────┼──────┼─────────────┼─────────────┼──────┼──────┤ │4 (原起│94年8 月│200萬元 │94年7 月7 日│1、發票人匯僑設計興業有限 │匯僑設計興業有限公司 │附表一編號53│附表一編號53│ │訴書附表│9 日 │ │200 萬元 │ 公司 │大眾銀行育成中心工程 │ │ │ │一編號53│ │ │(偵卷二第 │ 發票日94年8月23日 │(偵卷二第194 頁) │ │ │ │) │ │ │190 頁) │ 面額67萬元 │ │ │ │ │ │ │ │ │2、發票人匯僑設計興業有限 │ │ │ │ │ │ │ │ │ 公司 │ │ │ │ │ │ │ │ │ 發票日94年9月13日 │ │ │ │ │ │ │ │ │ 面額67萬元 │ │ │ │ │ │ │ │ │3、發票人匯僑設計興業有限 │ │ │ │ │ │ │ │ │ 公司 │ │ │ │ │ │ │ │ │ 發票日94年9月28日 │ │ │ │ │ │ │ │ │ 面額66萬元 │ │ │ │ │ │ │ │ │ (偵卷二第193、192、191│ │ │ │ │ │ │ │ │ 頁) │ │ │ │ ├────┼────┼────┼──────┼─────────────┼─────────────┼──────┼──────┤ │5 (原起│94年8 月│192萬元 │94年8 月17日│發票人鴻良水電工程有限公司│鴻良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附表一編號54│附表一編號54│ │訴書附表│24日 │ │240 萬2,740 │發票日94年10月31日 │臺北市光仁國民小學新建工程│ │ │ │一編號54│ │ │元 │面額240萬2,740 元 │(偵卷二第187 頁) │ │ │ │) │ │ │(偵卷二第 │(偵卷二第186 頁) │ │ │ │ │ │ │ │186 頁) │ │ │ │ │ ├────┼────┼────┼──────┼─────────────┼─────────────┼──────┼──────┤ │6 (原起│94年11月│240萬元 │94年11月18日│發票人丞陽工程顧問股份有限│丞陽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附表一編號 │附表一編號64│ │訴書附表│25日 │ │240 萬元 │公司 │國防醫學院綜合活動中心新建│64 │及 │ │一編號64│ │ │(偵卷二第 │發票日95年3月20日 │工程 │ │附表七編號2 │ │) │ │ │147 頁) │面額240萬元 │(偵卷二第148 頁) │ │ │ │ │ │ │ │(偵卷二第147 頁) │ │ │ │ │(與本院│ │ │ │ │ │ │ │ │101年度 │ │ │ │ │ │ │ │ │金上重更│ │ │ │ │ │ │ │ │(一)字第│ │ │ │ │ │ │ │ │21號判決│ │ │ │ │ │ │ │ │附表一編│ │ │ │ │ │ │ │ │號60相同│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附表六(臺南第三信用合作社) ┌────┬────┬────┬──────┬─────────────┬─────────────┬──────┬──────┐ │編號 │貸款日期│貸款金額│統一發票 │支票發票人、發票日及面額 │合約名稱及交易對象 │起訴書附表編│原判決附表編│ │ │ │ │ │ │ │號 │號 │ ├────┼────┼────┼──────┼─────────────┼─────────────┼──────┼──────┤ │1 (原起│93年、94│95萬 │94年1 月12日│發票人昌緯冷凍機業股份有限│昌緯冷凍機業股份有限公司 │附表二編號5 │附表八編號1 │ │訴書附表│年間 │9,215 元│95萬9,215 元│公司 │台東榮民醫院遷建馬蘭工程 (│ │ │ │二編號5 │ │之八成 │(偵卷三第 │發票日94年2月28日 │真實) │ │ │ │) │ │ │23 頁) │面額95萬9,215元 │(偵卷三第24至31 頁) │ │ │ │ │ │ │ │(偵卷三第22 頁) │ │ │ │ ├────┼────┼────┼──────┼─────────────┼─────────────┼──────┼──────┤ │2 (原起│94年9月 │33萬元 │95年9 月26日│發票人信福營造有限公司 │信福營造有限公司 │附表二編號7 │附表八編號2 │ │訴書附表│23日 │ │47萬5,000 元│發票日95年11月30日 │台東消防局局本部新建工程 │ │ │ │二編號7 │ │ │(偵卷四第 │面額47萬5,000元 │(偵卷二第124至133 頁) │ │ │ │) │ │ │122 頁) │(偵卷四第121 頁) │ │ │ │ ├────┼────┼────┼──────┼─────────────┼─────────────┼──────┼──────┤ │3 (原起│94年9月 │33萬元 │95年3 月6 日│發票人勁長工程企業有限公司│勁長工程企業有限公司 │附表二編號12│附表八編號3 │ │訴書附表│23日 │ │4萬5,000元 │發票日95年10月10日 │臺南市保安公有零售市場後續│ │ │ │二編號12│ │ │(起訴書附表│面額41萬2,800元 │擴充及攤台等設備工程 │ │ │ │) │ │ │誤載為45萬元│(偵卷四第36 頁) │(偵卷四第42至54 頁) │ │ │ │ │ │ │) │ │ │ │ │ │ │ │ │(偵卷四第37│ │ │ │ │ │ │ │ │ 頁) │ │ │ │ │ ├────┼────┼────┼──────┼─────────────┼─────────────┼──────┼──────┤ │4 (原起│94年9月 │160 萬元│1.95年10月3 │發票人勁長工程企業有限公司│勁長工程企業有限公司 │附表二編號21│附表八編號4 │ │訴書附表│23日 │ │ 日 │發票日95年5月15日 │臺南市保安公有零售市場後續│ │ │ │二編號21│ │ │100 萬元 │面額217萬1,200元 │擴充及攤台等設備工程 │ │ │ │) │ │ │2.95年1 月10│(偵卷三第242、237至239頁 │(偵卷三第243至256 頁) │ │ │ │ │ │ │ 日 │) │ │ │ │ │ │ │ │182 萬9,225 │ │ │ │ │ │ │ │ │元 │ │ │ │ │ │ │ │ │(偵卷三第 │ │ │ │ │ │ │ │ │238 頁) │ │ │ │ │ ├────┼────┼────┼──────┼─────────────┼─────────────┼──────┼──────┤ │5 (原起│94年9月 │136 萬元│95年6 月30日│發票人新進成股份有限公司 │新進成股份有限公司 │附表二編號13│附表二編號7 │ │訴書附表│23 日 │ │357 萬5,000 │發票日95年9月10日 │美和技術學院醫護生技大樓新│ │ │ │二編號13│ │ │元 │面額178萬7,500元 │建工程水電工程之弱電工程 │ │ │ │) │ │ │(偵卷四第 │(偵卷四第18 頁) │(偵卷四第20至34 頁) │ │ │ │ │ │ │19 頁) │ │ │ │ │ ├────┼────┼────┼──────┼─────────────┼─────────────┼──────┼──────┤ │6 (原起│95年11月│52萬元 │1.95年12月13│發票人豐揚水電工程有限公司│豐揚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附表二編號37│附表八編號5 │ │訴書附表│17日 │ │ 日 │發票日96年3月8日 │國防醫學院學生綜合活動中心│ │ │ │二編號37│ │ │33萬3,000 元│面額66萬元 │水電消防新建工程 │ │ │ │) │ │ │2.95年12月13│(偵卷四第212 頁) │(偵卷四第214至221 頁) │ │ │ │ │ │ │ 日 │ │ │ │ │ │ │ │ │177萬元 │ │ │ │ │ │ │ │ │(偵卷四第 │ │ │ │ │ │ │ │ │213 頁) │ │ │ │ │ ├────┼────┼────┼──────┼─────────────┼─────────────┼──────┼──────┤ │7 (原起│95年11月│36萬元 │95年12月6 日│發票人統順水電工程有限公司│統順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附表二編號36│附表二編號26│ │訴書附表│17日 │ │45萬元 │發票日96年2月28日 │六合高級中學活動中心暨體育│ │ │ │二編號36│ │ │(偵卷四第 │面額45萬元 │館新建水電、消防工程 │ │ │ │) │ │ │224-1 頁) │(偵卷四第224 頁) │(偵卷四第225至236 頁) │ │ │ └────┴────┴────┴──────┴─────────────┴─────────────┴──────┴──────┘ 附表七(萬泰銀行) ┌────┬────┬────┬────────┬─────────────┬─────────────┬─────┬─────┐ │編號 │貸款日期│貸款金額│ 統一發票 │ 支票 │合約名稱及交易對象 │起訴書附表│原判決附表│ │ │ │ │ │ │ │編號 │編號 │ ├────┼────┼────┼────────┼─────────────┼─────────────┼─────┼─────┤ │1.(原起│95年4 月│54萬元 │1.94年5 月6 日 │1、發票人信泰環保工程股份 │信泰環保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附表四編號│附表四編號│ │訴書附表│3日 │ │18萬4,485 元 │ 有限公司 │桃園航空客貨運園區污水處理│7 │7 │ │四編號7 │ │ │2.94年6 月20日 │ 發票日95年6月30日 │工程 │ │ │ │) │ │ │71萬8,738 元 │ 面額18萬4,485 元 │(偵卷六第301至308 頁) │ │ │ │ │ │ │(偵卷六第298 頁│2、發票人信泰環保工程顧問 │ │ │ │ │ │ │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 │ 發票日95年7月30日 │ │ │ │ │ │ │ │ │ 面額50萬元 │ │ │ │ │ │ │ │ │(偵卷六第296至297 頁) │ │ │ │ ├────┼────┼────┼────────┼─────────────┼─────────────┼─────┼─────┤ │2.(原起│95年6 月│34萬元 │96年5 月15 日 │發票人勁長工程企業有限公司│勁長工程企業有限公司 │附表四編號│無 │ │訴書附表│21日 │ │50萬5,000元 │發票日95年7月31日 │臺南市保安公有零售市場後續│10 │ │ │四編號10│ │ │(偵卷六第245頁 │面額43萬元 │擴充及攤台等設備工程 │ │ │ │) │ │ │) │(偵卷六第245頁) │(偵卷六第246至254頁) │ │ │ │ │ │ │ │ │ │ │ │ └────┴────┴────┴────────┴─────────────┴─────────────┴─────┴─────┘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一鍵將「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金上重更…」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