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附民字第108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4年度附民字第108號
- 原告
- 嘉承地產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鄧裕璋
- 被告
- 陳欣甲
上列被告因被訴背信案件(104年度上訴字第971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甲、原告主張:爰求為:㈠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89,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㈡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之判決。
乙、被告方面:被告未提出書狀,亦未作何陳述,惟依其在刑事訴訟之陳述,不承認有何侵權行為。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背信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諭知無罪,檢察官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後,亦經本院判決上訴駁回在案。依照首開規定,則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自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因亦無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趙文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