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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附民字第227號

妨害名譽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2 月 14 日

法官許宗和蕭世昌沈君玲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附民字第227號

原告
劉駿耀
被告
張大春

上列被告因本院104 年度上易字第2080號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 法 官 許宗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4  日

                   法 官 蕭世昌

                   法 官 沈君玲

                   書記官 彭于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附民字第227號於民國 104 年 12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妨害名譽,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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