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上易字第56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上易字第56號
- 上訴人
- 即自訴人
- 百辰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賴孟修
上列上訴人因自訴被告呂佳展業務侵占案件,不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3 年11月19日第一審判決(103 年度自字第6 號) ,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且未委任代理人,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 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上易字第56號
上列上訴人因自訴被告呂佳展業務侵占案件,不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3 年11月19日第一審判決(103 年度自字第6 號) ,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且未委任代理人,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 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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