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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附民字第108號

背信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7 月 09 日

法官趙文卿林庚棟陳如玲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4年度附民字第108號

原告
嘉承地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裕璋
被告
陳欣甲

上列被告因被訴背信案件(104年度上訴字第971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甲、原告主張:爰求為:㈠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89,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㈡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之判決。

乙、被告方面:被告未提出書狀,亦未作何陳述,惟依其在刑事訴訟之陳述,不承認有何侵權行為。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背信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諭知無罪,檢察官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後,亦經本院判決上訴駁回在案。依照首開規定,則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自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因亦無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趙文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9 日

法 官 林庚棟

法 官 陳如玲

書記官 黃郁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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