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上易字第5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占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1 月 12 日
- 法官林瑞斌
- 法定代理人賴孟修
- 當事人百辰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上易字第56號上 訴 人 即 自訴人 百辰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賴孟修 上列上訴人因自訴被告呂佳展業務侵占案件,不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3 年11月19日第一審判決(103 年度自字第6 號) ,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且未委任代理人,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 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2 日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林瑞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廖真逸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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