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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附民上字第10號

詐欺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6 月 16 日

法官王敏慧林柏泓黃潔茹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4年度附民上字第10號

上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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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張歐文彬
被上訴人
張慈雲

上列當事人間因詐欺附帶民事訴訟案件,上訴人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3 年12月30日第一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03 年度附民字第541 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事實

甲、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涉犯刑法詐欺取財案件,有侵權行為。爰求為:㈠原判決撤銷。㈡被上訴人應賠償上訴人新臺幣28萬5,000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乙、被上訴人方面:被上訴人未提出書狀,亦未作何陳述,惟依其在刑事訴訟之陳述,不承認有何侵權行為。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上訴人被訴刑法詐欺取財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諭知無罪,檢察官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後,業經本院判決上訴駁回在案。則依照首開規定,關於上訴人所提起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原審駁回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經核並無不合。上訴人上訴猶執陳詞指摘原判決不當,求為判決如訴之聲明,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90 條前段、第368 條,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6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王敏慧

法 官 林柏泓

法 官 黃潔茹

書記官 嚴昌榮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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