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上易字第170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5 月 19 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04年度上易字第1706號上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葉昀抗原名葉冀青 上列上訴人因妨害名譽案件,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易 字第1586號,中華民國104年7月15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偵字第905號、103年度偵字第1764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葉昀抗(所涉誹謗余信昌部分另為不起訴處分)意圖將不實事項散布於眾,於附表編號所示1、2、4、5所示時間(編號3部分認犯嫌不足,不另為不起訴處分 ),在不詳地點透過網際網路登入批踢踢實業坊BBS電子佈 告欄與必富網(http:// www.berich.com.tw)等不特定之 第三人均得共見共聞之公開網站,以暱稱「PKboy」或「藍 玉」發表如附表編號1、2、4、5所示之文章,其中接續指摘「耀德生物技術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耀德公司)所製作之所有財務報表均為虛假不實」、「為余信昌手下等不實事項」,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10條第2項之加重誹謗罪嫌。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推定其犯罪事實;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即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事實之認定,應 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基礎。另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致無從為有罪之確信時,即應為無罪之判決。而刑事訴訟法第161條已於民國91年2月8日 修正公布,其第1項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 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最高法院30年上字第81 6號、40年台上字第86號、76年台上字第4986號、92年台上字第128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再立法者本於其界定基本權衝 突之優先權限所設之刑法第310條第1項、第2項之普通及加 重誹謗罪構成要件,均係為保護人格名譽之法益而設,其乃防止妨礙他人之自由權利所設之必要合理限制,與憲法第23條規定之意旨相符,惟言論自由為人民之基本權利,憲法第11條有明文保障,國家應給予最大限度之維護,俾其實現自我、溝通意見、追求真理及監督各種政治或社會活動之功能得以發揮,是為妥適界定刑法誹謗罪之處罰範圍,俾使言論自由基本權與個人之人格名譽法益均獲得最適之實現,刑法第310條第3項前段復規定:「對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即係針對言論內容與事實相符者之保障,其意旨即在限定刑罰權之範圍,非謂指摘或傳述誹謗事項之行為人,必須自行證明其言論內容確屬真實,始能免於刑責,倘行為人雖不能證明言論內容為真實,但依其所提證據資料,認為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即不能以誹謗罪之刑責相繩,亦不得以此項規定而免除檢察官或自訴人於訴訟程序中,依法應負行為人故意毀損他人名譽之舉證責任,或法院發現其為真實之義務,即當不實內容言論侵害到他人之名譽時,僅在能證明表意者具有「真正惡意」,即表意者於發表言論時明知所言非真實或過於輕率疏忽而未探究所言是否為真實,則此種不實內容之言論才要受法律制裁。倘基於善意,為自辯及保護合法利益,與多數人之公共利益有關,而發表言論、文字者,即不得以刑責相繩。法院對於系爭言論是否為真實仍有發現之責任;並且對於所謂「能證明為真實」其證明強度不必至於客觀的真實,只要行為人並非故意捏造虛偽事實,或並非因重大的過失或輕率而致其所陳述與事實不符,皆應將之排除於處罰範圍之外,而有「真正惡意原則」之適用(司法院釋字第509號解釋意旨可資參照)。是刑 法第310條誹謗罪,揆諸前揭說明,除行為人在客觀上有指 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實外,尚須其在主觀上具有毀損他人名譽之故意,方符該罪構成要件該當性,若行為人主觀上係基於相當理由而誤認有此事實,並在客觀上指摘說明其所誤認之事,縱令該事已足致他人之社會評價受到減損,惟因行為人主觀上欠缺毀損他人名譽之犯意,則其行為與法律所規定誹謗罪之構成要件仍未盡相符,實難逕以誹謗罪責相繩。 三、本件公訴人認被告葉昀抗涉犯刑法第310條第2項之加重誹謗罪嫌,無非係以被告於偵查中之供述、告訴代理人邱一峰於偵查中之指述及如附表言論之網路列印資料為其主要依據。惟訊據被告葉昀抗堅詞否認有何妨害名譽之犯行,辯稱:如附表所示之文字均係伊所發表,但內容都是事實,不構成犯罪,伊主觀上無故意誹謗告訴人之意等語。經查: (一)被告於前開時、地,確曾以「PKboy」或「藍玉」之暱稱, 在上揭公開網站發表如附表所示之文字言論等情,除據被告於警詢、偵訊、原審及本院審理時均坦承不諱外,核與告訴代理人邱一峰於偵查中陳稱:伊受耀德公司委任,負責人為王天帝,網路上有公司基本資料,被告以「PKboy」帳號在 臺大PTT股票版,又以「藍玉」之名於102年10月15日中上午12時49分許,發表如附表所示言論,資料都是耀德公司職員提供等語互核相符(見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偵 字第1764號卷第57頁正反面、第71頁),並有如附表所示言論之網路列印資料各1份在卷可稽(見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 察署103年度偵字第905號卷第5頁、103年度偵字第1764號卷第83頁至第91頁),自堪認定屬實。 (二)又自被告所發表如附表所示文字言論之內容以觀,其中接續指摘耀德生物技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耀德公司):「…、金佳德、…全部17家(按:包含耀德公司),全都是假IPO。股票根本不會上市,而且這17家公司,他們的資本額都 只有『幾百萬』而已,你們在經濟部商業司看到的『幾億的資本額』,統統都是借來的,反正就是假增資來真詐財。他們的首腦叫作『余信昌』已經被起訴,而且被交保了,余信昌跟他的10個手下全部被交保,但是余信昌的黨羽非常多,全台灣有幾千人,詐騙約34億,就算余信昌被交保,他的手下還是繼續作,反正能騙就繼續騙,臺灣的詐欺只會被關5 年而已。如果你手上有『…、金佳德、…、耀德生技、…』的股票,你現在就拿著你的股票去告當初賣你的人賣你的公司+余信昌。」、「新聞有寫,但寫得很簡短,你們可以直 接打到新北市刑事警察大隊去問,問偵8隊,抓人的是偵8隊,但不要說偵8隊,連市刑大的接線生都知道這件事。耀德 生技、…,我安插人去作內應、派人去當眼線,我佈這個局很久了。」、「耀德生技、…、金佳德、…、奇緯光電、…全都是余信昌的手下的手下or手下的手下的手下or手下的手下的手下的手下搞出來的,全都是詐騙,他們的集團非常龐大,全台灣有幾千人,所以就算首腦余信昌跟他的10人手下落網,但是因為集團太大了,目前還在辦,根本抓不完」、「『耀德生技、…、金佳德、…、奇緯光電、…』全都是假ipo…」、「首腦已經落網但是首腦全台黨羽有幾千人還在 賣,你們手上有『耀德生技、…、金佳德、…、奇緯光電、…』,拿著你們的股票去告當初賣你們的人+賣給你們的公 司股票上的公司+余信昌吧。其實你們講的大致上是對的, 但少講一個地方,你們看到的財報也全都是假的。」、「財報只有買過假ipo的人才看過,反正你買過『耀德生技、… 、金佳德、…、奇緯光電、…』你看到的財報都是假的。」等語。惟查: 1、被告上開所指「詐財首腦」即另案被告余信昌確因涉犯公司法第9條第1項前段之虛納股款罪、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5款 之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財務報告發生不實結果罪、刑法第 214條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及證券交易法第20條第1項、第171條第1項第1款之發行與買賣有價證券詐欺罪嫌等,經臺 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2年度偵字第11376號、第14704號、第18277號、第18769號、第21212號提起公訴,其中違反公司法第9條第1項前段部分再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3年度金訴字第1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經提起上訴,現由本院審理中,有該案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書、另案被告余信昌之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見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 察署103年度偵字第1764號卷第165頁至第182頁反面,原審 卷(一)第95-1頁至第95-20頁、225-6頁至第225-9頁反面) ,而觀諸該案起訴書及刑事判決書所認定之犯罪事實內容,金佳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金佳德公司)之負責人即另案被告施佑霖,經另案被告余信昌提議辦理增資發行新股以利對外籌措資金,並介紹資金來源予金佳德公司之負責人後,以虛納股款之方式虛偽增資,再委請不知情之會計師製作相關財報資料後,持向經濟部中部辦公室辦理增資變更登記,而以該不實事項登載於公司登記簿上,另由該案其他被告楊育昌等多人,明知未經主管機關許可及發給許可證照,共同違反非證券商經營證券業務而販賣金佳德公司等多家未上市(櫃)股票等情,益足徵金佳德公司確曾虛偽增資,以不實財報向主管機關登記後,另經該案被告向投資大眾誆稱金佳德公司即將上市櫃而進行初次公開發行(即IPO),致 投資大眾紛紛購入金佳德公司之未上市(櫃)股票等情甚明,且另案被告余信昌與此事之關聯性不低,堪認被告上開所發表就金佳德公司、另案被告余信昌部分之言論非屬空穴來風,尚與客觀事實大致相符,被告並未故意捏造,至為顯然。 2、其次,被告如附表所示有關耀德公司部分之文字言論,縱可能足以使人認為耀德公司進行假IPO 、假財報或同為余信昌集團人員所操縱之情,對於耀德公司而言在客觀上影響該公司社會上之名譽、評價,然如前揭說明,被告之言論是否構成誹謗罪,除客觀上有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實外,尚須被告「主觀上」具有誹謗他人之故意,始構成該罪,且本件被告所指摘之內容實涉及一般投資大眾之權益甚明,自應予以言論自由之最大限度尊重與維護,自不待言。查證人即另案被告張振通於原審審理時到庭證述:伊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偵字第3343號一案經緩起訴處分 確定之被告,伊曾擔任日陞企業社負責人,於102年7月起至11月止,在位於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5樓之4營業處所,以電話訪問及發傳單、文宣之方式,向不特定投資人推銷「耀德公司」股票,藉此獲得佣金及利益,伊公司係由叫「阿龍」之員工透過網路類似盤商處購入「耀德公司」未上市股票,「阿龍」係日陞企業社伊僱用之員工,因他比較不會打電話,故負責在網路協助訂購未上市股票,伊不知道他的本名,只知姓王,做這個行業的人,包括伊請的業務,名字大部分都是假的,網路賣未上市股票之網站很多,沒有特定網站,打關鍵字搜尋就能找到,若其他員工確認有投資人要購買而需要股票時,即由「阿龍」幫伊在網路訂購,訂購後約地方交錢,取得股票再拿給業務販售予投資人,網路上有很多檔未上市股票的公司名稱,伊等就找資訊做買賣,有盤商有整本文宣,也有盤商很粗糙只有幾張影印的紙本宣傳單,均係介紹未上市股票公司的成立史及未來走向,上述文宣或宣傳單盤商會給「阿龍」帶回來,伊等就以這些資料跟投資人說明,伊確實有賣過「耀德公司」的股票,又前在另案接受臺北市調處詢問時伊所稱有向「Peter」購入「耀 德公司」未上市股票,係因伊等不熟悉「耀德公司」內部的人,故透過他人向「耀德公司」購買,「阿龍」和「Peter 」是不同管道,伊是因缺「耀德公司」的股票故直接跟「 Peter」調,「Peter」有無在賣、如何取得「耀德公司」股票伊均不知道,是「阿龍」說「Peter」有,伊就請「阿龍 」跟「Peter」聯絡買股票,伊公司並不是固定向某管道取 得未上市股票,伊不知道業務是否會提到「耀德公司」將來可能上市櫃,業務他們有自己的行銷方法,但伊有教育他們不能使用話術欺騙投資人,必須是投資人心甘情願購買才可以,伊不認識「耀德公司」負責人王天帝,也不瞭解「耀德公司」的財務或營運、報表製作等情況,伊對這方面不熟,亦非這方面的業務,業務是看文宣就去行銷故賣得並不好,卷附之「耀德生技公司投資評估報告書」是「阿龍」從盤商那裡拿回來參考的,也拿給業務看,業務員張美智、黃昱傑也是日陞企業社員工,他們有拿該份投資評估報告書遊說投資人購買「耀德公司」股票,伊不認識余信昌,沒有聽過美生數位公司、金佳德、揚生生化、擎翊生技、豪倫科技、唐碩科技、總茂科技、躍陞科技、勝浤科技公司,也沒有賣過該等公司的股票,印象中有聽過奇緯光電公司,也賣過該公司的股票,奇緯光電公司的股票也是「阿龍」以網路向盤商購買,伊不清楚是否係跟賣耀德公司股票之盤商相同,「阿龍」係自己透過管道取得,伊記得日陞企業社只有賣奇緯光電及「耀德生技公司」股票,伊對這行業也不熟,103年3月被緩起訴後就沒有在做了等語明確(見原審卷(一)第98頁至第102頁反面),此外,並有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 官103年度偵字第3343號被告張振通、103年度偵字第7562號被告張美智、黃昱傑之緩起訴處分書各1份在卷可參(見原 審卷(一)第47頁至第50頁),足認耀德公司之未上市股票前業經另案被告張振通、張美智、黃昱傑等人,以電話訪問、寄發文宣等方式,向不特定投資人表示耀德公司前景看好,進而販售耀德公司未上市股票予不特定投資人,所為違反證券交易法第44條第1項之非證券商未經許可不得經營證券業 務規定販售「耀德公司」未上市股票之事實,甚為明確。 3、再者,上開2案件偵查卷卷附「耀德生技投資評估報告書」 之文宣內容以觀,該報告書標題即載明「股王就是你要的生技飆股【耀德】」,內文中亦多所提及耀德公司將以第三科技類股掛牌上市為目標,且基本資料處載明耀德公司之資本額及預估獲利若干、股務機構為何等財報資料以及預計104 年公開發行、興櫃之時間,並有預估未來五年損益之財報資料(含102年之財報資料)甚明,此有該報告書1份附卷可佐(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偵字第3343號影卷第 23頁至第28頁),參以上開證人即另案被告張振通於原審審理時證稱其與所僱用之業務即係以上揭文宣跟不特定投資人說明,藉此銷售「耀德公司」未上市股票並從中獲利一節,復佐以「耀德公司」之股票除另案被告張振通、張美智、黃昱傑外,尚有另案被告曹躍宇等49人涉嫌違法販售「耀德公司」未上市股票乙事,亦有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3年度偵字第6774號、第10608號起訴書、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偵字第3627號併辦意旨書各1份附卷可證(見原審卷(一)第236頁至第251頁、第95-21頁至第95-22頁反面),再衡以逐利避險實乃人之本性,益足徵投資市場上確有持上揭含有不實財報資料文宣之人,向不特定投資人誆稱「耀德公司」將要上市櫃,藉此吸引不特定投資人進而購買耀德公司未上市股票而從中獲利等事實,應屬真實可信。則對照被告如附表所示文字言論之內容,被告雖指稱耀德公司為「假IPO」、「……你們看到的財報也全都是假的。」、 「財報只有買過假IPO的人才看過,……你看到的財報都是 假的」、「余信昌手下,或其手下的手下,或其手下的手下的手下……」等語,惟衡諸一般社會常情,被告顯係為不特定投資人利益之觀點發表上揭文字言論,上揭文字語意應指經推介而購入耀德公司股票之不特定投資人所見財報為虛偽不實,尚非逕行指摘耀德公司所製作並委請會計師簽證之財報均為假財報甚明;至被告所傳述耀德公司為假IPO、屬余 信昌的手下等語,當係意指有集團性之不肖人士,同樣以上揭所述金佳德公司之一貫操作模式,藉虛偽增資及不實財報資訊,向不特定投資人謊稱「耀德公司」即將公開上市,以此吸引不特定投資人購買耀德公司未上市股票,進而從中獲利等事,一方面並未明確指摘係由耀德公司之內部人員進行操作,另一方面被告所指稱有關金佳德公司、另案被告余信昌違法之內容亦非全然子虛,業如前述,縱被告如附表所示言論客觀上或有妨害耀德公司在社會上之名譽、評價,然被告於主觀上既係有相當理由確信上情,則其是否具有故意指摘傳述足以妨害告訴人耀德公司名譽之犯意,已非無疑。 (三)另證人即告訴人耀德公司負責人王天帝雖於原審審理時到庭證稱:伊自101年開始擔任耀德公司負責人,耀德公司開始 設立時伊未參與經營,伊原從事生技業,後來才進入耀德公司,一開始伊等與臺北醫學院有往來,耀德公司在做國科會計畫,伊等接洽過業務覺得耀德公司做的不錯才決定投資,非透過他人介紹加入,伊忘記耀德公司原負責人是誰,當初是公司會計跟伊在國泰世華南京分行做股權買賣交易,伊沒有將耀德公司股票交由網路上盤商對外販售,自己從未移轉過任何股票,伊只認識與伊一起進來的這幾位股東,如現任耀德公司監察人之馬永昌,原本股東伊不熟悉,耀德公司現仍有營業,地址在臺北市○○區○區街0號17樓西側第8室,即南港軟體園區2期的F棟,公司的長期規劃一定有上市櫃之準備,也都有做財簽、稅簽,由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簽證,在伊等那棟做生技業的每間公司都有此準備,伊等對被告提出告訴,得悉被告指訴耀德公司有假財報、假IPO問題後,伊 等有去網路找資訊,伊等也覺得很奇怪,不明白這些股票如何流通出去,有懷疑可能是之前的股東,但因個資法故無法查證股票如何移轉,股東名冊非由公司保管,而是透過股務代理,伊等也透過很多方式查證,因網路上有很多中傷謠言,對公司造成很大傷害,最近伊公司有辦理1次增資,伊、 中央研究院均有入股,伊認為被告之言論均係不實指控,因耀德公司從來沒有股東叫余信昌,也沒有人認識他,且耀德公司確實往IPO 前進,但未沒說過伊等已IPO,因IPO前提是財稅雙簽,自伊於101年底或102年初進入耀德公司時,即嚴格要求財稅雙簽,財報有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簽證,具有絕對法律效力,被告說公司所有資金都是假驗資,但實際上公司都把錢存在銀行,銀行可開立證明,伊等亦無被新北市刑大偵8隊或其他人約談過,被告如附表言論讓伊等公司往來銀 行和客戶都有所懷疑,需要花很多時間跟伊等原本合作的對象解釋,另外有意輔導做伊等指導券商的公司會希望伊等澄清並提告訴,因這以後送審會造成公司的瑕疵,耀德公司有取得國科會補助款,中央研究院合作部分係該院入股成為股東及申請美國專利,至卷附「耀德生技投資評估報告書」,伊等透過網路看到有人說有該份資料,但此非耀德公司所製作,伊不知道該份報告書何來,上面資訊伊查過,有些確是耀德公司早期資料,如做糖尿病的計畫部分,係102年6月至同年9月截止之兩年計畫,但現在伊等和中研院是在做中草 藥這塊,又簽證會計師、監察人是對的,但其餘部分是錯誤的,資本額伊等登記新臺幣(下同)2億實收1億,最近完成增資故現在實收資本額為1.36億,股代一開始即係福邦證券而非上海證券,所載幾個美國藥廠、食品廠也不對,法人股東也不對,該報告書之資訊和現況有所出入,內容有些正確有些錯誤,較像拼湊出來的等語綦詳(見原審卷(一)第103 頁至第108頁),並有告訴人提出耀德公司負責人王天帝之 學經歷、耀德公司102年度財務報表、10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報表、103年12月29日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存款餘額證 明書、104年4月27日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存款餘額證明書、 102年9月23日與中央研究院簽立之合作專題研究計畫、103 年5月28日與中央研究院簽立之專屬授權契約書各1份附卷可證(見原審卷(一)第121頁至第195頁),堪認客觀上耀德公司之102年度財務報表經會計師簽證,且營運正常而尚未上 市櫃等情至明。然細譯證人王天帝之上開證述內容,其證稱耀德公司前曾有「兩年」的糖尿病計畫,102年6月至同年9 月截止云云,與耀德公司所提出於102年9月23日與中央研究院簽訂合作專題研究計畫契約載明合作期間一情並不相符;又其證稱耀德公司實收資本額為1.36億元,而觀諸耀德公司所提出103年12 月29日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存款餘額證明書載明耀德公司活期存款餘額為20,646,936元,及104年4月28日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存款餘額證明書載明耀德公司活期存款餘額為48,257,500元等情,實難清楚勾稽耀德公司於增資當下是否確實向股東收取增資股款之事實;再其證稱於知悉被告指稱耀德公司假IPO、假財報等事後,因個人資料保護法之 相關規定,故其無法調閱股東名冊以瞭解股票交易流向云云,然依公司法第169條第3項規定:「代表公司之董事,應將股東名簿備置於本公司或其指定之股務代理機構;違反者,處新臺幣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連續拒不備置者,並按次連續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同法第210條則規定:「除證券主管機關另有規定外,董事會應將章程及歷屆股東會議事錄、財務報表備置於本公司,並將股東名簿及公司債存根簿備置於本公司或股務代理機構。前項章程及簿冊,股東及公司之債權人得檢具利害關係證明文件,指定範圍,隨時請求查閱或抄錄。代表公司之董事,違反第1 項規定,不備置章程、簿冊,或違反前項規定無正當理由而拒絕查閱或抄錄者,處新臺幣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堪認公司負責人依法律規定具有設置股東名簿之義務,且股東及公司債權人得檢具利害關係證明文件,指定範圍,隨時查閱或抄錄甚明,復發行公司或其股務代理機構依公司法第169、210條規定有備置股東名簿於本公司或其股務代理機構之義務,而蒐集股東個人資料,應屬個人資料保護法第8 、19條所定「非公務機關履行法定義務」情形,而得免為告知,亦經法務部102年3月11日法律字第00000000000函釋明 確,此外,經原審函詢福邦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該公司確為耀德公司之股務代理機構,且該公司均依耀德公司所出具之授權指示書辦理相關事宜等情,有該公司104年6月3日(104)福證股代字第000750號函暨所附股務代理契約、耀德公司授權指示書1份可資佐證(見原審卷(一)第202頁至第211頁 ),益足證耀德公司業已授權其負責人王天帝處理有關公司重要資訊或股東個人資料之報表收取一節,然耀德公司負責人王天帝卻證稱「無法調取股東名冊」,以致未能仔細清查耀德公司股權移轉及何以耀德公司股票透過未具證券商資格之人對外販售等情況,空言以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規定推託,自難謂可採,則耀德公司內部人員持有及移轉股權狀況詳情為何,是否確有如前述金佳德公司之不法情事,實已啟人疑竇,至為顯然。 (四)再被告於本院審理時提出中時電子報2015年6月30日之報導 ,其報導內容為:「調查局今動員全國外勤處站大掃蕩,查獲10家公司涉嫌吹噓專利、獲利,透過非法盤商販賣未上市股票,不法獲利近20億元,其中耀德生技也涉案....實際負責人林明融晚間訊問後依涉犯證券交易法已20萬元交保,林明融的兒子、公司董事長王天帝則未到案,檢調持續追緝。檢調蒐證發現,耀德生技自2013年起透過網站、財經節目對外宣傳專利、技術,地下盤商則向投資客吹噓未上市股票非常熱門,1股68元,興櫃後可望飆漲到200元....藉此詐欺賣股獲利2億3851萬元」,此有被告所提出之中時電子報報導 附卷可稽,亦可證明被告當初於網站所發表之言論尚非無憑。 (五)從而,本件被告縱非清楚瞭解耀德公司實際運作及經營狀況,然其自前開所述種種耀德公司等未上市股票透過非法管道流通於投資市場之情事,在客觀上發表如附表所示之文字言論,堪認被告在主觀上實有相當理由確信耀德公司亦恐係以與金佳德公司相同之模式販賣未上市股票而獲利,始善意發表如附表所示文字言論,至為灼然。且事後依被告所提出之上開新聞報導可知,告訴人負責人事後確實因違反證券交易法而遭檢調調查中,顯見被告當時之言論涉及投資大眾是否可能遭欺瞞而購入無相應價值未上市股票之公共利益,被告或未以其他足夠深思熟慮之方式為之,本即難期其用語必然精確修飾或周延無誤,縱其所述非全然符合事實,甚或可能使人產生誤會,惟均尚難逕認其主觀上存有「真正惡意」之誹謗犯意,更不能因被告當時未能提出足夠強度之事證以證明告訴人耀德公司確實自行以上揭金佳德公司模式販售未上市股票等客觀事實,即率爾以刑法加重誹謗罪相繩。 四、綜上,依公訴人所提之證據容或存有合理之懷疑,惟尚不足使本院認定被告有罪之確信。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證明被告確有公訴人所指之犯行。是被告被訴之犯罪事實,要屬不能證明。原審以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而諭知被告無罪之判決,核無不合。公訴人仍執前詞指摘原判決不當,而提起上訴,為無理由,應予以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何景東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9 日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筱珮 法 官 沈宜生 法 官 陳德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翁子婷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9 日附表: ┌──┬─────┬────┬───┬─────────────────┐ │編號│發表時間 │發表地點│發文暱│發表內容 │ │ │ │ │稱 │ │ ├──┼─────┼────┼───┼─────────────────┤ │ 1 │民國102 年│批踢踢實│PKboy │威尼國際、美聲數位、金佳德、揚生生│ │ │10月13日下│業坊 BBS│ │化、擎祤生技都是假ipo 。還有很多家│ │ │午6時58 分│電子佈告│ │啦,全部17 家,全都是假ipo。股票根│ │ │許 │欄 │ │本不會上市,而且這17家公司,他們的│ │ │ │ │ │資本額都只有「幾百萬」而已,你們在│ │ │ │ │ │經濟部商業司看到的「幾億的資本額」│ │ │ │ │ │統統都是借來的,反正就是假增資來真│ │ │ │ │ │詐財。他們的首腦叫作「余信昌」已經│ │ │ │ │ │被起訴,而且被交保了,余信昌跟他的│ │ │ │ │ │十個手下全部被交保,但是余信昌的黨│ │ │ │ │ │羽非常多,全台灣有好幾千人,詐騙約│ │ │ │ │ │34億,就算余信昌被交保,他的手下還│ │ │ │ │ │會繼續作,反正能騙就繼續騙,臺灣的│ │ │ │ │ │詐欺只會被關5年而已。如果你手上有 │ │ │ │ │ │「威尼國際、美生數位科技、金佳德、│ │ │ │ │ │揚生生化科技、擎祤科技、耀德生技、│ │ │ │ │ │勝浤科技」的股票,你現在就拿著你的│ │ │ │ │ │股票去告當初賣你的人賣你的公司余信│ │ │ │ │ │昌。 │ │ │ │ │ ├─────────────────┤ │ │ │ │ │新聞有寫,但寫得很簡短,你們可以打│ │ │ │ │ │電話去新北市刑大去問,問偵8 隊,抓│ │ │ │ │ │人的是偵8隊,但不要說偵8隊,連市刑│ │ │ │ │ │大接線生都知道這件事。耀德生技、美│ │ │ │ │ │生數位、威尼國際、勝浤科技、金佳德│ │ │ │ │ │、擎祤生技、奇緯光電、豪倫科技、揚│ │ │ │ │ │生生化、唐碩科技、總茂科技、躍陞科│ │ │ │ │ │技,我安插人去作內應、派人去當眼線│ │ │ │ │ │,我佈這個局很久了。 │ ├──┼─────┼────┼───┼─────────────────┤ │ 2 │102年10 月│必富網 │藍玉 │耀德生技、美生數位科技、威尼國際、│ │ │14 日下午2│ │ │勝浤科技、金佳德、擎祤生技、奇緯光│ │ │時8分35秒 │ │ │電、豪倫科技、揚生生化科技、唐碩科│ │ │ │ │ │技、總茂科技、躍陞科技全都是余信昌│ │ │ │ │ │的手下的手下or手下的手下or手下的手│ │ │ │ │ │下的手下or手下的下的手下的手下搞出│ │ │ │ │ │來的,全都是詐騙,他們的集團非常龐│ │ │ │ │ │大,全台灣有幾千人,所以就算首腦余│ │ │ │ │ │信昌跟他的10人手下落網,但是因為集│ │ │ │ │ │團太大了,目前還在辦,根本抓不完。│ │ │ │ │ │ │ ├──┼─────┼────┼───┼─────────────────┤ │ 3 │102年10 月│必富網 │藍玉 │「耀德生技、美生數位科技、威尼國際│ │ │14 日上午8│ │ │、勝浤科技、金佳德、擎祤生技、奇緯│ │ │時43分許 │ │ │光電、豪倫科技、揚生生化科技、唐碩│ │ │ │ │ │科技、總茂科技、躍陞科技」全都是假│ │ │ │ │ │ipo ,只要有其中一間不是,我就是加│ │ │ │ │ │重誹謗,我要被關2年可能會賠幾千萬 │ │ │ │ │ │。 │ ├──┼─────┼────┼───┼─────────────────┤ │ 4 │102年10 月│必富網 │藍玉 │首腦已經落網但是首腦全台黨羽有幾千│ │ │14日12時56│ │ │人還在賣,你們手上有「耀德生技、美│ │ │分許 │ │ │生數位、威尼國際、勝浤科技、金佳德│ │ │ │ │ │、擎祤生技、奇緯光電、豪倫科技、揚│ │ │ │ │ │生生化、唐碩科技、總茂科技、躍陞科│ │ │ │ │ │技」,拿著你的股票去告當初賣你的人│ │ │ │ │ │賣給你們的公司股票上的公司余信昌吧│ │ │ │ │ │。其實你們講的大致是對的,但少講一│ │ │ │ │ │個地方,你們看到的財報也全都是假的│ │ │ │ │ │。 │ ├──┼─────┼────┼───┼─────────────────┤ │ 5 │102年10 月│必富網 │藍玉 │財報只有買過假ipo 的人才看過,反正│ │ │15日12時49│ │ │你買過「耀德生技、美生數位科技、威│ │ │分許 │ │ │尼國際、勝浤科技、金佳德、擎祤生技│ │ │ │ │ │、奇緯光電、豪倫科技、楊生生化科技│ │ │ │ │ │、唐碩科技、總茂科技、躍陞科技」你│ │ │ │ │ │看到的財報都是假的。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