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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上易字第56號

侵占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1 月 12 日

法官林瑞斌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上易字第56號

上訴人
即自訴人
百辰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賴孟修

上列上訴人因自訴被告呂佳展業務侵占案件,不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3 年11月19日第一審判決(103 年度自字第6 號) ,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且未委任代理人,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 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2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林瑞斌

                  書記官 廖真逸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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